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2024-09-25

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精选10篇)

1.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一

10月30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部署会。

此次主题教育从即日起开始至12月底结束,旨在进一步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安民警始终做到秉公执法、竭诚为民。

会议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主题教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梳理涉警信息线索,拓展群众投诉渠道,坚决做到对待问题不回避、不掩饰、不护短。要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在提炼总结、健全制度、固化成果上下功夫,逐步建立完善一整套秉公执法执纪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注重加强服务群众窗口单位管理、执法规范化、权力运行监督、协勤人员管理等制度机制建设,确保问题不反复、不反弹。

2.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二

本文结合县级人民银行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 对增强县级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有效性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县级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县级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 认真开展了执法监察工作, 对增强县级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改善工作作风, 督促县级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严格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促使县级人民银行各项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县级人民银行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 县级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 对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 思想上存在误区。

当前, 县级人民银行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特别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影响了执法监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部分执法监察的对象对执法监察存在偏见, 认为业务检查就是执法监察, 而业务部门有上级主管部门, 且还设有专门的内审和事后监督, 执法监察是多余的。二是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开展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存在顾虑, 总认为是监督同级怕得罪人, 伤和气, 影响自身的前途, 所以工作起来患得患失, 使得执法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效果不理想。

(二) 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够健全, 执法监察力量较薄弱。

以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县级人民银行为例, 目前, 尽管辖内各县级人民银行都已设立了专职的纪检组长, 但大部分都没有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 有的支行指定有关人员兼职纪检监察员;有的则由纪检组长自己应付, 从而直接影响到了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 执法监察方式单一, 手段落后。

在县级人民银行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中, 常用的方法是听取被检查部门的自查汇报和开展现场检查, 方式比较单一。而且现场检查大部分仍然以手工操作进行。通过翻阅大量的账、证、表和簿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投入的人力大、消耗时间长、综合效能低。同时, 这种方法侧重于事后监督检查, 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难以起到预警作用。

(四) 执法监察评价欠缺科学统一的标准, 综合效果不佳。

在执法监察特别是效能监察过程中, 由于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效能评价标准, 而主要依据现场检查的情况, 通过主观综合进行评价, 造成结果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评价的准确性不高, 可比性不强, 削弱了效能监察的权威性。

(五) 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不够。

一是被检查单位对执法监察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 或者整改不彻底, 存在侥幸心理, 如登记簿漏登记、漏签名等问题。二是屡查屡犯, 对第一次检查纠正了的问题, 第二次检查时再次出现, 如凭证漏盖印章问题。三是在处理人和事的问题上, 强调客观原因的多, 主观上找原因的少;推卸责任的多, 主动承担责任的少。

(六) 执法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从内容上看, 执法监察可以延伸到基层人民银行业务的各个层面, 既查执法监察对象的业务政策、金融法规的执行情况, 又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是一项范围广、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目前, 县级人民银行既熟悉监察业务、又懂会计核算及其他专业业务的人员较少, 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增强县级人民银行执法监察的有效性

执法监察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要使执法监察工作富有实效, 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在参与中监督, 在监督中服务”的理念, 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剖析难点、明确重点、找准执法监察工作的切入点,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不断探索和解决工作中的难点, 增强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真正发挥执法监察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 练好内功, 提高监察人员素质。

“为政在人”, 执法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主要通过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来实现。因此, 执法监察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执法监察职能的发挥和执法监察的效果。只有不断地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 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才能适应新的金融形势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 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体讲,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首要和基本的素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政治、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知识, 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

2. 作风建设。

执法监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立场和原则, 而且还要具有敢于碰硬、刚直不阿、秉公执法、敢于吃苦、乐于奉献和严肃认真的作风。

3. 业务素质。

金融改革、业务发展和科技进步, 都要求执法监察队伍既要熟悉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又要掌握金融业务和现代科学知识, 这就要求执法监察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学习, 认真钻研, 不断提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以适应在新的金融形势下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

(二) 明确重点、贴近业务, 找准执法监察工作的切入点。

选准题、立好项是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 决定着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在开展执法监察的过程中, 要紧紧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任务, 紧密联系工作实际, 紧扣不同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 审慎立项, 切实把握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一是加强对办公室、营业室、货币信贷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防范、内部管理、内控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执法监察。二是围绕“权、钱、物”, 对管钱、管物的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监察。三是围绕内控制度建设, 按照“程序严谨、制度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评价标准、操作程序等。做到以制度管人, 以制度管事, 以制度规范人的行为。

(三) 加强培训, 掌握政策是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保证。

在开展一个执法监察项目前, 必须有针对性地对所要检查的内容, 所涉及到的具体政策、法规和规定, 组织执法监察人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是学习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法规, 明确执法监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所检查的具体内容, 并对检查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明确分工, 使每个监察人员都有具体的任务和着重掌握的内容, 在检查中注意收集整理检查内容的有关材料。三是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办法》 (试行) 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操作规程》 (试行) 中的要求和规定, 明确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通过培训, 达到统一思想、行动一致、组织周密、操作规范、效果明显的目的。

(四) 严格实施操作程序。

组织实施程序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 决定着执法监察工作的成败。首先, 准备要充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办法》 (试行) 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操作规程》 (试行) 及金融工作实际, 制定出指导思想明确, 监察内容充实, 监察目的清楚,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工作方法、时间和步骤安排合理的实施方案, 向被监察单位和部门下达执法监察通知书, 并根据执法监察立项需要成立执法监察小组, 进行实施前的专门培训, 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知识, 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其次, 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法, 讲究检查技巧。在执法监察工作实践中, 讲检查技巧, 是增强执法监察实效性的必要手段。执法监察工作的手段很多, 为了达到准确真实了解情况的目的, 尽可能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 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问卷调查、查阅文件资料、核查有关账务等方式, 了解全面情况, 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分清责任等。再次, 全面整理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提取的材料和证据及其工作底稿。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 认真分析研究, 并分门别类地进行记录, 以便随时查找。

(五) 把好监察事实与评价关。

执法“监察事实与评价”工作是现场执法监察后的综合工作, 是执法监察开展检查活动后的重点工作, 是对现场执法监察事实有效性的进一步巩固, 即做好现场后报告阶段的工作。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形成“执法监察评价”。各监察小组将现场查实的各种问题分类整理, 并进一步分析、判断和认定, 形成“监察事实和评价“。二是与被监察单位就“执法监察评价”交换意见。与被监察单位交换意见时, 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充分讨论, 达成共识。三是形成监察报告。按照已由被监察单位确定的“执法监察评价”检查组向上级或本行领导写出监察报告, 其内容包括实施执法监察方案的情况、被监察单位落实有关监察事项的基本情况、执法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被监察单位对“执法监察评价”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对被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 及时跟踪监察, 注重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3.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教育观念转变;公安本科院校;学科专业建设

2008年,笔者所在学院——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浙江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与多所近年升格的公安学校一样,成为公安本科院校之一。怎样建设一所合格的公安本科院校,已成为这些学校面临的紧迫任务。目前,“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大讨论”正在我院如火如荼的开展。这是全国开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缩影,也是公安院校教育改革探索的反映。

一、观念转变的背景

(一)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与警察职业一线执法不能顺利对接的困境

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因此它应当是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衍生而来,并直接面对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特殊教育。因此,公安法学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目标应当是培养出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练掌握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应当能够基本满足当今警察职业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当前的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而是富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素质应当能够适应不断提高要求的执法环境,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要求,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复杂挑战。

但是,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却一直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从而导致公安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需要脱离,职业法学教育特色不够鲜明,这使得公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无法及时适应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社会层面上,对于打击传统的刑事犯罪和严格控制公民,公安民警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显得观念滞后;公安工作人员的民商法律知识、经济刑法知识、人权保护法方面的知识短缺;公安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权利意识决定了其在实践中管理职能片面、缺乏真正的服务意识。这在给公安一线工作带来实际影响的同时也向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即必须及时转变观念,改革教育体系以适应公安职业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宏观背景。

(二)目前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所面临的形势需要

在放眼社会的形势要求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学校自身目前的实际情形。学校从专科升格为本科,形式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那么,如何在形式转变的同时,实现实质转变关系到新建公安本科院校今后的发展质量。因此,现阶段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理性思想,转变观念,制定适当的发展规划并逐步落实。观念是一切行动的根本。在观念的转变中,各种教育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才能跟进形势。在这当中,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也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本科的办学实际息息相关。因此,在学校建本的关键性发展阶段,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不仅关系到办学整体观念的发展完善,而且对今后的发展计划和发展方向具有理性的指导作用。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微观背景。

(三)寻求困境的出路,面对现实的理性思考

作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的教师,面对我院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公安法学教育的困境,必须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思考:观念变革是公安法学教育目标完善的先导;观念确立是公安法学教育内涵建设的关键;观念落实是公安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核心。纵观目前公安本科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宏观与微观背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必须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并带动法学教育以及公安整体教育体系的完善,培养出适合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从而为公安工作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发展背景。

二、观念转变的落脚点

现阶段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应当树立起结合普通法学教育观念与公安职业观念,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建立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法学教育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三个转变,三个树立”: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一)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我院未升本之前,法学本科教育采取的是与他校合办的形式。因此,在办学过程当中,我院也一直在探索和准备将来的独立办学。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学教育观念也一直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观念不仅仅是单一的普通法学教育观念,而应当是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教育观念。这也是由公安院校培养学生的就业口径所决定的。公安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的一线的公安工作,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质和任务要求未来的警官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对公安的职业有一个充分和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学以致用”一直都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当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和社会形势要求公安本科院校毕业的学生要有更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执法适应能力,而且这个能力的形成必须在校期间就有一定的准备。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必须落脚在面对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之上,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体现公安职业的特色。

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升本之后,其他的专业也面临着实质性的转变要求。目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需要的是“宽口径”的人才。这就需要突破单一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形成复合型的教育观念。公安学校一般都会在各专业中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我院以前虽然也在侦查、交通、公安等专业当中都开设了法律类的课程,但一向只偏重于这些专业的职业实际需要,而忽视了法学教育在其中的基础性地位。因为公安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的工作。所以警察的素质也是以综合素质为依托的。目前,公安工作就是围绕着如何执行好法律这一命题开展的,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打击还是保护、专政还是民主,都应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否则就会背离社会的发展方向。所以必须脱离单一职业教育的制约,形成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因此,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应当是站在天平中间,起到平衡作用,使目前的法学教育既不能只偏重于公安职业教育,也不能完全混同于普通法学教育。

(二)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现代的公安执法环境相比以前更为复杂,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对执法水平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新形势下的公安民警不能只会简单地记忆法条,在实践中照搬和套用法条。而是在面临很多情况时,要能够富有智慧的应对多变的复杂环境。比如面对目前警察执法权益屡遭侵害的现象,很多民警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就是机械的执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和法治秩序的构建,而面对这些情形法律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和机智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既保护好公民的利益,又更好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样的现实就要求我们培养的预备警官必须在接受和积累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创新精神,从而形成了充满智慧的头脑。因此,我们当前的教育方针必须由单纯的注重培养学生课堂学习能力转向培养学生“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与此相配合,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也必须做出转变,在注重“专”的同时,也要注意“新”。

(三)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思想观念与传统的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密不可分的。以前,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刀把子”机关,主要工作是怎样管理好民众,管理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那时的公安机关定位相适应的公安法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是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思想。培养的目标就是如何增强学生将来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但是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和法治和谐社会的进步,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开始发生了转变,虽然公安机关仍然还是专政机关,但是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再是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公安民警从事实际工作时应更多是服务好民众,维护好社会的稳定。而且现在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目前这个社会的转型期,公安一线执法工作的难度是相当高的,必须要处理好各种关系。那么,这个时期的公安法学教育观念就不能再囿于传统观念的局限,必须跟随客观现实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树立起紧跟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公安本科院校在改变过去的法学教育观念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解决以下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才是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实质性前提。

第一,以依法治国为理念,重视法的多重价值的认识与教育。长期以来公安法学教育的法学工具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功利化导向也很强。学生学习中更多关注的是现在所学是否能够在执法实践中直接应用,往往对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还比较重视,但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学专业课程却很忽视。因此,今后公安本科法学教育中亟需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的学习,加强对法的多种社会价值、法的自然理性、法治重在治权等理念的教育,提高公安干警依据法律解决司法实践的能力,并使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在法律框架行使权力,平等地对待其执法、服务对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立足现实,重视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学前瞻教育。与警察执法有关的国内法律规定一直是今后也将是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重点,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断相互吸收,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也就必然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发展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各国成功经验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许多警察只熟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但对我国现行刑诉讼法的特点和今后的发展走向缺乏应有的了解,因而对现代刑事诉讼要求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侦查控制制度和增强辩方的防御能力以尽量缩小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重视程序的双重价值、非法证据将进一步得到排除等趋势缺乏应有的前瞻认识。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及时得到改变,结局必然是执法理念跟不上现代执法的要求、执法的水平跟不上新的立法的要求、执法的效果跟不上党和人民的要求。一言以概之,即执法的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第三,调整法学知识结构,使之符合一警多能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基层公安民警所承担的综合服务功能越来越多,他们在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同时,实际上还担负着许多化解民间纠纷的工作,民法知识的欠缺已成为我国基层公安民警非常突出的问题,除此之外,目前大量的经济犯罪的出现也要求民警必须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但这些知识的学习依然被在校生所忽视。加之目前公安工作呼唤的是综合素质的人才,对民警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民警必须加强对于知识结构的调整,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课程设置。公安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让学生深刻理解“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用职业的法律思维来代替传统的行政主导思维方式。

三、观念转变的延伸:一项系统工程

在确立了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观念的新内涵之后,我们必须要加以落实,让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尽快地发挥作用,从而为学校的发展全局服务,为公安一线执法服务。现阶段公安法学教育的理念是法学教育是公安法学教育的核心支柱;培养的对象应当是复合型人才。我们明确了这些前提和任务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相关的配套变革,从而使得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成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

首先,必须要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对公安院校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时,必须首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在进行法学教育时,要注重让学生理解法律背后的理念和价值,理解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理解法治建设的终极追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更加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内外力量共同的推动,使法律信仰产生深厚的基础并使之内化为他们的心理需求。这是在法学教育观念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改革教学方法,构建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科体系。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更多的注重教学手段和设备的更新,但对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积极探索的成果不多。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毕竟是职业性的法学教育,加之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刚刚升本或升本不久,师资力量以及更新方面的力量还不够充分,也不能完全人云亦云去搞“诊所式教学法”或者是其他与国际接轨的新式教学法。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实际,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开展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掌握如何分析实际问题的思路;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等实践性法学教育,让学生深入体会公安民警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尽早的接触和参与公安一线工作。

再次,要以改革教学方法为契机,带动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整体完善:按照公安本科院校的要求,构建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组建充足的师资队伍,形成教师与学生良好互动的格局。从而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的充分完善奠定基础。

最后,要让法学教育带动学校的整体教育体系,从而实现充分发展。可以在根据法学教育的完善中形成的一些经验和方法,来发展其他专业教育,让它们互相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教育结构,并构建起整体良性发展的教育体系。也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配套改革的与教育观念的转变应当是并行不悖的,观念是行动的指南,观念的落实不应当是孤立的,应当在观念逐步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引导其它相关配套的变革,这不仅仅是系统工程的要求,也是由教育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的。

四、结语

对于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已经逐步为大家所认知,作为公安教育的实践者更是应当将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首先要落实的任务。这不仅关系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更关系学校整体教育体系的发展。让我们都行动起来,投身到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去,为培养出真正的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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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四

xxxx年,在镇乡区域调整后,新的x镇由原x镇x个村(社区)和原道佐乡的x个村(社区)组成,后经过村(社区)合并,临济镇现有x个村(社区),户籍人口x万余人。新临济镇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现将xxxx临济镇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临济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xx余人(含公务员、事业编、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志愿者等)。截止xxxx年xx月,我单位有行政执法主体x个,属于镇(街)行政执法主体,今年内不存在单位被追责的情况。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共计x名,全部属于规划类执法。其中公务员类行政执法人员x名,其他类行政执法人员x名。不存在执法人员被追究责任情况。

(二)行政执法开展总体情况。

截止xxxx年xx月,我单位共实施行政许可x件,行政处罚x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x件),行政强制x件(重大行政强制备案x件),行政检查x件。不存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我镇在x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了执法基础信息、执法数据和执法案例等。

2.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我镇在xxxx年没有实施行政执法的案件,但是我镇已建立了行政执法过程的相关制度。因条件限制未配备专门的执法记录设备,主要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的形式记录,形成的纸质化、电子化存档由执法办室保存。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我镇与市检察院、当地派出所多次的联系交流,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暂未出现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工作措施

(一)带头学法,遵法守法。我镇通过法律顾问专题讲课、会前学法和各办室自行组织学习的方式,镇机关干部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法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鼓励镇机关年轻同志参加行政执法相关的培训考试、参加司法考试等,不断提升我镇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等方面能力。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先后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我镇的禁售农(兽)药、禁渔期巡查、河流排污等执法活动,在道佐社区黄庙社区督查了餐饮、农家乐卫生、酒厂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等,不定期巡查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抽检了菜市场、镇街店铺食品安全,特别是疫情防控需要不定期检查冷冻食品的安全情况,今年也对不符合办理低保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排查、清理。

(三)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我镇通过宣讲会、宣传单、为村平台、公众号、抖音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多次宣传了违建拆除、依法防控疫情、防洪防灾及地质灾害转移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群众遵纪守法。

三、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对策措施

(一)我镇执法人员力量薄弱,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仅x人,执法类别仅规划类。人员不足,无法及时形成有效的协调联动。

(二)硬件设施不足,缺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致使部分违法案件难以及时取证,及时执法。

(三)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我镇现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x人均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且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实际工作中也未形成定期培训的制度。

(四)执法信息公开把关不严格,存在行文格式不规范、不统一、图片格式不规范、文字录入有误的情况。

四、xxxx年工作打算

(一)狠抓我镇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特别是对业务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力争再x名镇机关干部通过行政执法考试,取得相关的执法资格。

(二)加强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夯实执法基础工作。学习是提升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我镇执法人员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5.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五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度到位

一是按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保证了档案工作“组织、人员、制度、措施”四落实。由党委副书记分管此项工作、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副组长,财政、民政、国土、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等工作,分工配合,为做好档案工作奠定了基础。“三办两中心”各确定了一名人员,由办公室一名专人具体负责。二是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逗硬考核,做到了人员到位,领导重视,层层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进一步加大档案征集接收力度,落实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统计、利用等制度,落实了各项保密措施,使其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达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效地促进了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保持档案管理省三级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特别是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同时学习档案局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二是积极参加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三是经常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具备相应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手续完备,不随意销毁档案,使本乡档案内容丰富、完整;同时根据江委办[XX]48号文件和江委办函[XX]105号文件关于抗震救灾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江档发[XX]19号等文件关于中江县抗震救灾文件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文件精神,对我乡地震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等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四是认真按时上报各年度统计报表及案卷目录;五是经常做好有关记录;六是按时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七是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检查、除尘,做到了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

三、重视档案基础设施,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乡党委、政府对档案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在“5.12”大地震后,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在条件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我乡档案室现已基本装修完毕,因此档案管理还不规范。现正加紧整理。

四、工作中的不足

6.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六

—2008年11月12日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政工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经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在推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种利益矛盾频繁发生,广大人民群众通常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商事审判工作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高度重视,将此类问题列入二oo八年常委会议题,并在今天的会议上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 勇《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去年以来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按照《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开展执法检查,成立由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的四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城关、毛坝、高桥、洄水、蒿坪、红椿等六个片区召开评议会,开展工作视察、问卷调查。在评议会前,各乡(镇)人大对本乡(镇)有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组织人大代表、干部、群众座谈,形成评议材料,参加片区评议会。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领导,有关人大代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群众代表、案件当事人等分别参加评议。县人大办下发了执法检查通知。法制民政工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公正效率这一主题,确定了检查的十个重点内容,抽调有关法律骨干组成了问题核实组,深入县人民法院对评议中揭摆出来的案件、“三类”(上诉、抗诉、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案责任制的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在电视、网站上予以公告后,干部、群众和有关案件当事人纷纷提供情况,执法检查组掌握了大量信息。县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同步开展了自查并报送了结果,邀请有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进行座谈,注重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专项工作汇报做了准备。从而使执法检查工作真正在全县各地深入开展,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一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通过判决、调解和执行1000多件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可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了队伍管理和教育,转变了干警的工作作风;二是加强了法官的素质建设,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抓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应对了繁重的工作局面;四是抓制度建设,提高了管理效能;五是抓基层基础建设,基层法庭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六是接受监督意识有了增强。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召开评议会、工作视察、问卷调查、人民群众反映、重点问题核实和法院自查报告等方面情况汇总,集中反映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与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差,处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现纰漏较多,影响了法官整体执法水平。

2、个别法官心术不正,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有吃请和收受好处等不正当行为,诉讼负担明减暗增,败坏了法官的声誉,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3、部分法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水平低,不思进取,四平八稳,凭“经验”办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办案质量较差。

4、有的法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执行案件乱表态,有执法不严、畏难情绪,工作没到位,措施没跟上,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难”,久拖不执行、执行不 到位问题存在。

5、制度缺位导致监督不力。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不彻底。县法院制度虽建的不少,但案件监督机制不完善,案件把关制度不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未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6、司法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的不够好,特别是内设机构职级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未真正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法律援助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保障不够,“打官司难、“告状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对法院的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抽查了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民间借贷、特殊侵权、遗产继承、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几类案件,并将这些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提出了纠正建议,特将这几件案例材料附后,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一并审议。

四、分

析问题原因

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出了问题,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缘于法律规定。民商事案件主体双方属于平等地位,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实际中,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当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必要证据,法院判案凭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就不能支持诉讼主张。这样,即或有理却无据,导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决结果令当事人不服。

2、缘于诉讼制度。法院属于诉讼环节的最后阶段,特殊的诉讼地位赋予法官一定的权限,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又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权的法官极易滋生特权思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现失衡,导致裁判不公问题虽禁不绝。

3、缘于案件复杂。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呈急遽上升趋势,种类繁多,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法律法规宽泛,甚至还有涉及法学原理、公序良俗处理问题的案件,加上法官办案力量不足,受办案时限限制,仓促上案、疲于应付、准备不足、处理问题草率,难免出现办案质量低下、执法不严的问题。

4、缘于队伍结构。现行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未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专而不专”现象客观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探索,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突出。整体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有些法官进取心差,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工作马虎、懒惰,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对基本案情没有吃透,加之在处理案件时渗杂人为因素,使一些本不复杂的案件也会出现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甚至错案的问题。

5、缘于制度缺位。县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不少制度,类似《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对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廉政意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办案责任制度不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遏制错案的发生惩戒不够,客观上出现漏洞,容易钻制度缺位的空子。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普遍反映基层法庭基本坚持了这一制度,反响较好,而近年来县法院机关却没有很好落实这一制度,一方面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未在审判工作很好地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缺位、缺失,几起有各种问题的典型案件正是出现在这些地方。

6、缘于执法环境。由于诸多原因,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实的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县委、人大、政府虽尽最大可能的改善了法官工作、生活条件,着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在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率先在全市提高办案经费,着实为审判工作解决了不少困难,调动了法官一定的工作积极性,但法院内设机构副科级职级未落实。

五、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现本着帮助法院进一步规范执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改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法院权威的目的,对县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要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在提高政治素质上下功夫,要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统一执法思想,在认识上要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要让“政治上信得过、作风上过得硬、工作上有本事、专业上很精通”的法官担重任、挑大梁,要把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官手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在提高业务素质上下功夫,要出台更为优惠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法官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工作激情。大兴学习之风,要把昂扬向上的竞争机制引入队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华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努力使审判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2、要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思想,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反对主观臆断,克服盲目轻信,一切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弊端,要求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合法,杜绝畸轻畸重、裁判不公。要立足办“铁”案思想,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突出辩法析理工作,落实民商事审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要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让审判进村组、进院落,扩大社会效果。要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层调解行为,尽可能地将一些轻微的民商事纠纷能够就地得到调解处理。要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克服为难情绪和“怕”字当头,积极寻求破解“执行难”的新方式、新途径,要使审判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最终通过执行措施得以变成现实来取信于民。进一步提高法院威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7.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七

一当前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现状

目前, 公安院校已初步形成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职能明确、形式多样的民警教育训练格局。但从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 在教育训练的理念、内容、方式等各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应引起充分重视。

1. 对“教育训练”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教育训练”是两个概念的结合, “教育”与“训练”的指向不同, 涵盖的内容也有区别;教育偏重于文化理论知识的传授, 训练则是指技能和体能等方面的培训。之所以首先强调教育和训练的不同, 是因为有部分教育工作者往往把教育、训练混为一体, 从而导致重教育轻训练的后果, 警务理论与实战相脱节;而该训练的内容却总是轻描淡写或流于形式, 仅得些皮毛。显然这种教育训练模式已远远落后于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2. 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导致针对性不强

通过分析近几年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得失, 发现指导思想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过多强调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面面俱到, 重点不突出;另外, 对基层民警执法中存在的能力弱项, 缺乏系统的调查分析, 忽略了参训学员的实际情况, 没有考虑他们已有的法律知识、警务理论和实践经验, 致使教学与公安实战存在差距, 对警察的执法活动和警务工作缺乏明显的指导作用, 针对性不强。

3. 教育训练模式偏离了能力培养的目标

以岗位职业能力和执法需求为核心的公安教育工作, 由于对“加强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 提高警察综合执法能力”的要求存在着一定模糊认识, 加之缺乏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训练计划, 因而在课程设置、内容选取和教学模式设计等方面, 各公安院校各行其是。有的直接套用公安学历教育模式, 以知识传授为核心, 忽略了技能的培养;有的采用岗位培训的模式, 以“缺什么、训什么”为主, 技能训练过于单一, 致使学员的综合执法能力训练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严重偏离了警察能力培养的目标。

4. 教学方法和手段缺乏有效性, 师资力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第一,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使用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近几年虽然在教学方法与手段上有了较大改革, 积极尝试“案例评析”、“情境教学”、“模拟教学”等方法, 也采用了多媒体教学、观摩教学等手段;但由于使用的目的不明确, 时机不适宜,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导致针对性不强、方法单一, 制约着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 师资力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目前公安院校教师多数是刚从院校毕业的, 理论知识丰富, 实践经验欠缺。而聘请的教官虽然实战经验丰富, 但是理论知识欠缺, 难以将实践经验予以总结、提高;加之缺乏一定的教学经验, 实际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如何创建符合民警教育训练规律, 适合公安机关实战需求, 提高警察综合执法能力的教育训练模式已成当务之急。

二警察执法能力的构成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来说, 警察的执法能力也就是警察的职业能力。它是由“核心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岗位特殊能力”构成的, 其中行业通用能力和岗位特殊能力属于专业能力的范畴。

1. 警察执法核心能力

它是警察职业生涯中除岗位专业能力之外的基本能力, 适用于各个警种岗位, 是伴随警察职业终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分为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两大类。

第一, 方法能力, 是指独立学习、获取新知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它既是警察的基本发展能力, 也是职业生涯中不断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 社会能力, 是指与人交往、合作、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能力, 是经历和构建社会关系、感受和理解他人奉献与冲突, 并负责任地与他人相处的能力。社会能力既是基本生存能力, 又是基本发展能力, 它是警察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2. 警种岗位通用能力

它是警察履行不同警种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概括而言应具备三大基本能力:公安信息化应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规范化执法能力。这三大能力构成了当代公安民警的基本能力素质结构。

第一, 公安信息化应用能力。 (1) 能够实现信息高度共享。由于公安信息化开启了信息智能研判, 能够有效地对现有信息应用系统进行整合, 实现了信息高度共享, 已成为实现社会治安动态管理以及有效主动侦查、快速反应、精确打击的杀手锏。 (2) 它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必然。公安事业要有新发展、新突破, 就必须要有公安信息化作支撑, 特别是在加强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和视频监控技术等侦查破案支柱建设上更离不开公安信息化。 (3) 为破解公安事业发展的难题提供了途径。一方面解决了警力严重不足问题, 通过向信息化要警力、要素质、要战斗力, 既可为基层民警松绑减负, 又可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另一方面解决了经费严重不足问题, 通过“公安网络协作平台”、“情报信息平台”等, 可以实现网络查询信息、网络串并案以及网上追逃等, 从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极大地增强了警务效能。

第二, 群众工作能力, 是指运用沟通交往、调查研究、说服表达等职业社会能力而达到职责目标的能力。它要求警察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 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体现了“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要求, 是全体警察的必修课。

第三, 规范化执法能力, 是警察完成特殊岗位目标所必须具备的行政和司法能力, 强化规范化执法能力的训练, 核心是“规范”, 要不断强化警察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增强规范执法理念, 严格规范民警在执法中的言行和程序运用, 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执法的能力。

3. 岗位特殊能力

它是指公安机关特定岗位所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是不同警种和部门履行职责并完成岗位目标所应熟悉掌握的知识与技能, 如刑事办案能力、治安行政能力、应急执法能力等。

三警察教育训练模式的创新

1. 树立正确的指导理念

第一, 培养目标应与岗位需求的有机结合。民警教育训练具有广泛的实用性、突出的针对性和较强的实战性, 为此模式的设计应始终围绕提高警察执法能力这一主题, 将培养目标与警种岗位能力有机结合, 筛选出与公安实战需求有直接关联, 并且使用频率较高的知识内容;突出警察综合执法能力培养, 构建起科学、实效的民警教育训练体系。

第二, 突出“一警多能、综合执法”。警察执法能力是警察实施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能力, 是其政治素养、法律知识、公安业务、警务技能、执法态度以及各种工作方法和社交能力的整合。随着公安执法工作的日益严峻和警务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要求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察必须具备“一警多能、综合执法”能力;为此模式设计应充分考虑警察执法能力多样性、复合型的特点, 以及对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的拓展需要。

第三, 树立以学员为中心的理念。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模式的设计应打破传统的“课堂为主、教师中心、灌输驱动”模式, 代之以“课堂与实践并重、实践为主、学习者为中心、探究驱动”的教学模式。

2. 合理选取培养模块

按照警察执法能力的构成要素, 结合模块化教学的要求, 对警察教育训练的模块进行合理的选取。

第一, 基本能力模块。本模块有八个训练课目:公安群众工作能力、公安调查研究能力、公安沟通交往能力、公安说服表达能力、公安应用写作能力、公安基本勤务能力、公安信息化应用能力、公安通信基本能力。

第二, 侦查能力模块。本模块有五个训练课目:受案立案规范、现场勘查、案件侦查、侦查措施运用、常见案件的侦查。

第三, 治安能力模块。本模块有五个训练课目:治安案件办理规范、派出所警务规范、社区警务建设、社区治安管理。

第四, 应急处置能力模块。本模块有四个训练课目:“110”接处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操作、常见警情处置、重大警情的处置。

第五, 综合能力训练。本模块有五个训练课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打击邪教组织、反恐防控、社会丑恶现象治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3. 构筑科学的民警教育训练体系

第一, 根据警察执法能力和警种岗位需求进行课程设置。根据公安执法的标准和警务工作要求, 针对警察执法能力的构成要素, 将课程分解成若干教学模块;再按照各类警种培训班的具体要求, 确定课程设计的主体内容和层次定位。使培养目标、能力结构与教学过程之间, 建立直接、清晰的对应关系, 充分体现民警教育训练应用型的特点。另外, 课程设置要突出实践性, 一定程度上压缩理论课时, 使专业实践与执法技能的训练课时, 基本保持在总学时的50%左右。

第二, 优化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参训民警的特点, 充分运用讨论交流、案例评析、模拟情景、综合演练等多种教学方法, 注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策划和导演作用, 充分发挥学员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实现教与学、“练”与“战”的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不断更新教学手段, 如多媒体演示、评卷阅卷等;借助公安网和校园网, 开拓网络教育平台, 进一步提高教学的效能。

第三, 模块化合成训练。针对不同警种所需岗位技能的要求, 突出实践教学的成分, 按照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和执法办案的程序, 将教学内容开发成不同的模块, 并在各个模块的基础上, 精选出各类典型案 (事) 例, 创设贴近实战的教学场景, 将各个模块涵盖的知识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训练, 全面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临场实战能力。

实践证明, 只有紧紧围绕提高警察执法能力, 不断进行民警教育训练模式的优化, 才能有效促进现代警务机制改革, 优化警力资源配置, 更好地服务公安实战和公安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8.浅议警察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篇八

关键词:警察;自由裁量权;管理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始终是立法者、实践者、公民和社会媒体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人民警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确保执法行为准确无误。同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权威性、严肃性,这种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不依公安行政管理对象和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警察执法后果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界和有关行政与司法机构的监督与制约。因此,从理论上说,警察执法活动是完全依法行事的,同时它也有完备的法律后盾,其执法行为是刚性的,难以灵活变通的。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自由裁量行为在警察执法活动中占有一定地位,由此对警察的执法活动及其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成因及特点

一般认为警察作为承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主体,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首先是由执法过程本身的特殊规律所形成的。任何法律的制定是着眼于一般的、共性的社会问题,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对于法律难以准确定性、定量的情况微必然要使用自由裁量来处理。例如,面对“依情节严重程度”事实法律制裁的情况,行为“情节”的不同,处理结论也就自然不同,而此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发挥作用。另外,如何应用法律的一般条款解决特殊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来落实法律的规定,实现法律条款与实际情况的“对接”。一是由警察执法的优先选择性所带来的。二是由警察面对的大量违法事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警察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体总是有主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倾向。因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普遍使用是客观的现实。研究表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正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是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因面临的局势不同而各异。三是警察处理治安案件比刑事案件更倾向于使用自由裁量权。如警察面对一个治安混乱的场面时,他们可能拥有多种处置手段。可在现场实施逮捕行动,也可能面对一个混乱局面泰然处之,不予理睬。当不存在控告人和目击证人时,警察有很大倾向做低透明的处置决策;而当出现控告人和众多目击证人时,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要受到较大的制约。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的处置相比治安案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会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依法办案的可能性会更高。

三、现实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缺乏合理性

自由裁量权只有合法、合理的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为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严格执法”为首要选择。但当面对特殊情况时,就要强调实事求是,灵活机智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的决策。而在警察的执法过程中,机械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灵活性,作出不合理的裁量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自由裁量权过大

任何权力不加约束而过大都会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一些法律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规定,但其仍有很大的裁量余地和空间。由于这种过大的权力而导致一幕幕悲剧的发生:陕西的夫妻俩在家看黄碟被治安拘留、广西的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关押28年、湖南嘉禾动用大批警察对付不服被违法强制拆迁的老百姓。

(三)对警察自由裁量权有效管理的途径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拥有裁量权可以有效地将执法的严肃性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其自身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甚至可能放纵犯罪的情况。因此,应更好的对警察自由裁量权实施科学管理,加以有效制约,用好自由裁量权这柄“双刃剑”,努力发挥它的正面作用,尽可能消除负面影响:

1.强化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处于执法第一线的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执法权力,履行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责,其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将对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2.促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作为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严格执法为首要选择。但当面对情况极为特殊的场合时,就要强调警务人员要实事求是,灵活机智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合理的决策。

3.树立新的执法观念。严格执法与行使自由裁量权都是履行警察职能的手段,而不是警务工作的目标以及在不同场合可以采用的处置方法的思想,警察要坚持严格执法,但也不可否认警察自由裁量权有其合理的使用空间。要克服为了“执法”而执法的不正确思想,消除使用了自由裁量权就是不“严格执法”的畏惧思想,正确、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警务工作目标。

4.加强执法环境建设。执法者个人的法治水准自然重要,但他们背后那些“看不见的手”是执法不公的罪魁祸首。因此,要营造一个监督机制健全的“透明”的执法环境,注意创造和保护公正执法所必须的独立执法环境。

5.重视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尽量减小其滥用的可能性。一是尽可能从立法上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并使法律条文具体化为一系列的详细规则、制度用以规范警察的工作行为。二是建立“阳光操作”的监督机制,努力克服警务工作的分散性、封闭性、隐蔽性可能带来的弊端在工作设计上避免单人或少数人实施“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个人的警务行为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这样就可大大减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杨建和,张光.公安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征.论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J].中国法治网,2006.

9.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篇九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10.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十

推行警务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公安违法违纪产生,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监督一种措施,是向人民群众公开公安机关各单位所属工作权限及工作责任,应该履行的义务等。2009年,全国公安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警务公开,建设务实高效的公安队伍,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为目的,主要做法是:

一、多方面抓好规范,依法实施警务公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警务公开内容及职责、义务。在警务公开前,各级党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开展这项工作。小组对公开内容、范围以及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本着与岗位职责相对应的原则,确定警务公开具体标准,完成时限和保证措施,确保各警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警务公开纳入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中,与转变公安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廉政建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相结合,从而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使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安职责及权限的规定,制定了我局警务公开,规范了公安机关工作具体内容,运作方式和工作纪律要求。使我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建设在哪里,警务公开就跟进到哪里。各所、科、室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警务公开中的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人民的公仆。

二、多层面的构建平台,全面推行警务公开 一是规范内容,公安工作业务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在警务公开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及要求公开内容,具体内容有: 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解释的权限;群众报警求助和“110”向社会的承诺;对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为、民爆物品购买审批、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等程序;公民因出境申请须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程序;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主体、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处理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其他应对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公开的警务信息。

三、多角度进行督查,确保警务公开取得实效。经过调查有关民警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从多方面加强警务公开落往实处的监督检查:一是对警务公开及运行过程实施全过程督导,按照“谋划、实施、检查、改进”循环过程监控,把“该说的要说到,说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效,有效的要鉴证,无效的要追究”的现代管理理念,引入到警务公开日常管理中。二是通过听、看、查、评以及定期督查、季度抽查、半年考评及等级化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将警务公开内容列入年度业绩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以此确保警公开各项任务落在实处。

当然,警务公开涵盖公安工作的一切行政执法内容。警务公开后,通过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们公安内部存在的问题。我公安干警绝大部分人在行政执法中,能够

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行为规范,程序适当。但也有极少数人在行政执法中不尽人意,与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执法水平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薄,保一方面服务观念淡,少数人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少数民警执法方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 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人的权利。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存在: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不告知等等。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行政执法案卷来看,制作的笔录存在问题。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相当大,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突出。

(二)对公安行政执法干部少数群众理解的误区。公安行政执法,不是包含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执法,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如果超越了权限,那么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实

际执法中,如土地纠纷、财产纠纷、经济纠纷、家庭纠纷、打架斗殴后的医疗费用的处理、城镇建设、计划生育、工商执法、税务管理、文化娱乐管理等不属公安行政执法的部分工作,公安机关又必须出面去解决、去处理。导致在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意识中,把不属公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及事务强加于公安工作范畴,致使公安行政执法中出现两种问题,一种问题是插手管,是行政违法;另一种情况是不管,又恐矛盾深化,出现不安全因素。还有些人,求简捷迅速,把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纠缠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少数干警因此遭受到人身攻击,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公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在行政执法中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阶段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律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律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新形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时,要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是对于情节轻微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要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二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应当处罚的依据和道理。杜绝野蛮执法、精暴执法,努力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三是要把查处和引导结合起来,疏堵结合,加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或组织依法经营,尽量避免使用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

(四)要加大对干部群众的法律宣传,让干部群众切实理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权限,杜绝逼我干警知法违法,确保公安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五)在其他行政执法中,应慎用警力,非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不应插手处理,干群不理解的,应做好解释工作。严禁动辄警察上,乱摊子警察出面处理,使警察疲于应付,给队伍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后果。

六大队法学二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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