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我鉴定(精选12篇)
1.法律自我鉴定 篇一
法律实习自我鉴定
暑假的小实习,让我体验到了象牙塔外的别样生活,法律实习自我鉴定。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新鲜新奇又充实的生活。每天定时的在规定的地点乘班车上下班,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地对待实习,从未想过草率敷衍了事。一个月的努力,有失误的惭愧,收获的喜悦和成功的幸福。从正是实习开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了。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实习自我鉴定《法律实习自我鉴定》。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四)小结——我的实习
其实,实习也挺累的,我不能老是装崇高,大肆宣扬我的实习如何如何轻松,那样估计我会被广大新传院的同学拖出去砍了的。以前放假在家总会疯长体重,今年意外的没胖反而瘦了。很充实的暑假生活,其实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去感受那种工作氛围,体验人与人相处的乐趣。当然实习自己的专业知识也是尤其重要的,实习了以后才发现所学知识的匮乏,才明白“学无止境”不是空穴来风。也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方向。以后的学习要加油!
仅此,为我的实习总结
2.法律自我鉴定 篇二
一般来说, 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 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 即不同国家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 是上级法院 (特别是最高法院) 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在我国法理学界, 对法律渊源的理解, 一般也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 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一) 国际上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国际上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可以追溯至19世纪后期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后机器大生产使产品大量输入市场, 机器制造的上商品品质管制因技术上无法要求一致, 常使有瑕疵的物品出现, 消费者如无法当场鉴别, 很容易造成损害结果。而产品损害结果产生, 促使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产品责任”是消费者保护之核心制度, 在世界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 无不对“商品制造人”制定专章规范, 也对“产品质量鉴定”作出规定。美国在1963年加州最高法院首先出现判例解释商品制造人负无过失责任;德国最高法院于1968年, 以“举证责任倒置”的论证推定商品制造人责任之归属;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及欧洲单一市场的产品责任指令在70年代规定了制造人责任及产品鉴定规范。
(二) 我国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渊源
据公元前403年东周时代的《周礼·考工记》记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 我国就有了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制度和质量负责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颁布了政令, 用法令形式将秦国的度量衡制度推行于天下, 并实行鉴定制度。《工律》规定, 制造同一器物, 大小, 长短和宽度必须相等。对鉴定的产品评比被许为下等, 生产者、管理者都要受到惩罚, 连续3年被评为下等的更要重罚。唐代的法律同样有对手工业工匠的训练要求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唐代以后的各朝代也有对官府手工业产品质量的类似规定。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自给自足和自然经济状态, 往往将产品质量法规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研究、发布、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 现行国内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逐步健全, 已经迈进了一大步。目前,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立法很多,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之外, 我国有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其他各种单行法规或部门法规之中, 这些法律法规数量繁多, 内容散乱。
此外,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数不胜数。在我国, 产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 而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不仅分散而且有政出多门的趋势, 造成规范相冲突而不能协调之矛盾, 同时缺乏令人信服的鉴定手段,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成为空谈。
二、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 建立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
1) 促进质量提高, 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还处在一个经济相对落后、产品质量不太稳定的时期, 市场秩序和社会生产还显得较为无序。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 眼前利益是他们更为看重的, 所以在企业发展的初期, 往往对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产品检验环节,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消费者深受其害, 企业损失难以估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从法律上督促企业从产品的产前、产中和产中重视产品质量,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同时也达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2) 确立以“标准”为中心的市场体系。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为了提高世界范围内的质量水平, 必须建立“有序”的市场体系。何谓“有序”呢?结合国内、国际情况, 标准化道路是市场体系走向“有序”的“推进剂”。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恰恰迎合了这一思想。产品质量鉴定正是从产品的性能指标入手, 作出调查, 分析, 判定, 而这无疑需要比照“标准”, 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鉴定, 从而明确产品责任。
3) 司法鉴定的需要。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 产品质量鉴定立法滞后。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专门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 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少, 内容抽象却很不具体。例如:《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使得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在机构设置、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 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 都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 建立一套一部专门, 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 势在必行, 也是司法鉴定的需要。
(二)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 严格对鉴定机构的规定。这是出于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权威性的考虑, 也是基于我国的国情。依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技术实力, 我们还不能做到每种产品都能鉴定, 每种产品都有政府部门鉴定。那我们不妨在立法时, 以委托的形式指定非政府技术机构也要做出限制性规定既要具备鉴定的条件、实力, 也要是产品质量争议的第三方。保证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这是我对有关鉴定机构的建议。
2) 严格对鉴定程序的规定。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必先由受害的一方提出申请, 再由质检机构做出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是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的“骨架”, 它的合理性决定了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是否能顺利执行。
3) 有关鉴定费用的规定。这是一个敏感而不可忽视的方面。产品质量鉴定费用是该由消费者支付, 还是由生产、经营者支付, 还是由两者共同承担, 或是由责任一方承担呢?解决好鉴定费用的出处, 做出合乎情理的规定, 是促使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顺利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总结
人们总是希望吃到好的食物, 用到称心如意的产品, 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除了提高产品的质量外, 必要的法律保证也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条件。我国质量立法的历史很短, 有关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范还很少, 又缺乏统一性, 再加上多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定现象, 这些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更是受到了质疑。因此,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摘要: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有他自己发生发展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自从有了人类, 就开始了认识自然界和改造自然界的的伟大斗争, 人类自从学会了制造工具进而有目的的社会生产, 就在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伴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 产品质量鉴定越来越显示出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制定、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3.法律自我鉴定 篇三
深圳市坪山读者刘小姐陈述:
我有一个打工的姐妹真可怜,跟他男朋友未婚就生下一个女孩,但男方父母不承认小女孩,认为小孩不是他们儿子的。女方没有其他的男朋友,孩子不可能不是他的,为了证明孩子是他的,女方想去做亲子鉴定,但她不知道怎样去做亲子鉴定。如果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所以,你那个姐妹自己去做亲子鉴定是无效的,但她可以在将来诉讼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
二、性骚扰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茂名市读者周先生陈述: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名男员工在酒后对一名女工进行性骚扰,但并未得逞,事后,那位女工向男同事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写了协议书,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缠。一个月后,那位女工又找男同事索要赔偿费,男同事称这次我又没骚扰你,你为什么还要我赔偿呢?女工说你害我没脸见人,所以还要赔偿。男同事没有理睬那位女工,于是,那位女工开始上告法院,希望继续得到赔偿。请问,我那位男同事该不该继续赔偿那位女工精神损失费?性骚扰的精神赔偿如何计算?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盼回复。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该名女工再次赢得经济赔偿的把握不大,你的男同事可以积极应诉。
三、公司私订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江门市读者区先生陈述:
最近,我在职公司组织旅游慰劳员工,但本人觉得像一场交易,因为在出发前,公司要求每人在一张声明上签名,声明的内容大致为:本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经费为3000元,由公司出资,但员工在旅游回来半年内提出离职,需按原价赔偿旅游经费。
请问: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由于工作不顺心,我不能保证在未来的半年内不跳槽,如果真的跳槽,我是否要交纳此笔费用?
答:1.《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享受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2.《江门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作出约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你公司组织旅游慰劳员工,属于对职工的福利待遇范畴,不应以此为条件要求职工对其作出什么承诺。你单位与职工签的这份声明不符合上述条例中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4.自考法律专科自我鉴定 篇四
有广泛爱好的我特别擅长于排版及网页美工和多媒体的制作,就任本班组织委员的同时也加入了校学生会宣传部。对工作热情、任劳任怨,和部内成员团结一致,一年间我由部委升为部长。在任部长期间注重配合学校、学生会其它部门,出色的完成各项宣传工作,促使学校的各种运作更顺利的同时行。
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至xx-xx年间获校文娱比赛及知识问答比赛等一等奖。大胆创新对校报版面进行改革,使得校报的受视率提高到一个层次。学校的各种活动都热情的参加,在xx-xx年xx月获校演讲比赛一等奖。
身为学生的我在修好学业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社会的实践。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发挥xx-xx年暑假我以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应聘入揭阳市凌先电脑公司技术部任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技术员兼培训部教师。xx-xx年暑假我在XXXXX印刷公司学习名片和小型广告、商标设计,自身对这方面有坚实基础和浓厚兴趣的我用一周时间就熟练了各样设计软件,之后做出了大量出色的设计方案,得到同学及老师的一致好评。
本人具有热爱等祖国等的优良传统,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广泛的兴趣爱好,对工作责任心强、勤恳踏实,有较强的组织、宣传能力,有一定的艺术细胞和创意,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观念,自考自我鉴定《自考法律专科自我鉴定》。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2007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5.法律本科函授毕业自我鉴定 篇五
自我鉴定就是把一个时期的个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自我鉴定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因此我们要做好总结,写好自我鉴定。自我鉴定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本科函授毕业自我鉴定范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本科函授毕业自我鉴定1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函授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遵纪守法,用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
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
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我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
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
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筠连县的律师事务所和筠连县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回到单位,利用学校课堂为学生讲解法律相关知识,并及时解答学生、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认可。
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我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法律本科函授毕业自我鉴定2本人作为函授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真善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法律本科函授毕业自我鉴定3我于20xx年顺利通过了全国高等教育成人考试,参加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函授班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身体健康,能精力充沛地工作。自参加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
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实践运用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
6.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 篇六
自我鉴定是对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与描述,自我鉴定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目标,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自我鉴定哦。自我鉴定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欢迎大家分享。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1尊敬的领导:
您好!有机会向贵单位递送自荐是我的荣幸。在庆幸之余更要感谢您在工作之中给予阅览。
我是xx大学经济法系应届毕业生。我们经济法系自设立至今虽仅有十年,但在一所理工大学里却显示出了她的活力与生机,是校园中最活跃、最引人注意的亮点。经济法专业向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他们正兢兢业业地工作,我身为学院的一员,为此感到骄傲!
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转载自xxx 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作为一名理工大学的学生,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此致
敬礼
xxx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2前言:
再过八天,三年的本科函授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本以为写完毕业论文,考完最后的几门课程就全部结束了,谁知还有一件麻烦事等着我们去做,那就是填一份毕业生登记表。翻开看看,其他栏目倒是比较容易填的,花工夫的就是“函授毕业生自我鉴定”这一栏了。中午,上完课回家,匆匆吃完饭就跑到房间写起了草稿,涂涂改改,整整写了两个小时才完工。现将完稿发到这里,算是存个档吧。
正文:
通过三年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现概括如下:
(一)思想方面:本人在函授期间,能认真学习学院开设的《人格心理学》、《教育社会学》、《咨询心理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课程,对各种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有了较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对儿童发展心理学理论的学习,本人了解到教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要尊重、关爱全体学生;通过对人格心理学理论和咨询心理学理论的学习,本人明白了只懂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不是合格的教师。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理。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二)业务知识:三年的函授学习,实质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
时间虽短,但本人觉得受益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学习了《教育原理》、《普通心理学》和《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之后,本人觉得自己的理论水平提升了许多。平时,本人会不由自主地把所学的理论运用到自己的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都是相当不错的。工作之余,本人还会积极地撰写教学论文和教育案例,制作个人智客,并有多篇论文和案例获得了县级一、二、三等奖,个人智客在苍南县首届教师智客、博克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三)专业技能:本人是一名班主任。
班主任的职责是管理好班级,为全体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怎么样的.班级才算是一个好的班集体呢?函授学习之后,我明白了一个良好的班集体的标志是:①班集体有了一个较稳定的、团结的领导核心,班干部能独立开展各项工作;②班级目标已成为学生个体的奋斗目标;③学生是非观念强,有正确的集体舆论和班风。这样的班集体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班主任血汗和智慧的结晶。三年的函授,我还学到了班级组建技能、心理辅导技能、处理突发事件技能等,它们给予我无穷的智慧,让我的学生越来越信赖我。转眼间三年的函授学习生涯即将结束,在这期间,通过对市场营销课程的学习,让我对自己的自身素质有了更深的提高。因为自己从事销售行业,所以学到的好多专业上的知识能够在工作当中得到很好的实施,同时能够使工作变得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使工作效率得到较好的发挥。其实人生之路就是求学之路,在不断的学习中获取更多的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在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能够灵活运用学到的知识来更科学的去工作及生活,这样才能在工作和生活当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在力量,创造出更大的财富。所以,感谢校方对我在这期间的尽心培养,使我能够在工作之余来对自身素质有更高的深造。虽然即将毕业,但是我会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用虚心求学的态度及乐观向上的心态,本着一颗感恩的心去面对今后的工作及生活。同时我也相信不管今后 记。)的路多么艰难坎坷,只要自己本着自信自强,虚心求进的态度,再大的困难也抵挡不住我前进的步伐。
对自己而言,我个人认为我是一个能够吃苦耐劳,虚心求进的人,有着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四年间从事销售工作的实践当中,自己不断的学习销售技巧,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习企业先进的营销理念及企业文化,同时把学到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我个人坚信,知识就等于财富,知识的积累就等于财富的积累,在社会实践当中只要自己留心学习,自己的财富会越来越多。同时我也相信自己今后的路会越走越好!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3我是xx电大20xx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20xx年6月23日,本人已成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本科四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4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总结过去,收获良多,现自我鉴定如下。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就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我校就是一所理工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就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就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5我是xx电大200x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
本科三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
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6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生,从小开始我就对法律专业十分热爱,进入大学有了这个学习机会,我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四年的努力学习使我有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
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的磨练使我不得吸收了丰富的知识,而且培养了自己的原则,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在为维护法律公平做出一份贡献。
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7我于20xx年顺利通过了全国高等教育成人考试,参加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函授班学习,现已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顺利通过各科考试,既适应了工作的需要,又完成了对自己人生的一次充电。
从踏入学校的大门起,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身体健康,能精力充沛地工作。自参加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
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实践运用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作为一名法学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
7.法律自我鉴定 篇七
某地几十户农民购买了某玉米品种, 共种植了约6.7 hm2。到了玉米收获期, 因棒子小、籽粒小, 无法出售, 农民认为该种子属假种子, 向当地农业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经田间现场鉴定, 专家鉴定组认为, 该地块玉米长势良好, 管理得当, 与企业标注的玉米品种对比, 植株叶尖下垂, 农艺性状不同, 果穗近筒型, 粒色深黄, 穗型差异明显, 结实封顶性不及标注的玉米品种。据此,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该批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但是, 涉案企业负责人却提出质疑, 认为田间现场鉴定依据的是部门规章, 不能作为司法证据, 并且认为田间现场鉴定不能判定种子的真假, 应该由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种子真实性检验。
这个问题直接针对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效力, 很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 不能以刑事司法对证据要求的严苛性来评价田间现场鉴定意见, 否则就是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混淆。本文结合种子执法实践, 就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效力, 对田间现场鉴定进行探讨。
1 从理论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1.1 法律依据
田间现场鉴定的依据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以下简称《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授权农业部制定的。《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个条款就赋予了农业部制定相关部门规章的权力, 部门规章是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以免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具体环节无法可依。《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就是《种子法》有关种子检验方面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1.2 立法精神
《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 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 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 为确定事故原因或 (和) 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这一条给出了田间现场鉴定的定义, 同时也表明其立法精神, 即“定纷止争”, 明确造成事故的原因, 确定损失程度, 解决种子质量纠纷。
1.3 鉴定人
田间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具有合法性、中立性和专业性, 具备鉴定的资质。
合法性表现在:专家鉴定组依法成立;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中立性表现在: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 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专家组成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专业性表现在: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
2 从技术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的条件非常严格, 种子管理机构要对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组织鉴定:一是需鉴定地块的作物要在其典型性状表现期;二是在当前技术水平下, 能够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判定质量问题的起因;三是纠纷涉及的种子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这是田间现场鉴定能够进行的技术性要求。
同时, 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异性是一个品种区别于另一个品种的标志, 也是能够进行种子真假鉴定的基础。田间现场鉴定的条件中有一条, “要在其典型性状表现期进行鉴定”。在典型性状表现期, 一个品种的特异性就能完全展示出来。以玉米为例, 株型、穗位、叶子与茎的夹角, 果实的大小、形状、颜色, 籽粒的大小、形状、颜色等等都不相同, 这在品种审定申请书及审定公告中都有详细描述。所以从技术上讲, 田间现场鉴定完全可以判定被鉴定田块的品种与企业标注品种是否一致。
3 从种子执法实践角度研究田间现场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距今已有10年时间, 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 田间现场鉴定解决了无数起种子质量纠纷, 成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判定种子质量的重要手段。田间现场鉴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取证容易。不需要共同封样或共同抽样去送检, 直接根据受损田块的作物表现进行鉴定, 便于农民群众维权。现实中, 农民群众不可能和种子企业共同封样, 甚至基层种子经销户都不会和种子企业共同封样, 并且也存在企业库房已无存货、无法共同抽样送检等问题。
二是能快速解决种子质量纠纷。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是一个较短的时间段, 有时由于农时的要求, 农民群众还要抢种下一茬作物, 致使这个时间段更加缩短, 这些都决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时间紧迫性。
三是与种子执法结合紧密, 便于农民获得损失赔偿。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的是种子执法人员, 联系、组织专家鉴定的是种子执法人员, 为农民获赔进行调解的还是种子执法人员, 田间现场鉴定已成为农民群众最常用、最实用的维权手段。
综上所述, 在行政法范畴, 田间现场鉴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根据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进行行政处罚是依法行政, 具有合法性、权威性。
摘要:近年来,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相关优惠政策相继出台, 农民群众购种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同时, 对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种子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结合种子执法实践, 就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效力, 对田间现场鉴定进行探讨。
8.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随想 篇八
依照制度,“法学理论”构成了“法学”这个“一级学科”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但是,关于这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法学教科书中,找不到一本教材叫做“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从业者,则习惯于把这门学科称为“法理学”——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以“法理学”命名的教材或著作比比皆是。
把“法理学”视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样没有解决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问题。因为,当前流行的各种版本的“法理学”,几乎都是若干理论板块(法的概念、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的简单堆积,也很少有人深究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逻辑关系。
近几年,在思考“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一些学者又把关注的焦点聚集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上,并由此引发出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相信两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码事;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等等。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法理学”之“理”与“法哲学”之“哲”,在汉语中都是含义宽泛的术语。比如,传统中国有“理学”,后来还有“新理学”。但传统中国却无“哲学”这个概念,更无“法哲学”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学”是一个西方传来的概念,“理学”倒是一个中国本土的范畴,二者分别出自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如果仅仅通过词义上的辨析来厘清汉语中“法理学”与“法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并进而为“法学理论”学科找到一个相对确定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恐怕将难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也很难在短期内达成一个普遍认同的基本共识。
当然,通过其他的路径来深入细致地探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也许都会推进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比如,从学术史的角度、“知识考古学”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等等。但是,通过从价值与事实二元划分的认识论这种更古老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学理论”的内容到底包含了什么,或许能够更有效地理解“法学理论”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
简单地说,所谓“法学理论”,就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也可以简称为“法理学”或“理论法学”。在本文看来,它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
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律应当是什么”。研究法律哲学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分析。有关法的本质问题、本位问题、伦理问题、价值问题;有关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问题;有关天理、天道的问题;有关权利、正义、自由等等之类的问题,也包括女性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关心的问题。总之,只要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都可以归入“法律哲学”的范围。对于这一类问题的探讨,没有终点,也不大可能获得某种“科学”的结论。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反复的交流与不断的对话,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达成共识。
法律科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科学的研究立场是价值中立,坚持实证主义的或科学主义的研究路径。这里的实证主义既可以是逻辑实证主义,也可以是经验实证主义。从逻辑实证主义出发,可以获得关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问题的认识。这部分内容,大致可以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经验实证主义关注的主要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现实主义法学和各种交叉科学研究,比如: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生态环境等。“法律科学”的研究大致可以获得一个实证意义上的“科学”结论。
概而言之,作为“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的“法”,既是一个价值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构成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哲学”。关于“法”的事实问题的研究,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法律科学”。两个方面的整合构成了“法学理论”或“法理学”这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
法律哲学的历史与法律科学的历史
法学理论从横向上划分为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从纵向上可以分成两条线索:法律哲学的历史与法律科学的历史。通过对这两条历史线索的清理,可以对法学理论的源流获得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
法律哲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价值问题,法律理论家对这个问题的反复解说构成了法律哲学的历史。法律科学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事实问题,法律理论家回答这个问题的历史即是法律科学的历史。在法学理论漫长的变迁过程中,这两条历史线索始终相伴而行。
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分别萌生于古希腊与古罗马。古希腊作为法律哲学的诞生之地,孕育了西方历史上最初的法律哲学思想。比如,柏拉图的《法律篇》《共和国》《政治家》等经典著作,都曾以正义理论作为核心,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的永恒主题:法律如何达致正义。他提出的“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作为一个著名的判断,也一直为后世所传颂。在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阐述的“良法”观念,斯多噶学派表达的自然法思想,都在“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上给出了各自的回答。与之相对应,古罗马的法律科学主要是以私法(即罗马法)作为研究的对象。罗马的法学家阶层通过阐释法律概念、探索法律渊源、讨论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关法律科学的一系列知识。虽然,古罗马也出现了西塞罗论述的自然法理论,但是毫无疑义,法律科学构成了古罗马法学理论的主流。
在中世纪,法律哲学受到了基督教教义的支配性影响,几乎就是神学的一个分支。中世纪法律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对法律与理性关系的揭示,根据宗教教义对法律做出的分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都体现了中世纪法律哲学之旨趣。至于那个时期的法律科学,则主要表现为早期的注释法学派以及后期的评论法学派。法学家们阐释法律的内部关系、研究法律的基本文献,讨论法律的适用问题……如果要从历史渊源上进行追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与评论法学派的成就,实际上就是古罗马时代的法律科学延伸下来的结果。
十七、十八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法律哲学的主流即为后世所说的古典自然法学。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普遍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应当体现人的理性。与之相对应,这个时代的法律科学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代表性的成就主要有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大宪章与森林宪章》《从1746至1779年威斯敏斯特各法院判例报告》。“革命”是这个阶段各国社会运动的主流,这就使得极具颠覆性的法律哲学(即古典自然法学)成为法学理论的重心。
19世纪,科学主义思潮和实证主义方法,为法律科学的发展推波助澜。这个时代的法律科学主要体现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著述中。如英国法学家奥斯汀1832年出版的《法理学的范围》。此外,法国兴起的科学法学派、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等,也可以归属于法律科学的范畴。法律哲学仍然在那个时代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最重要的法律哲学思想是由德国的哲学家们阐述的,诸如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都先后推出了自己的法哲学著作:《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自然法权基础》(费希特)、《法哲学原理》(黑格尔)。也有同时跨越于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这两大领域的法学理论家,比如德国的萨维尼,他阐述的历史法学属于法律哲学;但他对于法律解释理论、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是对法律科学的重要贡献。
到了20世纪,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都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图景。在法律哲学领域,出现了以富勒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以及形形色色的价值论法学、后现代法学。法律哲学家们批评法律现实,呼吁正义与权利。法律科学的成就也令人瞩目,既有庞德、卢埃林、弗兰克等人阐述的具有经验实证主义倾向的法律科学,也有哈特、拉兹等人为代表的偏重于逻辑实证主义的新分析法学。此外,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论证理论,以及法律与经济、法律与医学等交叉学科研究,都带有比较浓厚的法律科学色彩。
以上概述尽管挂一漏万,仍足以说明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都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历史,可以分别地加以叙述。大致说来,法律哲学体现了人类对于“法律之善”的不懈探寻,它主要是由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发展起来的;而法律科学则反映了人类对于“法律之真”的永恒追求,它主要是相对纯粹的专业法学家、法律家的智慧的结晶。如果说人类的法律永远都有“向善”的憧憬、永远都有“求真”的冲动的话,那么区分法学理论的两种历史——法律哲学的历史与法律科学的历史,就构成了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的对话
全增嘏先生在1933年完成的《西洋哲学小史》一书中引用了美国人霍金关于哲学的定义:哲学是对信仰的批评。全先生因此认为,哲学是叫我们不要被偏见或权威所支配,因此其功用是在解放思想,是在改变武断的怪癖,是在保持人类的好奇心,使他们努力求知,以尽他们的天职。对宇宙种种信仰的批评,形成宇宙论和本体论;对知识种种信仰的批评,形成知识论;对于价值方面的种种信仰的批评,就是价值论。
如果把这种哲学思维的方式再做进一步的延伸,把哲学应用于对法律价值方面种种信仰的批评,形成的也就是法律价值论了。法律价值论本身就是法律哲学的永恒主题。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饶有意味的悖论:近年来,法律信仰一直是法学理论界极感兴趣的话题,很多法律学者都把当代中国的法治问题归因于法律信仰的缺失,发出了“信仰不存,法治焉在”的叹惜。他们认为,法治的生成有赖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然而,根据霍金、全增嘏一派的观点,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就是要批评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这样说来,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难道是冤家对头?而我们到底应当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分歧呢?
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的诉求方向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按照上文的逻辑,法律哲学的精神是怀疑,而法律信仰的灵魂则是相信。法律哲学始终怀疑:法律应当是这样吗?如何才能使法律变得更好一些?法律信仰始终相信法律的力量,坚持把法律作为行动的准则。
不仅如此,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还拥有各自的正当性依据。其中,法律信仰体现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关系,反映了人们对于秩序、稳定、可预期的生活状况的追求。整齐划一的法律提供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与相互对话的平台,使生活在相同法律下的人们,可以形成一个相互理解的共同体。此外,法律还可以有效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可以相对和谐地建立起共同的人类生活……正是这些支撑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试想,如果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遭到了各种社会主体的普遍蔑视,正常的社会生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从这个角度上看,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可或缺。
然而,如果所有人都不经省察地信仰所有的法律,也可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比如,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就曾经得到了帝国官方和普通民众相当广泛的信仰,但这种法律信仰却为犹太人、德意志民族、世界和平带来了一场浩劫。人们反思:为什么对于法律的信仰会导致如此荒诞的结果?正是在对于法律信仰的怀疑与批判之中孕育了关于法律的哲学。法律哲学反对的是有缺陷的法律,针对的是人们对于法律不加分辨的迷信。其实,法律哲学不仅要质疑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同时也要对法律的各种价值追求进行反复的比较与权衡。察看现行法律秩序中存在的缺陷、偏私与迷误,指出法律信仰可能导致的弊害,这就是法律哲学的基本功能。
9.法律专业实习生自我鉴定 篇九
在学校三年的法学学习,让我们在法学浩瀚大海中不断拾取一点点的知识,积累起一点点作为法律人应有的浩然正气。或许正是初学者的共同缺点——急于展示自己,我们等待着一个机会涌出海面,将自己汲取的营养与他人共享。而这样的一个难得的实习机会,正给了我们这样的机会,让自己小小的热量得以挥洒。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一句话放在任何时代都不为过。在学校这样一个学术的象牙塔里,我们沉浸在法学的氛围中,把那些抽象难懂的知识都当成了理所必然。然而,当我们真正走上了社会,与不同背景的人接触时,才发现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是如此的困难。这个困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面对的`当事人的不理解,前来咨询的人大多是不懂法律,或者在遇到问题后查过一部分法律,却因为理解的偏差或者断章取义而造成了误解;二是我们自己的“不理解”,即在将书上知识与用到现实中的“不理解”,这大多是由于我们知识上的漏洞或者在学习中的误解,导致在运用中不得其意,错误使用。
此外,在学校的片段学习或者部门学习也在实习中得到串联,整个案件从最初的起诉到最后的判决执行都走过一遍,不仅了解了整个运行过程,也掌握了书上没有讲到的小细节,而这些细节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这对于将来我们步入法律职业的舞台是一种莫大的帮助。
10.法律自我鉴定 篇十
自我鉴定是一个人在某个阶段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的一个自我总结,写自我鉴定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自我,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自我鉴定吧。我们该怎么去写自我鉴定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远程教育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通用3篇),欢迎大家分享。
远程教育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1时光飞逝,光阴荏苒,转眼间我参加的历时三年的湖南xx学院大学本科成教学习已近尾声,即将毕业的我回顾过往的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三年前成人高考的情景至今仍历历在目,曾记那时,正在xx市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工作上任务繁重,休息日都被新楼盘的筹备挤去了,属于自己支配的时间少之甚少,那段时间,好几次有放弃这次入学考试的机会,凭着毅力还是坚持了下来,每次的抽空复习,终于顺利过了成人高考。为自己能有幸成为湖南xx学院的学员而倍感庆幸,现又即将完成学业,心里总感到一种“苦尽甘来”的滋味,付出后的成功使内心更充实。这也正验证了“决心即力量,信心及成功”这句名言的内涵。
通过三年的成教学习获得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这段成教学习生活是我人生成长道路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是闪闪发光的一段人生历程,它包括汗水和收货,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给了我一次重新塑造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三年的成教学习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以后的工作中,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远程教育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220xx年我大专毕业,在社会工作两年之后,感觉自己的知识水平以及能力不能跟上现代知识的更新速度,以前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现工作的需求。面对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继续学习,进修。但是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不能脱离工作岗位,只能边工作边学习。针对这个问题,20xx年春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报读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通过二年的学习,现已修完全部专业课程,就要毕业。
xx网络学院的教育是开放教育。以自学为主,结合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辅导学员学习。二年的学习时间不长,平时工作也相对繁重,面对诸多困难,本人充分利用工作业余时间,通过观看视频授课光碟和利用网上教学平台向指导教师请教学业疑难并进行自主学习。
期间,本人下功夫认真学习网院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程,对专业知识理论有了系统的了解和把握;对文学作品的认识有了一定的广度个深度,弥补了以往对此认识和把握的不足,拓展和提升了专业知识水平。在教育实习中,本人将两年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在各个方面取得较为满意的成绩。二年的学习生活,使本人在过去的专科基础上对知识有进一步理解,自身素质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我发现通过xx网络学院开放教育学到不仅是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一种新的学习方法,为我终身的继续学习创造了极好的条件和基础。
二年的学习生活,使本人在过去的专科基础上对知识有进一步理解,自身素质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我发现通过xx网络学院开放教育学到不仅是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一种新的学习方法,为我终身的继续学习创造了极好的条件和基础。
远程教育法律毕业生自我鉴定3光阴荏荏,时光如梭,在成教的学习生活即将临近尾声,此刻我的心情很激动,这一路走来经历了很多事,也遇到了很多朋友,让我备感珍惜。我知道,这又是我们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角色的转换。毕业之即,对自已三年来的成教生涯作一个鉴定。
一、在思想品德上
本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品行关系到能否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所以我很注重自己的品行,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完善自己的人格,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一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严于律己,友爱同学,乐于助人。
二、在学习方面上
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仔细的学习学校的各门课程,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按时完成学校的各项作业。通过三年学习,现已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在学习期间,我能自觉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当中,以“独立思考”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不忘警戒。勤俭朴素,热爱集体,以诚待人,关心同学,乐于助人,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性格乐观开朗,并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
三、在工作上
我积极参加学校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工作计划详细分明,协助老师和同学。积极参与学校的各种社会活动。在这些过程中我认真负责,极大地锻炼了我的工作能力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11.浅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篇十一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产案的争议焦点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内容不同
法律规则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而且具体的,法律规则强调主体行为的共性以及各种条件的共性,这就表示着如果一个法律规则得到适用,那么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将会得到具体实现。法律规则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或者限制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截然不同,法律原则赋予了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仅是各行为主体的共性,而且还关注他们的个性,总的来说,法律规则的要求比较笼统,与法律规则不同的是,没有具体的假定条件,更不会设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因此,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仅仅是程度上的不同,内容上也存在巨大差别,每个法律规范要么是一个法律规则,要么是一个法律原则。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确定,他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规则只适用于不当得利的这类民事行为。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行为。
3.适用方式不同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当中,一个法律规则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么是适用的,要么是不适用的。因为法律规则的具体确定,使得法律规则相互冲突时,必定只有其中一个是有效的。而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运用于具体案件当中的,不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程度,相互冲突的两项法律原则甚至可以并存于一部法律中。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解决
通过前文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在对泸州遗产案件的争论中,法律规则的适用结果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完全冲突,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判案法官摒弃了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判决死者的遗赠无效。从理论上来看,在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之下,应该采用法律规则判案,而不是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之下,法律原则只是在无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规定很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才粉墨登场。虽然法律原则有修正现有法律失误并发展法律的功能,但保障法律的安定和权威,防止法官借适用原则之名,而为所欲为的解释法律甚至架空法律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泸州遗产案的判决根据是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是不可以轻易地成为判案的直接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在有法律规则可以采用的情况下而任意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纠纷案件,势必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样一来,案件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就如泸州遗产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则的明确规定,死者的遗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然而依据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这一行为就变成无效的,虽然保护了死者合法妻子的利益,但是这种以牺牲第三者利益为代价的保护笔者认为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处理案件应该充分以法律规则的规定为判断准则,一般情况下,应该严格限制法官运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首先,只有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时才适用法律原则。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也能更好的保证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其次,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如前所述,法律原则的任意适用必定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百害无一利。
参考文献:
[1]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刘熙.浅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J].知识经济,2011,12:13
[3]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陈恪玮(1990年8月~),女,湖南省永州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12.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法律研究 篇十二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 仅仅只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的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
(1) 从1979年至1992年为外资法律体系发展的第一阶级。这一阶段, 我国利用外资的重心在于外资引进数量, 实际吸收的高质量外资不多。外资引进的区域分布也不合理, 外资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上海等沿海地区, 而资源丰富的中西部极其缺乏。考虑到外资引进的需要, 1979年7月8日, 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 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该法律标志着我国外资法律体系构建的开端。由此, 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法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也就产生, 形成了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2) 从1992年至今为外资法律体系发展的第二阶段。中国的外资法律体系发展1992年之后进入了转型时期。1993年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修改, 也就意味着内外资企业要成为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这种转型反映在立法上, 就是要采取根据各类企业的行为进行立法的“行为立法”模式, 而不是按照其“身份”立法。由此使内资与外资企业法律由“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向内资与外资“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体制转化, 带来内、外资企业法律体系的统一, 例如后来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 都反映了这一转型。
二、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现状
发展到今天, 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级相结合的外资法律体系现状。根据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宪法性规范, 全面修改后的1982年新宪法相关条文规定了有关外资的法律地位。第二层次是效力及于全国的单项立法,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等, 这一层次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第三层次是施行于个别省市等局部地区的地方立法, 地方性外资法规是国家外资法律体系的具体化和地方化。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
(1) 立法权限分散、法出多门的不合理构架。除了国家统一制定的经济法规外,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予许多省、市都制定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 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构架, 也正是这种架构衍生出立法权限不明、规范分散、越权立法、内容交叉重复等诸多体系性问题。外资法律体系的多层次, 使外商投资者难以把握我国的具体投资环境。除此之外, 由于不同地方之间立法权限不一, 造成了不同地区间法律上的不平等, 这亦成为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差距日益加大的一个重要推力。
(2) 根据企业形式进行分别立法导致的种种不协调。由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之初引进外资没有经验, 以致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法律体系模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形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核心。通过比较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这三部法律依据企业形式进行分别立法导致的种种不协调现象, 例如三部法律内容50%以上大量重复, 三部法律之间各行其是、缺乏协调, 从而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间形成不平等待遇。如此种种不协调之处, 不仅对引进外资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 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3) 很多法律内容引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冲突。一方面不少内容过时, 缺乏协调。改革开放之初, 单纯追求数量的功利倾向, 使得外资法的许多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显得不合理、不适用;外资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规定与其后颁布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现行外资法规定的外资审批程序过于期限冗长、繁琐复杂, 对外商的积极性和投资效率严重影响;各部门的权限规定不甚明确, 部门责任推诿;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都缺乏规定, 在许多方面现行外资法还很不完善, 例如外国投资及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保护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另一方面是不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履行要求方面, 我国外资法中还有不少履行要求的规定,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国民待遇已日益成为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投资重要原则, 但是我国外资法中所规定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要么高于内资企业, 要么低于内资企业, 没有实行国民待遇;法律的透明度既是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W T 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对透明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存在着大量非公开的内部文件、内部通知、批文等, 极大地影响了外资投资选择和投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在审批程序方面对外资的审批是根据投资的比例、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数额等, 采用不同步骤、不同期限的审批制度, 但是我国只是按投资企业的形式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期限等。
三、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完善
(1) 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外资基本法》。以《外资基本法》等法律取代现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具体设想如下:首先, 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终止、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等关于调整企业组织的部分, 分别划归《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调整;其次, 关于调整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关系的内容可直接划归国内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再次, 关于对外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外商投资要求、方向, 外资法律保护等内容, 纳入《外资基本法》统一调整。
(2) 改变我国外资法中与WTO投资规则不相符合的规定, 取消有关数量限制等相关规定, 推行外资国民待遇制度。从根本上说, 为顺应当前国际投资的客观要求,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应当由“优惠型”或“限制型”向“平等竞争型”进行。
(3) 明确立法权限。应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外资待遇、外资准入、外资的保护和鼓励、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审查和批准、争端的解决等各项基本问题的立法权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权。对于其他一些非基本问题, 则可以由国务院、省、市等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在作出有关规定, 但前提是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道昌:《改革中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 《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3期
[2]、高尔森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单文华:《市场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研究》, 《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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