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

2024-07-11

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共14篇)

1.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租用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定,乙方同意按如下条款租用并遵守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用期为_____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如续租需另行协商。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给他人,否则当违约处理。

二、租用地点及租金: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作( )使用,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签订合同后要立即交两个押金和一个月租金作为上期,押金与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三、交租时间: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缴清本月租金及水电费,如有拖欠,每迟一天加收滞纳金______元,若拖欠超过十天,视作为乙方违约论处并且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用的地方,押金概不退还。

四、乙方租用期间,暂住证要自行解决,乙方租用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自己负责,如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在屋内聚赌吸毒,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必须负责搞好室内外的卫生清洁,不准把杂物、垃圾倒进厕所或厨房冲走,如有此行为导致室内排水管和排行管道堵塞。由乙方自费负责疏通情理。

六、合同期间内,乙方必须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赔偿或负责维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楼宇结构和加建附属建筑。

七、在合同期间内,除因为政府政策规定以及一些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用地方,乙方也不得无故退租,否则按违约处理。

八、在合同期间内,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由乙方自行向业主缴纳,如不及时缴纳,造成停水停电,停电话等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租用期满,乙方可带走原来入住时带来的财物,已经固定安装的不动产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如有损坏房屋及原有设施,要照价赔偿或按原样修复。

十、在合同期间内,一切水灾、火灾、保险等意外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在合同期间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转租分租或与其他租户交换房子居住,否则按违约处理。

十二、在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租用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

2.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二

关键词:租赁合同,根本违约,催告义务,解除权,合同法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诺成的一种合同类型, 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以后严重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东西, 出租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履行“催告义务”, 这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有着不同的效果。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27条之规定, 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修改《合同法》第227条的立法建议。

1有关合同解除的比较分析

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对合同解除均作了规定, 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的要求。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三)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 从而遭受损害, 本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概而言之, 合同解除可直接行使, 也可经催告后行使, 如《法国民法典》第326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迟延时, 相对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于该期间内仍不履行时, 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5条规定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理由, 债务人履行不能的, 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却规定, 一方鉴于违约而取消合同的权利;实际是据违约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的, 以此为标准, 把违约区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一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 美国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允许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 而是要求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当然, 并非在所有违约情况下都应首先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 如违约方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补救 (违约方以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愿自行补救 (明确表示不履行) 时, 受害方可及时解除合同。通过上述比较可知, 非违约方可通过两种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一是直接解除, 二是“先行催告”后再解除。

2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再认识

基于上述合同解除的一般原理, 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依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租赁合同有其特殊性, 因此法律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了严格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限制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而任意解除合同, 从而使本应该继续存在的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 不利于对财产的充分利用, 增加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需要, 也有必要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作一限制, 从而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要求。但有时这种限制不见得是合理的,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或者过分迟延履行, 使得对出租人而言, 履行已没有任何意义, 也不能解除合同, 这显然有违公平、诚信之原则。因此, 在租赁合同中, 过分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是不妥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通过 财产的使用权, 达到物尽其用、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 只要有违约行为, 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条的规定, 既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未指明违约的程度, 而一概要求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可行使解除权, 这在实践中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首先, 就一般动产租赁而言, 法律并不要求严格的登记制度, 而对于不动产租赁, 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既指合同的订立也指合同的解除。其次, 在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往往要通过多次租赁才能实现自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如先进的设备, 其租期较短, 租金也较高。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这显然不能达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导致“合同落空”。而在不动产租赁, 尤其是作为生活资料的房屋租赁, 一般租期较长。这是从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而出发的, 在当前住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对于稳定社会秩序, 安定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对于不动产租赁应作出有别于动产租赁的相应规定。再次,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期限不交租金或迟延交纳, 出租人即可终止合同时, 得依法约定。应该说, 这样的约定对动产租赁是适用的, 交纳租金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也是出租人订约的最主要目的。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出租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这样的约定未必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由于不动产租赁的特性, 承租人更希望能保持合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如果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 势必对其不利, 有如同“流质契约”的意图。《法国民法典》规定:偏于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免于承租人以危险负担, 但例外是在临时性租赁的场合可以作如此约定, 如照相机、自行车租赁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行解除条件, 这样既有利于出租方再次通过出租实现财产利用的最大化, 也可以促使承租方谨慎履约, 防止对其不利的情况出现。因此, 在动产租赁中, 通过约定解除条件, 在条件成熟时, 出租方可免于催告直接终止合同;而在不动产租赁中, 法律应限制出租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质言之,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租赁合同中, 有必要区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并对二者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分别加以规定。当然在出租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也应当是不同的。这亦说明对《合同法》第227条修改的必要。

3承租人违约与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违约与解除合同有密切关系, 但并非任何违约都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解除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最常见的违约情形就是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此时, 对于出租人来讲,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了出租人的“先行催告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违约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 如果对违约的具体情况不加分析, 一律允许受害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说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违约时, 一律要让出租人履行催告义务也难免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公平。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金之支付为目的之契约, 按期足额无阻碍地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重要的权利和目的。很显然, 依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并已造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目的的落空。从这个角度来讲, 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各国法律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但其本质上都是指;“一方违约实际上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也是判断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标准”。从《合同法》第107条来说,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事实上, 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已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主, 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而《合同法》第227条是这一体系的具体体现。从违约形态来讲,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实际违约。“未支付”说明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支付”说明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非拒绝支付。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以及承租人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 让其在此情况下都要尽“催告义务”显失公平。在上述情形下, 都表明了承租人完全不愿意继续受合同约束的故意, 合同对该方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因此, 出租人有权在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拒绝支付租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都规定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宽限期, 只有在该期内仍不支付时, 出租人可行使进一步的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 在所给的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时已由原来的继续履行转为拒绝履行, 已构成根本违约, 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常就不动产租赁, 对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之解除权予以限制。如我国台湾民法第440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 迟付租金之总额, 非达二个月之租额, 不得依前项之规定, 终止契约。”法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如此规定, 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但对动产租赁是否也应作出类似的规定,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依笔者之见,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的情况下,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 不应加以限制, 因此, 在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而不必催告, 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达到救济之目的。但在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 应区分租赁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是动产租赁, 出租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经行解除合同;反之, 如果不动产租赁, 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其催告义务不能免除。在房屋租赁的场合, 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经验。

4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对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加以区别。具体而言, 第一,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中, 出租人可通过约定解除合同而不必催告。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应限制出租人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 否则无效;第二,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得直接解除合同也不必催告。第三,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时, 动产租赁中, 应允许出租人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者作出选择, 一旦选择后者, 出租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不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履行支付的宽限期, 否则, 出租人直接解除的行为无效。在房屋租赁中, 应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立法原则, 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出期限限制。综合以上认识, 笔者建议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作出如上修改,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保护日益提出的要求, 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7.

[2]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 1995, (3) :19.

[3]张用江, 汪少鹏.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 1998, (3) :92.

[4]姜振颖, 贾小刚等.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286.

3.宠物也能出租?另类租赁带来商机 篇三

租只小狗伴你度周末

“我这周末要租一只小鹿犬,周五傍晚过去接,麻烦你们先准备一下。”每周三,陈小姐通过电话预约了一只周末租赁的宠物狗。

就职于一家合资企业的陈小姐,平时工作很忙,而且常常加班,喜欢小动物的她曾经尝试在家养过一只小狗,但最终因为抽不出时间照顾,被迫将小狗送人。自从她在网络上看到宠物租赁的介绍之后,只要节假日有空,她都会租只小狗回家陪伴自己。

陈小姐告诉笔者,她之所以让宠物店先准备一下,一是提前让对方给她预留一只指定品种的宠物狗,二是所有用于出租的宠物在交给顾客之前都必须先洗个澡,以确保宠物能带着良好的卫生状况进入顾客的家庭。

周五傍晚下班后,笔者与陈小姐一起来到这家位于金山生活区的宠物店接她预约的小鹿犬。进店之后,陈小姐首先拿出身份证,让店员登记了她真实的个人信息。随后她又缴纳了押金,并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内容包括所租犬只的基本信息、押金金额、租赁时间、犬只健康保证等十数项内容。

在店里笔者了解到,各种宠物所需的租金和押金各不相同。根据宠物的品种和体型来划分,日租金从20元至50元不等,押金则从800元至3000元不等。以陈小姐租赁的这只小鹿犬为例,日租金为30元,押金需要1000元;而店内的一只德国牧羊犬日租金为40元,押金高达3000元。

据该店店主介绍,店内用于出租的所有宠物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免疫和健康检查,一般会挑选一些性格温顺活泼、年龄在三个月以上的宠物。除了对外营业的店面,他们还有专门的狗舍,平时可以在那里为这些待租的宠物进行基本的训练,以帮助它们更好地与人相处。

“没有养过宠物的客人也不用担心,我们会告诉你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项。”店主介绍说,他们可以提供一般的宠物饲养指导,并告知所租宠物的个体特点、习性、饮食习惯等,只要顾客够细心,够喜爱小动物,就能很好地照顾这些宠物。

收益虽好风险也不小

笔者在店中逗留的不到一个小时内,就有五位顾客前来领走自己预约好的宠物,看来宠物租赁业务确实颇受欢迎。

据店主介绍,双休日、节假日是宠物租赁的高峰期,每到周末如果不提前预约基本很难租到心仪的宠物;即将到来的暑假也是宠物租赁市场的一个旺季。“平常,很多家长担心孩子会因为玩宠物而没心思读书上学,现在放暑假了,给孩子租只宠物回家,让孩子亲近动物,同时还能代替自己陪伴孩子。”

事实上,要想从宠物租赁业务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单靠宠物的租金是不够的。据笔者观察,每—位来店租宠物的顾客除了购买基本的狗粮、猫粮外,还会根据店员所介绍的宠物喜好再购买额外的宠物零食、宠物玩具等物品。这动辄几十元乃至上百元的销售额也为店家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据了解,在租赁宠物体验生活的顾客当中,有一部分^最终会因为与宠物建立了感情而选择购买。出于消费惯性,他们今后为了宠物美容、医疗、食品、玩具等需求还会继续回店消费。

能收租金,还能促进周边产品的销售,宠物租赁业务看似前景良好,适合小本投资,但业内人士提醒,宠物租赁实际操作起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投资者慎重考虑。

笔者走访了福州多家宠物商店,发现开展宠物相赁业务的商家寥寥无几。—位宠物商店的老板告诉笔者,近年来宠物租赁业务市场需求虽然很大,但作为经营者的投入也不小。“我之前做过宠物租赁业务,一般周末和假期才有很多人来租,平时生意清淡,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时间里要由我自己来养,不但需要投入饲料、卫生等费用,还需要一定的场地。”该老板认为,没有—定的投资规模,宠物租赁生意不好做。

其实,宠物租赁并不是—个小成本的投资项目,市场上众多的宠物商店中仅有个别开展了这项业务,其原因就在于一般的小规模商家无力配备专业的狗场。此外,由于大规模饲养各种宠物对专业的要求很严苛,所以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4.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出租车川号车租赁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乙方租车经营时间定为18:30至凌晨2点,凌晨2点至5点为出租车维修时间。

2、甲方每月收取乙方定额租金 正),每月租金在月底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3、出租车分为三班、早班6点至1 2:30点,中班12:30点至18:30点。晚班18:30点至凌晨2点。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人为造成机械零部件损失的费用由当班驾驶员负责赔偿,若造成其它班的损失按早班元,中班元、夜班元补偿给对方。

4、乙方必须遵守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会议,如有违反自行负责,给甲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5、乙方在当班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违章行为等债权债务(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其剩余赔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其他班的损失按早班元,中班元、夜班元补偿给对方。

6、本车的一切维修费用(除大修外)由三个班平均分摊,大修时,造成时间损失(注:3天以内)超出时间按元/小时计算,由三

班平摊。二级维护、年检、审气罐,及日常维修、油费、换轮胎,按三个班平均分摊。

7、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若参与停运、罢运、聚众闹事、违规上访等违法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注:若甲方同意时间互议)

8、乙方若将车转包,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该驾驶员为合格驾驶员方可转包,如果乙方有事需请驾驶员代班,代班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9、租赁期限为该车辆下线,退出营运市场为止,中途甲方有权卖车,确实甲方需要卖车,乙方见甲方的买卖合同或者过户手续,乙方无条件向甲方解除租赁关系。甲方向乙方退清该退的费用。

10、乙方向甲方一次交纳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贰万元(不计息)。以收条为准。

11、出租车在当班经营过程中,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如发动机底盘及车身)由当班驾驶员及时处理,超出一小时以上按20元每小时计算,由三个班平均公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由乙方夜间负责修理,当班经营过程中正常维修延误时间(注:1小时以上)按元/小时计算,三个班平均分摊。

12、在经营过程中,本车修理费由甲方负责结算,但车辆的维修费由三个班平均分摊,车辆维修由三方共同监督,如有搞假,发现一次向当事人罚款壹仟元,对三方同时生效。

13、国家对出租车的燃油(天然气)价格,燃油补贴由甲方享受。

1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备注:第16条规定除外),如有违约、违约金为壹万元,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并解除此合同。

15、乙方必须每天换套,洗车由甲方安排,乙方负责洗车,洗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16、每班必须保证气压为计算,总压力为,(备注:气源不紧张的情况下,不限压力)。

1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行承担市场所带来的一切经营风险。

18、岳池县物价局对出租车上调起步价格,乙方每班租金随市场价格上浮。

19、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5.出租车租赁合同 篇五

签订地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停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车期限

甲方将东风雪铁龙出租车一辆,车牌照苏xx从 年 月 日起,租赁期为二年,自 年 月 日结束。

二、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 元,按月收取,每月 号付清。如延期每日按3%违约金收取。

2、乙方向甲方缴纳 元的.押金,与 年 月 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期满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行驶车辆期间违章罚款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不到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需留违章处理押金元,一个月以后查无违章退还,有违章扣除罚款后余款退还。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情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4、租赁期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负责车辆年审,乙方必须协助甲方。

四、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3、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4、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5、租赁期间车辆维修、换零件、保养、由乙方负全责(指定维修处神龙汽修厂)。

6、车辆交接时,必须检查安全、各种证照及规费缴纳款证个齐全、计价器、卫生(车内外、车座套、垫皮)轮胎、车身、底盘有无划痕等,必须确保性能状况良好。

7、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条件保证。

8、乙方必须持有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

9、交车时车辆有损坏的配件,乙方照原价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性能有影响的需赔偿折旧费伍仟元以上。

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动汽车。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驾驶员。

五、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乙方应做好车辆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前后两次换机油期间行使里程不得超过8000公里。必须要指定地点换机油,日常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合同期间发生一切不可预料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4、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将车辆出售,应提前一月向乙方提供终止合同。

5、如乙方不按以上条款执行,有违约现象将付违约金壹万元(从押金中扣除)并向甲方有权终止租车合同。

6、本合同涂改无效,车辆已改汽。

车主(甲方):

电话:

承租方(乙方):

电话:

担保人:

电话:

年 月 日

6.出租车租赁合同2012 篇六

出租方(甲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小型客运桑塔纳辆1(壹)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绿色。

2、该车辆车牌号为:新B·T****。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1(壹)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截止。年租金:_________(大写:)元整;押金:_________(大写:)元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乙方可先向甲方交付半年租金:________(大写:)元整,剩余半年租金乙方需在2012年9月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若乙方逾期不能交付剩余租金则乙方每日须向甲方缴纳全年租金的10%直至合同终止。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半年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原户口本和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没收乙方的全额押金和租赁费用。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4)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2、其车辆燃油补贴费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甲方应有的权利。

5、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7、合同到期后,甲方检查车辆完好无损坏后需退还乙方全额押金;若车辆有损则车辆押金概不退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并承担

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及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等均由乙方负责。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和其他人驾驶。

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5、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6、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若由乙方造成的违规操作(例如闯红灯等)造成的有关部门的经济罚款由乙方全部负责。

8、乙方在车辆的使用期间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营运期间的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0、乙方在合同租赁到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归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的完整性,待甲方确认车辆完好的前提下方可归还车辆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3、担保方可以以房产证做抵押或出租车、人员担保。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担保人持一份。

担保人责任:此车由等人担保租赁,并承诺,如果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有其它违法活动,无经济赔偿能力时,愿为乙方承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愿为乙方向甲方赔偿车辆所有损失。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其中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对方车辆年租__________(大写:)元50%的违约金。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驾驶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7.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会计处理探讨 篇七

一、由案例引发的讨论

例:20×1年12月28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标的物为全新程控生产线, 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租赁开始日为20×2年1月1日, 租赁期为3年, 每年年末A公司向B公司支付租金1 000 000元, 租赁开始日, 生产线公允价值为2 600 000元, 合同约定利率为8%, 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为5.46% (出租人经过计算得到, 假定承租人无法获悉) , B公司初始直接费用为100 000元, 假定未担保余值为0。

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上的解答是: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由于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即1 000 000×PA (R, 3) =2600 000+100 000=2 700 000 (元) , 解得:R=5.46%。

然后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1 000 000×3=3 000 000 (元)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1 000 000×PA (5.46%, 3) =2 700 00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 000 000-2 700 000=300 000 (元) , 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 0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2 600 000元, 银行存款10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000元。

单位:元

对于此种解法主要出现了两种观点, 即理论实务冲突论和实务处理实质论, 下面简单介绍这两种观点:

1. 理论实务冲突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很显然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的解法: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为3 000 000元, 初始直接费用为100 000元, 那么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出租人的长期应收款应按3 100 000元入账。可按3 100 000元入账, 又会出现借贷方的不平衡。而根据实务中会计人员的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是由借贷方的差额来计算的, 那么就应该为400 000元, 于是就出现了理论与实务中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同的现象。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

可以看出, 根据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刚好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因此在计算上式时,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第二个减项“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便出现了重复扣减, 致使根据定义计算出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金额与根据会计分录得到的金额不符。

2. 实务处理实质论。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 (3 000 000+100 000) -[1 000 000×PA (5.46%, 3) +100 000]=3 100 000-2 800 000=300 000 (元) 。因此,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 1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2 60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000元, 银行存款100 000元。借方金额为3 100 000元, 而贷方金额为3 000 000元, 出现借贷不相等的现象。在实务中, 我们一般都需要根据已知条件先求出租赁内含利率。那么为了使借贷相等, 我们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就有1 000 000×PA (R, 3) =2 600 000, 得出:R=7.4%, 即不计算初始直接费用。那么此时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 = (3000000+100000) -[1 000 000× (P/A, 7.4%, 3) +100 000]=3 100 000-2 700 000=400 000 (元) 。这样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就变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 1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2 600 000元, 银行存款10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000元。这样就实现了“借贷相等”。

然而这样就会出现在收回投资额时没有收回初始直接费用的现象, 不符合出租人作为投资人的特点。所以为了实务符合现实意义的同时满足借贷相等的要求, 就不能把出租人计算报酬率时已经考虑到、在最低租赁收款额中有所体现的初始直接费用再次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即把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这样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就变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 0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2 600 000元, 银行存款10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000元。

二、修正方案

根据融资租赁的性质, 对于出租人来说, 可以认为是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来销售商品, 而初始直接费用正是出租人为了出售其商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 而此项费用又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只能采用分期确认的方式, 既然分期确认为费用, 那么也就应该分期减少出租人的融资收益, 也就是说, 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通过长期应收款资本化后, 在各租赁期间按当期实现的融资收益占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进行分摊, 抵减各期租赁收入, 这样更符合配比原则。

而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 可以这样来计算:根据融资租赁达成的条件, 对于出租人来说, 为了自身的利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发生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这样来计算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即为400 000元。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 100 000元;贷:融资租赁资产2 60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000元, 银行存款100 000元。根据5.46%来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很显然, 在修正方案和原来的解法下出租人确认的融资收益总额是一样的, 只不过修正的方案推迟了纳税时间, 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对出租人是有益的, 这样也有利于打破零和博弈。同时, 如果把融资租赁看作是出租人对外投资, 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也就相应地增加了投资成本, 出租人付出得越多, 正常情况下其投资收益也应该越多, 可投资收益尚未实现, 那么也只能相应地增加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以后通过延迟纳税来获得补偿, 从这些方面来说, 这种处理方式显得更合理一些。

参考文献

[1].杜兴强.高级财务会计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2].陈秧秧.完善租赁准则的几点建议.财会月刊 (会计) , 2008;5

8.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 篇八

承租人:(乙方)

从业资格证号: 驾驶证:

租赁物:皖桑塔纳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备胎、千斤顶、顶灯、计价器、电台、车辆营运证、行驶证、营业执照、车辆完税凭证、车钥匙、气瓶压力检测证等)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 年。

一、甲、乙双方应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服从公司和甲方的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须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所需证件,否则责任自负。

三、乙方缴给甲方 风险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归还乙方。租车费用为每季度 元。

四、乙方承租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及配套设施,造成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由乙方驾驶期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的,每天的费用也由乙方支付,另甲方和乙方事故金20%,如乙方在承租期间,因违法行为造成车辆被扣或停运

六、乙方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转租。

七、租车协议为一年,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双方本着有好协商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应依法解决。

九、如车辆需要出售,由甲方做主。

十、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以下条例:

1、油补属于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合同,付违约金5000元整。(伍仟元整)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对车辆售价造成的全部影响,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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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租车汽车营运手续租赁合同 篇九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乙方担保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出租车手续租赁协议。

一、甲方将出租车壹辆,车号:鲁QT,全套出租车手续租给乙方做合法经营使用(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附加费、行车证、营运证、计价器使用证、气瓶使用证等出租车齐全有效的全套手续),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出租车租赁费每月:人民币大写:(¥:)。乙方应在快到期时提前5天交齐下月租赁费。乙方不准以任何借口拖欠甲方的手续租赁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所交保证金。

三、乙方租用出租车期间必须服从出租办及所属公司管理,安全行车、文明运营。乙方租用出租车期间手续只有使用权,没有转租和出卖权,不准将此车做贷款等任何性的抵押,乙方不准开此车参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如出现的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等一切违法行为,全部责任和全部赔偿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如乙方不能全面履行赔偿责任时由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并有权无偿收回车辆营运手续。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除车辆正常磨损所产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它的如乙方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者车辆划痕,或者乙方自己在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灯光、尾灯的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有比较大的损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的10%作为折旧费。

七、如果乙方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没有商量的余地。

八、乙方如果提前解约,应向甲方赔偿因解约所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赔偿人民币伍仟元整。

九、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合同期满后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十、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付对方违约金贰万元整。

十一、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做担保,如乙方或车辆发生事故或其它意外情况无力赔偿时,担保人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住址:

乙方:电话:住址:

乙方担保人:电话:住址:

10.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

一、准则探究——直接增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从上述定义看, 租赁准则就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非常明了, 问题似乎一开始就已经结束了。然而, 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定义出发, 结合租赁内含利率, 我们却得到与准则规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自相矛盾——消失的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采用公式表达如下: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为当期现金支出, 其现值与支出额相等, 因此: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为了简化分析, 暂时假定无未担保余值, 即:

为进一步论述, 还需引入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租赁内含利率, 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的前提下: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假定无未担保余值, 则:

结合公式一和公式二, 得到: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 整理得:

假定无未担保余值, 且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根据公式三可以得到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初始确认的会计分录平衡关系是:

到此可以看出, 从租赁准则的定义出发, 却得到了与准则规定完全不同的结果。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初始确认的会计分录平衡关系应该是:

经过上述推导, 得到的结论是, 应收融资租款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 而不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在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时, 为什么没包括初始直接费用?难道它消失了?

三、追本溯源——找回失踪的初始直接费用

为了找回失踪的初始直接费用, 还要从租赁内含利率入手。从公式二可以看出,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后, 其金额 (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换句话说, 在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时候, 初始直接费用实际上已经暗含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中。

在假定无未担保余值的条件下, 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为本金, 以租赁内含利率为分配率, 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总额在金额上等于准则中定义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未实现融资收益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由于定义关系而必然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也就是说, 初始直接费用是通过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自动地包含在最低租赁收款额中。由此可见,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初始确认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

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方法下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分录平衡关系, 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根据租赁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期初入账价值中包含了初始直接费用, 结果是虚增了资产;同时, 因为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额是确定的, 由于会计分录平衡关系的需要, 也必然导致未实现融资收入的虚增。事实果真如此吗?以下, 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版, 以下简称《讲解》) 关于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所举的例子 (见《讲解》第349页例22-7, 本文略) 的进一步剖析, 来验证上述假设。

从例22-7第四步会计处理中的调整分录以及对调整分录的解释可以看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确实存在高估。然而《讲解》中的相关解释却有些本末倒置了。依据《讲解》中的解释, 似乎是融资收益的高估导致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高估;事实上,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高估是应收融资租赁款高估 (为了分录平衡而产生) 后的被动结果。这一点通过例22-7第三步中一个隐含的错误, 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来。

《讲解》中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是“200 100=910 100-710 000”, 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而在假定无未担保余值的前提下, 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未实现融资收益在金额上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的差额 (参见公式一) 。两者相比, 恰好相差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

从这个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 租赁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确实高估了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而高估的真正原因是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包括了初始直接费用。

四、拨开迷雾——初始直接费用的正确处理方法

“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要对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就必须理清几者之间的关系。下面, 我们就引用《讲解》中就同一个例子在进行后续计量讲解时 (即《讲解》中的例22-8) 列示的一个“未确认融资收益分配表”, 来简单梳理一下。

*做尾数调整:9 821.47=150 000-140 178.53;140 178.53=140 278.53-100

首先纠正该表一个笔误, 即20×5年12月31日的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应该是710 000元而不是700 000元。从这张表上看,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关系一目了然。即最低租赁收款额 (900 100元) 等于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710 000元)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 (190 100元) 之和;而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710 000元) 为本金, 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配率确认的租赁收入总额则等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在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条件下,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即初始直接费用通过租赁内含利率已经包含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中, 进而自动包含在最低租赁收款额中。而租赁准则中规定的处理方法, 显然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内在逻辑关系。《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已有六年之久,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也已经是第三版, 此错误一直未得到纠正, 不得不令人感到遗憾!

摘要: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 而恰恰就是这个简单的问题, 却让准则的制定者掉入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陷阱。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的剖析, 指出准则存在的错误及其根源, 以期在准则的修订中能够得以更正。

关键词:租赁准则初始直接费用,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收款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11.出租车租赁合同0.28 篇十一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自愿将至下订立以下几条租车协议:

一、甲方将出租车租给乙方,租期为下线为止,中途如车主收车,双方合同解除,互不违约。

二、租金为每月元(大写:。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交保证金月28日前交清下月租金,后租用甲方的车,如到期不交租金属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补清当月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在经营内必须按照服务质量考核经营,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章等行为,吊销经营权等赔偿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一切经营自负盈亏,一切道路责任、交通事故、民事、刑事责任、债权、债务、车身自燃被盗、被抢、保险公司赔偿不够,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能违约,不得转租、转借。

六、夜班的租金元由甲乙双方平分,租期内的保险由甲乙双方平摊。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12.广州市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618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西华侨小区 4号楼 604的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陆百元元(大写)。季度缴费.第四条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甲方缴取暖费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壹千元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和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关收据。

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打扫好清洁卫生,并交清各项费

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

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

常生活。

第七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

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八条本套房内含家私家电如下冰箱,电视,微波炉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甲方(签章): 王伟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3.广州市商铺租赁合同 篇十三

出租方(甲方):叶枫

承租方(乙方):李天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之有关规定,经甲乙

双方商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首层之房产物业(下称“该物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恪守履行:

一、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317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

二、该物业乙方仅作为餐营业用途。

三、乙方承租的租期为3年,即从2013年 4 月 20 日起至2016 年 4 月日止。共计个月。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物业的月租金从本合同租赁期限起始之日第一年为/月,第二年为 元/月,第三年为元/月,第四年为元/月,第五年为/

月。

2、租金的交付方式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均可。方式交付。

3、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五日,甲方将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加收滞纳金,若超过天仍

未交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付租赁保证金不

再返还,同时乙方应补交所欠租金。

五、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在签署合同的当天向甲方交付二个月月租的租赁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在本合同期满及乙方已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内的条款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将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六、租赁的相关约定:

1、租赁期满乙方如不续租,除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可拆除搬出该物业外,其

它东西一律不能损坏、拆除、移动,也不能搬出该物业外,乙方将房屋完整无缺

包括天花、二阁、地面、墙面、墙柜、门窗、电线、排气扇、照明、户外广告牌

等等,一切室内外物品都不能损坏、移动、拆走。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才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2、在租赁期间,该物业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管理费、租赁税、卫生费及其它相关杂费均由乙方支付。

3、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物业,应在合同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按期收回该物业。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处理。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需改变经营项目时,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补充协议,才可在该物业内继续经营。

5、乙方迁出时,应将该物业移交妥当,交清租金、租赁税、水电费、管理费、卫生费及其它相关杂费。租赁期满后,15天内必须将营业执照实行变更或注销。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该物业使用权,并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业有关资料,但仅供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相关事项时专用。

2、租赁期内,乙方不能从事黄、赌、毒,不能从事与合同无关的经营,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物业,并按违约处理。

3、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该物业,须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装修款折旧后按比例赔偿。

4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与乙方签定租赁合约后甲方给予乙方期。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设计,装修图纸,须经甲方审核后同意该物业的设计,装修方案,乙方才可进行装修,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进行装修,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租赁保证金、租金不退。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装修时,不可以损坏原有的房屋结构,必须依照该物业的使用功能进行装修,并不得破坏或改动该物业其他相关部分。

2、若甲方继续出租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办理营业执照后有权在该物业内从事合法经营用途,自觉向工商、税务、出租房部门等等缴费纳税。每月收

租金时,要提交一份当月的租赁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给甲方验证,复印件备案。若不能提交该租赁税发票,作违约处理。

4、乙方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该物业的安全、防火、防盗、租赁、计划生育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租凭期间,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须缴清租赁期间的租金、租金税及相关杂费,按违约处理。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2、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以下一种途径解决。

向北京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

3、甲乙双方需明确的其他事项:甲方:乙方: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

14.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 篇十四

甲方(车主方):

乙方(租赁方):

甲方将名下所属车牌号为的出租车租赁给乙方经营,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名下车牌为富康988出租车,每天下午到次日上午点钟租赁给乙方经营,乙方收车后必须将车辆停放 甲方指定的停车厂内,乙方按每天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给租赁金。在此时间段的汽耗,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在承租前必须一次性交纳风险押金万元。

三、甲方必须保证车辆的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四、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如因乙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车、扣证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损坏要进行维修时,由乙方通知甲方后到甲方指定修理厂维修,在一小时内不减租金,两小时内减10元租金。

五、如乙方人为损坏车辆及部件的,除赔偿车辆损失外,由甲方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经营损失2000元。

六、乙方必须按时参加所属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定期清洗车辆,如发现车辆机械隐患,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保证行车安全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交通事故,小事故自行解决,如车辆因事故发生损坏,当事人负责维修,但要通知甲方;大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有关部门报案,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工作。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另乙方承担次年购买保险总额的20%

七、在租赁经营期间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双方选择的原则,甲、乙双方如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天通知对方,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未租赁经营一个月后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

八、在租赁经营期间如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由解除方赔偿被解除方损失1000元。

九、国家下发的各种补贴均与乙方无关。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面军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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