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2024-06-22

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精选7篇)

1.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篇一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合伙人: 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

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万元,合伙人出资为: 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一)、(三)、(四)、(五)、(六)、(七)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 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一)本所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一律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第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二十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2.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篇二

解决合伙人之间、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聘任律师之间和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应当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也是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因此,解决好这些矛盾,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

县域和中、小城市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最初改制时,大多律师事务所仅是人合所。所谓人合所,是指改制时合伙人并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规范,改为合伙制,是大势所趋,以人合为基础,制作的多数改制文件会有不同程度的虚假成份,合伙人没有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或是由牵头的合伙人一人出资或者是其想方设法筹资进行注册的。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最初应当是有生命力的,这是因为长时间受国资所某方面的束缚,一旦激情被释放,很可能会成为工作中的某种动力。但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会暴露出来,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出现大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就有土崩瓦解的可能。大多数合伙人认为应按出资额分担风险而对出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而牵头成立合伙所的合伙人或主任则会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分担风险份额,矛盾若化解不了,律师事务所就会解体。若所内有所积累,合伙人之间也会因如何占有积累或分享积累而发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和不化解,迟早会导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或导致律师事务所解体。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改制时,有些合伙人确实出了资,但由于不乐意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是另外组建律师事务所不够条件,不得已才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旦条件成熟或有其他原因,没有人合基础的合伙人肯定会退出合伙,另外组建新所或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确实是以人合为基础,再加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资合,应当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会因增加新的合伙人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资产,合伙人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承受退出合伙人的股份份额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虽不太深,但处理不当,也会为产生新的矛盾埋下隐患。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所认出资额相同的合伙人,会因为所付出的工作量不一而产生矛盾;出资额不同的合伙人,会因承担风险或分得利益不同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均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更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长时间运作,会出现一些以局部利益为目标的利益集团,特别是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各利益集团往往会因某些利益分配不平衡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规范化管理下的利益分配不均或规范化管理与以往管理模式冲突而发生的利益添加或减少,这种矛盾的产生往往与部分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重视私利有关,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总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应该与其利益相结合,应该与其惯常的不规范做法相适应,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这些做法,不仅不能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贯彻始终,而且还会使律师事务所因不能规范化管理而分崩离析。

律师事务所内部受理案件也会因有些律师为争揽案源降低同一案件的收费额或给介绍人好处而造成律师之间产生矛盾;工作中,也会因有些律师对相同案件压低收费数额造成不正当竞争导致争抢案源而使律师之间产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常常会导致律师之间的互不配合、相互拆台而使全所律师形不成合力。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与创新、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共同奋斗,更离不开全所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把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不化解,该所就不可能实现规范化管理,更不可能有健康发展和创新,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当以全体合伙人的目标一致和共同奋斗为基础,以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化解为途经,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统筹、统管为主导,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会有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人之间经常交流,能使合伙人之间减少误解和增进了解,能化解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合伙人与外界交流,能更多地吸取他人的创新方法和管理经验;合伙人与本所律师经常交流,则能更多地了解本所实际和使全所律师理解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化解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其他律师之间的矛盾;多方位、多渠道地进行交流,能化解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化解合伙人律师之间以及合伙人律师与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活力,减少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减少内耗和增强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动力。

当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能满足部分合伙人的欲望,一些管理规则与这些合伙人的惯常做法有冲突时,其他合伙人不应漠视不管,更不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这些合伙人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想方设法做这些合伙人的思想工作,给其创造条件让其接受规范化管理的每一项规则,寻找各种途经引导这些合伙人理解、接受和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使之不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阻力,并争取这些合伙人投身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中来,使之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但由于一些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长时间积累的陋习很难改正,这些合伙人又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之上,若长时间将这些合伙人争取不过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他合伙人则应统一思想,劝这些合伙人退出合伙,反之,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由于有这些合伙人的存在而很难实现,更无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劝退这些合伙人应该首先使其他合伙人意见一致,这些合伙人感到孤立也有可能会幡然醒悟,若他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加以改正,这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若这些合伙人想组建新所,则应创造条件使其目的达到,这样做,不仅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利,而且也有利于这些合伙人换位思考问题而会去掉原来的不良习惯,实现相互包容、共同发展的目的。

化解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使合伙人及全所律师形成合力,是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基础工程,主任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与创新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经济利益之上,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中的根基,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发展、创新的理念,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勤于学习,不图私利,有发展、创新的追求,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地发展,才会有创新,反之,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发展与创新可言。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建立在合伙人的思想统一、齐抓共管和有明确的目标之上,也应建立在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之上,没有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统一思想,没有合伙人的目标明确,没有全体律师的理解与支持,也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规范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重要基础。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根本不会有发展和创新的机遇,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与动力,因此,只有加强规范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发展、创新之路可走。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新与主任的努力分不开,也与合伙人的思想统一、目标一致分不开,更与全体律师的理解、支持相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相适应,应当与全体律师的利益分配相协调,只有个人利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法制化进程相适应,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才有坚实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发展和创新。

摘要: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该是人合加资合的共生体,只有人合而没有资合,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强大、全面的发展动力,某些利益分配也会失去平衡;只有资合而没有人合,律师事务所则会因利益分配失去平衡而分化瓦解。人合加资合,是典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其内部矛盾也不可忽视,化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矛盾,使合伙人律师及聘任律师相互包容,共同寻求利益分配、扩张的平衡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重要基石。

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篇三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四

XXX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申请增加合伙人3名,姓名为×××,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三人均已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历,符合合伙人条件。特此申请变更备案,请给予批复为盼!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6.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篇六

法律服务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天循律师事务所 乙方:允能法律服务公司

第一、合作目的与宗旨:甲方是经天津是司法局核准的由四名合伙律师和一名非律师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律师所。乙方是从事

公司类法人。双方在财产、账务、人员、办公场所等各自独立,不存在混同。双方在业务范围的交叉或业务上合作不影响各自的独立性,双方就共同在利用诸如商会/协会的平台上互相协作,在处理银行/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资产或应收账款等法律性事务上互相协作。充分利用资源、共享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二、合作范围:银行逾期贷款的回收。

第三、合作方式:甲方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法律咨询、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商务谈判等。乙方的服务内容介绍案源、提供信息、对接商会/协会、联络银行等。

第四、甲方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法律事务有合伙人会议作出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于2日内书面回复乙方,评估通过的由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乙方服务的客户,如需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则有甲方律师独自承接办理。

第五、甲方的义务:委托的风险结果有甲方承担。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比例和方式,向乙方付清费用。

第六、乙方的权利:乙方独立开展业务,有权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交给甲方承办。

第七、乙方的义务:乙方案源拓展费用自担,乙方对外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乙方持有甲方的宣传资料等并不意味着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人与甲方的委托合同是唯一的合法委托手续。

第八、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一年。

7.庄子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财务预算、决算及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采用公历,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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