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2025-01-26

浅议矛盾纠纷化解(精选7篇)

1.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篇一

关于我镇矛盾纠纷、信访积案包案办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

经过为期两周的全面摸排,共收集矛盾纠纷62条,经镇维稳办梳理后全镇现尚未化解的矛盾纠纷、信访积案47条,按照“矛盾纠纷大排查、信访积案大化解、信访秩序大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就包案办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领导包案

镇上交办的信访案件由包抓领导分别包案负责(责任分解见附表)。按照每个案件“一个小组、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原则,各包案领导负责案件的办理结案,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二、坚持分类化解

1、一般纠纷

各村排查出的邻里纠纷、庄基纠纷、涉及村务的纠纷,以各村为责任单位,具体由调委会负责调解。

2、涉军、涉教、法轮功、非法集资重点人

凡是涉及有涉军、涉教、法轮功、非法集资重点人的村,书记、主任负责,特别是赴京非访人员,要逐人成立稳控工作组,全面落实五包措施(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防止其重复进京非访和赴省市缠访闹访。

3、信访积案

对于时间跨度大的信访积案化解,镇上将成立工作组,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由包片领导负责,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参与,落实“五包”责任制(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包人员稳控),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化解。

案件办理中,对诉求合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一次解决到位;对诉求合理但要求过高的,要耐心细致疏导,促使“案结了事”;对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其息访。

三、做到按时限办结销案

镇交办的矛盾纠纷、信访积案要在限定的时限前报结,逐案销号。办结件要形成书面材料留档备案。

附件:镇矛盾纠纷、信访积案交办件领导包案分解表

2.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篇二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 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 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 在这种情况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 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 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现今的历史时期,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的稳定, 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 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 可分为结构性矛盾 (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 与非结构性矛盾 (一般性矛盾) ;从风险预测上, 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 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 毛泽东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 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 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 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 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 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 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 矛盾纠纷成因复杂, 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 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 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 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 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 形成了利益群体, 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发生。例如, 从1993-1999年, 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 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 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 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 时而平缓, 时而激化, 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 发展却较快, 事前毫无征兆, 往往是一触即发, 酿成群众突出的信访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 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 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 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 社会贫富分化严重, 社会公正缺乏。

改革开放30多年, 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 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 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 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 2006年升至0.496, 2007年达到0.48, 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 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 那么“富人的阔绰, 会激怒贫者, 贫人的匮乏和嫉妒, 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 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 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在政治生活中, 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行使政治权利, 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 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 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 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 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 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如游行、请愿、罢工等, 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腐败现象存在。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 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 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 体系不够健全, 规定不够完善, 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 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 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 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 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 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 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 政府陷入“维稳”悖论。

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 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 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 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 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 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 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 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 维稳目的难以实现。

(1) 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 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 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 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 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 诉讼制度局限凸显, 功效低下, 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 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 诉讼是最后选择, 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 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 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 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 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 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 (2) 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 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 资源严重闲置, 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 听从政府调解, 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 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 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 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 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而其他化解形式, 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 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 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 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 可操作性程度较低, 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 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 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 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 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 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所以, 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 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 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 减少社会贫富分化, 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 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 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 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 鼓励公平竞争,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 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 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 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 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 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 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 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 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注重社会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 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 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 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 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 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 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 同时防止司法腐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 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 法制上惩治腐败, 防止腐败, 根治腐败, 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 扩大人民民主, 确保人民的监督权, 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 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 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 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 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 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 (2004) 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 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 、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 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 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 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 提升政府公信力, 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 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 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 转变工作作风, 变上访为下访, 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 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 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 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 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 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 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 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 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 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 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 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 以个案为平台, 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 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方法,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 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ADR) 。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 缩写为ADR, 起源于美国, 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 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 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 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 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 或者缓和社会矛盾, 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 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

苏力 (1996) 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 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 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 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 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 其存在有着必然性, 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 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新旧体制的转换, 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 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 各种矛盾纠纷接踵, 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 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 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 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 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摘要:社会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目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特点进行分析, 深入探究了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3.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篇三

【关键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认为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提前介入、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从源头抓起,从小事抓起,从矛盾纠纷的起始状态抓起,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筑牢了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和谐安定的环境。

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减少矛盾聚积

抓早,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知道,矛盾的发生总是要经历从诱因到积累、膨大的一个过程,如果留意诱发矛盾的起因,从起因着手加以消除,所付出的成本最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小。在一次工资套改过程中,由于考虑到岗位类型多、岗位工资差别大等实际问题,在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后,基层领导干部分别深入车间岗位召开座谈会,倾听不同岗位职工的意见,用上级的政策解疑释惑,统一了思想认识,保证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由此看来,抓早对于排除和化解矛盾是多么地重要。

抓小,体现了对稳定工作无小事的认识。抓小,需要从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所谓“防微杜渐”就是这个道理。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必成大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所发生的社会稳定事件,留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时刻在警示着我们,抓稳定工作,必须从抓小出发,只有抓住了“小”,才能防止住“大”,只有消除了无数个“小”,才不至于酿成“大”。

要有效阻止社会矛盾由“小”向“大”的发展,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抓小。党员干部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经常倾听群众呼声,真正掌握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忧什么。在真心帮助群众,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心贴心的过程中,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进取的精神感召群众,以务实的作风服务群众,以科学的方法引导群众,激励和组织群众共创美好未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事情”和“小问题”,避免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酿成大事件,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冲击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抓苗头,体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任何事情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对于矛盾来说也不例外,总是在发生之前有一定的苗头,抓苗头就是要扼制苗头使其不能形成“气候”。矛盾一旦漏出了苗头,说明已经有了它发展成长的土壤,如果不能及时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它将很快进入膨胀期和矛盾激化期,从而错失有效化解的良机。2005年发生在安徽池州的“6·26”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6.26”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很普通的治安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越闹越大,直至演变成打砸抢烧事件,主要是起初处置不当,延误时机,致使少数不法分子乘机制造谣言,蛊惑群众,所造成后果之严重、影响危害之大,是池州建市以来从未有过的,给池州的形象、池州的稳定都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之后发生的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都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结果。

二、坚持全程全面全力抓化解,杜绝矛盾再生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从根源上深挖矛盾纠纷的诱因,排查任何不稳定的苗头,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这就需要发动全体党员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构筑一道全员参与、全时空监控、全方位覆盖立体监控网络,哪个部位出现异常,不仅讯息反馈迅速通畅,而且人员到位及时,处置方法得体,在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立体攻坚战中游刃有余。

一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每次大的政策调整都会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矛盾。产生矛盾不可怕,只要搞好沟通,把上级的政策解释清楚,群众都会理解的。二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切实关心群众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就要从关心矛盾纠纷发生的主体出发,身不离基层,心不离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基层支部在年初制定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就把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推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到班组、岗位,普通党员承包到人的责任区考核制度,以加强党群干群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主动出击,变坐等职工群众“上门”为“下访”,用“望、闻、问、切”四字工作法发现问题,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坚持党管政管齐抓共管,营造长效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要抓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本地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执政理念,切实做到“一手抓经济促发展,一手抓稳定促和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把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当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位置。一方面,要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点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岗位,做到责任不推脱,问题不上交;另一方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逐人逐件建立台帐,进一步明确包保对象,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双方定纷止争,息事宁人。

二要抓责任,落实矛盾化解措施。没有责任就没有落实。

三要抓奖惩,激励维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充分调动维稳工作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准备大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全年工作重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于矛盾纠纷排查深入、化解及时、成效显著的基层队和主要人员,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奖励;凡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不当或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基层队实行建中考核评先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06期。

4.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材料 篇四

——白塔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几点做法 白塔镇地处博山北郊,位于博山新区新城规划范围。下辖19个村、社区,人口4.02万人,面积36.9平方公里。支柱产业为汽车配件、新材料产业,是淄博市经济强乡镇前十强。

众所周知,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各种矛盾就越是种类繁多、越是复杂,诸如土地纠纷、拆迁安臵纠纷、劳动纠纷、改制纠纷等时有发生。近年来,白塔镇把平安建设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以固本强基维稳工程建设为抓手,突破“就信访抓信访,就稳定抓稳定”的传统思路,积极探索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寻求发展,围绕发展抓稳定、抓好稳定促发展的新路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完善网络、充实人员,构建大信访、大调解工作格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工作网络建立、维稳队伍建设是维稳工作的基础。

以高效快捷为原则,建立了“六位一体”的基层工作联动网络,即由镇包村(社区)党政领导、包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民警、村、社区基层联络员、调解员、治保主任构成基本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确保有人干事。充分发挥“一村一警” 和基层联络员、调解员作用,掌握村情民意,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公开接访制度,按照全区固本强基维稳工程要求,每个工作日有一名党政领导公开接访,接访领导做到按时到岗,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狠抓维稳队伍素质提升,增强综治维稳力量。整合司法、信访、调解队伍,积极选调有专业知识、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综治维稳一线,形成维稳工作专业队伍,采取以集中培训、以干代训、撰写接访心得等为主要方式的强化训练,使维稳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了人人能接访、个个会调解。同时,将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纳入到维稳综治领导机构,作为维稳工作的预备队伍,充分利用群众团体的思想阵地,广泛宣传维稳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基本的法律、法规,在全镇营造起良好的维稳舆论氛围。全镇19个村、社区都成立了综治中心,实行综治、调解、信访联合办公。全镇共配备专、兼职维稳人员108人,其中镇综治办20人,综治调解员65人,信访基层联络员23人,夯实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基础。

--创新方法、总结经验,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维稳工程的重点在基层、基层工作的关键在组织、组织建设的根本在干部。该镇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制度建设,经过长期摸索,形成了一系列科学、规范、高效的长效机制,为维稳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一是落实村级规范化管理制度。村级事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农村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工作中该镇高度重视基层班子建设,全面落实“书记抓,抓书记”的要求,集中推行农村基层干部“三三”工作法。落实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推行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村级事务的决策、执行进一步规范,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北汽海华汽车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按时落地,就得益于村级管理制度的不断规范。海华汽车部件项目是在金融危机影响尚未触底之时逆势而上的,是与 北汽公司强强联合,符合白塔镇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且科技含量高的好项目、大项目,对于拉动全镇经济将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为项目牵扯占地这个容易引起信访事件的敏感问题,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镇组成工作组提前介入,首先对有关社区从工作程序上进行把关,严格按照社区党总支会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决策、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对占地这一村级重大事务进行了决策。其间,部分群众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一度使项目受到阻碍。镇工作组和社区两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使各方利益群体得到满意结果,最终项目得以顺利开工建设。目前,20000平方米的车间已基本完工。通过这件事情,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思考问题,真心为老百姓办事,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我们的工作就会得到老百姓的支持。

二是实行信访案件严重级别预警、分级负责制度。信访案件、矛盾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面广、量大、内容杂,为抓住最佳解决时机,尽快地解决出现的矛盾纠纷,有针对性地处理那些对社会影响大、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实行了信访案件严重级别预警、分级负责制度。先由接访领导和维稳工作人员,对接访事件进行初步过滤,甄选划分为重大矛盾、复杂矛盾、一般矛盾三个级别,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和包村人员一岗双责制度,确定不同的具体责任主体进行化解。重大矛盾包括群体性上访,牵扯利益群体较为复杂的事件,对社会副面影响比较大的恶性事件等,由主要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亲自关注、亲自接访、亲自参与、亲自解决、一办到底。复杂矛盾包括上访群体要求比较明确,但 需要协调几个部门进行解决,或是涉及资金落实等比较实际的问题,由接访党政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对案件进行跟踪处理,全面协调,直至群众反馈回满意结果。一般问题,由接访领导当场落实包村干部、责任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给予答复处理,直至上访群众满意。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镇还实行了一事一议审理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召开由镇专职副书记召集,具体包案领导、相关责任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对排查及接访的比较复杂的矛盾隐患和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共同制定调解方案。

三是对上访老户实行“五步”工作法。解决老上访户历来是基层信访工作的第一难题。该镇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关注民生,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一“访”,深入走访、全面梳理,认真从案件中分析研判信访人诉求中合理成分和不合理成分。二“谈”。在对案情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与信访人面对面、心贴心的谈案情,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三“帮”。对信访人的现实生活给予更多关怀和帮助,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通过纳入“低保”、给予生活救济、逢年过节慰问走访、帮助推荐就业岗位等各种方式来解决信访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我镇原广播站于2006年进行改制,划归青鸟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对原广播站部分职工进行了辞退,这几名职工,上访反映要求享受退休待遇。经调查,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原广播站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答复处理,但上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坚持要求按其想法落实退休待遇,并一度情绪特别激动,甚至在领导办公室里拿着农药瓶要挟寻短见,并不断的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针对 这一案件,我们了解到上访人生活上确实存在一定经济困难,将他们当作特殊困难群体,在政策范围内,全力进行帮助扶持,发放部分生活困难补偿金,帮助推荐就业岗位,并及时咨询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了一次性补偿。矛盾的利益主体总是多方的,当辞退的这一主体得到满意答复后,原广播站改制时留用,至今仍然在岗的几位职工,提出了也要得到一次性补偿。包案领导多次与他们促膝长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认识到了所提出的要求的不合理性,最终信访人息诉罢访。四“解”。以“事要解决”为原则,对信访人反映问题中的合理成分,在政策范围内,全力解决信访人反映合理的问题。五“控”。对于经过重新研究、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认定为“无理上访”的案件,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将上访人稳控在当地。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强基维稳的巨大合力 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建立健全了领导负责机制,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暴露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以及群体性上访反映的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上门倾听群众心声,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深挖矛盾根源,彻底化解矛盾。切切实实对全镇安全稳定负起总责,并对全镇广大干部职工起到表率作用。2009年12月底,白塔社区因博山弹簧厂集体企业改制而引发问题,矛盾不断升级,由中断改制到矛盾转移,发展到白塔社区居民100多人上访反映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这一事件看似是一起罢免事件,但实质却是因为村企业改制程序不完善、办法不透明、方法不对路、工作不细致而 引起的。因该村一直是先进单位,相对比较稳定,上访事件发生后,镇党委非常重视,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在广泛听取企业职工、企业、村委会成员、上访群众等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迅速理清了事件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找到工作的切入点,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指导村两委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改制方案;二是按照“四议两公开”原则对方案进行审议决议;三是针对村民罢免要求,同意总支书记主动辞职,消除罢免目标,并对村两委班子成员予以及时调整;四是积极物色既能消除村民罢免意见,又对改制企业有收购意向的企业及时介入,平衡了村两委、上访群众、企业负责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样不仅使村民利益得到保障,主动终止了罢免程序,而且使企业成功改制,通过资产重组成为镇域产能过五亿元的骨干企业之一,同时村收回净资产,确保了村集体利益。企业改制后,职工工资涨了50%,为职工购买了各类保险,对原企业负责人(原总支书记、社区两委成员)聘任为顾问,最大限度予以关照。这一事件的成功解决,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稳定是发展的生命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有百姓的幸福安宁,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同时经济发展又是解决一切矛盾的基础。社会和谐稳定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已是日渐丰硕。

促进了发展,提升了实力。2009年全镇完成规模工业营业收入115亿元;利税10.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入完成20亿元;实现财政收入581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370元。同时强 化企业梯次建设,重点培植骨干企业,实施“22510”工程,实现全镇经济可持续发展。计划用3年时间培植产能过50亿元企业2家,过10亿元企业2家,过5亿元企业5家,过亿元企业10家。其中,海洲粉末冶金一期年产30万吨粉末冶金材料、北汽海华汽车部件生产基地一期6万吨汽车板簧、宏泰科技一期5万吨合金铸钢件工程将于今年五一竣工投产,新材料和汽车部件两大产业集群逐步壮大。

实惠了群众,改善了民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三路一河九社区”为主框架的城市空间布局逐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供水中心一期工程顺利竣工,白塔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两区三村工作稳步推进,仅2009年一年,开工建设住宅楼16幢,建筑面积达6.4万平方米。实施村村通工程,辖区内道路基本实现了全硬化。以低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教育文化体系也逐步健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以上是白塔镇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总结归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从基层基础工作入手、从长远机制完善考虑,最大限度从根本上化解不和谐因素,经济发展才有保障、社会事业才会繁荣、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5.排查化解学生矛盾纠纷案例 篇五

─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往往是因为学习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一些小事,有时就是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小磕碰、一次小接触,或一个道听途说,许多时候还是误会造成的。同学之间交往时,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小磨擦,小碰撞,俗话说的好:时间长了,哪有勺子不碰锅沿的。有时中学生之间的矛盾可以自生自灭,但有的不可以,需要老师去解决。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小学生们之间的矛盾呢?下面是我多年来的一些经验:

一、先查清原因

了解是教育的钥匙,是公正客观解决问题的前提。更何况现在的中学生见多识广,犯了错误,轻易不会认错,除非你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为此,老师只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才能有分寸地对症下药,解决好矛盾。

二、端正自身态度

中学生之间发生矛盾之后,会出现告状现象。老师此时应耐心听完双方的辩解,认真对待,会增加学生对老师的信赖。因为在成人看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在学生的心目中却是大事。学生往往把向老师告状当做解决问题的方式。因此,学生倾吐时,老师如果认真听了,学生对老师的信赖,矛盾也就解决了一半。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

学生发生矛盾,双方都有责任。老师把对方找在一起,让他们先说说自己做错的地方,再说说对方错在哪里。错了向对方道歉。当对方做自我批评时,另一方的气也就消个差不多了。借此机会,老师还可以进一步引导双方明白搞好团结的重要性。另外,对个别学生批评教育、发扬相互谦让也是处理小学生之间矛盾的好方法。下面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典型事件:

2014-2015学年下学期在我所教的七年级班内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的下午课前,我到教室里去,发现有两名学生没来:一个是因为随便说话常让人生气但却又热心上进的小男生,一个是开朗活泼爱笑爱闹的女生。没放在心上,随口问了句,得到的回答却让我吃惊“他们两个打架了!”“他们两个......”学生们七嘴八舌的跟我说。不行,这样子我听不明白,一位细心的女生看出了我的迷惑,举手说:“老师,我知道!”于是,别的学生安静下来,都听她讲。原来,数学老师让那个女生抱着一撂作业本给同学们发,做为课代表的男生去抢来自己发,于是争抢之下打了起来。然后就被送进了办公室,等候我的处理。明白了事情的过程,我反而平静下来。看着学生们还在讨论这件事,我安排他们继续写单词,并对他们说:“静下心来做自己的事,这件事就交给我了!”学生们会心的笑笑,端正写作业。

办公室里,两个孩子站的笔直,看来已被另外几位老师询问过了。女生还有些抽泣,我把男生拉过来:“你可是真是英雄,是吧?跟女孩子打架也不怕丢人!”然后,我让女生先回去,问男生:“你们谁打过谁了?”男生低着头不说话,最后终于憋出一句:“我打过她了!”我哈哈一笑:“你还好意思说,能打过女生很自豪是吧?”男生红着脸急得要落泪的样子:“我也不想跟她打架,真的,我不想打架。”我忍住笑,一本正经的跟他说:“你这是好心办坏事。不过既然事情你已经做下了,男子汉大丈夫,一人做事一当,你给我想个办法解决掉吧!”这下小男生傻眼了,脸上一片茫然。过了好久才又憋出一句话:“老师,你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吧!”我说:“那不行,又不是我打架,我怎么给你处理呢?还是得你自己想办法。”然后又借机开导:“身为男孩子就要多担责任,有包容之心,不斤斤计较。出了事情自己不能躲,要多思考,吸取教训!”眼看上课了,我让他先回教室,下课之后跟那位女生一起来。

下课之后,我故意躲了躲,然后又去教室看看,呵呵,两个孩子早就有说有笑了。我一脸严肃的走进教室,小男孩赶紧大声叫女生的名字,跟着我到了办公室。我跟女生说:“他打了你,你肯定很委屈。这样吧,你出个主意,咱们整整他!”女生这个时候却腼腆起来,半天才说:“不用了。”我说:“为什么呢?你可是受害者,我给你整他的权力,没事,你尽管说。”女生笑笑说:“我不委屈了,也不生气了。”听到这句话,我赶紧再给男生做思想工作:“你看,人家小女孩都比你大度,都原谅你了!”男生连连点头,很为自己做的事后悔。

一场小小的事故就这样解决了。虽然已经是七年级的学生了,但孩子毕竟是孩子,打架过后很快就会过去。若是把打架当成大事来对待,反而会让他们不知所措,甚至因此起了仇恨之心。就像幼儿园里的小朋友打架,当家长当成正事解决的时候,两个孩子早就抱在一起玩了。

总之,学生之间的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我们的教育只注重把事态平息,不重视事前预防,不注意教给孩子避免、解决人际冲突的技巧和必要的心理调节,这对孩子的道德观、世界观和身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叛逆思想的萌发,面对人际冲突,如不能理性解决,习惯使用暴力,久而久之不仅会扭曲孩子的心灵,将会危及社会的安定,更有甚者将会步入犯罪的深渊。但是,只要我们针对学生人际交往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运用有效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冲突,勇敢地面对冲突,巧妙地解决人际冲突,并持之以恒加以培养,学生一定会掌握现代社会生活所必备的解决人际冲突这一素质。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杨桂云

6.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篇六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步入法治化轨道,让占全国局大多数农业人口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人员的努力,土地确权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等环节已基本结束,进入登记颁证和建档入库环节。在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一整套解决登记确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法: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各村专门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抽调熟悉情况的老干部、老党员、老队长参与这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宣传发动、业务指导、调查测绘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实行分工到组、包干到户,切实形成了各级分工协作、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定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工作的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实施过程中各个层面宣传口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协调统一。坚持“试点先行”,着力搜集梳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整村推进时打好“预防针”。创设农户农地代码,以村组为单位,对所有农地实行统一编码,有效解决因地块分布零乱造成的承包户登记凌乱不清的问题,切实做到精准登记、精细管理。

二是把握政策原则。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和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保持稳定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宣传这次确权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不是重新分田。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要求各村组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做到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确权工作不与农民承包费用、劳务挂钩,也不作为农业补贴的基数。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地为主原则。凡土地己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万顷良田、土地整治、流转等原因造成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公示,登记表和测量图在各个小组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纠正,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五是村组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街道牵头负责,各村组具体承担实施。

三是做实前期准备。针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村落实“四个强化”,做实前期准备,夯实工作之基。即:强化宣传发动,通过发放致农户一封信、印发政策汇编、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保证每个农户都知道确权工作,对外出不能及时回来的农户进行委托的要有委托书;强化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实地演示、外出学习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土地确权业务培训班,深入理解政策,掌握技术路线。各村居召开培训会帮助各工作组成员学深学透确权登记的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理解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技术支撑,提前搜集整理二轮承包以来的土地分配到户清册、税费合同到户表、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等基础资料,摸清二轮土地以来的农户变动情况、人口变动情况、征地情况、村组道路、推塘等具体情况,从省国土厅所属测绘机构购置1:1000左右的街域航拍图制作工作底图,并通过公开招标精心选择测绘队伍,为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技术基础。

四是严格规范操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强化技术规范,按照上门调查、地块指认、图解测绘、公示审核、归户签字、建立登记薄和建档入库等步骤稳步推进工作开展。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按照预定程序不变不偏地抓好各环节工作。入户前准备,各生产组在测绘工作人员入组前可先行对本组各个农户的人口、田块、四至情况进行登记摸底,测绘人员进入后,对每户进行登记,同时进行土地确认,可采取以图指地,也可以地落图,登记的面积包含合同面积、目前面积等,农户在家的进行签字,不在家的可放在公示后公示表签字,对界址不清的,要求工作组组织村干部、测绘人员、当事农户以及在当地有公信力的村民等四方人员深入具体地块进行实测。确保信息登记“真”、土地测绘“准”、操作规程“全”

7.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篇七

一、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

中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有三种———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从目前来看, 这三种医患纠纷处理机制都无法满足医患纠纷的现状, 它们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1.协商和解时间过长。从某地区三级医院对他们近四年间71例医患纠纷的纠纷解决时间调查中发现, 通过协商解决的时间跨度平均为二十二个月, 若协商不成再进入诉讼, 平均时间近四年。这样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时间无论对于我们患者还是医院方都是难于接受的, 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甚至滋生了一些不法之徒专门从事“医闹”的职业, 给医患双方“火上加油”, 最后只能造成医患双方两败俱伤的局面。

2.行政调解调解力度不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父子关系”, 行政调解缺乏程序保证, 调解人员往往都是来自卫生管理部门。因此, 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就存在显失公正和公信的可能性, 容易造成处理结果偏袒医方, 造成患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此外, 行政调解是基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之上的, 对于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中国的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表示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调解。

3.民事诉讼方式审判效果不佳。中国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难于面对日益增长的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医患纠纷。同时, 法官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 面临证据的采信, 必然需要专家鉴定人的帮助, 而中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又存在公正性不足的问题, 若法院的判决中过分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合, 必然会使患者不服判决只能把矛头又指向卫生行政部门或鉴定部门, 造成难以诉讼终结。此外, 司法程序烦琐, 耗时较长, 诉讼成本较高也是医患纠纷民事诉讼解决方式不足的表现。

综上, 目前中国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困难集中体现在医患纠纷定性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难、法院判决结案难这四个方面。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 患者、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普遍表示医患纠纷难沟通、难协商、难处理、难平息, 而人民法院也经常不得不面临医患纠纷无法判决的尴尬境地。

二、医事仲裁方式的优势

医事仲裁, 是指医患双方约定当双方发生争议而产生医疗纠纷时, 同意将双方的争议交付专门的仲裁机构居中裁判以解决其争议的处理方式, 它包括了医疗事故在内的所有医疗纠纷的仲裁[2]。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 必须在诉讼之外建立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 医事仲裁是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最盛行的方式。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已有二十年以上的医事仲裁经验。医事仲裁机制较其他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 有以下比较优势。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 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适用的法律, 能够有效避免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公正因素及地方保护主义。

2.专业性。仲裁实行专家办案, 仲裁员队伍是由多方专家组成的, 仲裁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 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 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 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3.效益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按案情的简单与否而不考虑标的额大小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 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 如有人为了一元提起一审、二审、再审。仲裁本身的快捷性使得纠纷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此外, 仲裁可以实行可以象征性收费或不收费, 节约了相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4.灵活性。一般各国法律只会规定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而具体程序则可以由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因此, 仲裁的程序简单于诉讼程序, 在仲裁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审核等都不像诉讼过程那样死板, 防止医患纠纷处理时间的过分拖延。

5.保密性。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 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的干扰, 可以减少媒体过分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有利于保护医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患方的隐私, 使医患纠纷能在一种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化解。

6.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 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 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人员, 不隶属于仲裁机构,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干预, 同时, 各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确保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7.执行力。中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定, 仲裁裁决是直接的执行依据。因此, 医事仲裁的裁决书同民事判决的判决书一样, 都可以作为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就是医事仲裁结果的执行力。

三、构建中国医事仲裁制度

中国仲裁法已实施了十多年, 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 但医事仲裁作为一种全新的医患纠纷解决制度在中国具有前瞻性, 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充分考虑我们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 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 确保中国创立的医事仲裁制度能够立足本土又具前瞻性。

(一) 中国医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医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手段, 不能将现有的仲裁制度全盘否定, 其内容应包含一般仲裁制定的内容。同时, 医事仲裁本来具有的特殊性, 必然要求其内容具有不同于一般仲裁的地方。笔者就医事仲裁制度不同与一般仲裁制度的特殊性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以期抛砖引玉。

1. 医事仲裁范围。

中国仲裁法明确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进行仲裁。同时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仲裁。因此, 笔者认为, 中国医事仲裁制度的范围包括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也包括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如医疗费用纠纷等财产性损失。而确定医事仲裁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保持现行仲裁法仲裁范围结合式的传统形式, 即列举可以仲裁的情形也列举不能仲裁的情形。在此, 笔者认为, 涉及医疗犯罪的争议, 涉及道德伦理的医疗争议, 涉及因强制性医疗引起的非人身损害性争议如法定的传染病人必须强制隔离治疗, 患者或家属对该治疗过程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提出异议等为医事仲裁的排除范围。

2. 医事仲裁协议。

医事仲裁协议是指医患双方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的实体医患纠纷法律争议, 提交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医事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医事仲裁协议按照其外在的形态可以分为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医事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态出现是医事仲裁协议书。医事仲裁协议表明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医患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是他们共同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台湾的医疗法第5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进行调解, 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调解不成, 这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医事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笔者认为, 台湾的任意医事仲裁经验值得借鉴。

3. 医事仲裁组织。

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 都必须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 因此建立中国医事仲裁机构也应当分步骤来进行。首先, 构建中国的医事仲裁制度可以先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基础上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担任仲裁员, 仲裁医患纠纷。其次, 在各方条件成熟, 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成立医事仲裁委员会, 但应由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在医师协会、律师协会[3]。最后, 设立医事仲裁庭。我们现存的仲裁制度中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等“准仲裁”制度的经验, 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特别仲裁机构是可行的[4]。

4. 医事仲裁程序。

医事仲裁程序包含了一般仲裁程序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及开庭和裁决三个部分。但每个部分又有其独特的地方。首先,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公道正派的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 (特别是医事法律工作者) 、公证人员等专家组成。同时, 考虑到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仲裁庭必须采用合议庭的形式, 仲裁员也可以由3名增加到5名或7名。其次, 医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应该是待定的。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裁决后一年内随时请求法院确认仲裁裁定, 也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定[5]。中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达成统一认识, 尽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不轻易否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精神。这样规定的好处其实还可以打消医患双方对传统“一裁终局”的担心。最后, 笔者认为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纳入医事仲裁中来。如前所述, 医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具有相应的医学和法学专业知识, 因此无须在医事仲裁过程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而直接由专业的仲裁员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结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医事仲裁的效率, 更体现了医事仲裁的经济性和快捷性。

(二) 中国医事仲裁的配套措施

纠纷处理机制的多层次与多元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如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所言:“以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的”, “如果把视野扩展到社会整体层面上, 考察纠纷全体的正确解决, 就有必要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与审判的纠纷解决同等的作为研究对象”[6]。因此, 医患纠纷的解决, 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也必须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实现诉讼与非讼方式的功能互补。笔者认为, 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中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引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自治性很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 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 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7]。因为, 作为医事仲裁的配套机制——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将能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的解决。而现实中也确实有些三级医院已经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了,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江苏省秦淮区某家医院率先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接待室, 公示工作内容和调解人员, 每周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 配合医院接待患方, 为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 既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 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处成功率[8]。

2. 设立医患纠纷医事法庭。

人最保贵的东西是生命, 世界上任何涉及生命的纠纷都不应该作为一般的事件来处理。同时, 中国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与复杂性并不低于知识产权纠纷, 因此,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应比照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成功经验, 在现有的司法模式下设立医事法庭。目前医患纠纷案件的受理方式, 绝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还是像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采用随机的方式分配给主审法官, 这样的做法使法官无法积累专业经验, 提高审理质量, 而设立医事法庭的优点就在于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人员具有专业性, 同时, 可以积累医患纠纷审判的经验, 减少医患纠纷的错案率, 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此外, 笔者认为, 医患纠纷的一审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且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法庭, 这样可以提高医疗纠纷的审理质量。

3. 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流程。

众所周知, 医患纠纷是一种特定领域内, 且专门性很强的纠纷, 因此, 对于这种纠纷的解决应避免统统向法院集中, 而应以为主。同时, 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独立, 维护法律统一的提前下, 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这些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 并尊重他们的处理决定, 避免轻易地撤销他们的处理决定。笔者认为, 多元化、多层次的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应该如下:首先, 发生医患纠纷后, 可先进行民间调解, 若医患双方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了医事仲裁协议, 也可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纠纷。其次, 若民间调解成立, 则医患纠纷解决, 若调解不成, 可再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最后, 若行政调解成立, 则交付执行, 若行政调解不成, 则进行医疗诉讼。这里需要指出的一是司法审查在民间调解、医事仲裁和执行中都应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医事仲裁的时间点跨越是很大的, 可以在医患纠纷一发生后, 也可以在民间调解不成后, 甚至可在行政调解不成后。

四、结语

近年来, 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赔偿和救济等方式上作出一系列重大变化, 而且, 在处理这个特殊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上也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纷纷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和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 将医事仲裁机制引入医患纠纷领域, 鼓励和发展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不失为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处理纠纷方式。然而, 中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 医事仲裁却没有真正起步, 在医事仲裁机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的今天, 笔者认为, 中国应尽快建立并健全这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关键, 盖小荣, 郑宇同.ADR解决中国医患纠纷的可行性分析:医患双方的调查[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 (10) :42-43.

[2]丁影.论医事仲裁制定在中国的建立[D].海口:海南大学, 2007.

[3]孙东东, 吴正鑫.关于中国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 (4) .

[4]谭兵, 黄胜春.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528.

[5]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295.

[6]华双梅, 娇丽, 宋羽秀.试论中国医疗事故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J].医学动物防制, 2006, (5) .

[7]唐键, 倪伟.论两种调解方式结合处理医疗纠纷的新机制[J].中国医院管理, 2008, (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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