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发行方案

2024-07-18

公司债发行方案(共5篇)

1.公司债发行方案 篇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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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第一步 公司决议 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名称

2、本期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期限、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3、承销机构及安排

4、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需要重点注意事项 ① 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案 ② 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 ③ 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等),积极寻找担保方 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 第二步 尽职调查

l 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履行其承销商职责,结合发行人情况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 承销商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私募债券发行材料并报送交易所进行备案 需要重点注意事项 ① 由于备案材料要求发行人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的财务报告,因此需发行人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审计事宜 ② 发行人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准备材料 ③ 主承销商可与其他中介机构一同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步 备案发行

l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 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需要重点注意事项 ① 材料申报后与交易所积极沟通,做好反馈回复工作 ② 积极寻找债券投资人,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③ 选择最佳发行窗口,顺利完成发行工作 第四步 转让服务

l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证监会批准)。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交易所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需要重点注意事项 ① 材料申报后与交易所积极沟通,做好反馈回复工作 ② 积极寻找债券投资人,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③ 选择最佳发行窗口,顺利完成发行工作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成本

(此表所示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以和证券公司协商)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转让

私募债券可以以现货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

私募债券投资者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交所)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深交所)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介绍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的背景

从2008年以来,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目前迫切需要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在第四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之后,证监会郭树清主席倡导提出“高收益债”,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立足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作为公司债的一个种类,非上市中小微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目的不着眼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形式特征,将引入多种增信方式,加强在选择企业、增强信用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也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投资渠道。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界定

1、定义

非上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委托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两个试点办法、两个指引(指南):两个交易所先后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规则:证券业协会和登记结算公司相应出台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结算规则

2、中小企业界定

(1)发行对象: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根据从业人员人数或营业收入按行业划分划分为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的中小企业界定文件详见附录)(2)行业上:暂不包括金融业和房地产业

(3)试点区域: 截至目前,深交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已扩充至十六省五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新疆、云南、江西、广西、黑龙江、陕西和湖南。注:

1.如何认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房地产行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金融行业,不仅包括由金融管理机构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凡从事投资性或融资性业务的均视为金融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 2.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能否发行私募债券 目前,交易所尚不受理城投公司和地方融资平台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目前,深交所明确不受理,上交所可商量)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优势

发行便利性优势:发行条件宽松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条件较为宽松,对发行主体的财务情况和信用评级均没有进行限定,而且对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未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其提供了现实的快捷融资渠道 产品设计优势:满足企业不同融资需求 ① 债券发行主体:可由发行人单独发行,也可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② 债券计息方式:可采用贴现式,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③ 采用含权设计:可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减少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及风险 ④ 增信措施:可自主确定增信措施和信用评级安排,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权风险 ⑤ 市场创新: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条款。灵活多样的设计可以满足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募集资金优势:发行总额无限制,募集资金投向要求宽松 ① 私募债券发行总额无任何限制,可由发行人根据业务需要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 ② 私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要求宽松,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投资等,能灵活满足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等多种需求

发行备案制优势:发行周期短 私募债券采用备案制,不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仅由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发行周期短、前期投入少、发行结果可控等优势

稳定性优势:中长期限,优化财务结构 ① 根据政策导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限以1-3年中期为主,且债券大多按年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借款期内现金流出比较确定,有利于保持财务稳定 ② 发行主体可根据债券的不同付息方式,安排财务计划 融资渠道优势:扩宽公司融资渠道 ① 私募债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外的又一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债务结构,增强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能力 ② 私募债券由于可设置选择条款及可在交易所转让,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利息成本较低

控制权优势:不会分散大股东控股权 ① 在行业整合加剧的环境下,债务融资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的控制能力,不会对现有股东控制权造成潜在威胁 ② 在未上市企业发展过程中,股权融资空间有限,如以较低的价格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是对公司价值的低估 监管机构及政府大力支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工具,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例如,北京市、深圳市均出台了支持鼓励措施,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园区内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每年补贴利息3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年限不超过3年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和美国高收益债的比较

从规模和市场活跃度来看,美国垃圾债市场是成功的,成为高收益债市场的典范。交易所目前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美国垃圾债券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以下明显的不同。

1、定义不同

目前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带有试点性质,过多强调发债主体的属性而非评级。而美国的垃圾债不重主体,只重评级,指的是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券,穆迪和标普公司分别将评级低于Baa和BBB的债券定义为高收益债券,即垃圾债。

2、发行主体不同

国内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行主体的行业、区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而美国的垃圾债发行主体较为丰富。美国高收益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原本评级为投资级但因盈利能力恶化而造成评级下调的公司。一类是新兴的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初期或者发展期的评级未达到投资级的公司。目前国内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后者较为类似。

3、参与主体不同

国内私募债的投资主体为证券机构、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专户、信托产品,目前机构投资者的范围仍有待扩展,个人客户需要开拓。美国高收益债的投资主体较为多元,包括保险公司、养老金账户、对冲基金等。

4、违约与信用衍生产品发展不同

国内信用债市场尽管有信用事件,但实质性违约并未出现,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加入可能成为违约爆发的先锋,国内信用环境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依然十分落后。

美国高收益债的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在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情况下,高收益债的违约基本与经济周期一致,目前美国高收益债市场已经有系统的违约概率时序数据,违约概率的均值在6%-8%。同时,针对实质性违约的出现,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在美国高收益债市场也获得了良好机遇。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现状

(一)发行情况简介

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发行规模普遍不高,期限以2-3年为主。根据统计,截至2013年7月中旬,中小企业私募债共发行了超过220只,发行规模达到250亿元左右。其中,约有120只在深交所交易,大约100只在上交所交易。发行规模比较平均且规模较小,基本不超过2亿元。期限方面,业私募债主要以3年期和2年期为主,二者约各占发行总量的60%和30%。评级方面,由于没有强制评级要求,私募债发行人进行评级的量很小,不到15家企业公布了主体评级,其中主体级别分布比较平均,主要集中在在AA-、A+、A和BBB这4个级别中,公布有债项评级的债券相对更多,约有45只,主要分布在AA和AA-两个级别。

约半数设立了增新措施和特殊条款。在我们的样本空间中,有近半数约超过100只私募债设立了特殊条款。条款内容主要为回售和调整调整票面利率(设立特殊条款的期限大多在2年及以上)。增信措施方面,同样是约有半数约100家的私募债发行人设立了不同形式的担保,担保方式以第三方担保为主,抵押和质押担保很少。票面集中于8.5%-10.0%,其中城投背景和强担保的票面相对较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私募债票面利率主要分布在8.5%至10.0%之间,其中低于8.5%的情况,我们统计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为有城投背景的私募债,比如比如刚于7月初发行由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3年期13海交投债发行利率为8.10%,而5月由常州市春秋淹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3年期13淹城债票面利率为8.00%。

另一类则为有较强担保方的品种,比如与2012年10月发行的12金豪债,就因有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而票面仅有7.9%。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思路

1.首只引入“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浙商证券承销的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首只引入转股条款的私募债券。“投资者转股选择权”,是债券赋予投资者的一项债转股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行权期限内任一时点,以当时的转股价格将持有债券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发行人股份;若投资者在行权期限内未行使选择权,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附加转股条款的私募债,被认为可以大大缓解中小企业的偿债风险,如果企业能成功上市,投资者还能因此而获得高额的回报。

2.首只去中介化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成本骤降4% 今年5月底,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开业,首批挂牌企业达1200多家。作为首批挂牌企业之一,深圳联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发行了首只私募债“梧桐私募债-增信1号”,票面利率较当前市场平均票面利率低近30%。加上担保费,该私募债的票面年利率为8%,发行成本比同类产品下降近4%。

之所以发债成本大为降低,在于前海增信私募债的最大创新之举“去中介化”。据介绍,该私募债由深圳担保集团提供全额担保增信,减少了券商保荐、审计、评级、承销、评级等环节,从而有效地弥补了中小企业自身信用评级较低的问题,获得投资人较高的认可度,也为发行人争取到了较低的发行利率。除提供担保外,深圳担保集团还同时承担了协助发售的任务,这在国内担保市场也属于首创

除了在发行成本上有所减少外,引入担保公司也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效率大大提升。相比以往企业发债,从立项到各种材料报批最快需要半年时间,而此次增信私募债从企业开始参与、立项到成功发行的周期仅为28天,时间远远短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3.借道中小私募债 银行资产巧妙出表

因票息补偿不足、流动性不佳而饱受非议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如今变身银行借以信贷资产出表的新工具。记者了解到,包括浦发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已尝试将信贷资产包装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用银行理财资金进行对接购买。由于项目、资金来源均掌握在银行手中,原先承销券商更多承担通道功能,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再是“烫手山芋”,而成为众多机构争抢的新业务。

“把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资产”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将原先通过信托机构作为通道发行的信托计划,改作以券商或基金子公司作为通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用理财资金对接授信客户发行的私募债,可以不占用表内额度,表内的额度太宝贵了,所以现在这种方式越来越普遍。

据悉,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标准化资产,不受银监会“8号文”限制,以私募债对接理财资金的操作相对简单易行,故越来越受商业银行欢迎。业内人士透露,除浦发等股份制银行外,目前城商行、四大行都开始已经涉足相关领域。4.保险资金投私募债或破冰

由券商主导的私募债发行市场,不久将迎来新的资金参与者。

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在之前十余项保险投资新政的基础上,保监会拟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程度。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取消保险资金不能投资私募债的限制,并将研究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以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对此,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王鹏分析,在泛资产管理行业大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从单纯股票投资、国债投资逐步演化到多层次债券、另类投资等广泛的领域,不仅可以有效服务于保险资金久期需求,为保险资管行业侵入其他金融势力范围奠定基础,而且,还可以更好地满足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 险资投资私募债的N种方式

据某大型保险公司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研究如何投资私募债,并有部分保险公司着手设计私募债的投资方案。

政策放开之后,保险资金可以自己购买券商发行的私募债,也可以与信托、券商合作购买以私募债为基准资产的其他资管产品。同时,保险资管也可以发行类似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或债权计划(未来债权计划投资范围可能放宽)来购买相应私募债,通过与银行、担保公司、其他大型金融机构合作构建增信担保体制,以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保险资管可能设计出一个增信架构,赚一些管理费来玩私募债”,一位不愿具名的某保险公司资管人士表示,而且这个产品很有可能“拉”银行或担保公司“垫背”,然后保险资金直接找中小企业做私募债,而券商依然成为通道;或者由保险资管自己承销,从而达到保险进入私募债市场的目的。

5.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借道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

《第一财经日报》根据银监会最新公布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名录”与私募债发行数据进行对照,统计发现,上证所已发行的83只私募债中,有3家发行人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20家发行人的担保人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合计发行总额为40.8亿元,占比39%。深交所发行的106只私募债中,上述两种情况则各为4家,合计发行总额为16.5亿元。

从发行情况来看,已经发行私募债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今年以来,无锡惠山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春秋淹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深交所成功发行私募债,瑞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则在上交所发行了两期私募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私募债也以江浙居多,也有山东、重庆、武汉等地平台公司现身。【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政策法规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二十二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二十五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七条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一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第三十四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本所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 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四条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试点方案备案

第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

(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公司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说明;

(二)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规则;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决议;

(四)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证券公司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调查;

(六)所募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若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应遵循审慎原则,履行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在内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

(三)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予以妥善保存。第四章 债券承销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承销方式和承销费用;

(三)发行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

(四)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五)私募债券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的用途;

(七)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标准;

(八)私募债券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九)私募债券增信措施情况(若有);

(十)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协助发行人制作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附属文件。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承销私募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对在承销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 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协助、指导和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控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和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范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承销协议等业务档案的管理。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5年。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或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第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内核程序。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如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八条 调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管理层,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九条 调查主营业务情况。

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询问管理层(指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条 调查所属行业状况、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访谈管理层、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企业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等。

询问管理层,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调查企业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查阅账簿,访谈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其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关注企业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 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如有)、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调查内部控制情况。

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第十三条 调查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比较报告期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比较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等,调查企业的获取现金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

第十四条 调查主要资产状况。

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注册会计师,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等。

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企业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十五条 调查主要债务情况。

查阅银行借款合同,了解企业银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付息情况、还款计划等。查阅企业与银行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询问管理层、财务人员等,了解企业全部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等。

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注册会计师,调查企业的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形。对于资金拆借款项,重点关注拆借期限、利率、偿还情况等。

第十六条 调查或有负债情况。

查阅担保合同或协议,询问管理层,咨询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询问管理层,咨询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第十七条 调查企业及其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综合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企业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券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企业的诚信状况。

访谈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必要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企业的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了解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和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调查募集资金用途。

如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查阅有关资料,了解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有关批文(如有)、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调查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吻合,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了解企业的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基本情况等,分析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对本期债券偿付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了解其必要性。

第十九条 调查债券担保情况(如有)。

如提供保证担保,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访谈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3)资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5)或有负债情况;

(6)偿债能力分析。

如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询问管理层,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对企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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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尽职调查清单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设立至今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1.2 公司目前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内外部股权结构图(即公司与股东、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的完整结构图,应包含从最上游股东至最下游的所有企业和股东,请标明持股份额);

1.3 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控股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表(如未经审计,则取得财务报告);

1.4 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历任股东与现行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

1.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对其投资的其他企业,请提供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1.6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以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1 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简介;

(2)公司所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前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今后中长期规划等;

(3)行业中主要业务指标的市场统计资料、最新的销量调查报告或统计资料;(4)影响行业的主要因素分析。2.2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与国内同行业各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服务价格、收入、利润、资产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统计比较;

(2)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基本情况简介。

2.3 发行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包括地理优势、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规模优势(是否有规模经济效益);管理、技术优势(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方面的独特性等);价格、服务质量优势等(如有);品牌及企业文化方面的优势;其他优势(如中央、地方的优惠政策等)。

2.4 公司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销售模式等); 2.5 公司最近三年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2.6 公司最近三年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3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上述人员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公司股权及债权情况的说明; 3.3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4 关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4 公司的财务状况

4.1 公司最近2个完整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2 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主要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和相关合同; 4.3 公司上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如有,请提供相关合同或文件;

4.4 公司正在履行偿还义务的各类借款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借款,如:银行借款、信托融资、典当借款、集合债等;

4.5 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如有,请提供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4.6 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情况,如有,请对该未决诉讼所涉事项进行说明; 5 公司的资信情况

5.1 公司税务登记证及最近两个完整会计的完税凭证,享受的税收政策并提供税收优惠的有关批文;

5.2 公司最近两年各笔借款的还款凭证; 5.3 公司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5.4 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6 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6.1 公司就限制利润分配、限制资产再抵押出具的承诺;

6.2 如本次发行拟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保证人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其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6.3 如本次发行拟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等;

6.4 如本次发行拟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增信,请提供相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种类、投保人、受益人、主要理赔条款及金额等; 7 其他重大事项

7.1 对公司未来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7.2 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作为重大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保险投资新政将细化 未来将可投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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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十余项保险投资新政的基础上,保监会拟丰富和细化新政内容,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程度。”知情人士昨日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露,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将不再设限、研究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行业范围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量趋于增加。权威渠道的数据显示,仅年初至今,保险业就注册发行了45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管产品,累计金额1600多亿元,发行效率较去年提高了两倍。

不过,有保险资管人士透露,在地方政府及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中,保险资金占比仍然较小。“但随着一些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及银行贷款的逐步收紧,保险资金正成为各地方融资平台争取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这样的需求下,监管部门决定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据知情人士透露,下一步保监会计划将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行业范围,不再限定所投基础设施领域,凡国家不禁止的行业,保险机构均可进行投资,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

这意味着,在未来国家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将有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将“输血”地方市政建设项目。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平安、太保、太平等险资巨头,就先后与武汉、南京、昆明等地方政府签订融资对接协议,重点参与当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多家保险巨头与成都、杭州、南宁等城市的类似合作也正在洽谈中。预计未来三年,保险资金在上述各城市的投资额均在千亿以上。

地方城建项目具有公益性质,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合作获得的收益并不高。但保险公司之所以热衷参与,看重的是在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资金燃眉之急后,未来能与各地合作发展养老地产,参与地方社保资金及公积金运营,涉足小微金融业务等。

更重要的是,拓宽债权投资计划的行业范围,还只是保监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一个环节。知情人士透露称,保监会的整体思路是:整合比例监管政策,重新整合定义大类资产,取消一些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比例限制,按照投资品种风险属性不同,纳入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中,不再单独设置具体比例。“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灵活性。”

研究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

除进一步简政放权外,保监会还将鼓励更多保险资金运用创新。包括:为促进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以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与此同时,积极鼓励创新投资方式,探索股债结合形式,满足保险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比如,近期保险机构发起设立的中石油管道项目等就是险资对接实体经济的创新之举。

更大更彻底的创新推动,还将体现在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机构的创新。包括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专业化子公司,推动建立一些类似登记结算中心的基础性组织,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集中登记与结算等服务。

“我们更关注的是解决保险资管产品的流通问题,从监管思路来看,资管产品的流通是必然趋势。”一家保险资管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来保监会将出台系列政策为保险资管产品搭建大流通框架,包括为此建立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指定一家或多家保险交易场所,进行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和确权,实现保险资管产品网上交易。

在放开前端市场的同时,保监会也将强化后端风险管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本周一次内部会议上透露,将加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的硬约束,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责任人的硬要求,落实追责制度,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公司债发行方案 篇二

关键词:“11超日债”业绩变脸 盈余管理 坏账准备

盈余管理一般是指公司管理层使用会计方法或通过安排真实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的内容,从而误导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契约。盈余管理不但与投资者保护制度密切相关,而且会影响会计准则和政策的制定,是当前会计和金融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国内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其融资过程中的盈余管理问题应引起债券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等债券市场参与各方的重视。本文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1超日债”为对象,研究该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后如何进行盈余管理,从而揭开其业绩操纵的面纱。

事件简要回顾

2011年3月18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并且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3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起息日为2012年3月7日。

然而,在“11超日债”发行之后,因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11超日债”暂停上市。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债前后的“业绩变脸”问题引起了市场参与方的广泛关注。为研究这一问题,本文借助盈余管理模型进行深入分析。

盈余管理指标的计算方法

首先,需要对“11超日债”发债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进行估计。参照国内外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同时使用以下两种方法来估计盈余管理程度。

(一)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程度的估计

基于行业分类的横截面修正Jones模型是衡量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的理想方法。总应计利润包括非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和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前者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应计利润,而后者则是企业出于某种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而产生的应计利润。该模型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计算总应计利润(Total accruals, TA)。

(1)

其中,i表示上市公司,t表示年度,NI表示上市公司某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水平,CFO表示上市公司某一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水平。为了尽可能减小上市公司规模差异给研究结论所造成的影响,上述模型中的所有变量都除以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

其次,计算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on-discretionary accruals, NDA)。

(2)

其中,NDA表示经上一年度总资产标准化的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表示营业收入的增加额,因为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总应计利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表示应收账款的增加额;PPE代表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A代表上市公司的总资产。

为了估计公式(2)中的各个参数,本文采用分行业、分年度的方法对下列模型进行回归,从而得到各个参数的估计值:

(3)

其中,TA为总应计利润水平,、、、为参数的估计值,为随机误差项。

再次,计算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 DA)。

由于总应计利润由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和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两部分构成,所以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计算方法如下:

(4)

在计算的过程中,使用发债主体所在行业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对公式(3)进行估计,并且按照年度每年估計一次。

(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程度的估计

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建立经营现金净流量模型。使用模型(5)估计公司当期正常的经营现金净流量,用公司实际的现金净流量减去估计出来的现金净流量,便得到操控性经营现金净流量。

(5)

其中,CFO表示企业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SALES表示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SALES表示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情况,A表示上年年末的总资产。

其次,建立生产成本模型。使用模型(6)估计企业当期正常的生产成本,用企业本年度实际的生产成本减去估计出来的生产成本,便得到操控性生产成本。

(6)

其中,PROD表示企业当年总的生产成本。

再次,建立酌量性费用模型。使用模型(7)估计企业当期正常的酌量性费用,用企业本年度实际的酌量性费用减去估计出来的酌量性费用,便得到操控性酌量性费用。

(7)

其中,DISEXP表示企业当年的酌量性费用。

最后,建立真实盈余管理总量模型。为了衡量真实盈余管理的总体效应,将上述三个衡量指标结合为一个综合指标。具体见模型(8)。

(8)

其中,DREM表示真实盈余管理总量,DPROD、DCFO、DDISEXP分别表示操控性的生产成本、经营现金净流量以及酌量性费用。

“11超日债”发行前后盈余管理行为分析

(一)发债企业业绩突变的原因

2012年2月,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称2011年度盈利超过8200万元。一周以后,该公司公开发行了10亿元公司债券,并且在3月26日宣告推迟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直到4月16日,该公司发布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1年度的净利润由盈利8300万元变为亏损5800万元,净利润前后相差大约1.42亿元。对于公司债券发行前后的业绩突变,该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计提了坏账准备,主要由于欧洲国家的太阳能补贴政策存在着很高的不确定性,公司对部分应收账款追加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10%。从计提坏账准备的时间节点以及公司给出的理由来看,在公司债券发行之后追加坏账准备,很可能是该公司的主观安排。从盈余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对坏账准备等应计项目进行操纵,从而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是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比较常见的手段之一。

从“11超日债”发行前后的表现中可以初步推测,在该债券发行过程中很可能存在着盈余管理活动。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条例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提交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那么,除了在公司债券发行节点前后存在着明显的盈余管理之外,“11超日债”在发行的前后几个会计年度中是否存在着盈余管理活动,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来进行盈余管理,都有待通过更为详细的财务数据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二)发债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深入分析

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代码,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电子行业。由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的公司债发行时间为2011年3月,下面本文将详细考察“11超日债”发行前两年以及当年,该公司的应计项目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水平,并且与行业的平均值进行比较。

本文计算了2009至2011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水平。其中,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从操控性经营现金流量、操控性生产成本、操控性酌量性费用以及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指标四个层面来度量。同时,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得到2009至2011年度该公司所在的电子制造行业的平均盈余管理水平,即行业平均值1,并将该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与行业平均值进行比较(见表1)。

数据来源:计算盈余管理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研究数据库

通过将“11超日债”发债企业盈余管理指标与行业平均值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特征:

一是从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指标来看,在“11超日债”发行前两年,即2009年和2010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分别为-0.064和0.137,均大幅超过了行业平均值。尤其是在公司债券发行前一年,该公司存在着显著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行为。而在公司债券发行的当年,即2011年,该公司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水平低于行业平均值。这主要是因为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活动并不改变公司的真实盈利水平,只是通过将应计项目在不同的会计年度进行调整,来改变某一会计年度的盈余水平,因此多记的盈余在以后年度还需要转回。这就解释了为何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在公司债发行的前一年度高于行业平均值,而在公司债券发行的当年又低于行业平均值。

二是从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指标来看,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的操控性经营现金净流量盈余管理水平均低于行业的平均值,说明其进行现金流量操控的可能性不大。2009年和2010年操控性生产成本盈余管理水平分别为1.558和1.847,显著超过行业平均值0.706和0.878,在公司债券发行当年该指标有所下降,略低于行业平均值。这说明该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之前,很有可能通过增加产量来操控生产成本,增加公司的盈利水平。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该公司存货水平的变化得到验证。2009年和2010年该公司的存货水平分别为16956.85万元和25751.29万元,2011年6月增加到470848.44万元,存货水平增加迅速2。2009年和2010年酌量性费用盈余管理水平分别为0.216和0.159,略高于行业平均值0.131和0.146,公司债券发行当年该指标低于行业平均值。从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总量来看,2009年和2010年该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分别为1.245和1.674,远高于行业平均值0.454和0.639,公司债券发行当年则略低于行业平均值。

综合来看,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之前存在着盈余管理行为,并且同时使用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两种方式来进行盈余操控。其中,应计项目盈余管理主要发生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前一年,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则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前两年均存在,并且主要通过增加产量的方式来进行操控性生产成本盈余管理。由此可见,除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后月份中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业绩变脸以外,该公司在发债前的会计年度中也存在着盈余管理现象。

结论与启示

盈余管理是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现象,一些公司在进行融资活动之前经常出现盈余管理行为。股票市场中的盈余管理和财务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国内公司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张,这些问题已经扩展到了债券市场。

在上述案例中,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底公告盈利,在一周之后发行了无担保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一个多月以后便公告亏损,其时间节点的选择,存在着显著的盈余管理动机。通过上文的深入分析,该公司其实在公司债券发行之前的会计年度中已经存在盈余管理问题。该公司债券融资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为公司债券市场传递了信号,说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盈余管理等财务诚信问题应该成为对公司债券进行投资价值评估的重要影响因素,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按照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将被暂停上市交易。由于2011年及2012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均为亏损,“11超日债”已经暂停上市交易,而回售期为发行后的第三年年末,这将对公司债券的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投资者在对公司债券进行定价时,需要考虑到连续两年亏损所带来的债券流动性问题。因为按照债券定价理论,债券流动性是影响其价格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这一点显得更為重要。另外,虽然发行时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为AA级,在业绩恶化的情况下,评级可能随时会被下调,评级下调后往往有大量机构投资者会将该债券调出投资组合,这也会对债券的流动性造成冲击。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对公司债券进行投资和定价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发债主体的盈余管理活动。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来说,也需要在评级的过程中纳入盈余管理因子,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发债主体的真实信用水平。而一旦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考虑到了盈余管理因素,将对公司债券的定价和融资成本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注:

1.笔者根据上述盈余管理模型中的公式,计算出电子行业中每一家公司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水平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水平,然后得出电子行业盈余管理水平的平均值。

2.数据来源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系

责任编辑:印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 杨大楷,王鹏.股权集中下的大股东侵占和债务融资的关系研究评述[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97-103.

[2] 夏立军. 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中的应用研究[J]. 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3(2):11-19.

3.公司债发行方案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第7号公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7.2%。

3.特别国债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8日(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帐户上分别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4.中信国安-可分离公司债案例 篇四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天[2007-09-11]公告《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其披露:

[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特有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产品,其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种金融工具一次发行,分离上市交易,对广大投资人来说将可能同时面对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的二级市场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派发的认股权证存在一定的价值,因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将会低于同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鉴于此,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分离交易后,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债券的票面价值。认股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与股票相比,具有市值较小、高杠杆性的特点,特别是权证产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推出时间较短,目前可交易的品种较少,规模有限,权证价格较易受资金供求的影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一)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

本次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规模为170,000 万元,每张公司债券面值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发行1,700 万张。所有认购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每张公司债券可无偿获派5.63 份认股权证,不足1 份权证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认股权证共计发行9,571 万份。

(二)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全体原股东,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向全体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每位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信国安”股份数乘以2.17 元,再按100 元1 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 张债券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分离交易可转债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三)债券期限

自本次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 年。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1.2%-1.6%。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及网下申购情况在上述询价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债券的利息支付和到期偿还

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一次;第一次付息日期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本公司在付息日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本次发行的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

(六)债券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若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债券。

(七)认股权证的存续期 自认股权证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八)认股权证的行权期

认股权证存续期最后10个交易日。

(九)认股权证的行权比例

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2:1(行权比例数值为0.5),即每2 份认股权证代表认购1 股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的权利。

(十)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代表认购1股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权利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为35.50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十一)认股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 在认股权证存续期内,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根据公司股票的除权、除息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拟两次募集资金,分别为发行募集和行权募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170,000 万元,行权募集资金根据认股权证到期行权价格及到期行权份数确定。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拟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1、公司拟投入4.5 亿元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有线数字电视项目。公司拟对武汉、合肥、长沙有线电视项目增加投资,扩大有线电视网络用户规模,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工作。

2、公司拟投入12.5 亿元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3、本次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公司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公司将重点进行西台吉乃尔盐湖周边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和西台吉乃尔盐湖镁资源开发。由于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募集资金在认股权证行权后才能确定,公司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将根据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际进展和需求逐步进行投入。

如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安排使用。若本次募集资金与项目资金需求有缺口,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有剩余,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三)评级和担保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AA+”。

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本次公司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按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未提供担保所带来的偿债风险。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肯定了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反映了公司良好的信誉及较好的偿债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有线电视、盐湖资源开发等业务,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处于较高水平,公司自身经营利润能够偿还债务。同时,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银行的大力支持,获得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

公司将主要通过以下措施确保债券本息的偿付:(1)以公司现有业务所取得的经营现金收入偿还债券本息;(2)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所产生的经营现金收入偿还债券本息;(3)维护并加强银企合作关系,保持充足的银行授信额度,进一步确保债券本息的偿还。[偿债风险]

近年来,公司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加大了对有线电视及盐湖资源开发业务的投入力度,导致公司短期负债增加,使得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偏低。2006年末公司流动比率为0.92、速动比率为0.70,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形。公司2004-2006 年末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3.28、2.97、3.09,具有较强偿付债务利息能力。同时,公司有线电视和盐湖资源开发业务快速发展,主营业务获取现金能力不断增强。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及增值业务的推广将为有线电视业务提供较大的盈利增长空间;盐湖资源开发项目由于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开发产品具有品质高、成本低等市场竞争优势,随着产品产量的扩大,项目收益水平快速增长,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入水平将大幅提高,从而为短期偿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公司通过与银行保持良好银企合作关系,获得了多家银行的授信,为公司的债务偿付提供了保障。[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公司2004、2005、20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分别为6.76%、6.29%、4.07%,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工程建设业务转出,该类业务利润减少。同时,公司于2006年实施非公开发行,使2006年末公司净资产值较2005年末增长较多。尽管从指标上看,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但是,公司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得到优化,增值潜力较大的有线电视和盐湖资源开发业务在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对公司的利润贡献也逐步加大。随着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大力推进和盐湖资源产品产销规模的扩大,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将稳步增长。[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拟使用12.5 亿元的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调整财务结构。

1、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必要性(1)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公司近年来通过合理财务决策,重点加强了有线电视、青海盐湖资源开发等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核心业务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技术水平上都已居国内前列,公司未来的经济效益也将进一步提高。但公司的负债规模也随之扩张,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负债总额达到43.31 亿元。其中银行借款总额达34.67 亿元,占负债总额80.05%,如果政策发生变化,将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以本次发行六年期的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一部分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公司负债结构的长期稳定,可增强公司在出现市场不利情况下的抗风险能力。

(2)降低财务费用,增进公司经营效益

银行借款在公司前期积极推进有线电视和盐湖资源开发业务时起了重要作用,为各个项目前期营运提供了及时的资金支持。但公司由此也承担了较高的利息负担。公司最近3 年银行贷款及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近年来利息支出呈上升趋势,如能通过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偿还银行借款,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提升作用。由于公司目前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特别是长期借款合同都是随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浮动的,在升息周期中保持较高贷款规模,不仅将逐步加重财务负担,也会逐步累积财务风险,影响公司的财务结构稳定。以固定利率的长期债券置换银行借款,公司可以对未来债务本息的偿还时间和金额形成准确的预期,大大提高了财务决策的灵活性。

2、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可行性

公司已就使用募集资金偿还借款与有关银行达成意向性协议,并在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偿还。

如按照债券发行利率1.2%、不考虑本次发行费用,结合公司现有长期借款结构测算,年可节省财务费用为:

偿还银行借款金额12.5 亿元×加权长期借款年利率-分离可转债的年利息=8,523-125,000×1.2%=7,023 万元

如果贷款基准利率的进一步上升,对股东利益的促进作用将更为明显。综上所述,运用本次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的部分对现有银行借款予以偿还既是公司的现实需要,也会对股东利益起到保障和提升的作用。[关于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其他事项](1)资金投入时间进度

周边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和西台吉乃尔盐湖镁资源开发项目是公司盐湖资源开发整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在目前西台吉乃尔盐湖钾锂硼资源项目成功开发的基础上,根据周边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和西台吉乃尔盐湖镁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程度安排资金投入。目前这两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其中,周边盐湖的采矿权公司正在积极申请中,在取得采矿权后,公司将办理立项等审批手续;西台吉乃尔盐湖镁资源开发项目已经履行了青海省发改委对镁资源开发的备案手续(备案登记号:青发改工业备字[2007]23 号),并获得了青海省环保局的批复,在正式开工建设前还需进行镁产品的工业试验、项目的工业设计等工作。

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行权时间为存续期(自认股权证上市之日起24 个月)最后10 个交易日,预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到位后,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有关前期工作也将基本完成,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建设计划及进展程度进行募集资金投入,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项目前期准备所需的资金由公司以自筹方式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期为两年,计划分两年投入。其中: ①周边盐湖资源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21.75 亿元,第一年投入12.07 亿元,第二年投入9.68 亿元; ②西台吉乃尔盐湖镁资源开发项目总投资19.22 亿元,第一年投入9.35 亿元,第二年投入9.87 亿元。(2)自筹资金解决方式

权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权证行权募集的实际资金数额,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安排使用。若募集资金与项目资金需求有缺口,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①公司现有及未来经营(包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的收益。有线电视和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是公司的重点发展业务,也是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要利润来源。其中有线电视业务具有区域内排他性特点,经营收入稳步增长,具有较好的现金流入,随着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及增值业务的推广,其收入及盈利水平还将得到较大提升;盐湖资源开发项目由于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具有品质高、成本低等市场竞争优势,随着产品产量的扩大,项目收益水平快速增长,公司整体收入水平及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水平将保持稳步增长。

②银行借款。公司资信良好,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关系,截至2006 年末取得的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超过9 亿元。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投入计划,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解决。

5.内地银行引领香港点心债发行潮 篇五

看起来矛盾的是,今年以来,境外资本市场上有关中资企业发行点心债的新闻不绝于耳。今年1月底开始,人民币兑美元一路从6.05元附近跌至近期的6.23元左右,其间创下了人民币贬值的最新纪录。

然而,“热情洋溢”的点心债市场却似乎没受上述人民币贬值的影响。香港金管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点心债的发行量为586亿元人民币,是去年同期两倍多,截至3月底,未偿还点心债余额近3500亿元,较2013年底增加13%。为何在人民币持续贬值的情况下,点心债市场依旧能获得投资者的热捧?

发行方:

境内外发行成本差距大

犹记得今年春节时,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的“宝”类货币基金产品吸引了市场的眼球。这些货币基金为投资者带来较银行理财产品更有吸引力的回报的背后,是内地融资成本的大幅攀升。

“境内外发债会紧贴当地银行基准利率。以5月9日为例,Shibor和Hibor一年期利率分别为5%和0.86%。在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只要内地企业能够拿到批文,香港发债能大大降低发债成本。”李明告诉记者。

华泰金融(香港)一位投行人士亦告诉记者,私募债方面,同样一家企业,若在内地发债成本为21%左右,它在香港的发债成本大概是8%+3.5%(包销费)。

李明认为,近期,点心债的发行量事实上并没有大增,而是发债主体增加了。在所有发债企业中,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居多。

近期,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透过其海外分行,分别成功发行了15亿元的三年期点心债及12亿元人民币两年期的点心债,票息分别为3.50%和3.25%。

而在今年4月,中国银行已透过悉尼分行发行了两年期的点心债,利率为3.25%,吸引了来自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的投资者参与,超额认购倍数为2.45倍。

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亦预测,在未来五年内,中国银行业需要通过股票和债券销售筹集2万亿元的资金。

除了成本上的优势,有证券分析师表示,今年开始,美国开始逐渐缩减QE,将带动市场资金退潮。点心债发行商亦需把握获得市场廉价资金的机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融资。

日前,汇丰银行预计今年点心债发行金额在5200亿至5700亿元人民币之间,渣打银行则估计至少有5500亿人民币,主要原因是大约有3000亿元会在今年到期,发行方需要发行新债进行再融资。

投资方:投资渠道有限

“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池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钱总是要用来投资的。点心债的购买者多为机构。事实上,目前人民币投资的标的还非常有限。点心债投资三年的利息平均是6%~7%,相比人民币存款回报率还是高了很多。”这是李明从点心债投资者那儿获得的投资意见。

截至2013年底,香港人民币存款与存款证余额达到1053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亦显示,2014年首季的跨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比增幅达65%,而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则增逾一倍多。

李明说:“大部分机构还是选择将手上的人民币用来购买点心债,但在对零售投资者进行销售的过程中,随着今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利率走弱,点心债已不再像从前那样有吸引力。”她续称,人民币利率下跌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香港本地的银行亦不断推出更高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在市场对内地地方债及影子银行有顾虑的情况下,加上点心债二级市场并不活跃,原本希望投资在点心债的资金,可能会被转移到定期存款中。

金管局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香港认可机构的存款总额下跌1.5%,港元存款于3月下跌2.2%。但香港人民币存款增加2.7%,至3月底的9449亿元人民币。

李明关注到,近期能在境外市场成功发行点心债的企业多为投资级别的债券。“非A类评级的债券及风险较高的房地产类债券,多难以在境外市场获得成功发行。”她表示。

汤森路透数据显示,从信用资质看,一季度新券主要以中高评级债券为主,IG(投资级别)债券占比达到40.5%,较去年全年IG债券16.1%的占比有显著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带有银行担保的企业点心债亦开始出现,反映出市场对点心债安全性的要求提升。近期中国农业银行为中国诚通发展集团在香港发行的6亿元人民币2017年债券、及日照港集团发行的一笔债券提供了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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