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吗(精选17篇)
1.合同有效吗 篇一
同事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2013年5月,贵州男子石某入职东莞某家具公司,同年7月石某离开岗位。公司称石某经通知,才返厂补办离职手续,签字领取工资。2014年1月,石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足额工资和加班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2.6万多元。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石某工资差额、加班费、高温津贴合计3000元。双方均不服,遂先后向东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某向公司索赔1.7万多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具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石某称,所谓其名下的劳动合同并非自己签名,申请对该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家具公司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石某,但辩称系石某与同时入职的黄某交换了劳动合同签名,公司申请四名员工作为证人作证。公司要求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是否为石某所签。法院向石某释明,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相互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且该主张有证人作证,如石某拒绝对黄某的劳动合同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将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认定石某与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事实。石某表示对此后果清楚,但仍拒绝做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已向石某释明拒绝鉴定的后果,石某仍表示拒绝配合鉴定,因公司主张石某与同事黄某交换劳动合同替对方签名的陈述与证人陈述相符,故法院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张成立。即认定公司已在石某入职一个月内提供劳动合同给其签订,石某未在该劳动合同上亲笔签名的过错不在于公司,且石某与他人交换劳动合同签名的行为实为不诚信之举,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交的通知、快递回执、薪资代领单、内部联络单等系列证据可证明石某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支付石某高温津贴及工资差额共2200多元,驳回了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条款目的在于杜绝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核实签名情况,减少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合同有效吗 篇二
众所周知, 中国2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主要依靠两大资源优势:一是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 二是丰富的物质资源。两种资源的高消耗拉动了经济的发展, GDP持续攀高的同时, 劳资关系日渐紧张。2003年10月, 重庆云阳农村妇女熊德明向前来视察的温家宝总理直言“民工欠薪”问题, 后来温家宝亲自过问欠薪之事。但并非所有的人都有熊明德的运气, 基层亿万劳动人民的权益谁来保护?2005年, 东航飞行员跳槽, 法院判定东航飞行员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构成违约, 两名飞行员赔偿东方航空公司损失100万元。一个新的问题重新摆上桌面:如何处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劳动者违约之间的矛盾?2007年5月, 媒体披露了山西“黑砖窖”事件, 揭露了黑心老板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雇用童工、甚至殴打农民工至死的犯罪行为。种种迹象表明, 中国的劳资关系生病了, 而且病得不轻。而新法的出台意在于从一种持续高效创新发展的角度, 如何构建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强资本弱劳工”现状改变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数据, 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20%, 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合同签订不到20%, 个体经济更低。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 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合同, 多是一年一签, 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在一种劳动密集行业环境下, 存在着基层劳动力资源可替代性强的现象——“你不干可以随时走人, 一大群人等着做呢。”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 企业主可以最大限度地选择劳动者, 许多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在压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在这样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劳动合同”的限定有效地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行为。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仅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抱有短期行为的心态, 企业发展最终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提升“以人为本”的重要性
在大部分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更多关注的是销售、业务之类的问题, 而员工作为个体不太得到关注。许多企业主往往忽略了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还是人, 人的价值远远高于物质的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突出, 简单的招人、做工资、管理档案等事务性工作不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中心, 当招聘解聘变得不能随心所欲, 如何与企业生产结合规划和配置人员的工作, 将成为企业管理层更需要思考的问题, 企业主将对企业用人、管理的合法度和规范性有个起码的重视度。
三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有关数据表明, 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9年。许多中小型企业无制度、无规范, 从用人到生产都很随意, 老板说了算, 每日算计着如何降低人力成本、原料成本压力, 或是纠结于劳动纠纷中不能自拔。而新法中对企业的约束, 促使企业必须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劳动力成本的提高, 企业不得不考虑如何提高生产力, 实现从“向压榨要效益”到“向管理要效益”的转变。
规范执行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合会主席黄孟复在接受两会期间采访时坦承, 《劳动合同法》实施,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承受的压力确实比较大。
当然这并不代表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其他类别的企业对新法完全接受。新法推行前后, “劝退”、“工龄归零”、“将职工转为劳务派遣”等做法规避法律, 像“华为”的违规裁员, 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现象屡见不鲜。黄孟复表示, 中国太大, 中国的企业参差不齐, 不可能要求在短短的三十年里, 几百万、几千万的企业都能够达到一个很规范的状况, 目前还做不到。
一直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过这样一个感受:面对新法, 国有企业反映比较迟缓, 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关注度远远不够, 而外资企业则是最敏感的, 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全程聘请律师, 全国人大每出一个审议稿, 他们都会研究条文、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体系, 核算成本, 并在企业内部办培训班。可见外商对法律十分重视, 因而他们都有守法的意识。而我国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很淡薄。笔者认为, 中国许多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劳动合同法》短期内难以畅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彭光华教授在谈到《劳动合同法》迎来一片质疑之声时说道:立易行难, 《劳动合同法》能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 需要一个向社会诉说的过程, 只有减少误读、形成一般社会认可, 全社会价值观念中的核心趋于公正一律, 才能顺畅推行。
待完善的“细节”
我们肯定《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 但也必须指出,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无缺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之所以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 也说明了新法存在着亟待完善之处。
首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不仅让企业反感, 农民工更是不热心。最大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险目前并未实现全国统筹, 这种增加企业负担, 农民工不得实惠的条文反映冷淡是情理之中。而近年来出现的, 企业、职工“双输”, 而社保公司得利的情况就是这个弊端下的产物。
其次, 新法中关于职工强制社会保险的规定, 其具体负担和计算原则办法, 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各方负担能力循序渐进。这些内容应该有相应的条文和规章去落实。
3.合同有效吗 篇三
我们村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规定今后对土地要五年一调整,并在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我了解到承包期限应当为30年。但我向村干部反映时,村干部说当初合同是这么约定的,双方都认账,所以还是要按照合同执行。请问,村干部的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王德
王德读者:
村干部的说法是不妥的。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在内的其他规定都不得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相抵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尽管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对承包土地五年一调整,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即从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6号)第7务也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据此,你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长你的土地承包期,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长于该法规定的期限,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的规定,该承包期限继续有效,无须缩短,更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北京王为民
交通事故应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今年7月,我在马路上被一辆汽车刮伤,在医院医治了三个多月,基本痊愈。前几天。我接到通知。叫我去交警大队调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应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读者王华
王华读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你的情况,你应对上述费用主张赔偿。
于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长来吴春喜
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读者 天晓
天晓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你可以转让承包的荒山,否则,不行。
4.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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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实际生活中,有过买房经验的就会知道,通常二手房买卖都是甲乙双方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合同承不承认呢?接下来,让赢了网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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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三、七种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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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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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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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综上,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通常要根据上述条件,查看其符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满足则具有法律效应。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针对“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您自身对于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够透彻,建议您再线咨询赢了网,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交通事故经交警调解后反悔当事人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http://s.yingle.com/y/jt/1556620.html
责任者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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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险种及其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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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 http://s.yingle.com/y/jt/1556617.html
机动车在路边违规停靠如果车里有人可以免罚单吗 http://s.yingle.com/y/jt/1556616.html
挂靠车肇事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56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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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罚标准_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556614.html
五类车险事故为何不赔(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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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哪些资质 http://s.yingle.com/y/jt/1556612.html
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应注意事项自行处理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http://s.yingle.com/y/jt/1556611.html
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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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该怎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609.html
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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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索赔的高招 http://s.yingle.com/y/jt/1556607.html 买二手车不过户有风险_二手车怎样过户 http://s.yingle.com/y/jt/1556606.html
伤残等级评定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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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父母的扶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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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_车方主要责任时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603.html
民工理赔怎么确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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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索赔索赔须知 http://s.yingle.com/y/jt/1556601.html 机动车超载会
导致什么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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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将车借给醉酒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负应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56599.html
发生保险公司能先垫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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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判断损失如何选取鉴定机构 http://s.yingle.com/y/jt/1556597.html
汽车保险理陪十项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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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56595.html
报废汽车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不赔 http://s.yingle.com/y/jt/1556594.html
前车撞人后车碾死交通事故责任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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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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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司法解释【2018最新】解决事故责任追究悬空现象 http://s.yingle.com/y/jt/1556591.html
男子骑车横过公路被车撞伤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http://s.yingle.com/y/jt/1556590.html
专家质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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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破碎不能只靠车损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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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如何适用的答复 http://s.yingle.com/y/jt/1556587.html
谁为路面污染买单 http://s.yingle.com/y/jt/1556586.html 两车相撞致多人死伤交通事故中中同等责任应如何理解 http://s.yingle.com/y/jt/1556585.html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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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上交付修理的车辆待修车辆车主仍要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583.html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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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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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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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道路发生保险不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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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判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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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加险 http://s.yingle.com/y/jt/1556577.html 事故后保险公司已理赔结案保险公司应否对后续损失担责 http://s.yingle.com/y/jt/1556576.html
小学算术界定电动车肇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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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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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明确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保险 http://s.yingle.com/y/jt/1556573.html
车险保费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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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过斑马线被撞可能需要自行担责 http://s.yingle.com/y/jt/1556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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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与主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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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何执行 http://s.yingle.com/y/jt/1556569.html
林某所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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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 http://s.yingle.com/y/jt/1556567.html
交通肇事罪的惩处 http://s.yingle.com/y/jt/1556566.html 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受害人伤重死亡刑事责任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65.html
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564.html
肇事者撞人逃逸,受害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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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赔款优待 http://s.yingle.com/y/jt/1556562.html 湖北省道路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556561.html
酒后驾摩托撞上因故障停放货车交通责任事故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60.html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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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二 http://s.yingle.com/y/jt/1556558.html 车内人员受伤理赔 http://s.yingle.com/y/jt/1556557.html 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况有哪些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要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y/jt/1556556.html
道路民事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555.html 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54.html 车辆追尾事故的处理_车辆追尾怎样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553.html
无证驾驶酿连环车祸致2死3伤肇事者获刑5年半 http://s.yingle.com/y/jt/1556552.html
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51.html “互碰
自
赔
”
加
快
理
赔
速
度
http://s.yingle.com/y/jt/1556550.html
副驾驶人员跳车身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http://s.yingle.com/y/jt/1556549.html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谁担责 http://s.yingle.com/y/jt/1556548.html
交通事故具体是指哪些_准备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y/jt/1556547.html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556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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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定损与维修费差额大解决有秒法 http://s.yingle.com/y/jt/1556545.html
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jt/1556544.html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终 http://s.yingle.com/y/jt/1556543.html
借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556542.html
聚餐后未送醉酒好友致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应否有其承担 http://s.yingle.com/y/jt/1556541.html
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_怎样处理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http://s.yingle.com/y/jt/1556540.htm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问题和对策初探 http://s.yingle.com/y/jt/1556539.html
发生了车辆定损应该去找谁
http://s.yingle.com/y/jt/1556538.html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 http://s.yingle.com/y/jt/1556537.html
适当提高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556536.html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http://s.yingle.com/y/jt/1556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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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_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怎样索赔 http://s.yingle.com/y/jt/1556534.html
交通事故的17种赔偿责任主体
http://s.yingle.com/y/jt/1556533.html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http://s.yingle.com/y/jt/1556532.html
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jt/1556531.html
肇事车辆被发现后自动投案司机是否构成自首 http://s.yingle.com/y/jt/1556530.html
谁该为迟到的《强制三者险条例》买单 http://s.yingle.com/y/jt/1556529.html
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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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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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积满12分发生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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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受伤人员 http://s.yingle.com/y/jt/1556525.html 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怎样处理_哪些车不能进高速公路 http://s.yingle.com/y/jt/1556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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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有什么特点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相比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jt/1556523.html
雇工押车出事故雇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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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七死亡赔偿金 http://s.yingle.com/y/jt/1556521.html
5.合同有效吗 篇五
【案件回放】小张为某大学刚毕业学生。2012年6月份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1000元。订立劳动合同时小张表示不愿意上交社会保险,能否将公司应缴纳的相应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公司考虑到小张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不想参保可以理解。因此,同意将应付的社保费223元,折现为200元,每月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小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做了明确的约定,公司还要求小张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小张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合同事先就有规定的,小张转正以后,公司每月都支付了2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均有约定,小张现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合理的。小张不同意,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从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小张的请求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有协议约定,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小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其工作一年期间的社保费用。
6.签订《试用合同》违法吗? 篇六
读者王夏辉:前段时间一家贸易公司到我们学校招聘,我被录用。6日我去公司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按公司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我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人力资源部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击水律师事务所易琳律师: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开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许多人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对《劳动法》不太了解,应该特别注意。
来源:城市快报
7.合同有效吗 篇七
支持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越高效果越好, 例如2.5%的高效氯氟氰菊酯效果不如5%的好, 甲维盐也是含量越高效果越好。
反对者:效果好跟实际用量, 也就是成分的实际含量有一定关系。含量高只能说明产品的纯度高。
中立者:在一定范围内是含量高的效果相对好, 但也要看助剂的添加量。如果有效成分超出一定含量, 造成有效成分和助剂之间的比例不正常, 反而会出现药效下降的情况。此外, 选择农药喷施的时机也同样影响药效的发挥。如果防治及时, 即使使用浓度偏低的产品, 所达到的效果也要优于晚期防治使用高浓度产品的效果。
8.未签合同就不用赔偿损失吗 篇八
陈某和袁某在同一条街上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凭多年的经验,陈某知道每年的情人节是鲜花销售旺季。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今年2月13日,陈某找到鲜花批发部的老板方某,表示将于14日10时前将所有鲜花取走。但14日陈某并未来取花,下午4点,方某只好将库存鲜花低价抛售,损失达5000元。方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自己虽有在批发部购花的意向,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买卖不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方某只好起诉到法院。
此案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一方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谈判、磋商过程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订立合同上的联系。即一方已经实施了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另一方对这种行为已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陈某和方某买卖合同未成立,但陈某为阻止竞争对手购进鲜花,垄断市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使方某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某遭受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
9.暑期工需要签订合同吗 篇九
网友提问:暑期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答:暑假工需要签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需要签合同;
2、可以签短期劳动合同;
3、不签合同,很难证明已经发生了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付工钱,是很难追求责任。
网友提问:想做暑期工,但是怕被骗!所以在签合同时要注意哪些细节才不会被骗?签合同时要注意点什么?
律师回答:1、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2、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3、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
4、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5、重要条款纸上约定,莫签模糊不清合同
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网友提问:找了份暑期工作,觉得要签订下合同 所以来问问。
1、需要有什么具体内容在里面?
2、签订的时候只要双方签字就可以么?用工方需要盖章么?
3、我现在未成年 还是在校学生只是利用暑假打工 这样我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用工方日后违约,我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学生打工时可以和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约定明确报酬,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如果工作有危险性,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投了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等。
签订协议时双方签字即可,但一定要确定对方的签字人是用工单位的代表,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在协议上盖章则为最佳。
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学生才可以打工,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担心用工方违约,请务必留下协议、票据等相关证据,以便举证。
10.临时工不用签定合同吗? 篇十
来源: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作者: 日期:2012-03-22 我来说两句(0条)
近日,绵阳读者李某来电话咨询,他刚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公司以他是临时工为由不给他签劳动合同,请问这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现回复如下:
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均对签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内没订劳动合同,你作为一名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不签合同对自身有两点不利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危险。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签订合同,劳动者泄密不受约束,不承担责任,订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节地和公司协商。经协商不成,你可收集齐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若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有效吗 篇十一
成女士为某外资企业流水线上的员工,她与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到期。
从2002年6月开始,成女士迷上了麻将,经常打牌到深夜。由于睡眠严重不足,成女士在上班时间常打瞌睡,以致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部门经理对成女士进行了处罚,并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其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成女士坚持了一段时间,但禁不住麻将的诱惑,故态复发,流水线上再次出现了大量次品,单位对其再次做出了处罚决定。
如此几次后,单位忍无可忍,最终以成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成女士找到人事部门,拿出化验单,证明自己已经怀孕。人事部门左右为难……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只要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随后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并未提及第25条。
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可以找到更明确的依据。该《意见》第30条规定,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
12.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篇十二
英明开了一家生产水性涂料的小加工厂。一个月之后经朋友介绍接到了北京一位客户价值20万元的大订单,他的厂子急需补订一批化工原材料。英明通过网络知道唐山A化工厂可以提供。于是他打电话向A厂订了6万元的原材料,要求他们将这批化工原料三天后送到自己的厂子里。双方在电话中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A厂人员按时将原料发到英明的工厂时,英明的客户却因故突然取消了订单,英明不再需要这批原材料,便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A厂送来的原材料。A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英明支付给A厂6万元货款。
英明十分不解,自己并没有签署合同,只是口头要求对方给自己供货。现在自己在没有使用原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都不可以吗?商场里买东西,没有使用过都可以退货,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呢?
[专家剖析]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顾客在商场买东西,当取得了商品的发票,实际上就已经和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英明在开始时是向对方口头订货,就是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厂向英明承诺了同意他的要求,当A厂把货送到英明的厂子时,合同也就成立了。英明并没有事先告之对方自己有可能不需要这批货,所以合同里也就没有退货这项条款,英明不要货就意味违约。法院没有让他支付违约金,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专家建议]
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专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叶宗林)
13.租房合同没有写明地址生效吗 篇十三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双方意思真实且自愿签订不存在违法情况,只是地址错误。一个是在合同上改了双方盖章确认,或者再签个补充说明就可以。
二、租房前交了定金不租了能退吗
首先,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在租房前交付了定金,后来又不租,其实是违约行为,其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所以,在租房前应该先考虑清楚,最好能尽早做决定,就可以避免交付定金又反悔的事情发生。
其次,房东、中介也不能随意扣押定金。
如果租房者为避免定金损失继续租房,房东、中介应将定金返还或者抵作租房价款,不得随意扣押不予返还,如果不予返还,租房者有权提起违约之诉。
最后,房东、中介在收取定金之后,也应该积极履行承诺。
房东在约定期间内不能拒绝将房子租给交了定金的人,或是将房子另外租给他人,这都属于违约行为,租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无法继续租房的情况下,可以主张退还定金,并且可以要求收取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有序进行和诚信原则,房东一旦收受定金,便应该秉承诚信原则,履行约定,而不能随意毁约,不然将受到惩罚。
三、租赁房屋地址怎么写
这个地址需要和房产证上的一样。
14.善意取得之前提——债权合同有效 篇十四
一、比较法视野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中大量的是法律行为, 规定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就成为一国物权法中的重要任务。因为物权法与一国历史文化传统最为密切的关系, 各国对这一问题采纳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德国民法典》代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按照相关法条规定,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受让人, 且双方需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间物权转移合意加交付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上述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的合意及交付在这种立法规制中是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作为与债权行为分立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被认为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 另一方面亦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因此在《德国民法典》中处分行为是与负担行为相对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指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 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 如契约。而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又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这样, 处分行为在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下并不是指通常我们理解的买卖合同, 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指的也就是物权行为的效力, 所以当事人不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其相关条文规定,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交付, 买卖即成立, 标的物所有权在法律上也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手中。这种所有权转移不需要另外的物权行为及交付或登记而只需债权契约即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这种立法中, 处分行为即指债权合同, 如买卖合同 (当事人间订立的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债权合同)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 因此处分行为的理解与债权意思主义相同 (债权合同) 。
我国对于物权变动的立法采债权形式主义, 即意思主义加登记或交付完成物权变动过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于合同法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对这一规定的解释目前通说认为,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上, 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的行为。梁慧星先生主张,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反之, 合同无效。而不可将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单独认为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合同有效。与此相对, 另有观点认为51条规定可解释为物权行为待定而债权合同有效。
就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而言, 两者是不可分割的,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而善意取得的适用则发生于无权处分的情形。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前文已述,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发生在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的不同理解必然制约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中, 处分行为指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同, 采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则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合同, 因此, 处分行为指的是债权合同。我国民法中处分行为就是指的以发生权利的变动为目标的债权合同如买卖合同。例如A把电脑借给B使用, B擅自卖给C。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债权合同。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得构成要件, C将确定地取得电脑所有权, 而A丧失所有权。这种法律的特别规定是以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来保全交易便捷和安全。
目前通说, 将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在发生相对人为善意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 受让人C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是因为“原始取得”, 与债权合同无关, 即债权合同仍属无效状态。这一制度规定存在重大缺陷。据“善意取得”制取得标的物的人一旦发现“物”有质量瑕疵便无法根据有效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 甚至发生损害相对人利益的与“善意取得”制目的相违背的情形。更何况当交易相对人虽为“善意” (即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标的物的权利) 但并未实际取得财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所有权。此时, 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合同也会因处分权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未获处分权而变成无效。这对于信赖占有公示制度的交易人不公平。他只能以缔约过失追究无权处分人责任而不能按违约责任寻求补救, 显然后者更能保护他的利益。至于主张在相对人善意时应“例外”地认定合同有效从而弥补以上不足又无法作到与《合同法》51条保持逻辑一致, 也无法解释善意取得的价值所在。此外, 将债权合同认定有效物权行为待定的主张, 实际上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是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的。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保护交易秩序为目的, 其适用必然发生在交易场合, 那么体现这场交易的转让合同本身是否必须有效呢?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史尚宽认为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受让人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受让人之善意取得占有, 惟可补正权原之瑕疵, 即惟可补正让与人权利之欠缺。为权利取得原因之法律事实, 必须客观地存在, 假如无权原之瑕疵, 其占有人应即可取得其动产上之权利, 从而因无效行为或经撤销成为无效之法律行为, 受物之交付之占有人, 对于相对人之原状恢复之请求, 不得主张善意取得之保护而拒绝占有物之返还。有谓物权行为为无因行为, 其原因行为之无效或撤销, 对于物权行为之效力, 不生影响, 故原因行为虽为无效或可撤销, 其物权行为人仍有善意取得之适用。然此与物权行为之为有因或无因, 不生关系, 盖纵以物权行为之原因事实如不存在, 当事人间至少有不当得利返还之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权, 当事人之一方, 负有返还之义务, 不得保有其权利, 此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之精神不符, 故善意取得之规定, 对基于无效或得撤销之行为而授受动产之当事人间, 应不适用。”
三、结论
依我国民法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有两个条件:债权合同与交付。合同法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 可撤销或无效合同的效力规定于《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时“合同自始无效, 受领人取得给付物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自始从未存在。这样, 返还财产实际是所有物的返还, 具有物权的效力。”[3]可见, 在我国立法上交易行为有效是物权变动的前提。那么, 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也理应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尚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必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适用。因为在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场合买受人尚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为何当事人无处分权反而可使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呢?因此本文认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 物权变动要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前提, 相对人善意只是弥补了处分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 却不能补正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81
[2]史尚宽 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559
15.合同有效吗 篇十五
编辑老师:
B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我公司下订单,但我公司发货后,B公司拒绝承认发出过该交易信息,拒付货款,我公司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时。这种法律关系应由现行哪些法律调整?
黑龙江大庆王鹏
答:因为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键在于您能否取得有力的证据。另外,我国正在着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不久就会制定有关的规则。同时,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一定会考虑其特殊的性质,会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尤其是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贷款收不到怎么办?
编辑老师:
我公司是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帮别人做半成品,有个我们长期合作的客户,我们一直是以月结的方式结款。但今年该客户说我们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从我们这里拿货了,现在还欠我们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的货款,总计52700元,但现在该客户借口质量不好拒鲍付款。因为我们这个不是通用的东西,是根据该公司开发设计的,做了几年,到现在说有问题,拒不付货款。如果我要上诉,要些什么证据'
山东沂南郑伟
答:到当地法院起诉。准备证据包括合同及交易其他凭证(如收条、入库单等等),质量标准文件(如详细订单、会谈纪要等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能胜诉吗?
编辑老师:
你好,本人的一个客户欠我货款三十万元左右,我手里有对方写给我的一张带有他身份证号码的欠务和出货单的复印件以及对方欠款的录音证据。我是小贩,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打官司我能胜诉吗?
云南昌宁孙海龙
答:先到法院起诉,并保存好自己的证据。因为你有对方写的欠条和自己的出货单,只要立案,胜诉没问题。
关于劳动者维权。我该怎么做?编辑同志:
按劳动法我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公司还按我们签定的合同扣押我一个月工资。请问我该怎么维权?维权的程序是怎样的?您能详细告诉我吗?
广东番禺蔡德铭
答:公司的这种行为明显违法,但在中国比较普遍。你的有效维权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提出劳动仲裁,如果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诉讼。但是诉讼耗财耗时,请律师的费用就比你工资高了。第二种是向行政机关投诉,根据我国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监察条例,你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申诉,由劳动监察对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支付相应工资。
分包商的劳务人员发生了工伤事故,由谁来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个装修队的工头,每年都是从那些大型公装公司分包一些工程项目,但去年在承包项目中发生了工伤事故,请问由谁来赔偿?
青海同德周雨辉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分几种情况来看。1、如果分包商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分包商的劳务人员的工伤事故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错导致,应当由分包商自行承担责任。2、分包商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工伤事故是由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如脚手架搭建不合规范,导致分包人员从高处坠落等,就应由承包商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商应同时给予相应工作待遇。3、如果分包商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或者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则承包商就应当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起诉恶意修改合同?
编辑老师:
我和朋友承包一个鱼塘,承包期为10年,去年我外出打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我朋友把合同修改为15年,并擅自把鱼塘卖给别人,卖了以后至夸未不把钱给我,请问我如何办?
湖南蓝山巩家旺
16.商标转让合同备案有必要吗? 篇十六
商标专利免费查询,商标专利在线注册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商标转让合同备案有必要吗?
近些年来,企业了解到商标转让的便捷,纷纷采用商标转让的手段来获得商标,毕竟商标转让相对于企业直接进行商标注册来说要便捷的多,并且商标转让的成功机率一般是非常高的,反之,要是申请商标注册的话,就有一定几率不能通过,于是只能申请好几个,看到底哪个能批准下来。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相对来说,直接进行商标转让就快捷好办的多。要知道商标转让的情况在目前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在这中间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后并没有带上相关资料到商标局进行备案登记,那么,作为企业来说,很想知道商标转让合同备案登记有必要吗?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按照规定来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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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条例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一条来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合法地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企业来说最好还是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后,带上相关材料去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登记。
17.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吗 篇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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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吗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多为两年或三年,那么,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还可以继续签订吗?此外,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您具体解答。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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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延伸补充: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17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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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17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 2017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17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17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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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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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上文可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续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5日积极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的,用工单位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依具体情况而论。如果你对续签劳动合同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赢了网,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答疑。
来源:(劳动合同可以续签吗http://s.yingle.com/ld/221633.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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