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2025-02-05

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12篇)

1.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一

福建“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出台

近日,由福建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研究制定的《福建省“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正式出台。计划明确,20―,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将扩展到500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800家,3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10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2.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二

全国逐步展开的就业见习制度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数量的庞大,就业见习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动力。不过,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我国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不够齐整、有效,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及其实施的效果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

就业见习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协调资源,与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与劳动场所而构建的一种系统工程。在这样一种系统工程里面,政府不仅是参与者,也是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与协调者。政府作为参与者,平等地与企业进行合作,在没有获得高校毕业生同意之前不能强迫他们进入见习基地(单位)。政府作为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成为了见习基地的单位,依法对毕业见习生进行劳动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予配合接受。高校毕业生在成为见习人员之后自当依法服从劳动管理,明确之所以选择一种短期而报酬较低的工作岗位就业,重点在于工作岗位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学习与实践机会。进一步而言,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所拥有的一种权利,高校毕业生有公平分享就业见习信息资源的权利,有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方式的权利,也有获得政府、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权益保障的权利。[2]

(二)就业见习制度实施的效果

其实,早在2002年2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在全国首创制度化青年职业培训项目,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针对本市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见习计划。2004年,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也积极跟进,建立了以促进本地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见习计划。应该说,近十年来,各地开展的就业见习制度配合其它促进就业的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和其它相关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知识融入实践提供了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由于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历,自身的就业能力大为提高,为其下一步的顺利就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而相关企业通过建立见习基地招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动,增进了其对相应的高校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企业招聘人才的新途径。据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建成青年职业见习基地800多家,参加见习的青年人数累计达7.2万人,见习结束后一次就业率达到59.4%。陕西省开始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后于2005年建立了全省第一个见习基地,省财政厅又给予见习计划相应的资金支持,到2009年底全省共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26695人。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实施职业见习最明显的社会效果就是拓展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完善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010年4月,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研究并发布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发放调查问卷4000份,其中团干部问卷500份,见习基地负责人问卷937份,见习青年问卷2563份;与此同时,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周边资源对就业见习制度参与者进行了调查并发布数据。[3]通过对于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其它相关资料的考察,研究表明,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但是总体效果不太明显。这一点,从2009年初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后,全国各级政府共有二十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相关带薪见习的政策就可见一斑。

二、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之现状

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的通知之后,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又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此,2009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里,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除此之外,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各地情况,陆续制订了一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规范就业见习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如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颁布了《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并配以2008年1月4日颁布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见习期管理、经费管理、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地方性的有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中,广东省成为第一个由省级立法机关颁布规范就业见习地方法规的地区。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亮点在于它为就业见习制度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如建设信息平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等),公平对待非本地户口生源参见就业见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就业见习,在补贴、资金和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的引导下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就业见习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等),承担见习人员的医疗保险等等。《条例》强调保障学生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见习,明确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为就业见习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和责任。该《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它将在校学生的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放在同一部法规中提出,着眼于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获取职业经历的前后承接性,不再将就业见习当做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措施。然而,有一些省市颁布相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却失之粗陋,规定过于简单。

从上述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全面建立起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各项规定,但是总体上立法层次不够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度不够,而且针对就业见习制度制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对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机构、见习基地的审核与监管等内容规定得仍然不够具体、有效。

三、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隐患

(一)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就业见习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由于毕业生见习时并不是见习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取得的报酬只是基本生活补贴,各地法规及规章均规定由地方政府和单位共同分担。然而该基本生活补贴多少,政府和单位又该如何分担,各地差异很大(这里也有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最低工资数额的差别等客观原因),缺乏一个明确的和可持续遵守的标准。如果见习生不能够按时取得报酬该如何?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向哪个机构或组织求助,或者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此外,见习生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或者见习基地(单位)承诺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时该如何救济?再者,见习生的医疗保障等基本福利水平也难以在各地的法规、规章中见到明确和严格的执行标准。

2. 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亟待加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见习基地落户企业单位时,它都要以最后追求营利为目标。如果该企业是合法地追求营利,法律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目前由于就业见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见习基地(单位)仅仅为了追求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没有实现对政府的承诺而接纳毕业生来本单位见习,为其提供合格的职业培训,反而对毕业生设置各种见习障碍或者对其弃之不顾。当然,在有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从审核到监管做得比较到位,毕业生见习效果取得比较明显,如江苏省要求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基地进行初审,经初审与试运作2个月合格后,方可成为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正式挂牌运行。而山东、重庆实行了走访制度,定期深入见习单位,了解情况并解决问题。

3. 毕业见习生相关权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由于毕业见习生与使用其劳动力的见习基地(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当其合法权益遭受见习基地(单位)侵犯时,他们无法通过《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救济;对于医疗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福利内容,在见习基地(单位)不予安排的情形之下,毕业见习生也往往求诉无门。更多的情况是,见习基地(单位)会充分利用各地法规、规章制订的关于见习制度期间为数月至一年的条款,为了达到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目的,不断辞退见习生,再不断招收见习生,之后又不断招收见习生,从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

(二)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隐患分析

1.就业见习期间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

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目前各类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见习生与见习基地(单位)所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所以,参加见习的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可是,这里所谓的高校毕业生的说法是针对见习基地(单位)而言,实际上由于其已经毕业离校,见习生不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这种意义上的见习生既不等同于在校期间出于勤工俭学或是增长经验等原因而在一些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不同于应届毕业生进入单位适应业务及被单位考核的被招聘(录用)人员——此种见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不适用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劳动法律关系,只能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适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即使见习期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见习协议内容也缺乏劳动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为已经毕业的原高校学生在为见习基地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单位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若是完全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定加以解决的话,必然引发、遗留一些难以消除的不良后果。如见习协议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被严格适用,处于弱势一方的毕业见习生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任由见习基地(单位)“宰割”,与同在一个单位付出同样劳动的正式员工在遭受单位侵犯其劳动利益而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劳动法律武器相比,不公平之处大为明显。

在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部分许多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相应规定较为相似,如见习协议的主要内容(条款)的列举、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见习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等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见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可以看出,该项法规的立法者有意将就业见习制度向劳动法律法规靠近并注意它们的衔接性,至少立法者基于劳动者平等的思想将毕业见习生视为特别的劳动者,因为毕业见习生业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而且没有处于休息和失业的状态,毕业见习生亦非与见习单位签订属于典型民事合同的雇佣合同。

依本文所见,今后各地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规章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所谓“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关系”,这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短期就业、承包就业派遣等。[4]正如前文所述,就业见习对政府来说是承担国家责任,对见习单位来说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就要担负对进行劳动管理的毕业见习生的各种劳动保障,高校毕业生拥有的权利已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无甚实质差别,其与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过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减弱,且就业见习期限较短,就业实习待遇只是补偿性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等等。

2.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间、报酬等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冲突或是权益保护留有空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各就业见习法规、规章规定毕业生见习期或为三个月,或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那么,如果有见习基地(单位)使用毕业见习生达到最上限的一年之后正式聘用了该(部分)毕业见习生,此举就变成了直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合法的工资支付要求将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而毕业见习生的生活补贴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在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该如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中的第四部分“组织实施”的第三款“确保经费到位”规定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是接着说明了“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此可见,该法规仍然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标准、措施来保障毕业见习生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与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一些流程,也没有解决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的问题。当面临上述问题时,毕业见习生只能依据见习协议寻求民事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行政方式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这样索回生活补贴的方式的效率显然较慢且结果难以预料。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通知》中的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的第一款“确定见习单位”规定了“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如果见习基地(单位)没有办理时该如何处置,该《通知》没有涉及。相比之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进步了许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手续上直接绕开了见习基地(单位),对毕业见习生的人身权益保护显得更加可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市劳动保障局为参加职业见习计划的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综合保险的见习学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见习综合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与江苏省的相应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仅有简单的“……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句规定;《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却无任何关于为毕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项的规定;成都市《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第六部分“见习经费拨发程序”规定了“见习经费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工作补贴和购买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见习经费由市财政按市人事部门分配的名额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然后由市及各区(市)县人才中心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和购买保险”,相应措施等亦较为简单。

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则规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特别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树一帜。既便如此,在广东省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缺乏正式员工在单位享有的工伤保险的保护力度,遑论其他省市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了。综上所述,各地就业见习制度对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水平参差不一,空白之处较多,整体上不利于就业见习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就业见习制度目前急需以法律、法规这样高层次的立法加以专门规定。作为专门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不会对工时、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进行改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契合、借鉴劳动法律法规,各省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就业见习制度。法规中应借鉴劳动合同将见习协议规范化、固定化,将毕业见习生的补助(贴)标准提高并从政府财政资金方面加以保证支付,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需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3.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不到位,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缺失

如前所述,就业见习是政府代表国家承担责任,为社会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资源和平台而构建的一套体系。具体就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见习,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些权力的背后就是各种责任。从目前出台的见习基地管理规定来看,各地政府对于见习基地的申请均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了见习基地的质量,但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条款。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九条对见习基地的审核、确立规定较为详细,却只有第二十二条涉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只是说明见习基地建设成功之后将受到宣传与表彰而已。同样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也仅有第十四条规定了“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了“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缺乏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与各部门责任分配,且对于见习基地(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一旦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续的实际运作情况跟踪管控相对松懈。[5实践中,各地很多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常态长效的考核管理办法,这就会让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抛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只为追求利润骗取补贴、利用高校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或是兼而有之。

虽然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就业见习制度规定中看到当地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对该项事务进行管理,然而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政府相关部门很可能就会疏于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因此,立法上应该就政府监管的原则、内容、方式等进行详尽的规定,并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地,对于见习基地(单位)也在赋予其劳动管理权、施以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律规定一些措施避免其不当利用资源获取不法利益,如规定见习基地(单位)使用高校毕业生顶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不良企业借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2]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本文所指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人员有贺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岚君(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瞻(四川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傅琳琳、袁洁、凌金兰、张春兰等。

[4]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九问” 篇三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训练。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建立?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参加就业见习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单位有增人计划,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录(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二是可以作为报考广西公务员报名条件之一。详情查看广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xgwy.org/)“公务员考试指南”。

4.哪类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包括外省籍贯高校毕业生)。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加就业见习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一是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登录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注册简历,或者是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填写。二是持《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与见习单位洽谈。三是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由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四是见习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由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6.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次数?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见习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7.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90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含在见习单位每月工资中发放。见习单位确保每月发放的见习工资(包括财政补贴900元+见习单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人)。二是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见习人员每人每月购买不少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结合岗位需要提供培训。四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或食宿等待遇。

8.见习期内可以变更见习岗位吗?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9.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4.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四

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实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和推进“两个加快”的现实要求,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高校毕业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省情,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有利于青年人才选择正确的就业观和塑造健康的人格;有利于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更好地选才用才,优化配置人才资源。近年来,我县通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大学生提高就业能力,自2009年起,我县以帮助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加强人才储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状况 1.就业状况

据2011年数据统计,我县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总人数577人,已实现就业人数339人,就业率达59%。分别为:公选硕士研究生2名;公招公务员40名(其中乡镇公务员9名、选调生14名、公安体改生3名、司法局3名、校职业技术学校搭建见习近平台的模式,将为破解高县大学生就业难题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工作情况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县高度重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就业见习工作,明确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人才交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负责就业见习的日常工作,加强各部门协调,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梳理问题,研究对策,全面提升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水平,为建设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为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宣传高县关于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有关优惠政策,营造高县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的良好氛围。近几年来,县人才交流中心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在人才市场设立就业见习服务窗口,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工作,营造就业见习浓厚氛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等信息,鼓励、引导和组织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对符合见习要求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和登记后,向见习基地推荐,达成见习意向后,由见习基地、见习毕业生以及县人才

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4.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5.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相关内容;

5.高校毕业生就业需防“见习”陷阱 篇五

连日来,记者在调查采访一些在用人单位试用的大学毕业生时发现,个别企业打着“见习”的旗号,频繁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小王是驻济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从今年3月开始到省城某单位试用,到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记者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

据了解,像小王这样的遭遇在省城较为普遍。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省城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便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是试用还是见习?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据介绍,今年2月,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信誉好、有实力、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成为“见习基地”。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济南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济南市目前正在按《通知》的要求进行落实,积极筹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式的见习基地,因此社会上所谓的“见习”都是违规的。

济南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欣认为,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6.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 篇六

甲方:(单位/公司)乙方:(高校毕业生)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2014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的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为 元;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供 500 元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及最低工资标准 1070 元;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 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见习时间之外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见习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⑴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⑵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⑶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⑷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⑸见习毕业生主观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⑹见习毕业生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见习协议的。

四、违约责任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9.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1.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1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乙方(签名):年 月 3

7.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七

推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长效工作机制

近年来,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不断完善见习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和配套服务,见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9年8月以来,先后组织见习单位7835家,提供见习岗位113245个,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74027人,通过见习直接实现就业(单位留用)23910人,留用率为32.3%。通过见习,提升了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了毕业生就业,实现了单位招聘与毕业生求职的有效对接,就业见习工作也因此积累了经验,完善了措施,在实践创新中初步建立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长效工作机制。

一、坚持高标准筹划,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缓解就业压力意义十分重大。省政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09年上半年及时将我省就业见习任务从部里下达的1.5万人调升到3万人,并确定要加快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全面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省政府主要领

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包括就业见习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我省就业见习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安排部署。围绕贯彻省政府关于就业见习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专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省人社厅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多次召开协调会,与省级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增强工作合力。纵向上,将见习任务逐级下达到各市、县;横向上,将见习任务明确到人社、教育、科技、工信、国资监管、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形成纵向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横向按部门包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工作合力明显增强,有效推动了就业见习工作。去年,就业见习被列入我省民生工程项目,由省人社厅按期向民生工程办公室报送见习工作进展情况。

二、推进政策性创新,加快建立政策体系

我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政策创新。省上先后出台了6个关于就业见习的政策性文件。其中,省政府出台了《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2个文件,省人

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和《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陕人交发[2009]30号)4个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见习政策体系,具有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就业见习成为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制度性长效措施。全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明确就业见习组织管理、鼓励措施、办法程序和目标任务、原则对象等基本内容,打破在校生不能参加见习的限制,前移见习服务,对象扩大为应届当期毕业生,实现毕业生离校前后见习服务的无缝衔接。在《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就业见习制度作出规定;二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就业见习财政保障机制。设立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明确具体用途、补贴标准、使用管理办法,用于支付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及2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此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资金将见习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地认真

贯彻省上政策规定,制定就业见习的具体实施办法,见习政策不断细化,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对见习工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显著加大。目前,我省正在计划将明年的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将上调至每人每月800元,并全部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实施项目化推动,强化见习近平台建设

陕西省政府自2009年开始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工程,规定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各类单位每年接收见习生的任务是:小型企业1名以上10名以下,中型企业10名以上100名以下,大型企业100名以上;一般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为10到100名不等,条件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100名以上。具体做法:一是以项目化方式实施“个十百”就业见习工程。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制定“个十百”就业见习工程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所属市、县和同级教育、科技、工信等部门,由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企业、高校和有关单位实施,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组织有力。二是以供需见面会促进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 的有效对接。各地在认真组织安排申报人员及时见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现场供需见面、网络供需对接,见习基地进校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见习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和见习单位提供更为便捷的对接方式。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司法厅、国资委、国防工办、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举办多场大型现场供需见面会。截至目前,全省累计举办见习供需见面活动100余场,参会单位共计9000余家次,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约10万余个。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约30%的见习岗位通过供需见面活动实现了对接,为就业见习的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以网络信息平台为依托,动态发布见习岗位。见习信息有效对接是做好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前提,我省于2010年开发了见习网络操作平台。该系统主要用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陕西人才公共服务网(http://)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管理部门、就业见习单位、高校毕业生提供实时网络服务。系统具有信息登记、发布、采集、审核、上报、统计和查询等功能。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可按不同权限使用其功能,实现了有关高校、各市、县、见习单位、见习

毕业生的互动链接。各市也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就业见习信息发布平台。目前全省动态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已达5000个以上。四是以校企合作为切入点,辐射扩大见习覆盖面。2009年以来,我省积极施行区域合作项目,先后6次组织省内高校赴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等地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省内各高校积极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合作项目。截至目前,我省各高校在省外建立毕业生见习基地达500家以上,每年组织1万余名高校毕业生赴当地进行见习、实习培训。五是建立就业见习指导专家团队,全方位提升毕业生见习质量。我省在每个见习单位都指定了专门的就业见习指导老师,毕业生见习期间规定每10名见习毕业生最少要有1名指导老师进行专门指导,在此基础上以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为骨干,聘请组建省级就业指导与见习专家团队,要求见习指导老师根据见习毕业生专业、岗位情况设立就业见习课程体系,穿插就业指导内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就业。目前有专家团队61余人,每年开展就业报告50余场,四、做好基础服务工作,促进见习质量提升

做好基础服务工作是保障见习效果的前提。在基础工作

方面我们一是结合就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建立毕业生见习跟踪服务制度。每年省人才中心协调教育厅获取了离校回原籍毕业生名单,将名单派发至各市、县。各市、县在此基础上,实行跟踪联系,开展登记统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当期回原籍毕业生100%登记并发证。对登记持证的毕业生要求各级人才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每人至少提供2个以上岗位信息;对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100%安排见习,并对留用情况进行备案。二是加强就业工作调查分析,开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专项调查活动。为准确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实际水平,充分了解高校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今年5至7月在省内选择靖边、高陵和镇安三个县开展了201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专项调查工作。调查由省、市、县人才交流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共同组织。参与调查服务机构70个,参与调查人员493人,调查方式参照人口普查的做法,主要采取上门入户的办法对当年毕业生全覆盖跟踪调查,调查入户率为56.72%,通过调查,真正弄清楚了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弄清楚了失业的原因,为跟踪开展见习工作明确了对象,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根据

不同状况提出个性化的培训和见习服务。三是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研讨活动。我省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牌仪式暨工作经验交流会,省级有关部门、各市(示范区)就业人才机构、部分高校和就业见习基地代表参加了会议,对全省就业见习工作进行了总结研讨。会议整理编撰了见习单位经验材料。两年多来,省级有关部门、市(区)也在各自见习单位范围内不定期开展了见习工作总结交流活动。四是建立了见习工作分类管理制度。目前我们初步提出了就业见习工作评估办法,建立了部分专业见习课程体系,对见习基地和见习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就业矛盾突出的政法类毕业生,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安排见习,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见习工作目标,克服了行业单位数量庞大但规模普遍偏小可能出现的弊端,形成了具有专业特点的见习工作模式与标准;对高校接收见习毕业生,考虑事业单位编制限制与“凡进必考”的用人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在见习生的教育培训方面,建立毕业生就业适应性能力模型,用适应性能力的提升解决高校本身“只见习不留用”问题;针对我省国防军工企业较多的情况,利用其管理严格,制度健全,吸纳能力大的

优势,探索工科类毕业生见习考核评估办法,从见习生的基本能力、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适应力等四个维度及独力操作能力、理解力、判断力、语言表达力、沟通能力、纪律性、协作性、责任感和岗位适应力等九个方面制订了考核打分标准,对见习毕业生实施严格管理;针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业的产业发展定位,搭建校企交流平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与学校相互合作,将企业见习内容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缩短培训见习期限,加快见习向就业转化速度。五是简化服务流程,高效使用见习资金。我省的就业见习补贴及保险费用列支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二是就业财政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资金划转流程,就业见习专项资金采用预拨制,年初由省人才中心按计划拨付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由市级进行统筹。各市(区)见习监管和公共服务部门,通过为见习期满毕业生办理认证手续,对见习人员岗位培训课程、考核结果、见习状况进行监控,并采取发放银行卡划拨见习补贴的方式,保障资金安全。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发放见习资金1.5亿元。

总之,就业见习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短期工作经历,帮助、促进其就业的重要措施,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缓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发挥人才资源作用、加快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陕西这两年的就业见习工作之所以有所突破,离不开部里的大力支持,就自身而言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二是建立了就业见习财政保障机制。三是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四是有效的服务手段。

今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继续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立,深化见习服务,注重见习效果,提升见习质量,逐步将见习工作引向深入。主要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要结合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的建设,尽快在全省实现见习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发布,保证见习岗位信息的丰富有效;

二要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分门别类开发见习课程体系,建立不同岗位、不同专业见习能力模型,解决见习内容五花八门的问题,提高见习针对性与科学性;三要制定见习工作评估办法,树立样板与典型,保证见习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约束机制与动态监测平台,杜绝使用

廉价劳动力,预防负面效应出现;

四要开展见习工作评比活动,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单位与毕业生正确认识见习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完善对单位的激励机制,以解决见习动力与覆盖面不足的问题;五要做好见习服务基础性工作,要实施省级人社、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交流对接制度,在实名制登记基础上继续实施跟踪服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活动,建立校企合作联盟组织;

8.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八

皖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9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六安人事考试网 转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 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将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附件4),每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6),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见习费用及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就业见习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

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5.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9.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及服务内容: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县(区)就业见习的服务工作;

2、指导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信息发布平台;

3、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4、管理和下拨见习经费,办理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5、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6、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五条 凡参加我市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见习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出据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挂牌就业见习基地,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市人事局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的见习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以保证毕业生见习的质量,便于见习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见习单位(基地)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第七条 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多地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单位工作。对于见习合格但不能留在本单位就业的,见习单位可协助推荐其就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 见习毕业生

第十条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安康人才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可以退出见习单位,终止见习活动。

1、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 见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按省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和补贴额度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划拨与发放办法

1、县(区)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预拨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和县区上报的《见习协议书》预拨至各县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在下年预拨款中抵扣。

2、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计划,上报实际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等情况,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列支。

3、毕业生就业见习开始前,由各县区和市直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时,须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3份)、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帐号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情况在安康人才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人事局

2009年10月16日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农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农行江北支行营业部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劳动纠纷相关资料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7174

10.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十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21号),甲方批准设立乙方为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

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核发《西

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证书》。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

11.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十一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其政府网站上(www.mohrss.gov.cn)公布了31个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省级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75个重点联系城市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咨询了解见习工作的有关事宜,畅通各方参与就业见习的途径。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旨在通过丰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促其尽快实现就业。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9年至20,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2009年全国计划任务为30万人。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见习任务需要,选择一批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组织一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做好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指导工作,提供各项见习服务,促其提高能力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刚刚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进一步明确,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应由当地政府所负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可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按《通知》要求,目前,各省份已经制定了工作方案,分解了目标任务,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省级联系部门,建立了一批见习单位,落实了一批见习岗位,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75个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见习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下一步,各地将按照工作方案的安排,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努力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服务监督部门及电话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处,010-64001956。

12.宜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篇十二

(参考文本)

一、目 的

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温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温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见习生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发放,见习生见习期满考核,工作报表报送及见习补贴申报等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见习生申请缩短或提前结束见习,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供毕业生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根据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

第1页,共3页 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

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招聘计划,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一次见习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

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人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

见习生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介绍、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产品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

见习生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见习工作目标。用人部门应结合见习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与见习生制定见习工作目标。

见习师带徒。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导师在见习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和检查见习生的工作情况。

定期检查。各用人部门每月检查一次,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听取见习生意见,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第2页,共3页 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

月总结。见习生每月提交月度见习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劳动保护。见习期间,公司为见习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

十、见习期满鉴定

见习期满或提前结束见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逐一对见习生履行职责情况、就业能力提升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在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上签署意见。留用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时由人力资源部对见习生导师组织考核,帮助见习生导师提高业务指导能力。

十一、见习补贴及相关权益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日与公司工资发放日相同,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公司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为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办理综合商业保险,防范见习期意外风险的发生。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视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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