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精选10篇)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1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二
第 2 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柴松岳
二○○四年三月九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当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三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3.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逐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遏制坍塌、冒顶片帮、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到201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5.主要任务。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治理,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6.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7.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11.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12.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3.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灾害预防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14.加强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矿山应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
15.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地下矿山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
16.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采用采空区探测、边坡和尾矿库监测、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17.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要及时组织技术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8.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应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
19.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企业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的要求,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达标计划,积极推进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20.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七、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22.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23.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八、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24.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管理规定。
25.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6.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7.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28.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9.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积极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0.落实产业政策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推动矿山整合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促进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积极引导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发挥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1.加强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矿山的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落实矿山的安全监管责任。
32.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33.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3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5.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及媒体举报矿山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伤亡事故等行为。大力宣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3.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包括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4.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或审批、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或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使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计划、竣工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本辖区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5.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6.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总则
二、项目前期工作
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8.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地点选择、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10.各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机构预审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11.安全监管总局的重点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报批前,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评估。具体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结果、国家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向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投资计划
13.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全监管总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项目计划。
14.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投资计划。
15.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16.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并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政府投资。
四、项目实施
1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1)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1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
2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担保和违约责任等要求。
2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2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2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5.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不得违规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27.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有规定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责任,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29.项目建成后,属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由所在省级机构组织项目的竣工预验收,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抽验;属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属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建设项目,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0.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3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五、项目监督管理
32.安全监管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概算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33.安全监管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机构和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34.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支出的审计。
35.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决策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单位、决算验收等情况公开。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6.安全监管总局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7.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
六、附则
38.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39.非隶属安全监管总局、省级机构的有关单位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4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五
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三)准确把握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二、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四)加强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
(五)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科技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六)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八)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的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九)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事故预防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一)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重大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十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十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调整、科技进步、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动安全发展。
(十四)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枢纽作用,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决。
(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建立和完善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断开创综合监管工作新局面(二十二)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掌握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解决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
(二十三)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综合监管工作和部分行业直接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系。
(二十四)不断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交流综合监管工作的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
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六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目前,北京奥运会已经结束,残奥会即将举行,为切实加强奥运会以后特别是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反弹,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克服松劲思想,保持警钟长鸣,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产生了松劲思想,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抢任务,突击生产,放松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理念,坚决克服松劲思想和厌战情绪,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领导,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两个责任制”,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监管监察,防止突击生产,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监察。当前,要把严防生产经营单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作为监管监察的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北京奥运会后复产企业要严把复产验收关,明确复产验收部门责任,落实验收措施,严格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北京奥运会期间停产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复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突击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持常抓不懈,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开展百日督查“回头看”活动,定期组织各类专项督查检查,坚持常抓不懈,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成果。对百日督查中发现并下达整改指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做到计划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确保重大隐患按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应急预案,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与此同时,要结合当前季节特点,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年”第三时段的工作,深入细致地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防患于未然。
四、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的部署,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总结推广各地瓦斯治理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二要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高水平”的要求,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对无证非法生产小煤矿的打击力度,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三要督促各类煤炭企业,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一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大力推动以通风系统为重点的井工矿各工艺系统的完善;继续在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进一步加大采矿秩序整顿力度,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准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强化尾矿库的治理,防止由于违规筑坝、超储等因素导致垮坝事故的发生。二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认真实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安全准入;深入排查、摸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的情况,分类评估,重点监控,细化措施,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实名制,防止被盗和丢失;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三要加大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整治力度,推进工厂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
三是继续抓好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一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整治,进一步搞好“五整顿”、“三加强”和治理“双超”工作,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总量。二要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渔业船舶和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三要继续加大对民爆行业“四超”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四要进一步搞好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加强预报预警,落实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台风、强雷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掌握气象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异常天气的预警通知,督促企业抓好措施落实。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对受洪水、强雷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企业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要重点盯防,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六、加强应急管理,做到有备无患,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广泛宣传,告知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企业与地方的配合,搞好地企联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要细化各项措施,落实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保证救援工作需要。要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有力、应对有效,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七
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开展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和区域队)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实际举措,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龙头工程,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救援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域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狠抓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队伍)各项建设;二是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加大国家和区域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密切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特别是消化吸收国家队建设试点成果,提高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整体性和实效性;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各方面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上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推动国家和区域队建设。
二、健全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组织体系
(三)完善组织结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原则,调整理顺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管理机构,健全值守、战训、政工、管理、装备、后勤等职能科(室)。按照政治思想过硬、身心素质良好、专业技能精湛、管理能力较强的要求,配齐指挥人员,实现定人、定岗、定责。
(四)充实救援力量。根据国家和区域队服务范围和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完善现有队伍的编制体制,调整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国家队人员编制应保持在200人左右,可直接调用的中队应不少于3个;区域队要成立可执行本企业以外救援任务的直属中队。要注意引进文化层次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现场经验丰富的指战员,同时加强现有指战员岗位培训、实践锻炼和文化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五)完善救援功能。要加快完善国家队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功能。依托本企业内部排水、钻探、医疗等力量的单位,要抓紧明确责任,落实具体人员,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联合演练;依托规划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队伍的单位要以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联动机制。区域队应针对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难特点和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有重点地突出部分功能建设。国家和区域队要尽快建立由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安全、机电设备、医疗救护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与相关专家建立协作关系,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六)建立工作机制。国家队要按照队伍的救援功能要素,建立与排水、钻探、医疗等相关专业队伍的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行动协调等制度,形成应对事故灾难的整体合力;国家和区域队要建立队伍与规划服务区域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响应程序、支援保障等制度,理顺工作关系,确保高效处置各类事故灾难。
三、大力加强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建设
(七)提升装备科技含量。要确保中央投资救援装备采购质量,通过大型、高精尖装备的配备提升国家和区域队装备的科技含量。依托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区域队的专业人才优势及丰富实践经验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救援装备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展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将救援一线实际需求与技术装备科技进步紧密结合,通过自行研发、对外合作、改装改造等手段不断提升装备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成套化水平。
(八)搞好装备配套建设。要搞好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备份与配套,特别是对国家配备的钻探、排水等大型救援装备进行整体或重要部件备份,并配套相关附属设备,提升装备综合集成水平,确保可随时成套调用装备,执行救援任务。要搞好装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不同装备功能特点、机动方式和维护需求,配齐配全附属设施,满足装备的维修、维护、检验、装卸等需要。
(九)严格装备管理。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确立科学的装备管理模式,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将日常管理与战时管理相结合,既要确保救援装备安全可靠、可随时调用,又要满足队伍日常训练需要。要制定完善的装备维护保养和保管、检查、使用制度规程。加强装备库房管理,装备器材均应按照性质、用途、类别等,建卡立账,做到存放整齐、标识清晰、编码管理。
四、全面提升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的学习研究。要围绕队伍担负的任务和服务范围内事故灾难特点,针对队伍的新功能和新装备,加强矿山救援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学习研究,研究典型事故救援案例,熟悉各类新型装备性能,探索应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强度事故灾难的处置原则、力量投入、装备配置、战术运用和次生灾害预防措施,以救援理论、装备、技战术的创新引领国家和区域队的建设及发展。
(十一)加强训练工作。要始终把面向矿山救援实战的救援训练作为国家和区域队的中心工作,强调提升训练质量,突出指挥员训练、新装备训练、军事化训练和实案化训练,科学制定短期、中期、长期训练计划,规范训练科目。要本着培养队伍“一专多能”特点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排水、钻探、清障、医疗救护以及建筑物倒塌、隧道坍塌、地震灾害等救援训练。同时,参与组织其他救援力量、社会公众进行矿山救援培训,发挥队伍建设的社会效益。
(十二)创新训练手段和方法。要创新仿真训练模式,建设与队伍职能任务、技术手段和救援环境相匹配的模拟训练系统,提升训练信息化水平,具备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各种类型灾害救援训练的条件。要改进实战训练模式,研究利用真实的救援环境、组织真实的救援力量、开展真实的救援行动的方式方法,强化队伍指挥员实战训练,提升现场指挥能力。要推进联合训练模式,积极探索与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共同开展训练和演练的方式方法,提高联合行动能力。
(十三)完善队伍行动预案。要根据服务区域内事故灾难特点,研究制定处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事故和跨区域救援的出动预案、社会资源征用预案,并制定配套的通信、装备、运输、后勤等相关保障计划。国家队应完善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顶板、隧道坍塌、地震、露天矿滑坡、尾矿库溃坝、钻探救援和深井排水等行动预案,区域队应根据任务需要完善相关预案。与此同时,要实现救援力量和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增强行动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不断强化国家和区域队思想作风建设
(十四)深化使命任务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队的职能任务,开展以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主题的使命教育。各依托企业要建立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编发适应队伍特点的学习教育材料,加强队伍执行力培养,加强矿山救援文化熏陶,不断激发广大指战员投身应急救援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十五)强化军事化管理。要对队伍礼节礼仪、队容风纪、作息时间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并在队伍着装、仪容、举止、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要注重将军事化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注重培养队伍指战员的团队意识、执行意识、纪律意识与奉献意识。
(十六)培育过硬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养成教育,培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尤其要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培养队伍闻警即动、不怕疲劳、不畏艰险、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考核,完善后勤保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向苦、累、险、技术等岗位倾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指战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十七)积极开展救援文化建设。要针对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特点、功能特色以及救援指战员岗位特点,以日常工作训练、业余文化生活为载体,打造救援文化精品,弘扬队伍奉献精神。要突出救援指战员的主体地位,注重陶冶情操、激发活力,提升从事应急救援事业的荣誉感、吸引力和队伍的凝聚力,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六、积极完善国家和区域队支撑保障制度
(十八)研究建立队伍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快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与依托企业相结合的队伍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方在队伍人员管理、运行经费、救援补偿等方面的责任。要建立规范、顺畅的队伍指挥调用制度,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及执行任务检查考评制度、表彰奖励制度。
(十九)积极探索保障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配套政策。要积极开展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有偿服务和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救援车辆快速通行等方面的试点。各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国家和区域队配套建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上做好水、电、油、气、暖、通信、道路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十)进一步规范队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队伍功能、组织机构、担负任务等方面的调整,比照国家队试点建设单位形成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完善队伍岗位责任、队容风纪、应急值守、日常管理、救援管理、后勤管理、营区管理、培训演练、日常考核、宣传报道,以及救援设施、装备、财务管理等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坚持大事大抓。要把国家和区域队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挑选精兵强将,全力抓好建设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专负其责、专司其职,指导相关省和依托企业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省和依托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强化组织指挥、全程跟踪督导,加速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救援装备采购。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筹落实好队伍建设所需的各类资源,按期完成国家投资的装备采购计划。各依托企业要认真落实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二十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项目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对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二十四)严格竣工验收。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家和区域队验收要分别于2012年底、2013年底前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八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五一”旅游黄金周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继去年“五一”旅游黄金周以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中办发电〔2000〕55号、国办发〔2000〕46号文件,对发展假日经济,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局也先后下发了工商明电〔2000〕24号、工商市字〔2001〕第31号等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一年来,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已将“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假日经济的持续发展,规范旅游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五月将至,“五一”旅游黄金周在每年三个“黄金周”中客流量最大,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现将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假日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工作的监管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假日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以及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对假日旅游市场的全面、日常监管。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
旅游市场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总结过去三个“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经验,并注重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监测和调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监管措施,周密部署,确保“五一”黄金周安全。同时针对当前旅游市场管理的特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到来前,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旅游安全大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是继续与旅游、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全面掌握旅游市场的动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监管情况上报制度。
三是要加强新闻宣传特别是正面报道,为新闻媒体及时提供新闻或新闻线索,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新人新事、典型经验等,这是促进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继续强化对以“黄金周”为中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强化以“黄金周”为核心的旅游市场日常监管,既要注重个案的处理,又要加强面上市场的管理,重点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对旅游市场巡查,重点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设托设套、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是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重点检查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饮料等商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过期等商品的行为。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依法严厉查处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商品加工、销售的检查。
三是结合市场预警制度的逐步实施,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要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和景区景点经营者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者索赔和经营者违章违法档案制度。结合创建“文明市场”和“文明经营者”活动,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强化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证照悬挂、商品价签、计量器具、胸牌佩带“四统一”管理。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要及时准确、公平认真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景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在“黄金周”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发现重要情况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严格按以前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旅游市场监管情况。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九
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工商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因中毒、窒息等原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其中许多事故因盲目施救又导致伤亡人数进一步扩大。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职工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四是未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粉尘中毒或爆炸等危险,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工商贸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等在内的全员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把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点排查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是否落实,作业前是否已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机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安全设备设施是否配足,是否落实专人监护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
各类工商贸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全施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为有关从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等仪器,以提高防护和施救能力。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发生事故的,各地要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事故查处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1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力建设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09〕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表述中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地)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适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级政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通报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意见、建议,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期限,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更要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从而验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察、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监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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