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审实习报告

2025-01-13

法庭庭审实习报告(精选10篇)

1.法庭庭审实习报告 篇一

模拟法庭庭审记录

案由: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开庭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人: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XX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平、邱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邱英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粟平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

审判长: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

审判长: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

审判长:工作单位?

被告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同上

审判长: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粟平辩护的是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被告人粟平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为被告人邱英辩护的是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伟,被告人邱英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被告人粟平、邱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邱英下庭。

审判长: 被告人粟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下庭,带被告人邱英到庭。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举证。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传证人XX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到庭。(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人:

审判长:民族?

人:

审判长:在何单位工作?

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人:

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自行辩护。被告人粟平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自行辩护。被告人邱英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的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粟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邱英作最后陈述。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审判长:被告人粟平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坐下。

2.模拟民事诉讼法庭庭审剧本 篇二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张玥、赵健):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1: 我叫秦志斌 男,40岁汉 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委托昌平

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原告2: 我叫陆永刚,男,40岁,汉,家住红星镇,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

律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3:我叫张佳佳,女 40岁 是陆强的母亲,在红星镇农场工作,我委托昌平区红星镇律

师事务所鱼沐晨为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鱼沐晨,30岁 昌平区红星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张大川,男,40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在昌平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2我叫张鑫。女 38岁,汉家住昌平区青年家园,我委托昌平律师事务所张建为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张建,35岁 本市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的一般代理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袁温朝担任审判长,由 周珍,于珊担任陪审员,本院书记员张玥、张健担任庭审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陆永刚):我是陆强的父亲陆永刚,现在我儿子和其两位同学秦峰、张浩三人勤工俭学得来的10元钱买了注彩票,中了25万元,而其同学张浩的父亲张大川却仅给我儿子陆强和

秦峰每人1000元后,其余部分据为己有,我和秦峰的家人去张大川家里协商25万元合理分配的事宜却遭张大川的拒绝,现在委托律师鱼沐晨为我方代理,希望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裁决

原告(秦志斌):我是秦峰的父亲秦志斌,今天我是想拿回属于我们的那笔钱,我儿子秦峰和陆强、张浩用共也同劳动所得的十块钱买的彩票,所以奖金应该由三人平分..原告(张佳佳):我是陆强的母亲,我也认为这笔奖金应该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被告方父亲为秦峰和陆强各拿1000元了事,所以现在请求法院给与公正的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鱼沐晨):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为维护我方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被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张大川):我是张浩的父亲张大川,今天我来到这儿觉得很无辜。首先,这张彩票是我儿子买的,我们有证人,其次,中奖之后我对他的两位同学提供了食宿,而且他们都拿了一千元的报酬,最后我认为买彩票的十元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平时没有亏待过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我认为这钱就应该给我们,所以我恳求法官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宣判。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对于2011年3月5日张浩买彩票中奖一事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中奖金额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就此展开一一质证。先由原告开始举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请求证人张路安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张路安到庭,审判长:证人张路安,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张路安)1: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1:我是昌平区红星镇红星中学食堂老板,2011年3月5日,陆强、秦峰、张浩三人在我负责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勤工俭学劳动后,我发给3人共10元的劳动报酬。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健):有异议,需要提问。

审判长(袁温朝):可以进行提问。

被告代理人(张健):请问证人张路安你是否能够出示当日工资发放的工资单等单据证明? 证人1:可以,这是当时发放工资的明细表。(递上:红星中学食堂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支付明细表)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张路安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由被告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

被告代理人:请求证人黄杰出庭。

审判长:同意,传证人黄杰到庭,审判长:证人黄杰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出

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有?

证人(黄杰)2:听清了。

审判长:请原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2:我是昌平区红星镇彩票投注站老板,2011年3月5日下午有三个孩子来我彩票站购买彩票,并最后由三个孩子中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的一个孩子选号购买。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需要提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允许原告代理人进行提问。

原告代理人:请问证人黄杰,2011年3月5日,张浩在购买彩票的过程中,其他二人是否在其身旁或附近?

证人(黄杰)2:是的,两个孩子在他旁边。

原告代理人:那么三人购买彩票过程中,你是否知道三人年龄只有13岁?

证人2(黄杰):不知道,来了就是顾客,没有询问年纪。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没有问题要问了。

审判长:证人黄杰还有什么证言要提供了吗?

证人2: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宣布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鱼沐晨):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购买彩票的决定是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且是用三人的共同劳动所得10元钱购买了彩票,证人张路安也提供了证词及出具了工资单证明10元钱为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即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彩票,所以我方认为,中了奖,就应该对奖金进行平分;

(张键)被告代理: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此次诉讼的发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是由张浩本人手选,也就是说,彩票是否中奖完全是由张浩所选的号码所决定的。而秦、陆二人对购买彩票一事,对彩票号码的选择一事均未参与。据此,我方认为,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应当归张浩所有。

(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所说彩票号码是由张浩选取购买,是他一人的事。我方持反对意见,三人合资购买彩票,在完成与彩票站老板黄杰的交易之时,即彩票就成为了一分合同,这其中就包括三人与彩票中性能的关系,中了奖,三人之间即形成了利益共享关系,三人则对奖金有共同的收益权。且根据证人黄杰陈述,购买彩票过程中,秦峰和陆强是在张浩身旁见证整个彩票购买过程的。被告所说,购买彩票由张浩发起并经他手选 中奖奖金应归对方所有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债务,有合伙人按出资额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这个案件中,应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该将奖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应平均分配。

(张键)被告代理:对于原告提出的购买彩票的钱是三人共同所有,获得了奖金就应当平分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首先,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取得的劳动报酬是10元,应当平分的理应是10元钱,而非由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奖金与劳动报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次,在购买彩票之前,秦、陆二人并未就购买彩票一事提出异议,三人也并未

商定假如中奖,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等问题。另外,在事后,秦、陆二人在被告张大川家中滞留两日,其二人的食宿均有我方当事人提供,对于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此应当视为二人放弃自身权益。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奖金不应当三人平分。(鱼沐晨)原告代理:针对被告所提出的陆强、秦峰各收了被告张大川1000元的问题。我方认为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平分奖金的理由,陆强、秦峰均为13的青少年,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金钱等物质的取得,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即说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也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陆强、秦峰的监护人,而不应自作主张将1000元钱给两个13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由他们自己处置。同时,彩票既然为三人合资购买,中奖后,被告张大川作为张浩的监护人,在得知中奖事宜之后也应立即通知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而不应将奖金占为己有。

(张键)被告代理人:原告方提及购买彩票的10元钱是由三人勤工俭学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对此,我方认为,三人确实是在食堂老板处获取了工资,但我方并不认为其购买彩票的钱就一定是当日三人所得的报酬。我方事人平日对孩子关爱有加,给予孩子零花钱更是很平常的事情,所以,购买彩票一事三人并不一定构成合伙关系,此处我方希望引起法庭注意。(鱼沐晨)原告代理:被告张大川声称平时经常给张浩零花钱,所以购买彩票的钱是用零花钱买的,而并不是用三人共同的劳动报酬10元购买。对于这一理由,被告方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元钱是零花钱,所以理由较为牵强,不能支持被告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原告3(张佳佳):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被告告对于代理人所提意见理由有无异议和补充?

被告2(张鑫):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补充了。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代理人做最后的总结陈述。

原告代理人:案件中,我方当事人陆永刚、秦志斌之子陆强、秦峰与被告张大川之子张浩三人符合合伙构成要件。所谓合伙构成要件,一是 当事人双方在资源、协商的基础上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出资额可以不相等,出资种类不限,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如劳务、信誉等;三是,合伙人分享合伙人收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且证人也提供证词证明10元钱是三人共同劳动所得,三人共同出资,获利应进行利益共享。则25万元奖金应三家平分。被告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10元为零花钱,则理由不成立,我方诉讼要求仍成立。

综上所述,我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25万元奖金应进行平分,被告方应给付我方当事人应得奖金份额,希望法庭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整个案件是由购买彩票为起因,而彩票是由张浩提议购买,张浩为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其提议行为对购买彩票一事起到决定的作用,而在购买彩票时,彩票的号码又是由张浩本人手选,秦、陆二人对对购买彩票一事以及选取号码一事并未参与。此外,三人勤工俭学以劳动换取的报酬为10元,三人应当平分的理应为10元,而非张浩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25万元。而三人也并未商定中奖后的奖金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等问题。事后,秦、陆二人对被告张大川给予的1000元钱也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同时,彩票是使用三人所得报酬购买还是使用我方当事人给予张浩的零花钱所购买尚不清楚。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坚持认为被告张浩的监护人张大川在此次诉讼中没有给予秦、陆两家奖金的义务,彩票所得奖金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大川的诉讼请求,给予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针对代理人所提意见还有什么异议和补充吗?

原告(秦志斌):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张大川):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一、二、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3.关于法庭庭审个人观摩心得体会 篇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

4.法庭庭审实习报告 篇四

2017年10月21日 09:20我从中国庭审公开网收看了陇西县人民法院对“卢立峰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北京现代小轿车在陇西县永昌境内沿飞环路行驶至大树市场是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审判程序

审判长车志雄宣读法庭纪律,法警将被告卢立峰带上被告席。审判长介绍法官助理,书记员史陇霞,公诉人。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对起诉书的起诉是否有异议,被告人表示没有异议。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选择回避,被告人选择不回避。

公诉人出示证据,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的出生年月住址等前期情况。还出示了陇西县交警公安大队提供的查获经过,涉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还出示了吹气式酒精检测仪照片和单据,显示被告人当时酒精含量是110mg/100ml。还有陇西县人民医院提供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书。驾驶证复印件,这是被告人第二次取得驾照,现场检测报告中药检结果显示阴性。随后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的辩解与起诉书提供的犯罪事实对照。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研究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事发是体内含有乙醇,浓度为105.87mg/ml。

随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见,被告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回答没有。

审判长宣布法庭提供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驾车,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出示调查机关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体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进行两个月到四个月之间进行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意见。被告人对法庭做最后陈述。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审判长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审判结果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公诉人对对审判结果是否有意见。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5.庭审报告专题 篇五

一、庭审内容

1、时间:2012年8月1日9:00——11:002、地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情:

上诉人梁某因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已有的民事判决结果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款第1条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自2003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1年6月被无故辞退,被告非但没有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并且宣称从未雇佣过梁。

被告声称在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写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在此之前,景县农贸市场仅有市场登记证,没有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又称是2004年4月才接受了农贸市场,之前市场一直是归属于景县工贸有限公司的。故不承认梁与被告公司存在的雇佣关系,认为梁打扫市场是出于自愿和讨好市场以谋求摊位优待的目的,梁与被告公司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原告坚持与被告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持有的证据是一张时间为2002年1月盖章为“景县农贸市场”的扫地一次性补贴费的付款凭证。但被告表示不知道这张凭证的存在。

被告持有的证据有梁某签字的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和公司员工花名册。前者是证明从2005年至2011年梁某承包了市场的一个摊位,也是被告在开庭中强调的重点,梁某既已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户,就不可能是市场职工,且市场职工也表示看到梁在经营摊位,梁打扫卫生的行为只能表示他出于自愿,为讨好市场谋求更多摊位。后者花名册证明梁确实自始至终不在市场职工之列。对于前者,梁某的儿子表示市场摊位一直是自己在经营,而并非梁本人,且市场效益不好,摊位仍有近三分之一未租借出,现市场每天一个摊位平均营业额竟不到一千,没有讨好市场的必要,是市场的摊位租不出。对于后者,被告表示花名册是公司的上级公司花名册,原告补充这是由于被告不理解花名册上“广达公司”四字误以为是上级公司实则在2005年4月广达公司的账目已转入景县农贸市场的账户上。

被告人陈述中也承认了该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开始进行市场标准化改造,在卫生清洁方面曾经以165元一天的价格试用梁某以及梁某的其他两个朋友一周,但到2010年1月24日因三人不符合要求就终止了试用,欲付其总计1050元的工资,梁某当时以朋友从外地来需要额外住宿和差旅费为由向公司索要2倍工资,即总计2100元,公司已付现。除此之外,公司与梁再无劳务关系,被告认为一切纠纷都由这次劳动承包协议试用6日不合格一事引起,原告因内心怀恨、不满上诉,理由是2008年原告曾有意愿与公司签立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一向不认为梁是正式职工,并没有签,可是原告当时也没有任何上诉行动(被告称原告心虚),直到2010年试用不合格才直接导致了原告上诉的想法。

梁却表示在市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从2003年开始长达9年,且是与妻子一起打扫两人总共仅在每月5日领取600元每月的工资,证据是他们说曾在公司业务单上签过字。而被告的说法是,没有这样的业务单。

此案历时已久,2010年,梁某曾就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矛盾投诉景县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其他职工称看见梁某在打扫,但由于监察部门本身没有仲裁的权利,当时建议雇佣关系确认的民事案件需要向司法单位上报,梁与公司均在该建议书上签字同意。而后,梁将此事又上报给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公司与梁不存在雇佣关系。梁不服继续将此案上诉景县人民法院,败诉,继而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今日审判结果是,审判长经两方同意建议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庭后调解。

二、听审感想

这场庭审虽说思路清晰,但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这场审理中,可以明显看出,原告被告并不在一个平等的关系里。

原告——一位年近五十的农民梁某;被告——一位西装革履的农贸市场代表人。原告没有请律师,被告代表则似乎是农贸有限公司长期法律顾问或类似的角色,从他的言辞中可以看出被告代表对法律有一定熟悉度,可以说这是一场对被告来说很轻松的案子。在审判长屡次核实案件详情时,一旦原告没有证据的对被告不利的陈述,被告均称“不清楚”、“不知道”或“不是”,每一次都那么的斩钉截铁;而原告在听到对他不利的陈述时迫不及待的辩解,很多次辩解的内容毫无意义。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以“关系”摆平了之前的上诉,在这起清晰且不算复杂的案件中也许我们并不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但是农贸市场及其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对梁造成一定的剥削与压迫,又为何要将事情闹的这么大这么久呢?且原告的一些“确凿”的证据也显得有些冠冕堂皇,比如认为梁出于讨好市场的动机免费为市场干活。另外,没有一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可以说得上原告的一大劣势,事实上关于请不起律师这一个问题,在网上找一下就会发现许多同病相怜的人,许多的“找律师难,找好律师难,找好的经济的律师更难”、“经济拮据,请不起”、“棘手问题,怎么办”等等,这个问题已经是相当普遍了。我国也推行了法律援助很久了,不过还不够普及,甚至许多请不起律师的人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也许是因为法律援助真正涉及到的案件还很少有轰动全国的,但是我觉得应该讲法律援助加以推行,尤其是在农民工同志们之间,开展法律普及知识,帮助他们解决劳务问题。

2、是对于当代农民工对于法律意识单薄,在进行劳动生产活动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

原告虽然知道了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他对所谓的法言法语几乎不了解,也不懂得当初被公司雇佣的时候应该签写劳动合同。很多的农民工都是这样,对于自己的权利不加以维护,以至于将自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位子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该仅限于此,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行各种教育的制度与优惠,都是为广大的劳动人民谋福利。没有知识,就不能武装自己。在庭审当中,原告口中的“他们有关系的”,“他们有钱”,“钱能解决一切!”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就像审判长无奈的回答“在法庭上你不要和我讲这个,讲证据”。是啊,全都在一个“理”字。你没有证据,怎么占理?公民的证据意识似乎太薄弱了,没有证据,你怎能说他的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对于一开始自由陈述部分较为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是出现转机的机会,可是如果连“辩论”与“陈述”都分不清,两个部分始终是在重复陈述仅有的个别事实,非但是在浪费审判的时间,对于自己一方也十分的不利,就像我们听的这场,审判长与此同时也流露出了一些不耐烦的情绪,说“这已经在前一个部分陈述过了,就不要再说了”,被告殊不知在已经造成不平等的法庭上缺乏对法律审判的基本认识会使得自己这一方更加站不稳脚跟。另外,当被告提到许多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时,原告甚至立即回以大声的冷笑与不屑,而这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给审判员更多的无奈吧。

3、我感受到审判员对于弱势群体还是非常关心的,不是怜悯心或者装装样子什么的,而是想用他们的话语来使得他们明白,懂法,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审判结束后,审判长走下来,到被告一方,心平气和的告诉他们法庭讲究证据的必要性,也向他们普及了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审判长启发被告是不是还能有另外的一些证据,被告也在回忆着问“工作服、工作证有用吗?”这一刻,我作为旁听者还是觉得挺温暖的,审判长以一种秉公的形象在庭下对原告说,我可以感觉的到,至少这位审判长是希望弱势群体们运用法律的力量去改变一些现状的。这次在法院的所见所听所想我还是很喜欢的,法院的这个气氛,这个在案件中挣扎的过程,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知识,也更加让我体会到了将来步入社会当中,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做的不仅仅只是学习,是实践。

6.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篇六

案件名称: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诉张正洁、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案

学 号:2011121241

姓 名:王斯栋

学院专业:国际法学院

年级班级:二〇一一级二班

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诉张德荣、张正洁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法定代表人:陈发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正洁,女,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号附4号1-1,身份证号码***600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德荣,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大堰二村7号附64号,身份证号码***015 一审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单案情介绍:2011年10月18日,张正洁与张德荣、运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正洁向张德荣支付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为15日,借款期限内年利率15%,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运辉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0月20日,张正洁依据张德荣的实际需要,将借款630万元支付至运辉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张德荣、运辉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正洁催收无果,遂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德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正洁支付欠款6300000元,以及截至2011年11月3日的利息39375元,并以6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1月4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至;

二、被告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正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一)庭前准备 1.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2)审判长宣布开庭;

(3)审判长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 2.身份核实

(1)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2)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合议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1.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并提出事实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2012)渝五中法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本案借款系由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博宇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而实际使用,被上诉人张德荣系博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德荣在其与张正洁之间的借款之中履行的是博宇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博宇公司承担,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博宇公司的财产作为本案借款的物的担保,该意思表示对博宇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该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案款,因此本案中,张正洁应当在物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应当直接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本案中的上诉人没有实际使用任何该借款。

2)《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上诉人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因此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张正洁应当在该期限内上上诉人主张权利要求,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期限于2012年11月3日届满,保证期限应当至2012年5月3日止,张正洁应当在2011年5月3号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本案中,2011年10月18日,张正洁与张德荣是在上诉人搬迁至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B区华九路23号新的办公地址商谈并签订的《借款合同》。张正洁明知上诉人已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却仍然向上诉人原办公地址邮寄催款通知(一审已查明上诉人实际没有收到该催收通知),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的保证期限内进行有效的催收,没有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被上诉人张正洁陈述答辩意见

1)本案的借款人系被上诉人张德荣,而非上诉人所称的博宇公司。张德荣虽然是博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签订借款合同是张德荣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他个人,不是博宇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由该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当然不能够由企业法人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张德荣是适格的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本案中,答辩人与博宇公司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虽然,在答辩人与上诉人及另一被上诉人张德荣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中约定了担保物为博宇公司的房产,但答辩人与博宇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担保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之间最终是形成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关系。这种情形下,没有博宇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答辩人与博宇公司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并且,本案中涉及的抵押物为博宇公司的不动产,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187条的规定,抵押权也未设立。

3)关于上诉人所说的担保优先的问题,即使认定答辩人与博宇公司形成了抵押合同关系,上诉人也不享有所谓的抗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优先适用《物权法》。根据《物权法》176条,上诉人不享有抗辩权。

4)关于保证期间的权利主张问题,原审已经查明,答辩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上诉人发出主张权利的邮件,其所发送的地址为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可以收到。因而,本案中应当认定答辩人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提出权利请求,上诉人不应该免除担保责任。

综上,答辩人的请求是: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3.被上诉人张德荣陈述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借款是划给运辉公司,因而自己不承担责任。4.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上诉人运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担保是否成立?抵押权是否合法设立?

2)若抵押担保成立,运辉公司是否因此可以减免保证责任? 3)运辉公司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期限? 5.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6.法庭调查

1)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2)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3)向各方当事人核对相关问题 ① 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② 抵押物未做抵押登记的原因 ③ 张德荣与博宇公司的关系

④ 上诉人陈述其认为博宇公司是抵押人的理由 ⑤ 上诉人陈述其保证责任减免原因的简要陈述

⑥ 上诉人陈述其认为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博宇公司的理由 ⑦ 询问各方当事人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⑧ 邮寄催收通知的时间,邮寄地址,邮寄通知是否被退回? ⑨ 运辉公司办公地址搬迁时间 ⑩ 运辉公司为何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地址

(三)法庭辩论 1.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① 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博宇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张德荣与博宇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② 博宇公司用自己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提供担保,较第三人(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担保具有优先性,张正洁应优先向博宇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③ 本案债权应当应当在物的担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人张正洁自动放弃物的优先受偿,因而运辉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④ 本案债权人张正洁自动放弃对运辉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免除运辉公司的保证责任。理由是张正洁明知运辉公司新地址,邮寄催收通知书地址为搬迁前地址导致并未实际有效送达,因而已过保证期限;邮寄内容并不能证明是催收催收通知书。

2.被上诉人张正洁发表辩论意见

① 借款人为张德荣个人。理由是:合同的当事人三方不包括博宇公司,并未签盖博宇公司公章,因而认定为借款人系张德荣个人,保证人为运辉公司。上诉人以原因行为来认定合同的主体,答辩人认为这种基础是错误的。

② 抵押权、抵押合同是并未成立。理由是:本案中,张正洁并未与博宇公司进行过协商和任何意思表示,而合同的抵押物是第三方财产,需要第三方的承认。而第三方博宇公司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因而是无效的,该抵押合同并未成立。

③ 原审已将查明,张正洁邮寄催收通知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保证期限。答辩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上诉人发出主张权利的邮件,其发所发送的地址为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可以收到。因而,本案中应当认定答辩人早保证期间内提出权利请求,上诉人不应该免除担保责任。

3.被上诉人张德荣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张德荣无意见 4.各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1)上诉人做补充,对借款保证的背景做了相关介绍

2)被上诉人张正洁补充意见,认为当时的双方的约定的贷款利率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

3)被上诉人张德荣无补充意见

(四)最后陈述

1.上诉人最后陈述,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张正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张正洁最后陈述,支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3.被上诉人张德荣最后陈述,支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4.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5.休庭。

6.证人看笔录,签字,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

三、庭审分析

看完庭审,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是:

一、抵押担保是否成立?抵押权是否合法设立?

我认为抵押担保并未成立,抵押权没有合法设立。本案的借款人系被上诉人张德荣,而非上诉人所称的博宇公司。张德荣虽然是博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签订借款合同是张德荣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他个人,不是博宇公司。虽然,在被上诉人张正洁与上诉人及另一被上诉人张德荣签订的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中约定了担保物为博宇公司的房产,但被上诉人张正洁与博宇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担保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之间最终是形成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关系。这种情形下,没有博宇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答辩人与博宇公司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并且,本案中涉及的抵押物为博宇公司的不动产,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187条的规定,抵押权也未设立。合同的抵押物是第三方财产,需要第三方的承认。而第三方博宇公司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因而是无效的,该抵押合同并未成立。

二、若抵押担保成立,运辉公司是否因此可以减免保证责任? 我认为运辉公司并不能因此减免保证责任。因为即使抵押担保成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优先适用《物权法》。根据《物权法》176条的规定,上诉人不享有抗辩权。

三、运辉公司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超过期限?

我认为运辉公司的保证期间是没有超过的。原审已经查明,答辩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上诉人发出主张权利的邮件,其发所发送的地址为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可以收到。因而,本案中应当认定答辩人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权利请求,上诉人不应该免除担保责任。

经过这次庭审,我觉得这次的审判程序十分公正、有序、合法。几位审判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是审判长对于庭审整个过程的把握,以及其对当事人的解说和引导,都是适当而有度的。

7.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报告 篇七

时间:2011年11月28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人物: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院院学生旁听

原告:武某(死者吴某之妻,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莫律师,陈律师。被告:被告1小货车车主黄某,委托代理人崔律师;被告2黄某妻,一般代理人梁某(中大教授);被告3平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高律师;被告4平板车所属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律师;被告5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由于当时无法当庭做笔记,案情细节有些遗漏)司机吴某受其公司上级差遣,与黄某夫妇开货车去广州拿货,在回途中,于京珠高速出口,金鼎花坛处与一平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了司机吴某死亡,黄某夫妇受伤。吴某之妻武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将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黄某夫妇,平板车车主,及平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在确认不需要回避后,原告代理人开始陈述诉讼请求。原告武某要求:

1.被告黄某夫妇在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有需费用的70%,2.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之外,承担其他所需费用的30%,以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今后老人赡养的费用,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以及妻子今后的生活费。)

四、被告主张

被告黄某夫妇观点:

1.赔偿数额应该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2.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是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因为完全没有合理依据。

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

观点: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的车并没有问题,并且建议与第三者保

险一并处理,否则会另行起诉,最后提出诉讼费用应该有责任的大小来决定,请求应该得当。

五、原告主张

原告观点

1.否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效的说法,并且提出因无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数据认定,因此依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

2.交通标志的设置,交通管理不属于审查范围,不影响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且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六、法庭举证阶段。

原被告双方分别举证,并且请原告方证人出庭。

原告向证人提问:证人有无指派武某乘黄某夫妇的车去广州办事。

被告向证人提问:

1.证人有无证人否给死者武某买过相关工作的保险

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是否存在雇员在上班间发生意外,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问:证人能否提供其与死者的工资证明,人证人向法官提交了货款单作为证据。

七、质证阶段。

原告列举了18项证据,提交给被告。被告1,2,3,4,5的代理人分别质证。不合理的证据就不予支持。

八、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思考和收获

1.以前对法院的印象总是很肃穆的,觉得在里面工作的人都是非常严肃严禁的,这次老师布置的作业,正好法学院也在组织去法院旁听的活动,由我来组织,我在网上查询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官网,看到了法院联系电话,但是拨打了4,5次都没人接听,当下是非常失望的,在网页又看到有法院排期的公告栏,一点击,发现此页面无法显示,当时就对法院感到失望,为什么要那么注重外表与形式呢?做一个官网出来就是为了宣传官威?实际一点用处也没有,很多资料都没有及时更新。

2.在我们抵达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时候,看到了法院庄严的外表,心中震慑了一下,当我们迈进法院,才知道旁听是件困难的事情,当你去询问工作人员,他们就会让你询问别的办公室的人,导致循环无结果,你会发现法院的人都很忙,至于忙什么,我们探索不了,最终我们在法院的自助查询机器与询问下找到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气氛其实并没有那么紧张,反倒很稀松平常,旁听席上的人还有的在交头接耳,法官也置之不理,最让我感到恼火的是无论是法官,书记员,被告,原告等说话的音量都极其的小,导致我很难听清楚,也对庭审报告的完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书记员并没有宣读法庭规则,我以为总是会照足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很可能他们觉得浪费时间?

3.关于本案,我有几点想法。

1)原告主张被告平板车车主,平板车所属公司除承担保险赔偿之外,还要赔偿 因吴某死亡,引起吴某母亲精神病发作的精神抚慰金18万元整。我对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很是不解,究竟怎样才能定义对一个人的精神损伤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说: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本案中假如原告想其提出精神赔偿得到法官支持,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次的事故与其母亲精神复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能从原告的18条证据中看到,其的证据是不充分不完善的,很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

2)本案很重要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主要依据,被告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怀疑态度。在民诉法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充当的是鉴定结论的角色,有很高的权威,但是假如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也是有机会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庭有权力决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所以我们能看出,原告的主张并没有完全站的住,其证据也有漏洞。

8.法庭庭审实习报告 篇八

近年来,漳浦法院始终把开展庭审、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作为提升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抓紧抓好。今年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立足实际,严格按照《漳浦法院关于开展案件、庭审及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紧扣各阶段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于68月通过庭审现场旁听、视频分析、卷宗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扎实有效推进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的开展。

一、漳浦法院开展两评查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成立评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评查工作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审管办统筹协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综合部门有效保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细化了目标任务,明确了方法步骤和组织方式,安排好阶段性工作和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细化方法步骤,突出评查重点

确定评查参与人员:各业务庭负责人及一线审判骨干组成评查工作组。确定评查范围:庭审评查范围为2013年6月至8月开庭审理的案件。各业务庭的每名法官作为审判长或者合议庭成员至少接受一次庭审评查,至少观摩、评查一次庭审。裁判文书评查范围为2012年12月21日以来制作并生效的裁判文书,各业务庭的每名法官至少有2篇以上裁判文书参加评查。确定评查方法:

1、庭审评查。庭审评查按照普遍查、随机查、重点查的原则,采取各业务庭自查、业务庭之间互查和评查组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裁判文书评查。裁判文书评查采取业务庭自评和评查组评查方式进行。各业务庭采取法官互评、合议庭交叉评查、评查组评查的方式进行,评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业务庭,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评查台账,严抓问题整改

坚持把评查着力点放在查找司法能力的薄弱环节、找准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将学习、点评、整改贯穿于两评查活动始终,确保提高庭审水平和文书质量。各业务庭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官情况,摸清评查、观摩庭审案件总数和裁判文书总数,全院建立评查、观摩庭审案件和评查裁判文书台帐,审管办会同评查组统一汇总后上报。召开点评会,组织全体审判执行人员参加点评会,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针对评查活动发现的个性和共性问题,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四)督查活动落实,提高案件质效

审管办牵头,联合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加强对两评查活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司法能力的薄弱环节,确保评查活动有效落实。政治处负责将评查结果存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激发干警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司法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工作结合,注重统筹兼顾

以两评查活动作为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突破口,将其与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学习蔡俊忠精神、创先争优活动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与法院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提升。审判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与业务庭密切配合,确保两评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今年两评查活动开展以来,漳浦法院严格按照评查程序,共组织开展庭审观摩32次,组织示范庭2次,评查裁判文书64份;裁判文书评查得分85分以上的占92%,庭审评查得分85分以上的占90%。

二、两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庭审评查存在的问题

1、庭前准备:个别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标志牌放置相反(错误);个别案件被告缺席的案件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时双方都到庭(笔录);个别案件案由记录前后不一或者错误。

2、庭审准备:部分民事案件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就绪动作不规范;部分民事案件没有核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法庭调查:部分民事案件没有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确认无争议的事实或者归纳不够全面准确,民事庭审存在纠问嫌疑、陈述不清楚没有适当指导、举证质证认证仍还不够规范、认证表述不够具体、部分案件事实漏查或未查清;法庭调查阶段性不够清楚,没有宣布前一阶段结束,直接宣布进入下一阶段。

4、法庭辩论:部分案件未归纳辩论焦点、未引导当事人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及争议焦点展开。

5、调解阶段:大部分案件征询调解意愿比较简单机械,离婚案件庭审或者庭后没有经过调解和好程序就判决离婚。

6、庭审技巧:部分案件庭审过程重点不够突出、合议庭成员分工不够明确或者没有各行职责、庭审用语不够规范。

7、庭风庭貌:部分民事案件法官开庭没有穿法袍,对诉讼参加人随意离开座位等违反法庭纪律行为没有及时制止纠正、民事案件传递证据没有由法警进行。

8、其他: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未告知五日内送达或者领取判决书,庭审笔录审判人员没有签名,普通程序记录为独任审判。

(二)裁判文书评查存在的问题

9.法庭旁听报告 篇九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10.模拟庭审实验报告 篇十

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两次模拟法庭,使我对法律的神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也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两个班同学积极参加,纷纷扮演审判员、原告、被告、证人、法警等等角色。虽然我只是在台下以旁听者的身份参与到这次模拟庭审中,但对我来说,这个过程是令人获益颇多的。

本次共进行了两轮模拟庭审,先后对刑事审判案件和民事审判案件分别进行了模拟审判实验。通过对两者的对比,可加深对其中的程序与实体差异的了解和认识。

刑事模拟庭审模拟的案件是个体商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本案的主要事情经过是,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凱、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申凱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被告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模拟庭审模拟的案件是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本案的主要事情经过是,2000年 8月 21日晚 11时许,原告朱杭在北京市市朝阳区东环广场处,乘坐上由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的出租汽车后,要求去双井。当车行至东便门桥北 50米时,朱杭的癫痫病发作,搭载着原告朱杭的出租车司机被告付建启辩称当时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又行至广渠门桥东 100米左右时,被告付建启辩称认为已到达原告要去的双井,于是停车询问原告是否下车。此时原告的神志已有所恢复,未作回答便携其物品自行下车。付建启见状害怕,未敢向其索要车费。但原告朱杭则认为被告付建启是自行停车并将其丢下后自行驾车离去的。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原告朱杭乘坐被告长阔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长阔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付建启不救助正在发病的原告朱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付建启是被告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长阔公司运输任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长阔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判决,一、被告长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向原告朱杭口头赔礼道歉;

二、被告长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1

给原告朱杭赔偿精神抚慰金 3000元;

这两起案件的事实都较为清楚,不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进行激烈的辩论,证人出庭为案件事实作证。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让我学到了许多教科书上没有的知识。在刑事案件模拟中,两名法警所表现出来的认真与敬业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然不止这两位同学,每一位同学或脱稿或深情地演绎着各自的角色,深入到角色之中来。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案件模拟审判中,当当事人提交材料或者证据时,应先交由法警,法警呈给书记员,再由书记员交给审判员。同时,辩护人在庭上另行提出了新证据时,应交由审判员并经当庭质证后该证据才能成为有效证据。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二、在民事案件的庭审调查阶段,始终对原告发病后如何到达医院这一点没有涉及,可以说这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漏洞点。在进行庭审模拟时,我们不仅仅要注重程序方面的模拟,对案件本身的思考也是需要注意的。法院审判关乎到他人的权利,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要本着严谨严谨再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万不可疏忽。一个小细节的误读,也许就影响到了一个人一生。

三,当法警在刑事案件中押着犯罪嫌疑人入庭时,往往会带给人公正肃穆的感觉。但在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再由法警将证人“押”上庭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四、由于两起案件条款相对明确,案情属实,在双方进行法庭辩论时,语气相对平缓,虽不至于在庭上须看到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但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权利的维护和审判员对司法公正的坚持的那种凛然气场还待需加强,不然就会在庭上讲和的味道了。所以尽管剧本是之前准备好的,但演员们可以在把握好庭审节奏的同时,加入自己对案件的理解,使整个模拟庭审更接近于真正的审判。

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在大家的能力范围内,每个人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只有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有效的。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

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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