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4-07-17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篇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征求对《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1年06月29日

关于征求对《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更好地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各地书面意见请于2011年7月8日前反馈我司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柴晓军电话 010-65293754,传真:010-65292740。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章)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各项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第七条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领导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所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平台的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监测、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基础支撑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

(三)平台应用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完善、优化、拓展、升级等;

(四)系统数据的交换、传输与定期备份;

(五)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六)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系统数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的定位数据源管理:各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车辆定位数据的采集、存储和转发。平台间数据传输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实现。

(二)运政数据源管理:运政数据来源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日常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联网联控系统所需运政数据包括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线路等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部省道路运政信息联网系统规定的统一运政数据格式,将数据传送至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联网联控系统省级平台,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对于不符合有关数据标准的数据,由各省组织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地图数据源管理:联网联控系统中的地图数据应采用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正规地图数据,并符合国家测绘局的地图数据加密要求。

第十五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等级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是指局部的、影响面较小、不会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严重故障是指区域性的、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

第十六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由系统维护人员检查故障症状,确定故障范围,查找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故障的办法,并向本级平台的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备案。在不影响其他使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一般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严重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管理或系统维护部门要立即检查故障症状,查明故障范围,在查找故障原因的同时,立即报告该级平台的主管领导并备案并上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领导根据故障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部门抢修。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严重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处理根据各级平台的职责分工,由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部门(人员)负责解决。

(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决全国平台范围内所出现的各类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对省级平台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故障处理报告。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省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到交通运输部,负责恢复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全国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省级平台与企业及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地区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省级平台与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省级平台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恢复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运输企业和运营商:负责解决企业级平台范围内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保证定位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当省级平台或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发生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企业级平台端数据传输的恢复,并向上级监管平台上报故障报告。

第四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各级应逐级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应作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组织联网联控系统季度综合考核,通过全国平台实现对省级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对下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地市级监管平台或客户端实现对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或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考核情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在线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入网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情况以及数据质量情况。

车辆在线率:10分钟内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正常定位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上线率:在设定时间内(分为月度、)在线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当前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入网率:当前或曾经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总数占本辖区内所有重点营运车辆的比率;

车辆警情处置率:指监管平台或监控平台处理车辆警情数量占报警总数的比例;

平台故障情况:指监管平台上下级之间或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之间由于设备或链路问题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时间、中断次数、处理情况等;

数据质量情况:数据质量包括各级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上报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及运政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长期无法达到安全监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考核应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二)建立运营商考评制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整改不力或造成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运营商平台考评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资格。

(三)部、省、地市各级监管平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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