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2024-08-27

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精选8篇)

1.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一

2012-07-03 下午 03:12:43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50

粤建科函〔2012〕49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材料时间:9月20、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由省主管单位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1.《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2.《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3.《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78号);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5.《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6.《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3。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6)在县属单位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1961-1965年(含)出生,或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有关规定。

1.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3)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1.根据粤人社发〔2010〕89号文精神,申报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2.继续教育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如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等形式进行。包括相关协会主办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为内容的建设行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研修班。

(五)有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2.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粤人发〔2007〕35号文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后,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450元/人,助理工程师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纳入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三、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必填栏目不得留有空白,文字表述要清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并送单位审核、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材料目录单》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上。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1份。

3.《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必须要填写清楚近期的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本人手机)。

4.《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1)规范表述。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采用竖表,要求电脑打印,一式16份,其中1份为原件。

6.提交各年度或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不超过3000字。

8.提交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非学历教育、任职资历、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证明材料,验证后交复印件(加盖验证单位印章)1份。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以及继续教育证明需提供原件。

9.《业绩、成果材料》1份。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设计人员附图纸图签复印件;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和核对个人签章后提交。提交的材料应与《评审表》、《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人须签名,加具单位公章)。

10.论文、著作。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1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必须是著作的主要作者;申报工程师资格提供论文发表的1本专业期刊。

11.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12.《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1份(见附件5,按新增后的内容进行填写)。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每张照片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便揭取)。

(二)申报资料提交应注意问题:

1.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主管单位名称。

2.申报人对粘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要准确填写。所申报的专业和级别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

3.提交“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以申报人姓名命名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用光盘制作,盘面用签字笔注明基本信息,不得加贴标签)。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一)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二)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三)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四)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省主管单位名称。

(二)汇总所有申报人《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即表四电子版(以word格式),一人一文档并以申报人姓名命名。

(三)填写2012年工程师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4),汇总表按申报专业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排序整理。

(四)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前从申报人资料袋中抽出各申报人的相片页及《中级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按本条

(三)排序,与申报资料分三部分一并报送。

(五)汇总全部申报人的资料录入省人社厅开发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并提交导出数据。(确保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专业三项信息准确无误。)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申报同一个系列或同一个专业的两个资格的。

(五)未提交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七、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单位审核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申报人的资料并公示,并将合格者申报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按时统一报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有关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按申报渠道返回原单位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省人社厅复核,并由省人社厅颁发证书。

八、职称认定

厅直属单位职称认定办法参照职称评审方法进行。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申报者按职称评审要求认真组织材料,特别应注意提交业绩证明(包括辅助证明材料)、社保证明、论文等。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资料不齐全者,不得提交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

九、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附件:1.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4.2012年工程师申报名单汇总表

5.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二

各直属公司、矿山,机关各部室:

根据冀职改办字[2014]122号《关于印发<二〇一四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司20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依据省职改办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2007年修订印发的部分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公司今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评审原则

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的政策导向;认真坚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数量控制、提高质量”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原则;真正突出“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的工作重点;

关于开展20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努力完善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科学评价机制;切实健全以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1、申报推荐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推荐类别应与本岗位设臵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致。

2、到现岗位不满一年,且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不相近者,不可申报推荐现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报推荐:

(1)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2)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3)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4)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5)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二)条件

1、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4)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校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具体条件,请参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3、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取得的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下列条件掌握:

(1)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以上。

4、相近专业转系列改评及晋升的申报评审条件是:因工作需要,相近专业转系列申报改评相同级别任职资格,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改评后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累计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档次的申报评审条件。

三、申报推荐程序

(一)建立组织。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推荐与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个人申请。根据省职改办制定印发的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和本通知等规定,个人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一),并打印填写《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二,A4纸正反面),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后,符合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的,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提交申报推荐要求的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核评议。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考核小组 4

对个人填写的《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认定无误后,根据申报人员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申报推荐工作原则,对申报人员逐人进行量化赋分,填写《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附件三),对申报人员逐人认真进行考核评议。

(四)确定人选。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考核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的考核评议情况以及量化赋分后的综合排名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合理、择优的原则,由单位党政联席会确定最终推荐结果,向所有申报人员进行通报,并在《一览表》第8项签署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一)根据河北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和《关于印发〈二00六年全省职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6]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各基层单位须建立“申报评审材料审核责任制”,明确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领导对申报人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以确保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可靠,并要求“进一步落实申报材料公示制”,规定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文件规定切实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

(二)如发现在申报推荐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2003]86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如确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申报人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要求各单位必须切实抓好申报推荐过程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经公示申报材料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单位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基层单位意见”栏中认真填写公示结果。

五、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要求

公示后经单位确定推荐的申报人员,要严格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一)(此表“基层推荐单位承诺”项除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外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附件四)(卷内按目录顺序装订空白表,由公司职改办统一量化评分排名后填写)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附件五)

5、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附件六)

6、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7、单位局域网申报推荐公示首页和本人页页面的打印截图或照片(卷内按目录顺序装订两页空白A4,待公司审核后由职改办统一公示、截图、粘贴于卷内)

8、学历、资历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附件七)(对申报人员的所有学历,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http:///xlcx/)进行验证,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组卷,一份放于原件材料袋中;如学信网无查询结果或无法查询的请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组卷,一份放于原件材料袋中;省内硕士、博士研究生,只有学位无学历的均需提供教育部门的学位认证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组卷,一份放于原件材料袋中)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5)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外语、计算机能力

(1)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附件八)原件)(一份用于组卷,三份(中职二份)粘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第8页中)和用人部门(单位)盖章的查询证明(一份用于组卷,“评审表”内不用粘贴。通过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证书查询”进行合格证书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审核人签字)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附件九)原件)(一份用于组卷,三份(中职二份)粘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第8页中)和用人部门(单位)盖章的查询证明(一份用于组卷,“评审表”内不用粘贴。通过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证书查询”进行合格证书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审核人签字)

10、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十)(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2)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复印件(正常晋升人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每年一份,中级至少提供近四年考核,高级至少提供近五年考核。)

(3)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或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原件(4)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5)其它材料,如多,序号顺延

11、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在公司申报并获奖的成果证书请将复印件拿到颁发部门盖章、签字确认有效性。①管理成果由公司企管部盖章、签字;②科技进步奖由设计院盖章、签字;③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奖项,请提供此奖项科研立项、结项及科研成果鉴定复印件,效益证明原件)

注:对申报人的业绩,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在该项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证明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否则不可作为组卷材料提交。对科研成果,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完整的课题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证明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否则不可作为组卷材料提交。对奖励证书,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课题组报奖的材料,属于集体奖励的项目还要验证申请人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佐证材料。

12、任现职以来的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3、论文、著作

(1)论文、论著复印件(论文组卷在册时需复印论文所在期刊的封皮(标有期刊性质所在页)、封底、论文所在页的目录以及论文的内容。如是论著则需复印封皮、编者目录、目录以及封底。(论文、论著属于合著的还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2)证明论文、论著出版社合法性的页面截图打印(合法期刊出版单位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首页“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进行检索)

(3)证明论文、论著合法性的页面截图打印(对提供的论文,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网页的打印页由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名))

14、《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二)(照片处需单位压盖公章,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处需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两份放于材料袋中,一份在单位公示使用)不装订)

15、《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附件三)一份,不装订

16、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严格按照附件十一填写)三份,不装订

(二)组卷要求

1、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并粘贴统一格式的材料袋封面(附件十二)。

2、原件袋内的各种证书类材料要去掉封皮,只装入证书芯。3、除要求散装的材料外,其它材料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一律采用A4纸尺寸,按顺序规范左侧装订成册,各项材料间加打印出材料类别的彩色隔页纸,隔页纸右侧规范粘贴口取纸,口取纸标示材料内容简称。申报材料装订册应该有封面(附件十三)、封底、目录(附件十四)和页码,要按照统一要求的格式排版打印,页码一律编写在右下角,且要和目录对应。装订材料要按装订册目录顺序(附件十四)装订。按目录分类顺序对个人申报材料相应进行归类,对目录中二级目录以下的材料顺序,申报人员可自行排序。为保证申报材料的整洁,便于审核及评审,要求必须到印刷厂进行裁剪、装订,否则不予接收。

4、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著等组卷时使用复印件,5、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对应申报人提交的原件逐页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签写“原件已审核”及日期,同时加盖单位业务专用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人参评资格并追究部门领导及审核人责任。

六、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关于申报专业的划分

申报专业的划分须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所划分的专业进行。

(二)关于学历的说明

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在校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都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学历依据。

(三)关于《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的填写

《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须实事求是地认真打印填写(A4纸正反面)。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破格条件等栏目要认真对照本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中的条款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地表述(如业绩成果:何年何月何项目获何部门何奖项几等奖第几完成人;论文著作:何年何月何期刊第几期发表何论文独著或第几作者),内容须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一致。

(四)关于业绩成果奖励证书和综合性荣誉称号证书的组卷 奖励证书系指本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工作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经有关部门表彰、鉴定颁发的证书;综合性荣誉称号证书系指本人任现职以来被授予各类专家、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12

及立功受奖等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论文论著的获奖证书不属于此类。

(五)关于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的申报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4]27号)和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6]72号),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省财政厅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申报推荐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另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组入卷中第7、8项材料之间,原件按顺序散装于原件袋内;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发[2002]76号),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根据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统计局《关于2008年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8]19号),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根据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级经济师、13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1]42号),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六)关于继续教育作为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再学习,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素质、更新知识的重要途径。从2006年起,已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单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选时予以充分考虑。

(七)关于量化赋分

为规范申报推荐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各单位必须按公司下发的申报推荐量化赋分标准认真组织评分,得分低于60分者不能推荐。

(八)关于评审答辩

根据省职改办有关拓宽答辩范围的规定,后取得学历人员和参评人数少的专业都要全部进行答辩,破格申报人员全部答辩,申报各专业高级资格答辩由评委会确定,申报公司有评审权的工程师继续实行全员答辩,答辩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档次。

(九)关于年限的截止时间

2014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历、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十)关于政工专业职务改系列评审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又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能平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并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一)关于评审收费

根据河北钢铁集团规定,申报各级专业职务评审费标准:高级职务380元,中级职务200元,初级职务100元。

(十二)关于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的外语、计算机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或专业),报考中、初级技术资格人员,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和省对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要求参加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后,方可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2007年起,职称工作申报评审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统一组织实施,不再等待当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考试成绩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15

和英语考试根据申报晋升的专业要求,自行选定适当年份参加考试。

(十三)关于申报推荐材料的报送

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推荐材料的同时,须填报《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十五),《登记表》按申报推荐级别、专业分别排序填报,同时提交与《登记表》内容相一致的电子版文件(使用Excel中文电子表格,单元格格式设臵不要改动,发送邮件至公司职改办)。登记表录入姓名以身份证为准,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记载录入全称,学制按毕业证书记载录入,学历按经公司认定的“博士”、“研究生”、“大本”、“大普”、“大专”、“中专”、“其他”录入,学位按“博士”、“硕士”、“学士”录入;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申报专业按申报评审条件所划分的专业规范录入,各类时间按6位数录入年月如“2014.07”。

七、时间安排

8月26日前,各单位将申报推荐材料、公示材料、登记表和电子版文件、评审费等交公司职改办,过期不予受理。

矿业公司职改办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报评审 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

三、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四、申报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六、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

七、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验证案例

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

十、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一览表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填表说明

十二、材料袋封面

十三、装订册封面

十四、装订册目录

3.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三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11年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今年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评审专业包括考古、专职研究、文物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博技术和文物经营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按《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申报文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通过本市职称古汉语(中级)考试(或全国职称外语C级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今年须完成规定的8学分继续教育课程。

(四)聘任现职期间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先聘助理馆员,后取得相关学历的,在取得学历后聘任助理馆员不得少于1年,并符合学历和资历要求的,亦可申报中级(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文物经营专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取得上海市文化人才认证文物经营专业(中级)合格证书。

(七)从其他相关系列转到文博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文博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符合本专业要求,可申报转评文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按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54号)第四条和《上海市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虽未达到规定学历和职称古汉语(或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规定水平,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确有一技之长,且从事文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可由本人申请,两名副高同行专家推荐,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亦可进入评审程序。

(九)大学专科及其以下学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进行论文(著)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计算到2011年12月底。

(十一)上一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通过的,一般不予受理,在今年取得以下业绩和贡献之一的除外:

•• •

1、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的;

2、作为项目或课题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课题,并提交立项(课题)及项目(课题)完成的相关材料;

3、作为第一作者完成专著1本(部)或独立完成论文两篇以上,并公开出版或发表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该表可在“21世纪人才网—公共人事服务—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本人撰写的《业务工作报告》12份,要求参考《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附件一);

3、现职务任期内,专著1本或论文2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或省市级以上学术交流研讨会上宣读的,并填写《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送(答辩)论文(著)登记表》(附件二)。作为主送专著或论文,只需选择1部或1篇;

4、各类证书

①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只聘不评的除外)及聘书 ③职称古汉语(或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④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⑤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⑥身份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5、签署本人诚信证明(附件三);

6、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一张(背面写上姓名)。

(二)对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求

1、单位对申报人撰写推荐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并注明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缺额情况;

2、单位对申报人填写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在“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核实意见”和“学历、经历等情况核实意见”栏内按实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章;

3、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章,原件还与本人;

4、单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申报人考绩档案,该表可在“21世纪人才网—公共人事服务—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②与申报人签订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

③申报人单位地址、邮编、电话,材料报送人姓名、联系方式 ④需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档案由外单位管理的,单位应负责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送交档案所在地进行核实盖章。

四、申报材料要求和受理

(一)报送材料时,将送评材料装入档案袋内,并在袋上贴上《文博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附件四)。

(二)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16K纸)外,其他材料请用A4纸。

(三)经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的同志于8月22日—31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3:30),送至上海博物馆人事处(人民大道201号)。

(四)评审费500元/人,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付。

五、评审结果和资格证书

(一)评审结果由上海市文物局通知各申报单位。

(二)评审通过的文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六、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63723500转628、631 •• 联系地址:人民大道201号 ••••联 系 人:金先生、裘女士

邮政编码:200003

七、其他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21世纪人才网()“政务公告”栏内查阅。

附件:

1、《业务工作报告撰写提纲》

2、《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送(答辩)论文(著)登记表》

3、《承诺书》

4、《文博系列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

上海市文物局

4.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四

2012-09-20 | 来源: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琼土环资人字〔2012〕13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受聘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一年以上的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受聘在我省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中央及外省驻琼机构、省驻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经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后,可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我厅受理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三个专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转评。

(一)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分别按照《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79号)、《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78号)、《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80号)中规定的条件执行(详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门户网站“综合法规文件”网页)。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的截止时间为年内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三)职称外语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的规定执行,职称外语免试年龄计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12〕147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时,可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纸张规格为A4,双面打印),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信息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

(二)个人综述材料。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三份(纸张规格为A4),主要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考核、身体状况、外语和计算机成绩、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三)各类证书、证明。申报人员应提供个人综述材料中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以及复印件,证书原件审核后即退还。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四)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应提供近三年考核材料,业绩考核结果须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五)照片。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交1寸彩色证件照1张,以便办理证书。

申报材料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姓名、申报职位、单位、联系电话)、目录、个人综述材料、证明材料、参评论文或技术报告、其他附件等。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

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式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准工作由我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不按时补办的,一律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五、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

六、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收费标准和地点

(一)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执行,标准为高级职称320元/人,中级职称210元/人,初级职称80元/人。缴费时需刷卡缴费,不接收现金。

(二)收费地点: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窗口(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楼东侧)。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填写要真实、完整、清楚。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将本通知转发或张贴,让有关人员周知。在申报前要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纸质审核证明,因单位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将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申报人申报的材料须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专人统一报送,并附《海南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1份。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人事处(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818房)

联系人:王承云、苏俊电话:65236037

附件:《海南省2012土地、环保、地勘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花名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9月18日

5.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五

为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加快高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是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受理服务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

(一)学历、资历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⑵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

③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类: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1960年以后出生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非医师类: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3)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规定,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①任现职期间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②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学术论文水平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研究系列人员须提供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研究员须提供4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4篇)。

(三)工作业绩考核

1、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2、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面: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4、科研方面: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申报对象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

6、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至少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定期工作半年,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7、岗位实绩考核需达到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

申报对象应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五)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申报人员应取得卫生类A级英语考试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本市驻外省市医疗机构的人员可参加卫生类B级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累计10年以上,目前仍在社区卫生第一线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已经从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流动到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不参加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外语考试。

(4)凡申报中医、中药专业的人员,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职称计算机考试:按国家人事部和市人事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业资格准入

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按有关规定,凡申报医师类、护师类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后,再进行申报。

五、任职资格转评

(一)同级转评在卫生系列相关的专业和卫生系列各类别之间进行任职资格转评的人员,应在需转入的专业岗位上受聘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转评加晋升除具备同级转评的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六、其他申报要求

(一)考核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者,考核当年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者,2年内不得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3、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处分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3年内不得申报:

1、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个人申报材料,第四季度进行评审,具体时间提前向社会公示。

从2008年起,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发表、课题结题、成果鉴定、奖项获得和“定期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当的6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个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送评审受理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八、材料的核实与鉴证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医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1、考核、评议小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晋升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见《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2、组织对申报者的送审论文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宣读。

3、对申报者的学历、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等)及论文、有关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4、按要求写出考核意见、列出考核等级并出具有关核实证明。

(二)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作好申报材料的核实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上报的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附件2:有关申报材料和专业的说明

附件1: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一、关于学历计算

(一)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博士学位前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取得学位后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任职未满2年的,获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获取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

(三)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的,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四)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人员,原是卫生类大专学历,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又取得管理类的本科毕业证书,申报时学历可按本科填写,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二、关于有关申报人员的要求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根据学历、在国外的工作经历以及工作业绩,回国后申报职称可参照国内与其同类人员的情况,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级别与档次。

(二)从党政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的职称申报,按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企事业单位流动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07号)执行。

(三)研究系列人员

凡申报医学研究系列人员,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研究所(室)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关于学历、资历、论文和奖项等要求

(一)作为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要求科研课题需结题、科技成果需通过鉴定。

(二)对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的名次,按国家科委、上海市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上一高评会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在本无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

(二)回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引进到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申报。

(三)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受理审核后上报。

附件2:有关申报材料和专业的说明

一、个人申报材料

申报个人按下述申报材料进行准备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份(市人事局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1份(市卫生局制);

(三)主送论著、论文,“论文宣读表”;

(四)专业技术研究课题立项、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五)外文、医古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六)有关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毕业证书。

(七)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有关执业证书。

(八)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职称资格证书;

2、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证书;

3、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4、有关专业培训证明。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认可的有关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培训班,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

(九)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十)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师,需提供《上海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考核表》;

(十一)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十二)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到评审当的6 月30日。

二、申报材料的说明

(一)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个人小结):

主要对任职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中1~8页)。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二)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医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类和具有临床指导意义的分析等文章。

(三)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刊物:

1、指由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大专院校和学术机构等主办并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未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批准的刊物的文章,不得作为送审论文。

2、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四)奖项

有关科研奖项,均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申报时须提供正式的获奖证书或证书复印件,评选获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

(五)科研

申报医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任职资格,必须在任职期间担任过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6.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六

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 235

信息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浙司政„2012‟25号

关于做好2012全省律师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今年全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定在9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备《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0‟320号)(下称《评价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且近5年来未发生违纪情况的专职律师或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市司法局初审,地市职改办评审推荐(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人员,直接报省厅政治部初审),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省直律师事务所人员为五十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各市上报的需加盖市职改办印章。

5.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证书管理系统默认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与上述第五项的照片一并刻录成光盘)。

7.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执业时间(*年*月)证明,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省直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还需提供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5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5)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3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按《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一、二款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详见《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8.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还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9.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两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送审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统一使用A4纸(除《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使用A3纸外);各市上报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司法局政工部门印章。

2.各单位要对照《评价条件》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对申报对象认真地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3.省直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30日。逾期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呈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以及本文件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登陆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下载(网址: 。栏目:“表格下载”栏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栏,联系电话:0571-87054360)。

附件:1.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3.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

7.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七

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5〕27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5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当年《评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相应评审委员会召开时间,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15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10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2008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12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13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4、2015取得的省职称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2016年以后,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要求为卫生类。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7)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确定。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除参加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外,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并做好公示工作。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考核为优秀。所有参评人员均要求提供一篇近5年或7年内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也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8、下乡要求。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应当到基层累计服务一年,晋升主任医师前应当到基层或下一级医院累计服务六个月。受组织指派,承担援藏、援疆、援外及抗震救灾等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作下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五年之内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下乡可不作要求。

9、继续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评目标的通知》(晋卫〔2014〕44号)要求进行。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要求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从2016年起,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以上。从2016年起,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每年的病例数不少于10%。

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四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符合其中(1)、(2)、(4)、(5)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

(3)在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计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5)引进和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能有效地提高我省专业技术水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

(三)病案(专题报告)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需要提交病案,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有关病案和专题报告的要求同正常晋升申报要求。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5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淘汰率为15%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推荐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以工作业绩为核心,注重临床实际能力,认真核实申报材料, 重点是申报人的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把好申报准入关。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四)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各事业单位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出具人社部门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今后所提交的医学学术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际或国内核心期刊上。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晋升当年发表的与同一科研课题无关的多篇学术论文),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2)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可提交学科组讨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参评论文)。(3)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5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90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5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八)有关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省、市、县”等级的界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单位所属确定等级。国有企业、非卫生计生系统所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按市级单位对待,二级及以下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县级对待。

(九)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其中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等情况,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人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和评审者。

(十)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委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要求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的上传照片同底)。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或专题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病案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病案复印件要求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10、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1、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2、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13、《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一式三份。

14、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5、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以及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事业单位人员,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6、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18、申报人员须填写《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要求各推荐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十一)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详细情况请及时登录山西卫生考试网(http://进行查询。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题报告打印纸

4、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目录

5、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正常晋升人员)

6、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破格晋升人员)

7、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8、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

9、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

10、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11、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12、晋升高级职称人员下乡情况统计表

8.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生、工程专业) 篇八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 1 —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 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 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2 — 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 管理权限划分

第八条 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 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

— 3 — 审、审批工作。

2.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 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 评委、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 — 4 — 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 5 — 第二十一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 — 6 —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授权的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3.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5.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 7 — 附件1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作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装备制造、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可获得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需要在今后的从业经历中以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以保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 — 8 — 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四)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

— 9 — 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如下:

(一)工程师

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集团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省(部)级特殊津贴获得者;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 10 — 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得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含专业总工、专业副总工)、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或者是国家级优秀工程奖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集团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者;

3.独立完成并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著20万字或译著50万字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工程师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 11 — 4.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5.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4.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比较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熟悉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动态,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工程师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难度的技术 — 12 — 项目,或直接参加过难度较大项目的全过程;

2.了解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能够独立编写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案;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司局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6.能够担任本专业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以获奖证书和报奖材料

— 13 — 为准,下同)参加过一项国家级或两项省部、集团级的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改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副总工、专业总工),主持过大、中型工程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审查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编写人(前三名),主持或参加过水利水电、火电建设等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法等编写工作;

4.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工程师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 — 14 — 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撰写过二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有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

— 15 — 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参与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4.主持制定或修改集团级、省部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5.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制定或修编过本企业有关技术报告、技术规程、导则、规章的编写工作,并被企业采纳、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使用价值。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有下列业绩之一:

1.组织和解决了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开发、咨询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发展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建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 16 — 3.组织重大技术改造、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从事的重要技术经济工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于工程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撰写以下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之一:

1.独立完成,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不少于五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三篇及以上论文(至少二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同行专家认定的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一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两篇(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

4.编写或修订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国家级工法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技术手册,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两个标准或累计大于三万字;

5.主持制定或修改国家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6.作为主要编写者(前三名)撰写的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技术报告、工程施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专业部分三篇及以上,或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或工程技术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及以上,以上均被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采纳或经同行专家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应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需附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二年。转为工程师资格满一年之后,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但需要原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加上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第十三条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评为工程师资格满二年之后方可平转;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18 — 附件2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经济专业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经济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下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同)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

— 19 — 资格满两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满五年。

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二)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专家;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 — 20 — 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全国管理现代化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经济资格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全国管理现代化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并管理的经济工作专家; ③经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由其所属单位管理的经济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三)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四)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管理状况、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 21 —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项目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果突出;

2.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能力;

3.能主持或为主承担制订管理标准、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5.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重要文件、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各三项条件:

1.计划管理

(1)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计划编制方法和管理程序,熟悉本企业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

(2)熟悉概预算管理规定,了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能独立编写较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或制定较重大项目的计划编制方案;

(3)负责或独立编写过两篇及以上较重大的本专业及相关内容的经营管理分析报告;或负责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制定过两次及以上专业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显著的经营管理效果。

2.企业管理

(1)熟练掌握企业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理论、手 — 22 — 段和方法,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2)能独立编写重大的专题调查报告和工作汇报,制订全局性的企业管理规划、计划及上级规定的实施细则;

(3)担任企业管理专业负责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或担任多种经营项目负责人,主持重大企管课题;或主持全局性的现代化管理课题,显著提高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人力资源管理

(1)熟练掌握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2)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人力资源管理重要课题攻关项目或组织过有较大影响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政策研究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能解决较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难题,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4.物资管理

(1)熟练掌握和运用物资流通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其中燃料管理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电厂化学、环保理论知识;

(2)熟练掌握物资供应管理方法和程序,能够独立制订大中型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物资供应方案;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过难度较高的物资开发、管理、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工程造价管理

(1)熟练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现状及发

— 23 — 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测定和使用方法;

(2)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过两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作为主持人主持二项及以上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审定工作;参加过国家级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编制工作;

(3)能分析和解决定额、指标、费用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且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2.完成二项及以上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工程局(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经济技术成果奖;

4.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业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2.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 — 24 — 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3.作为主要撰写人(前三名)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科技、财经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论文;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论文或调查报告;并且独立撰写过两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经济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使用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经济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且取得经济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资格满一年后方可申报;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严格执行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时,申报条件如下:硕士学位,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1年,并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 25 —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26 — 附件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

— 27 — 1.获得本专业(下同)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满两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满五年。

以上学历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二)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专家;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 — 28 — 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资格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局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并管理的财务或审计工作专家; ③经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由其所属单位管理的财务或审计工作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与财会工作相关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了解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或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或审计工作的经历,具有负责制定在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财务或审计规章制度的能力;

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实践中的两项:

1.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2.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3.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

4.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 工作;

5.独立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6.组织或担负过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确定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或主审;

7.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或审计调查三项以上;

8.参与重大专案或承担专项审计工作两次以上; 9.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五项以上;

10.主持或承担由局级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 30 — 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项目奖,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

3.主持或者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各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行;

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著;

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

6.掌握相关科学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7.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各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8.主持或承担的重要审计项目,有一项在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二项及以上在集团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9.组织实施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有指导意义,被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或认可;

10.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制定过系统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或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31 — 11.通过审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促进企业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显著作用;

12.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13.在主持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14.主持或承担由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予以肯定。

(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财经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2.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方面的准则、规范、标准等;

3.作为主要撰写人(前三名)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并且独立撰写过两篇在局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发展规划等,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使用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会计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会计师资格,需在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二年,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满一年且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严格执行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时,申报条件如下:硕士学位,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并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33 — 附件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本细则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研究室、统战部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负责人,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中、高等院校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

2.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错误,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在评定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条件

第四条 政工师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的文件、文章;

四、申报政工师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五、中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满7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

第五条 高级政工师

一、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各类大专专业证书班不作为申报依据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三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并且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报刊独立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者出版过专著;

五、发表刊物要求:明确为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 — 36 — 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两篇以上。参加高级政工师评审的文章的发表时间应为获得中级职称以后,此前发表的不能作为申报文章。文章的内容必须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人事干部管理、群众工作等内容相关。消息类通讯报道文章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

六、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七、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参加职称英语考试,必须达到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确定的各语种通用标准分数线,并长期有效;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八、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满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

第三章 破格申报及评审条件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政工师和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如下:

第六条 政工师

破格申报及评审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 37 — 一、二、三、四款,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单位或本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对所在企业获得集团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三、获得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高级政工师

破格申报及评审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本•细则‣基本规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三、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依据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奖励级别判定以荣誉证书颁发单位公章为准。破格申报的各项奖励、荣誉称号,必须在取得中级职称以后获得,同时由申报人员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荣誉称号的级别,并加盖公章予以证明。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只能在学历或专业年限中选择一项破格。以集体荣誉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三要点:一是集体荣誉称号应当为省部级以上且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二是申报者本人应当负责该荣誉 — 38 — 称号相关的工作,为该荣誉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该项集体荣誉工作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是荣誉称号应为申报者负责此项工作期间获得。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要进行民主考核和专业评议答辩,各单位可根据中企政职„200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申报人员到企业工作之前在未开展过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含国家党政机关和部队)从事政治工作的,政工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若申报人员非连续从事政工工作,计算政工工作年限时要将从事非政工工作的时间扣除。

第十条 因组织安排干部交流,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并已取得其他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转评成政工师后,当年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在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其原有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可连续计算,取得其他高级资格满一年后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39 — 附件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文件精神,保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制定。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除外),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 — 40 — 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和企业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定、统一管理,且完全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规定程序。即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取得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查)、评委会评定、公开审查和资格授予与备案等五个阶段。

(一)申报(审查)阶段:个人依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和集团公司当年度实行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要求,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

(二)评委会评审阶段: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评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三)公开审查阶段:将评审、评议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审查。

(四)资格授予与备案:为通过公示的人员发文、办理证书、授予资格;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助理法律顾问等级根据条件由所在单位直接认定。认定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 41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2.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除外);

3.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4.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4.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专科学历,取得学历前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5.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前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 — 42 — 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后,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1.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四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并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二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4.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本(专)科学历,取得学历前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满四年及以上。

5.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学历前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满二年及以上。

6.已取得各专业中级职务,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经验,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

— 43 — 业资格满2年。

(五)破格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

1.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部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重大企业法律事务课题研究任务,已通过省部级、集团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集团公司推广项目。

2.直接代理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事务(含诉讼、非诉讼和仲裁案件)两件以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所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件及以上,或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避免了重大法律风险,为所在公司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含1997年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前从事公安、纪委、监察、审计、企业综合管理等法律事务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及以上。或取得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八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八年及以上、担任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五年及以上的,并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及以上的。

4.担任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任公司主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满五年,且主持并完善了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体系,有突出工作业绩的。

5.任现职期间,因法律事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本专业集 — 44 — 团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6.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的。

(六)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企业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处于领先位置;

— 45 — 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规则制度和发展动态,熟悉国际法律体系情况及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有独立主持重大诉讼、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全过程处理的经历,且取得突出业绩;

5.有指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完成具体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6、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未来发展趋势。

7、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包括国外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论文至少3篇。

(二)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加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重大商务谈判的全过程四项及以上,且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显著。

2.主持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五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3.主持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八年及以上,对加强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本公司贯彻推广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工作目标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推进工作四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 — 46 —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企业法律工作实践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法律事务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涉及法律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企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3.具有较高的法律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准的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法律专题调研,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贯彻、宣传、执行新法律、新法规的普法宣讲的能力和经历,且在建立、完善和规范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定的业绩。

5.有指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人员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或能力。

6.任企业三级法律顾问、中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二)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重大商务谈判的全过程四项及以上,且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显著。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公司涉法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 47 — 3.作为业务骨干,完成本企业法律事务总结和分析工作或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有效推动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4.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本公司贯彻推广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工作目标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推进工作两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

5.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五名作者之一,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6.有全过程处理诉讼、非诉讼纠纷(包括调解、协商和仲裁本企业比较复杂的劳动纠纷)的经历。

第五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企业各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集团公司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委员包括法律、经济、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11人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执行委员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 — 48 —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的评审意识,掌握标准,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公开评价。

评委会表决时,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职业岗位资格方获通过。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等级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参评对象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项规定时,可申报企业各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认定,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各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应报送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一式二份。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A4)一式二份。

3.近五年内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代表本人水平的论文2篇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有关业绩、成果方面的主要材料:(1)专业技术成果鉴定与获得的奖励、荣誉等一套,并能反映参评对象的排名及作用。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技术报告或专著等一套,要附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内容,对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要附录用证书或通知。

— 49 — 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所有复印件一律用A4纸并均须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原件后盖章,方为有效(下同)。

5.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附先、后取得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2)全国统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集团公司专业资格评审办法要求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外语、计算机免试的,须附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6.破格申报的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本公司同意参加评审的“破格报告”一份。根据申报条件,逐条逐项写清楚理由,并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盖章。

(2)按“破格报告”所列理由,组织整理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套。

7.报集团公司评审材料要求:

(1)报集团公司评审人员的材料必须齐备、整洁,规格统一,材料应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先进行清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2)材料整齐完备后,按一人一袋装入大小统一的档案袋,纸袋须贴上填写好的•拟评审企业___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报送材料目录‣。

(3)评审人员的信息要准确完整,结构和相关标识要与文件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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