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2025-01-12

煤矿工伤事故心得体会(共10篇)(共10篇)

1.煤矿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

煤矿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考核范围

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二、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1、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安全管理部、劳资部、财务、工会、纪委

2、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管理部

三、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管理部、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全管理部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工伤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矿劳资部。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劳资部汇报。

2、非生产类工伤的申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1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矿劳资部。

四、工伤事故的分析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及相关人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发生重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职能部门、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并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三违”行为被查处的,当事人必须到安全管理部签订《“三违”行为认定书》。

(一)、工伤本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二)、因他人“三违”造成的工伤

(三)、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工伤

管理部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伤的;

2、地测管理部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造成工伤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导致工伤发生的;

4、安全管理部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工伤的;

5、职教部门因未对从业人员(普通工种、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工伤的;

6、机电管理部因设备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伤的;生产服务部应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劳资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企管部定员不合理造成工伤的;

8、机电工区因机电技术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工伤的;

10、救护队因抢险救灾不力造成工伤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无针对性、无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而造成工伤的。事故的“连坐”处罚

(一)、对一次发生轻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大湾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2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3、因外部及其他原因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100元—1000元的处罚。

(二)、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轻伤(每3人轻伤按1人重伤计算)、重伤1~2人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工伤本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10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安全管理部开设罚单后由本人三日内交矿财务。另外涉及“三违”部分罚款按《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他人“三违”造成

对工伤本人罚款5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三违”人员根据《煤矿“三违”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伤本人罚款300元,工区党政主要领导按罚金的50%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班组长按罚金的40%进行处罚,当班其他作业人员按罚金的20%进行处罚。经追查分析,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人500元—2000元的处罚。

七、其他规定

1、工伤的认定,以医院报公司为准。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劳资部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全管理部核对工伤人员。

3、劳资部、安全管理部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4、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八、本办法从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2.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篇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3.煤矿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篇三

【篇一】

近期,全国各种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让我不免想到了化工厂中的各种事故。针对这些事故,我深入学习后,心里非常震动!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设备的原因?很明显是人的原因,是操作工“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己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己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就表现在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监督上的不负责任,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篇二】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天字号大事,安全生产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说明了安全生产对我们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有违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凡事掉以轻心,这些问题依旧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生产,其实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在三八节组织的安全演讲活动,三月十八晋城苗匠x事故发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动,无不在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认为首先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来提高。现在我们xx正在不定时的集中培训学习,以及每日在餐厅的黑板上写出一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题目,以供职工在吃饭的间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产知识。这种方法其实都是在意示着我们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觉;要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过蚂蚁窝,只要是在平地的蚂蚁窝,都会在洞口边发现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它们就是怕下雨的时候雨水流进洞来。一只小小的蚂蚁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如此。其次,我们还要通过身边的典型和事例来警醒。这两年,我国发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离我们近的,比如说我们单位6·22顶板事故,晋城苗匠x事故,还有前几天发生在孝义的安信x主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我相信,谁听说之后心情都会沉重,都会悲痛,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听听而已,当时心痛一下,更多要从中反思,总结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告诫自己该怎样做,从哪里做起。

增强安全意识,实际上就是要我们明白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发生事故后的吸取教训;事前努力的意义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责任,要在安全时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后去埋怨。因此,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点上,落到实处,不能盲目无序,要把“安全第一”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只有真正让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才能确保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

4.煤矿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通过这两次重大事故,让我深深地吸取了教训,同时也让我在教训之余受益匪浅。

一、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是对我们安全的保障,是对我们技能提升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手段。

二、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我们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真学习事故措施,深刻反思,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三、深刻认识了矿调度的重要性,我们要坚持一班三汇报,及时做好汇报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准确详细地汇报,认真听取调度安排,及时处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事故,我们须引以为鉴,决不可重蹈覆辙;教训,我们须慎思获益,决不能敷衍了事。

一、安全第一,是我们一直遵循的安全核心手段。安全运输,也是遵循的准则之一。这次事故,让我明白了许多运输方面的知识,比如胶带司机职责,胶带保护,运输注意事项等等,当然我们得更加加强学习;安全供电,同样也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供电安全及时便是我们学习的技能之一,尤其对一个电工而言更是重要。我们得认真学习,虚心对待。

二、预防为主,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次的事故,让我认识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了检修的重要性,这

些都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对待,如何做好安全供电,如何做好安全运输,如何做好安全事故处理,这些都需要我们提前构思,提前预防。我们得引以为鉴。

三、服从指挥。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按照程序,认真对待。同时认清矿调度的重要性,及时汇报开展工作。

煤矿工作是常抓不懈,紧抓不松的,我们也得跟上前进的步伐。篇二:煤矿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了这多起事故案例,给我以深刻的体会。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安全思想松懈、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痛定思痛,我们应该深刻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努力把义桥煤矿打造成一个本质安全型、和谐稳定型、强势竞争型、科学发展型的现代化企业。

思想决定行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搞质量标准化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为天”和“持之以恒抓质量、扎实有序做工作”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起“抓质量就等于抓安全、就等于增效益”的观念,牢固树立“没有质量标准化建设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事故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制度落实是关键。思想提升了,制度完善了,我们就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去落实,去管理。层层落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只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才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杀不住“三违”的风,就迈不开安全的路。从发生的这几起事故来看,每一起几乎都是由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要想彻底消除“三违”,就要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党政领导一条线,工团组织一条线、纵向管理一条线、女工家属一条线,在全矿

形成对“三违”现象施以重压的态势。各队,班组要充分利用班前会、口头问答、知识测试、献身说法、案例分析、“三违”亮相等形式,认识“三违”危害,普及煤矿三大规程安全知识。对有“三违”思想的人员下重药,提高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安检部门要在加强集中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对于违章违纪,不论责任者处于什么目的,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点主要是我们管理干部要彻底转变观念,决不能当好人,作到宁听骂声,不听哭声,使干部员工对制度、规定形成敬畏感。对于各项制度,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追查落实机制,按照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一追到底,彻底追查不落实的人事。细节决定成败。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是煤矿的生命线。因此,在矿井建设中,我们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装备,更需要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使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并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保证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相关的各项制度得到正常、规范、优化的运行,全过程监控一切影响生产安全质量各环节、细节因素,最大限度地用科学的制度、规范、标准等,持续消除不安全和降损质量的隐患性问题。

科技兴企,文化强企。通过形式多样的形势教育和文体活动,广泛宣传安全文化理念和企业发展前景,进一步改善员工的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增强了广大员工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用实际行动

自觉投身到抓安全、抓质量的队伍里来,为义桥煤矿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篇三:煤矿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煤矿“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

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为落实好皖煤监察函【2015】122号组织全员观看警示教育片的通知,以及进一步强化广大职工“安全红线意识”,牢固树立“违章即违法”思想,我和技术部测量人员一起认真观看了“违章作业,害人害己”的煤矿事故案例,例如皖北煤电刘桥一矿的“12〃15 ”事故、淮南矿业集团丁集煤矿的“1〃4”事故等警示教育片,片中的场面使我受到极大的震撼,安全事故通过声像播放方式,再现事故现场,使我有身临其境之感。

通过观看后让我感到煤矿安全生产才是最大的效益,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安全思想松懈、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痛定思痛,我们应该深刻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努力把卧龙矿矿打造成一个本质安全型、和谐稳定型的企业。

工作繁琐乏味、容易造成工作人员思想上的松懈。而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设备和矿上的安全,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而违章作业造成的。为此,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氛围。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思想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先安全、后生产”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员工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无从谈起。

二、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岗位的分工,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将责任具体化、合理化、规范化,切实做到谁管的事、谁负责,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安全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在进行每

项工作时都要保证做到计划到位、准备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验收到位。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开展。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超前预防能力。做到对不安全因素“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不定期地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对于员工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适当给予奖励。

四、加大力度治理“三违”。从教育片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几乎都是由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要想彻底消除“三违”,就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矿级领导一条线,工队组织一条线,在全矿形成对“三违”现象施以重罚的态势。各班组要充分利用班前会、案例分析、“三违”亮相等形式,认识“三违”危害。对有“三违”思想的人员着重教育,提高其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要通过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对于违章违纪,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点我们管理干部要彻底转变观念,决不能当好人,使干部员工对制度、规定形成敬畏感。对于各项制度,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追查落实机制,一追到底,彻底追查不落实的人事。

5.煤矿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

要严格用工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上岗职工进行强化性的安全技术岗位培训,使每一个职工从理论上都明白本岗位上每一个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规程措施上的安全要求。安全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继续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同时,理论培训应与实用技术有机结合,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于优胜者给予重奖,以调动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进取性,促使他们在岗位上按标准规定进行作业。要以岗位应知应会为根本,以提高现场操作技能为核心,使职工掌握岗位操作的基本要领和对突发情景的应变本事。要根据依法治矿的要求,着重对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措施的教育,让第一位职工都学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增强依法规范安全行为的自觉性。

6.煤矿事故案例教育的心得体会 篇六

观看了国内近期事故案例视频,这些事故的发生,违背了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煤矿的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安全思想松懈、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痛定思痛,我们应该深刻汲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努力把我矿打造成一个本质安全型、和谐稳定型、强势竞争型、科学发展型的现代化企业。

思想决定行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首先要始终摆正搞质量标准化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为天”和“持之以恒抓质量、扎实有序做工作”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起“抓质量就等于抓安全、就等于增效益”的观念,牢固树立“没有质量标准化建设就没有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的思想观念,在全矿上下形成共识,凝聚合力。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事故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制度。

制度落实是关键。思想提升了,制度完善了,我们就要不折不扣去执行,去落实,去管理。层层落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只有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才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才能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杀不住“三违”的风,就迈不开安全的路。从我矿近年发生的事故来看,每一起几乎都是由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要想彻底消除“三违”,就要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领导一条线,工团组织一条线、纵向管理一条线、职工管理一条线,在全矿形成对“三违”现象施以重压的态势。各科室,班组要充分利用班前会、口头问答、知识测试、献身说法、案例分析、“三违”亮相等形式,认识“三违”危害,普及煤矿三大规程安全知识。对有“三违”思想的人员下重药,提高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安全科要在加强集中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对于违章违纪,不论责任者处于什么目的,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点主要是我们管理干部要彻底转变观念,决不能当好人,作到宁听骂声,不听哭声,使干部员工对制度、规定形成敬畏感。对于各项制度,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追查落实机制,按照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一追到底,彻底追查不落实的人事。细节决定成败。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是煤矿的生命线。因此,在矿井建设中,我们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装备,更需要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使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并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

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保证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相关的各项制度得到正常、规范、优化的运行,全过程监控一切影响生产安全质量各环节、细节因素,最大限度地用科学的制度、规范、标准等,持续消除不安全和降损质量的隐患性问题。

科技兴企,文化强企。通过形式多样的形势教育和文体活动,集合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广泛宣传安全文化理念和企业发展前景,进一步改善员工的精神状态、思想观念,增强了广大员工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用实际行动自觉投身到抓安全、抓质量的队伍里来,为我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昭阳区季家老林一煤矿技术科

7.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七

近日,根据公司安排,为加强职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调度室组织职工及家属共同观看了事故警示教育片《血与泪的呼唤》。

教育片用鲜活的事例,真实的记录了同煤集团安平煤矿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山西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有限公司7·2事故、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矿10·13事故。矿难中,由于管理层的不作为,技术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因素,造成了多人伤亡,使幸福美满的家庭蒙上了阴影,沉浸在失子、丧夫、丧父之痛中,给家庭带来了巨大创伤,场面令人痛心,发人深省。

煤矿职工是一个高危行业,作为一名中层领导干部,我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一是要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教育,不能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减少生产中对一些不起眼的安全细节的不以为是。二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基层干部是直接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所以,必须带头做到吃透规程措施,熟悉管理制度,要求工人学习、考试的规程措施,基层干部也要参加学习和考试,考不好就不能带班,防止下井瞎指挥。三是强化现场把关意识。煤矿安全工作重在现场,所以要求干部必须强化现场把关意识。基层跟班干部要把好现场工人遵章作业提示关,提高工人遵章作业意识。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管理,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每一项安全制度、措施、规范的落实,都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之所以还出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或多或少还存在着很多不踏实的环节,能做好这一点,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安全管理上我们可以更上一层楼。

8.煤矿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篇八

工地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方 式:

住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工地工作,为甲方正式员工。乙方于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凉、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工地受伤,经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人民币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来工地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一)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机构形成约束力。

(二)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定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协议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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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矿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篇九

2017年05月15日,在县安监局组织观看的“XX县XX煤矿6.14较大瓦斯事故”、“XX市XX煤矿7.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XX市XX区XX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煤矿事故教育片。事故场景极其悲惨,令人教训深刻。

事故暴露的问题是:煤矿对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避重就轻;在非核定区域违规组织生产,恶意隐蔽违规作业点逃避监管、;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的解决致灾因素,对治灾的参数缺乏科学依据,检测监控系统的运行不到位、应急救援的学习贯彻不到位及响应不及时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反映出煤矿企业只顾利益,违章、麻痹、蛮干;不负责任、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一味追求省事、走捷径,怕麻烦、存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了煤矿惨烈的重特大事故,给国家、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给遇难矿工家属带来没法抹去的伤痛。

惨重的事故教训让人警醒,当引以为戒。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是儿戏,要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建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意识,绝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底线”思维。果断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建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建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矿井、生命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以安全为条件和保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作为一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督促煤矿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及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

二、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教育培训工作。

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员工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技术。对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及考核必须严格执行,增加员工对作业环境的熟练掌握。用事故教训警示案例、视频、宣传栏等媒介方式时刻警醒员工及管理人员,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每名员工要对本身的安全责任、工作流程、操纵要领要做到熟记于心。让工人知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筑牢思想防线,教育引导员工,人人都做安全员。

三、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完善煤矿危险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其展开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采取果断而有力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抓制度执行、抓责任到位、抓现场管理、抓隐患治理、抓质标落实、抓素质提升,保障安全情势安稳。

四、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

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煤矿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质、设备和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依照有关要求和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出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严禁盲目施救。组织展开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当中的危险因素,展开经常性的应急演练,从而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大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持到煤矿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找隐蔽非法作业点和重大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把隐患看成事故来对待,从而切实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伤害和损失。

通过学习安全教育警示片,我们一定要把他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

三、引以为戒;要把历史上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叫;要把小事故当做大事故对待,深入剖析、严厉处理;要把隐患当做事故对待,有备无患、防患未然,希望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注重安全、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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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煤矿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

一是抓队伍建设,突出团队精神,强化正能量教育,确保队伍凝聚力再一步提升。

二是抓质量标准化,突出军事化管理,强化队伍执行力建设,力争质量标准化达到更高水平。

三是抓预防性检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检查质量,努力实现由事后救护向事前预防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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