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2024-07-16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精选11篇)

1.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

渝环发„2009‟7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在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以下简称“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按照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巩固全市辐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辐射事故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辐射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清形势,教育单位干部职工遵纪守法,—1—

增强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采取积极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国庆期间的特殊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兑现辐射安全承诺。期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辐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要求,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国庆安全防范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

局,区公安分局、县(自治县)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国庆期间

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一)涉源单位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国庆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方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国庆期间辐射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辐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方案等。

二、辐射安全防范措施

(一)停止与首都北京之间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除外)的转让活动、放射性废物(源)的送贮、返回、回收活动;上述涉及保障国计民生、国家重大科研、国防任务、抢险、救援等活动必须开展辐射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应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放射源场所监控制度;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3—

放射性废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探伤机、核子湿密度仪、骨密度仪等含源装置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移动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聘请专职保安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作业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并实施主管领导24小时值班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避免其他安全问题发生。

(五)工业在线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或暂停过程中,须指定专人作为辐射安全员,重点看管放射源,确保24小时处于监控状态;含源装置须牢固定装在生产设施上或集中封存,并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做好交接记录。

(六)医疗、科研机构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放射性药品领取、使用应责任到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污染监测,禁止将含放射性的污染物随意存放,甚至带出辐射工作场所;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情况每天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教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人跟班教学,并保证2名教师对放射性同位素出库、教学、入库实施全程监控,确保辐射安全。

—4—

(八)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单位经批准,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由专人(至少2人)、专车押运,并配备相应辐射检测仪器。

三、辐射应急、报告和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组建辐射应急处理队伍,完善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将应急演练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4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落实“零报告”制度。9月10日-10月10日期间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各单位须于每周一9:00至12:00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报告前一周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公安(分)局,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公安(分)局及时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

—5—

2.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二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价

1 工程概况

东港市盛泽理石矿前身为东港市长安镇王家村兴溪理石矿, 始建于2006年, 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证, 为私营矿山企业, 该矿建矿以来始终未能正常开采, 设计采用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0.4万m3/a) , 但未进行井下工程施工, 近几年来只在地表进行剥 (采) , 现已形成二个露天采坑及两个排渣场。

2 治理原则

结合矿区自然地理条件、矿床地质特征和开发利用方式, 土地植被和环境破坏发展趋势, 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措施可行、综合效益最佳的要求, 在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中遵循下列原则:

2.1 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并重, 治理恢复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

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评估工作, 编制相应的防治治理方案, 并且在矿山建设和开采阶段严格实施。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土地植被和矿山环境破坏程度,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 保护与开发同步进行, 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矿业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2.2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农用优先的原则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兼顾项目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因地制宜选择综合治理措施, 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并且坚持农业优先。

2.3 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的原则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遵循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 与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相结合, 做到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2.4 坚持经济合理、措施可行、宜于操作、分期实施的原则

根据矿山环境问题, 以必要合理的经济投入、现在经济技术条件下具体可行的治理措施、简单易行的治理方法, 分期治理。最终实现全面治理, 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2.5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统一兼顾的原则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既要重视提高项目区环境的直接生产力, 也要重视矿山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统一兼顾。

2.6 治理恢复工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

在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废弃的废石土, 做到污染物、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

2.7 治理恢复工作坚持责任明确原则

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明确东港市盛泽理石矿是该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3 治理方案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本方案及矿山实际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分期部署, 可分为三期:近期治理期、中期治理期和远期治理期。

整个工作应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为主, 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效果。

在次重点防治区, 对工程建设形成露天采场的高陡边坡及危岩体, 要及时进行清除, 防止滚石掉块, 威胁矿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为防止坡面径流对露天采坑的冲刷, 造成崩 (滑) 塌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在采坑上部人工开挖截流沟, 在露天采坑周边设置警示牌, 铁丝网;在排渣场坡脚及矿石堆放场坡脚设置挡土墙, 防止崩 (滑) 塌、泥石流的发生。为防止水土流失, 在表土堆放处坡脚用编织袋装土后进行围护。

在一般防治区, 加强保护力度, 最大限度降低对植被破坏和影响, 尽量减少因采矿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4 结论

4.1 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评估区内地貌类型简单, 地形条件属中等;矿区地层岩性条件简单, 地质构造条件简单;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中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中等, 矿区内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根据DZ/T223-2009附录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表C.1) 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为中等。

4.2 评估范围及评估级别的确定: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影响评估范围为2.4494hm2, 其中矿区面积2.43hm2, 影响面积0.0194hm2。评估区重要程度为较重要区,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中等, 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表 (表A.1) , 确定评估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二级。

4.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现状条件下, 矿业活动对地质灾害影响较轻, 对含水层破坏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较严重, 对土地资源的破坏较轻。总体上现状评估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属较严重级别。

4.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

矿山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加剧及工程建设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为较严重的级别;对含水层的影响程度分级为较轻级别;矿业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程度属较严重级别;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程度分级为较轻级别。总体上预测评估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属较严重级别。

4.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及预测评估结果, 将矿山开采范围内分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面积约为1.0281hm2, 占防治区总面积的41.97%。1.4213hm2, 占矿区总面积的58.03%。

4.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保护工程包括废渣的排放、合理开采, 减轻灾害。治理恢复工程包括防护工程等工程治理措施, 恢复工程包括复垦及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措施。

参考文献

[1]崔树军.我国西部开发中地质灾害评价的探讨[J].西部探矿工程, 2000 (4) .[1]崔树军.我国西部开发中地质灾害评价的探讨[J].西部探矿工程, 2000 (4) .

[2]尹江涛, 何政伟, 杨斌.天山公路地质灾害评价与决策支持信息系统设计[J].人民长江, 2009, (3) [2]尹江涛, 何政伟, 杨斌.天山公路地质灾害评价与决策支持信息系统设计[J].人民长江, 2009, (3)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篇三

环发[2001]15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推动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一)指导思想

“四五”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部署,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培训相结合,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推进各级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二)目标

在“四五”普法期间,通过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依法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效率和依法管理环境事务的能力。

(三)对象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一是社会公众;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具有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2、《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4、《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5、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政策和法规,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6、各地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的履约规定;

8.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国家总局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开展三级培训工作。

3.以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工作。

4.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守法意识为目的,向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为目的,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多种形式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学法、守法和监督企业守法及环保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1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0月)

2005年,按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中自管辖范围内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四五”规划》的要求,把普法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

(二)组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确定普法工作的办事机构或归口机构,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经费安排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五”规划》要求列入预算,以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监督检查

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篇四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

核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 总量平衡△ 办法 通知 抄送:环保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氧氮化物(NOX)。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市)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六条

审核原则

(一)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二)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三)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11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四)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五)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COD、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第七条

审核重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0.79%,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

(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

(四)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

审核程序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

(一)环保部审批项目

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意见。

2、审批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

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二)省厅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

(三)市、县(市)审批项目

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

(四)太湖流域项目

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第九条

其他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三)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5.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五

庆环发〔2008〕13号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大庆市人民政府1号令进一步加强餐饮、洗浴、加工

等行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及高新区环保部门: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入贯彻大庆市人民政府1号令进一步加强餐饮、洗浴、加工等行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

十一日

关于深入贯彻大庆市人民政府1号令进一步加强餐饮、洗浴、加

工等行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执行《大庆市城市居民居住区环境管理办法》,保护和改善居民的人居环境,对餐饮、洗浴和加工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管理特做如下规

定:

一、新建项目应符合《大庆市城市居民居住区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不予审

批。

二、对符合《大庆市城市居民居住区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将项目场所、内容及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告,对经营过程中拟采取的污染治理设施及效果进行承诺,并征求周边相关居民意见,经居民签名认可后,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环保审批手续。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指居民区及人群密集区),申请人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申请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规

定的程序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四、环保部门在做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之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公众调查结果做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决定。环评机构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广泛征求项目场所周边居民意见,特别是直接相关居民的意见,并针对居民提出

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逐一落实防治措施,确保不发生污染扰民。

五、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已

建项目,应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2、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应当安装与其建设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污水隔油除渣设施。现有产生油烟和污水的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和隔油除渣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建设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或者改造,安装完毕后应当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

和隔油除渣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3、项目应当使用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油烟,不得利用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4、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其它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安装规范距离要求的,应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使

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六、禁止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废气净化和隔声、降噪设施。

2、不经过隔油除渣设施直接排放废水和厨余。

3、不经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

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现有项目,未按本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洗浴、加工等行业经营的环境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办的,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工商、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 诺 书

居民:

本公司承诺,要严格按照餐饮、洗浴、加工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理。

特此承诺!

公章

6.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六

公告 2012年 第6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函„2008‟50号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有关内容与该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现决定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8]50号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2007‟39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 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特此函复。

7.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七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163.com下载(密码8780216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简化后的内容可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清洁生产水平; 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3.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建议; 4.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5.评价结论。

五、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并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六、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5.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地方审批主管部门网上报送、受理办理指南,按要求进行资料上传。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审批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八、受理信息公开。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内部征求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同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级审批主管对总量和标准的确认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环保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审批管理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或说明。

十、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审批主管部门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十二、依法对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十四、审理时限。根据河北省对标先进省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求,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注: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二部分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影响类)

为进一步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内容,指导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完成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生态影响类项目验收参照此指引执行)。

一、验收时间、期限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作为验收期限的终止时间。

二、验收程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一)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为其监测数据和结论负责。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监测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专家库中遴选。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相关法律有其它规定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代表作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验收会议,对验收工作给予指导。

(三)信息公开。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不符合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所列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做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四)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五)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已有危废转移的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六)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根据当地环境应急部门管理要求落实备案。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九)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五、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5%的给予罚款。处罚到位后,可依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批申请,作出不予决定的,责令恢复原状。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八

张工商„2008‟5号

关于表彰2007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2007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

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

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

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 叶熔芳

(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唐利锋 朱 雷 孙品良 周敏丽 陈 晟 徐凤鸣 朱 倩 顾 华

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先进县级工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先进基层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3、先进机关科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科

(二)先进个人

1、基层主官先进个人:徐平

2、机关科长先进个人:孙跃忠

3、老工商干部先进个人:刘德兴

4、勤政廉政先进个人:刘辉明

5、登记注册官先进个人: 曹 徐 朱 倩

6、执法检查官先进个人: 顾新辉 叶志翔 何 华 商建华 陈永彬 吴瑞峰 田晓燕 施沈君 樊益斌 钱 春 朱 雷 陈 斌 丁明锋

7、综合管理干部先进个人:李亭华 张 仁

六、张家港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优秀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文明机关: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3、文明单位: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凤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桥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港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乐余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锦丰分局 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22、先进工会组织:张家港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二)先进个人

1、人防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

2、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工作者:王国强

3、文明创建活动优秀组织者:刘辉明

4、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朱 凯 陆仁祥 王群英 徐尧武 李蔚珠 顾新辉 章轶军 薛海清 张水清 陈志春 顾建东 施轶群 徐建国 蔡 晨 钱正锋 杨敬波 张振祥 王士芳 施 华 苏伟刚

5、优秀共产党员:叶志翔 王士芳

6、审计工作先进个人:朱 凯

7、工会工作先进个人:薛海清

8、社科工作先进个人:包建清

9、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陆仁祥

10、城管工作先进个人:张水清

11、利用外地资本先进工作者:顾建东

12、文秘信息、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冯学东

13、服务业先进工作者:吴文红

14、爱卫工作先进个人:徐正东

15、个私经济工作先进个人:何建平

16、消费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樊 娟 胡洪南 包 伟 丁明锋 匡丽华 周建业

17、创建消费放心城市工作先进个人:

叶志翔 钱正锋 聂 函 朱 新 王 敏 陈 斌

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徐正东

七、张家港工商局表彰的“标兵师傅”和“标兵老同志”

(一)标兵师傅

徐正东 陈俊才 李保康 周正芳 胡洪南 唐祥希 张国清 施汉春 刘德兴 陈定中 施明初 赵金龙

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希望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强化创新创优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深入推进“四型”工商、全面实践“四个统一”作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表彰 先进 通报 抄送:苏州工商局。

张家港工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9.小工具:保护文件和文件夹的卫兵 篇九

安装并运行软件后,默认的密码为“admin”,输入该密码后在下一个界面中单击“StarttheProgram”按钮,可进入如图所示的主界面。主界面分为三部分:上半部分左侧为树形目录区,上半部分右侧为文件区,下半部分是加密的文件或文件夹区。

图1

用户只需通过树型目录区和文件区找到要加密的文件或文件夹,然后用鼠标将其直接拖入下方文件或文件夹加密区即可,

默认情况下,该文件或文件夹将被隐藏起来。隐藏起来的文件不仅资源管理器无法查看,利用WinRAR等软件也无法查看。单击“文件或文件夹加密区”上方的“RestrictedFilesAndFolders”后面的“P”,即可为文件或文件夹设置密码保护(默认情况下即为进入该软件时输入的密码“admin”)。如果想更改密码,可以先选中加密区的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工具栏上的“Password”按钮,在打开的对话框中依次输入原密码、新密码,再重复输入一次新密码,最后单击“OK”按钮即可。

10.锁住硬盘分区 保护电脑文件 篇十

首先点击Windows左下角的“开始→运行”,在对话框中输入“gpedit.msc”,这样就打开了组策略设置窗口。然后在该窗口中,依次打开“本地计算机策略→用户配置→管理模板→Windows组件→Windows资源管理器”选项(如图1)。在右侧“设置”中找到“防止从‘我的电脑’访问驱动器”选项,在这个选项的“未被配置”处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属性”,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有三个选项,分别是“未配置”、“已启用”和“已禁用”(如图2)。选择“已启用”,然后在下面就会出现选择驱动器的下拉菜单列表,如果要限制某个硬盘、硬盘分区甚至是光驱的使用,只要选中该驱动器就可以了。比如,我们要限制系统盘C的使用,选中“仅限制驱动器C”即可。如果希望关闭所有硬盘、光驱等,可以选中“限制所有驱动器”,然后点击应用或确定保存设置即可。

11.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篇十一

审批申请书

申请单位: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选其一):

法定代表人: 张×× 身份证号: 单位传真:

委托代理人: 李×× 身份证号: 电话: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上报你厅申请审批。

承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

1、(项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授权委托书

3、其它附件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原件)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市××区(县)××街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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