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2024-06-26

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精选10篇)

1.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一

派出所2012年半年总结

2012年上半年以来,在上级领导的支持关怀下,全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春雷”专项行动;以辖区“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把全部精力用在了工作上,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案件查破情况

上半年以来,我所共接处警***起,办理刑事案件***起,网上追逃***人。办理治安案件***起,查处赌博案件***起,行政拘留***人,罚款***人;查处吸食毒品案***起,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人,罚款***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起,行政拘留***人;查处殴打他人***起,查处***人;查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起,查处***人;调解案件***起。

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1、“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我所民警到各镇村帮助贫困人员,发放二代证,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辖区民警提高了工作水平,警民关系稳定和谐。我所在原有开展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载体,完善机制,深入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关注民生,收集警情民意,拓展便民、利民服务范围,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锤炼基层民警综合素质,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强力打造和谐社会。

2、在“春雷”行动、“433会战”等各项专项行动中我所积极配

合上级,主动出击,打击犯罪,确保辖区治安良好,社会和谐稳定。

3、我所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学习,在“民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中,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斗争的专项行动中,我所按照“打防结合、多管齐下,标木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全面整治、强化管控等措施,扎实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对辖区的涉爆单位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安全。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三、严格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火灾、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构建打、防、控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治安隐患的检查整改,采取打、防、治相结合、落实层层责任制,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清查、检查工作。我所对辖区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三级防火单位和民爆安全进行了不定期的抽查,清查。确保了重点单位安全无事故。

3、强化管理整治。今年我所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4、加强政治重点人口的管理,认真搜集信息,全面掌握情况。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做到心底有数,有力的杜绝了上访滋事的事情发生。

5、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防范控制能力,预防、减少各类恶性案件和灾害事件发生。

6、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理登记,依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严格审查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目前管控暂住人员***人,均已录入派综系统进行动态管控。

7、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下一步制作“二代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大力加强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强三项建设,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力度,减少刑事案件、治案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破案率和查处率。

2.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二

关键词: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

公安派出所实施的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深化消防监督网络, 有效增强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弥补消防警力不足和消防监督检查的盲区, 这在不少地方有明显的体现。但是, 作为适应时代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新举措, 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1 派出所实施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是时代需要

(1) 公安派出所具备开展消防第三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条件。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 消防安全也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千家万户。这种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消防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必须把工作开展进行到社会各个企业、角落和广大人民群众之中,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走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之路, 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目前普通存在的问题是广大农村、居委会和一般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力度不够。公安消防机构的现状也是人员少, 工作量大, 任务重, 超负荷运载, 无法满足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派出所作为公安工作的最基层单位, 与单位、居民接触的机会多, 有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在开展“三个代表”和“三相教育”学习以来, 派出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明显加强, 与群众的接触更广、交往更深, 充分利用这个有利的条件, 落实好派出所警区和片警的消防责任制, 搞好量化管理, 通过加强派出所的群众工作, 发挥派出所人熟、地熟的优势, 全面提高派出所的控制、防范能力, 派出所完全有能力把消防工作开展好, 在消防第三级监督管理中发挥作用。

(2)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中第三条及第四章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权, 即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 当前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 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领导重视不够。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是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 对这种工作, 派出所缺乏了解, 特别是单位的领导普通认为, 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 与派出所无关。造成了领导班子对消防工作的思想不统一, 出现“主要领导不挂帅, 分管领导不去抓, 民警不愿干”的现象。个别领导还经常以人员紧、任务重、工作忙等理由推拖, 即使上级安排了, 也不情愿, 表面上开会布置一下, 没有人去抓落实。

(2) 工作思想未转变, 方法形式不统一。派出所之间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 差距较大。有的派出所各种档案资料建立健全, 内容充实, 而有的派出所虽然建立了各种档案盒, 但盒内无任何档案资料;有的派出所能够按照每季度对辖区九小场所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 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而有的派出所基本没有对单位进行检查;有的派出所能够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治理活动, 及时制定方案、总结, 建立健全台帐, 而有的派出所根本没有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没有任何的档案资料。在一些地方的派出所虽说开展了消防工作, 也只是联防队员去做事, 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活动中, 民警也只是走个过场, 不能深入。即使参与了消防工作, 但法律文书不会用, 不按要求填写、下发、发现火灾隐患不提出, 工作效率低, 不符合三级管理的标准。

(3) 职、权、利不明确, 工作的“度”难以掌握。派出所配置了消防监督民警后, 由于现在的派出所民警普遍少, 又要常值夜班, 没有精力去过问消防工作。职责不明、责任不清、没有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 以至于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没有目标, 没有计划和步骤, 开展工作存在盲目性, 干好干坏不干一个样, 消防民警没有工作积极性, 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民警的业务知识很缺乏, 在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地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培训, 客观上对他们是一个提高。但是, 在开展工作中还远远不够。因为实际工作中, 存在民警不知怎样检查, 检查什么, 什么样的才能算是火灾隐患, 该不该去下法律文书, 怎么下等等问题搞不清。对电线乱拉乱接、消防器材不足等问题发现不了, 消防执法名存实虚。

(4) 法律文书制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部分派出所没有启用派综系统打印法律文书, 而是在网外制作, 用笔手写;二是部分派出所在下发文书时有头无尾, 虽已给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到期不复查或超期复查;三是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 有的派出所不是不复查就是复查后没有进入立案处罚程序, 执法随意性大;四是有的派出所在办理当场处罚的过程中, 依据法律条款不正确, 有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只是给予了警告处罚;五是有的派出所对辖区内新装修的单位视而不见, 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责令单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5) 消防宣传教育和社区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从日常工作情况看, 大部分派出所没有结合经常性、季节性和重要节日的特点深入辖区社会单位、学校和社区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没有任何的影像、图片资料;各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基本不了解、不掌握, 没有深入到社区指导其按照消防建设标准建设社区消防, 也没有指导社区义务消防队建设以及开展各项培训和演练。

3 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建立目标责任制, 把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考评范围, 通过公安局领导与各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下发《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考评标准》, 明确各类各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依法对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并抽调一名正式民警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对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每年公安局组织消防机构进行考评, 对考评结果进行全局通报, 并作为派出所的年终评优的内容之一, 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相应的奖罚办法, 对派出所及所主要领导实行量化奖罚, 该给予奖励的给予奖励, 较差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 可以促使公安派出所领导消防工作观念的转变, 形成公安消防机构抓重点、抓指导的消防工作路子。消防机构主抓一、二级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并对各乡镇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公安派出所也形成了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格局, 消防工作纳入了公安派出所的管理视线, 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2) 健全职责, 使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权、利明确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有两大方面, 即硬件和软件。硬件上讲必须有服务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硬件设施, 如交通、通讯等方面;软件含职责、制度及相关的档案材料等。对于硬件, 派出所各自都有很好解决, 软件建设各地也许有些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 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一证、二牌、三制度”对派出所消防工作加强指导。一证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民警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牌即消防监督室和公安派出所辖区消防监督网络图, 三制度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和消防监督民警工作职责等。与之相配套的还有防火公约、公安派出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对管辖权限, 可以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 公安局要以文件形式下发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的名单, 除法律明权利范围。

同时, 为使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还可以统一制作派出所消防档案模式, 根据公安局与各派出所签订出《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 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归纳为几个档案盒包括有消防宣传、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消防基础工作及火灾情况等, 使消防工作明确化、制度化、便于操作, 消防监督民警开展消防工作也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3) 对消防民警进行不定期“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毋庸置疑, 公安派出所在职、权、利明确后, 对参与消防管理会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 各派出所的领导也有信心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管好。消防涉及的范围较广、有物理、化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电工学、建筑工程等学科, 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和边缘学科, 要精通它, 非得长期学习和实践, 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 消防监督民警的检查也往往仅停留在表面情况和低层次阶段, 如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特殊工种持证等等。这些内容相当必要, 但要求高一点的, 如设备的工艺防火、建筑结构、电器的操作规程制订、电器的容量匹配、喷淋系统、防火分隔等等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 对公安消防民警的不定期消防培训十分必要, 形势可以多样, 如以会代训、办培训班、搞经验交流会、集中授课等, 使派出所的领导、消防监督民警均能掌握相应的消防业务知识。

同时, 要以学习新《消防法》和配套法规规章为契机, 抓紧业务学习, 保证所有消防监督民警, 特别是新进入消防执法岗位的人员熟悉各种法律法规知识, 为开展各项消防监督业务和新《消防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可以从实际出发, 在派出所辖区单位的检查、工程验收等工作中, 手把手带领该区消防监督民警实施操作, 边讲边指导。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要让消防监督民警参与辖区的每一起火灾调查, 对现场勘察负责, 这是“培训”、“指导”, 也是他们参与消防工作的实际过程。从实践中锻炼他们, 进行不定期消防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4) 以点带面, 抓好派出所消防三级管理工作的推广。派出所消防三级管理是一项新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树立一个派出所为试点, 给其他派出所提供一个参观学习的典范, 边摸索, 边积累工作经验, 不断调整完善各项措施、职责, 摸索制定出一整套更好地实现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三级管理。

同时, 还要充分利用表彰会、交流会、外地参加学习形式, 把消防工作的要求、经验、总结、体会融入其中, 不断扩大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声势和动力, 推进以派出所消防工作为“切入点”的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7号) .

[3]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

3.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三

关键词:法律推理 检察官 审判为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侦查监督部门和社区检察室分工负责的派出所监督模式。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在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中,可以有效弥补其他职能部门无法监督或难以监督到位的不足,充分发挥延伸监督触角的作用。如何把握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厘清与其他职能部门法律监督的界限,有效开展错位监督、补位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以某区检察院为例

近年来,某区检察院通过公安派出所监督发现和解决了一批影响基层刑事侦查活动规范的突出问题,共向区公安分局制发一类问题情况通报7份,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7次,促进了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同时向侦监、公诉等职能部门移送立案监督线索14件,建议排除非法证据5份,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争取公安机关的理解支持

基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派出所,一开始难免会产生检察机关是“捉漏找茬”等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区院积极化解被监督方可能产生的思想顾虑,争取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理解和支持,在形成共识基础上,区院与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社区检察室和辖区派出所加强监督配合的工作协议(试行)》,明确了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要求。一是监督理念上共赢。区院将社区检察对派出所监督的目标定位于“助推基层派出所执法规范”,要求社区检察人员换位思考基层执法困难和派出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进行预防性的提醒和监督,让他们感受到基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根本目的并非一味追求监督数量,而是通过相互提醒不断规范办案,提升基层执法水平,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的局面。二是信息沟通上共享。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互通,派出所每月向检察室通报受案、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侦查活动数据及案件情况。在监督工作中也建立了“室与所”实时对接、“科与办”常态沟通、“院与局”定期协商的三层互动对接机制。三是协作联动上共商。每年与分局法制办共同研商监督的重点,对确定的专项检察,会同分局法制办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派出所联合开展实地巡查活动,增强了监督的权威性。四是支持配合上共担。注重在派出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解决执法难点、处理疑难个案、提高执法能力等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正是秉持着“以监督助推执法规范”的共赢理念,社区检察对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受到分局及各派出所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配合,监督的深入性、有效性、权威性不断提升。

(二)加强社区检察室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协作

一是依托法律监督平台,整合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信息来源。2013年,区院在全市率先探索法律监督平台工作,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侦查监督线索的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逐步形成对一类问题、重大事项的专门监督,经过两年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市院在区院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深化,并在全市推广。区院社区检察室在工作中积极拓展监督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完善监督线索的信息录入、数据汇总、问题分析机制,研究解决基层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截止目前,平台共录入基层执法监督线索12条(其中立案监督线索1条,强制措施监督线索5条,涉及刑讯逼供线索4条,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线索2条)。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合力。区院社区检察室与院内各业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及时互通刑事侦查活动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及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如社区检察室在梳理监督线索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工程承包人代某、姚某以介绍费为名骗取数百万元人民币,致使业务无法开展,工资发放困难,而辖区派出所对2人迟迟不予立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全面收集案件材料后,社区检察室及时将线索移送至侦监部门,并与侦监部门协作联动,至派出所核实情况,审查不立案理由,督促做好刑事立案工作。派出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此案立案侦查。又如社区检察室收到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看守所来信投诉,经调阅案件卷宗发现案件被害人系韩国人,被害人笔录中的翻译签名系本案的另一名证人陈某,陈某的证人证言违反了刑诉法“翻译人员不担任案件证人”的相关规定,遂将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侦监部门,并建议对该份证人证言予以排除。后侦监部门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并以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批准逮捕。

(三)规范和优化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工作机制

社区检察作为一项起步不久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很多机制、制度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区院在系统梳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各环节特点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查什么、看什么、纠什么、改什么”,增强监督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是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很多侦查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不规范行为……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定期入所巡检办案场所,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监督派出所依法开展讯问、询问……等取证程序。”区院制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检察流程规范》,要求对每个派出所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通过查看现场、查核台帐、查阅案卷等,围绕派出所办案场所和电子监控设备使用、涉案物品和随身物品处置、权利义务告知、强制措施变更解除、补充侦查措施落实等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着重监督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未依法调查取证、随身物品处理不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近年来,共对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700余次,针对办案场所使用不规范、讯问监控视频录入不完整、保证金未及时发还等不规范和瑕疵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和建议110余条。同时建立“一所一档”,及时记录各派出所执法活动检察情况,纵向了解单个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推进进程,横向比较辖区各派出所之间执法规范方面的个体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措施。

二是深化重点案件通报、备案制度。区院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及时介入以及特殊案件备案制度。要求公安派出所对立案后撤销、刑拘转取保、刑事转治安处罚等可能出现执法问题的特殊案件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影响类案件及时向社区检察室通报、备案,便于社区检察室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情况开展监督。如在对辖区派出所集中开展大案备案审查监督时发现,全区派出所办理的非法销售毛蚶类案件大幅上升,且以往类似案件均作无罪处理。由于食品安全案件严重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类似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影响大,社区检察室立即通报侦监部门,牵头召集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类案办理意见,同时书面建议辖区派出所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建议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加强引导。后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均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刑拘转为取保候审。

三是严格专项检察制度。根据高检院、市检察院相关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区院每年选取1-2项容易发生不规范问题的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察,通过自行检察、与公安法制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剖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先后开展书证物证合法性、讯问询问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制作、不捕案件、派出所办案场所安全等7个专项检察监督。如,2015年区院开展了规范和改进派出所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专项检察,针对2014年下半年以来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立案后撤案、不诉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等案件开展监督,抽查案件40件,检察扣押物品32份,调阅监控讯问视频52人次,并就抽查中发现一人讯问、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讯问笔录时间与监控视频时间不一致等13个问题制发一类问题通报,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

四是探索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作为全市诉讼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的试点单位,区院以司法化、案件化、规范化的办案理念开展监督工作,做到程序留痕、调查全面、事实清楚、审批规范、监督得当。实行繁简分流,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已用口头方式当面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办理;需要后续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以书面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以及当事人控告需要答复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办理。

二、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途径还需拓展。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比较狭窄,往往都是看现场、看案卷、看录像等传统方式,缺少信息化的支撑,比如目前还无法做到通过公安专网查看办案的流程和全貌,监督的全面性、深入性、有效性还不够,真正发现公安派出所执法中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难度还较大。

二是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目前有关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检察机关都只能依据和公安机关会签的文件开展工作,其监督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5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顶层设计,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以相对偏柔性的口头纠正、工作通报居多,对于纠正的具体反馈情况缺乏刚性的监督手段,监督力度不够,一定意义上来说,监督更多的还是靠公安机关的自觉为主,监督的权威性还不够。

三是监督职能融合不够。虽然与侦监、公诉等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但在一些具体监督环节上还做不到深度融合。比如,移送立案监督线索后的调查核实以及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跟踪督促问题;追捕追诉文书发出后的跟踪督促问题;绝对不捕、绝对不诉后是否及时撤销案件问题;还有职能部门发出监督纠正文书后的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等问题,还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衔接,从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性,形成监督的合力。

四是监督水平有待提高。社区检察干警专业素养与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还不相适应,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经验不足,违法、瑕疵证据的辨别能力不强,被动式的通过案件审查发现问题多,主动的线索突破式的执法监督少,还需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充实社区检察队伍,同时加强系统性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对策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大有可为,需要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力度,着力实现派出所监督的常态化、机制性、内涵式发展。

一是优化办案模式。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关注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模式的调整变化,在监督重点上,坚持刑事侦查活动源头监督、前端监督;在监督方式上,结合司法改革,通过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这一工作模式的全面推行,尝试探索一般监督事项由独任检察官办理、重大监督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办理等新类型监督模式。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对外,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无障碍监督”模式,通过深化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进一步做到“门要随时进、案件随时查、场所随时巡视、档案随时看”,提升监督效率。对内,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反馈、联席会议、联合专项检察等合作机制,促成监督职能的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4.公安派出所党建工作探讨 篇四

二、林业局党委要增强执政、政权意识,实现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执政和政权意识,是党为完成历史使命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施领导的自觉观念。中国领导多次指出:把经济搞上去是政治,但仅仅局限在这点上就片面了。治安问题、民族问题等,也都是政治。治安工作是关系群众安居乐业的大事。各地党委、政府第一把手是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责任人,也已在党政领导中形成共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的领导仍片面地认为,抓好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是公安机关党委的事。没真正做到不仅在组织关系上,而且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廉政建设等各方面都把基层派出所党支部的工作纳入自己管理轨道。从而削弱了当地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放弃了本来已掌握在手中的抓公安工作的主动权。,要把对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各项建设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的制度,来保障这支队伍的政治素质。

三、基层公安分局、派出所要增强服从服务意识,将公安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具有全面性、直接性和无条件性。基层派出所必须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将公安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服从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这个全局的意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在开展贯彻“五条禁令”和“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等各项重要活动和各项公安过程中,要多请示、多汇报,以求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从每个党员民警入手抓好党员的管理教育,来确保处在公安工作第一线的基层派出所的队伍的政治本色。基层党支部要有团结、求实、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强化领导班子的团结、增强凝聚力,抑制和消除“内耗”。班子成员要牢记“两个务必”,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当好开创基层公安工作作新局面的带头人。作为基层党支部的班长,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正确发挥良好导向性功能,起火车头作用;必须具有较强的统御力,协调力,具有发挥一班人积极性的才能,形成向心力,凝聚力;必须具有以诚待人,宽容待人的良好素养,具有民主作风和廉政公正的形象。

5.公安派出所开展三基建设工作小结 篇五

一、创新警务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社区警务战略

“三基”建设活动开展以来,XX派出所在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与辖区特点相适应的警务运行机制,坚持警民结合的工作路线,大力实施辖区警务战略,努力实践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警民携手、共创平安辖区的工作目标。

XX派出所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各社区、村委的规模、治安状况、警力数量等因素,对辖区X个社区、6个村委分成X个责任块,X块为1个责任区,形成社区民警2人搭档包块的警务模式。

XX派出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按照警务活动社会化、社会治安群防化的要求,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利用街道组建的专职巡逻队和企业单位的巡防队伍等群防群治组织。并采用多种形式对巡防队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应变和执法能力。同时要求社区民警每季度在辖区通报治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四防”宣传活动、每季度对辖区各中小学校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辖区群众对治安情况的了解程度和法制意识,促进了警民之间的沟通,增强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的热情,从而构筑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严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

XX派出所以“守住主要干道,建好社区警务,打造平安XX”为目标,以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为契机,努力营造一方平安。首先,我所制订专门的巡逻方案,由3位刑侦民警带领所内巡防队在辖区的XX大道、XX大道等主要干道实行全天候的巡逻、监控,社区民警则带领社区巡防队伍在社区的案件多发地段和重点部位实行夜间巡逻,这样点面结合,构成XX地区的全方位网状防控体系;其次,以全国优秀社区—XX社区的社区警务室为样板,对新建的XX、XX等警务室进行规范设置,并根据警区的划分真正落实“一区双警”,负责各区的日常警务工作。

大力开展的社区警务建设和积极有效的严密防控体系确实地维护了XX辖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增强了辖区群众的安全感。自“两抢一盗”[本文来源于-http://-,帮您找文章]整治开展以来,XX派出所仅发生1起“两抢”案件,巡逻整治效果十分明显,街面的各类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实现了辖区内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强化突出人口管理,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管控工作

开展“三基”建设以来,XX派出所结合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工作中人口管理的内容,要求社区民警深入走访辖区群众,对辖区的人口信息进行准确登记造册,掌握基本情况,落实管理措施,及时摸清人户分离人员情况、房屋出租情况、暂口居住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和控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纳入视线人员、政治重口等特殊人群,积极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了解其基本信息和家庭情况,掌握其社会交往和现实表现,防止了漏管失控问题的出现,从而构建了动静结合的多元化人口管理模式。

三、增强警务保障能力,改善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派出所规范化建设

在上级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XX派出所的各项基础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办公院落粉饰一新,统一标识悬挂得体,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基本齐全,规范化水平正在迈步前进。我所将等级评定作为衡量全面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加强派出所规范化的基本载体,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工作规范》,全面规范派出所民警的责任区工作、案件处理、巡逻、值班、备勤、治安检查和特定勤务工作,有效解决派出所民警执勤执法工作随意性大、工作质量不高、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问题。促使民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有效地增强了我所的战斗力。

四、抓好窗口服务建设,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三基”工作开展以来,XX派出所把抓好户籍窗口建设作为“三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加强了对全所民警执法为民,服务人民思想理念的教育,悬挂警务公开栏、办事制度公式栏,窗口民警坚持准时上下班制度,周六则轮流值班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社区民警在保证每周下社区30个小时的前提下,每天早上8点到9点半在所内接待群众,全体民警努力做到对前来理户口和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6.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六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现状

1) 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不足。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门的最基层单位, 它担负着治安、刑事、户政等很多职能, 其实消防监督职能也是众多职能中的一个, 但是受历史、体制、人员等原因的影响, 派出所、甚至分局级的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在意识层面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事, 致使派出所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投入的人力少、精力少、时间少, 派出所的消防工作, 工作成绩平平, 甚至应付了事。另外, 一些社会单位, 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也不理解, 认为名不正、言不顺, 画蛇添足, 多此一举, 有的单位甚至拒绝或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进而出现了“派出所不愿意管、单位不愿意让管”局面的出现, 造成三级单位消防管理上的真空。

2) 派出所警力不足、经费不足。随着市场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公安派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内部充实, 外部延伸不断加大, 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安全保卫等等, 派出所民警不胜其烦, 基层派出所在编人员少、交流频繁, 有的派出所民警仅3到5人;另外, 办案经费少, 法律文书、消防宣传材料无法印刷, 没有消防监督、火场勘查设备、器材等等这一系列因素都造成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停滞不前。虽然许多派出所也根据新《消防法》和公安部107号令, 建立起了由所领导分管, 民警包片的消防分工负责制, 但是, 目前派出所实质性的消防工作多数未开展起来, 消防工作程序完全不清楚, 消防业务不熟、制度不建全, 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 法律文书不标准, 法律、法规使用不准确, 列管单位档案不建立等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 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 社会的治安、刑事案件逐年攀升, 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一些基层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 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 村镇、社区的消防工作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3) 消防监督检查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涉及物理、化学、法律等多专业的综合性科学, 内容非常广泛, 防火工作专业性强, 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仅仅经过短期培训的派出所民警, 平时忙于各种社会治安案件, 既无心也无力学习消防知识。一些民警在检查中只注意灭火器、消火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简单问题, 而忽视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燃材料装修、自动消防设施等大问题, 导致消防监督工作不细, 走形式、走过场情况严重, 给场所、单位留下火灾隐患。另外, 民警还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烦杂, 消防监督处罚卷呈卷的可操作性不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太强。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如何做好繁杂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 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 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改进和加强辖区消防消防安全环境, 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具有非凡的意义。

1) 端正态度, 强化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公安部107号令中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 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 必须转变观念, 端正态度, 统一认识, 从法律赋予的义务角度出发, 从责任职责角度出发, 从人民赋予的权利角度出发, 开展好消防工作。

2) 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全面提高消防业务水平。民警消防监督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确保公安派出所正确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具有重要意义。消防部门要积极举办培训班, 要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点对派出所有关人员进行消防业务知识、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培训, 提高其消防监督检查的整体水平。在对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同时, 要加强对其实践的指导, 积极邀请派出所民警参加对场所、单位的联合检查, 尤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都要与辖区民警一起边检查边讲解, 理论联系实际, 使民警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3) 建立良好的消防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三级负责制、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在各社区、农村警务室, 设专职消防民警,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二是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 年中组织督察, 年底进行考核的方法, 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 使消防工作于其他各项工作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使之良性发展, 稳步提升。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 从内业档案、法律文书到监督检查、火灾调查, 按照消防部门的执法规范化标准, 从细、从严执行, 全面规范化, 杜绝错案、上访事件的发生。

4) 基层消防科与基层派出所要密切协作, 形成合力。消防部门与公安派出所要在权、责方面明确, 公安分局要在年初将市局消防处、分局消防科、派出所列管的单位名单, 以及分局消防科的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一般单位名单以分局正式文件下发到消防科、派出所, 使各基层单位明确工作任务、治理范围, 这样做一是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是明确了范围, 明确了责任, 有力于落实消防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三是避免出现消防科、派出所管理冲突。

摘要: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能之一,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 开展的不到位、不开展情况仍大量存在, 导致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 尤其是乡镇、社区的防火工作十分薄弱。通过对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和分析, 充分认识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

7.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七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刑事拘留 刑事侦查 检察监督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大部分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自由决定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并且权力越大,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不严格遵守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治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在侦查活动中滥用查封扣押措施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和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目标来探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受长期工作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相互配合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但是检察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别案件难度大、阻力多、顾忌多等原因,检察机关不敢监督。这些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力量不足

从机构设置上讲,一个辖区内只有一个检察院,但是公安机关却往往有几个或是十几个派出所,一个检察院对数量众多派出所进行监督则显得力量不足。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来进行。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只是检察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人员极其有限,面对庞大的监督对象,侦监部门很难对刑事拘留和各个派出所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侦监部门还承担大量的审查逮捕案件。检察机关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数量上严重不对等,检察机关疲于应对,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以天津市河西区为例,公安河西分局下设13个派出所,另外还有经侦、刑侦、禁毒支队以及公交分局,这些职能部门均有权进行刑事拘留和独立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这些职能部门人员配备民警两千人左右,但是河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仅有11名干警,人员差距极大,检察干警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之外再承担对刑事拘留及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可谓难度极大。

(三)检察机关获取监督信息渠道狭窄

知悉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活动才能有效开展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获取信息,方式相对单一,甚至有时公安机关会有意识的隐瞒一些问题,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有的违法行为也因为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很多违法方面的信息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得知,有时是在复核被害人时才知道公安机关实施了何种行为,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并没有充足的精力去核实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这也导致了对于公安机关的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除此之外,对于公安机关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更加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除逮捕外,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事先不必报请检察机关的批准,这使得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和监督,只有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够依据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个别案件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因权利遭受侵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才介入,但此时侦查违法行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害已经发生,侦查监督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因此,时间的滞后和范围的狭窄导致不能对公安派出所的行为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

(五)检察监督的执行力不足

检察机关事后监督主要为口头纠正、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3种方式,但口头纠正常常软弱无力,书面文书虽然能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但缺乏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监督置之不理或“淡然处之”,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手段乏力、严重缺乏刚性。[2]以本院为例,今年我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外区一派出所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外区一派出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该派出所将该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本院,致使该纠正违法不能发挥其作用。在实践中,本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对于我院的监督还比较重视,但是辖区之外的公安机关则表现得更为消极,无法使纠正违法落实。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监督的执行力则显得更加无力。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

(一)我国宪法性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能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5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宪法性法律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作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和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行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款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直接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章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以及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情形后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其中第5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565条也详细列举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也规定了在面对监督时公安机关如何去做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

确立检察提前介入制度可促使侦查机关收集、保管、移送证据材料时,做到全面、客观,保证侦查取证依法进行。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7条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做法,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是为了了解侦查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着眼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但可以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还可以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相比,同步监督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定程度可以避免事后监督带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而无法纠正的滞后性弊端。

(二)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

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应当对被拘留人进所、拘留期限变更、出所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开展调查。单独设立或者分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可以延伸和下沉监督触角,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进行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规模较大、发案较多、辖区人口较多的典型公安派出所作为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试点。同时,指派专人通过审查派出所接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监控录像等相关案件资料,旁听审讯和询问,参与讨论分析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及定期、不定期巡访检查等方式,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信息的实时、全面掌握,畅通信息来源渠道。

(三)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知悉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情况,不能获取案件的充分信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等的知情难困局。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真正取得实效。具体来说:一是实现公、检业务系统的对接。通过刑事案件业务系统对接,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赋予检察机关查看公安机关办案系统中治安、刑事立案及处理方面的权限,及时知悉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等情况。二是建立办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由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等情况。由检察机关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三是建立案件定期巡查、抽查机制。由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治安案卷及没有报捕的刑事案卷进行定期巡查、抽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滥用刑事拘留措施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既是了解案情,确定逮捕的必要性的途径,也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审查案件的主要方式是查阅案卷,这种书面审查方式虽能够发现一些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问题并不必然一定能够体现在案卷之中,对于相关文书没有随案移送的,很难发现侦查措施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实施监督。故应在严谨细致的阅卷基础上,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建立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不服时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此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在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并增加了在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条款。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情,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同时也为检察人员了解侦查情况提供了信息渠道。

注释:

[1]魏腊云:《最高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权力的宪法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8.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八

结合我辖区的各项工作情况,现对公安工作规划提出一下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过硬班子。

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要求,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成硬班子,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带动公安队伍建设。一要讲政治、讲大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班子建设的首位。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是要开拓创新,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要襟怀坦荡,珍视团结。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既明确具体,又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四要树立良好警风,做到廉洁勤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工作圈内,坚持建功立业为人民,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生活圈内,坚持一身正气拒腐蚀;交际圈内,要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五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要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推行干部任期制。

(三)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四)统一公安队伍的纪律要求,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公安队伍之所以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与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密切相关。要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教育。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观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其次要严格监督,严肃法纪。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工作,直接听取辖区群众对民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变事后查处为主为事先防范为主,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依法治警。要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认真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侵民、扰民、伤民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配套完善的警务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的相关措施。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新举措,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特别是涉及民警自身防护的装备一定要保证。三要关心民警生活,经常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四要采取措施,积极保障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警察是和平年代人身危险性最高的职业。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较为分散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条款。建议增设对袭警行为的特别处罚条款,增加对辱骂、恶意投诉民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民警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置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

(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工作中,应拓宽渠道,多策并用,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公共关系建设,争取全体民警真诚合作与支持,使部门之间、民警之间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步调一致。同时,强化民警的纪律观念,同心同德,互相配合,形成巨大的组织凝聚力,为对外公共关系活动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支持与协助。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动和组织公众参加队伍监督和社会治安工作;要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情况,宣传安全常识,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第三,要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巩固扩大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公安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介绍公安工作情况,推行警务公开,促进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运用事实和法律影响、说服公众,修正其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相统一,使公安工作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持之以恒地抓好内务条令、训练条令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纪律条令的贯彻落实,健全各种执勤执法规范,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要抓紧制定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建设,以方便人民群众,抓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这个基本点,抓住以人为本,全面塑造、提高、发展民警的这个新生点,来做好正规化建设这篇大文章。

9.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居民社区、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边防、森林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职权、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工作指示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二)对所监督范围内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申请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或举办活动进行检查,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

(四)协助、指导民办、义务消防队的训练,组织维护火场秩序、扑救火灾;

(五)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确定火灾责任,上报火灾统计数据。

(七)对发生在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火灾或疑难火灾,在及时出现场扑救火灾、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就地调查的同时,应迅速向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三)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汇总情况;

(九)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备及有效使用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等;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项操作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之一的,民警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九)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的;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不足或者损坏的;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三)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民警应当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同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核后,填写《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举办决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中要坚持“一事一发”的原则,即每发现一项火灾隐患和消防问题单独填发一份通知书,单独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中的营业性场所开业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管辖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应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对火灾原因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确定。对已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当给火灾单位或者当事人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到当事人。

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的重、特火灾事故,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每月2日前,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前一个月的《火灾报告表》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当事人,对所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监督基本情况、消防法律文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等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时,依法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消防法律文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授权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并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对按照《消防监督管辖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样性监督检查。对非重点单位可随机检查。

第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和对个人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处罚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对个人5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消防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派出所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同意,以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等级评定派出所和评先创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按照派出所考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检查和办理有关手续时,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处理、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或考评办法由市、州公安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法律文书统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10.公安派出所工作计划 篇十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 需要对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来加强我国消防监督管理。

1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

1.1 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在我国很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中, 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警力不足, 通常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基层派出所, 里面正式的工作干警只有两三名, 随着基层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在基层派出所公安人员工作过程中, 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警力不足和经费不够,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 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本上是没有时间去完成, 同时对于其的执行力度也大大地下降, 长此以往, 对于在工作中需要长期和消防部门打交道的单位, 比如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单位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就会不理解, 认为消防监督管理不是属于派出所的管辖工作, 对其提出的处罚更是难以接受, 使得在工作过程中, 一些基层公安人员民警思想动摇, 消防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够顺利实施。

1.2 具体的业务面临难题

在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开展能力,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和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是一项比较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 因此在消防部门内部, 要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完成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就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 确保其掌握较多的相关专业技能知识, 同时加强其业务处理水平和能力。但是在实际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中, 由于警力不足, 基本上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了较短的培训就开始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这就使得其对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等都不能够很好的掌握, 同时也没有时间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学习, 工作中一旦遇到问题, 就会将问题上报, 而不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 导致整个公安派出所的办事效率明显下降。

1.3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消防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要有完善的健全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执行的保证,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出示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但是当前我国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办理消防监督检查证, 同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消防部门还是公安机构办理, 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求的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当前社区管理中实行的一警一区的制度互相矛盾, 在当前的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的前提下, 要想实施至少是两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难以实现。

1.4 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

在公安派出所工作过程中, 由于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完成, 公安派出所目前是公安系统业务最忙的单位之一, 因此大量的工作使得派出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取巧现象, 都会优先选择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进行开展, 再加上消防监督工作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 再加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长期性, 在短时间内难以取得成效, 这就使得要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考核和管理难以实施有效地监督控制,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考核制度和管理制度, 使得公安人员在工作过程中, 工作积极性降低, 对于消防工作的认真程度下降, 马虎了事。

2 改进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当前我国的公安派出所存在的公务繁忙、警力不足是事实, 但是消防工作也的确是公安派出所重要的事务之一,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 首先一定要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对于认为消防监督管理不是属于派出所的管辖工作这种错误的思想要进行改正, 要做好基层派出所乃至公安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端正态度, 切实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树立全局意识, 解决好为谁干的问题, 在公安派出所日常的管理过程中, 领导干部要有正确的全局意识, 应该从根本上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认识。带头树立消防监督工作在公安人员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除此以外, 要加强对业务培训指导, 加强对公安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升, 确保其能够掌握较多的相关专业技能知识, 同时加强其业务处理水平和能力。主要的加强指导工作就是教会民警一些基本的知识和常用消防技术标准, 将常用的相关工作指导和法律法规等印制成一册子, 人手一本, 民警在遇到难题时, 就可以随时地进行翻阅, 从而方便工作执行, 也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安人员的工作效率。

2.2 加强协作配合, 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效能

对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 要加强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 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部门之间必须进行有效地紧密协作, 在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 共同来完成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操作上, 要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准则, 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 互为补充, 互相促进, 提高整体的效能。对于监督对象, 要明确自己的指责监督范围, 结合实际的管辖范围情况, 确定公安人员具体的检查重点、防火重点管理等检查工作的开展, 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 不能实施全天候的消防监督检查, 应该按照火灾可能发生的规律进行开展, 对于火灾高发时期, 一定要加强对消防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确保整个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责任区民警工作的范围, 这样利用其在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他事务的过程中, 也可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确保整个所管辖范围的消防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真正地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3 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 必须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才能够有效地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有效地管理规则,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检查制度, 有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第一消防责任人, 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担负责任, 然后各个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公安人员开展具体的工作, 担任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职责。同时为了提高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必须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将其落入到公安机关的综合考核内容中, 在公安内部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落实到所负责的个别公安人员的考核内容中,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公安派出所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执行人员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 对于其表现良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都给予一定的名誉奖励和实际奖励, 促进公安机关以及公安人员的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结语

对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针对当前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必须通过澄清思想认识误区, 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加强协作配合, 提高消防工作的整体效能, 完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管理和执行。

摘要:公安派出所在辖区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能之一, 也是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提高社会防御火灾能力的一项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有效地解决对策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困难,对策

参考文献

[1]尹亚双, 张春岭.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武警学院学报, 2007, 23 (10) :71-72.

[2]时利涛.浅谈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02 (04)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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