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2024-11-30

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共10篇)

1.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一

广告设置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设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设置广告所处位置:

二、乙方广告设置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应交户外广告管理费共计元,大写。

四、广告设置费用交付方式:甲、乙双方一经签约,乙方分期付给甲方户外广告

管理费,分别为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作的原则履约。

2、乙方制作的广告内容要健康文明、字体要规范完整、样式要美观大方。

3、本协议签订后,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的知识产权、工事费、水、电、照明设施以及其它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设置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城市规划需调整、拆除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应交管理费用按日计算交于甲方。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广告位置倒塌毁损,则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广告设置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乙方自行放弃该广告设置使用权处理。甲方对乙方已经缴纳的广告设置管理费不予退还,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责任,及时维修或更换危险、受损或过期的广告版面及结构框架,如果发生倒塌、坠落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设置期满时如乙方需要继续设置,则须提前2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协议期满前5天向乙方正式作出答复。

六、违约责任和处理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乙方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1、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

2、不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广告设置费及其它费用;

3、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广告设置管理权并有权作任何形式处理,并视乙方自行终止协议。同时乙方所欠设置费必须如数付清,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给甲方,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甲方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无故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

2、违规任意增加乙方应交广告设置费用;

3、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处理:

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付违约金元给乙方,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其广告设置管理权由甲方收回。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备注。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每式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二

本文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户外广告规划为具体背景, 重点分析了岭南水乡文化特色下户外广告规划理念, 以期对我国户外广告规划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1 里水镇户外规划理念

规划目标: (1) 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美化亮化里水城镇风貌; (2) 营造有地方特色, 构建识别性强的城市公共空间:凸显里水水乡特色与都市气息的独特城市魅力; (3) 促进商业和户外广告业的有序发展。

基于上述规划目标, 提出以下体现岭南当地文化的规划理念。

(1) “四位一体”、“三融合”重视户外广告的“场所感匹配”。户外广告是构成城市空间的物质界面中最灵动、最有想象力的那一部分。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户外广告是城市空间四大要素, 其中广告最活跃, 最贴近市民和市场。根据广州亚运整治的相关经验, 道路整体景观的品质提升不能仅靠对单一要素进行整治, 而是综合性的提升。规划在进行户外广告设计时, 将户外广告与建筑立面、景观绿化、光亮工程融为一体, 提出“四位一体”的设计思路。

(2) “设计协调”与“权益缝合”, 突出里水户外广告的“公共性”与“外部性”。

2 规划总体布局与分区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布局分为两点: (1) “以点带线, 区域成网”的结构:以“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户外广告与里水城市融合的关系, “面”主要是六大新城组团 (金溪休闲新城、和顺产业新城、里水福南新城、里水魅力水城、金峰宜居新城、沙步乐活商城) 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集中设置区, 根据各个组团的功能和特色提出相应的广告指引;结合组团内部的“线网”, 即主干道、商业街;和线网之间联接的“点”, 即重要的门户和滨水、商业节点等。 (2) 五大特色分区:沙步流通、商贾云集: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规范, 建筑物广告应结合建筑广告位、橱窗设置。有广告位设计的商住建筑和网点裙楼允许设置墙面广告, 居住建筑、空地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桂、和顺产业基地:有广告设计的建筑和网点群芳允许设置一定的广告, 设置应考虑对工业建筑的安全性;金山揽胜, 原态里水:控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注意对景观视线遮挡与破坏。采用低矮的户外广告, 与自然景观有机结合;福南映月、宜居新区:居住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规范条款, 严禁在建 (构) 筑物屋顶上设置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垂直建 (构) 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金峰泛舟, 魅力水岸:广告内容应统一, 设计需同环境结合, 具有一定艺术性。

在上述总体规划基础上, 根据里水实际情况, 确定三类区域: (1) 禁止设置区:83平方公里, 主要划定范围:以保护里水岭南水乡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特色风貌、保证交通安全为目的, 划定户外广告限设区。主要包括里水大量原生态的基本农田、村落地区和万顷洋等都市型农业集聚区; (2) 限制设置区:43平方公里, 主要划定范围:城镇中心区周边主要楼盘、村庄和其他居民点, 城镇外围重点工业园区; (3) 鼓励设置区:22平方公里, 主要划定范围:包括里水、和顺城镇中心地区, 里广路、盐南路等沿线地区。

广告路段则分为: (1) 禁设路:以保护里水岭南水乡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特色风貌、保证交通安全为目的, 主要包括穿越里水大量原生态的基本农田、村落地区和万顷洋等都市型农业集聚区的道路, 如桂和路、佛山一环等; (2) 限设路: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 但要对户外广告的内容、类型、数量、位置等实施严格控制的区域, 商务区和商住街区, 以及交通主干道、景观大道、休闲广场、城市出入口, 如环镇北路、环镇南路、金峰大道; (3) 宜设路:从环境景观、商业活动需求和增强城市特色出发, 适宜设置区是允许集中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的区域如里广路、盐南线、里和路、官和路、金逢路。

3 结论

本文以里水镇为具体背景, 论述了岭南文化背景下的户外广告规划目标与规划理念。在此基础上, 首先确定了总体规划布局为:采用“以点带线, 区域成网”的结构和五大特色分区。从规划总体布局出发, 根据里水实际情况, 按照不同区域对广告文化的需求与影响, 将区域划分为禁止设置区、限制设置区和鼓励设置区三大区域;将路段划分为禁设路、限设路和宜设路三种类型。

摘要:户外广告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对于提高城市景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里水镇户外广告规划为背景, 分析了岭南文化特色下的规划目标与规划理念, 在此基础上, 论述了里水镇的户外广告规划总体分局和分区详细规划。本文研究的内容对于户外广告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岭南特色,里水镇,户外广告规划

参考文献

[1]赵思嘉.巴黎户外广告的规划与设置管理研究[J].国际城市规划, 2012, 27 (4) :110-116.

[2]邓凌云, 张楠.浅析日本户外广告规划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J].国际城市规划, 2013, 28 (3) :111-115.

[3]刘生军, 江雪梅.城市新区户外广告空间总体布局及其导控—以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户外广告规划设计为例[J].规划师, 2014, 30 (6) :70-77.

[4]杨小萍, 孙伟.中小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要点—以浙江安吉县户外广告规划为例[J].规划师, 2011, 27 (增) :162-166.

3.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三

关键词:昆明市;户外告;现状;设置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223-3

户外广告是最古老、最大众、最丰富的媒介形式,是现代城市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交通、绿化等城市系统并置,共同形成城市地理空间和视觉界面。同时现代城市户外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物,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户外广告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一部分,是展示城市形象的特殊构件,在我国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日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

1 昆明户外广告现状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昆明市各种户外广告已由小型悬挂发展到大型的广告牌形式,可以说是见缝插针,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并且逐步由静态到动态,从动态走向电动霓虹灯广告,从白天效果走向夜晚效果,从平面到立体,从单一到组合,让人应接不暇。在尺寸上主要分为:①大型—广告面积超过250㎡;②中型—广告面积为21-249㎡;③小型—广告牌面积在1-20㎡之间,其中小型户外广告所占比重较大[1]。在投放方面:主要有商业中心、机场车站、环城路、超市商场、高档社区楼宇、公共休闲场所等。

2 昆明户外广告设置存在的问题

云南省是面向南亚、东南亚的“桥头堡”,具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作为省会城市、旅游文化历史名城的昆明应该以一个高品位的城市带动整个云南的发展,户外广告是昆明城市形象的一个重要要素。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也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地涌现,虽然通过了《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但是在日常管理中对其设置的制作工艺、内容、形式、尺度上缺乏可操作、针对性强、系统的专项规划和管理条例的引导,发展至今天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各功能片区户外广告体现的重点和主题不突出,缺少整体的导向

整个城区大多是一些形式单一、雷同的广告画和广告语,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千篇一律,根据局部统计,城市部分地段户外广告中医疗和房地产广告比率高达80%左右,各门户空间、产业园区、生活区等缺少识别性,广告没有与片区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不能充分的展示昆明固有的特色和内涵。

2.2 户外广告设施密度过大,对人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在昆明市政府的严格控制和治理下,昆明市的户外广告设施改变了原来“见缝插针”、“遍地开花”的局面,但整个城区仍然感觉广告设施密集,杂乱无章,让人眼花缭乱。

2.3 户外广告的形式、位置设置不当,影响公共安全

一些道路旁的巨大广告牌遮挡交通标识和公共指示标识,分散和干扰司机的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还有些广告设施形式简单,质量差,安全隐患多,其金属构架年久失修,缺胳膊少腿,强风一吹可能就会从天而降,殃及行人。

2.4 户外广告设施的尺度设置不当,影响城市空间和居民生活

一些广告设施位置不当,尺度过大,遮挡了景观视线和天际轮廓线,视觉上给人造成压抑的感觉,更有巨大广告牌遮挡阳光,影响居民居室的采光和通风;一些道路旁的广告牌的霓虹灯影响居民的生活起居,还有一些广告牌反光对居民和行人造成干扰,妨碍行人视线,影响路人行走,从而使环境显现出无声的嘈杂。

2.5 户外广告的颜色、材质选择不当,影响城市品味的提高

广告设置制作工艺良莠不齐,有的店铺的招牌牌框以类似复合地板的块体代替,牌框表面粉刷和建筑整体色调明显不协调的彩色油漆;还有的广告画面设计低劣、内容粗俗、色彩夸张,给人以机械、单调的视觉感受,成为污染城市视觉环境的首要因素。

2.6 缺少公益性的户外广告,没有体现出昆明的人文精神

2.7 户外广告的技术、媒介形式落后,没有烘托出昆明的商业气氛

一些户外广告随意设置在建筑立面和街道上,擅自抢占地盘,以广告牌的投放数量争效,而不注重形式和品质的提高,到了晚上不能发挥亮化城市的作用,或者采用的照明方式不当,导致城市的商业氛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8 一些现代形式的广告元素应用不当,破坏历史风貌

昆明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随着旅游业的开发和外来文化的渗透,大量现代元素和外来元素势必会对昆明传统的本土商业文化产生冲击和对城市历史风貌产生扭曲、破坏。

2.9 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长期以来,由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有关法规不够完善,难以适应现代新昆明发展的需要,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导致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漏洞。

3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解决方法

3.1 加强政府管理职能,严把审核关

加强建筑设计阶段户外广告牌位置的设计,由建筑设计者统一设计广告、单位招牌位置的设置,使得户外广告与建筑形象有机地相结合,也利于今后城市管理者的审批工作[2]。

3.2 必须做好《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通过“块、廊、斑”相结合的规划思路,对昆明市户外广告的内容、色彩、大小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控制,但各重要节点各路段的广告又可在这个主题思想的指导下又有各自的侧重和特色。一個好的广告规划对管理部门审批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3 要多渠道筹资,加强广告融资基础设施建设

除城市广告管理部门对广告基础设施的正常投资建设外还可以通过个人赞助集体入股广告商出资或广告地段使用权命名权拍卖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速广告融资基础设施的建设。

4 昆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建议

4.1 三大城区设置建议

广告是“城市形象”、“城市CI”、“城市个性”、“城市特色”、“城市魅力”的载体,它对城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价值,提高城市的知名度有重要意义。昆明市户外广告应有形式多样统一、色彩绚丽和谐、突出商业氛围的繁华商业区户外广告;有科技含量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营造生态休闲环境的户外广告;有影响力的城市品牌、城市形象的“窗口”型户外广告,一起构成城市户外广告布局。根据昆明三个城区不同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其设置如下:

4.1.1 主城区 环境空间宜人,生活气息浓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窗口。

(1)设置在老城区的广告,鼓励采用仿古形式的木质、石质户外广告,如文化墙、特色雕塑、书法和地面、墙面雕刻等。

(2)广告设置的内容尽量体现昆明历史文化,如介绍昆明景点、历史人物和蕴藏的文化、民族风情等。

(3)广告设置颜色、材质、风格等要与周边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性。严禁在建筑物的正面和山墙面粉刷墙体油漆广告。

(4)严格控制广场及开放空间外部界面的户外广告数量、尺度和质量,禁止户外广告沿广场及开敞空间周边界面延绵发展,在广场及开敞空间内部不得单独设置长期性商业户外广告。

4.1.2 呈贡新区(包含马金铺片区) 产业形象突出,人文关怀备至,具有科技精神的智力窗口。

(1)鼓励设置高科技含量的广告媒体。如投影、电子、多层翻动广告等。

(2)公益广告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在突出的视觉关注点上设置适当的公益广告,但要注意与城市景观元素的有效结合。

(3)结合旅游产业、花卉产业的主题策划户外广告内容,可采用植物、花卉拼图等户外广告形式突出产业形象。

4.1.3 空港经济区 门户形象鲜明,商业气氛浓郁,具有时代气息的经济窗口。

(1)广告内容应优先反应昆明及云南省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特色品牌等相关内容。

(2)宜采用大型电子、多层翻动的广告形式,各类广告媒体设置不能喧宾夺主,必须服从城市入口空间和建筑造型。

(3)尽量以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为主,户外广告都要有夜间照明,以达到充分烘托商业地区繁华氛围的目的。

(4)其形式与内容要与城市入口景观元素有效结合。如设置欢迎语、礼节语等。

4.2 不同功能片区地块设置建议

户外广告的繁荣必须符合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功能区域应分段明确,注重创意,强化整体美感;遵循视觉规律,突出宣传重点;遵循美学原则,提高艺术品位[3]。

4.2.1 现代化都市商业中心 包括金马碧鸡坊商业区、北辰财富中心、呈贡大学城商业片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商业片区。以上区域是全市商业活动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是户外广告较为集中的地方,能充分反映出繁荣的经济景象和浓郁的现代商业气息。

这些区域应该引导商业企业正确处理产品质量与广告宣传的关系。走提高产品内涵与广告分布相结合之路。在技术上应控制户外广告数量,规范广告制作标准,门面招牌统一尺度,利用广告的装饰效果在有碍景观的地方进行必要的遮挡与修饰。鼓励广告亮化,营造商业氛围,塑造丰富多彩、繁华热烈的户外广告环境特色,使整体空间特点与商业功能需求相吻合。设置建议如下:

(1)户外广告以店招店牌为主,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应当与建筑相协调,以简洁朴实的木制、石质招牌为主,材质要求具有厚重感和历史感。

(2)店招店牌的尺度要求适中,可依据建筑重檐数量设置多个牌匾式招牌,但需风格统一。

(3)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禁止在没有预留广告位的墙面、山墙和楼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避免破坏整体美感。

(4)店招店牌可做微泛光设计,起辅助照明作用。

(5)鼓励设置橱窗广告、电子显示屏、投影、3D、水幕电影、激光投影等广告形式,体现商业区的繁荣和热烈的氛围目的。

(6)户外广告以商业宣传和推广为主要内容,鼓励设置全球性广告和国字号广告,提高广告档次,使之成为全省广告设置的标杆。

(7)要求色彩明快、华丽,保证整条街道户外广告的协调。

(8)要求橱窗广告沿街连续设置,照明时间应当持续到晚上停业以后。

4.2.2 历史文化保护区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特征。昆明是历史文化名城,有着自己特有的地域文化。户外广告要从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和绚丽纷呈的现代文化中吸取营养,借助文化适应、文化融合、文化包装、文化倡导等策略,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4]。设置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倡导先进文化方向。尽显文化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设置建议如下:

(1)其中祥云街、云南大学校本部、震庄历史风貌保护区及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核心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标识鼓励采用仿古材质,避免破坏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

(2)禁止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可以设置适量的实体广告,但体量不宜过大,其色彩、尺度、材质规格应当与环境建筑相协调。

(3)不得在建筑物楼顶设置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提倡使用牌匾式的店招店牌。

(4)在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设置烘托气氛的临时性标语、宣传看板、实物广告,但在节庆后需及时拆除。

4.2.3 旅游度假区 包括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池沿线、西山、翠湖等具有特色的区域。这些区域是昆明休疗养最为集中的区域,户外广告的内容应与区域特点、休闲娱乐的内容、形式、以及周边整体环境相适应。户外广告应防止遮挡景观视廊,影响城市的景观通透,并集中体现城市丰富多样的文化生活与娱乐生活和惬意的气氛。

4.2.4 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之窗” 包括昆明新机场、昆明火车站及东南西北四个汽车客运站。以上地区是城市最为重要对外交通的枢纽,也是城市的门户地带与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地区整体景观要求,塑造良好的城市门户景观意向,彰显昆明城市欣欣向荣的活力风貌。规划鼓励采用云南本土广告,起到很好识别作用,让广告先入为主的给进入昆明的乘客留下好印象。设置建议如下:

(1)机场、火车站主楼楼顶和墙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只允许存在标识性字体。

(2)在不破坏整体环境的前提下,限制在除航站楼、站房外周围大楼的墙面、入城道路两旁的高楼墙面设置户外广告。尺度应与建筑相协调,避免本末倒置,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外墙广告。

(3)大型广告和招牌、墙面广告等均需亮化,灯光照明应不刺眼、穿透力强、色调一致。

(4)户外广告的内容应以体现中国特色及云南品牌为主,以宣传地方文化、优秀旅游资源、名优企业及特色产业为主。

4.2.5 宜居“湖滨城市”居住片区 包括:阳光花园、北辰小区、江东花园、新迎小区等集中成片的一、二类居住用地。这些区域内生活气息浓厚,氛围宁静,是城市居民最亲近的自然环境。规划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标识要求亲切宜人的特征,色彩和谐,灯光柔和,以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为前提。设置建议如下:

(1)在居住区可以设置少量底座式公益广告和实物广告。

(2)户外广告以店招店牌为主要形式,禁止设置大型的建筑附着式商业广告。

(3)广告色彩宜清新怡人,选用较柔和的色彩,与建筑色调相协调。

(4)广告不宜采用LED、灯箱、外照明、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干扰。

5 小结

近几年昆明户外广告已经愈来愈受到政府的重视,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所存在的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系统的复杂性,仍然存在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不断挖掘对昆明市户外广告所存在的问题,及时的了解人们对户外广告的真实需求和大众美学的理念,不断的寻找解决的方法,才能使昆明的户外广告犹如一曲缓慢、优雅的抒情诗,随着空间的推移将其以宜人的尺度向人们“娓娓道来”,使广告“与环境和谐、与人和谐”,展现出昆明的优美环境、文明新风及勃勃生机。

參考文献

[1] 庞大庆.重庆市户外广告的现状评估与发展趋势探讨[J].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学报,1997(3):24-25.

[2] 王亚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存在问题及管制建议[J].规划师,2001(8):15-17.

[3] 马艳丽.哈尔滨城市户外广告现状与发展趋势.活力,

2009(5):116-117.

[4] 苏强,韩玲.户外广告规划设计问题初探[J].城乡建设,

2005(6):8-9.

作者简介:黄小巧(1984-),女,广西桂林人,西南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市规划与理论。

4.(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篇四

本院承诺,在本院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我院拆除户外广告时,我院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院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呼和浩特新XXXX医院

5.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五

【2009-08-03】

文件名称:孝感市人民政府文件 文件号:孝感政规[2009]5号

标题: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广告 管理 办法 日期:2009-07-16 制法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孝感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规划区(以下简称孝感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财政、交通、气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利用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或拍卖,实行有偿使用。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下列情形设置户外广告可以无偿取得设置权:

(一)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部门为公共服务、公益宣传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经统一安排或批准,主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市民生活的;

(三)损害城市市容市貌的;

(四)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五)国家机关、军事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在道路净空及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地理示意图、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批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

(二)依照法律法规还应当经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反馈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孝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

(一)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3年;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三)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活动期限3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临时户外广告活动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申请批准。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私自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因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建设单位对设置人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遇恶劣气候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利用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前仍按原合同执行;设置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 主题词:广告管理办法

6.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六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招标、拍卖办法由市户外广告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一平方米或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期满未延续,逾期未拆除的。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7.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七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 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 址 : 铜仁路331号1408室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部 门 名 称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 广告科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理所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闵行区城市管理局 闵行区证照中心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 市容科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浦东大道141号558875120 号楼4楼 芙蓉江路3662709973

秣陵路100号110763174976 室

55213334平凉路700号4楼

鲁班路70

563024623转号

804 蒲汇塘路50号 64810144 中山北路2130号

52913523

15楼

武进路193号 63571714 金陵东路2号31楼 63238075 新闸路1931号 62585557 莘建东路201号234120859 楼

泰和路245号2号56562872 楼203室 金沙路58弄66

69530551

传真电话 备 注

58789886

62195344

63173347

55213334

63059771

6481022

452917608

63571714

63238075

62560413

34120859

56562872

59917881

金山区市政委 广告科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石化卫二路428号57933317 4楼

通乐路69号

67736147

57946054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惠南镇人民西路市容管理科

346号

58010808 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南桥镇环城西路7567191602 广告科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67191602

号南3楼 青浦镇城中东路588号7楼

城桥镇城内人民路39610635 138号202室

69614997

59726539 39720151

市容管理科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

8.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 篇八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新华电脑专修学院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张家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工程名称及地点:实训楼前树林边广告牌向后迁移40米。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将实训楼前树林边现有的广告牌拆除,并在向后

迁移40米的地方恢复性安装进行施工,其中包括钢结构保养首先清除

现有钢结构表面的锈迹,其次刷两遍防锈漆和一遍银粉漆。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1、整个广告牌300余平方,迁移人工费用为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2、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

甲方提供材料包括水泥、黄沙、石子、焊接钢材等物品,其他均由乙

方负责。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拆除原广告牌后支付工程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安装

完成后付总工程款的90%,余下的10%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

方结清余款。

五、工程期限为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19日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

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2、原材料

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

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

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

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广告塔(牌)结构

安全性。广告牌质保期为3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焊接问题在正

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焊接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

(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

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

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牌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

价的500元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

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如

刮风下雨、雪等)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5、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钢结构配件安装完工后

验收合格日期即为保修期开始。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修期内,乙方第一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

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

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从甲方

首期付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9.户外广告牌设置合同 篇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第十六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第二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市政公用、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新《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新《办法》共有多少条?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新《办法》共有30条,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3、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和旧《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从“城市建成区”扩展为“城市规划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扩大了统一管理的范围。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新《办法》对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7、哪些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8、有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9、新《办法》对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10、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是。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11、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12、户外广告申请后可以擅自更改吗?

答:不能。新《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13、新《办法》对设置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4、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一定高度时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15、新《办法》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可以随意侵占吗?

答: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16、新《办法》对门店招牌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17、户外广告设置人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吗?具体是什么?

答: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18、新《办法》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0.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臵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臵户外广告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分类)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设臵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第四条

(设臵原则)

一、设臵户外广告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二、设臵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设臵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设臵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五、设臵户外广告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上含)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市群体户外广告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下)的设臵审批、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的申请登记、内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域划分和管理)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臵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限制设臵区。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

1、市委、市政府、综合办公区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宫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道路隔离栏等设施。

3、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危房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臵。

4、其他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

(二)设臵管理:

严禁设臵区禁止设臵户外广告。

二、开放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开放设臵区范围:繁华商业街区。

1、联华商圈:胜利路两侧(华都大厦至胜利大厦路段);京开大道两侧(飞龙车站至人民路)。

2、中心商务区商圈:黄河路两侧(马颊河至长庆路);长庆路两侧(丹尼斯至江汉路);中心商务区内(环中路两侧和任丘路两侧)。

3、华龙大厦商圈:中原路两侧(百姓量贩总店至商贸城);大庆路两侧(中原路至任丘路)。

今后随着城市发展需调整或新增的,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二)设臵管理:

1、设臵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臵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臵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区繁华、热闹的氛围。

三、限制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限制设臵区范围

除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设臵管理

该区域内可适当设臵部分公益性广告,原则上不允许设臵户外商业广告。若确需设臵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批准。

第七条

(设施设臵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臵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八条

(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臵户外广告,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城乡规划局或市政园林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臵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载体使用权的证明;

(四)经审查的效果图;

(五)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利用本单位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空臵地带对本单位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进行自我宣传的,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延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确保该设施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第九条(设施安全与维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臵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经批准设臵的广告设施必须在其显著位臵标出设臵单位、批准文号、排列序号和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设施除外)。

三、广告设施设臵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电安全等,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经常维护、更新、保养,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臵单位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坠落、倒塌、用电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臵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满后,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未经审批而擅自设臵的,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因,经书面通知拆除而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臵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视线和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二、落地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臵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需确保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臵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

(三)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臵落地式广告;

(四)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臵一至两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且必须按照规定间距设臵。

三、附着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臵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及安全;

(二)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3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三)设臵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和影响观瞻;

(四)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臵户外广告;

(五)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臵户外广告;

(六)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的应与其建(构)筑物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同时上报。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和处罚)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第十四条

(附则)

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设臵户外广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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