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共10篇)(共10篇)
1.国资管理 篇一
国资处设备管理科工作总结
2007年,设备科在处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本着“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改变观念,锐意进取,勤奋努力,为管好全院国有资产脚踏实地的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全院资产清查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安全
1、继2005年清产核资后,今年财政部开展了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暂行办法》和国家民委《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于2007年3月—5月对全院所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设备科承担了学院资产清查任务,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组织程序、工作步骤、人员分工等各个细节入手,对各部门所使用的资产全面的帐帐清查和帐物核对。工作中全科同志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地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辛勤付出,在不足三个月时间里,对校内58604 台件,近三亿元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分别按十六大类录入财政部提供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资产清查工作。
2、为强化资产管理工作,设备科于9月—11月又进行了资产标签检查。由于我院资产种类多,在加上一校两区地域分散等原因,检查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全科同志上下一心,克服困难,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开展了对全院42个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条码签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真正使检查工作做到“见物就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以物查签、是帐就清、不留死角,对于错贴、重贴、漏贴资产,及时纠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资产条码签检查结果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做到检查全面彻底,一帐一物、一物一签、不重不漏、达到帐实相符。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个别部门均有不同程度的资产损失情况,经过整理统计损失资产共计:1032台件,价值2220602.54万元。其中:丢失资产,54台件;价值99065元;待报废资产976台件,价值2109994.54万元;被盗资产2台件。价值11543元,达到固定资产标准:417台件,价值2074007.78万元,417台件。更进一步摸清了“家底”,弄清了现状,理顺了资产管理关系,确保各项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入帐与登记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呼伦贝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入帐、报废、损坏、丢失、调剂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固定资产登记和报销过程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把好验收、入帐关。根据使用单位领用人和资产管理员的验收单以及购买合同等项目,核对其实物的型号、厂家、数量及发票金额等,验收无误签字后,我们再进行固定资产入帐和粘贴标签工作。做到反复认真核对,项目清楚无误,手续齐全,数据准确。其次是深入基层,克服重重困难,及时对
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资产贴签。
2、截止2007年12月,共登记入库资产11908304.05万元,4919台件,价值11908304.05万元。其中;教学设备5124385万元,606台件,家具835051万元,3620台件,车辆713634.84万元,5台件。已完成2007年购置的大部分设备核对、建帐、建卡工作。
三、加强对闲置设备的调拨、入库、妥善处置不能再利用的废旧设备
1、为了厉行节约,防止固定资产的积压浪费,我们尽最大可能掌握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闲置情况,有部门需要购置时,及时进行调拨。本共办理调拨资产:61778元,116台件。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率最大化,更好地为学院节约开支。
2、在资产报废工作中,坚持专家技术鉴定制,做到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填表签字等手续齐全。清理回收一批报废淘汰设备,共计635台件,价值2092224.68元。缓解了使用部门的报废设备长期积压等困难。
3、办理闲置入库资产价值16126元,3台件;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以解各单位使用之急。
四、其他工作
1、协助图书馆进行教学部门的图书清查工作。
2、协助党政办回收专家公寓,并对其所使用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点、交接工作。
3、协助党政办一年一度仪器设备上报提供有关数据。
4、协助教务处为学生学士、学位授权评审材料提供相关数据。
5、协助宣传部思政评估提供相关数据。
6、协同教务处完成了自治区报表工作。
八、做好年终各部门本新购资产的帐物核对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抓住教学评估这一契机,针对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全方位、多层次的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办法,拿出新措施,实现新突破,为明年我院教学水平评估做出贡献。
国资处设备科
2007年12月27日
2.国资管理 篇二
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行为, 从而掌握一定的被投资单位股权, 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 并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来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 通过股权投资来影响或者控制其他企业, 从而完成自身的经营管理目标, 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手段。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 为了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并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 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然而, 国资企业在对外股权投资中, 不断暴露出很多问题, 严重影响了股权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一、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中存在的管理和效益问题
(一) 缺乏清晰的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的清晰明确是保证投资行为成功的关键所在, 然而, 中国的国资企业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时, 往往存在着投资目标不清晰的情况,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国资企业在投资行为的考虑时, 除了经济效益以外, 往往还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以及国家利益, 所以股权投资的目标更加多元化;其次, 大型的国资企业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 内部经营管理非常复杂, 其股权投资除了要考虑企业总体的利益之外, 还要对于内部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进行考虑和平衡, 因此导致难以确立统一的投资目标。
(二) 缺乏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的国资企业尚不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 很多制度都流于形式, 未得到严格的执行和实施。一方面, 国资企业投资目标的多元化决定了企业在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时的难度;另一方面, 中国的大多数国资企业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计划色彩, 其很多决策行为带有行政命令的性质, 这往往导致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些都使得国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着很多违背市场规律的地方, 经常会造成投资效益的低下以及投资行为的失败。
(三) 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
企业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的时候, 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从而保证投资行为的效益。目前, 虽然中国的国资企业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的时候都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然而, 很多可行性研究工作都流于形式, 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一些企业根据出资的要求或者上级的命令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造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毫无意义可言。
(四) 并购整合等投资过程管理缺位
中国的很多国资企业在进行并购整合等对外股权投资的过程中, 往往存在管理失位和缺位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一方面要保证被投资对象的独立法人地位, 另一方面投资者享有管理、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力。然而, 中国的国资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 对于经营管理基础较好、效益较高的子公司, 往往干预过多, 严重影响了子公司法人的独立性, 影响了子公司的积极性;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子公司, 往往存在管理缺位的情况。
二、加强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提升投资效益的对策
(一) 建立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
从中国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中存在的管理与效益问题来看, 建立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非常必要。首先, 国资企业要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来进行分类。对于大多数投资行为, 都可以采用财务收益作为投资的评价指标, 对于一些无法采用财务收益作为指标的项目, 要有针对性地使用其他指标来对投资进行评价。在建立投资评价体系的时候, 一定要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民主性和效益性, 避免行政干预式的投资决策。
(二) 建立完善的对外股权投资内控机制
国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对外股权投资内控机制, 从而提高股权投资的管理水平, 提升投资的经济效益。首先, 对外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与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体的, 应该符合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的目标;其次, 企业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对外股权投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内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该将股权投资及其活动的特点都涵盖在内, 并要遵守成本效益原则, 从而体现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 还要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对于决策的责任严格予以明确, 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从而减少决策失误, 降低决策风险。
(三) 加强投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国资企业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时, 一定要加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监督作用, 加强投资行为的控制。首先, 在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之前, 要进行严格的投资信息调查、统计、分析和评价;在投资的事中, 要严格地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并加强过程性审计和监督;还要加强事后的监督, 将责任予以落实。
(四)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
大型国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具有投资面比较广、投资跨度比较大, 涉及的地区范围比较广等特点, 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方式难以对股权投资进行很好的管理。因此, 国资企业应该充分地利用信息技术, 发挥信息技术在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股权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进行很好的监控, 从而提高股权投资管理的效率。
总结
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资企业一定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 提高股权投资的经济效益, 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证国家的资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琳, 陈维政.企业国有资产的内涵及界定[J].商业研究, 2011, (6) .
[2]孙宪忠.“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J].中国法学, 2011, (3) .
3.“国资管理条例” 仍需探讨 篇三
江平说,如何区别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公权利的权利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私权利的权利,在刚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和有关的探讨过程中还没有很清楚的界定,至少现在国资管理条例里面仍然有一部分是行使政府的职能,应该注意。
江平强调,股东对于公司来讲,只能够行使它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哪怕是控股的股东也不能够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当前,国有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作为控股公司的股东,行使国有股股权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完全可以自由的处分公司的财产,这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控股股东过分控制了公司,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话,公司的全部债务就完全可能由控股的股东来承担。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一些纠纷。如果国家控股的、持股的代表人,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不注意这个问题,将来必定会出现官司,被告可能就是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4.管理故事-国资委新规防治央企 篇四
八日,国资委正式发布《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对央企现金和备用金管理、内部薪酬管理混乱等弊病重拳出击。
据了解,2010-2011年期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要求不清晰,存在明显的管理隐患。
为了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国资委研究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八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七新规整顿特殊资金管理
据悉,在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一并进行了清理,例如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项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上资产或资金企业虽然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仍然要承担管理责任,因为一旦出现损失必将影响职工利益。
5.国资管理 篇五
公开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
邹爱华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2003年9月16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个招聘公告,该公告声称:“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探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努力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部分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一批高级经营管理者。”如果真如公告中所说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组织部分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一批高级经营管理者”,那么国资委就是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了。可是当我们看一下招聘的工作安排时,就会发现,国资委是越厨代庖,行使了应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行使的职权。
一、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是违法的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是:“为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开展,国资委还专门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同志为组长,副主任王勇同志为副组长,6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6户企业也分别成立了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从这个工作安排中我们可以得知,此次提出申请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否被聘任,是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来决定的,招聘人才的6家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分别成立了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协助(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有关工作。”虽然此次招聘的6家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参加了这个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并不能改变这个小组是代表国资委的机构的性质。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告涉及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招聘的是副总经理(即公司法上所说的副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招聘的是总会计师(即公司法上所说的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几家公司招聘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应由公司的经理提名,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而不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来决定的。国资委的这次招聘工作安排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也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这一条规定同公司法的规定相比较赋予了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任免建议的职权。这个规定同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一,公司法根本就没有赋予其涉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提名权。其二,公司法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提名权赋予了总经理,而该条例却赋予了国资委。该条例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我们暂且不论。即使从该条来看,条例只是赋予了国资委的提名 1
权,而并没有赋予其决定权。而从此次招聘的工作安排来看,国资委手中掌握的是决定权,而并不是提名权。
二、国资委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
国资委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一个历史创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是国资委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积极探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迫切需要,对于创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负面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其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和遵法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公司法的第六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来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资委的招聘工作安排是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的。对国资委的公开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如果不加以调整,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权威产生损害。按照法治的要求,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的国资委应当成为依法办事的楷模,如果国资委自己违反法律,是不符合法治的要求的。如果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机构都不遵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培养人们的守法和遵法意识的。
其二,增加了国资委的工作负担,影响国资委作好本职工作。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的部门,在国有独资公司人事管理这一方面,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它的职权是派出监事和董事,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现在国资委如果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聘任和解聘也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由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是196家,将给国资委增加巨大的工作量。
其三,造成了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除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能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都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授权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决定,由董事会来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辅助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监事会,其中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当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时,总经理就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样当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经营管理人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时,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经营管理人才就会既对总经理负责,也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经营管理人员从下到上是层层负责,从上到下是指挥自如,相互之间可以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这是搞好一个企业的非常重要的条件。现在由国资委来决定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聘任,存在着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服从总经理和董事会领导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三、有益的改革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6.国资管理 篇六
关于印发《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办研究制定了《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秘[2003]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营运计划。
第三条(管理部门)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本区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
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区国资办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工作组织)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
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七条(预算)
营运机构预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条(计算单位)
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内容和编制
第九条(预算内容)
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开始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二)预算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
(三)预算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第十条(运作内容)
前条第(二)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二)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三)产权(股权)处臵及处臵收入使用,包括产权(股权)处臵变现及变现收入使用、非现金资产交易等;
(四)收益分配,包括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等;
(五)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科目和报表)
营运机构预算的科目和相关报表由区国资办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编制原则)
编制营运机构预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国有资产总体战略规划目标和产业发展导向,体现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确保预算的时效性;
(四)按照要求逐项填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第十三条(编制基础)
营运机构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对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为其编制营运机构预算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编制程序)
编制营运机构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15日前,产权代表向区国资办提交营运机构下一预算营运机构预算的预案;
(二)区国资办结合营运机构战略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营运机构预算的预案进行初审,并向产权代表反馈书面初审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修正预案,形成营运机构预算草案后报区国资办;
(四)区国资办对预算草案审核后,向产权代表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五)产权代表在营运机构董事会决策中主张并贯彻区国资办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产权代表应当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主张并贯彻区国资办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
(六)3月底前,产权代表将经董事会决定的,或者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的营运机构预算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报送要求)
产权代表报送的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规定的预算表式、预算说明书以及相关附件。
重要子企业(公司)的全面预算应当作为营运机构预算的附件,按照分户报告的原则报区国资办。
重要子企业(公司)的范围由区国资办确定。第十六条(主要指标的使用)
营运机构预算的主要指标是区国资办与产权代表签订的业绩合同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组织执行)
经决定的营运机构预算是营运机构组织、协调预算内各项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跟踪分析)营运机构应当对营运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8月15日前由产权代表向区国资办报告上半预算营运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专项报告)
对营运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报告。
第二十条(过程监控)
区国资办对营运机构执行营运机构预算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题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整原则)
营运机构预算一经决定,一般不得调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区国资办要求调整的,可以调整营运机构预算。
第二十二条(调整程序和时间)
调整营运机构预算,由营运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在每年9月底前由产权代表报区国资办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调整营运机构预算。
第四章
决算、收益收缴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决算时间)
每年4月底前,营运机构编制上一预算营运机构决算,由产权代表报区国资办。
第二十四条(决算要求)
营运机构决算,必须做到分析具体,填报完整。第二十五条(决算的审计及使用)
区国资办委托审计机构对营运机构决算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收益主体)
区国资办依法享有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的收益权。第二十七条(收益分配原则)
全额分配原则。营运机构在预算终了按规定足额计提各项法定税后公积金后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应全额进行分配。
收支分离原则。营运机构应分配的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收益)应在股东或股东会审核批准后90日内全额上缴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对营运机构的追加投入应全额从区国有资产经营总预算支出中列支。不得相互轧抵。
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致使收益分配无法一步到位的营运机构,应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分三年逐步到位:第一年分配不低于当可供分配利润的30%,第二年分配不低于当可供分配利润的60%,第三年全额结清。
产权代表应在营运机构董事会决策中贯彻并主张“全额分配、收支分离”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产权代表应当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主张并贯彻区国资办的收益分配原则,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十八条(评价主体)
区国资办对营运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九条(评价指标体系)
区国资办根据营运机构的不同类型,建立相应的营运机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营运机构预算评价指标体系:
(1)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2)辅助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出资者回报率;(3)修正指标,包括预算执行准确率、决算审计差错率。经审计的营运机构决算的相关指标是区国资办对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其他)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试行日期)
7.国资管理 篇七
一、2012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
2012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各级国资委和广大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部署, 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 克服困难, 扎实工作, 保持了国有经济总体平稳运行。1-11月, 全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4.2万亿元, 同比增长10.3%;实现利润1.7万亿元, 同比下降6.9%;累计上交税金2.5万亿元, 同比增长11.5%, 增幅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增幅1.7个百分点。截至11月底, 全国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69万亿元, 同比增长15.1%。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营业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 天津、上海、四川、贵州、重庆、宁夏、西藏、新疆8个省 (区、市) 实现效益同比增长。各地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为地方经济稳增长和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年来, 各级国资委紧紧围绕“十二五”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两新目标”, 按照年初确定的把握“一个基调”, 抓好“两个提升”, 发挥“三个作用”的工作思路, 深化改革, 加快调整, 加强监管, 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 全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 各地普遍建立了定期经济运行分析制度, 建立多种形式的服务协调机制, 努力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企业把握形势、调整策略, 超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加强市场调研, 调整产品结构, 提高服务质量, 创新市场营销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合作, 提高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管理, 降本增效, 加大风险管控,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北京、江苏、宁夏等地积极开展企业经济运行督导,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跟踪, 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警示, 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上海推动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350亿元, 企业财务成本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33%, 青海、大连、宁波等地积极指导企业合理选择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直接融资方式, 降低资金成本。山西推动省属煤炭产业与电力、钢铁等八个相关产业协同联动, 实现了产销量持续增长, 安徽、四川等地引导相关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合作, 共同发展。黑龙江、吉林、云南、陕西等地开展了管理提升活动, 福建引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与台塑对标, 提高企业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 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各地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推进股权多元化, 加快整体上市步伐, 建设规范董事会, 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2年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953家, 占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38.5%, 市值合计13.71万亿元, 占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1.4%。江苏省属企业集团层面全部完成公司化改造, 80%以上子公司成为股权多元化企业, 重庆市属国有工商企业一半实现了整体上市或主体上市, 河南、湖南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境外上市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云南、厦门通过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深圳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全部实现了外部董事占大多数, 河北面向全国选聘外部董事。安徽、江苏等地加大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重点做好企业内部分配结构调整工作, 工资增长向一线职工、高技能岗位倾斜。黑龙江全力推动驻黑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并启动了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 重庆制定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改革方案。一些省市更加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贵州、青海、西藏等地出台了系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文件, 进一步完善了省属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 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
各地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大力引导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优势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中, 培育了一批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 2012年共有11家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各地积极利用产权市场推动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低效无效资产转让, 2012年全国产权市场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866亿元, 平均增值率达到19%。上海通过化解税务、债务、职工安置等难题, 累计完成1900户非主业企业和壳企业的退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了对停业歇业企业的清理工作。山西按产业链进行战略重组, 推动煤炭企业向煤化工、电力产业延伸。山东等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并购重组, 取得了较好成效。各地打破区域界限, 积极开展“外引内联”, 推动监管企业与中央企业、省外企业、省内企业间的合作, 今年共有15个省 (区、市) 与中央企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对接活动。辽宁、黑龙江、四川、甘肃等地积极推进监管企业跨省联合重组, 通过合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海南积极开展市县水电资产和资源重组整合, 福建整合全省稀土资源, 北京完成了8个区县粮食购销企业重组, 陕西等地推动省属监管企业与地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
(四) 转型升级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普遍加大了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河北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积极发展钢材加工配送、先进装备制造业。青岛积极引导企业发展数字多媒体、智能交通、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北京、辽宁、新疆等地发挥大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层次。许多省市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上海安排30%以上的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企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 山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优秀人才实施重奖, 广东出台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办法, 加大对科技创新项目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考核支持力度。天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 探索电子商务等现代商业模式, 引导企业由传统产品制造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型。
(五) 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
各地进一步加大了国资监管组织和法规体系建设。浙江、广西、湖南全部地市单独设立了国资委, 且均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安徽、江西90%以上县 (市、区) 明确了国资监管责任主体。继湖北、山东颁布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后, 辽宁、江西等地全面启动了地方国资监管法规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14个省级国资委的监管覆盖面比上年有所扩大, 广西、内蒙古等地将金融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湖北、深圳等地将文化、科技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半数以上的省 (区、市) 国资委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覆盖面超过90%。各地普遍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河南、山东等地在地市级国资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河北开展对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估。各地组织开展了监管企业户数清理, 初步建成地方监管企业名录库, 全国国有企业月报动态监测范围从地市扩大到县级, 初步实现全覆盖。
二、2013年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年国资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主题主线, 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进一步落实国资监管“两新目标”,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一)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推动国有经济稳定增长
一是要在加强对监管企业指导和服务上下功夫。
加强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的分析监测, 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分析机制、重点企业综合分析机制、企业重大事项综合协调机制, 密切关注监管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及时向企业通报情况、提示风险。积极协调各方面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推动企业加强战略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是要在推动企业开拓市场降本增效上下功夫。
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 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加强市场调研, 创新商业模式, 优化产品结构, 提高服务质量, 扩大市场份额。推动企业加大降本增效力度, 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物资集中采购、成本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人工成本控制, 严格规范职务消费, 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亏损企业治理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加强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 减少资金占用, 提高资产周转效率。
三是要在推动企业强化管理防控风险上下功夫。
推动企业和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 查找差距, 找准薄弱环节, 针对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抓好管理提升, 建立管理改善和管理创新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 加强重大事项集中管控, 提高集团管控和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 强化基础管理, 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推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特别是加强投资和资金风险管控, 优化债务规模与结构, 严控资产负债率过快增长, 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二)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一是要积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不断深化公司制和多元投资主体股份制改革,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二是要加大建设规范董事会力度, 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培训、评价机制, 严格董事履职责任, 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三是要继续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 加大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 建立健全有别于行政干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 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规范各类用工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模范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四是要加快解决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逐步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今年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将全面启动, 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多方筹措改革成本, 积极稳妥推进, 同时要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衔接和协调工作。今年重庆、黑龙江、湖南、江西等地将开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改革探索, 希望各地摸清情况, 积极研究有关措施,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好基础。
(三) 加快结构调整,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要加大调整重组, 优化布局结构。
各地要根据国有企业现有布局状况和功能定位, 立足本地, 综合考虑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的趋势, 统筹规划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做强做优优势行业、优势企业。要按照完善产业链、优势互补原则, 积极推进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整合, 培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要大力推动企业内部资源整合,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的作用, 推动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资源整合, 加快辅业改制重组, 处理低效无效资产。要引导大企业实施专业化分工, 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不搞产业链通吃, 带动地方中小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是要加快推动产业升级, 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要把推动产业升级的重点放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上, 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搞好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落后产能的工作, 提升传统产业中的先进产能比重, 促进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的高端延伸。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积极支持培育发展具有本地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要引导企业培育知名品牌, 发挥品牌对产业集成和提升的带动作用。
三是要强化创新驱动, 为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要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通过考核导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手段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加强科研攻关, 强化前沿基础研究, 努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要注重发挥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作用, 加强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 不断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要培育鼓励创新的文化, 营造包容个性、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四)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提高监管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机构和职能, 规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 落实“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规定, 确保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目标、主要任务的协调一致。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法规规章, 规范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 健全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 健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优化整合现有法规资源,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三是要进一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充分发挥各级国资委专业化监管优势, 探索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 为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创造条件。四是要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 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产权结构国有企业的特点, 探索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和方法, 整合监管资源, 提升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健全向本级政府报告、与相关部门协调协作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 完善国资监管工作大格局。
(五)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科学化水平, 把政治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坚持党的领导,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是一个重大原则, 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进一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 努力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 进一步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要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共青团和统战工作, 增强企业凝聚力。要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弘扬和培育国有企业先进精神。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以严明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为重点推进作风建设, 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 全面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综合素质, 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国有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提供有力保证。
三、加强国资监管系统的自身建设
各级国资委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繁重任务和使命, 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挑战, 要履好职、尽好责, 必须加强我们自身的各方面建设, 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打铁先要自身硬, 越是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 越要大力加强国资监管系统的自身建设, 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第一, 要坚定理想信念, 鼓足发展国有经济的精气神。
坚定的理想信念, 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胜利的思想基础, 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突破的根本保证。要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牢牢把握旗帜方向, 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定不移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毫不动摇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牢牢把握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 推动国有企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骨干作用;牢牢把握主题主线, 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 勇于实践、勇于创新, 在实践中探索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规律, 奋力开拓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的成功之路。
第二, 要加强学习培训, 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当今世界新技术、新产业、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 我们所监管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有些已经进入世界500强的行列。如果我们不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就没有能力甚至是没有资格指导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各级国资委干部职工要始终瞄准前沿领域, 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学习和调研, 特别是要系统掌握现代金融、现代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要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特点和机关干部队伍实际, 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创新培训机制, 优化完善机关干部知识结构, 注重培养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科学监管能力, 掌握国资监管规律、企业发展规律、经济运行规律, 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确保监管措施有力, 监管结果有效。二是改革创新能力, 善于不断总结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经验, 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解决新矛盾, 敢于进行新创造、开创新局面。三是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善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有效化解各种突出矛盾, 确保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进。四是战略引领能力, 培养全球思维、战略思维, 统筹局部和整体, 兼顾当前和长远, 更好地谋划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局。
第三, 要强化机关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代表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 直接面对广大国有企业。我们不断要求国有企业加强管理, 自身的管理首先要搞好。要以决策更加科学、运转更加高效、行为更加规范为目标, 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强化机关管理, 着重提高四个方面的水平:一要大力提高管理制度化水平, 优化制度设计, 加强对制度推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和持续跟进, 严格遵循行权履责程序。二要大力提高职责配置科学化水平, 根据形势发展和企业发展需要, 科学设置机构, 优化职能配置, 努力做到权责一致、权责对等、分工合理, 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 提高机关内部工作的协同性。三要大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抓住工作流程核心节点、关键节点进行梳理, 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 推行政务公开。四要大力提高机关信息化建设水平,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应用, 提高机关工作运转效率。国务院国资委从去年开始在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 并运用ISO9000系列标准全面推进机关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这项工作在进展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相信会对提升机关管理水平起到重大促进作用。
第四, 要切实转变作风, 树立国资监管队伍良好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党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 为我们作出了表率。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精神, 统一思想、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把中央的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已经制定了贯彻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 对党委班子和机关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希望大家监督落实。各地国资委也要结合自身实际,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尽快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为改进作风提供制度保障。转变作风要从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做起, 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 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坚持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多听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呼声, 他们期盼什么就努力做好什么, 让企业和干部职工看到实实在在的变化。要主动到矛盾和困难集中的企业了解真实情况, 解决实际问题。要切实改进会风文风, 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 力戒空话套话。要厉行勤俭节约, 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遵守廉政准则, 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
8.国资管理 篇八
淡马锡投资控股模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它建立了一个国有资产企业化运营和国有资本战略性投资运作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一方面通过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参与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治理,一方面通过持股或者出售股权体现其经营方向,保证国有资产运营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优化国有资本的战略性布局
通过对淡马锡投资的产业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其经营主要包括通信与传媒、交通与物流、金融服务业、能源矿产业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命脉的战略性和垄断性产业,而对于一般性的充分竞争行业则很少涉及。我们在考察学习中发现,新加坡的外贸公司没有一家由国有企业来经营。这主要是因为,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命脉的战略性垄断产业一般应由与国家利益更加一致的国有企业来主导与经营,与此同时,由于这些战略性垄断产业的排它性,国有企业自然也获得了高于充分竞争市场的高额利润。
这一点对于中国国有资本的投资来说具有借鉴意义。坚持有进有退、优进劣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对于国有资本应该退出的一般竞争性行业,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股权的有序退出,实施产权制度创新层面的改革,引导和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优质国企,国有资本亦可不谋求完全控股地位,将部分股份转让给非公有资本,化非公有资本的活力为动力,搭其“便车”,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
“淡马锡模式”的核心:以全球化视野为基础的强公司治理
淡马锡公司的超凡业绩,不仅在于它分享了本国及其他国家快速增长的外溢效应,以及战略性垄断产业的高利润率,更在于淡马锡公司以全球化视野为基础的强公司治理,这是淡马锡模式的核心。具体来说就是:
企业目标的唯一性。淡马锡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其目标就是追求盈利。这一根本特性体现在淡马锡公司的所有方面。如董事不直接对股东负责,而是和高管一样主要对公司的利益负责,政府对派出公务员董事的考核也主要是公司的财务效益。
独立而高效的董事会。淡马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超过半数,而且各独立董事之间没有利益关联或者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保证了独立董事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表决。其次,发挥股东董事的监督作用。政府委派的董事由政府支付薪酬,从而使得股东董事的利益与政府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持一致。第三,设立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专长,也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非常关键的一点是所有董事和高管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利润,这就大大降低了公司治理中的内耗,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摩擦问题。
世界级的管理精英。淡马锡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由公司董事会操作,从国际市场上公开招聘。这样就保证了淡马锡公司始终拥有一支国际化水准、世界级的管理精英队伍。
科学而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淡马锡公司建立起了企业规模、经营业绩与国际市场相匹配的薪资考核奖励机制,使得管理层的报酬和为股东创造的价值相一致。通过建立起绩效可衡量的系统和采用奖金、股权、期权等相配套的实施方法,保证了管理团队的高效运作。
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
淡马锡公司特别注重战略风险、金融风险以及运营风险的系统控制。第一,规范的审计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地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审计。通过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指导、监督和审计,把公司的主要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第二,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政府通过派遣董事和CEO加强对淡马锡的监督。一旦董事不按政府的意图办事或者企业经营效益不佳、不能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政府可以随时申请总统进行撤换。此外,政府还定期对淡马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在学习淡马锡公司成功模式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该模式的局限性:淡马锡公司处在新加坡市场经济发达、政治廉明、法律严格的大的制度背景中,这一制度背景难以简单移植。
同时,作为小国模型,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很短,为此,政府对淡马锡公司易于监控。虽然淡马锡模式有其局限性,但该公司的成功经验依然为中国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也对我们更好地搞好国有企业给予了很好的启示。
9.国资管理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使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学校报教育部备案的文件,都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和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归口负责进行管理。其中:
(一)学校对外投资归口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产权的登记、备案;投资收益的审核、汇集上缴,资产的监督管理;企业改制和产权的界定纠纷的处理等。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主要职责为: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无形资产使用的审核、报批、登记、备案等。
(三)对外出租出借事项(指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归口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管理。主要职责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授权范围内出租出借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租价格、合同的拟签,招租项目的管理;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等。
(四)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资产(指财务处划拨的流动资产、国资处配置的固定资产和校级、院处级使用的无形资产)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其中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要负责其物业管理范围内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
(五)校内自用的公共资产由以下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1.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使用,基础设施中的水、电、气、道路等的重新规划、调整、大宗改造,房屋建筑物大宗维修改造等。
2.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教室、学生公寓、食堂等服务保障性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具体包括:水、电、气、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大宗特种设备如锅炉、中央空调、电梯等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的校内单位的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的管理维护除外。
3.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软件的管理维护等。
4.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信息资源、各类收藏品的管理维护。5.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调整以及实验室的设备、教学科研软件等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
6.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对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光华校区资源规划、使用、维护等。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九条 资产自用遵循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 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将办公用资产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变动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交回或划转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学校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学校各级各类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实现校内各单位之间对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配置、单位预算、资产使用绩效挂钩的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经常检查并改善自用资产使用状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防止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资产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三)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学校收到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后,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学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学校收到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后,应由归口管理单位将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报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校内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每个会计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教育部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校内各单位可进一步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财经大学
10.国资管理 篇十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 阅读次数:5382
名
称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7-8-6 下午 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
(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
(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实施比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建议,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每年对备选库中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整。
省国资委建立备选库退出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备选库中的资格:
(1)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5)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选择,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择,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委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抽签;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四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九条
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主办业务处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企业承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企业承办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报领导批准后,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领导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定标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布。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双方对于费用、权利义务等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新抽签或改用其他选聘方式。
(八)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领导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六)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领导审定谈判结果。
(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四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招标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招标工作小组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中标标准。
第二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按照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拟定中介服务价格。
(三)领导审定中介服务价格。如有必要,重新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
由省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主办业务处室根据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列入相应经费开支。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或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省国资委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省国资委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应当听取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选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或企业有权重新选聘。
第三十四条
对省国资委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对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省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对企业下属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下属企业或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委〔2005〕226号)、《聘用中介机构比选工作规则》、《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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