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2025-01-22

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共4篇)(共4篇)

1.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 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简称“两高一剩”行业)过快增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高一剩”行业投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高一剩”行业划分和项目审批规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两高一剩”具体划分为:高耗能行业包括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钢铁、电石、氯碱、水泥、黄磷以及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排放行业包括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维C、多晶硅、风电设备等。

(一)冶金行业

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核准防城港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现有钢铁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限制投资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等限制类项目,禁止土法炼焦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扩大产能项目。

(二)建材行业

限制投资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按照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备案。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且未开工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

限制投资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等限制类项目,4万吨/年以下的硫酸矿制酸生产装置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氯碱、黄磷等扩大产能的石化项目。2011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新建多晶硅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此外,不得在河流上游布局农药原药类项目。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在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干道两旁1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生产焦炭的焦炉。在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四)轻工行业

限制投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等项目,禁止投资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大豆压榨、维C等扩大产能项目。

(五)有色金属行业

限制投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铝自焙电解槽等淘汰类项目。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铜、铅、锌等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铜、铅、锌等冶炼项目。

(六)机械行业核准。

(七)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项目见附件。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属于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限制投资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一剩”行业布局,对已下放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两高一剩”项目,一律收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

此外,2010年5月5日之前已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或核准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按开工要求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对已列入自治区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相关专项规划、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前期工作路条或已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两高一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继续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推迟至明年适当时候办理。

三、强化项目环境评价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等有关规定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未达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不按计划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加强项目节能评估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自治区工信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17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节能评估方面从严把关。未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新的风电设备整机制造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

五、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责任制

各市、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违反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附件: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fjcf/201010/P02010102***48.pdf)

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

序号 第一类 限制投资项目

一 农林业 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单线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单线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1000 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松脂初加工项目 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

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年产1 万立方米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

二 煤炭 单井井型低于6 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 电力 除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除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

耗高于305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四 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0 万吨/年以下及DMT 法聚酯装置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1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 9 — 10 万吨/年以下ABS 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60 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8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 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22.5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20 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20 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00 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30 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2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1000 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5000 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 万吨)及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

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5000 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15 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单线2 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 10 — 氯化汞触媒项目 单套1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单套反应釜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3 万吨/年以下的F22 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 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斜交轮胎项目

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

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

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

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以滴滴涕为原料的生产三氯杀螨醇项目 39 以六氯苯为原料的生产五氯酚钠项目

林丹生产项目

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 信息产业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 系列整机产品)模拟CRT 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 钢铁 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有效容积1000 立方米以下或1000 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公称容量120 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

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 11 — 公称容量70 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800 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25 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10 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2.5 万千伏安以下、2.5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

金矿热电炉项目(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

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 万千伏安)10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直径550 毫米以下及2 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3.5 万吨/年以下炭块、4 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七 有色金属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单系列10 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单系列5 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单系列10 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 单系列8 万吨/年及以下的新建再生铅项目,5 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

八 黄金 日处理金精矿50 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 12 — 日处理矿石100 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 日处理金精矿50 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处理矿石5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日处理岩金矿石50 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处理砂金矿砂20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九 建材 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 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100 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50 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2000 吨及以下熟

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年产60 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 2000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

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 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

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 万平方米混凝土

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 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00 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5000 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十 医药 维生素C 原料项目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 13 —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一 机械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直径2.5 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直径3.5 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直径700 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00 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斗容3.5 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 低速汽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50 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30 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 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普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普通电火花加工机床和线切割加工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6300 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普通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 14 — 直径400 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直径400 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10~35 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220 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8.8 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00 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20 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通用类10 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十二 船舶

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

度大于或等于42 米,能够建造单船10 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

套造船设施)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船用柴油机制造项目

十三 轻工 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

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达不到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项目 达不到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项目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年加工皮革10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生产速度低于1500 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 15 — 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 千克)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 吨)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 吨)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 吨)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 吨)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 千克)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2 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3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镉镍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000 吨/年以下牙膏项目 南方海盐新建盐场项目;矿(井)盐60 万吨/年以下的项目;湖盐20 万吨/

年以下的项目 白酒生产线 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5 万吨以下并使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生产装置、连续挤

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

建设单条年产化学木浆30 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 万吨以下、化学竹浆 万吨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年产30 万吨以下、文化用纸年产10 万吨以下、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 万吨以下、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 万吨以下的生产线

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葵花籽、花生等油料100

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年处理玉米10 万吨以下的湿法生产玉米原淀粉项目

十四 纺织 74 型染整生产线

十五 烟草 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十六 消防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灭火器项目 碳酸氢钠干粉(BC)灭火剂项目 防火门项目 消防水带项目 消防栓(室内、外)项目 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项目

第二类 禁止投资项目(淘汰类)

一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二)煤炭 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的煤矿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单井井型低于3 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 17 — 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PB2、PB3、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PG-27 型真空过滤机 X-1 型箱式压滤机 ZYZ、ZY3 型液压支架 木支架

(三)电力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

火电机组 单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 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00 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1000 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单线1 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土法炼油 汞法烧碱 5000 千伏安以下(1 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铁粉还原法工艺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新增条目

— 18 — 16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KDON-6000/6600 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CFC-113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 甲基溴生产装置 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 新增条目 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

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五)钢铁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 米焦炉(3.2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土烧结矿 热烧结矿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 1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100~200 立方米(含200 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300 立方米(含300 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5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 19 — 1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化铁炼钢 15~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 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10~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 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复二重线材轧机 横列式线材轧机 横列式小型轧机 叠轧薄板轧机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热轧窄带钢轧机 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直径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7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

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3200 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 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

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 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六)有色金属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稀土、钨、钼、锡、锑等矿山采选项目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 20 —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

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

砷制品 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 及以下预焙槽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七)黄金 混汞提金工艺 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 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 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窑径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 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400 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500 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 万平方米/年以下沥

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 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窑径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10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 21 —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 石灰土立窑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砖瓦18 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400 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450 型普通挤砖机 SJ1580-3000 双轴、单轴搅拌机 SQP400500-700500 双辊破碎机 1000 型普通切条机 100 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单班1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 万平方米/年以

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00 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6×600 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 不符合GMP 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塔式重蒸馏水器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 22 —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十)机械 热处理铅浴炉 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TQ60、TQ80 塔式起重机 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KJ1600/1220 单筒提升绞机 3000 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3000 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

(十一)轻工 10 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单套生产装置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生产装置 5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年加工皮革3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 300 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瓶容在250 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 1.7 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3.4 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

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

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CFC-113 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 23 —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冲击式制钉机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使用石灰作为蒸煮剂制浆(宣纸除外)年产3 万吨以下酒精生产工艺及装置(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年产3 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十二)纺织 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所有“1”字头细纱机 3 1979 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 系列细纱机 B581、B582 型精纺细纱机 BC581、BC582 型粗纺细纱机 B591 绒线细纱机 使用期限超过20 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B601、B601A 型毛捻线机 辊长1000 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锯片在80 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压力吨位在200 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 吨短绒棉花打包机)1332SD 络筒机 BC272、BC272B 型分条梳毛机 B701A 型绒线摇绞机 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511M-105 织机 K251、K251A 型丝织机 Z114 型小提花机 GE186 型提花毛圈机 Z261 型人造毛皮机

— 24 — LMH551 型平网印花机 LMH571 型圆网印花机 LMH303、303B、304、304B-160 型热熔染色机 24 LMH731-160 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LMH722M-180、LMH722D-180 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ZD647、ZD721 型自动缫丝机 D101A 型自动缫丝机 ZD681 型立缫机 DJ561 型绢精纺机

(十三)印刷 全部铅排工艺 全部铅印工艺 ZD201、ZD301 型系列单字铸字机 TH1 型自动铸条机 ZT102 型系列铸条机 ZDK101 型字模雕刻机 KMD101 型字模刻刀磨床 AZP502 型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ZSY101 型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TZP101 型外文条字铸排机 ZZP101 型汉文自动铸排机 QY401、2QY404 型系列电动铅印打样机 QYSH401、2QY401、DY401 型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YX01、YX02、YX03 型系列压纸型机 HX01、HX02、HX03、HX04 型系列烘纸型机 16 PZB401 型平铅版铸版机 JB01 型平铅版浇版机 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 型系列铅版铸版机 RQ02、RQ03、RQ04 型系列铅泵熔铅炉

— 25 — BB01 型刨版机 YGB02、YGB03、YGB04、YGB05 型圆铅版刮版机 YTB01 型圆铅版镗版机 YJB02 型圆铅版锯版机 YXB04、YXB05、YXB302 型系列圆铅版修版机 P401、P402 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 P801、P802、P803、P804 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 PE802 型双合页印刷机 TE102、TE105、TE108 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 TY201 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TY401 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TY4201 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

TT201、TZ201、DT201 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TT202 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TZ202 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TZ401、TZS401、DT401 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TT402、TT403、TT405、DT402 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7 TR801 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

LP1101、LP1103 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

LP1201 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

LP4201 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

LSB201(880×1230 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 毫米)型系列卷筒

纸书刊转轮印刷机

LB203、LB205、LB403 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

LB2405、LB4405 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

LBS201 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

K.M.T 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PH-5 型汉字排字机

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 清刷机)

1985 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1985 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离心涂布机

J1101 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 张及以下)

J2101、PZ1920 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 张及以下)

PZ1615 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 张及以下)

YPS1920 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 张及以下)

W1101 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56 AJ401 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DJ01 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PRD-01、PRD-02 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DBT-01 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QZ101、QZ201、QZ301、QZ401 型切纸机

MD103A 型磨刀机

(十四)消防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十五)其他 含氰电镀工艺 含氰沉锌工艺

二 落后产品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多氯联苯(农药)除草醚(农药)杀虫眯(农药)氯丹(农药)七氯(农药)毒鼠强(农药)氟乙酰胺(农药)

— 27 — 8 氟乙酸钠(农药)二溴氯丙烷(农药)治螟磷(苏化203)(农药)磷胺(农药)甘氟、毒鼠硅(农药)107 涂料 改性淀粉涂料 改性纤维涂料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 克/千克的室内装

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 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 毫克/千克、或铬含

量超过60 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 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

建筑物、木器家具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 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

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 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 乳液)外墙涂料 26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滴滴涕 六氯苯

灭蚁灵

(二)铁路 C50 型敞车

— 28 — P50 型棚车 N60 型平车 G50 型轻油罐车 东风1、2、3 型内燃机车

(三)钢铁 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

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热轧硅钢片 25A 空腹钢窗料 I级螺纹钢筋产品 热轧钢筋:牌号 HRB335、HPB235

(四)有色金属 铜线杆(黑杆)

(五)建材 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25A 空腹钢窗 S-2 型混凝土轨枕 一次冲洗用水量9 升以上的便器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

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 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

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 型)

(六)医药 铅锡软膏管 粉针剂包装用安瓿 药用天然胶塞 直颈安瓿 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 29 — 非那西汀

(七)机械 T100、T100A 推土机 2 ZP-II、ZP-III 干式喷浆机 WP-3 挖掘机 0.35 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БY-40 石油钻机 直径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 CER 膜盒系列 热电偶(分度号LL-

2、LB-

3、EU-

2、EA-

2、CK)热电阻(分度号BA、BA2、G)DDZ-I 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GGP-01A 型皮带秤 BLR-31 型称重传感器 WFT-081 辐射感温器 WDH-1E、WDH-2E 光电温度计 BC 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LCH-

511、YCH-

211、LCH-

311、YCH-

311、LCH-

211、YCH-511 型环称式差压计 EWC-01A 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PY5 型数字温度计 XQWA 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ZL3 型X-Y 记录仪 DBU-521,DBU-521C 型液位变送器 JO2、JO3 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24 JDO2、JDO3 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YB 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 伏及以下)DZ10 系列塑壳断路器 DW10 系列框架断路器

— 30 — CJ8 系列交流接触器 QC10、QC12、QC8 系列起动器 JR0、JR9、JR14、JR15、JR16-A、B、C、D 系列热继电器

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GGW 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B 型、BA 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F 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GC 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JD 型长轴深井泵

KDON-3200/3200 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KDON-1500/1500 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KDON-1500/1500 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X920 键槽铣床

B665、B665A、B665-1 牛头刨床

D6165 电火花成型机床

D6185 电火花成型机床 45 D5540 电脉冲机床

J53-400 双盘摩擦压力机

J53-630 双盘摩擦压力机

J53-1000 双盘摩擦压力机

Q11-1.6×1600 剪板机

Q51 汽车起重机

TD62 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3 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A571 单梁起重机

4146 柴油机

快速断路器:DS3-

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

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BX1-135、BX2-500 交流弧焊机

AX1-500、AP-1000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SX 系列箱式电阻炉

单相电度表:DD1、DD5、DD5-

2、DD5-

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SL7-30/10~SL7-1600/

10、S7-30/10~S7-1600/10 配电变压器

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

16、S19-

16、S19-16C、S49H-

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0.4-0.7 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

8、1-10/7 型

高压离心通风机:8-18 系列、9-27 系列

X52、X62W 320×150 升降台铣床

J31-250 机械压力机

TD60、TD72 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

车(指生产与销售)

E135 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 缸三种机型)

TY1100 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165 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YBF 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160mm,额定电压380、660V

或380/660V)、YBK 系列煤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100-

31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1140V)

(八)轻工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含重铬酸钾火柴 — 32 —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铸铁截止阀

(九)纺织 H112、H112A 型毛分条整经机 B751 型绒线成球机 1332 系列络筒机

(十)消防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 灭火剂)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 灭火剂)简易式1211 灭火器 手提式1211 灭火器 推车式1211 灭火器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十一)其他 59、69、72、TF-3 型防毒面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2.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篇二

页 1: [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业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7]6号

页 1: [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页 1: [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页 1: [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页 1: [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

页 1: [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页 1: [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页 1: [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页 1: [1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

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全面启动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强化对 页 1: [1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拖拉机交强险单据和标志管理。在签发拖拉机交强险保单时,页 1: [1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按规定要求发放交强险标志,并出具单独的发票;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各公司在经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中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页 1: [1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或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页 1: [1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

页 1: [1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变动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 页 1: [1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页 1: [1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有条件的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在负责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

三、加强监管,实现拖拉机交强险的平稳过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

页 1: [1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

志。

页 1: [1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由于拖拉机交强险于2007年4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页 1: [2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2008年4月1日之前,农机监理机构查验拖拉机交强险标志时,对2007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拖拉机登记、检验等业务但未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页 1: [2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不得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进行处罚,页 1: [2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应以教育为主,引导拖拉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实现平稳过 渡。

四、强化宣传,积极引导拖拉机所有人主动投保

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级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注重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拖拉机交强险方面的典型案例,页 1: [2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详细分析利弊得失,页 1: [2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引导拖拉机所有人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不

页 1: [2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参保率。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交强险的法规和业务知识 页 1: [2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作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等形式,送教下乡,广泛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注重配合,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不断深入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有

页 1: [2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 页 1: [2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 页 1: [2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设立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交强险业务,具体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页 1: [3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公安、农机等有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拖拉机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相关工作。页 1: [3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

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页 1: [3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页 1: [3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页 1: [3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二〇〇七年三月 页 1: [3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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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提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要求总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样式、大小、加盖位置、执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码戳记内容及规格?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

(二)代码戳记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

(一)对于使用非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二)对于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设置打印代码的程序,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自行在统一发票“备注”栏打印代码戳记。?

三、代码戳记加盖时间?

2005年7月1日以后开票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非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未使用完的统一发票收回并加盖代码戳记后再交还给开票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代码戳记的打印程序提供给开票企业。?

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持有的统一发票缺少代码戳记的,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主动与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盖代码戳记。2005年8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仍缺少代码戳记的,可将具体情况直接上报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4.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篇四

环发[2002]26号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附件: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我国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以上,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 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20%,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重点区域是“两控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2.能源合理利用 2.1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2.2 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2.4 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2.5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2.7 到2003年,基本关停50 MW以下(含50 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3.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3.1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3.2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 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3.4 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 鼓励选煤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3.6 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 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3.8 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4.煤炭燃烧

4.1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 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4.3 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4.4 在城市和其它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 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 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4.8 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5.烟气脱硫 5.1 电厂锅炉

5.1.1 燃用中、高硫煤的电厂锅炉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进行脱硫。5.1.2 电厂锅炉采用烟气脱硫设施的适用范围是: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样SO2减排效果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4)超期服役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应予以淘汰。

5.1.3 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的技术路线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机组、或大容量机组(200MW)的电厂锅炉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宜优先考虑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电厂锅炉(<200MW),或是剩余寿命低于10年的老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在保证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优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费用较低的成熟技术,脱硫率应保证在75%以上,投运率应保证在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

5.1.4 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应配备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5.1.5 在引进国外先进烟气脱硫装备的基础上,应同时掌握其设计、制造和运行技术,各地应积极扶持烟气脱硫的示范工程。5.1.6 应培育和扶持国内有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和脱硫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总承包能力,规范脱硫工程建设和脱硫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5.2 工业锅炉和窑炉 5.2.1 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

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 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2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环流化床锅炉改造(加固硫剂)或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3 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5.3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1 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

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3.3 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3.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5.3.5 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

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5.4 脱硫技术研究开发

5.4.1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6.二次污染防治

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矿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6.3 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同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6.7 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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