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2025-01-22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14篇)

1.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一

法律事务专业简历模板

姓 名: XXX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团员

出生日期: 1985年12月

户 口: 湖南

婚姻状况: 未婚

学 历: 大专

毕业院校: XX政法学院

毕业时间: 07月

所学专业: 法律事务

外语水平: 英语 (一般)

电脑水平: 熟练

工作年限: 1年

联系方式: 13888888888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不限

期望职位: 法务人员、法律顾问、律师助理

工作地点: 不限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

9月-207月,就读于XX政法学院,法律事务专业

专业课程开设有:宪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理论与实务、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刑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民事法综合实训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训课、律师与公证实务、公司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婚姻法、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司法文书。

培训经历

4月-月,XX驾校,机动车驾驶.

工作经验

年11月-年2月曾在XX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主要工作是协助检察官的各项工作,工作包括审查案件、起草批捕文件、信息录入等;

2008年7月-1月在深圳市XX街道办派出所实习半年,工作包括调解纠纷、登记案件信息、协助民警办理案件等。

自我评价

一年的基层检察院、派出所实习经历,具备法律基础理论与技能,能在法律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服务部门及其它部门从事法律文书与有关文书起草、基层法律服务、企业法律事务等工作的需求。

2.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二

一、“双师型”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内涵界定

(一) “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界定

简单地来讲, “双师型”教师即一专多能型教师, 他们既具有传统教师应具有的丰富、雄厚的理论知识功底, 又具有较强的可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践技能。具体而言, 学界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界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双证书说”“双素质说”“双融合说”。这三种学说中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界定均有其合理之处, 却都又显得过于呆板, 不够灵活, 无法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因此, 笔者认为, 只有那些不仅具备坚实的理论素质、较高的实践能力、正确的政治追求以及与时俱进的教育理念, 而且可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符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培养的高职教师, 才可以称之为“双师型”教师。

(二) “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内涵界定

科学界定“双师型”教师是界定“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前提条件, 那么, 什么是“双师型”教师团队呢?笔者认为, “双师型”教师团队这一概念应当包括两方面内涵。第一, “双师型”教师团队是一个组织或者团体。既然称之为团队, 就必然是一个由数量较多的成员以及优秀的带头人或骨干、共同的教学理念以及系统的管理机制等组成的和谐、上进、有序的组织。第二, “双师型”教师团队不是“双师型”教师的简单叠加, 而是一个目标坚定、分工明确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 并不是每个个体都可以冠名为“双师型”教师, 或许一些人专门从事对学生的专业知识教学, 而另一些人主攻教育学生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际, 但是这个团队整体上具有“双师型”的结构, 可以实现高职教育背景下对教学提出的目标, 将学生培养为顺应社会实际需求的人才。

二、法律事务专业“双师型”教师团队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尚未形成系统、专业的制度体系

目前, 许多高职院校中的法律事务专业均没有一套针对自己专业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可以遵循。它们或者是以国家的政策方针为依据, 或者是以学校有关建立“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制度为导向, 再结合自己专业的特殊性来进行。这样, 就使得无论该专业内怎样努力来建立并发展自己的团队, 都会呈现出一种散沙状。

(二) 尚未形成健全的培训体系

法律事务专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教师在入职时对于法学理论与实务有着较高的认识, 而且要求教师对法学发展具有一定的敏锐度, 如把握立法旨意, 对新法及时透彻地领悟并掌握等等, 这些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是需要及时全面地对教师进行培训的, 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等。而到目前为止, 这种培训体系和机制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事务专业建立起来。

(三) 师资来源和结构过于单一

据有关调查显示,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师60%以上是直接来源于高校毕业生, 这样的一种从学生到教师, 或是从学校到学校的单一聘任教师模式, 直接导致很多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师懂法但不会用法, 因为他们自身实践能力就不足, 更不可能完成指导学生、带动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任务, 从而使得这样的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与非实践性专业学生并无差别, 影响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也无法满足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

三、对法律事务专业“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完善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进行分析与改进, 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高职院校教师整体的理论与实践水平, 进而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那么, 如何来对法律事务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团队进行改进完善呢?

(一) 健全关于“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制度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 在法律事务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中, 最基本的前提是必须强化“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制度建设, 保证今后在团队发展中有章可依。

1. 要明确建设该团队的指导思想。

只有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才可以围绕着这个中心来进行其他的制度建设、组织一些具体活动。

2. 要有具体的近期及远期目标。

远期目标可以指引团队整体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而近期目标可以保证团队整体和其中的每个个体脚踏实地做好眼前工作, 因此, 二者在“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的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

3. 要有科学合理的团队配套制度。

第一, 对于这个团队中的人员安排、职称结构、分工情况等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二, 完善教师的评价体系, 要求不仅要考查他们的学术成果, 还要将职业技能列入评价范围之内;第三, 健全激励机制, 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教师努力将自身提高到一名“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也有利于解决高职院校人才流失或人才缺失的问题。

(二) 挖掘内部教师的潜力

在法律事务专业“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建设中, 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外部力量, 而是要在依靠外来力量的同时挖掘自身的潜力, 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

1. 严格对教师的上岗管理。

严格对教师的上岗管理, 主要是指在法律事务专业的专职教师聘用上, 可以实行诸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上岗, 或是有实践工作经历上岗等制度, 这样就可以保证从资格上符合“双师型”教师团队的要求。

2. 加强对教师的在岗培训。

对于已经上岗的在职教师, 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在岗培训, 这样不仅可以更新、扩充他们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方法, 也可以增长他们的实践经验与技能。

3. 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在法律事务专业内可以先重点培养一部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这部分教师可以是在法学理论上研究颇深的, 也可以是在律师行业里较为优秀的, 还可以是受企业信任的优秀法律顾问, 用他们来带动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进而打造出以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主导的“双师型”教师团队。

(三) 加强与外部的合作

1. 从各行业广泛吸纳外聘教师。

在加强与外部合作中, 应当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加大从法院、检察院、律所或是企业中外聘的教师比例。

2. 深化与机关、企业或个人的合作。

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合作, 也将十分有利于“双师型”教师团队的组建。

3.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三

摘 要:本文从湖南司法警院院法律事务专业原有基础与面临困难出发,探讨了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司法行政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湖南省乃至全国的同类院校专业建设水平中处于先进行列,于2012年立为全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经过三年建设,在校局合作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专业教学团队、实践教学条件、专业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制度、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完成了省级特色专业建设任务,实现了特色目标。2016年2月顺利通过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验收,成为省级特色专业。

高职院校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以来,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给专业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我院法律事务专业于2013年开始着手准备开发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和题库建设,于2014年获批为省级拟开发专业项目,以项目建设促专业建设,以项目实践促课题理论研究。

一、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原有基础与面临困难

(1)在湖南省的高职院校中,我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具有以下两个明显优势:其一,我院是湖南省唯一一个以法律大类专业作为重点建设的高职院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我院在开设法律事务专业的同时,还设有法律文秘、刑事执行、司法鉴定、刑事侦查和司法警务等10个法律类专业,形成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法律大类专业群;其二,我院具有浓厚的司法行政行业背景,组建了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本专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行业服务等方面均得到了司法行政系统的大力支持,凸显了专业建设与行业的紧密对接的特色。2014年,省教育厅将法律事务专业确定为省级拟继续开发技能抽查标准的专业。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成功立项了高职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开发项目,我院成为主持单位。目前,我院正积极联系各合作院校和合作行业企业,开展项目开发方案修订完善以及前期调研工作。

(2)探求专业技能抽查模式面临的困难: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的基层司法行政行业缺乏明晰的职业标准,使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增添了难度。虽然目前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有“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职业标准,但和基层司法行政行业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要求不明晰。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最大的特点是将行业最新要求融入其中。为此,参照近年来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初次就业岗位的核心基本技能要求,开发抽查标准,使标准既引领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价,又反映行业最贴近、最实际的要求,难度非常大。

二、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内容

通过研究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建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技能考核测试标准,并通过实施该标准进一步推动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体系构建、专业技能培养、技能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系统建设和改革,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实现培养“专业素养好、职业技能高、综合能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以模块化、行业化、通用化三个原则来剖析出技能抽查标准,分别进行解析,归纳出各个技能的具体开发内容和要求。

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包括技能抽查框架、技能抽查方式、技能抽查考核标准、技能抽查题库、技能抽查实施方案等,其中技能抽查框架和抽查考核标准是核心。拟确定五个法律事务专业核心技能模块,分别为民事咨询、人民调解、诉讼能力、合同处理、法律文书写作。

(1)民事咨询技能。具体开发内容包括物权法相关咨询、债权法相关咨询、继承法相关咨询、侵权责任法相关咨询等。

(2)人民调解技能。主要包括纠纷本质分析、调解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回访再处理等。

(3)诉讼能力技能。诉讼能力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技能和刑事诉讼程序技能,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专业技能抽查开发中适当侧重民事诉讼程序技能。

(4)合同处理技能。主要包括五个项目:合同的拟定、合同履行纠纷的分析和处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对合同争议的解决。

(5)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律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实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研究思路

以技能抽查促专业建设,实现法律事务专业内涵式发展。促进学院重新审视专业建设与优化、专业教师和设备的配备与不断加强,高度重视作为核心内容的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学生职业习惯、职业素养的养成。同时抓住职业教育关键环节和核心价值内容,建立体现校局合作新内涵抽查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积极拓宽校局合作的渠道,引进行业标准来支持学校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实现专业与行业的对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的建立。

(1)发挥“行业统筹、校局合作”的专业建设特色,把握技能抽查框架。与全省其他拥有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院校建立广泛合作,利用湖南司法行政职教集团的平台加强与各司法局、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共同制定考核标准,研究开发技能模块。

(2)以考核为手段,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基层司法行政行业职业标准。通过技能抽查促进本专业促使课程标准、教学标准规范统一,为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评价标准,科学检测教学效果。同时本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宗旨,为全社会提供一套符合行业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职业标准,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3)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应当随着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成为行业从业人员标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技能抽查考试模式,实现动态更新、专业提升、满足实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江波,陈朝.《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与题库丛书》,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浙江金融职业学院“985工程”项目成果:《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理论与探索》,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吴振峰.《高职院校专业技能考评方法比较研究》,湖南大眾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6.

[4]何飞红.《关于湖南省高职院校物流专业技能抽查工作的思考》,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1.

作者简介:

王学梅(1972~ ) 女 湖南郴州人,硕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4.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四

您好!

我是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是青海省人民警察的重点培养基地,具有治学严谨、育人有方的校纪校风.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无论是在知识能力,还是在个人素质修养方面,我都受益非浅。

三年来,在师友的严格教益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公安技能、法学理论等有关知识;熟悉法律工作常用规范;熟练操作计算机办公。同时,我利用课余时间广泛地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更重要的是,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大学三年,我深深地感受到,向实际困难挑战的收益,并让我在挫折中成长。祖辈们教我勤奋、尽责、不怕流血的精神;青海警院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吃苦耐劳的作风。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并希望能有机会学习深造,我殷切希望得到一份工作解决我现在面临的困难和危机。再次,我慎重指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我都会尽职尽责、无怨无悔。

此致

敬礼

谷文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真诚地感谢您在繁忙公务中浏览我这份求职材料。

我叫卢秋芳,是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片施展才能的天地,我谨向您作自我推荐。

我的性格活泼开朗,富有爱心与创新精神,并善于接受新事物。在大学几年的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开拓进取,打下了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增强了专业综合技能,通过在校将近三年的专业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知识和司法实践能力。我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勇于探索未知的知识领域,具备很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努力我取得经济法学学士学位、大学英语三级和计算机湖南省一级、办公自动化,并获得院系的“三好学生”、“‘12·4’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大学生活使我逐渐走向成熟,我渴望在新的天地里运用自己所学,尽自己微薄之力从事我所钟爱的法律或管理行业。我不会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期望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我会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项工作,一切为公司,为公司一切。请领导给我一个发展的空间,相信我能够胜任这份工作,绝不会辜负您对我的信任。期望着您给我发展的机会!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祝领导身体健康,事业有成!

此致

敬礼!

求职者:卢秋芳

二00六年十月

招聘负责人: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求职信!

我现在是湖北仙桃职业学院03级法律事务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求职!

大学三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能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体育方面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总之,灵活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此致

敬礼

5.西安市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方案 篇五

一、服务内容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架构

1、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草拟、审核企业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将企业管理纳入规范轨道。

2、制定适合公司实际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

3、出席股东会,出具律师见证书,起草股东会决议。

4、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规范企业的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管理

1、起草、制订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针对不同阶层的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尽量规避劳动法风险。

2、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以及相关内部规章制度。

3、及时提供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信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的培训,系统讲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提高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法执行能力。

4、对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法情况的出现。

(三)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协助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的流程、签订权限的授予到格式文本的制作、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提供法律指导,并提供合同管理培训,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2、根据具体经营业务需要,起草或审查重要合同文本,应公司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

(四)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服务

1、协助企业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登记与注册,知识产权保护规划。

2、协助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3、制作包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范本,竞业禁止协议范本、合作商保密协议范本等系列商业秘密保护范本。

4、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进行监控,指导取证,并参与纠纷调处及诉讼、仲裁的进行。

(五)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2、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3、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工作方式

1、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全面、系统、有序地按工作计划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在企业遇到重大法律事务时,应企业要求,本所可指派1名以上主办律师到企业,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或协助企业内部人员的日常工作。

3、当企业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时,本所可派出熟悉相关事务的律师到工作组现场配合工作,提供应急公关与法律服务。

4、每月定期对企业回访,提醒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5、根据企业需要,特派顾问律师与客户领导会晤,为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工作时间通过电话、传真、邮件、MSN、QQ等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三、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我所基于本方案提供的法律服务(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收取律师费5000元/年(暂定)。

2、我所为公司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协商收费,但我所应给予优惠:

(1)诉讼或仲裁案件。

(2)特别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公司改制、债权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优惠收费具体约定:实行按标的额百分比例计算,逐级递减,分段计算收费方式,50万以下部分,按百分之四,50万至100万按百分之三,100万以上部分,按百分之二计收,但每件不低于3000元。

3、下列费用由公司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办理业务的差旅费。

(3)受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公司委托,经公司同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6.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六

一、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和作用

(一)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2011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范围及相关要求。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未设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是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为本单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等履职行为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主要承担制定或参与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活动,金融法制调查研究,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内容

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看:当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有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制定辖区人民银行各类规范性文件;三是围绕金融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四是根据上级行要求和现实工作需要,及时开展金融法制调研工作;五是结合法制央行建设、“六五”普法和保密法制宣传要求,认真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活动;六是积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理论调研和工作实践探索,为全面推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八是承担本行对外合同审查、大额采购等事件法律顾问工作;九是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法律事务工作发挥的作用

从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成效来看,在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及本行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各项职责,工作着眼于实际,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工作职能,特别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顺利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基层行作为中央银行派驻地方机构,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涉诉的案件数量很低,有的基层行甚至从来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案件。

二、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原因

(一)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不够具体、明确

尽管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制定下发了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规定,但就基层行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和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缺乏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有待加强,主要是工作职责和权限没有正式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过于笼统和宽泛,涉及到具体事务和业务时,因工作要求不够明确具体而影响工作主动性及工作关系的顺畅和工作手段的运用。2012年开始,法律事务工作由分行管辖和考核调整为由省会中心支行管辖,由于法律事务工作自上而下实行垂直管理,基层行必须依照上级管理行制定相关规定后,参照上级行规定制定本级规定,所以基层行的法律事务工作规定还不够成熟和明确。在中心支行一级,目前由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自行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口考核要求来把握,实际工作标准与要求有较大差别,县支行的要求也难以明确。因此,当前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缺乏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给开展好法律事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及素质有待加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和安排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开始招收录用大学生加入人民银行队伍,从招收专业结构和人数比例来看,法律专业人员招收人数较少,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多数基层行没有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依靠办公室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兼职人员所学专业并非法律专业。因此,首先要解决法律事务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基层行虽配备了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但由于个人主观学习积极性不高、外出学习培训机会少、上级交流指导帮助少等客观原因,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法律事务工作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各项工作和业务的发展,法律事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强金融执法检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整体法律素质和水平成为法律事务工作第一要务。但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法律事务部门肩负的责任不断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事务工作更加显得重要,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一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事务工作方法有待突破和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化轨道上前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行政主体,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各项法律授予的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职。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具有央行特色的工作原则、方法、手段、要求。但是随着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方法亟待调整和变化,而基层行普遍存在问题发生在前,方法调整变化在后的现象,法律事务工作反应、协调、力度、节奏跟不上现实法律事务发展的需要。在工作方法上推陈出新、调整变化显得十分有必要,特别是各基层行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三、对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是更好地解决问题、寻找对策、提升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关键。结合当前实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业务发展制度先行”,目前各基层行逐步开始重视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特别是法律事务工作从分行管辖调整至分省管辖以后,更加有利于促进此项工作的发展。基层行一方面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上级行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基层行实际,制定具体、详尽、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来推动业务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实现法律事务工作的严谨、规范。另外,要从原则、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范围、程序、内容、主体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二)扩充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加强人员指导培训

基层行普遍面临人员不足、人员老化、工休矛盾突出等问题,基层行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争取人员指标,继续招录新员工进入央行队伍,特别是要适当扩充法律专业、法律人员的招录,吸纳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央行队伍,为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条件,例如取得研究生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等方面的人才要优先招聘。从实际需要来看,基层行至少要配备1名法律事务专职人员,1名法律事务兼职人员。上级行要加强对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利用工作会、学术交流会、培训会、工作检查指导的契机,给予基层行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更多的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办事能力。

(三)加强法律事务工作调研,不断调整变化适应形势发展

基层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首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困难、不足,根据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理清管理、认真解决工作问题。特别是要从人民银行履职实际出发,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方法,使工作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业务、新形势、新问题。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创基层行法律事务工作新局面

7.浅谈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 篇七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及其特点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应该从业务范围、法律特征来界定,大体涉及如下:网络法学,具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法学;民法学,具体包括储蓄业务、贷款业务等;诉讼法学,具体包括资产保全、不良贷款处置等业务;商经法学,具体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票据等业务;行政法学,主要包括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纵观这些管理的范畴,结合笔者实践体会,农商行法律事务的特点如下:一是主体突出,农商行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资产保全、合同管理这些领域,由于这些是农商行不可回避的法律事务,也成了法律事务的主战场。二是新型法律领域呈现,伴随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新型法律领域逐渐显露。三是法律事务过多依赖上级的制度流程,因为农商行许多制度流程都是省联社统一制定,好处是避免农商行投入不必要的精力处理这些问题,但也造成了一些农商行对法律事务的不重视,认为制度流程有现成的模式,无法律风险,不必过多关注法律事务。

农商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简析

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质是控制法律风险发生,让农商行业务发展始终处于合法性环境,能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里简要分析农商行法律风险类型:一是内部制度流程的适法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操作流程、产品设计不严谨导致违规性问题。二是内部管理缺位导致员工违法性操作,诸如冒名借款、虚假签字等现象。三是外部欺诈时有发生,如合同欺诈,交易对方设计繁缛的条款,其中布置欺诈陷阱,获取非法目的。四是行政不当干预阻碍农商行依法行权,如在资产保全处置时,个别行政等部门非法干预司法,阻碍农商行依法维权。五是制度滞后于法律,导致违法风险发生,广义上的法律不断变化,一旦未能及时识别外部法律法规,极有可能导致业务违规的发生。因此,如果说法律事务是张网的话,这些法律风险无疑是条条准备漏网的鱼,如何编制好网成为当然的话题。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

就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外包制,聘请律师全权处理法律事务;二是专职公司律师制,重金引进律师,实行全日制坐班工作制;三是专兼职结合制,一部分法律事务交由法律专业员工处理,一部分较难的部分交给外聘律师处理。这几种管理模式需客观分析:首先,对于有充足人才储备的农商行,培养自己优秀的法律人才,承担主要法律事务是比较好的,因为绝大部分农商行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充沛,可以谋求组建自己的法律事务团队,这可对上文所述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外包制在管理与要求上不能做到完全为我所用的缺陷;其次,对于一些人才储备不足或是业务规模很小的农商行,一时无法组建自身的法律事务团队,宜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让自身的法律员工与外聘律师充分配合,处理法律事务;最后,对全权实行外包制的农商行,一定要注重对其的管理问题,抓好对外聘律师的管理,防止一些法律事务的缺位,如对银行业监管规定的识别,毕竟在一些县城很少有律师关注银行领域的规章规定。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一是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这需农商行领导在战略层面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事务虽不直接创造效益,但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损失往往是惊人的,所引起的社会负面形象更是无法挽回。

二是从组织架构上明确切合自身的管理方式。大型银行一般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如工商银行,农商行不必一步到位,关键要找准自身的定位、自身的需求。目前,农商行涉及法律事务的部分大体有两个:合规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管理部负责法律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外部法律法规识别等工作,资产保全部一般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全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涉及司法诉讼等法律工作,其法律事务比较繁重。在此笔者建议有能力组建自身法律专业团队的农商行成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吸收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统一行使全行法律事务事务。

三是制度上理清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范围。很多农商行认为法律事务就是审审合同、打打官司,这只点出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农商行应该充分审视自身业务,借鉴先进同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厘清本行法律事务需要做什么、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分工怎么安排、工作流程是什么,这样从微观管理层面保证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有条不紊。

四是充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农商行人才短板经过这些年的吸收、培养有较大改观,但是对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却不如业务发展亮点频出:这一是人才培养需要有一定周期,如一名法律应届本科生,功底较好,肯于钻研,毕业后就进农商行,想成为农商行法律专业人才起码需三到五年以上时间,二是个别农商行外包思想突出,认为法律事务外包省事省心,忽略了法律事务在农商行的地位、作用,导致法律人才培养日益欠缺。

8.法律事务 篇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掌握经济、管理基本知识以及司法实践工作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经济法律事务操作能力,能有效服务于司法、经济和管理领域的基层

单位从事经济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民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概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财税法、劳动法、合同法实务、环境资源法学、法律文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修业年限:三年

就业前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系统,律师公证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公司企业、银行、金融等经济部门。

司法助理(高职)Justice Assistance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需要和国际化大都市法律服务市场需要;有良好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掌握律师事务和律师助理业务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从事律师助理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的法律助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基础、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诉讼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电脑速录、律师学概论、律师助理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诊所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修业年限:三年

9.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拟订或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参与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法律纠纷的委托代理事宜;

(五)联系、选聘律师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

(六)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法 1

制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及时掌握法律信息动态,开展法律知识研究,进行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并对直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直属子公司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接受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需要聘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合适的法律中介机构机构及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送达公司领导和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等活动,帮助论证把关,提供具体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律师中介机构,选聘适合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主办单位在签订前,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必要时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后,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协议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后,联系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填写《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同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律顾问处审核。

(三)法律顾问根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合同协议文本后转交主办部门。

(四)合同协议正式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协议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不得签订。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启动诉讼或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主办部门将相关背景资料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负责联系选聘合适的外部律师,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直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报送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选聘、指派外部律师事宜。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员应如实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有关项目或案件的进展情况。直属子公司日常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可以自行解决,并上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指

派专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聘用合同协议。直属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的选聘,先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察筛选后再推荐给各直属子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详细座谈当面咨询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聘请专家律师安排见面座谈事宜。各部门法律咨询完毕后,应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律师中介机构指派专业律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凡聘请外部律师参与项目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合同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外部律师受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派处理法律事务时,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调取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询问公司有关人员的,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公司相关法律方

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直属子公司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并纳入内控制度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各直属子公司按要求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法律工作总结,汇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对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办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三)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收集、整理、保存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法律资料,研究探讨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针对公司业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和办法,促使公司依法经营,加强公司法制建设。

10.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 篇十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高

我国的第十二个五年计划要求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速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国有企业每年为国民经济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需要把管理水准的提升置于更为关键以及核心的地位,要贯彻方针,透过加强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实现创新为动力、内生增长为目标的内涵式进步模式。当中,法律事务管理由于其基本性以及不可逆性,注定成为管理这一块的核心。伴随国有企业持续扩充企业规模,并拓展国外市场,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对法律事务实施高效管理,既可以提高法律事务的管理质量,又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法律风险,因此是国有企业未来工作的重心。

1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中的全球化背景

伴随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正在不断实现以及中国经济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怎样在全球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成为国有企业的新型命题。在实施涉外贸易的流程中,企业难免回遭遇运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当中法律风险由于其高发性、多样性,历来都是诸多风险中最难搞定的。

涉外事务通常可预见性低、风险高,一有疏忽可能会给国有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所以,对涉外法律事务进行高效管控,并让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企业获得国际市场份额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关键一步。

2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策略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使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等极富时代气息的管理模式,构建并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制度,加强法律事务团队的构建进度,促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准的提高。

2.1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构建与自身情况吻合的管理观念

企业应以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管控为基础,透过体系以及体制构建,构建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后明确以效率以及安全为中心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观念。

2.2 量体裁衣,构建一致的管控系统

在明确管理观念以后,国有企业应把“全过程管理”为中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打造成一个体系,从系统化构建着手,构建健全的体制结构。

企业应明确制度构建体系化的策略,依照分权制衡的准则,订立框架型的法律管理体制;在这样的构架中,要让各业务机构以及各子企业、分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层面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子企业以及分企业需要依照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订立适合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体制,最终把职能与权利、责任细分到每个职位,保证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权责分明,互相制衡、互相监管,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横向以及纵向管理,在管理流程中约束员工行为,实现管理的公开。

2.3 以风险为核心,构成全过程管理的局面

2.3.1 构建法律风险预评估系统,从根源上实施管控

企业透过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相融合、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相融合的模式,搜集项目牵涉到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策略环境全部情况和所牵涉到的法律策略;预估隐藏的法律风险,构建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根源上实施管控,将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

2.3.2 凸显关键风险点,进行全流程监督和控制

在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中,国有企业应透过对项目立项、决策以及经营等的全过程参加,进而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时候,企业应有的放矢,对关键风险点予以重视,在全面管理的时候要重视管理效果,把过程管理的思想纳入到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内。

2.3.3 做好事后管理,进行项目评价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

国有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的流程中,第一,要依照上文述及的方法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并实施风险评估,透过科学的手段防止法律风险;第二,应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以及应急体制,只要产生法律风险,应及时对法律风险的性质进行识别,并依照风险的具体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2.3.4 让诉讼管理标准化,构建法律风险预防“屏障”

法律纠纷通常说来就来,并且其种类繁多,一向是法律事务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问题。通过调查和研究,笔者在一家国有企业发现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体制,那就是:从事前预防着手,完善资信审查手段;从证据着手,强化搜集和管控;从纠纷入手,消除隐藏风险;从关键点着手,挑选卓有成效的模式化解纠纷。这类可行性极强的法律纠纷处理体制,让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不再处于被动。

①资信考察以及评估程序化。企业各有关机构以及子企业等要根据既定时间段内的接洽以及协作状况,定时对自身业务的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实施评价并给出评价汇报书,并呈送法律机构,为未来例如合同签订、项目合作等牵涉到有关策略或法律的活动提供蓝本和风险防范的预警材料。

②证据留存以及管理标准化。企业订立的各种合同文本、协议、有关的各种流转凭据,有关的会议记载、招投标流程中的有关调查研究汇报、相对方供应的各种证据、主管企业以及管理层签署的各种许可类、授权类文件抑或文本,和引发各类法律风险的可视证据都能够在以后法律风险发生的时候让相关国有企业不至于完全被动,这部分证据有着相异的程序需求。

全部证据都要在事项处置告一段落后抑或履约完成后进行详细记载,分类登记在册并完好留存,以准备日后查证或提取所用。

还有一部分法律事务管理提升方略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3 结束语

综上,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需要国有企业全员参与,并且最终要实现标准化、流程化;各个子系统要分工合作,形成统一程度高的标准化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李远和.论重构企业法律顾问的隶属体制——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为视角[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53-56.

[2]孙杰贤.IT护航企业法务管理一个缺少高效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企业,必然存在企业风险控制的重大缺陷[J].中国信息化,2014(10):58-60.

[3]赵文丽.结合实际,浅谈建设和运用神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J].科技与企业,2014(3):36-36.

11.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十一

一、学生法律创新的人格化能力培养目标

1. 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 是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坚定的法律信仰, 是适当把握各种法律关系, 深入进行法律价值考量, 理性评判法律规则, 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 是法律创新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和创新成功的前提。

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通过职业道德、法律逻辑等课程和法律讲座、法律论坛等途径进行。

2.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心理

健全的人格和心理是个体顺利发展的内在因素, 是个人创新能力得以发挥的支柱, 因为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意识的人, 才不会迷信权威而人云亦云, 才敢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才不会屈从于权势的压力而歪曲事实, 才敢于大胆探索真理并坚持真理。本科法学专业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的情感、献身科学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意志、求实勤奋的治学态度、较强的自信心、协同合作精神的教育, 使他们成为具有成功的心理、稳定的情绪、乐观的心境、坚强的意志以及经得起失败的勇气和耐挫的品质。

3. 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衡量创新素质的标准, 但最基本的内涵有三个:怀疑意识 (问题意识) 、规则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加强和引导, 并通过课堂讨论、案例研讨等教学方式, 强化学生上述意识的养成。

二、学生法律创新的智力化能力培养目标

任何一种创新, 都是对新知识进行科学加工和创造, 并与旧知识融会贯通的劳动。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 知识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着极大的正相关, 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储备,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使学生尽可能地获得广博的知识, 这是必须坚持并需要认真做好的。但在重视学生广博知识的积累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 知识不是一堆零碎无秩序的信息团, 而是相互联系的、有层次和有组织的结构。结构化的知识, 是已有经验的一种稳定的组织方式, 在认识中相当于一种理论或内部认识模式, 其功能在于吸收新信息、解释新情景, 起到预测和展望现实以外的东西的作用。由此可见, 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起到自动同化外部信息, 使某些认知过程自动进行, 减轻思维负担, 进而提高思维效率的作用。因此, 直接影响创新能力的不只是知识的广博与否,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合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致力于使学生形成以下四个层次的知识, 并使它们相互沟通、互为内表。

1. 丰富的社会、法律方面的感性经验和感性知识。

这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最底层, 是知识结构真实的地基, 是学生在专业上深化发展的基础。这类知识的获得主要通过课外阅读、人文素质讲座、社会调查等“第二课堂”活动来完成。

2. 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

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 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法学本科教育应使学生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

(1) 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揭示法律和法律现象与规律的系统理论和学说,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 对于大学生产生全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科学的法律思维和研究法律现象的理性态度有重大意义。

(2) 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创新要以充分认识、尊重、继承和利用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为基础, 所以, 必须系统学习14门核心课程, 并做到对现行法律法规熟知于心, 全面系统掌握。

3. 相邻学科以及必要的横向学科知识, 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形成较宽的知识面。

这是使学生拥有创新所需的深厚知识底蕴所必需的。

4. 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 包括本国语言、外国语言等。

三、学生法律创新的思维和技能培养目标

法律创新不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 而是在一定法律意识指导下对法律知识的活化, 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创新思维和技能。

1. 终身学习的能力。

具体包括阅读能力, 查找文献的能力, 观察、分析、判断、提出问题的能力, 收集数据的能力, 抽象、概括的能力, 运用语言文字工具的能力。

2. 法律创新思维能力。

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等。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是在学习基础知识与运用知识发现和解决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理不符的问题中, 以及分析、评价已有法律原理与现实生活的契合与背离的过程中培养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致力于为学生创设这种机会和条件。

3. 法律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 而深刻、雄辩、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就是使学生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4. 探知法律事实和“获取法律”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 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 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获取法律”的能力, 即能够从浩瀚的法律典章中迅速查找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所需的法律依据。“获取法律”的能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 这种能力可使人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 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予以特别关注。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法学本科教育应紧紧围绕上述培养目标, 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以及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等方面全面建设、协调发展, 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 保证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艳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2]符启林, 程益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目标[J].中国大学教学, 2008, (6) .

12.法律事务科学习心得 篇十二

法律事务科

中宣部组织编写的《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引导大家正确的看待反腐倡廉形势,该书立足实际、观点准确、文风亲切、可读性强,以下是我学习后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的一些初浅认识。

首先我们党90年来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滋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都要反对腐败,认识是清醒的。旗臶鲜明的反对腐败,反腐倡廉建设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如何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如何加强金融烨反腐倡廉建设;如何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如何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如何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如何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如何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都是该书的重点,从中折射出一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决策性手段,为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无论是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都会有一些不良作风,这些都会滋生腐败。所以党和国家花大力气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就是要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的盛行。利益的损害可以用经济指

标、金钱数量来加以衡量,而对于民心的伤害是无法用钱财估量的。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说道:‚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要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消除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国家存亡、民心所向,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顾忌到民心民意,无论对于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多么严厉,相信公众更愿意看到的是蒸蒸红日、朗朗晴天。

早在我党七届二中全会的时候毛泽东主席就告诫过党员同志必须警惕骄傲自满情绪,必须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全党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渐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等面前丧失原则,臵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我是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党员干部应带头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廉洁自律、坚定立场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知荣辱‛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看了一些反面案例,思想受到极大震撼。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工作中筑牢反腐防线,吸取他人教训,防患于未然,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也。所以,日常工作中要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警示防线。有的党员干部为了中饱私囊以身试法,有为了党员干部单位小集体铤而走险,手中握着权的单位和个人,开始的时候似乎有着正当的需求,但随着得来的太过于简单,胃口也就随着大了起来,慢慢的也就失去了‚底线‛,最后让自己尝到了苦果。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企业的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戒贪,从行动上检点自己,从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廉洁治理、坚定立场,就不会被他们和衣炮弹打到,就不会成为祸害社会主义建设的害群之马。

二、培养和养成终身学习的好习惯

良好的学习习惯是你一生进步的基础,作为一名党员肩负着地区经济建设的伟大重任,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情况和经济建设形势,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工作的方法就无法改进,服务社会就无法体现。

少部分党员在学习上总是静不下心来,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势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伴倒。因此,企业党员干部必须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上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企业职工,为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三、坚持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工作职责,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一切工作的开展都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自己的工作责任,保持组织队伍的纯洁性,在我们企业工作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具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监督。在工作中开展问责制度,狠抓重点腐败案件侦办。对群众反响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依法追求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崇高理想和信念不是由生俱来的,是来自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对自然界客观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而这些都要靠学习。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生活条件好了,容易滋生讲求个人享受的情绪,容易放松自身政治学习和思想修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的作风就会淡薄,进而崇高信仰、革命的理想就会淡忘。因此,广

大党员干部应该加强对先进思理论的学习,加强对党的理论、纲领、宗旨、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显得尤其重要。通过学习,不断加深对先进理论的理解,指导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应具有的基本责任心。

13.专科法律事务就业方向 篇十三

本专业培养全面发展,具有与本专业领域相适应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能熟练掌握起诉、代理、辩护、审判等法律应用、法律服务技能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

法理学、宪法、民法原理与实务、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史等课程。

1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1257份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法律事务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 7020 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工资4790,0-2年工资5630,3-5年工资7880,6-7年工资10630,8-工资17150。

你认为上面关于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薪酬统计准确吗?太高还是太低了?

2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根据7051份就业数据分析出:

法律事务专业在所有 1099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199;

法律事务专业在法律22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

法律事务专业在法律实务类8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2。

3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区域和方向统计

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哪个地区需求量比较大?根据7051份就业数据分析出:

需求法律事务专业最多的地区是 上海,占25%;

需求法律事务专业最多的方向是 金融/投资/证券,占22%。

除了上述就业地区和方向外,法律事务专业在下面地区和方向中也特别受欢迎:

一、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分布

排名 方向 占比

1 金融/投资/证券 22%

2 房地产 15%

3 互联网/电子商务 14%

4 建筑/建材/工程 9%

5 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 7%

6 新能源 7%

7 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财会) 7%

8 计算机软件 5%

9 法律 4%

10 贸易/进出口 4%

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地区分布

排名 地区 占比

1 上海 25%

2 北京 22%

3 深圳 15%

4 广州 10%

5 杭州 6%

6 朝阳 4%

7 南京 4%

8 成都 3%

9 武汉 3%

10 厦门 3%

以上关于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前景和就业方向的各种数据分析仅供参考。选择大学专业不仅要看本专业的就业前景,更要注意就读人数和个人兴趣爱好,再好的专业,因为就读人数过多,也同样会导致就业困难;另外选择一个不喜欢的专业,不但影响你的后期学习,也会影响到就业选择。

14.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篇十四

一、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岗位及规范缺失

(一) 岗位目标

现行《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明确法律大类专业有20个, 培养对应法律实务岗位、法律执行岗位和司法技术岗位所需人才。这些岗位广泛地分布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 并以法庭书记员、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等的职业身份担当, 学界将它们一并称为“法律辅助类人才”[1]。法律辅助类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机关领导的助手, 与他们共同形成层次分明、互相配合协作的法律职业体系。

(二) 教育定位

在主要的法治国家中, 法律职业的划分比较合理、分工比较明确, 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 如法庭书记官、司法秘书等[1]。法律职业构成决定法学教育, 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人才由《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5A类高等教育实现, 即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研究生、博士生教育, 第三类职业人才则由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因此, 法律职业岗位上的区分决定了法律教育上的分工合作, 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育应定位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

(三) 岗位与教育规范及其缺失

在中国, 法庭书记员的岗位设置和教育定位得到了规范明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并作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这只是个例, 而且《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本身存在缺陷, 即它未明确大学专科必须是法律专科, 而且是大学专科以上, 这导致法院书记员不够专业化, 不符合该岗位的技能要求, 还导致法律本科、甚至研究生也在担当该岗位, 化解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分层次、分结构的价值实现, 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对法警、律师助理、法务助理、行政机关事务执行员等职业岗位, 尚无职业岗位定位、职责、教育要求等规范, 这些缺失导致这些内容都由用人单位自行设定, 由此引发职业分类的混乱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缺陷与乱象。

二、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历史与现状

上述规范缺失和教育乱象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 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作为法科教育的一部分, 与其他法科教育的发展和现实联系密切。

(一) 定向补缺———岗位目标高于应然的教育定位

为补“文革”十年的法科教育空白, 中共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时指出:“恢复法律系, 培养司法人才”。随后, 恢复重建政法院系、开展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和组织举办法律职业教育相继展开。在这个背景之下, 1980年起创建的职业大学也陆续开出法科教育, 其培养目标不仅没有与法律本科教育严格区分开来, 而且出现培养方向的同质化。毕业学生多补充到公检法司和其他政府机关中去, 解决的是一个法律类人才空缺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 1985年开始招收政法专业班级, 毕业学生分配到苏州公检法司或其他政府机关, 1994年后开始招收公安定向培养班, 毕业学生几乎都到苏州各公安局及派出所。这个阶段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岗位目标与本科法律专业人才的实际去向相重叠, 实际培养目标高于应有的教育定位。经过近二十年的法科教育发展, 本科法律专业教育和专科法律专业教育一起已经解决了实践部门的法律类人才空缺问题。

(二) 过渡摸索与膨胀发展并存———应然岗位目标教育定位的回归与心理失落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 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小政法”向“大政法”转变, 法学教育的服务领域从政法部门向立法和行政执法、行政监督部门延伸[1], 向市场经济领域延伸。1995—1998年, 大家开始以理性来实践这个转变。转变思路还未清晰起来, 却在1999年进入到高等教育大扩招通道。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膨胀发展, 不仅没有促使转变思路较快清晰起来, 反而在经济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增加了困惑感。

福建省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院校从1999年的几所发展到2003年的近二十所, 其中一个学校的招生人数从1999年的390人增至2003年的1 600人。但对于确定怎样的培养目标、如何设置与培养目标相一致的专业、配置什么样的师资、辅之以怎样的教学手段等都在摸索之中[2]。另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育部委托课题《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的统计数据, 目前全国共有325个学校设置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 专业在校学生总数为282 865人[3]。膨胀发展后, 经济利益得到满足推迟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改革转变, 但随后的就业困难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回到了转变思维上来。各学校对法律专科教育定位、知识结构和职业岗位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摸索和发现。笔者所在学校则经历了专业名称和课程体系多方面的摸索, 从1999年政法专业、2000—2001年法律专业、2002—2003年涉外经济法专业、2004—2006年法律事务与商务英语、涉外法务秘书专业、2005年至今稳定为法律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专业, 课程结构从与本科雷同、到突出应用型课程、再到法律与英语、与商贸、与文秘等职业所需知识结合的复合型知识结构。我们认识到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要解决就业问题, 应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

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在膨胀发展和传统法律职业岗位缩减中追索, 渐渐发现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在法科教育中的层次、任务和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处在法科教育的最末端, 并与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研究生教育一起完成整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和建设, 它培养的是辅助型法律人才, 对应的是辅助型法律职业岗位。这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回归, 但对教师和学生、家长来说, 则是心理失落。

(三) 现状隐忧与生存检视———岗位目标难实现质疑生存发展

过渡期间的摸索成果, 并没有带来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的优质发展。这有摸索成果未得到有效推广的原因,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事实。随之信任危机和生存困境接踵而来。

据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显示, 专科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是42 000~57 000之间, 就业率是60%~70%之间, 与其他学科相比, 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如果将毕业生就业岗位与专业岗位目标比对, 实现专业岗位目标的比率更低。就业状况或许能随时间而有所改变, 但它引发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发展隐忧近在眼前, 怎样发展?要不要发展?但最为迫切的隐忧是民众、包括一些专业人士对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定位的不认同。

各高职高专院校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4]。应用型法律人才太过宽泛, 把除研究型人才外的所有法律人才都包括进来, 显然不合适也不准确, 因此实质的培养目标职能是辅助型法律人才。

但在就业压力下, 上述定位实际上也是众多法律本科学生、甚至法律研究生的就业目标。在这情形下,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毕业生难以在公务员考试、就业市场竞争中胜出, 使得这个定位实际上被虚化。现实中,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等岗位虽然存在, 但它们的入职门槛都高于高职高专, 而速录员、文秘、行政、前台等岗位, 它们的入职门槛又不局限于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渐渐的, 这个定位无法得到民众、甚至无法得到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认同。因此, 就业状况、目标定位将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置于了生存发展的困顿阶段。

三、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的突围思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从政策上支持了高职高专的专业建设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实践中开始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近年来法院法官过于疲惫、律师过于操劳等现实也在要求法律辅助类人才的配备。因此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建设的困顿阶段不应继续, 但必须积极突围、夯实基础、回归它的应有定位。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思路:

(一) 确立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

在中国, 至今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但社会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将推动划分合理、分工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1. 三个因素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法律作为服务业的一种, 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 (1) 社会进步。2010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二, 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和初步繁荣, 社会已经大大进步; (2) 工业化、城市化发展, 社会分工专业化。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各领域的工业化程度已经很高, 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规模急剧扩大, 与之相应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相统一的发展规律, 必然促进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3) 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 促进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 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1]。

2. 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律辅助类职业

护士、配药师与医师, 技术员与工程师是比较成熟的职业共同体搭配, 法庭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速录员等与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经理等也构成一个职业共同体, 前者都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以律师事务所为例, 一般有以下层次人员构成事务所职业共同体, 即:律所主任 (一般也是合伙人) 、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所行政、律所前台, 在一些较大规模的事务所还可能有更细的分工, 如市场开发人员、案件调查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等, 除前面三类和实习律师外, 其他都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随着律所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细化, 相应的职业岗位也将细化, 因此, 法律辅助类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法律辅助类职业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

法律辅助类职业的工作内容复杂程度一般不高, 但工作品质要求达到一定高度, 需要专业化的教育和训练。它要求对法律知识有认知、对相应技能熟练和精准,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特点符合这个要求, 当然现行的专业知识体系、教学体系等还可能存在一定差距, 但这不是需不需要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问题, 而是如何进行专业建设和专业教育的问题。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 是这类教育必要性的证明, 同时它们成熟的教育模式中国也可借鉴。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也要求, 充分开发人力资源, 科学划分职业 (岗位) 分类, 合理配置人才类型结构和专业结构[1]。

不论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要求来说, 还是从部分发达国家在法律辅助类职业教育培训上的成熟经验来看, 法律辅助类职业都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社会各界可以就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达成共识。

(二) 析清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知识能力需要、建设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知识课程、能力课程体系

高等教育的实质是职业教育, 但包括高职高专在内的高等院校都存在“重学术轻技术”的问题, 这种情况使得高等院校定位不明, 同质化倾向严重。高职高专近几年的发展瓶颈也在这, 有的学校循惯例“重学术”, 但高职高专无论是师资和生源, 都与“重学术”之路不符, 而“技术”又未掌握透, 导致高职高专教育, 特别是法律教育处于一个混沌状态。因此, 析清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知识能力需要, 将“技术”掌握透, 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走出混沌状态的必由之路。

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与机械制造技工岗位一样, 也是一个技术性岗位, 需要相应的技能。因此在专业建设中, 应该通过社会调研掌握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术种类、技术内容、训练体系, 再针对这些调研成果开发课程, 通过对这些课程的教学和训练, 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这些技能, 实现高职高专教育与社会需要之间的无缝对接。笔者所在的学校近些年来, 一直在调研的基础上做课程创新开发, 比如针对法院对速录员的需求, 设置了速录技巧课程, 通过大量实际训练, 让学生基本掌握快速反应、迅速记录技能;针对律所、政府机关对辅助人员文书处理能力要求, 设置了办公自动化实训、档案管理课程。这种社会调研和分析工作, 是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常规要求, 因为紧跟社会、紧跟时代的职业要求, 是职业教育价值所在。

(三) 提升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品质、促社会建立科学合理人力资源配置

法科毕业生就业难, 律所法院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国家司法机关招收符合要求的毕业生难, 这两难间凸显了法科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脱节。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 比本科法科教育问题更严重。这导致了律所、法院等法律服务机构或国家机关在招收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员工的时候, 宁愿取有风险的法科本科、研究生, 也不愿取素质和风险并存的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毕业生, 前类毕业生的风险是不稳定, 做一年两年后会因技能提升跳离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 后类毕业生的风险则是基本素质不够、达到不到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需要而离开。因此, 现今法科毕业生出现了“高就低、低不就”的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 从宏观把握, 需要将法律本科、研究生教育设置严进严出机制, 实现法律精英教育与法律职业精英要求的对接,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设置宽进严出机制, 让符合这个职业要求智识水平的人能进来, 但出口一样需要严格把关, 以使毕业生的品质符合法律辅助类职业岗位需要;从微观把握, 仅就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来说, 提升它的教育品质是唯一出路, 这需要创新思维, 笔者建议。

1. 集中法律知识课程, 强化认知和理解能力

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学制一般两至三年, 在突出技术培养的前提下, 无充裕时间深入学习14门法律核心课程, 将部分课程集中优化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比如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集中成一门课程, 可借鉴司法考试安排将之命名为理论法学;将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集中成一门课程, 可将前两门课程知识点融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将知识产权法学融在经济法学中, 其他课程仍独立保留。如此, 既保留了法律核心课程知识内容, 又节约出“技术”教育时间。在教学中, 侧重对知识点的传授和理解, 不对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

2. 开发“技术”课程, 强化法律辅助职业岗位技能

技术课程有两类, 第一类是在法律核心课程中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 强化其中技术性内容的讲解, 比如三大诉讼法课中, 对实务中的起诉状等文书写作、对起诉立案到申请执行等程序事务, 着重其中的技能培养;第二类是对部分职业岗位所需技能单独开设课程, 强化技术内容的 (下转153页) (上接150页) 训练, 比如开设办公自动化实训课程、速录技巧、档案管理、现代礼仪、会计原理与应用、法律语言技能实训等, 简要讲解课程内容后, 重点开展技能训练。并建立对应的考核机制, 在重视课程过程同时, 强调课程目标的实现。

3. 引入实务师资, 将用人单位师徒训练体制提前进入学校

职业教育强调双师型, 但此处的双师多指教师和律师或其他法律职业身份, 没有将不具备律师资格、不具有法官身份的法律辅助职业人才包括进来。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既然是培养法律辅助职业人才的, 就必须将已经在法律辅助职业岗位上打拼多年、具有实战技能和经验的职业人才引入到师资队伍中来。具体做法可以通过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采取聘用实务师资短期教学, 或者派老师到实务部门学习培训再回到学校教学。如此可以将新员工到用人单位的师徒培训体制提前到学校进行, 这既完善了学校教育教学体制, 又大大节约了用人单位对新人的培养成本, 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在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培养出社会所需人才, 且用得好、留得住的推动下,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力资源配置一定会趋于合理, 再转而推动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回归到应有位置、健康发展。

摘要:法律职业类教育有其国际标准地位和对应岗位, 但中国整体法科教育发展历史使得中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偏离了国际教育标准, 并造成了现今的困顿。发展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育既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发展需要, 但必须创新思维、回归到它应有的教育定位。

关键词:法律辅助类人才,高职高专,创新,回归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97.

[2]林建伟, 宋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福建省政法类高职高专教育调查报告[J].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 :69.

[3]侯戚.析当前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困境与出路[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3)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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