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2024-07-03

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10篇)

1.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在我国, 司法警察一般被分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类, 他们都隶属于司法机关, 但是又区别于法官和检察官, 司法警察在管理上实行警衔制, 并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承担着维护司法场所安全和司法秩序的责任。 (1)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设立于1979年, 是检察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一种合称, 是监督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执行传唤和拘传, 协助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据, 追捕逃犯, 执行一些强制措施等责任。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内一般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但是他们却是监督检察工作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是他们的存在, 才体现出了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性, 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在长期的摸索过程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有关内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 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体系, 对自身性质、地位、职责等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

实践中司法警察还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 (1) 司法警察制度细化程度不足, 相关法律虽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 但是并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容易因职权模糊不清而无法保障职责全面履行。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检察机关则将司法警察当作该机关的“后勤服务员”, 让他们除了负责本职工作以外, 还做一些简单的服务性工作, 甚至还将他们当作应急替补队伍, 哪里有需要就将他们调到哪里去应急。 (2) (2) 司法警察权责不明, 有权必定有责, 权力在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行驶, 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力行使易滋生渎职与腐败的温床, 权力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责任认定不明。实践中, 每当事故发生之时, 当事人通常会以职权模糊不清为借口推卸责任, 在此工作环境之下, 公职人员缺乏担当并在履职时不会产生担当意识, 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缺乏担当意识和履职不积极容易产生一种恶性循环, 不利于公职人员公信力的建立。 (3) 制度带有人治色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对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只是指出,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按照自身的工作需要自行设立检察院司法警察。由此可以看出, 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各地人民检察院手中, 有需要就可以设立, 没有需要就不会有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存在。

三、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针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 法律层面

现行的法律在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的解释存在模糊不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警察最初的解释只有一句话, 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3) 意味着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可以存在随意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规定也过于抽象, 导致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无法明确职责。笔者为认为了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价值, 需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 法律应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化, 在法律中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上, 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化。只有明确职权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理念所要求的权责分明, 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法化。

(二) 管理层面

“无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 不仅可以提升司法警察在从事各种检察工作时合理调配的机动性, 而且也可以为司法警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奠定一定的基础。笔者建议在司法警察队伍的人事框架构建上可根据队伍成员的年龄大小、能力高低、工作效率及个人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等个人实际情况, 在对其装各的配置和警力的调整上, 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人尽其能”。此外, 在对司法警察成员的录用上, 最好是能够选择由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警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 提升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素养, 并设置激励措施, 对满足一定要求的优秀干警提供业务部门学习机会, 增加交流学机会, 这样能够更好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工作积极性。

注释

1 马晓龙, 黄婷婷.域外法警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12:34/

2 郑维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J].法制与社会, 2011, 13:203-204.

3.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内容摘要: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最高检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有效方式,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司法现实与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还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本文首先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侦诉关系及检察引导侦查的现实状况为样本,分析检察引导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思路,力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不断强化检察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以及检警关系的完善。

关键词: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审查逮捕 检察引导侦查 提前介入

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实践体现

(一)从案件数量看,检察引导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比例普遍不高

2015年,硚口区院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640件,不批准逮捕92件,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42件,占比22.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8件,占比7.5%。从各月份看,除部分刑事案件高发月份1月15件、6至8月共72件、12月19件以外,其余月份引导侦查的案件数都在个位数,有的月份甚至数据为零。

(二)从案件罪名看,检察引导侦查的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类(非涉众,包括金融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涉众型经济犯罪、命案(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毒品犯罪(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抢一盗”等案件上。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诈骗类犯罪25 件,占引导侦查案件总数17.6%;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9件,占比6.3%;命案8件,占比5.6%;毒品犯罪案件42件,占比29.6%;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案件19件,占比13.4%;“两抢一盗”案件40件,占比28.2%。

(三)从处理结果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较高

全年142件引导侦查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共报请批准逮捕139件,其中审查批准逮捕121件,分别占总数的97.9%、85.2%,审查批捕率高达87.1%;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8件,其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122件,分别占总数的90.1%、85.9%,起诉率达95.3%;122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做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100%。

(四)从审理期限看,检察引导侦查后案件的诉讼期更短

根据刑诉法,刑事案件审查批捕之后的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在121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引导侦查案件中,两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113件,占93.4%,其中一个月内就移送审查起诉的有78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64.5%,有小部分案件15件案件20天内就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之前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前公安机关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主要是提前介入,存在的问题有:

1.介入不规范。一是参与引导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立案前、立案后、批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后等都存在提前介入。二是介入方式比较随意,有时由侦查人员“上门”邀请,有时由检察人员审查书面卷宗后主动“上门”,而往往一些案件正是在“上门”之前就定错了侦查方向、遗漏了重要证据的收集,导致可能放任了犯罪。

2.公安机关对提前介入存在依赖心理。一是单刀直入型,带着卷宗前往审查批捕部门,汇报案情后问是否达到批捕条件;二是法规查询型,将审查批捕检察官当做法律查询机,当存在法律适用困难的情形时请求指导;三是热线汇报型,侦查中大小问题均电话咨询、汇报,检察官要求怎么办就怎么办。

3.介入的权责不清。基层实践中,侦查人员只要认为侦查或者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通知批捕检察官提前介入,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拒绝公安机关的通知介入和邀请引导。因此,实践中凡是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涉及哪类案件,检察机关一律都要接纳配合。

(二)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引导侦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应审查后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不能对案件自行开展侦查。但是,一方面,有些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但证据仍存在补查空间,直接批捕存在风险;而另一方面,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引导侦查,可能使取证更为困难。虽然,最高检出台了附条件逮捕制度,但该制度仅对六种特定类型犯罪适用,无法解决上述问题。此时,检察官不得不要求侦查人员同步补证,才能对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具有相当自信。

2.引导侦查的效果受检警关系影响。当检警关系融洽,引导效果明显,反之效果不如意。前者一般能在有限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证据,而在人员更迭频繁、分管空缺、联络较少的办案单位,补证难以落实,甚至一口拒绝,当证据离逮捕程度相差不远但又无法补证时,只好作出不批捕决定。

3.要求补证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有些可在两三天内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的案件,由于具备及时补充证据的条件,待补证后作出决定时,大多数情况已用尽了七日的审查期限。并且,那些补证后依然作出了不批捕的案件,实质上犯罪嫌疑人被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

(三)审查逮捕程序后存在的问题

1.引导个案多类案少。审查逮捕过程中的个案引导一般是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两份文书,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共发出以上两类文书共144件,分别是52份、92份。类案引导是检察机关根据地区刑事治安状况和发案特点,对案件性质相同或者在具体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总结引导,其相对更具有普遍性、宏观性,能够发挥个案引导不能发挥的示范作用,2015年硚口区院审查批捕部开展类案引导仅3次。

2.检察机关部门内部衔接不畅。在提请批捕前,引导侦查一般由审查批捕部门承担,在审查批捕后、起诉前由公诉部门承担。两个部门案件侦查的侧重点不同必然带来一些矛盾结果:例如,由于起诉条件高于逮捕条件,有时经批捕部门引导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认为证据不足或取证方向错误,要求重新取证而造成侦查机关负累。再如,公诉部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漏犯,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报捕,但诉后批捕部门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制度设想与构架

(一)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相关立法

1.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该项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侦查机关具有配合义务”。同时,最高检应尽快制定出台《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这一专门性规定,细化、明确制度的执行方式,制度的架构和内容在下文进行探讨论述。

2.建议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意见制度》中明确“建议”和“意见”各自的权能效应,即对于“建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办案实际参考借鉴,自行斟酌是否采纳;对于“意见”,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二)案件范围的设定和引导程序的启动

1.案件类型。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涉嫌黑、恶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容易产生上访事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经济专业性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求较高。(3)集团案件。这类犯罪一般涉案人数众多、分工复杂、作案时间久、次数多,是刑法打击的重点。(4)故意杀人等八类14周岁负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这八类犯罪之所以将犯罪主体做扩大化适用,就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犯罪更重。(5)在省、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这类案被办理中若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行为,极易引起社会舆论过分放大炒作,将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6)立案监督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

疑难案件的类型建议为:(1)新罪名案件。这类案件在理解和适用上往往没有司法实践,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把握可能存在侦查与起诉的不一致性。(2)司法解释不明确、定性或者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的案件。(3)边缘性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可捕与可不捕之间的案件,这类案件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指导的案件。这类案件作为兜底条件,针对法律运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灵活处理和运用。

2.程序启动。第一,对于公安机关主动邀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手续上应由侦查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时间上可以自刑事案件立案时,也可以自发案时,但最迟不得晚于报请批准逮捕前10日,以便为审查逮捕及后续程序留下足够的引导取证空间。第二,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制度的主体和实施方式

1.主体。目前,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部门一般是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对于部门内部不畅可能造成的引导结果不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发挥整体优势,两部门由同一检察长分管;二是加强两部门联系,审查批捕部门为后道环节把关,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及时交送公诉部门备案;三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两部门对重点个案、典型类案集中交流通报监督情况和引导侦查情况。

2.实施方式。一种是建议权的体现:

(1)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机关在参与讨论时可以从案件初步定性、证据合法性、逮捕或起诉的条件、对证据的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发表观点。

(2)通过联席会议,开展抽象引导。一是针对案件的普遍问题,开展沟通交流,提高依法侦查取证意识。二是针对类案指导,总结规律,制定证据标准,统一认识。

(3)引导询问及讯问。一方面防止不规范询问、讯问、诱供甚至逼供而导致事后翻供,另一方面防止对细节和案件关键点的忽略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另一种是检察机关意见权的体现:

(1)参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查等侦查行为。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见,笔者认为参与侦查的范畴应当不以勘验、检查为限。

(2)充分发挥两份法律文书的效力作用。对于《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方面及时跟踪要求反馈;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法制大队负责人及本院诉讼监督部门各发一份备案,内外同步监督文书的执行。

(3)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诉、追捕引导侦查。以上权能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内容,其当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措施。

(四)制度实施的保障性措施

1.设立专门引导派出机构。笔者建议,可参照驻监检察室的做法,设立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室人员选派上以批捕、诉讼监督、公诉部门人员为主,采取轮换制,专门负责引导侦查的协调工作,目前,硚口区院正在开展实施并在辖区两个派出所设点执行。

2.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目前,我国的诉讼中严重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以刑拘率、起诉率等指标为指挥棒时,难免进入到相互合作、强化侦查的利益趋同体中。因此,笔者建议在绩效考核中提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程序性执法的指标比重,同时,在侦查机关也同样设置检察引导侦查的执行考核目标,从而双管齐下共促制度的良性运转。

4.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宾馆管理,切实把宾馆服务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宾馆各项服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员工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服从调配和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

2、员工必须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每天早上8:00到8:30为交接班时间,特殊情况下随通知到岗。

3、员工不得私自调班,如因事必须调班,应事先向主管主任报批。如不报批,以旷工处理。

二、仪容仪表

1、员工上班时必须按宾馆制度统一着装,并佩戴好工作牌,工作服装必须干净整洁。

2、女性员工发型整洁,留长发者必须用发夹夹好,不得披头散发,头上不得夹饰物;员工应勤修指甲,不留长指甲,涂彩色指甲油,除手表、结婚戒指类外不得带任何饰物。上班时不得卷裢脚、穿吊带裙、短裤,不得穿拖鞋和光脚板。

三、行为举止

1、员工坐立行走姿势要庄重、端正、得体,精神要饱满,不得在楼面、房内高声喧哗,应保持安静。

2、员工在岗位上服务时必须微笑,遇见客人时应主动打招呼、问好,主动给客人让座、让路。与客人同方向走时,一般情况下,不要抢道,如有特殊情况,应从左侧通过。

3、跟客人说话时要起立,距离适中,音量适宜,细声细语,表情大方,手不叉腰、抱胸、不插衣袋,或有其它不礼貌的动作。

四、礼貌礼节

1、任何员工对客人的询问都是第一责任人,有义务热情为客人解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员工在任何地方碰见客人都必须 1

打招呼说:“您好!”或点头微笑致意。

2、员工应在客人入住的第一时间向客人致欢迎语:“欢迎光临!”。

3、需进入客房时应先敲门(轻敲两下),客人允许后方可推门进入,出客房时应面向客人退后1-2步,然后转身将门轻轻关上。

4、无意中碰撞了客人时,应表示歉意,说声“对不起”。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打断客人说话,如有事找客人,应先说声“对不起”,然后才讲话,如有事找客人,应说声“请您……”,当客人道谢时应说“请不必客气”,接电话时,应先说“您好,我是……”(报上单位及姓名)。客人离馆时应主动欢送,并致告别语:“您走好,欢迎下次光临!”或“再见”和“欢迎您下次再来”。

五、操作规范

1、员工应每天对客房予以打扫、清洁,保持宾馆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客房内家具各平面无灰尘,无水迹,客房内家具等日用品摆放整齐。卫生间、洗脸盆、马桶无脏物,镜子、洗脸台、地面干净无水迹,洗水间无异味。被套、枕套、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更换一次。

2、严禁在走廊上、窗台外面晾晒衣物等其它物品,不得从窗口倒水及丢杂物、纸屑和果皮。

3、上下班交班时要认真查房,认真做好物品及各项设施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4、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要对所有财产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做到手续健全,保证财物相符,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5、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各种用具、设备、设施及其它公共财产。

6、对财产物资的维修和配备要按照程序报批,财产物资要保证正常使用和管理

7、员工应规范操作,坚守岗位,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重大接待任务,要重点布臵、检查,消除隐患和漏洞。发现情况,采取控制,如造成不安全事故,或应工作失误造成客人损失,应赔偿损失和追究员工责任。

六、工作纪律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不得无故缺席各种会议,要认真参加学习与培训。

2、员工不得在岗位上、办公室打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得带人坐岗聊天。

3、员工不得擅自安排人员至客房入住,也不得带人(包括不当班的宾馆员工)到客房住宿。也不得带衣物到客房洗澡、洗衣,不得带无关人员看电视、聊天、打电话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4、员工不得私自辱骂、恐吓、威胁、殴打客人、员工及主管人员。

5、员工要遵守安全条例,有义务管理和维护好宾馆与客人的生命、财物安全。

七、奖罚制度

1、在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受到领导或宾客好评者,给予奖励。

2、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提高服务质量或节能降耗有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

3、扎实工作,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者,给予奖励。

4、检举揭发坏人坏事,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宾馆安全,见义勇为或宾客生命财产安全者,给予奖励。

5、有其它方面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6、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工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7、迟到、早退、串岗者每次罚款10元,每季度内出现3次的辞退。

8、脱岗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辞退(私自调班未经主管主任同意按脱岗处理)。

9、卫生检查中未合格的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罚款50元(带班领导罚款10元),以至辞退。

10、私自开房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辞退。

11、工作期间有娱乐活动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值班人员早上7:30到晚上10:00必须打开值班室门,未打开门每次罚款50元。

13、每次交接班服务员必须清点室内财物,如有遗失损坏,按价赔偿。

14、工作人员不能到其它房间洗澡、洗衣服,不能带家属衣服到工作场所洗涤,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辞退。

15、未住宿客房内发现有电话费用,当日值班人员照价赔偿,发现三次辞退。

5.机关管理制度 篇五

一、机关考勤制度

(一)考勤抽查制度

1、分管领导人重点抓好分管部门人员的出勤。党政办公室负责每周不定期抽查机关干部在岗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迟到、早退、缺勤的抽查情况。

2、机关干部上班期间要做好本职工作,工作完成后,抓好自身学习,严禁在办公室内打扑克、下棋、玩游戏,一经发现,在全体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

(二)会议考勤制度

1、机关干部会议实行会前点名及散会点名制度。

2、请假者要在会前向负责召开会议的领导人请假,准假后持准假人签字的请假条报点名人。

3、每季度公布一次会议的迟到、早退、缺会情况。

(三)请销假制度

1、领导干部要向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人请假。

2、机关干部请假一天以内,持请假条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报办公室登记;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同志批准,并报办公室。上班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二、机关会议制度

(一)领导干部例会。党工委、办事处、人大、政协、计生办领导成员、社区书记每周一召开例会,汇报总结本周工作,安排布臵下

周工作,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和安排,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等事宜。

(二)党工委会。党工委会是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全处各项工作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党工委会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机关干部例会。每周五下午在办事处四楼会议室召开,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通报情况,安排部署工作。

(四)严格会议审批。尽量减少会议的次数及规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提高会议效率。凡需各社区书记、主任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需经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召开。

(五)严肃会议纪律。党工委召开的机关干部参加的综合性会议或单项工作会议,对机关干部实行点名制度,对迟到、早退者予以通报批评。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并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

三、机关工作人员包社区、领导干部包企业工作制度

(一)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

机关包社区、包企业人员在完成好本职业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所包单位的各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1、加强所包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凝聚力,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班子的整体战斗力。

2、帮助指导所包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

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完成党工委安排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急、难、险、重、新”任务。对所包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如经济合同的签订、项目建设投资、重要的承包租赁等,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3、包社区干部要帮助所包社区制定工作计划,积极为社区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引导群众致富奔康,解决社区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企业领导干部要帮助企业在信息收集、生产决策、手续办理、建设进度等方面提供服务,实现企业的增效增税。

4、指导所包单位抓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及民主法制建设,协助社区和企业按照要求抓好环境整治,倡树文明新风,并抓好对党员干部群众的教育和培训。

5、抓好社会稳定工作。做好所包单位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帮助解决各种苗头性问题,确保不出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6、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协助所包单位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社区干部要督促所包社区搞好以政务、财务公开、民主议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级规范化管理工作;包企业领导干部要督促所包企业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二)包社区、包企业工作的具体要求

1、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人员每月到所包单位不少于5次,定期参加所包单位的有关会议。

2、包社区、包企业干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经常与所包单位的干部群众谈心,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

中遇到的困难。

3、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上报、处理所包单位的“急、难、险、重、新”工作及突发性重大事件,对党工委、办事处安排的重要工作要指导督促并按要求完成。

4、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人员不准给所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不能做有损机关干部形象的事情。

5、要建立包社区、包企业工作日记,定期对所包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三)包社区、包企业工作的考核

1、实行包社区、包企业工作督查制度。党工委将不定期召开包社区、包企业工作调度会,听取包社区、包企业人员对所包单位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2、建立奖惩考核机制。采取阶段性工作抽查与年终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阶段性重大工作,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包社区、包企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年终由办事处领导干部及所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包社区、包企业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打分,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任用、评优树先及年终奖金挂钩。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包社区、包企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干部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不得做损害所包单位利益的行为。对因个人原因给所包单位造成损失,或在上级的工作考核中成绩较差,对我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工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出现计划生育、群众越级

上访等问题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分为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阶段考核

党工委将对阶段性工作进行考核,即对各级安排的应急性工作单独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奖惩。

1、阶段考核的工作内容

主要是指各部门承担的急、难、险、重、新工作。

2、阶段考核的实施步骤

⑴部门申请。各部门对承担的“急、难、险、重、新”工作任务进行自我鉴定,经分工领导同意,向办事处考评委员会提出书面考核申请。⑵考评委考核。办事处考评委员会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提出考核报告和奖惩方案。⑶党工委审批。召开党工委会,对考核情况进行研究,经批准后对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予以奖惩。⑷考核结果确认。阶段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档案。年内受到三次以上阶段奖励的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直接列为一等奖,并作为确定机关工作标兵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

实行机关民主测评与考评委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民主测评(满分100分)

(1)分半年、年终两次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逐一进行述职,重点汇报如何围绕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开展本职工作,取得的

主要成绩,以及急、难、险、重、新的任务完成情况。

(2)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每个人的述职及平时掌握的情况逐人进行评议。每一个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计100分、80分、60分、40分。评议时优秀所占的比例不超过20%。

(3)计分办法。评议时设A、B、C、D四种评议票。A票由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评议的对象是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被评议的领导干部的评议得分,占总评议分的70%;被评议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评议得分占30%。B票由除领导干部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评议,评议对象是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被评议的领导干部的评议得分占总评议分的30%,被评议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评议得分占20%。C票由各系统内部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的对象仅限于划定范围的内部人员,占总评议分的30%。D票由分管领导给予评议,占总评议分的20%。

根据测评加权记分,半年测评占30%,年终测评占70%,相加之和为本人测评得分。

2、考评委综合考核

年内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对上争取资金有显著成效的,第一引荐人可直接确定为一等奖。阶段考核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考评委认定后,若在二等奖以下可以提高一个等次。

(三)几点说明

1、结合领导分工划分系统。

2、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或累计缺勤15天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年终岗位奖金。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扣除年终奖金的1/24。

3、年度内调入和新分配人员,根据考核名次,按实际在岗月数计发奖金。年度内调出、退休及离岗人员不参加考核,按照相应机关工作人员奖金平均数额,依据实际在岗月数计发奖金。

5、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午上班前机关全体人员集中清理室内卫生,8:30前进入工作状态,由党政办公室监督落实。

(二)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室内办公设施及门窗、玻璃全部擦洗干净,地面无污渍、烟头、痰迹等。周五下午下班前由党政办和组织室组织各大办公室负责人对机关卫生进行检查,无记名评议评出较好和较差单位进行通报。

(三)办公室要随时保持清洁卫生,办公用品要规范整齐。

(四)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机关全体人员都要做到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准将垃圾乱倒乱放,开会不乱丢纸张。

(五)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存放指定地点,禁止在楼内以及楼外公共用地上乱存乱放。

(六)严禁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6、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办事处机关所有财产,一律由财政所设专人管理;各办公室

使用的财产、财政所设财产明细帐。对因工作调动和办公室迁移合并的,需办理财产清查移交手续,对各单位使用的财产,财政所每年核定一次,发现丢失和无故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查明原因,照价赔偿。

2、办公用品一律由财政所统一购臵、管理和调剂,领用实行签名登记。不准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二)资金报销审批制度

1、实行资金予批制度。各单位使用各项资金,必须事前写出书面申请,由办事处主任予批后,方可使用资金。没有予批手续,财政所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凡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当月结算,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2、严格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凡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办事处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和外借资金必须由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审批。

3、严格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凡各类支出,按照审批权限经研究通过,由办事处主任“一支笔”签字审批后方可付款,支出后由办事处主任签字到财政所据实报销。

4、定期召开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会议。财政所每月末要及时汇报本月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为办事处领导提供真实、正确、可靠的资料,当好参谋。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1、所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均按照《新兴办事处预算外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并实行单位财务“零户统管”。机关所有预算外资金及各部门的所有收入统一纳入财政所管理,坚决取消各单位银行帐户,单位的财务支出在财政专户直接报帐。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积极组织收入,确保按时完成上缴任务。凡按规定应向办事处上缴管理费和其他上缴款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所。凡不按时、足额上交的,除批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外,还要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停发工资。

3、及时进行财务审计。由财政办牵头,协调纪工委、经管站及有关部门,对有收入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对于经审计查出的违犯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7、机关值班制度

(1)、机关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地点设在党政办公室。

(2)、值班时间从当天下午下班起,到第二天上午8:30止,如遇星期

六、日或节假日按照值班安排值班。

(3)、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到位,签到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期间一般问题由值班人员全权负责,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汇报。

(4)、凡因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职或集体财产损失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8、廉洁勤政制度

(1)、机关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

(2)、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到有关部门或村(居)报销任何费用,谋取私利。

(3)、若下级或分管的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准姑息迁就,包庇纵容。

(4)、坚持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制度。不准违反规定为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插手工程承包和开展经营活动施加影响。

(5)、在职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拖欠公款,不准借用公款为本人、亲属买房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机关工作人员下村和外出公务一切从简,接待应酬不准奢侈浪费。并严禁从事黄、赌、毒活动。

9、提高工作效能制度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1、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能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3、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度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

1、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按部门职能,凡事关联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公开承诺。

2、各部门要在醒目位臵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3、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4、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来单位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机关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对不属于

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简单的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3)对前来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纪工委受理。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1、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凡法律法规已明确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单位对外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补充明确,以便监督检查。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机关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一次性告知制

1、服务对象来单位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

地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办理。

3、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4、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承办人赔偿服务对象往返乘车费。

(六)行政效能考评制

1、办事处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评,行政效能考评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任务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3、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考评档案,对机关干部考评结果登记建档,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七)否定报备制

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向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说明理由、原因,并告知管理和服务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将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报单位分管领导备案。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1、机关干部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

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

2、单位一年内因工作人员部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被通报批评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10、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是办事处的重要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管理,精心维护,提高使用效率,以保证办事处机关工作用车。根据办事处机关工作特点,经研究制定新兴街道办事处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调度。根据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的原则,办事处机关以及各部门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并按车辆值班安排到党政办公室值班。此项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并落实值班车辆、值班司机考勤签到制。如不服从统一调度和值班安排,或司机本人每缺勤一次值班,党政办公室直接将司机钥匙收回处理。

(二)车辆维修

1、所有车辆都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经济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党政办公室批准,费用1000元以上的须报办事处主任批准方可维修。

2、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首先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党政办公室开出的车辆维修单(一式两份),注明需要维修的具体

部件,由(使用人)司机签字后生效,其中一份上交党政办公室,用于结帐凭证。

3、司机带维修单到指定修车场维修,维修完后经手人签字,并把维修单存于修车处。

4、车辆由于其它原因(如在外地或技术原因)不能进入指定厂家维修,需由(使用人)司机申请,党政办同意后再维修。

5、在正常维修过程中,发现有其它损坏部件需要维修的,应向党政办公室提前提出申请(整个程序参考第一条),同意后再维修,否则不予报帐。

6、建立并实行维修费用会审和月度结算制度,每月末由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会同财政所分管所长对本月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联合会审,将会审情况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报销。

(1)、车辆用油。党政办公室和有车部门都要建立车辆用油登记薄,按照汽车公里计程表定量供应汽油,并实行签字制度,杜绝跑冒滴漏。

(2)、车辆存放。办事处所有车辆都必须存放在指定车库内,如乱存乱放或开车放回家中,如有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善,视其情况给予扣罚年度考核奖金或取消其在办事处机关的车辆驾驶资格。如若车辆存放在指定车库以外,致使出现丢失车辆情况,一切损失由该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3)、驾驶人员管理。机关驾驶人员由党政办公室领导和管理。驾驶人员必须做到“三不准”:不准违章驾驶、不准在工作日喝酒、不

准擅自出车。如若司机违犯“三不准”规定,出现一切问题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11、机关文印室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文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如下制度:

(1)、文印室实行承包经营。承包者必须严格遵守办事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党政办安排,机关节假日不得停业。如有急需打印的材料,必须随叫随到,不得耽误。

(2)、各站、所、室印发文件及资料,须经办事处分管领导把关签发文印通知单,凭通知单到文印室打印材料。各站、所、室不得直接交文印员打印。所需材料打印完成后,将分管领导签发的文印通知单送交秘书室进行核实、核算确认。

(3)、接到机关文印通知单后,必须认真打(复)印,并达到国家印刷优质标准。字迹模糊、内容不全或者因其他技术原因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计算;打(复)印所有纸张必须符合国家印刷优质用纸标准。承包者不得接受机关外打(复)印业务。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涉密文稿,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严格保管好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关秘密内容的磁盘。打印的密件废页要按规定销毁,防止丢失。

(5)、打(复)印费用由办事处每月结算一次。打(复)印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

(6)、文印室的各项费用由承包者自负。需购臵更新设备必须由党政办批准。

(七)办事处无偿提供房屋、饮水,电费由承包者自行负担。管理费按照月度在每月结算打印费用时直接予以扣除。

(八)承包者及所聘用工作人员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在墙上乱贴乱画;必须注意防火防盗,操作机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概与办事处无关,一切责任后果由承包者自负。

12、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机关一般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对确实需聘用工作人员的部门,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开招聘。

(2)、聘用工作人员时,由分管领导、党政办组织招聘,经过相关业务考试,择优录用,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3)、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由劳动服务站与其签订用工合同,一年一签。招聘人员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4)、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按时参加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会议等活动,如发现违反机关工作制度的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待岗、开除等处理。

13、档案管理制度

(1)、机关档案室对全街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社区、企事业单位也要有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1---2名,并有单位分管领

导负责该项工作。

(2)、机关档案室对机关各站(室)所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社区、处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自行单独保管。

(3)、自行保管的单位要设专室或专柜,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九防措施,制定相应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保密等制度。

(4)、根据工作需要将档案资料分为十大类:党群工作类、政府工作类、劳动人事类、政法武装类、城建土地类、农林牧水类、经贸类、财税审计类、社区服务类、科教文卫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5)、档案应分种类科学管理,严格按照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以及施工图纸等种类的整理方法进行科学管理。

(6)、归档时间。凡已办理完毕,应归档保管的文件材料,要分别由各单位档案人员收集、分类、立卷,在每年的三月底将上年度的档案移交档案室。属于经常利用的案卷,可在立卷科室再保存一年后移交。人事档案随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基建工程档案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7)、档案的鉴定、移交、销毁要有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组成的鉴定、监督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

(8)、对因档案收集、管理、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全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4、机关招待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办事处机关招待管理工作,根据热情服务、文明节俭的原则,特研究制定新城办事处机关招待管理制度。

(1)、招待范围:市级领导、各部委办局领导前来检查指导工作;招商引资前来投资考察的国内外客商;根据工作需要招待的有关方面客人。

(2)、审批派餐程序:凡需接待就餐的一律由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党政办公室签发派餐证,食堂按照派餐标准安排就餐,并供应指定酒水,就餐完毕后由主要陪餐人员在派餐证上签字并填写消费酒水数量。

(3)、食堂以外招待:确因食堂安排不下需外出招待的,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到指定饭店按照限定消费标准就餐。

6.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篇六

(一)员工就餐须知

1、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将饭菜带至办公室及宿舍等其他地方就餐。

2、餐厅开放时间:

①午餐时间12:00—13:00,晚餐时间夏秋季18:00—19:00,春冬季17:30—18:30,中、晚餐应保证中队高峰执勤人员就餐。

②员工就餐必须先打卡,后就餐,午餐打卡时间为上午10:30之前,晚餐时间为下午4:00之前;打卡后即视为就餐,未打卡不得就餐。

3、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插队。

4、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就餐礼仪,不得挥动筷、匙、叉妨碍邻座,不得大声喧哗,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食堂只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就餐,严禁带亲属及外人来厅就餐,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5、厉行勤俭,勤拿少取,节约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要保证各自的用餐位置干净清洁,并将剩饭剩菜倒至指定桶内。

(二)食堂管理

1、厨房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注重个人卫生, 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工作服,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并停止工作,治愈后经检查批准,方可恢复工作。

2、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 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厨具,餐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菌无毒,餐厅、厨房、仓库及周边等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严禁食堂工作人员采购过期、腐烂、污染、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食堂管理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的一切物品,剩余饭菜应防入冰箱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厨房设备由食堂人员专人负责,使用人必须对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天下班前应关闭煤气,蒸气以及电器闸门,确保安全。

7.机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提高对机关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制度是什么?制度是要求成员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规章制度是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的基本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以制度约权、用制度理事、靠制度管人, 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首先, 加强制度建设是完成好历史重任的迫切需要。目前, 从天津东丽区的发展来看, 按照“整合资源、再造优势、构筑高地、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 东丽区已经进入“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城市化建设为龙头,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富民惠民为根本”的攻坚时期, 任务艰巨。东丽区发改委作为统筹全区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 肩负着拟订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等13项工作职责, 是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职责的延伸与细化。人们常常称发改委为“小国务院”, 这是对发改委职责的生动概括。在区县发展的紧要关头, 发改委工作成效如何对全区的发展至关重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只有大力推进机关制度建设, 不断增强工作的全局性、统筹性、实效性, 加强调查研究, 积极建言献策, 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才能完成好历史重任。

其次, 加强制度建设是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多年来, 在天津市东丽区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天津市发改委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 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得到了领导、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普遍赞誉。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 与东丽区区委的要求相比, 与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 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发展思路需要进一步开阔, 工作内容还需进一步增加, 工作措施还要进一步得力, 工作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 工作影响有待进一步扩大。只有大力推进机关制度建设, 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积极性、主动性, 创新工作招法, 优化工作流程, 营造良好环境, 才能提高整体效能, 推动各项工作站在高起点、达到高水平。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 既要注重规范性科学性, 又要突出操作性导向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一, 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发改委机关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来制定、修订和完善, 使之既符合法律规范, 又切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 满足工作需要。第二, 要坚持统筹兼顾和全面协调。规章制度是机关工作实践经验的理性归纳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总结。它应当是科学严谨的而不是杂乱无序的, 是系统连贯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 是工作必需的而不是无关紧要的, 是长期有效的而不是临时应付的。为此广泛调查、充分酝酿、反复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论证、民主审定等, 是必经的环节。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出台的规章制度配置科学、切实管用, 第三, 要尽量易于操作和便于执行。规章制度要求明确, 内容具体, 才有利于规范程序, 明晰职责, 提高效率, 促进工作, 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所以, 一定要在“准”字上动脑筋, 在“实”字上下功夫, 在“细”字上做文章, 不能空洞无物、过于抽象, 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第四, 要能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规章制度是评判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尺, 应当突出导向性, 体现公正性, 有明确的考核体系和奖罚措施, 有强大的激励性和约束力, 使遵守规章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得到表彰和奖励;违反规章制度, 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受到批评和处罚。

(二) 既要坚持原则, 还要善于改革创新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制度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社会各项制度应该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 以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 制度的改革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 不仅需要勇气魄力, 更需要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和妥善安排。要善于把握改革创新的时机, 抓住改革创新的重点, 掌握改革创新的节奏, 确保改革创新的效果, 不断推动制度建设的创新发展。

(三) 既要立足长远保持稳定, 又要总结借鉴不断完善

要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效性, 就必须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执行的持续性。但规章制度的质量总是取决于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客观环境、实际需要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实践经验。所以, 再好的规章制度也必定有其局限性或片面性。形势在不断发展, 情况在不断变化, 人们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规章制度若不能及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 规章制度建设不能一劳永逸, 必须不定期地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客观评估, 坚持传承与完善并举, 务实与创新统一, 对已有规章制度作修订、补充和完善。

(四) 既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一个机关, 没有规章制度万万不行, 但规章制度却也不是万能的, 既要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又要以人为本, 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在制订规章制度时, 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尽量统一思想, 努力形成共识;在出台规章制度时, 要认真组织学习, 做到人人知晓;在执行规章制度时, 既要严格按章办事, 坚决落实到位, 特别是要做到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又要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循循善诱, 以理服人。

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 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通过反复论证、调研分析, 完成发改委制度汇编工作, 主要涉及政务工作、项目审批和管理、人事管理和考核、干部培养教育等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完善政务工作制度, 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制定了主任会议及主任扩大会议制度, 对议事和管理作出必要的规定;制定了公文处理、印章管理、保密工作制度, 做到件件有登记, 有传阅记录, 定期检查, 并建立台账;制定了科室岗位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提高干部素质能力。2011年又进一步研究, 形成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决策纠错改正制度, 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方式、工作程序, 有力地推进了民主决策, 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使决策失误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提高了落实工作的执行力和水平, 确保了各项决策目标如期完成。此外, 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制定东丽区发改委工作检查督促和总结激励制度, 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完成, 定期总结工作完成情况并实施奖励。

二是健全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制定了项目审批核准会签制度, 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项目审批核准运作程序等方面, 对加强内部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严格项目审批流程基础上, 建立项目审批“双限时”制度, 实现项目审批大提速;制定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验收考核细则, 对项目资金使用严格管理, 确保东丽区重点项目计划落实;制定重大项目推动机制, 筛选出重大项目作为年度重点推动项目, 为每个项目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任务, 并纳入街道半年及年度考核中, 有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及绩效考评制度,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效能建设。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修订、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着眼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考核、监督程序, 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加强机关绩效管理, 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工作绩效, 健全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是健全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 把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放在重要位置, 建立健全了勤政廉政规定, 细化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建立机关学习制度, 对学习内容采取定量、定性安排, 保证学习质量。

8.浅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篇八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原告资格;正当性

我国经济日益发展,而与之相随的是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增多,并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稳定和公众福利。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我国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缘起于1996年的福建邱建东的电话费官司案。自我国1996年产生第一件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已逾近20年,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危害后果较之以前更为严重,公益诉讼制度也急要建立和完善。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并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然而,就这项规定并未解决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除了部分法律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告外,许多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并未得到确定。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框架搭建期,急需完善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认定,建立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域外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经验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我国的首创,世界各国均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美国联邦规定了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根据美国司法法(The USA Judicial Code)律师长以及检察官以下的官员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及公共利益,可以在检察长的指示下,参与联邦或者各州法院的诉讼程序。美国被视为现代公益诉讼的发源地,其在1890年便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其中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该法案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可提起民事诉讼。这部法规是世界公认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开端。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规主要分布在《反政府欺骗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及环境保护法之中。《反政府欺骗法》中规定个人有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密歇根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损害或破坏,检察总长或任何人可对任何人维持诉讼,请求确认性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就环保领域而言,美国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1970年的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和防止水流污染条例、1972年的防止港口和河流污染条例和噪声控制条例、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等,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②。

法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③。在英国,代表政府参与民事案件的诉讼,被列为检察总长各项职权之首④。英国将其公益诉讼的代表人称为检察长,主要参与人员为检察长及其下属人员。这源自英国总检察长代表王室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早期规定,检察长能够以检察长的名义根据告发人的请求提起诉讼或者依职权直接提起,并且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只有检察长才能提起公益诉讼,非经检察长的授权同意,法院无权审理案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王室权力的削弱,英国法律逐渐对检察长的权限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赋予了受害者本人和检察长分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英国检察长的任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担任政府咨询工作,在特别案件中,代表国家进入诉讼程序。

就大陆法系的德国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关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德国也是世界上唯一在法律中规定公益代表人制度的国家。与此同时,德国的《联邦行政法院法》规定了设置一名联邦的高等检察官作为行政领域内的公益代表人,以维护公共利益。德国建立的检察官为维护公益而作为公益代表人时并非是为了争议诉讼利益,而是作为客观的公共利益利益维护者。而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协助法院适用法律,弥补法官之不足,在诉讼中代表社会和国家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以及提供各项咨询法律意见等。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难见,而是各法系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形式。目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事件愈演愈烈,仅仅依靠厉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难以满足目前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待。公民个人难以承担提起公益诉讼的重任,而社会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上具有局限性,我国的社团组织并不发达。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参于公益诉讼之中。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划分开始,便孕育了公益诉讼制度。私人利益可以由与其有厉害关系人的个人提起,而公共利益涉及个人直接利益较少,这必然意味着需要特定的机关担任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公益诉讼就其性质而言实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于实现其请求权而非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若想解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必须摆脱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审视民事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⑤。传统的民事诉讼坚持无利益则无诉权的原则,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是作为诉讼原告资格的前提条件。而公益诉讼案件中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的个人并不明确,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难以充当案件的原告,因此,实现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与实体权利义务相分离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新的发展方向。甚至在此基础上,德国学者奥特科尔(Oether)等人创立了“形式当事人”的概念,他将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与实体性权利关系的主体进行了分离。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均设置了公益代表人制度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且,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诉讼成为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主要方式,即使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随意行使权力侵犯个人利益,必须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早先在英美法国家关于原告资格适用的是“法律权利标准⑥”,然而随着现代以来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适用“法律权利标准”则难以保障利益间接受损人的权利,“法律权利标准”便无法继续在现代社会独占鳌头并逐渐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后一标准扩大了原告范围,将原告资格的重点放在认为利益受损的情况之上。正是这一标准的适用将原告资格理论进行了彻底的革新,发展至今,原告资格不再囿于权利相对人的范畴,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寻求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成为当下学术界探索的热点。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责任的行为,这也是诉讼信托理论和诉讼担当理论的延伸。大陆法系的诉讼信托理论源自是英美法系的“信托”概念,诉讼信托最先出现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进行诉讼,从而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信托实际上是属于当事人诉讼表现形式,其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某个特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如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在特定领域里代表大众或者国家提起诉讼。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而且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一方面扮演着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监督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代表国家和社会进行诉讼,担任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是作为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进行诉讼,区分法律监督者和公益诉讼人的双重身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关涉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及时通过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相当的迫切性。

注释:

①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②[苏]B·K·普钦斯基著,江伟、刘家辉译:《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③罗结珍:《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99年版,第85页。

④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88页。

⑤潘深明:《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第87页。

9.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篇九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10.乡镇机关管理制度 篇十

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强化干部职工教育,创新机关管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创造机关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营造“团结干事、和谐务实、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镇党政会议研究,并广泛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意见,制订如下管理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机关工作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各办人员要严格分工,扎实工作,团结协作,尽心尽力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周必须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任务。

2、作息时间:冬春季(10月1日—4月30日)

上 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夏秋季(5月1日—9月30日)

上 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勤要求,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履行工作职责,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串岗、上网聊天、观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

4、成立考勤考核和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姚杰,副组长:易涛(常务)、黄和平,成员:董锷平、姚旭科、甘电辉、周翔、文勇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董锷平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机关考勤考核工作。机关工作人员上班考勤采取签到制(签到时间7:40--8:30),因参加上级会议或其他重要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的,党政班子成员应向书记请假,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要向主管机关考勤的常务副组长

请假。并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专人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签,一经查出,代签人和被代签人都作缺勤处理。镇考核和督查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抽查,办公室每月向镇考核领导小组上报考勤情况,并在每月的第一个机关干部例会上予以通报,其结果纳入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

5、严格请假、休假制度(包括病假、婚丧假、事假等),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一般干部报机关总支书记批准;办主任报主要领导审批;党政人负责干部报镇党委书记审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作缺勤处理。机关开展中心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需请假者必须报党委书记审批;凡需请假三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报主要领导审批。

6、各办工作要争先创优,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情况,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年中、年末向党政办交书面工作计划和书面总结材料,平时各办各线的特色工作应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负责按月归纳,逐级上报。

7、每周一的机关干部例会上,由机关总支书记现场随机抽签决定2名干部上台述职,主要内容包括:一周来的工作实绩;好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后段工作安排,述职时间3—5分钟。办主任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开述职。

8、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在上下班考勤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发补助20元;检查中发现上班期间打牌、玩电脑游戏、看网络电影等行为的扣发补助50元/次,并予以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全镇性集中活动(政治学习、工作会议、突击行动、防汛抗旱等),扣发补助50元/次;在工作中不积极履职,或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扣除当月补助;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病

假30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级,情节特别严重者,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取消年终奖。

二、机关加班制度

1、因工作需要,星期六需加班的,必须到机关签到加班。因中心工作需要加班的,党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成立加班考勤工作组,由党政办、组织纪检办负责加班考勤和审核工作。

3、所有加班不再另行发放加班费,星期六加班予以适当车辆燃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汽车100元/天,摩托车75元/天。

4、严格加班考勤。加班签到时间为上午8:00—9:30,逾时不签到。签到必须到党政办公室面签,并注明加班的事由,任何人不得代签。党政办和组织纪检办在9:30将签到册交机关总支书记、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后,由镇财政存档。镇财政每月核发一次车辆燃油费,在核发燃油费前必须提交镇长审核后方可发放。

5、机关总支书记在每周一的例会上通报上周加班情况。

三、机关学习制度

1、学习方式:采取集中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2、学习时间:由宣传部门和机关支部负责组织,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中学习,分支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如遇防汛等特殊原因另行安排。

3、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理论,时事政治、上级文件、法律法规知识,科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各办各线的业务知识等。

4、学习纪律: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不得做影

响学习效果的事情。

5、学习要求: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按要求写好心得体会,讨论时积极发言。机关支部和有关领导将对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进行不定期检查,作为年底干部考核的依据。

6、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针对*实际,积极思考,踊跃投稿,凡在市级、省级及以上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分别给予600、800、1000元的奖励。每办明确专人及时将各办的特色和重点工作进行整理,每月写一份工作简报,上报各部门并报党政办汇总存档。每人每年写2篇以上学习心得。

四、机关会议制度

1、全镇性大型会议由党政人集体研究,制定会议方案,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并负责安排好会务工作。各办各线需要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由各办各线制定好会议方案,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各办各线负责通知,并组织好会议,党政办负责协助配合。应精简会议,提倡多会合并和开短会。所有会议召开必须先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整体协调安排召开时间与地点,并登记备案。并由组织会议的部门认真做好会务工作,确保会议质量。

2、凡机关召开各类型会议,要求机关干部参加的,机关干部都必须按时参加,准时签到并按指定的座位就座,认真做好笔记,会议期间不准随意接听手机,手机必须调为振动或关闭。不准做其它任何影响会议效果的事情。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党政人或办主任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部门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向主管领导或办主任请假;机关干部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向机关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3、为及时总结成绩和部署工作,镇党政人政协全会每二周召开一次;办主任工作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各办工作会议每周由办主任召集办内人员召开一次,机关支部每季度由支部书记召集支部所属成员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4、会议出勤由党政办负责考核,会议记录由考核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机关干部例会参会情况每周一在机关干部会上予以公布,按月公布机关干部参加其它大型会议的出勤情况。缺会一次或会议记录不完整在当月出勤补助中扣50元,并作为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一年内三次缺会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次以上缺会的在年底的公务员考核时作为不称职处理。

五、机关值班制度

1、安排机关值班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班安排(见附表一)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和接待工作,及时处理紧急情况,防止偷盗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值班人员要按值班要求在当天下午6:00进入值班,不得出现空档。节假日值班上午8:00之前至第二天早上8:00交班。

3、值班人员晚上必须住宿机关,坚守岗位,不准代班,不准随意外出,晚上11:00之前必须在值班室坐班。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要向值班党政领导请假。凡是请假的,值班领导必须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原因并签上姓名。

4、值班人员要负责电话接听、来访人员的接待,并做好所有来电来信来访的登记,并确保无一疏忽。

5、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一般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尽力解决,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确保通讯畅通,以方便联络。

7、值班人员要主动协助搞好机关办公楼大厅、走道和车道的卫生,注意随手关熄路灯及办公室的电器设施,节约用电。值班组长必须在晚上12:00将办公楼大厅前后门落锁,住宿在一楼值班室。

8、值班考勤由各班值班党政领导负责,实行签到制,值班人员定在晚上10-10:30分到值班领导前面签,任何人不准代签,如有代签,一经查出,代签人和被代签人都作缺勤处理。未按规定值班的扣50元/晚,如果因值班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当班的每人扣100元,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考勤考核和督查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镇党委,在机关干部例会上予以通报。值班情况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一年内三次缺勤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缺勤五次以上的要在年底公务员考核作不称职处理并确定为交流对象。

六、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机关车辆,由机关主管领导负责安排使用。

2、任何人无权指派非驾驶员驾驶本机关车辆,由此造成的后果机关概不负责。

3、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外露宿,必须在机关内停宿。车辆一般小故障由驾驶员自己修理,需要送修时,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4、机关小车由主管机关的领导监督管理。用车原则:先急后慢,先远后近,远近结合,优先主要领导,力争一车多用,综合乘用。小车的修理、养护必须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保养,加油定点在南城坡、马家河加油站,费用实行分车管理,每台每年总费用控制在5万元以内。小车费用发票必须附相关明细,经机关书记核实后,才能报主管财经领

导审批,5、机关工作人员私车公用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党政干部、办主任(征拆组长)、副主任和站所长、一般干部分别补助600、400、300、200元/月,没有汽车的机关工作人员予以200元/月的交通补助。除经党政集体研究的大型会议、集中行动由机关支部统一调车外,不再报销任何租车发票。机关干部的私人车辆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私人自行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机关公共卫生责任区由指定人员负责,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一次大扫除,要保证做到地面无纸屑、无杂物,天花板无蛛网,会议室卫生要及时清扫,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工作。

2、机关工作人员与机关暂住家属要自觉维护好机关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写、乱贴、乱堆、乱放杂物。

3、每天上班前,机关人员负责搞好本办公室卫生,并随时保持整齐、清洁、干净,争当文明办公室。

4、成立机关卫生检查小组,组长:黄和平,副组长:董锷平、甘电辉。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卫生责任区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一月一汇总,与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挂钩。同时,对不清洁责任区督促整改。

中共乡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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