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2024-09-04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精选9篇)

1.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一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并在“申请人签字”和“代领人签字”栏签字。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4.“性别”:填写“男”或“女”。

5.“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6.“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本人存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状况据实勾选“存活”或“死亡”。如申请人死 1 亡的,根据死亡证明如实填写“死亡日期”项,如2009年11月22死亡,则填写“2009年11月22日”或“2009.11.22”;如存活的,“死亡日期”项空填。

12.“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3.“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14.“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5.“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填写生育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16.“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7.“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8.“死亡年月”:子女生存状况死亡的,填写其死亡年月。1978年5月死亡,填写“1978年5月”或“1978.5”。如存活状况为存活的,本项空填。

19.“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20.“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填写收养的子女 2 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生育子女同名项目相同。

21.“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或“1990.6”。

22.“本人从业、退(离)休、已享受奖励以及家庭地址等情况”:填写 “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单位地址”、“退(离)休年月”、“退(离)休证编号”、“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信息。

23.“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性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24.“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5.“单位地址”: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单位在外省的,需填明省份。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6.“户口登记服务处所”:据实填写申请人户口服务处所栏登记信息。27.“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年10月退休,则填写“2009年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8.“退(离)休证编号”:填写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9.“已享受奖励金额”:填写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同类型奖励的金额,或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总额,金额数字分别用大写、小写填写。如已享受奖励金额为1800元,则大写填写“壹仟捌佰元整”,小写填写“1800.00”。

30.“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 3 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31.“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32.“代领人信息及公证情况”:申请人死亡的,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继承关系”、“公证书编号”、“公证处名称”、“公证日期”、“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信息。申请人存活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33.“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填写代领人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34.“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在备注栏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

35.“公证书编号”:填写代领公证书编号。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栏空填。36.“公证处名称”:填写出具代领公证书公证处规范名称。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项空填。

37.“公证日期”:填写代领公证书记载年月日。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项空填。

38.“居(村)委会评议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等具体意见以及建议奖励金额,并由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奖励金额低于标准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空填。

39.“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等具体意见以及拟奖励金额,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拟奖励金额不同于居(村)委会建议奖励金额的,备注栏应有原因说明。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空填。

40.“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奖励金额不同于街道(乡、镇)拟奖励金额的,备注栏应有原因说明。

4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二

注 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三

流程(B表)

一、登陆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

二、点击“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咨询和网上申报”(飘窗);

三、点击“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四、点击“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网上申报;

五、进入“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

(一)申请人情况:

1、标“*”项目为必填项(下同);

2、“户籍详址”需填写户口簿上首页地址;

3、“社保类型”:如属“死亡代申请”社保编号自动读取8个“0”;

4、“退休单位”→点击“请点击这里选择”→在“行政区划”内选择单位注册时所属的区域→输入单位名称或“关键字”→点击“查询”→点击“单位名称”→点击“确定”。(不能直接输入退休单位名称);

5、“结婚证或离婚证号”:如结婚证遗失的,“结婚证号”填写4个“0”,属于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的,填写调解/判决文书编号。

(二)配偶情况。输入规则参照“申请人情况”。

(三)独生子女情况。输入规则参照“申请人情况”。

(四)其他。

1、若“社保类型”选择“死亡代申请”,由政策规定的代申请人代申请的,要注明申请人死亡时间,代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申请人的关系。

2、输入的“密码”请牢记,申请人查询时需提供。

3、点击“保存并提交”。

六、进入居委会、街道网上受理、审核阶段。

七、网上查询。申请人可点击“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网上查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对受理、审核情况进行查询,如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可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四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于2009年4月30日前由本人按以下途径申领一式三份的《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见附件一)。

1、向退休关系所属单位申领;

2、退休关系所属单位不存在的,向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领;

3、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

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

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状况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情况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进行资格确认,职工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应当配合职工所在单位做好申请人计生情况的核实工作。

原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持《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镇)计生办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广州市解决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三)附上《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以下简称《支付能力审核表》,见附表六)、个人申请表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填写《登记表》。

关停转破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登记表》、《支付能力审核表》,原上级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撤并后的新的主管单位负责汇总。

(三)单位支付能力的确认

企业属于2005年-2007年3年连续亏损且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可提出申请,填写《支付能力审核表》,并附上2005年-2007年3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送下列部门审核: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属国资委(办)监管的,由国资委(办)审核;其他单位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核;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

(四)由政府帮助解决奖励补助金的对象信息归集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无能力支付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登记表》和各企业的《支付能力审核表》按以下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材料:

1、市属单位报市人口计生局;

2、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3、私营、民企、外资等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计生部门于5月中旬将情况分送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到位。

(五)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1、由单位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于今年6月底前将情况和有关报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2、由政府财政帮助企业解决的,扣除申请人已享受部分,分3年等额发放,第1期2009年5月份开始发放,力争8月底前发放完毕。第2、3期的发放时间为2010年4月和2011年4月,随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已死亡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到指定单位领取。

(六)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所在单位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见附表七),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告知书(见附表八)后,所在单位5日内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核实的《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等材料凭证。确属无能力支付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答复书,转为政府兑现;属有能力支付的,发出处理决定书(见附表九),逾期不执行的,由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2009年1月1日后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计生网站上下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B表)》,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1)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2)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2月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凭《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B表)》后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送所属市或区(县级市)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退回所在单位。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初审合格后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按月发放,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计发,但因个人原因逾期申请的,由核准申领的次月起计发。外地迁入的迁入后依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1、财政供养人员,随退休金渠道发至个人账户。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单位且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凭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一并申报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经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由办理退休手续部门或参保登记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未达到奖励年限的,由本人在达到奖励年限时,经申请核准后,由退休关系所属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

奖励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应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即在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时,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中进行扣除,对于不足扣除的,由有关管理单位追回已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3、其他人员(含外地迁入的财政供养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将代发单位的存折薄交给奖励对象,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中。

4、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其他达到奖励年限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审核后,由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中;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

5、退职人员按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和发放渠道执行。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含退职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于2009年5月1日起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B表)》,申请材料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奖励补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具体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发放时间从2009年1月1日算起。

(四)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

户籍迁出的,受奖对象需当月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属同城迁移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其信息资料转移到迁入地,由迁入地发放奖励金。委托外地发放养老金的,一并办理奖励金发放的委托手续。

每月上旬由社区居委会将上月奖励对象变更情况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变更月报表》,见附表四)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5个工作日将变动名单汇总附相关材料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

三、各部门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2、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调查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

3、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有关事宜。及时掌握奖励对象新增、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情况,填写《变更月报表》,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变更月报表》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

(二)街(镇)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2、建立奖励对象信息档案。

3、负责审核和汇总社区居委会填报的《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4、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填报的《变更情况表》,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和奖励金发放单位。

5、每年6月份负责对领取奖励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与公安户籍部门核对领奖人员变更资料,防止出现对奖励对象情况变更不掌握或死亡后继续领取奖励金的现象。

(三)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1、协助当地财政部门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发单位的工作,并做好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工作。

2、每年10月底前对下年度本辖区内户籍人口应奖励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制定年度奖励预算,并在11月5日前将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做好资金预算和统筹工作。

3、负责对每月变动名单在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资金中心。

4、受理群众要求单位支付奖励金的申请,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计划生育奖励执行情况。

(四)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1、建立市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请款和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3、检查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奖励办理、发放情况。

4、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

5、核实领取和新增奖励人数,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和市本级奖励预算报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和下拨工作。

(五)区(县级市)财政局的职责:

1、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专户,负责归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金。

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决算和统筹工作,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4、及时将奖励专户归集的资金按期拨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代发单位的代发帐户。

(六)市财政局的职责:

1、审核市人口计生局报送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各区(县级市)奖励金专户。

2、会同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度奖励金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3、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七)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1、建立随养老金发放奖励的奖励金代发帐户。

2、负责对参保人员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每月按时随养老金将奖励金划拨到个人账户。

3、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报市、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八)国资部门、经贸部门、外经贸部门的职责:

1、国资委负责审核国资委(办)监管企业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2、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私营、民营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3、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九)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公安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对奖励对象迁出、迁入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2、人事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

3、监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虚报、骗取、冒领奖励金以及弄虚作假、挪用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代发单位的职责:

1、与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

(十一)市、区(县级市)、街(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核。

2、负责审核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历史遗留未落实退休奖励人员情况,将未按《若干规定》落实的人员名单、未落实金额整理汇总,并将发放情况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3、对历史遗留问题,有能力支付的单位应制定计划足额落实;无能力支付的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4、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做好年度奖励金额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5、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的核实工作。

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五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6.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六

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年龄前的2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一,简称《申请表A》)向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A》(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有单位人员另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⑵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离异的,需提供前配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再生育的情况证明或前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情况证明;

⑷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和迁出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奖励的书面证明;

⑸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证明;

⑹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⑺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A》和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2、公示。对初审合格的奖励对象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在办公地点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由社区工作站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公示核实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二,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3、审核。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初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社区工作站;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审核通过的,汇总填写《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二,简称《汇总表A》),并将《申请表A》和《汇总表A》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上报的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并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街道人口和计生工作机构。确认后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奖励对象名单。

5、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每季度(2、5、8、11月份)的3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A》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6、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15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从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四)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1、户籍迁出所在区的市内迁移。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区发放。

2、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逐级上报确认,自迁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公安部门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迁出本市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录入发放信息系统,自迁出之月起停发奖励金。

3、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当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A》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员工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4、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或配偶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5、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A》,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逐级上报。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或无单位人员,符合《意见》奖励补助资格的,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退休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向所在单位申请。

其他人员(包括退休时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深企业或机构及其他单位的;退休时属市、区国有企业但退休后因关停并转、改制等原因导致原退休企业不再属国有(国有控股)或不存在的;以及无退休单位人员和无业人员),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三、以下简称《申请表B》,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所在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3、退休时有单位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注册地)或原单位出具的单位所属辖区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4、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属以下特殊情况的,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⑵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奖励对象,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二)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

1、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确认资格,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奖励金的,由其产权单位(企业)逐级确认。无能力支付的标准:企业近三年连续亏损,并且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市上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其他属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的,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表B》后,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并对初审名单张榜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汇总表》(附件四,简称《汇总表B》)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接到《汇总表B》后复核,并将复核名单及资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三)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1、由单位或产权单位(企业)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发放后向单位或一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2、需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奖励补助金经费的其他人员,由区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至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帐户,区人口计生部门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

3、市、区属国有企业无能力支付,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企业)对企业进行无能力支付确认后,属区属国有企业的,按由区财政承担的其他人员的发放办法执行;属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汇总名单后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将确认后的发放名单反馈至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并由街道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于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年内发放完毕。

4、各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发放名单和金额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各单位相关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负责每季度(2、5、8、11月)3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

3、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

4、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奖励金预算。

5、组织协调财政、社保、国资、公安等部门共同执行好奖励《办法》和《意见》,确保奖励经费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的职责:

1、核定人口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各区财政部门在2011年的4月底前,将本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包括2009年、2010年补发所需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自2012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全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

3、在2011年4月底前将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帐户。

4、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社保部门的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15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每年将上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4、协助对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规范及督促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产权单位(企业)支付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金;对本企业及产权单位(企业)均无能力支付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为申请人出具无能力支付证明。

公安部门的职责:

1、负责出具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协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关系。

3、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户籍迁出本市人员名单和户籍跨区迁移人员名单。

四、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申请表A)

二、《深圳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汇总表A)

三、《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申请表B)

四、《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汇总表》(汇总表B)

7.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七

一、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花名册、申请材料、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

七、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后,享受独生子女出生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

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其生育状况发

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奖励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待与优惠。

九、对持证后要求再生育的,审批机关在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物质和资金后,方可批准再生育。

对持证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追回的奖励费及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资金),缴入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证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虚假无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罚款。

十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省统一编号,总位数为14位,前面9位按省、市、县(区)、乡(镇、街道)顺序使用国标码编号,第10、11位代表办证年份,取后面两位,(即00代表2000年、01代表2001年,以此类推),第12—14位为各乡镇发证顺序编号。

8.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八

【摘要】

《办法》明确户籍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中考考生,可分别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和5分政策性奖励。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持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双女户家庭父母采取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开具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信,并加盖公章。

(二)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到所在学校申请领取带电子照片的《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由学校签字盖章。

(三)持一式四份的《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审核户籍性质并盖章。

(四)将所有材料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初审。

正文:

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办):

现将《襄樊市农村独生女 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人口计生委

二0一0年三月 三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奖励制度

中考加分

实施办法

送:省人口计生委,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襄樊市农村独生女 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女孩的优待政策,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襄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中考考生。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指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了两个女孩并且夫妻中有一方采取了绝育避孕措施。

第三条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的女孩参加中考,可分别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和5分政策性奖励。即:农村独生女考生加10分,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加5分。

第四条

教育、公安和人口计生三个部门是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的中考加分资格;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性质;教育部门负责对计生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加分。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第二章

考生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生及其父母均为我市农村居民。父母双亡的,依据考生本人情况予以确认;

(二)考生本人为独生女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的女孩;

(三)考生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采取了绝育避孕措施。

第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

第八条

符合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奖励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奖励,不能累计加分。

第九条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中考加分政策性奖励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持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双女户家庭父母采取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开具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信,并加盖公章。

(二)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到所在学校申请领取带电子照片的《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由学校签字盖章。

(三)持一式四份的《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审核户籍性质并盖章。

(四)将所有材料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初审。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指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重点是审查考生身份、户籍性质以及考生父母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将拟上报的加分考生情况在考生所在村(居)、学校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经审查认定后,审核人、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的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将拟上报的加分考生在本级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部门举报电话。审查认定后,经审核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襄樊市农村独生女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襄樊市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考生学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考试管理机构[考生学籍与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密封后交考生(家长),考生(家长)按时交考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当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各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学校将计生部门确认后的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信息通过当地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交由计生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局下属的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将审批后的申报材料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退回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一份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各地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对申报审批材料与中考报名信息不符的,退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重新确认。经核实后打印《襄樊市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申报合格名单》,与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签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于当年5月30日—6月20日前对农村独生女、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加分。

第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农村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女孩考生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其独生女、计划生育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加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9.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篇九

时间:2011-1-6 20:30:00来源:名城新闻网字体:[大 中 小]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李培果)今天(1月6日),记者从苏州计生部门获悉,苏州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1月10日至2月底,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本市退休(到龄)人员进行集中登记,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

据了解,此次登记对象主要为:2010,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符合以上条件已去世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老年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2009年前退休符合条件的漏登记人员。

人员所需证件、材料包括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终身无子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奖励咨询电话:

苏州市人口计生热线:12356、12345;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68300995、68261392、68266016-0;

沧浪区: 65230224工业园区:66681121

平江区: 67271697吴中区:65639758

金阊区: 65341217、65337823相城区:85182801

高新区:68251888-8503、68251888-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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