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2024-06-09

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精选8篇)

1.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一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细则已正式发布!

揭露“营改增”政策对房企税负带来的直接影响!

首先在此说明一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不仅限于流转税,还包括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说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应该是指包括流转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几个方面的整体税负的影响。

对于某些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可能降低,但对于另外一些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整体税负要降低是非常难的,几乎不可能实现。

决定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其次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性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再次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最后是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税。

如果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并且征收率不高于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率5%,则在除营改增外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是减少的,征收率高于5%就会增加。当征收率为6%时,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将比营改增前增加收入的0.39%。当征收率为5%时,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收入的0.14%。当征收率为4%时,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收入的0.68%。当征收率为3%时,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收入的1.23%。其中当征税率为5%时的计算过程如下表:

由于房地产企业比较特殊,整体收入金额巨大,基本上都是按亿计,所以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很难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税,除非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老项目有可能被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税。

那么如果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增值税率11%计缴增值税,则在除营改增外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呢?下面我们作对比分析。

为了确保对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我们需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后的假设条件和对比口径。

首先我们假设:

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成本总额是一样的;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税率由营业税5%改成增值税率11%;

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都可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

尽管表面上看增值税率11%比营业税率5%多6%,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口径不一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还需要统一口径,按照下述计算将增值税率转换成价内税负率后才可以和营业税作对比。

增值税价内税负率=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11%÷(1+11%)=9.91%

由于增值税实缴税额等于销项减进项,为了便于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对比,假设进项收入比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比例为4%,则营改增后,考虑附加税费影响的直接税负影响:

=(增值税价内税负率-进项收入比-营业税率)×(1+12%)

=(9.91%-4%-5%)×(1+12%)

=1.02%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1.02%。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直接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直接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5.5%;当进项收入比为4.91%时,营改增对直接税负没有影响。

营改增除对直接税负产生影响外,还可能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同时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也减少了售房收入的4%,则该两项变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收入-成本×(1+30%))×30%

=(-1.02%-(-4%)×(1+30%))×30%

=1.25%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土地增值税增加了售房收入的1.25%。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上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土地增值税减少了售房收入的1.65%;当进项收入比为2.27%时,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没有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除了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直接税负后收入和扣除进项税后成本变化外,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变化。

从前面计算我们知道,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直接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1.02%。此时,扣除直接税负后的收入减少1.02%,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减少了售房收入的4%,土地增值税增加了售房收入的1.25%,由此导致企业所得税变化:

=(收入-成本-土地增值税)×25%

=(-1.02%-(-4%)-1.25%)×25%

=0.43%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售房收入的0.43%。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上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从降低税负逐渐变为增加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所得税减少了售房收入的0.96%;当进项收入比为2.75%时,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综合前面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税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

=直接税负影响+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所得税影响

=1.02%+1.25%+0.43%

=2.71%

即当进项收入比为4%时,整体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2.71%。

同理当进项收入比为不同取值时,可得到如下结果:

将上表数据转换成曲线图可得如下:

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影响与进项收入比的关系是一条向下的直线,即随着进项收入比的增加,营改增对整体税负的影响从增加税负逐渐变为降低税负。当进项收入比为0时,企业整体税负增加了售房收入的2.89%;当进项收入比为63.5%时,营改增对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影响。

对于实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目前增值税率最高为17%,并且成本收入率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可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售房收入的百分比很难超过17%,根本不可能达到63.5%,也即是营改增后,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增值税率11%计税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根本不可能减少,只增不减,增加的范围是售房收入的2%至3%。

综上分析可以得知,如果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并且征收率不高于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率5%,则在除营改增外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是减少的,当征收率为5%时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收入的0.14%。但是营改增后,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增值税率11%计税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根本不可能减少,只增不减,将比营改增前增加售房收入的2%至3%,这种情况下,假设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的销售收入是100亿元,则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将增加2亿元至3亿元,也即是净利润将减少2亿元至3亿元。

2.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二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增长和城市规模日益扩大,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 建筑业产值已经从1994年的不到5 000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超过4万亿元, 建筑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不到10%发展到2011年的20%。 建筑业已经渗透到几乎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领域, 可以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然而,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 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 而营业税以纳税人全额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税, 制约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 从2009年起,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 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 这一改革能够有效地减少重复征税问题, 比较科学合理。但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存, 仍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从制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造成税负失衡。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 , 第一阶段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 在上海实行部分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 “1+6” 模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即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第二阶段2012年8月“1+6”模式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地; 第三阶段国务院定于2013年8月1日将“1+6”行业推向全国;第四阶段“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行业全部实行“营改增”, 企业减负的力度将更大。 虽然建筑业尚未纳入试点范围, 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为建筑业加入增值税试点做了铺垫。

从“营改增”试点地区情况看, 试点运行平稳, 好于预期, 截至2013年2月, 试点企业已达112万户, 平均每个试点省市每月大约增加5% 的试点企业。说明改革政策有吸引力, 更多经营者愿意参与到改革中来。 从税负变化看, 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 95% 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 只有5%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都实现减税, 减税幅度达40%。 改革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完善税制;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如上海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 使经济增长增加0.6%, 增加就业14万人。当然, 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也为建筑企业“营改增”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 关于建筑企业税负变化的测算模型与方法

(一) 指标的选取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 税收负担在不能完全从企业转嫁出去时, 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成本, 税收负担的轻重将会影响企业绩效, 将建筑企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会对该行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 影响企业税负变化的主要是进项税额的抵扣。 构成进项的抵扣税额是企业的生产成本, 而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其中间接成本是为组织和管理施工项目而发生的管理性费用, 占企业费用比例较小, 对企业税负影响不大;主要是直接成本构成施工项目实体费用, 包括材料费、人工成本、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4项费用占生产成本比例的大小, 直接影响企业税负高低。直接材料、 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占成本比例越高, 税负就越低, 与税负成反比例关系; 由于工资费用是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的, 因此, 直接人工与税负成正比例关系。 其次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金额的大小等也是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因素。 本文主要以企业的直接成本和购进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因素分析改革后的税负变化。 对于测算样本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设备数据, 只包括与施工业务的机械设备, 不包括企业的厂房以及企业新增的无形资产数据; 企业总收入中只取建筑施工收入与相配备的成本数据。 数据的选取见表1。

单位:万元

(二) 研究假设

由于目前在直接材料中存在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辅助材料, 如商品混凝土实行6%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等, 以及有部分无法提供抵扣发票的辅助材料, 如砂子、石灰等。 在目前情况下企业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可抵扣金额全额按17%税率取得不切合实际, 本文对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采取综合的税率6%、8%、10%三档来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 假设劳务行业已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

(三)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上市公司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比较完备, 以CSRS (证监会) 的行业分类标准, 选取沪深两市建筑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虑以下因素对数据进行剔除: (1) 样本企业2012年年末亏损的企业; (2) 财务数据不齐全的企业; (3) 按照以上条件, 共计有17家满足要求, 其中13家土木工程建筑业, 4家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样本数据来源手工直接取自上海证券交易所XBRL online和网易财经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信息。数据处理采用EXCEL和SPSS13.统计软件。

(四) 分析方法

本文的分析方法是以样本企业2012年年报数据为基础, 根据影响企业的税负的因素, 测算出税收转型后样本企业的税负; 只对测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1.11×11%- (材料费+ 其他费用) × 综合抵扣率6%-机械使用费×17%-劳务分包费×6%-工程分包×11%-新增设备 × 17%;应交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3%。

表2为假设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综合抵扣率为6%时。 根据企业2012年数据的测算结果, 建筑行业上市公司税负的增长处于56%-156%, 增长幅度较大, 且有50%的公司集中于91%-155%的税负增长比例。 建筑业上市公司在实行 “营改增”试点改革后, 如果主要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额很低且只有6%, 则短期内面临着税负的大幅增长。 国家应制订完善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避免改革对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不能有效发挥“营改增”带来的优势。

单位:万元

表3为假设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综合抵扣率为8%时。 根据企业2012年数据的测算结果, 有部分企业税负在实行增值税后减轻, 占到35% (17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公司税负减轻) , 且税负减少比例达到15%的有5家, 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优势有所体现。 同时税负增加的企业中大多数的税负增加在30%以下。

表4为假设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的综合抵扣率为10%时。 根据企业2012年数据的测算结果显示, 企业基本上可以从 “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受益, 税负明显降低在30%以上的有9家, 降幅100%以上的有3家, 其余3家税负仍增长, 主要原因是3家企业的人工费偏高, 占到生产成本30%。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四、分析结论

本文针对建筑企业建立“营改增” 税负变化的预测模型, 选取13家建筑业的上市公司, 设定了6%、8%、10% 三档材料和其他费用综合进项税抵扣率对企业税负进行预测, 与税改前企业税负进行对比分析, 综合进项抵扣率比例与税负呈线性反方向变化;当综合进项抵扣率达8%, “营改增”前后的税负一致, 当高于这一比例是税负减轻, 反之, 税负加重。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增是减, 并非固定不变, 主要取决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随着“营改增”行业的范围扩大, 可抵扣数额范围的扩大, 建筑企业从长期来看, 税负会减轻, 企业能从税制改革中受益。

五、建议

通过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的分析, 本文就政府和建筑企业如何做好应对工作, 保证企业在税制改革平稳过渡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方面。 建筑企业改征增值税, 其抵扣范围波及较大, 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首先应将建筑业上下游关联度比较大, 并且链条较长的行业先改征增值税, 如劳务、 设备租赁实行 “营改增”政策, 然后再实施建筑企业营改增。目前交通运输业、租赁服务业已经改征增值税, 为建筑企业改征增值税创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其次要规范砂、石、砖、灰等企业的管理, 为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提供保障。

2.企业方面。 (1) 改变企业的发展模式, 加强企业施工设备技术更新, 提高机械作业, 优化资产结构。由于直接人工比例直接影响企业税负高低, 企业应优化施工方案, 提高机械使用比例, 减少人工使用, 提高施工效率。 (2) 加强建筑企业生产成本管理, 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目前征收营业税方式下, 不存在抵扣问题, 营业税与生产成本关系不大, 改征增值税后, 应纳税额与生产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 直接人工的比重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 企业要时刻关注进项税, 充分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把纳税筹划渗透到企业各个经营活动环节, 达到合理控税, 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目的。企业要分析对比自购与租赁、 直接成本比重较大的项目是否采取劳务分包等, 通过权衡利弊,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程双华.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务与管理, 2013, (2) :20-21.

[2] .谷江涛.漫谈“营改增”及其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财政税务, 2013, (2) :66.

[3] .朱军良.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 2013, (2) :38-39.

[4] .刘华锋.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 (2) :68-69.

3.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

一、引言

从2012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以来,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体而言,对于大部分运输公司而言,其税收负担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交通运输业中进行营改增的目的是旨在以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二、营改增的税负理论分析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营改增以前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研究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将分别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负测量分析。首先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假设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营业收入为A,可抵扣的进项成本为B,不可抵扣进项的成本为C,营改增以前应纳税额为3%*A,营改增后应纳税额为A/(1+11%)*11%-B/(1+17%)*17%,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等的临界点为B/A=0476,当b/a<0476时,税负上升,反之下降。根据理论分析得出,企业的税收负担变化与其营业成本密切相关,营业成本大的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但是对企业的短期经营而言,税负在一定程度增加,因为企业在短期来看,发生的营业成本相对较少,可抵扣税额较少,从而导致企业的应纳税额有所上升,但是,针对于企业长期经营而言,由于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所发生的钩织成本和其他成本较大,从而导致企业可以扣进项税额较大,所交的应纳税额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加快更新设备,从而提高效率,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其次,简单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由原先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表面上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负也是发生变化的。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导致应交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产生不同,由此计算出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3%*A,营改增后企业应交增值税变为A/(1+3%)*3%,其税负率也由改革前的3%下降到29%,可见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综合税负是普偏下降的。

三、关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分析

关于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已经进行三年多了,为了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通过部分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的数据分析交通运输企业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通过该表我们可以看出,16 家上市公司中只有 1 家公司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其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大多数企业从长期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在应营改增的过程中,所缴纳的流转税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了下降趋势,大多数企业的税负下降比例达到60%以上从而使得企业可以从长期改革过程中获益,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可以看出营改增是实现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减少应纳的流转税,但此情况是针对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比较大的情况,所以要求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总而言之,此次营改增使得企业发展的成本能通过抵扣税额在一定程度上较少,有利企业持续经营,扩大投资,提高运营规模,促进行业发展。但是应当考虑的是企业流转税负下降,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额提高;如企业流转税负上升,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额下降,从而得出会使得企业的税负呈现一定形式的相互转化,要通过增加成本,使得所缴纳的营业税下降,而且成本增加会导致企业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得应纳税所得额下降,从而使得呈现双下降趋势。

四、充分发挥营改增作用的配套措施

首先,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截止于2016年5月31日,营改增改改革全面完成,也标志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而就我国当前增值税,法律层次较低,容易造成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所以要推进增值税的立法工作,更大程度发挥“营改增”的作用,推进我国交通运输业行业的发展。其次,要深化税制改革,很明显,各税种之间存在相关联动性,就“营改增”而言,一方面会使得流转税下降,另一方面而言,会使得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所以要针对于企业所得的联动效应,优化企业所得税制,从而减轻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永升.法国“营改增”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2013(9).

[2] 吴晨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对策[J].财会月2013(1).

4.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四

摘 要:税收是政府执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社会平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税改后推出的“营改增”政策,深入剖析了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对策,以期帮助建筑企业处理好税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原因分析;改进对策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对我国的企业发展影响深远。为了更好地应对税收变化,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各自采取了措施。但从某一层面来说,他们策略上的不足也体现了他们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不到位,所以,需要得到领域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从容面对税改,更好地为企业创收。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负税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企业复杂环境的消极影响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多,所以其收支账目也十分复杂,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出现部分支出额不明,所以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抵扣,从而会使得企业的整体负税增加。众所周知,“营改增”的出现,是为了改善传统上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不足,取而代之对企业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以避免重复增税而引发企业不满。然后,建筑企业中一方面是工作环境复杂,账目繁多。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从土地购置到一砖一瓦的购买都需要保留详细的发票记录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的财会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缺乏对支出成本发票的有效管理和整合,也会加大建筑企业获取进项抵扣的困难度。进项发票不足是企业负税增高的原因之一,由于建筑企业环境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得到财会管理人员更高的关注度。

(二)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

抵扣制是“营改增”的核心,其中抵扣主要包含对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抵扣,而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是无法获得相应抵扣的。显然,这对建筑企业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建筑企业项目的完成中,从设计到建设房子及后期的销售,其相当大比例的支出花费在劳动力工资上,而实行“营改增”后,提高了对企业生产资料抵扣的比例,这就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税额度,这是建筑企业无法改变的硬伤。可见,如何针对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密集的特点,采用迂回的方案更好地应对其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这一天然劣势,这是个值得建筑企业财会人员深入思考的课题。

(三)增值税税率过高脱离企业发展实际

将对企业营业额整改为对增值额征税后,税率也从3%突增到11%,而通过对税改后企业负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税率调整是不科学的,它与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状况脱离,尤其是针对建筑这样一个毛利润微小的行业而言,更像是压迫企业的大山,阻碍了企业前进的步伐。更进一步说,11%的税率是政府站在理想化的模型中分析数据得出的结论,并没有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企业的运营造成了负担。概括地说,政府本着为企业更好发展的初衷颁布“营改增”,却忽略了对税率进行长期的考察,如此适当的调整也许会帮助更多建筑企业改善目前的负税困境,以获得充足的资金。

(四)“营改增”与企业之间缺乏针对性

现实生活中,新旧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适应程度也是不同的。首先,“营改增”更多倾向于新注册建筑企业,考虑到其购买施工设备的可抵扣,却没有顾及到传统建筑企业已经具备完善的工具,所以对这些老牌的建筑企业而言,只有不可抵扣的人力资本支出,却要担负如此高的税收,显然有失公平。总体来看,“营改增”考虑得还是不够周全,所以没能针对不同成立时间、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经济状况的建筑公司采取有效的征税方案。可见,缺乏针对性也是这一政策的一大痛点所在。

二、“营改增”下改善建筑企业负税增加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建筑项目财会管理,为进项抵扣提供更好的支持

建筑企业虽然规模庞大,但事在人为,为了更好应对“营改增”企业负税增加的困境,企业管理人员应加强成本支出的税票进行细化的管理,以便为进项抵扣提供更好的支持,以此降低企业的负税情况。首先,建筑企业应树立进项税票意识,加强与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沟通和交流,规范合同的签订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税票签发,确保获取正规的进项抵扣凭证。其次,建筑项目负责人要时刻关注税票的走向,加强对进项税票的管理和整合,避免进项税票无疾而终或是在留存的过程中丢失。最后,应将建筑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细化到基层,举办大型的讲座普及“营改增”政策,确保每个人理解税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建立一定的惩罚制度,以提醒员工索取税票并提高员工的责任心。依靠群体的力量,可以更好地杜绝因管理漏洞增加企业企业负税。建筑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意识到,只有严抓财会工作中隐存的每一个漏洞,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进项抵扣的顺利进行,减少企业在“营改增”下遭受的财政压力。

(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可抵扣占比

虽然在“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表现出固有的劣势,但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取生机,只能迎难而上了。为了调整建筑产业的资本结构,企业需从项目前、项目中、项目后这几个环节对项目的完成进行优化。具体说来,项目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生产材料以及人力资本支出的预测分析,合理预估利润空间,以便更好地调节项目中的各项支出,为企业减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项目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管理,保证人力资本和材料的损耗,提高可抵扣占比。项目完成后也不能疏于管理,一定要对相关票据和款项进行及时的管理,及时落实抵扣工作。同时,在建筑生产中引入更多高科技的成分,也可以提高施工效率,这也是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可抵扣占比的一个有效手段。所以,建筑商应关注“营改增”的痛点,着眼于如何提高生产成本的可抵扣占比,才能平滑负税增加对企业发展带来的财政冲击。

(三)积极争取政府税改支持

企业发展过程中既要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也应积极应对外界环境的刺激。针对政府实行的高税率“营改增”,相信众多的建筑企业都将自己视为“受害者”。抓住同理心,建筑商应通过业内的共同努力,给予政府充分的反馈,努力让政府正视企业的实际需求,对税率做出合理的调整。此外,政府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值得建筑企业考虑的用于改善负税过高现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顺应政府的政策走向,积极调整内部管理和发展决策。尤其是那些负税增长到达高压程度的建筑企业,一定要学会积极向政府求助,寻求更多的税收优惠,以期带领企业走出当前的压迫,重新步入发展正轨。

(四)提高“营改增”针对性

“营改增”的利弊不可一概而论,日后它的发展该走向何方也是政府应长远考虑的。但针对其目前具有的盲目性,需要得到出台更多的政策,使其适应更多建筑企业的发展。比如,针对新企业仍可以实行按照生产设备购置实行抵扣的策略,但对老建筑企业,也应对其已有设备进行一定比例的设备抵扣,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同时,也应对不同企业的规模以及其当前发展的业务,考虑不同的纳税时间和额度。适当增强“营增改”的针对性,结合各企业的发展实况,才能使“营改增”真正符合企业发展的需求。

当前“营改增”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存在不足在所难免。而这一政策引发建筑企业负税增加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相信在政府和整个建筑企业的不断努力改革下,“营改增”会被更多企业接受,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企业要做的就是对政府保有信心,调整自己顺应时势。

参考文献:

5.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五

摘要:这几年来,企业的发展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的生存面临着内忧外患,建筑企业需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将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作为重要手段,对其加以重视。如今“营改增”的时代已经来临,大多企业成本管理都受其重大影响,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不例外,其中税收筹划管理就深受其影响,企业该如何解决其中的影响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关注重点。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施行,让我国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的施行让市场上许多的不良现象得到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的建筑市场走向标准化,企业树立起竞争意识,制定出自身的经营战略,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并让我国建筑企业视线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下建筑企业成本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落后的企业管理制度不符合新形势的发展

我国在税制度上实行的“营改增”是为了让建筑业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进行精细化的管理。由于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内部的问题较多,领导层难以对项目进行良好的控制管理。“营改增”促使企业科学合理的利用资源,这样对那些不温不火的企业可以树立一个美好的形象,让他们跳出自己的牢囚,跟紧时代发展的脚步。

(二)加大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的实行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赋税,在材料,机械的租赁方面赋税增加,导致一些建筑企业存在着偷工减料的想法,想以此减少自己的成本。如此便会造成在建筑方面出现许多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将毁坏企业的形象,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持续发展。

(三)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流通产生阻碍

建筑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一个企业的财务不管理好,在现金流通中就会受到阻碍。我国的大多建筑企业的建筑项目实施速度较为缓慢,且行为不规范,承包商却置之度外,在“营改增”实行之前,企业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解决资金流通紧张的局面[1]。而在“营改增”的情况下,每个步骤都需要相关的证明,在一定的程度上让虚变实,承包商在材料购置和材料验查方面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容易出现多种问题,例如:在分包方面对建筑材料购买不能获得增值税的发票,材料的欠缺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抵扣等,进而导致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阻碍,需要先交税,再抵扣,这都增加了建筑企业在经济上的压力,长此以往会让企业面临经济困难,导致经济网格破碎,造成企业现金无法正常流通。部分建筑企业由于缺少充足的资金建设财务管理平台,从而严重阻碍资金的流通,降低了建筑项目的施工效率。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各类成本管理产生的影响及对策

(一)材料成本管理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方法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大多数项目的劳务派遣没有发票,进行营改增后要增值税发票就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的增加。建筑企业的大多数项目租赁施工设备时都有个人租赁情况,由于缺少增值税发票进而会引起租赁费上涨。因此对材料成本管理可以做出以下几点措施[2]:第一,建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对供应商以及分包商的对比筛选机制,做到有章可循,防止出现假发票现象。第二,严格依照增值税管理要求优化物资与设备的集中采购,可按照统一谈采购,分别签订合同的模式,让业务流程变得更加清晰和流畅,同时要明确合同的主体或者受票单位即为纳税主体;第三,对互联网采购方式充分应用,扩大各项物资、材料的采购范围;第四,对各项物资、设备的调拨要做到规范化,优化资产以及材料管理;第五,针对采购架构采取比较筛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都采用成本与税金之和最小的原则;第六,针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让采购流程变得规范化,便于管理,在采购的过程中选择的供应商尽可能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劳务成本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营改增”实行后企业的税收增加许多,从以前的百分之三提升至百分之十一,因此很可能引起劳务分包单价的提高,导致企业增成本增加。由于诸多的建设项目仍然采用的是包工头承包模式,所以都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模式在实施营改增后便无法再使用,而是被劳务分包模式或者劳务派遣模式所取代,新的模式下就将增加造成劳务分包单价的增加,使得建筑企业的成本提高,并且企业为了获得增值税发票,其税负也将明显增高[3]。

1、对于劳务分包对策

首先要对当前劳务分包现状有清楚的认识,就目前建筑企业各项分包项目所实施的管控措施都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个人承包、个人挂靠与提点分包等现象。上述情况在实施“营改增”后也都无法继续。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对现有的分包情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将正规的、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与劳务派遣继续保留,而将违规违法的分包模式切实取消,同时还可采取清包工和甲控工程的分包模式。

其次对分包招标流程和管理进行规范,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派遣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分包情况,并对分包、财税以及经营等风险严格地把控,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与税负。在劳务队伍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在实施规范化风暴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进项税抵扣问题,通过获得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与此同时要对分包价款合理确定,在工程项目分包中尽量实施清包工、甲控工程模式;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中,对价格的对比筛选要遵循成本与税金之和最小的原则。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需要对单位的分包合同范本完善和规范,并与供应商之间签订新的合同。

再次,在关于机械管理方面的费用所产生的影响,部门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在扩大经营项目中尽可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收益,企业根据每年采购数量与工程施工车辆来制定计划,但是可能在数量采购方面会有限制,造成施工车辆无法满足施工的要求,而为了按工期完成项目,相关部门就要去租借车辆,然而这些租借支出的费用就免不了给公司带来税率。当前我国大型的租赁公司却是少之又少,国内大多数规模比较大的出租公司中的设备是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虽然政策提供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业开具增值发票,而实际情况却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麻烦,并且在税务管理方面也是一件麻烦的事,从而使得多数中小型企业务纳税人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合作的企业,由于需要长期租借设备,比如施工企业和机械生产企业就可通过设备生产商来谈合作,并且相应的延长付款时间,从而可以得到增值税发票,这也是方法之一[4]。

(三)对设备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营改增”后,供应商身份直接决定了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所以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应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Ю吹募鄹裼呕葜?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结语

由此可见,广泛推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来说无疑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困难,建筑企业要在“营改增”改革中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升级、避免重复缴税和降低企业税负影响,需要从项目进项税额方面来着手,减轻税收对企业带来的问题,利用合理的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6.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篇六

接下来,不要再谈什么建筑业税负增不增加了,最最紧要的就是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以及对自身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尚没有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的企业,当务之急一定要尽快拿出方案;已经有详细方案并顺利执行的,也需要对照新政策进行方案优化。

下文是从整体框架上全面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与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于建筑行业影响总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1)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2)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三)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行编制。

(四)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通知》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对总分包的影响

(一)工程转包

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二)联合体承包工程。

(三)分包工程(与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四)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

1、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3、甲供材。

(二)集中采购方案

1、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内容的影响,业主合同和分供合同。

2.资格的要求。

3.对发票的要求。

4.付款的要求。

5.法律的审核。

6.合同文本。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1、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

2、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管理非常粗放,营改增之后,要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从长远来说是好事,但短期内或将税负上升并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可能出现整体性亏损。

资产和现金的影响

1、新贩置固定资产价值、外贩原材料等不含增值税导致资产减小。

2、由于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同时,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导致先交税,后收款。

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贩买增值税与用发票、贩买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一是核算主体发生变化;

二是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三是核算难度发生变生;

四是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7.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之税负影响分析 篇七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1) 避免建筑业出现重复交税。增值税针对的对象是增值额, 其与营业税征税对象存在较大差异。因而, 在征收增值税时, 其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 只是针对其销项税额进行征收销项税, 但是对于营业税而言, 其征税对象为企业的营业额, 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出现双重征税的现象。例如, 建筑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 其原材料采购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 不计在建筑成本内, 其企业只需要支付建筑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即可。然而, 营业税在征收时, 则需对原材料和建筑物征收双重营业税, 不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

(2) 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建筑行业在一定程度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 大型施工机械的现代化水平和生产能力决定着建筑业的发展和质量。因此, 在建筑行业的资产结构中, 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 大型机械的拥有量成为考核建筑业的重要指标。然而, 在现有征税体制下, 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的同时, 还需征收营业税, 为避免增加企业经营压力、降低企业负债, 部门建筑企业会限制对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建筑技术的更新改造, 不利于提高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水平。在“营改增”优惠政策的刺激下, 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大型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从而增加企业完善建筑技术, 提高建筑水平和能力, 加快施工企业设备更新速度, 进而扩大企业规模, 促进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产业结构升级,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消极影响

(1) 增加企业税收核算难度。在会计处理方面, 营业税核算相对较为简单, 只需要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两个会计科目中核算。但是在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 针对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和经济业务内容,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进行明细科目分类, 具体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以及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例如, 针对于某建筑企业原已购置的计划用于建筑施工的原材料, 在购置时应按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当生产计划发生改变, 改变原材料的使用用途, 则应当将其原已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这无疑增加会计工作人员的核算压力和工作强度, 降低工作积极性。

(2) 可能增加建筑业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 对建筑行业按3%征收营业税, 然而实行“营改增”后, 建筑业征税率变为11%, 税率的提高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虽然建筑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置原材料、工程物资等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 但在实际中, 由于我国建筑材料市场的发展状况, 大多数的材料供应商为个体商户, 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成为一句空话, 缺乏实际意义。例如, 被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苏中集团, 实行“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后, 税负为122.15%, 作为附加税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 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 增加了50.27%;与此同时, 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按照2011年数据测算, 实行“营改增”改革后, 各项税负合计实际税负将增加182.69%, 并没有真正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3) 增加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出量。虽然近年来, 在国民经济的刺激下以及供需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 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 但是迅猛发展的同时却反映出其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因而在企业施工方与投资方之间存在矛盾, 尤其是在资金流转方面。众所周知, 建筑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高, 所占资金比例较重, 而投资方是依据施工进度进行资金拨付, 这无形之中增加建筑方应收账款的比重, 无法实现资金的快速流转, 需要建筑方预先支付设备价款、材料费以及增值税等, 加重经营性现金流出量, 可能出现资金周转不灵, 资金短缺风险。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改进措施

1.完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首先, 实施“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后,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 因此, 建筑施工方在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砂石、钢筋等施工材料时, 应该注重销售方纳税人资格,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具有进项税抵扣作用, 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 因而, 建筑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前提下, 制定正确的采购与筹划方案。同时, 应当把握好采购时机, 减量避免出现纳税不平衡现象对资金的占用。因而, 在选择供应商时, 应该将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作为选择的重要参考标准。其次, 施工方应该加强对工程价款的催收, 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建筑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期支付工程价款, 从而做好资金的收支筹划工作, 尽量避免出现施工款项拖欠的行为。再者,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外包业务来实现税收筹划工作, 将企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一般纳税人, 则其在开发建设中的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在降低本企业人力成本的同时, 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实现税收筹划目的, 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增加企业利润。

2.优化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税法培训

“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实施后, 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 针对于部分财务人员来说, 面临着工作上的挑战。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财务培训, 加大对增值税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学习, 完善知识体系, 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准确合理核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度, 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同时, 应该加强对发票真伪的辨别力度, 完善相关制度, 避免出现私假发票。优化企业内部管理, 实行信息化管理, 解决建筑企业施工分散等问题, 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大账务系统软件, 实现程序化办公, 完善办公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核算难度和财务核算的工作量。

随着我国税收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 将进一步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征税额, 降低企业成本, 优化产业结构, 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实行“营改增”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 有利于优化企业结构, 提高生产能力, 但也可能会增加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出量、会计核算难度。因此, 建筑企业应适应改革步伐, 优化公司结构, 完善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合理配置, 保证建筑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 (03) .

[2]王德荣.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J].企业研究.2013 (02) .

8.营改增对中小机场税负影响浅析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 机场 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陆续改征收营业税为增值税。最先在上海市试点,目前试点已逐步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省市,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根据此次税制改革精神,民用机场也在此次“营改增”范围内,参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相关附件精神,民用机场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变更为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业。机场主营业务收入的税率也从营业税的3%变更为增值税的6%。税率上升较多,税改对中小机场税负影响有多大,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一、税负情况预测

1、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中小机场税负水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单从税率来看,税改后增值税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但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税改以后对中小机场而言,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主要取决于增值部分,而不是传统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收入。同时维持机场运作的一次性投资金额较多,产生的进项税额比较集中,不能以某个特定年度的纳税情况来判断税负水平。

现举例进行分析:某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为50万人次,持续经营20年(假设吞吐量保持不变),期初投资5亿元,其中生产性设备1亿元(空管设备、特种车辆等,跑道、候机楼及附着设备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1450万元(主要税率17%)。机场投入营运后,年各项收入预计5000万元,年销项税额280万元(主要税率6%)。每年平均设备改造费用600万元(不进行重大设备改造),日常耗用(可取得增值税票)400万元,两项合计进项税额145万元(税率17%)。正常经营10年左右,设备进入更新改造期,预计重大设备采购5000万元,进项税额约725万元(税率17%)

(1)增值税范畴下可能的税负情况

假設该机场建设初期即纳入增值税范畴,正常经营10年销项税合计28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2900万元(1450+145*10),此10年基本不需要纳税,下一个10年进入更新改造期,正常经营10年销项税合计28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2175万元(725+145*10),需要纳税625万元。持续经营20年需纳税约600万元。

因目前营改增改革,大部分机场已持续经营较久,期初建设投资不能抵扣,在这种状况下,该机场持续经营20年需要纳税约1975万元(280*20—145*20—725)。即一个年吞吐量在50万元人次的机场持续经营20年,所需缴纳增值税在6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2)营业税范畴内税负情况

而在营业税纳税范畴下,年收入5000万元(80%为主营收入,税率3%;其他收入占20%,税率5%),应纳营业税为170万元,20年则需纳税3400万元。

(3)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情况比较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增值税下比营业税下最少减税1400万元,可见减税明显。

中小机场吞吐量虽有大小,但保障航班安全运营所必须的空管设备、特种车辆等投资规模相差不大,且每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系机场运作的日常耗用也基本相当(每天保障航班数量1个和10个甚至更多,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设备基本相同),即可用于抵扣的基础设施设备采购进项税额相当,所以就建设规模相当的中小机场而言,吞吐量高的比吞吐量低的税负水平要稍高。从总体和长远而言,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水平一定会有所降低,符合“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

二、“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用机场是高投入、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目前除少量大型机场盈利外,中小机场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经营现金流较紧张。应当在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控制税负,减少资金流压力。因此目前已经或即将进行“营改增”的中小机场应该注意的问题是,进项税额的确定存在不利因素且收入确认的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1、机场是纯服务行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外购原材料占比较少,成本费用构成主要以劳动力、摊销(折旧等)成本和利息支出为主,导致成本费用所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有限。

2、机场投资和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税改时机场均已处于营运状态,期初存量动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已不能抵扣。

3、机场账面资产中生产性不动产占比较大,机器设备相对较少,如候机楼、停机坪及跑道在固定资产中占较大比例,但该部分资产几乎不能为企业带来可抵扣进项税额。

4、部分中小机场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采购)由地方政府投资,并由政府委托的部门实施,形成资产后再移交机场使用,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几乎不能抵扣。

5、机场不同于制造型生产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以月度为一个区间,月度终了,最后一个航班结束,才能确认某条航线该月的起降服务等收入,目前大部分机场收费通过民航清算中心结算,往往上月收入次月25日前后才能开具发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发票开具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容易造成销项税额计算存在误差。

三、积极参与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搞好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只有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财务工作才能有序开展,发挥应有的成效,因此机场内部要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密切配合,全面掌握增值税相关法律文件、业务流程,保障“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过渡。

2、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在重大交易和经济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前,要建立税务评估机制,研究税务方案,分析税务风险。

3、合理确定服务和设备供应商,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强核算管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财务核算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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