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督察制度(精选9篇)
1.分级督察制度 篇一
1.1 1.1.1 5.1.2 5.1.3 5.1.3.1 5.1.3.2 5.1.3.3 5.1.3.4 5.1.4 5.1.4.1 5.1.4.2 5.1.4.3 5.1.4.4 5.1.4.5 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制度
督察目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自律第一、自检为主”的原则,以国际民航组织、局方和集团工作标准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场督察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凤凰机场安全生产督察及手册管理和考核工作体系,实现防范关口前移,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品质,实现持续安全和安全生产品牌的实现。
督察机构及职能: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是凤凰机场督察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督察工作措施的制定、组织、协调与现场问题的调查、处理,各单位兼职安全督察员有权利和义务履行督察工作职责。
督察工作范围
指导规范服务操作流程、日常监督检查标准的落实和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现象。
现场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员工业务技能、安全服务培训、应急演练等台帐记录和制度建设、安全服务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内容。
民航局、海航集团、机场集团和公司要求督察内容。督察工作措施
制定督察工作计划。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根据航班情况和实际督察需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督察力量,组织现场督察。
联合开展季度、安全生产考核。由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每年7、12月各组织一次年中、年底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和处理办法按照《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联合开展重要活动或重大节假日综合及专项督察。重要活动或重大节假日前(博鳌亚洲论坛、元旦、春节、五一和十一),由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单进行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督察(检查),主要包括:空防安全、飞行区、候机楼秩序、停机坪秩序、设备运行、商场现场管理等内容。
视情开展每月机场生产部门运行质量督察。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每月下旬组织一次机场安检、地服、运保、货运、指挥中心等部门的运行质量检查。
机场督察每日组织至少一次单项专项督察。机场督察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依据公司《服务质量标准》和各单位ISO9001《工作手册》,深入贵宾室各岗位,对于卫生和旅客服务、航班保障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主管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配合值班经理或兼职督察员进行。发现违规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同时,根据机场督察员每日轮班情况,结合各督察员具体负责督察工作侧重点,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单项专项督察,实现每日至少一次的单项检查。5.1.5 5.1.5.1 5.1.5.2 5.1.5.3 5.1.5.4 5.1.5.5 5.1.5.6 5.1.6 5.2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督察工作要求
机场督察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必要的国家、民航和集团、机场公司生产业务及督察工作知识,并通过持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及时消除安全服务隐患。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对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违章现象,当场纠正并做好记录;性质轻严重的问题,通过下发整改通知或安全指令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涉及手册、流程等方面的修改,反馈标准管理室,共同做好整改方案的落实,从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ISO9001工作手册的完善。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要认真组织停机坪运行秩序督察,及时发现违章现象,或收到现场指挥、车队督察、安检监护、公安交警的报告信息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扣分单》后,及时做出处理。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要根据现场督察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危险源按SMS方法及时做出包括分析、评估、整改措施及建议的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讨论,并通过下发《隐患整改工作单》、督察通报等方式,跟踪落实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涉及设备设施改造需大量资金投入方面,要结合公司实际,上报公司,积极向民航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和相关驻场单位进行协调,争取资金支持。
机场督察员要根据现场督察情况,认真填写督察工作记录,做好信息报告处理工作;发生特殊情况时,要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并按信息报告制度上报,同时做好《凤凰机场安全生产特殊信息报告表》的填写工作。督察发现的问题,列入每季度、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考核工作,按照《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督察工作检查单(见第九章)现场督察值班管理规定 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按值班表顺序做好值班交、接工作。
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自行调整值班日期。如确需请假或调整的,主动协调落实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交待,报告运行督察室经理,并提前通报现场指挥室。
当日督查员按时参加公司讲评会,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公司讲评会,须向公司值班经理请假。值班当天发生所有重要或异常情况,值班督察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做好拍摄、记录,保存好相关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向督察室经理汇报。同时,负责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调查报告、奖惩通报和向局方、机场集团的情况报告等全部善后工作。
举止文明,态度公正,以身作则。重大事项必须首先请示领导,不得轻率表态和越级报告。认真填写《督察记录薄》并做好交接。如有重要或异常记录,值班督察员应在第二天将《督察记录薄》报送有关领导阅批。
爱护值班室公物,保持室内卫生。
督察员要在交班前将照相机、电动自行车、手机充满电,保证接班人员的正常使用。5.3 5.3.1 5.3.2 5.3.2.1 5.3.2.2 5.3.2.3 5.3.3 5.3.3.1 ⑴ ⑵ 5.3.3.2
5.3.4 5.3.4.1 5.3.4.2 5.3.4.3 5.3.5 5.3.5.1 5.3.5.2 5.3.5.3 5.3.5.4 5.3.5.5 5.3.5.6 5.3.6 5.3.6.1 5.3.6.2 旅客投诉处理办法 目的
规范机场顾客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机场服务质量水平。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第一时间处理和报告;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并持续协调处理。利益兼顾原则:以顾客为导向,兼顾公司利益。
控制事态扩大原则:积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降低事态的负面影响。投诉的分类 有效投诉
顾客对机场在管理服务、经营、收费、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规行为的投诉,并经过机场督察部门查证属实的;
顾客提出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失误造成顾客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无效投诉
旅客提出的投诉经调查主体内容失实或不属实,或者不满意方面的责任不属于机场公司,则界定为无效投诉。
有效投诉的分级
旅客抱怨或轻微投诉:因机场员工服务技能不规范、服务设施缺陷或不足,给顾客带来不便或不适,引起旅客口头埋怨或轻微投诉,经现场解释、安抚即能得到顾客谅解的。
一般投诉: 员工服务技能不合格、执行力欠缺或意识不到位引起的旅客投诉、或造成旅客实际的身体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旅客通过电话、书面或网上进行投诉,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质量投诉。
重大投诉: VVIP、VIP、集团和公司级CIP或者两个以上旅客同一时间段对同一事件进行投诉,并且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声誉影响、引起媒体曝光或主管单位和领导关注、或造成旅客身体较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质量投诉。
投诉受理必备的因素
投诉人及其当事人的姓名、航班号、航程、联系电话、单位或地址; 被投诉对象的姓名、工作牌号。
投诉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和理由;
投诉人与投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投诉人的诉求。
有关证据(监控录像、现场照片、通话录音等)。投诉受理部门职责
机场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是机场公司具体负责服务投诉的受理部门。
负责公布投诉受理电话88289315(录音),定期发放《三亚凤凰国际机场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表》,在服务场所设置顾客留言簿、意见箱等,全天候、全方位受理有关投诉、举报。5.3.6.3 5.3.6.4 5.3.6.5 5.3.7 5.3.7.1 5.3.7.2 5.3.7.3 5.3.8 5.3.8.1 5.3.8.2 5.3.9 5.3.10 5.3.11 5.3.12 5.2.12.1 ⑴ ⑵ 代表公司、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服务投诉进行接收、调查、分析定性,通过公文流转或书面报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见附表)提出改进措施、处理意见,并跟踪督导落实。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负责投诉情况的归档整理工作。投诉日常管理程序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值班督察员负责接受值班当日电话、当面和《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旅客留言簿》等顾客投诉;专职服务督察员负责接受信函、问卷、传真等顾客投诉并分别进行初步调查。对于一般投诉和重大投诉,应明确投诉处理必备因素,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上报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依据《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的初步调查情况,负责安排人员,做好投诉顾客的沟通、安抚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处理;负责认定责任部门、投诉性质和级别,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2个工作日内,组织深入调查与核实,必要时联系投诉人,进一步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将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反馈给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
有效投诉的绩效考核
抱怨或轻微投诉。根据发生的次数和性质,由部门纳入对责任人员绩效考核,或由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负责纳入对责任部门安全服务达标考核。
一般有效投诉或重大投诉。根据公司《航空安全与服务质量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对一般投诉和重大投诉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批准执行。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处理意见。根据上级指示或旅客、货主要求,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通过形势分析会、协调会、专题会和下发《服务质量通报》等方式,定期对投诉进行归类、分析与利用,处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二年。
属于无效投诉的,由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和有关部门通知投诉人。
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有效投诉,由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或相关业务部门向投诉人做好解释与安抚工作。
投诉的现场处置程序 轻微投诉或抱怨
由现场责任部门受理。被投诉者根据相关职责和要求,在第一时间与顾客沟通、解释,必要时报告主管或部门领导进一步安抚旅客,解决问题,取得旅客谅解。
指挥中心督察员接收到此类投诉或抱怨后,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安抚,同时尽快向责任部门反馈情况,由责任部
门及时处理,防止投诉升级。5.3.12.2
5.3.12.3
5.3.12.4 5.3.12.5 5.3.13 5.3.13.1 5.3.13.2 5.3.13.3 5.3.14 5.3.14.1 5.3.14.2 一般投诉
由指挥中心当日督察员按程序报告运行督察室经理,协调责任部门进行处置。必要时,报告公司值班经理。由公司值班经理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中心督察员参加,落实处置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重大投诉
按照特殊事件报告程序进行通报。由公司值班经理或运行督察室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领导、指挥中心督察员进行现场处置,协调有关单位,调动必要资源,落实公司领导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尽快与旅客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安抚旅客,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指挥中心当班督察员做好现场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和后续工作。
属于无效投诉,而且无理取闹、滋扰生事或故意侵占公司利益明显的,由现场有关部门按规定直接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必要时通报指挥中心。
持续改进与落实
各服务保障部门应重视旅客投诉,对服务管理方面的投诉,提出改进措施,按程序修订手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对人员操作原因造成的投诉,强化培训,提高人员操作水平,落实防范措施。
指挥中心运行督察室通过《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或《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整改工作单》等方式,对责任部门的改正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限期整改的投诉问题重复出现的,则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投诉处理信息的管理
指挥中心督察员对一般投诉以上的投诉内容,填写好《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投诉处理记录表》。经运行督察室审核确认,由部门业务助理,以《凤凰机场安全服务质量工作周报》形式报告公司。
重大投诉的处理及结果,由运行督察室审核确认,服务督察员负责填写《上报海航机场运行信息周报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机场集团运营管理部。
2.分级督察制度 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投资的迅速增长和能源需求的上升,以及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国的环境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是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1]。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环境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所谓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它是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1.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中国十分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3]。但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执法一直陷于“猫捉老鼠”的陷阱中。环境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排污单位就开动污水治理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执法人员走后,又恢复其本来面目。同时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长的高压下不敢执法、难以执法。2008年6月发生在云南省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明显地暴露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面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国家环境保护部适时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把后督察工作作为环境监管与执法的重要环节,并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活动。
2007年6月,胡锦涛主席在《国内动态清样》上批示,“对环保部门在督察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有后续督察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104号),要求各地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检查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取缔关闭以及停建、停产等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这次清理拉开了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序幕。2007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0家跨国公司进行了专项环境保护后督察。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14个督察组对2003年以来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家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292个重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察。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省对2007年区域限批期间曾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通报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后督察,并于2008月6日印发《关于通报相关环境违法企业后督察情况的函》(环办函[2008]353号),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通报了后督察情况,促进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将后督察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三个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各地对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2009年组织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案件后督察和环境保护部直接查处、委托各督查中心调查以及转省级环保部门查处的36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察。2010年各督查中心对环保部督办的104起案件进行了后督察。2011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从国家规章上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地位。近几年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懈探索,实践、总结和提炼环境督察的核心业务,逐步形成了以“日常后督察”、“专项后督察”、“专案后督察”、“区域后督察”、“流域后督察”为重点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格局。
2.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对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不以执法相对人的意志而转移,所有未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的单位和个人,都将是后督察的对象。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事项主要包括:
2.1.1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1.2 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1.3 对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2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有严格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后督察计划、确定后督察对象、收集信息、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编写并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若后督察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应向下级环保部门反馈并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必要时,还可向相关地方政府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并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同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见图1。
2.3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2.3.1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1)将督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
(2)向后督察所在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3)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3.2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1)对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
(3)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5)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6)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7)对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本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9)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0)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保部门,同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情况,对后督察效果不明显的,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3.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能力亟待提高
奋战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线的环境后督察人员,他们的执法水平、工作能力、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但当前中国的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人员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等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要求。近几年来,环境执法装备虽然得到了部分更新,然而许多环境后监察人员不能熟练使用这些装备,从而影响了后督察效率。
3.2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急待完善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制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对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10年底,共颁布13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有力促进了中国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难以执行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颁布20多年,还停留在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实施控制的层面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又如对超标排放废气,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国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再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为推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开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时不我待。
3.3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机制急需建立
做好环保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许多公众生活、工作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周围,对其违法行为和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的情况具有区位优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未作规定,各地也未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的机制,因此,强化公众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不仅必要,而且非常急迫。
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作出的对企业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让公众知情,让公众参与监督。公示制度可以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进行得更加公平合理,增加透明度,可以减少和约束执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4.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环境后督察队伍培训制度
目前,环境执法后督察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5],不能适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需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新进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在半年内参加培训时间不短于60学时的环境监察初任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每5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时间不短于40学时的环境监察岗位培训。”但多年来,不同专业基础的监察人员,在同一教室培训同一内容,专业基础差的听不懂,专业基础好的感觉早已学会,因此培训效果不佳,缺乏针对性。对不同专业基础的环境后督察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将成为今后的培训方向。
4.2 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许多具体的环境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对环境执法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试生产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等,因此应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环境违法行为能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4.3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制度
4.3.1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共生态环境。最终目的在于使生产者、经营者能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共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具有浓厚的“公共”意味。这是因为,首先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中国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不是为一部分人、更不是为某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在于为本国全体人民创造一个适于生存的良好的环境。其次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公众动员性。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需的要素,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对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与其它事务相比,公众对保护环境有着浓厚的兴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可知人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既然公民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利参与环境后督察,特别是对建设在他们周围的对自身环境利益有影响的排污单位有无可争议的监督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机构应当征询他们的意见,这也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4.3.2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工厂”,生产企业遍布于城市和乡村,数量大、布局分散、生产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这些企业实施环境监察和环境后督察路途遥远,常常是监察人员未到现场,违法企业已得到信息,为抓住企业的违法事实,环境后督察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居住在企业周边的公众,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颇为了解,发动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可以提高后督察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环境后督察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4.3.3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
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目前已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缺少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和具体参与途径的规定,许多民众还不知道自己有环境保护监督的权力。公众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改善自己周边的环境质量,可进一步提高更多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可逐步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 结语
长期以来,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下达并没有彻底根除环境违法行为,也没有有效的后续监督措施。将环境执法后督察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一项后续行政监管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加以规范契合时代需要。
摘要:面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难以落实到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现状,国家适时推行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主要介绍了环境后督察制度的由来、后督察对象、程序、措施,分析了后督察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程序,执法效能,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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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5分级制度 篇三
公元前1600年,希腊将葡萄种植技术以及葡萄酒的酿制工艺传到了法国,法国南部建立了以生产葡萄和酿制葡萄酒为主业的马赛城,从此之后,葡萄酒酿造工艺便在这里繁荣发展起来,法国慢慢成为全世界最著名的葡萄酒产地。特别是波尔多,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成为将内陆葡萄酒销往意大利的海运集散地。后来,当波尔多地区大面积栽种葡萄并成为葡萄酒的重要产地后,葡萄酒贸易继续进行,并以海运对外销售为主。
重温波尔多葡萄酒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1855年的分级并不是匆忙之中一蹴而就的。与岁月成就了波尔多今天葡萄酒之都的地位一样, 1855年的分级,也是在漫长的时间中,经过无数次的蜕变,终于在1855年4 月18 日化茧成蝶,让世人在这份表单中,了解了波尔多,读懂了梅多克。
分级不是一天形成的
12世纪
波尔多地区出现了首批当时的资产阶级家族,当时波尔多地区还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这些资产阶级家族享有一些特权和优惠待遇,特别是免除了他们自己庄园的葡萄酒的税收。英国皇室和达官贵人对波尔多的葡萄酒情有独钟,它的声望就此与日俱增,葡萄酒业绩也随之蓬勃起来。
16世纪
波尔多被法国吞并,正式成为法国的一个区域。当时这些资产阶级家族的人们就向法国政府请愿,希望获得一些特权,例如带剑的权利,以及拥有私有庄园。他们由于长年经商获得了不少财富,这些资产阶级家族得以在梅多克拥有非常优良的葡萄园。虽然法国的贵族都是爱酒之人,巴黎和波尔多的距离却成了绊脚石,事因当时的法律规定关税和距离是成正比的,波尔多的葡萄酒自然比其他地区如香槟和勃艮第来得贵。
17世纪
波尔多商人集中于发展国际市场,荷兰和英国成为他们的主要出口国。他们都要求波尔多葡萄酒要具有個性和高品质,但方式不同。
在17世纪40年代
客户只需订购梅多克产区的葡萄酒就能得到高品质的保证,当时的葡萄酒价目单显示,波尔多酒已经按其几大产区来划分了。但随着时间推移,客户要求更为细化,主要锁定在几个酿酒技术出色的村镇。
17世纪末
英国人对波尔多的认识已经超出地区的划分。他们能够直接向某个社区订购葡萄酒,甚至是向葡萄酒庄取货。从17世纪末起,波尔多的葡萄酒经纪人和交易商逐渐兴起并形成势力,他们根据葡萄园、葡萄原产地、价格以及各个酒业主的声誉,对葡萄酒进行记录和分级。这个分级记录基于葡萄酒价格推导而成,是随历史延续而变动的。酒业主们榜上有名或失名,声誉上升或下降,有所贡献或疏忽,都清楚地记录在案。
18世纪
梅多克地区的众多酒庄主要兴建于这个时间段,其始建时间可能略早,最后完工时间则稍晚于此。18世纪正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因此,酒庄建筑理性多于狂热。
18世纪中叶
这时,波尔多其它酒庄也认识到了,提高葡萄酒的质量能带来商业利益。他们开始致力于酿造好酒来吸引英国有钱人的注意。有几家酒庄逐渐在市场上树立了好名声,虽然他们的酒价还没有一级酒庄那么高,但已经很接近了,这些酒庄被称作“二级酒庄”。这一等级包括12家酒庄。此时,其它一些酒庄也开始从其村镇名号下脱颖而出,它们虽然还没有像一级和二级酒庄那么出名,但其质量越来越好,在分级体系中注定会占有一席之地。
19世纪50年代早期
第四级和第五级也相继诞生。这个非正式的分级排列拉近了消费者和波尔多酒庄的距离,也是促成1855年分级的其中一个元素。
两个关键节点
1666年
波尔多著名的奥比昂酒庄庄主Arnaud de Pontac,独具慧眼,早就看透品牌意识的重要性,派儿子到伦敦设立一间叫做Pontac's Head的旅社,以便推销酒庄的葡萄酒。当其他波尔多葡萄酒庄看到市场号召力所带来的财富后,也开始仿效Pontac的策略。很快地,不同“级数”的酒庄陆续产生。这些级别是由市场的供求决定,它没有书面证明,只是消费者对酒庄的期待。中介商利用这个市场指标来判断他们应付的价钱,是一个流动清单。
1787年
当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参观波尔多的葡萄园时,他记录下这些葡萄园的等级、土壤情况时,这一分级体系才刚刚收录了“三级酒庄”这一等级。随着三级酒庄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人们又考虑在它下面再添加一个等级。
4.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篇四
十八世纪初叶,当时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为了整治各地的**和官吏的腐败,便在1713年命令设立一种类似英国大法官、俄国的巡按使的机构,名曰大法官,并规定其职责是代表王权,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保证实施国王的法律,受理对官吏的部分控诉案。到了十九世纪初,王权衰败,国家权力重心转入议会手中,形成议会主权。议会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保证实施法律和经常性地督察国家和地方行政当局的活动,便效法前王朝,设立一个专门的督察机构,定名为“议会司法督察专员”。1809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督察专员应为“通晓法律,行为正直的人物”,还规定督察专员的具体职责和活动程序。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了第一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一、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在瑞典督察专员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瑞典现有四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活动。他们合署办公,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现全署共有工作人员六十余名,共中律师二十九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是由议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名经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他们是否一定是议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世纪以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议员的。根据惯例,专员的人选应为无党派色彩还应得议会党团一致同意,而对其当选资格自1974年以来则无特别规定,任何男女公民皆可当选。但实际上当选的都是受过高等法律训练并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如最高法院法官和高级行政司法官员。现在首席议会督察专员就是前任最高法院法官。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独立活动,既不受行政也不受议会干预。但它每年的工作报告,则要经议会宪法委员会审查和作出评论,方可报请议会讨论。议会有权弹劾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所督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还包括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司)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督察权。内阁大臣所以不受督察,据说他们的出任主要在于政治而不在于行政,而且他们是由议会选举并对议会负责的,可以由议会直接施加监督。但是在内阁大臣受到议会弹劾时,督察专员则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司法独立,它们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受干涉。但法院的司法程序性问题,如逾期不理,拖延判决,不公平对待当事人、证人等,则不属于不受干涉之列,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可以对它实行督视。如1973年4月1日生效的一项刑法修正案规定,刑期应扣除被监护的时间。但有些法院不按规定办理,结果引起督察专员的干预。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实行督察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视察、主动调查和受理控诉等。
视察是督察专员实行督察前一种传统的方式。每个督察员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去进行视察三十个工作日,或更多些时间。据规定,督察专员有权出席法院或行政当局的各种会议,有权看各种官方的记录和文件。任何文件对督察专员都不得保密。所有官员都有向督察专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文件的义务。任何官员都不得拒绝回答督察专员提出的问题。如有这种拒绝,可能受到惩戒性的处罚。正因为督察专员有这些权力,所以他们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同各有关当局的官员交谈,查阅官方的记录文件。在接触居民包括监狱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的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接受抱怨者的口头控诉,从中发现有关当局的问题。视察后,一般都要同有关当局的官员会面,指出错误,提出改善意见,通常还要作视察报告,就某些问题向议会或政府提出建议,包括建议修正和增加某些法规在内。
主动调查是督察专员行使职责的另一个重要方式。督察专员对于任何重大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在视察中发现的,还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报导中透露出来的,还是政府报告中暴露出来的或是匿名控诉中揭发出来的,只要有必要都可以进行主动调查。调查的程序一般为查阅有关资料文件,请有关当局作口头的或书面的说明,必要时征求专家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的意见,有时也举行听证会,调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要派人参加。最后做出处理决定。
受理控诉是督察专员最主要的一种督察方式和手段。按规定,任何瑞典公民甚至外籍人,不论共住在瑞典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对瑞典行政部门和法院及其官员有抱怨,都可以向督察专员提出控诉。议会议员也把他们收到的控诉案转给督察专员处理。监狱的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或共它法定部门拘留的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督察专员寄送秘密控诉书,不受任何限制。控诉必须是书面的,在视察中向专员提出的口头控诉除外,不会书写的,督察专员的工作人员可代为书写。控诉不收费,匿名控诉不受理,控诉案件的时限为两年,超过者,除非有特别理由,并且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否则不予受理。在六十年代控诉案每年约1000—2000件,近十年来控诉案急剧增加,每年约3000余件。如1977年、1978年和1979年,分别为3039件、3171件和3145件。但是督察专员并不是对所有控诉案不加区别一律予以受理,实际上相当部分控诉案(近几年来平均占43.75%),因管辖权不符,或缺乏根据等予以驳回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受理控诉案就是进行调查。其程序同主动调查雷同。一般案件,通常在六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少数重大案件可能要长达一、二年才结案。
主动调查的案件和受理的控诉案件,其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从政府官员接受私商的馈赠出国考察、法官拖延审判、吆喝当事人、警官对外国使节警卫不周、非法捕人、值勤佩带含有政治性的胸章到军官虐待士兵、监狱生活条件恶劣、福利部门不关心儿童、老人等等。经过调查审理,对于确有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官员,议会督察司法专员不能直接做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更不能作出刑事判决,他只能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忠告或批评,或要求有关当局予以停职或撤职等纪律处分,或在法院提起公诉。在后面的一种情况下,督察专员可以自己作为公诉人,也可以由他的下属或国家公诉人作为他的代表在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以重大案件为限。实际上建议纪律处分和追诉的案件很少。如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共收到控诉案2990件,驳回的1205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37件,调查后不予以批评的1391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351件,建议纪律处分或追诉的仅6件。在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在督察专员主动调查的100件中,不予批评的33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66件,向议会建议的1件。可见,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的权力,主要在于督察,具体处理权力有限。但由于他的处理决定和呈送议会的年度报告,常为报刊详细登载,因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这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官吏起到了一种威慑的作用。此外,他经常向政府和议会进行建议,也起到了一种补救法制漏洞的作用。
二、政府委派的监督专员
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增强行政对社会的控制,瑞典政府在最近三十年来设置了许多专门监督机构,委派了许多督察专员。如1954年创立的反托拉斯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在于保证实施反托拉斯法,以促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经济竞争)和在1980年建立的男女平权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是在就业等领域内,监督实行男女平权)等。在政府设置的督察专员机构中,规模和响影最大的为消费者督察专员机构,它是1970年设置的。这个机构于1976年同中央关于消费者问题的独立管理机构——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合并,成为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消费者督察专员同时兼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该委员会的管理局,是由三名消费者和工资劳动者的代表、二名厂商代表、二名政党代表、一名地方当局代表、二名本委员会的职员代表同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组成的、领导整个委员会的活动。实际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委派的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他是管理局的当然主席。在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属下设有清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公众控诉局、观察与商议局,以及技术管理和情报等若干局。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的职责,据规定,主要是保证实施市场买卖法和禁止不公正的契约条款法,增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们认为在市场买卖活动中,商品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通常都是经过特别训练专职的,而且往往是有组织的,因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则通常是外行的,没有组织的,因而常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设置相应的机构来增强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在市场买卖中免遭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的损害。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行使其职责的方式很多,主要是:通过同有关厂商谈判,制定有关买卖活动、生产计划、签定契约的指导方针,监督厂商遵守法律和有关指导方针以及检验和评价商品等。一旦发现商品有害,或性能不良,或服务恶劣,或欺骗性广告,或买卖不公正,或契约条款不合理等,便由观察与商议等有关局进行调查,同有关厂商谈判,消除上述危害或缺陷。如果谈判不成便把问题提交消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处理。消费者督察专员,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有关厂商颁布禁止命令,如禁止某种形式的买卖活动,或禁止出售或出租某种不合格的商品,或停止执行某些不合理的契约条款,或禁止宣传某种名不符实的广告等。消费者督察专员还有权命令有关厂商,在其商品的包装上说明特别使用办法等。对上述命令如果有关厂商抗拒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可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市场法院对该厂商提起追诉市场法院是由法官同消费者、工资劳动者和厂商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特别裁判所,专门管辖因违反市场买卖法、禁止不公平契约条款法和反托拉斯法而引起的诉讼案。市场法院裁决的形式比较特殊,它是先对有关厂商发出一道禁令,禁止其从事某种违法的活动,如果它还不执行禁令,才科以罚金。拒不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和市场法院命令的厂商,也可以由国家检察官在普通法院对它提起追诉。如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有意奸诈者,普通法院可予以判处徒刑。
在消费者督察专员属下的公共控诉局,是一个受到市民重视的机构,它专门审理个人消费者同商人(出售者)之间在买卖活动中引起的争执案件。任何个人消费者都可以以物品有缺陷或服务不周为由,在该局对出售者提出控诉。该局内设十个庭,分别审理有关机动车辆、室内用俱、家庭电器设备以及旅行、保险等买卖活动或活动中出现的争执案。但个人消费者之间、商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执案,则归普通法院审理,公共控诉局无权管辖。在公共控诉局的每个庭里,除设一名法官当庭长外,还有4—10名民选成员,他们是由消费者和商业界推选出来的。在瑞典的各种裁判庭中大都有这种民间代表参与审判活动,据说,这是陪审制的一种发展。据统计,公共控诉局近来每年平均接待二万名来访者,每年审理七千余种控诉案。控诉局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通常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就作出解决争执的建议。这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同意,受损害的个人消费者即可获得补偿。若有一方不同意,该建议则无效,他们可请求普通法院重新审理。但这种情况不多,约只占全部控诉案的百分之十左右。
此外,消费者督察专员署还定期出版刊物,发行资料,向消费者通报商品情报、扩大商品知识等。
三、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聘请的督察专员
在瑞典的督察专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议会选派的,也不是政府委任的,而是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自己聘请的,即所谓民间督察专员。与前二类督察专员不同,他们没有法律权力,而是根据契约,受权处理对该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企业的控诉案。在处理控诉案中,他们是适用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大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则,而不适用法律、法令,他们作出的裁决一般属于仲裁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这些民间督察专员的活动则是得到国家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这一类督察专员中,最著名的是新闻督察专员。这一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具体社会历史原因的。根据瑞典法律,新闻是自由的,记者的活动是独立的。但是报刊对于在自己的报导中出现的诽谤、损伤名誉等事件,则要负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由于新闻报导自由竞争,经常出现失其,哗众取宠,甚至造谣生事的事件,结果引起各界的不满。因此,为了不至于在自由竞争中同归于尽,新闻界便在其活动中逐步建立一套自我约束制度(Theself-disciplinesystem),其中包括制定共同遵守的新闻道德行为规范和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1923年瑞典政论作家俱乐部曾通过一部新闻道德行为规范,这部规范尔后几经修改。1974年瑞典新闻出版者协会,记者联合会和政论作者俱乐部在过去规范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一部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作为报刊、电台和电视台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早在1916年,瑞典就出现了一个审理违反新闻道德案件的非官方的裁判所,定名为瑞典新闻理事会或称荣誉法庭。它是由瑞典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共同设立的。这个裁判所曾经多次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六十年代,由于违反新闻道德行为准则而引起的诉讼案日益增多,新闻理事会负担过重,于是便在1969年增设了一个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它同新闻理事会一起,共同管辖有关诉讼案。
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一名专员和少数几名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员的人选,除要求具有法律与新闻知识和经验外,特别强调其人品要取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信赖。为此规定其产生程序,先要经瑞典律师协会主席、新闻协作局主席和一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三个人组成的委员会提名,然后由瑞典新闻界设立的一个基金会加以聘请。督察专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薪金、服务项目、权限等,都是通过缔结契约形式具体商定的。契约届满可以继聘也可以解聘。
新闻督察专员的职责,根据规定,主要是构通各界同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联系,监督实施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促进新闻业的发展。新闻督察专员的日常活动,除接待公众的有关询问外,主要是受理控诉案和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规定,每个公民、团体都可以对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向新闻督察专员提出控诉。新闻督察专员也可以通过审阅报刊新闻报导与文章,发现重大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主动进行调查。据统计,达几年控诉案平均每年有400多件,主动调查的案件每年平均有20余件。这些案件比较多的是涉及损毁名誉和侵犯个人私生活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瑞典的刑事政策和新闻道德强调,对于罪犯应着眼于他将来自新以后的问题,而不应只着眼于对他现在的惩罚。因此,在有关的新闻报导中,不仅对嫌疑犯不得点名,就是对被定罪的人也不可轻易点名,除非是公共利益绝对需要者。还有,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原则,新闻道德行为准则强调,对于可能构成侵犯个人私生活的新闻,严禁报导,除非公共利益绝对要求者外。但是在实践上,由于报刊为了适合低级趣味的需要竞相刊载暴力新闻、黄色新闻、内幕新闻、加上各种利益集团间的相互斗争,因此,经常发生所谓报刊损毁名誉、侵犯个人私生活的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受理的控诉案或主动调查的案件,相当一部分也就是上述这些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对争执案的处理,通常有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对于问题太小或根据不足者,就不予受理,予以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受害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二是明显背离新闻道德准则,又不复杂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就直接予以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满者,可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三是问题重大和根据合理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便将该案连同调查材料(包括报刊主编的意见)和专员本人的意见,一并提交给新闻理事会审理。
新闻理事会现由六人组成,共中一名为法官任主席,其余的是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的各一名代表,以及二名与新闻界没有关系的公众代表。他们任期均二年,连选连任。新闻理事会主要审理不满新闻督察专员裁决的或专员提交上来的案件。它审理案件的方式是书面审理,不举行听证会。审理时。被告的报刊的代表可以出席。新闻理事会同新闻督察专员一样,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就是发表一项意见声明,批评失职的报刊。受批评的有关报列,必须及时地把该意见声明在该报刊的显著版面上全文刊载,以示恢复受害者的名誉。此外受批评的报刊还要交纳一定的行政罚金。这些罚金是上交给上述新闻界的基金。
5.食品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篇五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好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卫生、工商、学校等有关单位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督促其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三)综合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定期听取本镇有关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
(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安委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材料;
(六)负责管理、培训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工作;
(七)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八)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三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药品监督网络、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全镇各站所、各村委会。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由镇食品安全协管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由镇政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镇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督察检查制度。
(一)综合督察检查。由镇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会同有关站所每半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办。协助州、县食安委对国家、省、州(市)、县领导的重要批办件,中央、省、州(市)级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办。
(四)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察检查组。督察检查组根据需要组织市监督所相关科室组成。督察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3、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爱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6、各餐饮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餐饮消费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1、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那洒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相关站所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相关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本辖区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6.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二)联系制度。
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三)信息反馈制度。
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四)分组督查制度。
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五)定期报告制度。
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7.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思考与对策 篇七
1 工作进展情况
1.1 我院1年来转诊情况
我院根据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统计我院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30日转诊情况,见表1。
1.2 分析
数据显示,通过1年的努力,我院向上级医院转诊人次逐渐下降,向基层卫生院转诊人次略有上升。原因:(1)政府及医院大力进行政策宣传;(2)医院综合服务水平逐步提高;(3)群众对住院费用起付线的提高,省、市、县、乡报销比例不一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4)对口帮扶力度进一步加大,我院积极配合基层卫生院,坚决执行双向转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2 存在问题
2.1“转上不转下”
从数据统计分析看出,目前大多数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均向省、市三级医疗机构转诊,而在省、市三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和手术后康复患者可转到县、乡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者却非常少,存在“转上不转下”,双向转诊变单向转诊,绝大多数患者为上级医院主管医师交代回当地治疗或患者自行到我院治疗。我院需转至基层卫生院者,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转诊,致使我院向基层医院转诊患者困难。
2.2 传统诊疗观念影响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1)患者就医模式根深蒂固。由于城乡之间的医疗资源分布悬殊明显,导致经济条件优越患者小病均去大医院,找知名医师就诊,这种传统的就医模式影响了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2)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盲目就医、“小题大做”,常见病、多发病到省、市三级医院就诊,浪费人力、物力。(3)基层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取信于民,病情稍重者即要求转省、市三级医院医疗。(4)基层医疗机构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由于新医改政策的出台,群众由医疗需要转向医疗需求,科室人满为患,导致住院就诊患者增加与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加剧。医师工作量加大,部分科室只能让年轻毕业生参与诊疗工作,分担工作压力,勉强维持医院正常运转。因此,短期内无法派出更多的毕业生前往三级医院进行3年规范化培训,影响了县、乡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5)省、市三级医院的急剧扩张吸收了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的优秀人才。省、市三级医院的工作环境、学术发展前景、工资待遇明显优于基层医疗单位,导致大量基层医疗单位的优秀人才及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吸收到省、市三级医院,进一步加剧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才短缺状况。(6)信息化管理机制滞后,无法形成有效的分级诊疗管理信息平台。目前,省、市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还未建立相对统一的软件管理模块和信息化互通平台。
3 对策
3.1 转变观念、转换思想
提高居民、医务人员、医院管理者分级诊疗的思想认识。
3.2 广泛宣传、开展健康教育
向群众宣传各级医院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诊疗病种、专科开展情况、医改政策、双向转诊制度、报销制度等相关知识,转变居民就医观念,合理引导群众分级诊疗。
3.3 端正医疗管理者及医务人员分级诊疗意识
省、市三级医疗指导基层医疗工作,省、市三级医院严格限制开展小骨折、小外伤、阑尾炎等小手术,不符合医院收治条件者,只简单处理后就转下级医院治疗。
3.4 改变传统的就医模式
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合理利用各级医疗资源。要在政策层面引导群众分级就医,每位患者就诊时必须先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卫生院开始,逐级转诊分流(急症除外)。
3.5 加强基层医疗技术力量,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
分级诊疗成败的关键在于基层医疗技术力量的强弱,基层医疗技术力量直接决定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行,因此,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是分级诊疗的核心内容。
3.6 引进培养人才,建立完善的县、乡两级床位及人员配置标准
建立基层医院人才与省、市三级医院人才轮转培训机制,缩小基层人才与省市人才的水平差距。
3.7 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
落实对口帮扶政策,制定扶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计划,派出医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指导基层业务工作能力,加大对口帮扶监督、考核、评估的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为有效合理的分级诊疗奠定技术基础。
3.8 转变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
8.为“儿童影视分级制度”叫好 篇八
近期,一家成立于上海的研究机构——和思儿童教育研究院,发布了一个“儿童影视分级制度”,按相应的幼儿年龄,将动画片分为五级,并根据这一标准,对目前国内热播的10部动画片和亲子类电视节目进行了归类。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儿童影视分级制度,由此引发了火热关注。(2014年12月20日 《 新民晚报》)
与“光头强”的“斗争”
电视,在孩子的成长与生活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据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国内儿童平均每天接触电视的时间为3个小时左右,看电视集中在晚上5时到8时这一黄金时段,部分儿童甚至看到晚上十一二点,电视几乎成了孩子的“廉价保姆”。但是,许多电视剧、动画片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影视作品中含有暴力、低俗等内容的镜头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此,家长们与“光头强”(《熊出没》中的人物)“灰太狼”(《喜羊羊和灰太狼》中的角色)的“斗争”从未停歇过,引起媒体和制作方的重视。2013年10月,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点名批评了某些动画片中的暴力镜头、低俗台词。随后,10家制作公司联名倡议,使得“臭狗熊”“砍死你”等台词不见了,剧情中烤羊的锅底也没了火苗,作品角色的口头禅也不那么可怕了。但是,这毕竟只是局部改动,仍许多家长认为某些热播的动画片不适宜儿童观看,呼吁彻底禁播。
动画片的尺度究竟在哪里?哪些动画片才适合孩子观看?一个可供家长参考的“儿童影视分级制度”呼之欲出。
2014年12月19日,国内首个“民间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由上海和思儿童教育研究院推出。该研究机构把儿童影视剧分为五级:TV-K(2-6岁)、TV-G(6-7岁)、TV-7(7-10岁)、TV-PG(10-14岁)、TV-14(14岁以上)。根据这些分级标准,该研究机构同时对目前国内热播的儿童影视作品进行了归类(见本页表格)。
发布该分级制度的专家给出这样的解释:《喜羊羊与灰太狼》含有大量喜剧形式扮演的暴力行为;《熊出没》常常有粗俗的语气和词汇,有中度暴力行为,例如使用炸弹和枪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和《麦兜响当当》则无任何暴力行为,无任何粗俗语言,无任何性爱场景,情节对儿童的亲子关系和社会发展有教育意义。
参与制定该项分级制度的中国科学院脑科学博士陆宇斐表示,这一分级制度考量了美国等多个国家已有的儿童影视剧标准,由美国康涅狄格大学心理学博士陈忻和知名电影专家李多钰等诸多专家指导,按照年龄和心理等指标制定,并通過了《儿童发展心理学》已有研究的验证。
尽管这只是一个“民间制度”,但也给家长们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据媒体报道,在该分级制度发布会现场,600名家长参与了“观看调查”,有近三成家长直呼“平时让孩子看了不适合的儿童影视剧”,并有许多家长表示,以后会参考这一标准,选择适合孩子观看的儿童影视剧。
业界仍存有争议
对于这个国内首创的“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许多人都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填补国内影视制度空白”的创举,有利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也有利于促进其他影视作品进行分级。但其中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文联主席施大畏就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出台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可能会将儿童影视创作陷入被动之中。他认为,儿童影视创作和文化单位还是应本着主动、自觉的态度去为儿童原创一些优秀的儿童影视作品,回归初心。
与施大畏持相同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实施分级后,会束缚了作者的创作才能,缩减了受众群体,不利于繁荣影视文化市场,因此应该“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但问题是,在目前的市场化浪潮下,寄希望于创作者提高道德素质显然是不够的。如今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票房和收视率的时代,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很多创作者和投资方难免会加入成人化的内容,如果这些内容长期充斥于电视荧幕让孩子看到,其负面影响将是永久性的。正如陆宇斐博士所说:“如今儿童影视剧的低劣、恶俗和暴力所毒害、毒化的,不仅仅是孩子,还有整个中国教育的环境。”
从创作的角度来说,出台分级制度,实际上也有利于维护影视作品的艺术表现力。一些明显不适合孩子观看的暴力、血腥、危险等镜头理应剔除,但还有一些镜头或台词尚存争议,例如“用打火机点火的镜头”“一两句略显粗俗的台词”等,如果“一刀切”地删除,可能会给剧情、角色性格塑造等方面带来影响,从而降低了作品的艺术表现力。
那么,对于某些因创作需要而出现的镜头或台词,是该保留还是删除?应该一分为二来看。“用打火机点火”,让3岁幼儿观看或许不好,但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而言则几乎没有什么负面影响;剧情中偶尔有一两句粗话台词,6岁以前的孩子看了或许会模仿,而10岁以上的孩子或许就会有自己的判断而自觉抵制。这就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分级制度作为引导,对儿童影视作品进行分级,让作品更加切合相应年龄段儿童的观看特点。
说起来,其实没有任何一部文艺作品能够完全符合所有受众的愿望,企图让一部影视作品就锁定所有年龄段儿童少年群体是不现实的。实施分级制度,对创作者与制作方将起到一个良好的导向作用,这样反而能从一个侧面促进儿童影视作品走向繁荣和规范,也有利于对该类作品进行管理。
当然,“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只是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孩子非要看,或者偷偷看,那么如何分级都没有意义。这就需要家长做好监督和引导,防止孩子“越级”观看,并且在相应分级制度的指导下,多花一些时间陪同孩子观看,帮助孩子更好地理解影视作品所要表达的内涵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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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出台“官方版本”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络对2032名网友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9.9%的人表示支持中国电影分级,持“反对”和“无所谓”意见的,仅占5.9%和4.2%。其中:33.8%的人认为电影分级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他们不受暴力、恐怖、色情内容的影响;32.1%的人认为会给电影创作者带来更大的自由,有利于电影艺术的丰富和多样化;25.0%的人认为能够吸引更多人到影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取所需。
尽管有这么多人支持影视作品分级,但目前国内该项制度仍是空白,这也是为何民间版本的“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甫一出台,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以国内动漫所属的文化领域来说,虽然国家已经出台有出版品、音像制品、电视剧和电影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和审查规定,但实际上只是解决了“禁”的问题,没有涉及到“限”的内容,致使制度层面过于简单,缺少可操作性。
为此,呼吁出台电影分级制度“官方版本”的声音十分强烈。因为,毕竟民间版本的“分级制度”并不具备强制效力,只能起到一个辅助和参考作用。参与制作该项“分级制度”的专家也对媒体表示“我们推出的这个分级制度,确实并无权力直接禁播哪部影视动画作品”。而且哪怕他们(民间研究机构)积极审核市面上的影视作品,也只能等到作品公开播出后才能进行,工作十分被动,倘若面对的还是首映连载的影视作品,更是只能“放一集审一集”,分级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只有在影视作品开播前介入审核,提前标注相应等级,才能起到应有的提示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层面的介入尤显必要,应该在政府主导、民间配合的情况下,让影视作品分级制度逐渐变成社会共识,最终成为一个切实有效的行业标准。
笔者认为,目前在国内,即使不上升至法律层面或者行政高度制定相应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也完全可以让行业(例如相关的影视协会)出台影视分级制度,通过行业内部的呼吁和约束,逐渐引导国内的影视制作公司自觉遵守相关的章程,促进中国的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再退一步说,哪怕目前国内适合成年人观看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限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出台,但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的影視作品分级制度也该提上日程了,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问题,不能再掉以轻心、视而不见了。
不管怎样,如今国内已经出现了“儿童影视剧分级制度”,哪怕是民间的,也总归是“有比没有好”。对照该项制度,家长、老师们都有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更有利于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鼓励和关注。
(责编 欧金昌)
9.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督察制度 篇九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委员会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以及县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有关单位。
二、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每月的1日至5日定期开展一次。
三、督查工作根据情况分组。每组由三个监管部门各两名执法人员参加。根据需要,督察组成人员可予以随时变更。
四、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责成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农委部门各有关责任追究制规定,按照权限和管辖范围,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查情况向县政府通报,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报告。
五、督查工作中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各督查组自备。
六、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农委部门应抽调执法人员不少于四人,各组由分管领导带队。
七、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领导带队。
八、督查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附件1)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二、组织查办
(一)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技术监督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建立督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发出后,应
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查办。
(二)事故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管辖职能的,应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及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砀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砀山县内从事食品的研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砀山县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四条 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管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县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县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 94 危害的情况。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出现1人死亡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各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表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 95 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县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食品安全有关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向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事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代县政府起草的有关食品安全文件,以及其它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食品安全重要事项。
(三)协调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四)分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七)研究确定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需要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从整体利益出发,坚决维护食品安全大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指示精神,杜绝狭隘的部门利益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大
局利益,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委员会议事要实事求是,讲实话、讲真话、做实事。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各委员要深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第一线,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协调委员会讨论决策作准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调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每个人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当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四)坚持协调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协调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或委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推诿、不扯皮,加强团结协作。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议事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协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各成员单位需提交协调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应在会前5日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确定。凡需提交协调委员
会讨论的事项,均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五)会务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一周通知各委员,会前发给会议材料。
(六)协调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
(七)协调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八)协调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协调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牵头单位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协调委员会汇报。
(十)协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
四、议事纪律
(一)对协调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以向主任或副主任提请下次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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