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法(精选10篇)
1.促进法 篇一
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将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25日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感到责无旁贷。通过仔细研读全文,对该草案认真分析、考量,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农民工人的问题
(一)应当对农民工人社会地位准确定位
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约有2亿农民工人。这么庞大的一个社会阶层,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对其社会地位定位,必然是立法者的疏忽。当今中国社会,农民工人的数量已超过了传统上由城镇居民构成的产业工人,使中国产业工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绝大多数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人与土地之间已没有劳动和收入上的关系。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取得工资收入。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调查,农民工人已占企业员工总数的近60%。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认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人确认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有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提高了党对新生社会阶层的凝聚力。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提高农民工人的政治地位,消除对农民工人的社会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产业转型,加快城市化进程。因而,作为促进包括庞大的农民工人就业在内的一部法律,有必要准确界定农民工人社会地位的性质,并确立这一社会阶层的法律名称,从而消除带有歧视性质的“民工”称谓。中国农民阶级自从建国后就一直处于不平等地位,在社会利益的分享中属于弱势群体,希望该部法律能使农民工人根据宪法的规定真正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为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转化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点点实现。
(二)促进农民工人就业应规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愈来愈重视在农民工人就业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得农民工人在就业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封闭,缺乏组织;二是就业歧视;三是就业技能障碍。
对此,《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也很原则,不易操作。应该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相应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农民工人进城就业的组织化规定。各级政府组织应当建立相对规范的农民工人劳务市场,针对他们统一发布就业信息,设立专门机构引导他们进城就业。
2、降低城市就业准入门槛。让农民工人享有就业平等权,实行市场化就业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农民与市民应一视同仁,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就业机会平等主要包括就业领域、就业工种、竞争条件、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各个方面的平等。这是农民工人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实现农民市民化的核心问题。
3、组织农民工人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人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三)规定农民工人的权利保障措施
农民工人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危险性高。他们每天工作一般都超过八小时,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超过22%。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死于工伤人员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人,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3个农民工人集中的行业,农民工人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而在工资收入方面,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民工每月收入在300至500元的占近三成,500至800元的占近四成,800元以上的约占28%。即使薪金不高,但在被调查者中,基本能按时领取薪金的只有不到五成,剩下五成多是被延期。另外,超过三成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人在单位内的身份是临时工,没有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工龄也不被累计,难以享受连续性的社会保障政策;习惯于短期行为而不断“跳槽”,心理上没有归属感,使农民工人难以建立一个较长的人生预期,形成不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和社会地位的累积,走出不了城市中的底层环境。
因此,《就业促进法》应在保障农民工人权利方面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1、绝对禁止拖欠农民工人的工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拖欠农民工人工资依然成为难解的顽症。因此必须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拖欠农民工人工资的企业、单位严惩不怠。企业与工人必须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工资至少一月一结。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
2.促进法 篇二
一、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万能药”, 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规范来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是根本不切实际的, 还需要政府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划分, 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一) 规范政府的抽象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抽象责任的论述比较简单, 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界定, 这使得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缺少了必要的、有效的载体。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德国以及欧盟等政府循环经济法律中严密、具体、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 明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授权的目标、授权的范围、授权的重点、实施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期限等等, 从而将政府的抽象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提升政府管理的实效性 (1) 。
(二) 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内容
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内容相比, 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比较宽泛、立法条款较简单, 政府部门应该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经验, 在对立法目的、原则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弥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不足之处, 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 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 优化立法权配置
通过优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循环经济立法权的配置,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法律指导的蓝本, 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进行细化, 并根据立法、行政机关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关注程度, 健全、规范司法审查制度, 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体系, 以政府的介入来克服“私法”的不足之处, 降低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率。
二、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领导组织机构, 负责制定本级别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可以说, 政府承担着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协调、指挥与管理的责任, 这事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成败。本部分所提及的政府管理责任, 更倾向于政府的公共援助、宏观协调责任, 离开了政府的公共援助, 循环经济发展的收益就会降低, 废物循环利用的目标也就会流于形式, 成为一纸空谈。《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政府管理的责任相对比较抽象化, 并没有完全地落实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去, 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诱导性”的政策、制度来引导、鼓励、督促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活动, 使他们在生产、消费以及流通等全过程中做到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化, 优化经济发展的投入产出比, 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 (2) 。政府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如何, 将会直接影响到废物循环的利用情况。政府通过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信贷支持制度、价格管理制度等诱导性政策或者制度, 使得企业等社会主体意识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有利可图的, 有助于促进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循环经济发展的私人收益就会高于私人成本, 企业等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就会提高, 从而实现由被动管理向主动发展的转变, 促进公共资源投资、收益平衡的实现 (3) 。政府宏观管理责任关键的是必须要将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诱导性制度、优惠政策具体化, 将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 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 激发社会各方主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监管责任
企业是否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与政府的监管密切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动机就是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 降低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收益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社会的资源投入、企业的排污等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前期的资本投入, 通过改变、优化生产工艺, 为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 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督促企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方针做出企业发展的决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实施者,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 确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决策要求, 一方面, 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由上而下的监管体制, 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及具体的执行部门进行监督, 督促他们去监督企业, 引导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做出企业经营发展的决策, 另一方面, 建立外部监督管理机制, 受到人力、物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仅仅依靠政府单方的监管难以做到面面俱到,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政府部门要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 公开监督举报的方式、渠道, 建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协调的管理体制, 督促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 推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指导责任
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管理, 这就需要企业必须进行更多的资本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课题”, 鲜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宏观指导作用, 履行必要的指导责任, 将行政指导制度明晰化, 一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政府行政指导的实体制度, 比如, 行政指导的具体方法、范围等, 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行为, 防治无关指导、怠于指导现象的发生;二是完善、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指导程序制度, 行政指导程序制度是循环经济指导实体制度能够实施、有效实施目标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 重点完善循环经济的听证程序制度、一般程序制度以及简易程序制度, 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每个步骤都要明晰化, 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实践操作的合理性、科学性 (4) ;三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 发展循环经济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等主体的决策、发展造成影响, 一旦行政指导出现偏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 由政府合理的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 还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总之, 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 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而政府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 以社会和谐发展为主要目标, 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必然带来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政府必须要从宏观层面出发, 承担必要的责任, 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政策环境。并通过克服私法的消极性, 依托公法, 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明确政府的责任, 这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
摘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推行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要采取因地制宜、公众参与、注重实效、政府推动的方针, 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监督本级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承担起相应责任, 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责任,策略
参考文献
[1]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 2014 (03) .
[2]曾丽红.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其治理——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的制度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4) .
3.人大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篇三
第一、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突出包装物强制回收。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遏制过度包装作出新的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更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的作用。
第二、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未做规定。修改后的法律强化了对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四、新修改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增加新的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4.《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 篇四
首先,作为父母,作为教师,我们有义务去引导孩子建立健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于孩子来说,他们将有更多更好的平台能够去好好的学习,成长,也许每个孩子的天赋不同,我们不能只有要求孩子在学习上争取更好的成绩,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和身心健康的发展,只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他将来长大了,才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才能够为国家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有了家庭教育法的指导,我作为一个妈妈,再也不用毫无方法地去教育孩子了。对于妈妈们来说,大家将会有更多更好的渠道可以去学习,学习如何教育孩子,如何陪伴孩子。
5.《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试题 篇五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1.《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哪个机构审议通过?(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环境保护部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C)A.2008年8月29日
B.2008年12月1日 C.2009年1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3.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D)A.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B.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C.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D.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4.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是(A)? A.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C.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D.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
5.第一个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规划的城市是(D)A 北京 B 贵阳 C 苏州 D 上海
6.率先提出循环经济发展 “3+1”模式(“3”指的是大中小循环,“1”指的是发展再生产业)的省是?(C)A 山东省 B 江苏省 C 辽宁省 D 广东省
7.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是世界上著名的生态工业园区,下列哪家企业不包括在该工业共生体系中?(D)A 生物酶制剂厂 B 石化厂 C 热电厂 D 氯碱厂 8.下列哪种物质或材料不能循环再利用?(A)A 化肥 B 报纸 C 钢材 D 塑料瓶
9.火力发电过程中,哪种物质的排放量最大?(D)A 粉煤灰 B 脱硫石膏 C 二氧化硫 D 二氧化碳
10.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规定?(B)A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B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C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11.在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时,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下列哪个特性不属于优先选择的材料?(A)A易回收 B易拆解 C易运输 D易降解
12.下列哪项不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在节水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A)A海水淡化 B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
C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D建立水耗统计 13.下列哪个行业是高耗水、高污染行业?(A)A造纸 B汽车 C建筑 D运输
14.下列哪个行业是高耗能行业?(C)A饮料制造业 B家具制造业 C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D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 15.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可用于制作燃料,该举措属于“3R”原则中的哪项?(B)A减量化 B再利用 C资源化 D无害化 16.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除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外,还须:(B)A不得以高出原价的价钱销售 B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C必须在环保部门登记
D不得出口
17.生产下列哪种类型的砖对土地损毁最大?(A)A粘土砖 B混凝土砖 C灰砂砖 D透水砖
18、我国现有建筑中有多大比例的建筑不节能?(D)A 65% B 75% C 85% D 95% 19.下列哪种物质属于温室气体?(D)A 氧气 B 氮气 C 氦气 D 甲烷
20.我国现有能源生产结构中,哪种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最大?(A)A 太阳能 B 水能 C 风能 D 地热能
21.工业是我国耗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最主要产业,其能耗约占全国的多大比例?(C)A 50% B 60% C 70% D 80% 22.一般混合动力车的混合动力指的是(D)A油-氢混合动力 B油-太阳能混合动力 C油-风能混合动力 D油-电混合动力
23.在我国再生纸中使用废纸浆的比例约多少?(A)A30%-50% B50%-70% C60%-80% D60%-100% 24.我国粉煤灰的主要利用途径是什么?(B)A用于炼钢 B用作建筑材料 C改良土壤 D肥料生产
25.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处罚?(A)A循环经济促进法 B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C环境保护法
D产品质量法
26.《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于哪年出台?(A)A 2005年
B 2006年 C 2007年
D 2008年
27.人均而言,下列哪种出行方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大?(C)A 自行车 B飞机 C出租车 D 公共汽车
28.在宾馆中,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C)A采用节能照明设备
B倡导宾客在夏天将空调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 C提供一次性产品
D垃圾分类处理
29.下列产品中,哪种物质可以在自然界中较快降解?(D)A 玻璃瓶 B 塑料袋
C废旧轮胎 D 果皮
30.下列废旧产品中,哪种属于法律禁止直接再利用?(B)A 报废汽车 B 废旧电视机 C 废旧家具 D 废旧报纸
二、多选题(共30题,每题可有多于一个的正确选项)
31、《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哪些活动的总称?(ABC)A减量化 B再利用 C资源化 D无害化
三、是非题(共40题,只能用对或错来回答)61、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单独负责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2、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63、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64、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
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66、对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可以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67、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资源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68、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生产企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69、《循环经济促进法》生效后,《清洁生产促进法》就可以不必执行了。(×)70、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不能进行开采。(×)
7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72、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74、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5、世界上最早出台有关循环经济法律的国家是日本。(×)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备的国家之一。
76、循环经济只是政府行为,与普通公民关系不大。(×)77、塑料器皿底部箭头组成的三角形是“循环再生”标志。(√)
78、废弃的电子产品可以直接放入生活垃圾中丢弃,不必送回厂家或专门的回收机构处理。(×)79、废墟下的钢筋清理出来后仍可以送到钢厂回炉再炼。(√)80、医院中所使用过的针头可以回收直接再利用。(×)
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82、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83、对用电高峰和低谷执行差别电价可以起到节能的效果。(√)
84、垃圾焚烧发电可以将有机垃圾转换成电能,因此无论城市大小,都应该大力推广。(×)
85、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经实行垃圾分类回收,这种方式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86、可回收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但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87、我国的废纸回收率较高,用于造纸的废纸原料基本都来源于国内。(×)88、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89、《循环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90、再生水是指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它可以用于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等。(×)91、在一个工业园区中,不同企业的废水可以不加预处理就可以直接送往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92、国家应该无条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93、如果住户现在居住的房子或新买的住房还不是节能型住宅,可利用家庭装修的机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94、手机含有大量不能降解塑料和有毒重金属,同时,手机中占较大比例的有用重金属。因此,废旧手机的回收是十分必要的。(√)
95、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内容。(√)96、出于安全考虑,汽车到达一定使用年限或一定里程需要报废。报废汽车应该送往专门的厂家进行回收拆解,所有零部件都不允许直接回用。(×)97、汽车报废时,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来回收自己生产的汽车。(×)98、国家应该禁止过度包装,但对月饼等传统食品除外。(×)99、坐公交车出行属于绿色消费行为之一。(√)
6.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短感悟 篇六
孩子的成长需要家长的“三教结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社会教育对我们家庭教育是一个非常大的保障。尊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役;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遵循家庭的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每年的5月15日是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它也是国际家庭日。
我们作为家长要以身作则,有效的与孩子沟通,善于倾听孩子的想法,才能有针对性的给与孩子关心和帮助。
7.促进法 篇七
近年来,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以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为契机, 牢固树立“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的理念, 坚持政策拉动、市场驱动、政府推动有机结合, 积极转变发展思路, 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掀起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高潮, 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做出了显著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突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不断夯实物质基础, 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明显加快。从装备基础看, 路桥区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契机, 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和高效的机械装备, 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及薄弱环节农业机械成为主流, 呈现农机数量和质量同步增长的良好趋势。2004年以来, 全区争取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 683万元, 累计购置联合收割机306台、水稻插秧机122台、大型拖拉机66台、育秧流水线90条、粮食烘干机械31台和各类小型机具1.6万台 (套) , 为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了扎实的装备基础。从作业水平看, 全区粮食生产耕作、植保和收获环节已经基本实现机械化, 机耕率、机植保率和机收率分别达到100%、97%和98.5%;栽植、烘干等薄弱环节也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0年全区推广水稻机插面积2 867hm2, 加上机械直播, 栽植机械化水平已经超过50%;粮食烘干机械和烘干能力分别达31台和1.5万t, 粮食生产逐步实现了从育秧、翻耕、栽插、植保到收获、烘干等全程机械化。
(2) 突出适应农业产业多样化, 逐步拓宽服务领域, 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升。农业机械化工作主动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 全方位、立体化地谋划农业机械化发展, 积极拓展农机应用领域, 全面提升了农业主导产业机械装备水平, 实现了向“大农机”的跨越。蔬菜产业, 按照“设施现代化、设备智能化、技术标准化、工艺流程化和管理科学化”要求, 加快建设百龙农业有限公司现代蔬菜育苗中心, 引进了台湾科洋全自动播种育苗机和韩国630全自动嫁接机, 建成智能温室3 200 m2、钢管大棚64 000 m2和管理房500 m2, 配备检测室、恒温发芽室等现代育苗设施, 年育秧能力达到8 000万株。其远程智能控制系统, 能自动调节育苗室内的温度、湿度、光照和喷滴灌, 并可通过计算机远程监控温室内秧苗生长情况。引进4台井关PVHR2型乘坐式蔬菜移栽机, 在金清开展蔬菜移栽机械化技术应用试验, 从而填补了路桥区蔬菜栽植环节机械化的空白。2010年, 全区机械化移植西兰花90hm2, 2011年预计突破133 hm2。畜牧产业, 在全区10家畜牧养殖基地推广配备饲养、饲料加工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机械化设施装备, 并提供机械化生产、加工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水产产业, 在1 967 hm2水产养殖场引进配备近3 000台增氧机、渔业饲料加工和挖土清淤等机械化设施。农产品加工产业, 指导振华水产公司引进日本先进小杂鱼加工设备开展鱼糜精加工;投资1 200万元建立区科技农产品冷藏保鲜基地, 库容4.5万m3, 年冷藏保鲜农副产品4万t。
(3) 突出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 创新培育服务主体, 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路桥区积极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 从机制创新中拓宽了思路, 从组织创新中得到了动力, 从服务创新中找到了出路, 尤其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近7年, 全区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14家, 农机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 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产后烘干、加工及其他特色产业领域渗透, 形成了由谷到米, 从育种、生产到加工、销售的产供销一条龙服务链, 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目前, 全区共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达到314家, 其中植保服务队300家, 拥有各类农业机械4 000余台 (套) , 年机械化服务能力达到3.33万hm2, 形成了特有的“路桥模式”。主要呈现5大类型。 (1) 工商资本投资型。利用路桥发达活跃的民营经济和实力雄厚的民间资本, 引导工商企业投资涉足农机服务产业, 并引入工业生产经营的灵活机制和先进理念, 如金穗粮食全程机械化生产合作社。 (2) 农机企业兴办型。如浙江柳林收割机有限公司, 投资50多万元建立了新农机合作社, 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同时, 完善农机设计和质量, 将服务与农机具推广试验有机结合。 (3) 能人带动型。群欢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合作社, 陶仙福在江西承包万亩土地开展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 “走出去”战略卓显成效。 (4) 农机手合作组建型。如明星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合作社, 由5名农机能手共同组建而成, 全程机械化作业解决抛荒难题。 (5) 政府租赁型。由政府出资购机, 农民自愿租赁, 植保部门负责登记、培训和指导, 统一组建村级植保服务队。
(4) 突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机制, 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坚持农机产业和安全生产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2004年以来, 持续深入地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区创建, 目前已创建市级以上“平安农机”示范镇 (街道) 3个、示范村76个和示范户242户, 2008年路桥区成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区, 有力强化了农机源头管理, 改善了农机安全基础设施, 初步构建起了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积极强化警农协作机制, 成立了由农机、交警、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农机综合整治办公室, 并纳入政府领导日常监管范畴, 开创了农机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新局面, 农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年, 全区发生农机道路事故12起、死亡1人, 农机安全形势不断好转。2008年, 区农机总站联合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了路桥区农机消费维权监督站, 有力保障了农机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 突出打造农机制造品牌, 积极引导转型升级, 农机装备制造产业蓬勃发展。路桥是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源地之一, 民营经济发达, “农机装备、路桥制造”是路桥农机化的突出亮点。近年来, 路桥区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市场需求扩大的有利时机, 引导农机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改善研发和生产条件, 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 引导帮助申报进入国家推广产品目录, 有力抢占了市场先机。目前, 全区拥有上规模农机制造企业500余家, 产品涉及联合收割机、喷雾器、水泵和田园管理机等, 年产值80多亿元。行业发展呈现两大特点, 一是产业初具规模。规模以上农机企业51家, 年产值上亿元的有12家, 20多家企业通过了CE等国际认证, 植保机械的生产能力占全国的41%之多, 涌现出柳林、信溢、富地和超达等多家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二是技术水平和知名度逐步提高。近年来, 共获得专利300多项, 有13家企业荣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成为国内品种最多、产量最高的增氧机生产基地之一, 共拥有15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是浙江省专利百强企业;中国富士特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喷雾机制造企业之一, 富士特背负式动力喷雾机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FST富士特”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的柳林牌4LZ-160B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荣获中国农机工业60年成就展展会金奖。
2 推进农机化大发展, 积累“5条经验”
路桥区在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 推进农机化大发展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1) 科学规划, 推进农机化示范区建设。2007年, 路桥区成为全国首批10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区。为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 把一个县级行政区整体建设成为农机化示范区, 路桥区提出了“统筹农机”和“用工业的理念经营农机”的思路, 充分整合区域内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势资源, 促进各类装备技术的集成应用, 并于2008年编制完成《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台州市路桥区建设规则 (2008—2012年) 》, 全面部署了5年全区农业各方面的机械化发展计划。
(2) 广开渠道, 加大农业机械化发展投入。近年来, 路桥区在逐步增加财政经费投入的同时, 不断开辟新的农业投入渠道, 逐步形成了农民积极筹资投入, 政府持续加大投入,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用足用好上级扶持资金。抓住国家大力扶持发展农机化的政策机遇, 积极宣传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确保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效应。近7年路桥区共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 683万元, 拉动农民投资3 407万元。二是加大地方财力的配套扶持。区政府将农机化发展经费、科技推广经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水稻插秧机增加10%的补贴;对一些未列入补贴目录的新型农机具, 如蔬菜移栽机, 专门安排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进行扶持;对农机标准库用房等, 按建造面积给予补贴, 为农机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与此同时, 路桥区多次以“农机化送服务”形式,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赠送农机装备。如2011年3月, 向经营面积3.3~6.7 hm2的种粮大户赠送30台步行式插秧机。三是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2005年, 建立浙江省首家由工商资本投入的金穗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合作社, 被省市领导称为“下梁模式”。到目前为止, 已有15家工商企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投资总规模达到1.3亿元。2007—2010年, 全区用于促进农机化发展的各级财政资金达到2 360万元, 其中区级财政资金1 800万元。
(3) 开拓创新, 激发农业机械化发展活力。从政策创新看, 2007年率先在浙江省实行“农机服务, 政府买单”方式的“农机作业券”制度, 对早稻种植的插秧和植保两个环节免费发放“机械插秧作业补贴券”和“植保机械作业补贴券”。2010年开始, 区财政对种植早稻面积6.7 hm2以上的合作社和种粮大户购置烘干机的给予每台5万元 (2台8万元) 额外补贴。从机制创新看, 立足实际, 引导金穗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专业合作社、太平蔬菜机械化生产合作社和丰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专业合作社强强联合, 成立粮食蔬菜生产全程机械化专业联合社, 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和互助联合, 进一步增强了农机服务辐射面和带动力, 提高了服务主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从科技创新看, 成功改装国内第一台超级杂交稻插秧机, 并荣获浙江省科技星火奖;成功研发水稻精量育秧流水线, 突破了超级稻机插秧育苗的技术难关;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广应用蔬菜移栽机械、秸秆打捆机械和粮食烘干技术。
(4) 提升服务, 打造农民、企业发展平台。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平台的建设。一是“企业—合作社”对接平台。积极推动农机企业与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接行动, 企业为合作社提供装备技术支持, 合作社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进技术和提高质量, 加快新产品研发, 增加机具品种, 改善机具性能。二是“企业—企业”合作平台。积极推动农机企业抱团发展, 组织成立了农机工业行业协会, 有效整合了全区农机产业的力量, 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极大提升了路桥农机产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三是“企业—专家”联系平台。牵头联合浙江大学、浙江理工大学, 整合科研服务设施、人才和成果等资源, 成立农业机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实现了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农机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引进创新、集成创新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条件。
(5) 落实责任, 确保农业机械化规范健康发展。多年来, 路桥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机化工作, 把发展农业机械化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抓手, 多次专题召开会议研究, 多次部署专题调研, 并将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环节列入对镇 (街道) 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落实责任, 统筹兼顾, 整体推进。区政府还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与此同时, 在部门层面, 一方面注重内部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明确由同一位领导分管农机与农技部门, 确保从品种选育、作物栽培到田间管理、产后加工全过程落实农机与农艺的紧密结合;另一方面, 注重外部各部门的协调沟通,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确保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兴机的工作局面。
3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农机化促进法》, 重在“4大提升”
将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一意见”, 以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为载体, 围绕“改革创新推动兴机富民, 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机, 提升能力服务现代农业”主线,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创新观念思路, 创新方式方法, 更加注重产业协调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 推动路桥农机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促进农机化发展再上新水平, 为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在提升农机装备水平上下功夫。始终把加快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放在突出重要位置, 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等政策, 鼓励引导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始终把解决制约农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作为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的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集中力量突破和提升水稻机插、粮食机烘及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机械装备水平。
(2) 在提升农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继续培育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和经纪人等新型主体, 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范农机服务行为, 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建设, 探索农机生产厂家、农机产品销售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联动的协作机制, 筹建一家“三位一体”的区域性农机展示维修中心。加快推进粮食烘干机械化, 根据粮食作物的分布和地理位置特性, 筹建区域性粮食烘干中心。
(3) 在提升农机安全监管上下功夫。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 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 进一步规范监管, 强化源头管理。继续推进“平安农机”建设, 在巩固既创成果的基础上, 加大创建力度, 扩大示范范围, 努力形成“一户带四邻、四邻带一村、一村带一乡、全区一起上”的推进机制。创新拓展警农合作机制。依托公安、农机部门在乡镇的资源, 推动警农合作机制向乡镇延伸, 强化农机安全监理服务工作。全面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为广大农机手提供“上门服务”, 示范建立农机安全检测服务新机制。
(4) 在提升农机产业融合上下功夫。依托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基础, 提升研发实力, 做强做大农机龙头企业, 带动相关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式发展, 打造一批叫得响、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 建立完善的农机产业体系。加快农机大市场建设步伐, 引导农机销售企业有序竞争, 建立完善的农机销售体系。通过服务好农机工业发展, 推动农机工业和农机产业的融合, 实现农机产业化、现代化。
4 分析农机化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存在“4点问题”
(1) 农机作业用油补贴问题。燃油费改税后, 其他行业 (渔船、公交、出租车) 都安排专项补贴, 但是农业机械用油捆绑在粮食生产综合直补中, 机手难以直接享受到该补贴。对燃油税费改革引起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增加的问题, 建议省里按照《农机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尽快研究出台农机作业用油补贴政策, 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让真正用油的机手享受到补贴。
(2) 农民资金筹集难问题。现在农业机械动辄上万, 虽然国家有一定补贴, 但是资金占用量还是比较大, 再加上农机维修、用油及机库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民资金压力较大, 而贷款相对较难, 且程序繁琐。建议省里推行农机产品抵押贷款业务, 研究出台农机贴息贷款政策, 降低贷款利率, 简化信贷手续, 帮助解决农民资金不足的问题。
(3) 农机强制报废更新问题。从目前来看, 对那些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恶化、安全运行无保障和应予强制报废的农业机械缺乏有效的制约规定,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建议省里在原来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 研究建立老旧废农业机械强制报废回收制度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偿机制。
8.促进法 篇八
这一新增条款,将如何对待“劣迹艺人”的话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乐视影业CEO张昭表示,对劣迹艺人不能只管国内的不管国外的,比如很多好莱坞影星都曾有吸毒经历,他们主演的电影仍在国内放映,这是不公平的。此外,他还建议有关部门对劣迹艺人明确公示,哪个能用、哪个不能用,不能让导演和制片人猜。
德艺双馨是每个艺人的“醒脑剂”
近几年来,艺人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对社会认知尚未成型的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更为关键的是,演艺界存在犯错者仍旧获益、违法者依然吃香的异化现象。比如,曾有经纪人把演员吸毒被捕视为“小祸是福”,又如某涉毒编剧公开声称“完全不后悔”。明星有劣迹,却不妨碍他们继续掘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暴露了当下娱乐业行业约束力的缺位。反观日本、韩国,艺人违法或曝出丑闻会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艺人还要召开发布会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经纪公司雪藏,彻底告别演艺事业。要知道,明星不同于普通人,是资本重金打造的文化消费符号。其在公共空间中的言行,同样是整个流行文化产业链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与其社会影响相匹配的社会约束。
当然,我国在约束劣迹艺人上并非没有作为,比如上海出台禁毒条例,国家广电部门停播涉毒涉赌涉嫖等“劣迹艺人”作品,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与演出公司签订《禁毒承诺书》以净化演艺界队伍等。然而,相较于地方探索与局部实践,人们更期盼形成全国、全行业的法治约束。“戏比天大,德如地厚”,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和引领下,广大艺人能主动加强自我约束,爱惜羽毛,为社会奉献更多好作品。
德艺双馨入法没那么简单
大家期待看到艺人们都是德艺双馨的,但是将德艺双馨入法,总有些说不通的地方。德艺双馨是一种描述性质的品德与能力,更多的时候,它是一种来自公众层面的社会评价。它像一面镜子,可以照出人的美好一面。但不能以这面镜子为标准,来寻找所谓的“劣迹艺人”。人大委员所说的吸毒、酒驾、赌博、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裁与管理。从法律的层面讲,一罪不能两罚,比如某艺人吸毒,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经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处罚,那么,再套用《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其进行“封杀”,这从法理上能讲得通吗?
9.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篇九
一、拿孩子当朋友
我们不能把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是独立的人格,他有自己的尊严,要和孩子做朋友,释放孩子的天性。我是一个喜欢给孩子创造条件,让孩子充分释放天性的妈妈。会尽可能的抽出时间和孩子呆在一起,和他玩闹。让孩子充分发挥他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干他喜欢干的事情。面对他的奇思妙想,我总是鼓励他:为什么不试一下呢?处处激发孩子的.想象力,你会发现孩子的世界里是如此的绚烂多彩,如此的充满阳光。我们要多聆听孩子的心声。每天在睡觉的时候我都会问问孩子当天在学校的一些情况,以便于更好的去了解他内心的真实想法,发现问题及时引导他,开导他。时间久了,当孩子遇到开心或不开心的事,都会回来跟我一起分享。
二、以身作则,做好榜样
育儿先育己。孩子是一面镜子,你是怎么样的,反应在孩子身上,就是怎么样的。就拿这次写心得来说,不管我写的好与坏,我都会认真的去完成,给孩子树立榜样,避免他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就选择逃避。老师布置家长和孩子一起完成的亲子作业,不管再忙也要陪孩子认认真真的去完成,不随便对老师布置的亲子作业发出质疑,老师具有教书育人的专业性,要信任老师,不在孩子的面前议论老师。如果作为家长,长期对老师心生不满或者抱怨,也会让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一种对老师的不满。这样的孩子不能成才的。在孩子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做的就是言传身教,做好自己,让自己爱上学习,在家中营造出学习的氛围,让自己成为孩子眼中的榜样。
三、在玩耍中让孩子学习
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要刻意的去让孩子学习,要学会不经意的让孩子学到很多知识。比如我会给孩子买些成语接龙卡片,陪孩子一起玩卡片,当他有不认识的字,就会主动问我,多玩几次,孩子不但记住了这个字,也会了一些成语。跟孩子走在大街上的时候,我会让孩子去认识广告牌上的字。久而久之,孩子就会下意识的去认识一些字,去记住一些成语,当他学到了新知识就会很高兴的跟我一起分享,对一些陌生的事物也会提出疑问,他会问我宇宙有多大,岩浆是什么东西等等。现在孩子才刚上一年级,前几天,居然跟我说他会背10位圆周率,这让我着实吃了一惊,从孩子口中我才得知他是看电视学的,我觉得这就是蝴蝶效应。
四、德智体全面发展,不能只看分数
近几年网上疯传了一句口号“我爱学习,学习使我妈快乐,我妈快乐全家快乐”。看似搞笑,背后却满是心酸。不要让分数成为我们脸上表情包的“摇控器”,要真正的让孩子爱上学习,而不是让孩子觉得学习好就是为了讨好你。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节假日多带孩子参加户外活动,坚持锻炼身体。我们要让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
10.中小企业促进法七大看点 篇十
看点一:明确牵头部门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家解读: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之所以操作性不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从我国国情来看,如果不确定主管部门,就没有部门负责该法的监督检查,也就不能很好地督促法律的落地实施。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的内容作了修改,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看点二:破解融资难题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
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关于融资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理念,不搞“拉郎配”和“乱点鸳鸯谱”,而是要充分激活融资渠道,例如,修订草案规定,要“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在现实中,要注意发挥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优势。
看点三: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
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
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作出规定,来减轻企业负担。修订草案规定,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作出的“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的规定,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创业活力。同时,还要继续推进费改税和废除不合理的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看点四:设立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施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
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作出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专家解读:既要完善发展基金制度,也要激活发展基金功能,既要好看也要实用,从而体现出立法科学化和精准化。如何确保发展基金能够真正实现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主要用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目的,是现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的专家评委会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不能只看企业的汇报材料,还要通过查阅企业的水电费、社保、纳税等情况来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更加注重现场而非材料,真正推动基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看点五:细化扶持规定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
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
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专家解读: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够强,修订草案对这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后实现精准聚焦,这些倡导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其中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哪类中小企业进行优先,相关的选择标准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看点六:增加服务供给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此外,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专家解读: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一方面要强调这些服务措施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这些服务的可得性,不能设置过高门槛,而应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此外,还要强调服务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看点七:加强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
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值得肯定,尤其是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除了草案中的“治标”之策,还要注重“治本”,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查缺补漏,消除制度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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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工作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工业中,中小企业占99.6%)。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至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后评估工作,认为现行法律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应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月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委参加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两年多来,起草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律修改意见建议,分析整理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意见。二是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部分省市中小企业部门负责人作为顾问小组成员,就有关立法问题征询意见和建议。三是多次赴地方就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融资环境、公共服务、劳动用工等情况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代表等的意见。四是研究参考了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组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论证,经过反复修改,4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4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5月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征求国务院意见。8月上旬收到国务院办公厅的反馈意见后,进一步对修订草案做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把握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法律修改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关系,正确处理扶持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关系。为此,修订草案一方面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注重解决当前困难,也着力于长期性制度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起草组全面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地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修订草案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自律组织在企业维权方面的定位和职责。
三是突出重点,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小型微型企业,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修订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主要是财税和金融支持,但规定都比较原则,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财税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更加成熟和具体,为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将原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二是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障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增加了第八章“权益保护”章节。三是将原第四章“技术创新”更名为“创新支持”,对第四、第五和第六章有关内容作了修改,以更好地体现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四是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增加第九章“监督检查”章节。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关于融资促进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 “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二是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五是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六是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动产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大型企业,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七是鼓励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三)关于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规定,一是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四)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做了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关于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一是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二是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五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六是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七是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六)关于社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七)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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