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治建设

2024-09-26

网络法治建设(精选12篇)

1.网络法治建设 篇一

法治网络学习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在网上学习了《新编教师法治教育读本》,通过教师法制教育学习,我受益匪浅,使我坚定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

在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 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 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 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 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 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 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 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 “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 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 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 民教师帮助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 时,生理和心理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 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 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 境却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青少年诱惑的东西太多,对青少年学生 的成长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文化,网络上负面消极 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 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法治网络学习心得体会

万柏林区杜儿坪小学

2015.3.23

2.网络法治建设 篇二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 但铸鼎未必传世, 勒石未必长存, 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历史发展表明, 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 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因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 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 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 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这就要求我们, 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并在此基础上,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 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 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 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 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 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 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 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 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 “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 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 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 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 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 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 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 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3.网络法治建设 篇三

关键词 教育法治 教师 网络法治 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1]。2013年教育部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重要文件,对各级学校提高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提出具体考核要求。培养教师的网络法治思维是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提升先进网络文化建设、以法治与德治共同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建设、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要环节。

一、培养教师网络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造成教师网络法治思维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受到互联网迅速发展造成的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速食消费文化”影响,教师原有的教育技能和教育资本受到挑战。基于社会对人才需求量和人才素质要求的双重提升,教师受到了教育体制要求、社会发展需求、自身提升需要等多重压力,他们既想在网络空间中获得身心压力的释放休整,又想在网络时代寻找路径,实现职业成长突破,收获成就感,因而暴露出现实教学与网络行为脱节的问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处于调整和完善期,教育法治背景下关于教师网络行为的具体规定存有不明晰的地方,部分教师抱着侥幸心理,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进行网络犯罪。加之新闻媒体对于教师群体在新媒体时代教育行为的高度关注与集中报道,放大了个别教师违法行为的社会聚焦度和负面影响力等多种因素,教育法治环境下亟待加强教师网络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1.体现依法治国制度层面的一致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应用在教育领域,就要完善法治教育体系,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以完备的教育法律规范、高效的教育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教育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形成教育法治[2],把教育改革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获得法律保障。实现教育法治的主体是人,教育法治范畴中,培养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思维有利于建立健全校园法治的具体制度,培养教育服务者的法治思维有利于树立诚信理念,为开展教育法治提供后勤保障。实现教育法治的核心要素是全体教师和学生,教师网络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运用网络媒体,使教师群体明确教育权利和义务,树立教育法治背景下教育法律法规的惩戒作用,从关爱学生、热爱工作、忠于祖国角度,结合网络空间新特点,依法言论、依法活动,以网络法治思维把控虚拟空间行为,以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理念反思教学与日常行为。

2.突出教育育人规律的主体性

教育法治的本质在于培养具备法律素养的全面发展的人。教育法治成效取得的实施主体是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学生,培养教师网络法治思维,有利于教师洞察自身网络行为失范现象,自觉更正错误行为,弘扬网络正能量,引导学生形成科学运用网络的良好习惯,帮助学生有效进行信息选择,突出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价值功能。近年来出现的刑事案件呈低龄化趋势、网络犯罪率上升等情况表明,青少年群体作为网络主要受众,由于好奇心及渴求成功等心理影响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工具搜罗信息开展犯罪预备,另一方面存在对网络法治管理的认识偏差,将网络作为法律实施的“场外地”,利用微信、微博、MSN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营造轰动效应。2015年11月起,《刑法修正案(九)》指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3]。学生作为拥有科学知识的青年力量,应把创新与合规理念结合起来,避免一时好奇无知违反法律,追悔莫及。教师应起到帮助学生“防微杜渐”、增强网络法治观念、培养法治人文精神的作用。教师可以通过专题网络法规讲解、实际案例分析,促使学生了解和实践教育法治,寻找学生在网络活动中暴露出的法律知识弱点,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运用好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法治过程中“人”的要素,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3.彰显网络法治建设的时代性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学校拥有更便捷的教学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也将学校发展置于公众关注与透明监督下。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法治现代化治理水平提供了可能。教师要在传统纸媒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网络精品课程,以“慕课”为代表的课程研究就是顺应了网络媒介发展的新产物。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匿名性和低门槛等特点,也给网络教育安全带来挑战,处于信息漩涡的教师在进行网络信息选择时,要注意甄别多元文化,分析主流和支流。一手抓传统教育媒介,一手抓网络传播媒介,以两手抓促融合的态度搞好教育法治建设。课堂实体语言运用方面,应客观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和政治导向相结合;网络空间研发方面,要把握学生关注的公共话题,及时发现问题,以专题网页、来信问答等形式,排除学生认知偏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以教师的个人魅力、法治的公信力、网络的影响力,依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法治建设,提高教师网络法治思维,帮助教师树立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塑造线上线下教师楷模形象,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合格人才。

二、教师网络法治思维缺失现状

1.教师现实教学示范与个体网络行为缺少有效对接

现实教学中多数教师能以谦虚和逊、知性客观的状态投入工作,以“传道、授业、解惑”为使命,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教师的示范性特征在课堂环境中通过讲解、展示、引领、指导等环节可以得到有效发挥,学生在相对封闭的课堂环境中也可以耳濡目染,接受知识、品德、行为等各方面引领,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然而在相对广阔的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教师个体的辨别行为会受到虚拟空间的影响。部分教师利用网络空间恣意泄愤,盲从言论,缺乏对网络舆情、校园舆情的冷静分析,存在对社会焦点问题的误读,成为网络空间负面言论的支持者;部分教师把网络当做释放工作压力、摆脱职业倦怠的工具,采用吐槽、调侃的语言歪曲教师形象,仅仅把从教当做自身获得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的无奈之举。将网络当做放下教师身份的“真空地”,造就了教师现实教育与个人网络行为的严重脱节,削弱了教师在网络中应有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引领作用。同时由于部分教师对复杂网络信息甄别不清,反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致使自己陷于舆论漩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前教师现实教学示范与个人网络行为的对接不畅,呼唤教师个体补给网络法治思维,这样有利于营造客观纯洁的网络环境,实现教师示范功能在网络空间的有效延伸,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实现教师的全面育人。

2.网络师德考察缺位于教师综合业绩考核

良好的师德是对教师自身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是“师之为师”的根本所在,以师德为首的教师综合能力考察是教师综合职业能力评判标准的重要依据。当前教师综合业绩考核内容,主要涵盖了“德、能、绩、效”四个方面,通常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形式,但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细则。一方面,当前对于“德”的考察多为“否定项”,即不能做什么,做了会如何处罚等,对于彰显师德的“肯定项”缺少认定,师德优秀教师的鼓励政策能否实行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有待于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另一方面,网络师德的考察在现实中也仅仅归之于违纪违法的条目,考核形式简化归为师德考核的范畴。如“发表非法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等,缺乏明确的教师师德针对性。这种考核方法将有形世界中的师德考核和无形世界中的行为准则合二为一,具有便于管理、方便操作的益处,但也存在着忽视网络法治建设,淡化教师网络法治责任的弊端。在网络世界中捕捉个体行为准则并非易事,因而强化有形世界的引导变得更为重要,发挥网络师德法治宣传日常建设制度化,发挥师德对教师网络行为的预警约束功能,增强教师网络行为自律意识。

3.教师对学生网络思想动态缺乏有效引导

教师网络法治思维体现在自身网络行为中,更突出表现于对学生网络思想动态的引导,对学生进行网络行为前的有效思想干预。互联网+时代促使学生置身海量信息世界,既能够在第一时间搜罗兴趣领域的最新资讯,又有机会在网络世界中充当舆论领袖,实现意见整合。由于网络信息内容冗杂,真实可靠程度不一,加之学生具有热情冲动、感性多于理性等特性,青年学生极易出现网络语言粗俗、网络行为过激现象,给校园稳定、社会和谐带来不确定因素。如近期社会上涌现的“成都女司机人肉搜索案”、“何炅吃空饷举报者遭粉丝威胁案”等,让人们深切感受到网络带给大家便捷信息的同时,如果缺乏法治思维,也会演变成“网络暴力”。家庭和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园地,要努力营造理性和谐的教育氛围。教师不允许也不可能时时监督学生的网络行为,但从社会科学、法治观念角度向学生提供明辨是非的准则,预估网络行为失当的违法成本十分必要。现实生活中教师应以身作则,传播网络法治正能量,理性开展网络空间活动,发挥网络示范功能。学生在遭遇网络多元思想冲击时,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勇担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责任,通过课堂教授和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培养具备良好网络法治素养的学生群体。实现教师法治人格的自育和学生在网络媒介高尚品格的有效培养,是法治社会的呼唤,也是教师教育的时代要求。为此,教师必须首先置身于信息社会的前沿,始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预见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引导学生客观分析网络舆情,规范自身网络行为。

三、教育法治背景下教师网络法治思维的培养路径

1.引导教师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规范自身网络行为

教育是国家的希望,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教师要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多数教师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履行教师职责、踏实育人,以博学的知识和高尚的人格赢得了学生和社会的尊重与认同。然而现实生活中教师在薪资报酬、职称晋升、社会交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困惑,“青教”群体在家庭中的支柱地位与职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相叠加,使教师承担着更大压力,职业倦怠感逐渐取代职业幸福感。教师作为网络运用的重要群体,学校应引导教师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规范教师日常网络行为。通过定期对教师开展网络法治内容宣讲,厘清部分教师产生的“网络是法律真空区”“网络是万恶之源”的认识误区,引导教师在网络空间中牢记社会职责,不以讹传讹、偏听偏信,不沉迷网络带来的信息快销和情绪感染,客观看待网络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合理运用网络工具,不被网络异化,掌握发展的可控权。教师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坚定教育法治理念,时刻认识到网络行为无小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树立网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理念,规避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以客观正确的法律信仰,在网络空间中表达真实情感、激浊扬清,充当社会与学生群体的正向舆论领袖。

2.引入网络师德评价机制,明确教师网络权利和义务

强化教师综合业绩考核中的师德测评是关键点,转变师德考核由“过去时”为“现在时”或“预备时”,对于防止校园恶性刑事案件、提高教师行为自律具有重要作用。网络媒介的出现,为教师获得丰富资讯与沟通手段提供了可能,也将教师及学校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微博、微信、行业APP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使得教师能够积极汲取国内外教学经验,结合本校实际进行教学创新,并会赢得同行的一致点赞;另一方面,学术不端、违法师德师风事件也能够第一时间传遍互联网,受到公众谴责。因而,将网络师德评价机制引入教师综合业绩考评,是适应时代发展的正确选择。在当前师德实体评价基础上,引入网络师德评价指标,可以具化到量化分值,纳入奖惩机制。对注重网络教学开展、推动网络师生交流互动、进行合法出版传播等活动的教师提出表彰,对非法参与煽动性言论、淫秽信息传播、故意诽谤、污蔑、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鼓励教师切实以“行为示范”的责任态度在网络空间履行“文化育人”的教师义务,积极结合专业技能开展专题教育网络建设,明确教师应有的网络权利和网络义务。运用法律武器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维护国家尊严和历史真相,保护知识产权和正当利益。教师应主动自觉参与校园舆情、学生网络舆情分析,摒除错误言论,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以德治和法治共同推进教育进步,培养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教育法治是实现教育正规化、有序化发展的基本保证,教师习惯于教学管理制度化、政治学习常规化、职称评审科学化,但对于约束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定相较于之前零碎、分散的状态具有适应阶段。教育是实施以德育人的长期工程,具有人才培养时长和教育潜在成效的复合性。教师的人格魅力是影响学生成才的重要要素,它同基础知识、实践技能等共同作用于学生对学业的热爱度与专注度。教师高尚的道德情操是获得教育成功、激励学生正确认知社会的潜在力量,因而教师肩负社会给予的殷切希望。各级学校要结合时代发展新变化,对新入职教师、骨干教师,不同年龄、不同职称构成的教师针对性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强化教师个人对于社会事件看法多元化与为人师表发言授课的权威性与导向性结合,突出教师在实际教学活动中的政治责任,在网络空间中对于社会群体进行有效政治引导的重要作用,帮助学生在社会思潮中做出正确选择,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主旋律,以德育人,共筑中国梦。

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格局,教师要准确定位,维护网络安全,突出网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治理的重点区域。教师参与网络活动时,应遵循我国维护互联网安全的相关规定,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工具时,应尊重事实的真实性和评论的客观性,成为爱国守法、诚信友爱的合格网民。广大教师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用互联网信息提供的鲜活事例向学生传授先进思想文化,研究运用网络传播发展的新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社会给予教师的殷殷重托,以德治和法治的双重力量推动教育进步。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2] 陈国良.以法治思维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J].教育发展研究,2015(1).

[3] 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作者:刘颖(1982-),女,河南郑州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讲师。]

4.培育法治文化 推进法治武汉建设 篇四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城市建设的宏观体系应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构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队伍培养等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历史变迁、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困境,必然成为法治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内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文化缓慢成长之间的鸿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武汉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为此,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立足于荆楚文化和武汉历史,加强武汉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等机构的作用,调动全市广大法学人员、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治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开设全市范围的法治文化建设论坛,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2)积极推进武汉法治文化体系建设,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3)改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来推进武汉法治文化建设。(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的法治文化宣传体系。加强重点对象(党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创作队伍,鼓励各类法治文化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汉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新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平台,如创办法治文化网,举办法治文化夜市、社区学法俱乐部,兴建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在轻轨、地铁、公交站台,出入口通道、车厢内等新型载体上,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等。(5)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注重培育并总结全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法治文化建设成效。(6)注重培养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普法宣传、参与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成立多个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队、艺术团等(7)积极构建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使全体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设成果。

5.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标语2 篇五

平安建设宣传标语(供参考)

1.深入开展平安吴江建设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2.社会平安和谐 人民安居乐业

3.平安建设为人民 建设平安靠人民平安成果惠人民

4.平安是最大的效益 稳定是最美的环境

5.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安建设从我做起

6.手拉手参与平安建设 心连心共享安居乐业

7.一心一意为人民 尽职尽责建平安

8.国事家事天下事平安建设是大事

9.聚民心长城 创平安大业

10.创建平安单位 优化治安环境

11.人人参与平安创建 处处营造和谐氛围

12.平安建设你我他 共享和谐千万家

13.平安建设手拉手 和谐生活心连心

14.人人关心平安建设 家家共建平安社区

15.一份平安一片情平安造福为人民

16.平安连着千万家 综合治理靠大家

17.平安是福祉需全民共建 治安是保证要大家参与

18.社区多一份平安 社会多一份和谐

6.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 篇六

为切实做好2013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制订2013年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卫生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2013年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确保活动组织有序、成效明显,成立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平安院区综合部、希望院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时间安排

2013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四、活动目的动员全院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

和谐稳定,切实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五、宣传方式

(一)张挂标语广告。以展板、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活动。

(二)突出点面结合。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要通过行业系统平安创建等有效形式,扩大宣传影响。

(三)注重典型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六、活动具体安排

(一)9月在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普法考试。

(二)10月11日邀请消防人员做消防安全讲座,并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11月邀请政法人员做法制报告,集中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12月下旬召开“2013年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总结及2014年活动规划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是 — 2 —

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院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动员全社会参与平安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人员的责任,落实经费等保障,一级抓一级,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挖掘宣传素材,组织好本单位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把活动引向深入。

(三)严格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宣传纪律,重大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按统一口径稳妥把握。宣传要全面准确,引用数据要出自权威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稿件要按规定送审。

7.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 篇七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概念及特征

所谓谣言, 通常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或缺乏事实根据, 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 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 只是传播渠道不同。从法律角度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络上形成并传播的, 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网络谣言主要涉及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 传播速度快, 范围广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公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3年6月底, 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亿。目前网络谣言的传播方式突破了空间的限制, 能够迅速实现大范围扩散, 甚至演化成规模庞大、跨越国界的谣言。

(二) 传播渠道广

网络谣言借助于各类博客、贴吧、微博、微信、论坛、彩信等多种网络平台, 其传播平台广泛多样, 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引发了民众的错乱恐慌。

(三) 传播具有互动性

在网络中, 每个网民既是信息的发布者, 也是信息的接受者。微博、QQ、贴吧等互动平台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尤其是热点问题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 掀起讨论的热潮。有些人利用的自己情绪和观点引导舆论导向, 很容易混淆视听。

二、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

网络谣言的危害日趋明显, 严重侵犯公民权益,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存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力等多方面问题。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防治效果不理想。

(一) 法律法规建设速度滞后

法律的发展总是受制于社会的进步, 并且常常具有滞后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定较为粗略, 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比如现行《刑法》对网络谣言没有专门的具体化规定, 将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违法, 但却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解释。此外对于网络谣言的认定、入罪标准等法律细节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上百个有关互联网的管理规定, 但是涉及网络文化管理的内容有限, 执行力差。在缺乏网络文化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网络环境下, 网络欺诈、网络抄袭、网络盗版、网络侵权、网络资产盗窃等行为更加猖獗, 这些行为将严重制约健康安全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形成。网络谣言方面法律法规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 法律界定不严格;个别地方政府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拒绝公开本应该向民众公开的事项;条例的法律效力只是行政法规, 无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相衔接;涉及党务、司法等领域关系民生的信息没有法律严格规定是否应该公开, 公民的知情权形同虚设。

(二) 网络实名制治理网络谣言效果不明显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给社会管理者提出了新的难题。网络实名制即要求网民以真实姓名注册上网, 一方面便于管理者对不良信息发布者查寻, 另一方面对网民个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责任约束。2012年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 它也存在很大弊端, 比如网民行为缺乏理性, 可信度有限;实名举报内容单一, 监督范围狭隘;网络登记程序尚未完善;实名环境不够成熟等等。

(三) 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 网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真假难辨。面对各种各样的信息, 网民往往无所适从, 难以鉴别真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澄清真相的义务。但现实中该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不如意。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 所有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应该暴露在阳光下。由于很多外在因素的困扰,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有障碍。据统计数据显示, 该条例施行四年以来, 在执行上能够完成的不足20%。有些热点问题比如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等内容一概保密, 这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时机。

三、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法治化完善方法

网络谣言损害了社会信息的公信度, 污染了网络环境。针对目前网络谣言多发的现状, 法治化治理是一种快速、可取的方式。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才能形成长效机制。

(一) 借鉴国外经验, 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网络实名制会对公民网络自由表达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12月16日, 北京市出台了《微博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要求微博注册从匿名制向实名制转变。具体要求包括:注册微博要使用真实身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要使用真实身份。微博网站可以利用网络实名制实施网络监管, 配备专人全天监测网络舆情走势, 支持用户网络举报, 努力培育一个公平真实的的网络环境。

从2012年3月16日起, 新浪、网易等各大热门网站微博开始采取网络实名制的方式。广州、上海、天津也开始实行微博实名制试点。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开始推行全面的网络实名制。决定的出台为互联网规制提供了法律性依据。

(二) 切实落实行政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透明是防止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前提基础, 制止谣言的关键在于填平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因此行政信息的公开成为公众了解公共生活的一扇不可或缺的窗口。2008年5月1日,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治打造“阳光政府”, 法律赋予公民“获取信息”的正当权利, 但整体状况并不如人意。信息透明度情况仍旧滞后, 落实乏力。治理网络谣言, 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 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 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首先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真实性, 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 最大限度挤压谣言的生存空间。在突发公共事件中, 政府应该掌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 及时向公众公开事件进展情况, 向公众及时表明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和处置方法, 有效遏制谣言的产生及蔓延。其次, 政府应该及时建立网络谣言预防和预警机制, 监管部门做好网络谣言的收集、评估、跟踪和监督工作。2013年8月1日,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了国内首个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 这个平台的建设是政府打击网络谣言行动的重要举措。平台为各网站开辟了辟谣专区。具体包括:搜狐新闻《谣言终结者》、搜狗“识图搜索”、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以及百度“阳光行动”等等。齐聚各方力量共同清理网络谣言, 从而打造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三) 加快网络立法, 严惩网络谣言

社会公德不容悖逆,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网络世界也不应该是法治盲区。针对我国当前的网络法规不健全, 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欠缺的现实, 政府应对一些运行成熟的部门规章法律化, 使其更具有权威性, 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 建立起系统长效的法律框架。尽快制定针对网络的专门法, 加强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 保障网民正常的表达、监督权实施。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 形成一整套有关网络谣言问题的界定及其责任的法律保障, 使网络谣言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对那些散布网络谣言、攻击政府的错误行为, 要坚决执法, 严惩不贷, 从而维护好网络舆情的正常秩序, 还广大网民一个清净、真实的网络环境。

(四)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规范

行业自律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网络监管中的重要力量。加强和完善互联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在立法欠缺, 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 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可以有效地补充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的规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协会虽有所发展, 但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如自身制约不完善, 部门设置不健全等等。首先,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需要不断完善网络自律体系,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作用, 加紧完善自律规范, 制订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引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充分发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作用, 鼓励公众及时举报虚假信息, 及时披露行业自律信息。其次, 建设规范的网络自律空间, 还需要广大网民的支持参与。只有每个网民推崇网络道德规范, 践行网络诚信行为, 才能切实使网络面貌有明显的变化, 使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

(五) 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 完善公民监督权利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以执法促守法。惩治网络谣言, 行政机关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避免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执法过程中, 不能主观臆断,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对热点谣言事件的制造者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痛打网络谣言“落水狗”。

此外, 要加强普法和法制教育, 完善公民监督权利。法律宣传教育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推动法制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通过网络监督获取信息、发表言论, 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监督检查。网络监督是公民监督的一种形式, 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 对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 强化监督, 防止权力滥用, 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重视网络监督, 尊重网络民意, 越来越成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选择。

净化网络环境, 必须用法律铲除网络谣言产生的土壤。当前形势严峻,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守法律, 严格执法, 打击犯罪, 用法律手段约束虚拟世界, 从源头上遏制住网络谣言蔓延的势头。整治网络谣言是人心所向, 全社会应该行动一致, 同仇敌忾, 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让网络谣言等违法信息没有喘息的空间。只有对每一个造谣者依法追责, 才能避免让网络成为不法分子恣意妄为的“真空地带”, 从而打造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摘要:网络谣言的泛滥对社会公信力产生沉重的打击, 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文章系统地研究了网络谣言的概念, 剖析了网络谣言的特点, 结合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经验, 探讨了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行政公开法律制度

注释

1胡云腾:《遏制网络谣言亟需法律规制》,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3-9。

8.从法治的本质看我国的法治建设 篇八

关键词 法治;建设

一、法治是什么

与人治相对,法治应该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并用这种至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人治国家也有法律,它赋予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只不过统治者的工具。然而,问题出现了,处于至高无上的法律一定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有了良法与恶法之分。对于恶法是否是法,二战中德日法西斯国家法律的反人道规则证明了分析主义法学的局限性。因此,现代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还应该是符合人的理性的,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内容,即自然法所倡导的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然而,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概念的理论定义和实践认定,似乎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辛普森杀妻被判无罪,是如何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对于一种价值的判断,不同人在主客观条件不同的情况下都可能得到不同的答案,甚至有可能完全是人的经验和感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基于这种思考对人的理性提出了质疑。

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的对神的崇拜,到对以神为化身的统治者的膜拜,再到相信世俗圣人的开明治理,最后终于认识到每个人自身理性的伟大。法治正是基于对人的理性的充分尊重而建立的,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马克思认为,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实现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要求每个人知道自己的理性并有合理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因此,法治应该是最接近理想社会的运行机制。因此,法治不同于法律制度本身,也不是高谈阔论的宏大叙事,从根本上说,法治应该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的一种合乎人的理性的合理分配利益关系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法治现状及其原因

(1)现状。一方面,从法治的外在形式上说,法律制度在我国政权体制中并没有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由于我国长期沿袭了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导致党委领导实际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成为实质的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难以对党委对权力的垄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从法的内在本质上说,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运行机制并不是一种合乎人的理性的合理分配利益关系的机制。既得利益集团垄断社会资源独占利益,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主导利益分配并实现统治,而更多的公民却没有运用理性并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和自由。

(2)原因。“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一方面,是理性思维的缺乏。受传统儒家礼教文化和乡土小农文化的影响,国人过多关注于对现实生活,忽略了对超然事物的探索,导致国人普遍相信自己认可的经验和常识,盲从于世代沿袭的道德标准,而缺乏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追求真理。另一方面,是合理分配利益的妥协思维方式的缺乏。传统的礼教式人治文化,给我们灌输了一种“全输全赢”的人治思维方式,成王败寇,一山不容二虎,只有一种利益集团才能统治社会资源并把握道德评价标准,他们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的理性把人简单的分为好人与坏人,而不允许它种利益集团运用理性和参与利益的分配。这种赢者通吃、利益独占的利益分配方式成为社会不稳的根源,其结果是几千年来的中国始终在历史兴亡周期律循环。时至今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维稳工作成为当今政法工作的核心。然而,当今的维稳工作的措施仍是缺乏法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大多采取截访、打击、镇压等方式,简单的认为平定即使稳定、服从即是秩序,一味的追求利益的独占,没有让其他利益群体真正参与利益分配。由于缺乏平等交流的妥协机制,法律规范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一些利益诉求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造成利益诉求的方式日益暴徒化,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三、我国如何实现法治

(1)我们必须树立起一种核心价值观,即一种法治主体意识。由于法治来源于西方,近代以来,国人对基于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对于西化排斥的心态,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来自西方的文化,更是人类文明发展无数次检验了的被证明是最不坏的、最接近理想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当前,中华民族的第一要义不是复兴而是发展,只有顺应法治这一潮流、规律才能真正实现发展。因此,我们之所以要法治,归根结底是自己需要,是为了自己,这就是中华民族法治主体意识的第一要义。

(2)执政党要加强自身的改革。执政党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放弃对利益的独占,实现党政分开,让更多社会公众与利益群体能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成果的分享中来。为防止利益集团对法律的独占,必须保障法律的最高地位,任何利益集团的活动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并以妥协的方式达到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

(3)我国当前最需要的理性思维和妥协意识的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推动精神文明和法治理念的建设,而是应该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表达和独立思考的机会,实现公民自身法治意识的启蒙。启蒙最重要的是自由交流而非灌输,因为“启蒙的真正实现,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公开的、平等的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一个法治国家,就是让每个人能以有尊严的活着,使公民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利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真正达到共产主义理想所要实现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参考文献:

[1]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170.

[2]熊培云.自由在高处[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263.

9.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篇九

我国虽然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总体上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基本国情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5%以上。因此,强化农村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农村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国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新时期,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建,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新的要求,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当前,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法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建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些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土地征用、村委会直选,以及家庭、债务、违章建筑、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我们一定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一、农村社会稳定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发展大局,农村社会稳定是当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事业建设后遗症是新农村稳定的重要隐患,青少年的教育问题是新农村肌体的毒瘤。近年,党中央以解决民生为根本,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减免了农业税,实行了种植粮食及油菜补贴,10亿农民群众受益,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但在不断建设的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引发了农村群体性事件,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及发展。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是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往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我们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大力推行问责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干部的行为,做到干部依法办事,不以权利谋私。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特别是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二是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事情的真善美,人起到决定的作用,村镇干部的素质决定着农村经济事业发展,继续解放思想,改变干部作风,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做群众的贴心人。大力推行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二、农村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工作必须加强的六项制度建设之一。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要“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群众当家做主。

(一)实行民主选举机制,实现村官村民选

实行民主选举,实现群众的愿望,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亲民为民之举,安民为民之道。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实行“两推一选”,即党内推荐、群众推荐、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公推直选”,即由村民公开推荐、村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针对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不同方式选举产生,两者群众基础各不相同,导致互不“买帐”的问题,采取民主管理的办法,着力理顺村“两委”的关系,确保“两委”协调运转。村干部是老百姓自己选举的,自然信得过,村民就会齐心协力支持村“两委”班子的工作,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就能够迅速地步入快车道。要抓好“两个规范”。即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从深化村务决策机制入手,以规范村民代表会议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凡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发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做到会前向村民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公布表决结果。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代表主动征求村民的意见,让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村民。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酝酿是否切实可行。遇有重大事项,根据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议,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定的事项,先缓议,待意见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组织裁决。实行民主决策,村干部能更好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民主决策,体现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要抓好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实现村事村民管,村情村民知。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上级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绩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奖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作为落实“四民主”的重要内容列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将村务、财务及党务工作中不涉密的有关内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合作医疗、土地征用、财务收支状况、农村“两个直补”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激发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进村级组织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只有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才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只有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才能在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只有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才能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只有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才能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

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党建远程教育网络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抓手,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大力抓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宣传方法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充分发挥村级关工委的作用,努力把辍学生、失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关心的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所处的环境、背景以及面临的形势与任务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标志着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是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农村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农村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农民从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大环境、大背景发生了新的变化。二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党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全社会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为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三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任务,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人和机制是两大重要因素。党领导下的农村民主治理新机制,经过不断创新、规范和完善,已经成为一套比较科学的治村好机制。有了好机制,还需要有好人,特别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支部书记队伍做保障,这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根本和基础,抓住了这个根本,新机制的运行才能有肥沃的土壤。只有好人与好机制实现有机的结合,才能开创出基层组织建设的新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又概括出“五个好”的建设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的支部书记:培养锻炼一支好的队伍;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完善一个好的经营体制;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这“五个好”中,最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班子,尤其是要有一个好的支部书记。有了好班子、好支书,还要选好一条带领群众致富的好路子。这在当前显得很重要。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问题不少:一是许多后进村一般都地处偏僻地区,条件差,基层干部观点滞后,思想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式,转化难度大。二是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村级基层组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方法和手段滞后,与村民之间缺泛沟通。三是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存有一定问题,发展新党员任务很艰巨。近几年农村新经济组织大量发展,而党的工作跟不上,有的至今还是空白点。农村基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基础薄弱的问题,是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我们要因势利导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和完善村干部“职业化”管理,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我们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派出所、法庭、司法办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调解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的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建好,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

10.法治工商建设 篇十

作者:段碧波李明越

2011年,澧县局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丰富培训内容和方法,深入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力推动了“法治工商”建设。

监管理念注重“专”和“精”。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局结合工作职能和辖区实际,创新专业化执法办案的监管理念,不断整合执法资源,由公平交易分局、消保股、食安股、商广股、市管分局等股室牵头的专业化办案队伍,分领域成立了食品、农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7支专业化执法办案小组,各工商所根据客观实际成立执法办案小分队,明确办案重点和主攻方向。该局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多次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和统一查办,重点查处了一批专业化的案件,其中,商标侵权系列案12起,产品质量系列案27起,食品安全系列案58起,商业贿赂系列案8起,仅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9起。对这些案件的查处既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真正树立了执法权威。

业务培训注重“新”和“活”。今年,该局法制股配齐三人,均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水平在全局属最高。各办案机构的法制员一般是由执法经验丰富的副所长或副股长兼任,平均年龄40岁左右,年富力强,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该局除了每周五的日常学习外,还先后开展了省局案件管理系统、农资及食品打假、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案卷装订规范等培训10余次,不断更新和充实知识储备。在培训方法上,该局采取传统培训、专家讲座及实地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邀请晚安公司、泸州集团等大型企业的打假专业人员教授识假辨假知识,并当场在有关市场鉴别实物。同时,该局还实行一万元以下案件即时讨论、1

万元以上大案或疑难案件党组定期研究、每季度开展案卷评查等制度,有效提升了执法办案水平。元至六月,该局召开了两次案件评查会,由全局法制员对已办结的150余起案卷进行交叉“挑刺”,评选出优秀案卷7个,办案能手2人。在评查案件时,各办案机构找问题不怕揭丑、遇难点不耻下问,对案卷中存在的不足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了学以致用、查漏补缺、释义解惑的浓厚氛围。

执法监督注重“严”和“实”。一是严格核审提高案件质量。该局按照省局新案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和标准,严格审核立、备案、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送达告知和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对于未立、备案或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没有及时签字或代签的,一律不予核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先完善再进行核审;对于立案后久拖不办导致超期的案件,坚决予以销案。二是实行现审现办提升效能。为确保案件快办快结,该局法制股坚持在第一时间核审案卷,尽量做到与办案人员“一对一”的交流,当场指出案件的不足之处。对于无法及时核审的案件,则采取“开单子”的做法,将存在的问题记录下来,指出不足和提出意见,及时通知办案人员修改或补正。三是统一规范说理式文书。该局要求办案机构全面使用国家局2009版新式文书,并增强处罚文书说理性。案件送审时法制股先核查文书的使用情况,对拒不执行的,坚决发回改正,逐步解决了以前法律文书中存在的不规范和不系统的问题。四是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基准。针对过去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该局在确保案件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大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综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法定情节等因素,确保每起案件的处罚均在自由裁量标准之内。

11.中庸的法治建设 篇十一

关键词:中庸;法治建设;传统思想

一、中庸-理性-法治

“中庸”思想在我国从古至今可谓源远流长,中庸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所以我们也常称儒家思想为中庸之道。

早在《论语·雍也》中就出现了中庸这一概念:“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其意大致为中庸是道德的至高境界,但现在人们已经把它遗忘不再提起了。在《论语·尧曰》中提到孔子对“允执其中”的中庸实践要求。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在《论语》:子贡问:“师与商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过犹不及”是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要走极端的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在孔子的中庸思想中,还只是一种道德学说。

在《礼记·中庸》中“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大意是说喜怒哀乐是人性的组成部分,未发的静态就是中,是人性的本质所在。而“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将是否中庸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尺度了。

到了宋朝,朱熹对“中庸”含义的界定是:“中者,无过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可见,在宋明理学中把庸解释为不易,把中解释为天下正道的观点的。

在近代,现代的儒家学者陈科华对“中庸”思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追求目标是和谐。是着眼于从动态的方面讲处世的灵活性,是一种“历史学”的处世哲学。而香港中文大学的社会学系和心理学系,以张德胜和金耀基两位先生为首几位学者把“中庸理性”看作是迄今为止产生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沟通理性之外相并列的一种理性。由此,说中庸是理性的表现是成立的。

人类社会自16世纪以来,宗教、道德被法律所取代,法律成为整合社会的基本规范,而自19世纪以来,法律更是丰富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得以在科学的殿堂栖身。那么人类自18世纪启蒙运动之后,理性也在西方社会逐渐取代宗教的地位,成为统合社会的力量。由此看来,法律和理性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理性说,法律的意志与理性结合说也成为通行的对法律本质的解释。因此说法律是理性的表现也应该是成立的。既然中庸思想和法同为理性的表现,那么二者之间也就必然可以关联。

二、法治-中庸

(一)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调和利益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分析所言,“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然而,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不只是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一方为某个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与另一方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社会的平衡,调和国家、政府、社会的矛盾,中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是社会民众矛盾的居中调解人,不应当以各种面具在许多场合与民争利,做某一方利益的片面代表,甚至是充当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帮手,更不应该在利益冲突中谋求自身的任何利益,也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

(二)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培植信仰

许章润先生曾经说过:“司法是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对于老百姓而言,他们不易明白太深奥的专业道理,他们主要是通过自己在生活中的亲身体会,所见所闻来作出判断。只有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老百姓的普遍的支持和信服,才能实现法治。因此,只有坚持人们参与法律生活,借助人们通过亲自参与法律实践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使得个人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达到对法律的依归,才能得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不是抽象的逻辑演绎过程,只有在亲身实践的体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

1.普及法律知识。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反之亦然,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我国法治系统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的阻却性力量,是远远高于物质或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刻层次。普法以加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我国几次普法实践可以看出普法的成效,虽然,人们法律意识离法治状态的要求很远,但是相比先前的法律意识形态已有很大进步。

2.完善司法体制运行。在和政治体制改革“良性互动”的前提下,通过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创新,突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的理念,完善司法运行体制、治理司法腐败,进而强化司法信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平等、民主、科学、人权、宪政”的法治理想,使我国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从依赖“关系”到崇尚司法。

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实现有着重大作用。就我国而言,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可以帮助广大人民改变以往对法律的漠然态度。改变法律工具论的想法,坚信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神,而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这正是宣扬法律信仰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丹宁.法律的训诫[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12.网络法治建设 篇十二

一、伊宁市在宗教领域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民族宗教领域方面,一是非法宣传品、互联网等媒介传播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容忽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宣扬宗教的;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的等。尤其是朝觐活动期间,境内外“东突”势力及宗教极端势力利用朝觐时机,对本市进行各种反动宣传、政治策反、渗透和破坏活动。二是各类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私带塔里甫由原来的在宗教活动场所清真寺伊玛目私带转变为社会上一些有宗教学识的人员私带;非法讲经解经活动由聚集性组织向家中小范围性转变,其隐蔽性更强,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加剧,“达瓦宣教团”活动隐蔽,范围不断扩大,持有“瓦哈比”派极端思想人员在增多,且大多为年轻人;非法传教和跨寺进行活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着“吉里巴甫”和蒙面女性、非正常留大胡子等“五类”人员增多。

二、依法治伊是维护伊宁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11月23日至25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讨论稿)》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做出重要部署。《意见》是自治区党委第一个关于新疆法治建设的专门文件,它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总动员、总部署,标志着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

必须把依法治伊作为维护伊宁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伊犁情况复杂特殊。伊犁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多宗教地区、边疆地区,只有坚持依法治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一个统一的准绳和尺度,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复杂问题。这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伊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新疆正处在“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只有坚持依法治伊,才能最大限度孤立打击极少数敌人,最大限度团结争取绝大多数各族群众。通过依法严打,坚决维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发动群众、争取群众;通过增强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反恐意识,坚决与“三股势力”作斗争,进而形成人民战争的强大声势。

三、坚持法治思维,建设法治伊宁的途径思考

(一)坚持法治思维:推动“去极端化”迈入法治轨道

“漫灌式”普法宣传。建立“去极端化”宣讲长效机制,通过干部讲政策、党校讲师讲法律、宗教人士讲正信、“四老”人员讲习俗等形式,在居民家庭小院拉家常、在社区文化大院讲政策,开展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法制宣传。破除奴役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极端思想枷锁,教育年轻人遵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国家公民,引领了社会文明新风尚,增强穆斯林群众对宗教极端错误思潮的政治免疫力。

“滴灌式”法制教育。以严打收押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推行领导干部“一人一组一方案”、“结对子”帮教转化机制。坚持每天入户,对重点人员家庭、特殊群体、被打击人员以及宗教极端思想浓厚的记录在册人员开展面对面“滴灌式”法制教育,讲伊斯兰正信、新疆伊斯兰文化包容并蓄,讲维吾尔族乐舞艺术及服饰文化传统,讲宗教极端主义的现实危害性。不断回头看,及时沟通讲政策,思想疏导破极端,弛而不息,久久为功。

“法治型”干部培训。重点建设一支基层法治干部队伍,增强干部在意识形态领域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去极端化”工作的能力,解决宗教事务“怎么管”的问题。认真开展“两文件一条例”专题培训,培育社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加强对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党员干部民族宗教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使基层干部面对大是大非,态度不暧昧,行动不迟缓,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考验面前敢于斗争担当、敢于发声亮剑。

“引导型”宗教事务管理。深入开展宗教人士争做勤劳致富模范带头人评选活动,组织全市宗教人士进行观摩学习,并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勤劳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爱国宗教人士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开办宗教知识和民族风俗礼仪咨询电话及电视专栏,邀请政治上可靠、宗教学识高、通晓民族风俗礼仪的爱国宗教人士,对群众在宗教知识和民族风俗礼仪方面的困惑进行解答。通过定期不定期在电视专栏中邀请各界通晓民族风俗礼仪的人士进行访谈,使广大群众了解正常的民族风俗礼仪。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两项制度”、“五项机制”,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建设一支“五好”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宣讲伊斯兰正信;每逢主麻日,少数民族领导带领干部下清真寺;“访惠聚”工作组组长与爱国宗教人士、清真寺伊玛目定期谈话、座谈交流,提出宗教领域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新要求。深化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动态排查,加强宗教活动日常管理。

暴力恐怖是表象,宗教极端思想是根源。不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新疆永无宁日。必须严堵“三股势力”网络渗透破坏;宗教不得妨碍行政司法;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规范宗教出版物审批程序。要落实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等“四个不得”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依法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

(三)开展司法救助,向宗教极端主义宣战

利用法律资源为各族居民提供宅基地纠纷、家庭财产继承、医疗事故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将宗教极端主义粗暴干涉居民婚姻、义务教育、虐待子女、破坏法律实施等罪行诉诸司法,向宗教极端主义宣战,教育居民知法、守法、用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国家宪法尊严。

(四)保护合法宗教,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

[2]张春贤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的讲话.

[3]张春贤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争做具有新疆特色“好干部”、“好教师”、“五好宗教人士”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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