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2025-02-15

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精选16篇)

1.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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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社会上不免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被拖欠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那么,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应该怎样写?下面,赢了网站的小编为您提供一份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的样本。

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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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8408XXXX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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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此致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上文只是一个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样本,仅供参考。而实际情况总是与样本有着万般出入,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根据您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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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券活动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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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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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之前的清算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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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支付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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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cm/826893.html

 网络金融交易地方立法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cm/826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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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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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http://s.yingle.com/cm/826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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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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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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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质押融资与基金融资融券有什么不同 http://s.yingle.com/cm/826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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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二

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各地在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增加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功能, 落实各项保障条件, 发挥政府部门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三是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一是推动尽快调整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人社部领导的要求, 重点指导各地组建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并加强仲裁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规则等制度建设。二是结合市县机构改革, 推动实体化建设。指导各地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案场所等工作要求。部里也将派出工作组, 对部分仲裁实体化建设滞后地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各地要加大积案的处理力度。努力提高仲裁结案率。并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3.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档案管理;问题;解决对策;仲裁与分析

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的事业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从而导致仲裁档案管理工作问题百出,严重制约着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改变过去的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方法,切实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下面对我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仲裁档案管理的作用

在探讨档案管理改进措施之前,我们先对仲裁档案管理的基本作用进行了解。仲裁档案是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规定立卷归档的各种文书、物证、声像及其他各种载体材料。

仲裁档案是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能够客观地反映仲裁办案的全过程,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对仲裁员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具有监督促进作用;二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仲裁工作;三是完整的仲裁档案也会为以后的仲裁工作提供参考资料,为仲裁的研究工作提供原始的资料,为的法律诉讼提供参考意见,所以做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除了能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和利用之外,仲裁档案管理还具有成本控制作用,能对档案的利用成本、管理成本进行控制,一方面可降低档案利用者的档案利用成本,另一方面可降低档案的管理成本。

仲裁档案管理成本,实际指档案管理的工作成本,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一系列工作所消耗掉成本。在档案管理总成本中,管理工作成本所占的比例最大。一般来说,档案管理工作成本是不允许刻意减小的,因为档案管理工作成本的投入越大,档案管理工作会开展得更好,档案资源配置才会实现最优化。但是,为了能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避免档案管理成本的一味扩大,规定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适当对档案管理成本进行控制,力求做到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实现最优化的档案资源配置。

二、当前国内仲裁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仲裁档案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尽管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事业的主要工作内容,但仍有不少部门并不重视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既没有对仲裁档案管理进行正确的认识,也没有将过多的精力投放到仲裁档案管理工作中,导致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不高,档案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有部分管理人员认为,仲裁档案管理就是文件管理,具体工作就是抄抄写写,或对文件、文档进行整理和保管,算不上的核心工作,所以不用过多重视。其实不然,档案管理是一切工作开展的主导者,只有做好了档案管理工作,其他工作才有迹可循。

2、仲裁档案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

参与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相关也没有对仲裁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更没有引进先进的管理设备与管理技术,从而导致仲裁档案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效率不高。另外,仲裁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收集意识淡薄、管理认识错误等问题也会降低档案管理效率。

3、仲裁档案管理设备不齐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仲裁档案管理也已传统的手动管理转变成了信息化管理模式,电子档案的出现催生了信息化档案管理设备,进一步促进了档案管理事业的发展。但就国内企业现阶段的仲裁档案管理设备配置来看,很多都不具备完整的信息化档案管理设备,有的甚至出现档案室狭窄、潮湿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4、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

仲裁办案规则对案卷的保存期限和正副卷内容做了规定,一些仲裁机构也制定了仲裁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但不可否认,很多仲裁机构还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执行不严,流于形式,另外“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标准不统一,监督指导不到位,无法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三、相应的问题解决措施探讨

仲裁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对档案管理事业发展的影响也很大,想要解决一些实际性问题,就必须先找到仲裁档案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再根据问题原因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下面结合档案管理实践,给出五点与之相对应的问题解决措施。

1、转变观念、增强认识,为做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认识是做好仲裁档案管理的基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仲裁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做好档案工作是各级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仲裁档案的管理工作者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做好仲裁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是服务民众的观念,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加大投人、完善设施,为做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经济是做好仲裁档案管理的根本,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将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人力度,配置专用的档案室,购置信息化管理所必备的计算机、打字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刻录机等设备,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网络化运行,使仲裁档案管理科学、仲裁档案信息共享,提高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健全制度、统一标准,为做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制度是做好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应制定统一的仲裁档案管理办法,对仲裁档案的收集、排序、组卷、装订、保管、借调等等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统一同时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坚持制度的双向性约束,仲裁档案管理工作要接受上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主管部门的双重监督,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充分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4、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仲裁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不强是制约档案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想要消除该影响因素,必须从队伍建设和人员聘请入手,尽量选择一批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能力高的档案管理人员;然后,重视对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养,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理论授课,让其掌握更先进的、完善的档案管理技术,并纠正其对档案管理的认识,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素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是仲裁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影响并决定仲裁管理水平发展与退步的主要因素,只有做好了仲裁档案管理,相关部门等其他事务才能得到更加顺利的开展,反之,则找不到参考依据,可能会出现管理一团糟的问题。在本篇文章中,笔者着重探讨了国内相关法律部门现阶段存在的仲裁档案管理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对同行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李多.市场经济下的信用档案及其管理和利用[D].安徽大学,2005年

[2]乐利珍.浅谈事业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科技风,2008(24)

4.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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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讨薪仲裁申请书(2018最新)

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找工作去公司都会跟企业签订相应的合同的,那么对于一些企业也会拖欠员工的工资,那么一些员工也是会向法院进行相应的申诉的,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劳动合同讨薪仲裁申请书的相关知识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大家对这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了解。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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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láo dòng hé tó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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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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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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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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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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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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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五

法之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必备协议,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地位并不平等,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极容易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由此而产生劳资纠纷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这类争议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必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即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有四种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定方式就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产生劳动争议的事项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那么,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同时,需要各位同学注意的是,对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主体范畴也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仲裁的概括讲解,希望考生们能够有效把握,清晰记忆,深入理解。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6.仲裁院工作总结 篇六

坚持“依法受理、依法调解、依法裁决”原则,加快案件处理,提高办案质量。克服队伍人员不齐的困难,全体总动员火速清案。通过加快立案、上门送达,压缩审限,加快调解和裁决等高压措施,在消灭积案的同时尽量解决新收案件,目前累计结案率亦名列全市前茅。1-11月,我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70件,涉及人数1982人,涉案标的11858.96万元;其中,集体争议案件28件,涉及人数715人,涉案标的2146.58万元。共审结案件1208件,其中裁决结案542件,调解、撤诉结案666件,撤调率为55.13%,累计结案率为89.6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二)以“提速增效”为首任,提升办案效能

推行建立仲裁员分级管理的长效机制,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人力资源,区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采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仲裁员审理办法,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的。在日常处理案件过程中,规范完善案件流转的衔接,充分运用“标准化论理”的办案模式,做到事实认定及说理论证规范化,努力提升仲裁案件的处理能力。

(三)以“案结事了”为理念,提高仲裁调解效率

坚持把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则,调解庭加大力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调解,通过包案制度,每月完成定额包案任务,同时协助审理庭处理一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尽最大力量调解案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场制作调解书并让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以案结事了方式,化解劳动争议案件,以减少当事双方的.诉累。

(四)以“和谐稳定”为追求,妥善处理重大劳资纠纷

群众利益无小事,谨慎对待每一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分析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启动绿色通道,通过快速受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快速送达等手段尽快处理集体争议案件。比如捷诚手袋厂一案,我院接到有关情况后,迅速组织上门立案,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299宗劳动争议案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开庭,24小时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处理的高效性创下新的历史。

(五)以“加强培训”为抓手,提高业务能力

一是制定《20“精细化”培训工作方案》,有步骤有侧重地开展专题培训,多次组织仲裁员参与全市专职仲裁员业务培训,开拓视野,更新知识,提高全员的专业素养;二是挑选典型案例,由审理庭庭长开示范庭,展示开庭的规范步骤、调查策略及问询技巧等专业技能,提升实战水平;三是定期开展案件讨论活动,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探讨新思路,统一裁审标准和法律适用;四是集体研究讨论并科学分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确保新规章稳着陆。

(六)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为提升办案效能保驾护航

出台《仲裁院请(休)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院内部管理,严格请(休)假管理流程,做到提前规划请(休)假,避开案件的高峰期,错峰休假,减少因人员休假给办案造成的影响。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充分发挥书记员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的纽带作用,制定《立案庭书记员工作细则》,进一步详细细化书记员岗位职责,整个案件处理中的每一步骤和细节,使案件办理更加精细、流转更加顺畅,促进效能仲裁的建设。

(七)以“规范活力”为目标,抓好队伍建设

7.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七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现状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依法化解土地纠纷,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周口市2011年和2012年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任务,全市大部分县、市、区成立了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县、区、市农业局,1/2以上的乡镇成立了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全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156人,农民代表数26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55人,聘用仲裁员190人。2011年以来,全市已累计调解和仲裁土地经营纠纷计393件,调解371件,调处、仲裁22件。由于建立了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更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大局的稳定。

2 存在的问题

2.1 仲裁工作经费缺乏

《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目前各县、市、区的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仅个别县得到县财政工作经费几万元以外,其他的分文未有,工作经费十分缺乏,几乎都是靠县农业局的少量补贴维持。

2.2 仲裁设施建设滞后

虽然截至2012年底全市大部分县、市、区成立了县级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但绝大部分仲裁委员会没有配备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工作场所,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人员设备不足,调解调查取证工具等短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2.3 司法接轨不畅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错综复杂,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4 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调解仲裁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各县、市、区聘用仲裁员190人,虽然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由于缺少经费,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各地调解仲裁员的法律政策知识不全面,调处纠纷能力不强,还不能充分适应当前纠纷案件受理解决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仲裁工作的开展。

3 对策

3.1 加强宣传领导

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好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其次是要抓好县、乡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再次要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逐步使法律的主要精神深入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由以前的上访、信访解决问题,转变为向乡、村申请调解或者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提高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2 推进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标准是:县级要建立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场所;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要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仲裁委员会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仲裁员要持证上岗。乡镇要设立调解庭,并至少配备2名调解员。

3.3 提高仲裁人员素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强的工作,现时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员素质问题。由于农经站的业务多样,而仲裁工作又需要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大量的专业法律知识。为此,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为做到精益求精、依法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5]。

3.4 积极探索创新

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解决每件纠纷。通过讲事实、摆道理,让双方当事人认清问题之所在,能调解的尽可能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继续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众,走出一条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新路子,缓解因农民无序上访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为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5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5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第1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的规定,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将仲裁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日常工作、调解仲裁人员培训的必要经费。

摘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现状,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黄顺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践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4):35-37.

[3]韩逊,白宪臣,刘育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2):27-28.

[4]周镕基,程强然,陈伟.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7-29.

8.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八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机构仲裁,是由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仲裁机构负责管理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或者在仲裁机构的指导下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除了由仲裁员签字外,还要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通常,由某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都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但有些仲裁机构也可以管理按照其他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

临时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临时仲裁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可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即UNCITRAL仲裁规则),也可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但后者并不常见。临时仲裁无需常设仲裁机构的介入,或者即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员的指定工作,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临时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或者约定的临时程序开展仲裁。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6.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接受由仲裁院对该仲裁实施管理。”确立了选择规则即为选择机构的原则。所以,若某仲裁协议在约定由别的仲裁机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临时仲裁的同时又选择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话,则将被视为选定国际商会仲裁院对该案件进行管理,从而不能实现由别的仲裁机构进行管理或者无需任何仲裁机构进行管理的初衷。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各自的优势是什么?

一般来讲,因为不用支付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要省钱;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情况,设计出更加灵活合适的规则和程序。在当事人具备相应经验,有能力达成切实可行的仲裁程序条款,且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均不恶意拖延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也可能比机构仲裁要快捷。选择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多为有仲裁传统的行业(如航运、建筑和大宗商品贸易等)中的公司,实践中,大部分国际海事仲裁都是临时仲裁。

但是,在其他方面,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具优势:

一,有序管理。仲裁机构有一套成熟的仲裁规则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提供有序管理,能相对有效地降低程序不畅甚至瘫痪的风险,也能减少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在技术上的缺陷,提高裁决的质量。而临时仲裁的效率往往取决于仲裁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当事人本身的情况,在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恶意捣乱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往往难以推进。

二,仲裁员的指定。机构仲裁中,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当事人往往更易从仲裁员名册中或者名册以外选出合适的仲裁员。

三,裁决的执行。有声望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该仲裁机构的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而更加容易获得承认和执行。

我国是否认可临时仲裁?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我国《仲裁法》在这方面却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而临时仲裁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临时仲裁协议中不会对仲裁机构做出约定。因此,约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以及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的临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根据《纽约公约》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之间关于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条约,我国根据该公约或者条约予以承认/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仅包括机构仲裁裁决,也包括在《纽约公约》缔约国或者港澳台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

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

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可以是临时仲裁,也可以是机构仲裁,取决于有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UNCITRAL仲裁规则是1976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并通过的,适用于解决各种争议,包括没有仲裁机构参与的私营商业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以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了大的修订。2013年再次修订,但仅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依照为投资或投资人提供保护的条约提起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该规则包括《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

UNCITRAL仲裁规则分绪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和裁决四章,涵盖仲裁过程的所有方面,并在附件中提供了示范仲裁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UNCITRAL仲裁规则本身并没有排除仲裁裁决的上诉权。其在附件中列出了“当事人可考虑增列的放弃声明”,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可能根据适用法律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则需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各方放弃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选择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时,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若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而当事人又不能就仲裁员的指定机构达成一致,则当事人需要先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秘书长提出申请,由其选择指定机构,再由该被选中的指定机构指定仲裁员,这将造成程序的拖延。

虽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制订了UNCITRAL仲裁规则,但其并非常设仲裁机构,并不参与根据其仲裁规则开展的仲裁程序的管理。

如前所述,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并借鉴成熟的仲裁规则的经验,临时仲裁往往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而较少由当事人完全从头开始约定一套新的仲裁程序。UNCITRAL仲裁规则就是经常被当事人在临时仲裁中选用的规则。在这样的临时仲裁中,一些仲裁机构可能被当事人选定为仲裁员的指定机构,但其并不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当事人约定由某常设仲裁机构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对仲裁进行管理的情况。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这类仲裁制订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管理程序》(该程序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HKIAC之前也有类似程序,但已被该新程序取代),对HKIAC管理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开展的仲裁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个管理程序的宗旨在于保持UNCITRAL仲裁规则所提供的灵活性的同时,务求机构仲裁之益处。HKIAC还为有意由 HKIAC 作为仲裁管理机构按照UNCITRAL仲裁规则解决任何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的合同各方起草了如下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并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管理程序》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也可以管理按照UNCITRAL仲裁规则开展的仲裁。为了更好地指导这类程序的开展,SIAC起草了《Practice Notes for UNCITRAL Cases》(《按照贸法委规则管理案件操作手册》)。

9.市调解仲裁工作会议总结 篇九

3月24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职工会,传达学习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院长景中荣详细传达了会议主要情况并组织学习了省人社厅李强副厅长会议讲话精神。景中荣要求:全院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座谈会精神,以调处特殊群体争议为重点,提高办案效能,健全仲裁机制。要抓好仲裁信息化建设,尽快举办仲裁办案系统操作培训班,推动信息系统本地化应用部署。落实专人,按时、准确上报仲裁统计数据,为工作研判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要在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上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争议案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大局。

10.仲裁办工作计划 篇十

岛仲裁工作新局面,案件数量、标的额、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当事人满意率等主要办案指标保持全国前列和山东龙头地位,为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作出新的贡献。具体工作打算如下: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以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为主线,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通过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设立和调整仲裁派出机构,开展仲裁法律宣讲,为蓝色硅谷、**岸经济新区、董家口港区建设等重点区域和世园会筹备、**地铁建设等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今年计划再设立2个仲裁办事处,在企业、行业进行仲裁法律宣讲不少于10次。

(二)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在全市现代服务业、民营、外资、小微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与银行业、保险业和电信业协会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采取走访、举办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形式,请进来、走出去,深入各领域各行业,掌握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现状,研究拓展仲裁服务领域的具体措施,为民营企业、涉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今年计划在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培训和发展一批仲裁调解员和联络员,分期分批走访市银行协会30家会员单位,走访外资企业协会及所属企业,提高仲裁条款签订率。

(三)围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优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推行仲裁制度。发挥各区市仲裁中心的地域优势,深入乡镇、社区,走进村庄、街道,通过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面对面解答社会各阶层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畅通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在基层、社区推行仲裁制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围绕提高仲裁社会认同度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制订仲裁宣传工作要点,丰富宣传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以案说法、释法解惑等形式,做好仲裁普法宣传。发挥网络宣传作用,更新青岛仲裁网版面内容,及时上传信息,做好日常维护,利用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行风在线”、“民生在线”等平台,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编辑《亲和仲裁》杂志等宣传材料,免费向市民发放。

二、公正高效审理仲裁案件,全力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

(一)规范受理案件。优化立案工作流程,严格立案工作程序,亮化立案工作“窗口”,落实首问负责制,依法解答咨询,规范立案工作行为,当日立案率达到95%以上,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等区仲裁文书直接送达率达到96%以上,全程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或证据保全,试行立案网上预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节省仲裁成本。

(二)公正审理案件。依法仲裁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托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率达到97%,一个月内结案率达到45%,年结案率达到98%。

(三)联动调解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原则,发展多元化纠纷调解方式,把立案前调解、进入程序案件全程调解、行业调解与我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结合起来,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联动,案件调解和解率达到52%,提高当事人满意率和自动履行率,降低司法纠正率。在全市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加强与交管部门的协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运用仲裁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办案监督。对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保证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落实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建立健全仲裁与人民法院联系机制,积极寻求司法支持,及时通报贯彻执行《仲裁法》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及社会监督。

三、加大仲裁活动的管理力度,全力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11.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十一

一、“三个注重”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一)注重组织机构保障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题研究解决仲裁机构实体化进程,将组建仲裁院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并多次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工作,在全市行政事业编制压缩、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于2010年批准设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政协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列为重点调研的课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提交提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注重市、县两级仲裁院统筹推进

狠抓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市本级仲裁院办公场所,安排资金10万元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标准建立了5间办公室、1间会议室、1间标准仲裁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沟通,要求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全力支持仲裁机构建设。同时,对建立健全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明确的部署和要求,核定人员编制,明确机构级别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确保机构建立工作统筹推进。

(三)注重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

制定《关于完善全市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指导创建调解组织。截至2015年3月底,全市已组建各级调解组织95个,普遍建立了与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之间的沟通网络,有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到位”提高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人员落实到位

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成立12 个仲裁院(含市本级),共有编制63人,在编人数62人,兼职仲裁员52人。

(二)制度保障到位

制定“立案制度”“开庭制度”“合议制度”“仲裁监督办法”“仲裁建议书制度”等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将办案流程、仲裁申请告知、岗位职责等制度上墙,提高办案透明度。利用局域网将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办案规则等相关信息上传,方便当事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文书规范制度,统一调解书、裁决书等文书的格式。

(三)学习培训到位

市仲裁院建立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疑难案件分析研讨会、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会议,交流工作思路和意见。涉及重大案件,则由有办案经验的同志或邀请法院相关人员主讲仲裁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提高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技能和法律素养。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模拟仲裁庭审现场,全程按照仲裁庭审程序进行现场培训,专家即时点评。县级仲裁院的新进人员轮流到市仲裁院跟班学习,切实提高新进人员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四)服务企业到位

改变被动办案的模式,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指导,力争把大量工作做在争议发生之前。2014年,先后到河化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等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与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面对面沟通交流,现场解答疑惑。

(五)沟通衔接到位

建立业务交流机制,定期旁听法院庭审,与法院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不断增强仲裁员、审判员业务水平。通过对近两年来劳动争议典型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认定上的不同认识,并反馈到法院,统一了典型案例在处理上的标准和尺度,促进同类案件的裁审一致。

三、“四为工作法”提高仲裁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调为首

通过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等方式,以适用法律的结果为基线,以尊重双方意愿为前提,尽量使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如,农民工周某、徐某等37人聚集上访,要求某工业园区入园公路建设项目部赔偿因歇业造成的误工损失,涉及金额达30万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取分解成个案进行调解处置的办法,稳控上访人员,耐心协调,用了3天的时间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12—2014年,全市以调解方式处理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688件(其中工伤保险241件),占案件总数的40.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案件729件,占案件总数的43.3%;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案件266件,占案件总数的15.8%。

(二)情为重

推行亲情接案、热情指导、真情调处、友情援助,提升仲裁服务形象。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把情感调解贯穿在案件处理全过程,既缓解双方关系,又化解对立情绪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宜州市一位农民工在深圳打工期间因脑溢血瘫痪,在其出院后,企业老板想一推了之,不愿支付相关待遇。患者家属找到宜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求助,科室负责人热忱地帮助书写法律文书,指点家属找相关部门,并督促企业老板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补偿,切实帮助该农民工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实为据

把查明案件事实作为调解前提,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如,农民工李某等45人与河池市某公司争议案件涉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60余万元,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无果,市仲裁院经过调查得知双方当事人工程承包协议内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已基本结清,农民工诉求的是协议外另完成工程量应支付的工资款,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办案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认真梳理案件,经反复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仲裁调解书,企业和农民工对仲裁办案工作均表示满意。

(四)法为准

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探索建立案件分类处理机制,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如,在拆除某电厂旧公路桥施工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农民工覃某、韦某溺水死亡;某矿厂发生垮塌事故,一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召集亲朋50多人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组成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和说服工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亡待遇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分别由企业一次性赔偿给3位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238.8万元,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各级政府信访管控压力。

(作者单位: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略论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问题 篇十二

一、可仲裁性内涵

当某种事项的争议依据法律可以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时, 这种事项就具有“可仲裁性” (A rbitrability) (1) 。先来了解“仲裁”的含义, 仲裁即公断, 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类同于诉讼, 与诉讼不同的是, 在国家看来仲裁仅适合某些特定争端的解决, 并不适合所有类型争端的解决, 该领域于是出现了可仲裁性问题。争议事项依据适用法律具有可仲裁性, 是仲裁合法的前提。约定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将会导致仲裁协议的不可执行、仲裁程序的终止、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执行。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 也反映了一国对仲裁的支持程度。它自身的发展从各个角度影响、决定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国际商事仲裁个案来说, 它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有着直接的关系。[1]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来说,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可仲裁事项范围持续扩大, 这正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生存中追求发展、靠发展稳固生存的证明。

二、可仲裁性的确定标准

根据各有关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 各国以不同的方式界定本国所认可的仲裁范围, 不仅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做法很不相同, 即便在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事项的可仲裁性也实施不同的政策。

大陆法系一般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可仲裁的事项。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2059条的规定:“凡是可自由处分的权利, 均可提交仲裁解决。”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30条 (1) 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请求, 均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2]在各国立法实践上, 与财产所有权权利有关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解决。而与人的身份有关的争议, 如人的行为能力、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的争议就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英美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决定可仲裁的事项。按照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一些传统上不能仲裁的事项, 如证券交易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反托拉斯法项下的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 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均可通过仲裁解决。

不管上述哪种模式, 各国在考虑争议的可仲裁性时都设立有一定的标准, 首先必须具备主体标准, 即仲裁双方当事人首先要具有主体的平等性。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客观标准, 其中“可争讼性”、“可和解性”、“财产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四种标准最具代表性。 (1) 可争讼性。其确定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纠纷事项的性质, 存在于特定的相像主体之间, 争议的主体具有直接、公开地遏制、排斥对方的对抗。[3]认定公民民事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非诉讼案件, 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 (2) 可和解性。只要是涉及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益的争议都可交付仲裁。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权益的争议则不允许交付仲裁, 如刑事案件、税收案件等, 这是因为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属私法或商事关系的范畴。 (3) 财产权益性。在诉讼范围内, 有些争议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和确认, 但是解决的结果只涉及到法律状态和法律事实的存在, 不能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 不具有可赔偿性。如有关身份地位、家庭关系等争议。这一标准明确了一些传统可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4) 公共政策。所有国家都会采用这一标准。无论在大陆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出现了这样一类涉及社会、法律、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重大利益的概念。每一个国家都会出于本国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虑, 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哪些问题不得用仲裁予以解决。由于各国出于不同的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 在立法层面上对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范围也只能给出一个模糊的界定:一般而言, 非商事争议事项往往由法院解决, 大部分商事争执可以交付仲裁, 少数商事争执仍由法院处理。[4]需要指出的是, 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对国际商事仲裁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正在发生着演变, 公共政策的影响在逐渐弱化, 从主要的障碍演变为司法的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将在更加自由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三、可仲裁事项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律适用的影响, 根据不同的法律, 同一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可能截然不同。综观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无论案件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审理, 在决定争议标的可仲裁性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几类法律: (一)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或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相关事项的合意选择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具有优先的决定作用,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决定争议的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二) 仲裁地法,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能就该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 则由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纽约公约》第5条 (1) 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有可能因为仲裁协议在仲裁地法下无效而被拒绝。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以后, 仲裁庭行使仲裁权时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仲裁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及仲裁地点的选择上; (三) 仲裁裁决执行地法, 仲裁裁决执行地法对可仲裁性问题的影响体现在《纽约公约》第5条 (2) 款的规定, 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可能由于争议事项在仲裁裁决执行地本国法中是不可仲裁的而被拒绝。因此, 法院地法在决定可仲裁性事项的问题上也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四、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及问题

我国仲裁立法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 体现在1994年《仲裁法》第2条、第3条中:首先, 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可仲裁事项, 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把“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列为可仲裁范围的两种类型;同时, 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涉及人身关系的争议, 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类型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但从保留行政机构管辖权来看, 保护国家利益在中国法中仍处于优先地位。有关争议可仲裁性的规定还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 如1986年我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作出的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综上, 就立法方式而言, 我国在《仲裁法》中既对可仲裁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 又列举了某些不可仲裁事项。但《仲裁法》对于可仲裁性问题规定不明确, 而且限制较多。在我国, 仲裁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益纠纷”, 而将与与财产权益无关的侵权纠纷则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如在名誉侵权案中,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包括赔偿损失的内容, 此类纠纷将因为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而被界定为“不可仲裁”。[5]同时, 对于其他特殊争议事项, 如反托拉斯争议和破产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仲裁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有些相关法律在可仲裁性问题上互不衔接, 如《专利法》和《商标法》与《仲裁法》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上的规定相互不一致。上述这些问题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迅猛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与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不符, 而且会导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大量有关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破产、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的争议无法受理, 最终会影响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

时值《纽约公约》签署五十周年, 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扩大了仲裁的适用范围, 对于争议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 只要不是与人身或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 都可付诸仲裁。《1998年德国仲裁法》第1030条规定:“任何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均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对于不含有经济利益的争议事项, 仲裁协议仅在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事项范围内有效”。这就将仲裁的领域突破了“商事”的界限, 包括但并不限于广义上的经济目的, 对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最广义的理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新颖的立法思路。[6]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经济贸易活动将更为活跃, 国际商事争议数量会直线上升, 更多争议事项进入可仲裁领域势在必行。外国投资者会用本国的更宽松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体制, 我国仲裁立法应当向国际靠拢, 在今后的立法中不断明确与完善, 采用最高法院通知、解释、或判例的方式对具体事项的可仲裁性予以判定, 以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自由发展。

摘要:可仲裁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范畴, 在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不仅直接关系到具体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效果,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总的态度, 体现了一国的公共政策。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38.

[2]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时代法学.2005, (2) .

[3]乔欣, 李莉.争议可仲裁性研究.北京仲裁.2004, (2) .

[4]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171.

[5]张艳丽.对我国仲裁法存在问题的审视---兼谈《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6) .

1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股工作总结 篇十三

2013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扎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机构实体化建设。积极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职工来信来访,有力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现将2013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规范、重调解、提能力,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3年,我们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2013年,我们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起,18起已经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4起正在办理当中,全年不予受理案件3件,共涉及各类用人单位14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42多万元。

二、积极探索,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今年我们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办事规则、考核办法、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办案,严把立案关,受理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否则,及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办案做到快速依法、准确、及时。

三、存在的不足

14.仲裁员工作职责 篇十四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 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有 关调查,调取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 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调解仲裁 方案。

四、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15.2018仲裁委工作总结 篇十五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构设置

2018年3月市农业局在腾冲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推进会后,我县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5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总人数为13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蒋文超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李家贵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家法 县农业局局长

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县农经站、龙山镇、白塔社区党总支书记等领导及负责人共10人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胡春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依法聘任仲裁员和组建仲裁庭。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按照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的条件,聘用20名仲裁员(县农经站7人,乡镇从事农经工作的13人)。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暂在农业局会议室。

(二)工作职责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2.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5.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协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

2.编制仲裁员名册;

3.送达仲裁文书;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

6.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

7.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做好该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委、政府始终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调研,召开会议,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公室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3)完善工作制度。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XX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及时就地解决,依法行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4)落实经费保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今后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县财政已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存在问题

(一)仲裁人员缺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农业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仲裁员既需要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农村民俗习惯和说服能力,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目前虽然聘用了20名仲裁员,但都是原从事农村经营管理的人员,能够胜任仲裁工作的人员没有几个,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也是县农经站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职人员。

(二)开展仲裁工作硬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办公桌椅等是临时设置,没有专门房屋和设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必要的交通工具等严重缺乏。

(三)仲裁工作经费不足。我县财政虽然安排了部分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经费,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情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仲裁“三室一庭”建设及其办公设备配置需要经费量大,县级财政难于满足。

三、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学习宣传,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广大农村、农民,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农民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加快仲裁硬件建设步伐。20重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案件受理室、会议协商室、档案室“三室一庭”建设,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完善仲裁工作条件。

(三)申请有关部门配备仲裁工作人员及编制。

16.仲裁信访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六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年,我局一是通过举办《信访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散发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解答政策咨询,受理举报投诉,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了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意识,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法制宣传日”活动,抓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培训,同时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阵地,及时有效地开展宣传,把宣传工作与平时工作相结合,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以宣传促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先后接受群众现场咨询近6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300多份。

二、发挥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维权作用。

近年来,我县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且危及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们将强化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问题的工作举措,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合我县用工形式、区域分布特点,开展各类行业专项检查。切实加大排查化解力度,重点监控可能发生恶意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大量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动态掌握用工信息和生产经营状况,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体**件。另一方面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目前,我县依托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在全县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了24个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确定调解员20余名,并开始运作,基本形成了基层企业调解、行业系统调解和仲裁立案调解的多层级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调节作用。

今年以来,县劳动保障局正确把握服务发展大局、增进劳资和谐、注重柔性调解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个过程中,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为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维护全县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健全完善了以工会、劳动保障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三方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方协商的议题、程序、形式、落实监督等运作办法,切实提高三方协商的效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加强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协商,切实发挥三方机制的功能。

一是认真抓好劳动合同管理目标责任制,完善管理机制,把劳动合同培训与指导、管理落到实处;二是大力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督促企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分类指导,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用工行为;四是积极与企业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企业劳动信息,切实把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实现了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信访工作。

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成员的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任命了两名科级干部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综合协调全局信访工作,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领导责任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了每月一次的信访会议会制度,与局属各二级机构签订了信访目标责任书制度和每周三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三是落实“二〃五”学习制,把学习《信访条例》放在局信访工作的重要位置,全面认真学习、吃透《信访条例》的方方面面。四是每月进行一次排查消化不安定因素,按时上报县委、县政府稳定办公室和信访局办公室,重点解决事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可能引起群众性事件的劳动纠纷,努力把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随意克扣职工工资,拖欠离退休费,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为排查的

主要内容,定期进行分析排查调研;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查解决,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化解矛盾,切实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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