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城管强制执法行动规范

2024-06-13

浅议城管强制执法行动规范(3篇)

1.浅议城管强制执法行动规范 篇一

浅述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拆除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徐树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是当前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拆除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时程序比较混乱,对有关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笔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性质及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性质,笔者赞成我国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的解释: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既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科以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拆除首先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复成立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而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拒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说行政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同时,行政强制拆除又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并处”的前后都是行政处罚,只是处罚种类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后者是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区别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规划,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对房屋的拆迁也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根据国家拆迁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城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在具体城管执法中,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除行使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外,还要履行各级政府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中就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拆迁等,这就需要正确把握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中相关问题的区别。

(一)与拆除拆迁范围内所有人持有合法手续房屋的区别。这是按照国家有关拆迁的规定,由拆迁人按程序对房屋进行的拆除,它必须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达成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后才能实施。以上程序有一项不具备,就不得实施拆除。如果政府要求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操作该项拆除,那么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也可作为拆迁人,但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拆迁程序进行。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是违法的。被拆迁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搬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既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政府责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没有授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拆除。

(二)与拆除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区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拆迁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拆除不需要经过协议补偿程序就可进行,但强制拆迁时也应当按照该条例第17条的规定实施。当然,如果该违法建设同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因为城管执法部门拥有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职责,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也是合法的,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不经过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一系列过程,就直接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城管执法中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适用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

1、履行正常的调查取证程序。(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看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制作《询问笔录》;(2)拍照或摄像取证;(3)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4)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2、履行正常的案件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呈报领导审批。审批前应当查清的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确实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而且这种情形在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或相关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二)经领导批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后,对当事人下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或《听证权利告知书》,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下达权利告知书掌握的原则是:对违法建设的简易棚、亭、厦适用《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对价值较高、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建筑结构为砖混的违法建筑物适用《听证权利告知书》。关于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是否需要告知听证权利,什么时间告知权利较为合适,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但从拆除当事人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看,这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决定,而且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掌握在执法机关手中,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或申辩。参照现在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的要求,对影响当事人权益较大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也是必要的,就是对价值较低的简易棚、亭、厦,也应当告知陈述、申辩权。至于权利告知书应当什么时间下达,笔者认为在责令限期拆除之前告知是比较妥当的,因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后,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即可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这两步是紧紧连在一起的,如果在限期拆除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前下达权利告知书,则显得不合理。

(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后,仍然维持拆除决定的,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关于这一点,有的单位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关键看它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还是属于行政命令。从限期拆除的法律后果看,由于它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就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应当进行修改,但实际上《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如此一来,我们只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来操作,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命令,以通知书的形式来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强制拆除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四)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执法机关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由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关于强制拆除是否要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现在也存在许多争议。有些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强制拆除权是经过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进行强制拆除无需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有人认为,执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身就是市、区政府授予的,实施强制拆除应当认定为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需再重复向政府提交申请,但事前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意后再行动。笔者也曾经存在第一种认识,但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拆除权的批复,与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样,只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具体操作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规定了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而且行政机关虽然代表政府执法,但实施强制拆除是自己依职权的行为,并非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执法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对行政机关的拆除决定,政府也不一定持必然的肯定态度,经过批准是政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认可,也是完备执法程序的必要。当然,如果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明确表示意见后进行的拆除,则不需要再进行重复批准。例如,我局成立之

初,就曾经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违章棚亭厦进行了大规模的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市政府曾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明确表示了意见,这种情况下不需再专门审批。

(五)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或进行强制拆除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笔者认为都是可以的,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在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时,并可处以罚款,那么分开处罚更有必要,一旦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执法机关对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可单独进行。在具体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情况。第二,如果当事人不在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有关人员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第三,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六)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在作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权,也就是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城管执法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2.浅议中国城管执法 篇二

可近些年,经济发展起来了,市场活跃了,而城市的管理进度却没有跟上,管理方法就变得不那么让人接受了,可城管执法却还是老样子。暴力执法,过场执法总是那么碍眼,以至于城管事件总是处在媒体的风口浪尖上,总是得不到人民的谅解与理解。以下就来逐一剖析

一、笔者亲自经历过这样一个小故事,在成都温江的一个小巷子,几名

卖菜的阿姨在这条巷子中卖菜,依据所谓的《管理法》,此地是不应该设摊点的,一方面是因为道路狭窄。一旦有火情,消防部门将望火兴叹。二,卫生不合格,地下到处都是烂菜叶,凡到过菜市的应该都可以想见。那天,两名城管过来了,喊她们搬走,不要在这里设点,一大妈就给一位城管装了两根黄瓜,该城管很顺手的就拿走了,天天如此?或是巧合!可到笔者写这篇文章时,那摊还在,那路还堵,还烂。

二、在某区一繁华街道,因周边都是大学,当然就有很多商贩聚集了,开始几年都没有什么不妥,后来政府说那片区域要整改,于是小摊小贩就搬到几条狭窄的街道中聚集起来了,但是,事过2年,如今又有多家商贩在大街上做买卖,城管依然执法,早已没有了当年的决心与斗志。其实,城管执法,首先,你得告知被执法对象,你执的什么法,他触犯哪条法?每次都是一句口头禅“不要在这里卖”,开车的永远是那句“那谁,不要在这里卖,赶快走”。很多摆摊设点的都不知道自己哪里错了?法律规定了我不准在此设点吗?她们根本不知道!城管给她们传递的信息就是,这个地方不能摆摊设点,为什么却不告诉!有时问道,城管就会来官腔了,原来是有领导要来检查!领导何其威武。又给她们传递了,只要领导不检查,你们就可以在这里买卖。于是就有了,城管来了,就跑,领导来了,就歇业的状况。于是当人们迫切想改变自己的生活条件,当领导来了,我照常营业的时候,城管就已不起作用了,于是暴力执法就出来了,围殴城管事件就出来了。这就是自食恶果!

笔者认为,城管执法,首先,得引导,为何不能在此买卖?哪条规定了不能在此买卖?如果在此买卖会承担什么样的处罚?如果国家没有规定,那城管就是乱执法!纯碎的败坏政府形象。其次,得规范,经商者,逐利,无利可逐就没有买卖了,有所需才会有所供。应该给她们设一个固定的聚集区,如各地的“夜市” 等,将散商家集中管理。其三,检查与不检查都一个样,不要今天领导来检查,城管就加班加点搞突击,不说你们吃不消,商家也不会理解。领导一走,又恢复常态。这就是管理的失败。

3.浅议城管强制执法行动规范 篇三

活动计划

按照市局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不断提高我大队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出色完成市局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本职工作,积极、及时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制定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2指导思想

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3规范内容

1、着装规范;

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

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

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

5、文书填写规范;

6、卷宗装订规范;

7、执法行为规范;

8、备案规范。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

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龙潭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一、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

二、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

三、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活动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

(1)、4月1日至5月31日为学习阶段。此阶段,每周组织1次执法规范学习活动,分6次完成学习《执法程序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监督规范》。并于5月末举行大队执法规范知识考试,验收学习成果,通过学习活动促进同时进行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开展。

(2)、5月31日-10月31日为具体活动开展阶段。具体计划如下:

6月为“执法规范宣传月”。结合“四公开”,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规范内容,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监督,举行1-2次与商家业户座谈会,接受批评、听取意识,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活动。

7月至9月为“规范活动开展月”。这一阶段结合规范的具体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

1、开展中队(科室)规范评比工作,以中队(科室)为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考评,将考评结果与中队(科室)业绩、人员工资相挂钩。

2、开展遵守规范论文竞赛。大队每人撰写1-2篇学习和遵守执法规范的心得、体会,要求认识深刻、思路清晰、有一定见地,并能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做法,促进规范活动不断深入,将论文汇总上报。

3、结合大队督察办法,将规范内容纳入督察对象。对着装规范、用语规范,仪表规范进行抽查,对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填写规范,备案规范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公示板。

4、进行模拟执法现场点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5、聘请街路商家业户为业户监督员,对大队执法人员遵守“规范”行为进行监督。

10月为“活动开展检查月”,此阶段对近一年来的“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对先进中队(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后进中队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将总结上报市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在我大队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龙潭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对活动中各项内容的具体开展进行组织实施,检查评比,监督指导,成立龙潭直属大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龙潭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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