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2024-09-19

模拟法庭活动案例(共13篇)

1.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篇一

电伤案模拟法庭程序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李小白的父母是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2.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篇二

当前,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在逐年上升, 而且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被抓之后, 面对法律的制裁, 表现出的是无知, 在判刑后才追悔莫及。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 而学校的责任更是重中之重。我校更是需要在这方面有所警醒, 因为我校大部分的学生是留守儿童, 缺少了父母的监督, 无人监督下, 而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 还没有完全形成三观, 更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分子, 在无知下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 学校作为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 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创新形式的教育方法, 让在校学生懂法、守法。这个创新的模式就是模拟法庭, 通过让孩子们模拟组成法庭上的角色, 真实地再现出法庭上的审判过程, 让学生们融入角色中, 从而接受案例给予人们的启示, 更让观看的学生了解法, 懂得法。

二、活动主题

法律进校园,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减少犯罪, 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三、活动目的

1.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职能, 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使之在学校的关怀、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中积极向上,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树立法律意识。

2. 让学生亲身体验, 参与到模拟法庭活动中来, 使学生懂得司法和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并通过学生熟悉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使模拟法庭真正走进校园, 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 学法, 守法, 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公民。

3.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 让法律走进校园, 传播法律知识, 让学生懂法, 进而建设平安校园, 减少留守学生不知法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四、活动意义

当枯燥无味的讲解变成催眠曲的时候, 学生已经听不进任何的说教, 而当学生踏错一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的时候, 教师再多的说教都毫无意义了。那么, 如何让学生认识法律是公正严明的, 这就需要学生真正认识法律。

在活动的过程中, 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要熟悉案件上的每一个细节, 理解如何审理这个案件。并且, 当模拟案件搬上舞台的时候, 全校学生会在旁听过程中了解法律不是玩笑, 并不是说未成年人就可以无视法律。通过这么一场模拟法庭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 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学生。

五、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由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法院审判的流程告知学校, 而后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 以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

六、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儋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儋州市第五中学政教处

七、活动内容

1. 案例的选取 (符合学生生活, 比如:抢劫, 故意伤害) 。

2. 挑选学生参与模拟法庭 (注意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心理疏导) 。

3. 模拟法庭学生参观法院, 感受法院的庄严, 并旁听法院的司法审理过程。

4. 全校师生作为群众旁听, 由学生完成的模拟法庭。

5. 最后由儋州市人民法院庭长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

八、模拟法庭的述评

2014年5月21日,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帮助下, 由初二 (1) 班的16位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 在新教学楼后的空地上举行了, 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有关情况如下:

我校在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 确定了一个适合学生模拟的案件。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案件内容是王乙和李天两人上网回来后想吃夜宵, 但两人都没有钱, 于是王乙提议到育才中学学生宿舍抢学生的钱吃夜宵, 李天同意。两人一起来到育才中学, 发现学校大门已关, 王乙叫李天在学校后墙外看守, 自己翻墙进入一男生寝室, 利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强行将周末留守未回家的两名学生的130元人民币抢走。得逞后, 2人一起到某夜宵店吃夜宵, 将抢的钱共同花光。审判结果是判处王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李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这个案件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 教育的意义是非常深刻的。

当模拟法庭的案件确定后就是选人了, 为了方便统一管理, 我选择了初二 (1) 班的学生表演。在学生扮演者的选取中, 最难的莫过于选择犯罪嫌疑人了, 因为, 学生都希望自己是正面人物。为了这, 我首先用选举的方式, 从16个学生中选举出犯罪嫌疑人, 最后, 我再与他们谈话,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角色很重要, 没有了犯罪嫌疑人, 这个模拟法庭是开展不了的。不仅如此, 在模拟法庭开庭前, 我还在大会上强调犯罪嫌疑人是最优秀的学生扮演的。模拟法庭结束后, 让大家把掌声送给这两个奉献最大的学生。以此来消除学生内心因这一次扮演“罪犯”而留下的阴影。

这批学生无疑是优秀的, 在这短短的10多天里, 他们在小组长吴丽香的带领下, 很快地熟悉了模拟案例, 并且不断地彩排, 互相纠错, 互相帮助。当法院的林庭长过来看他们彩排的时候, 都对他们称赞有加。学生们对这次的活动非常的上心, 不仅利用晚修课下的时间演练, 有时候连自由活动的时候都会被利用起来。特别是在最后的两三天里, 他们下午放学后都会先排练再吃晚饭, 认真态度难能可贵。

在这次活动中, 学生印象最深的是去法院旁听。当学生踏入法院的大门时, 就被法院庄严的气氛所震撼, 一路走走看看, 还到处的照相留念。当时, 带领我们参观的林庭长安排了学生旁听了一场真实的司法审判。接受审判的是一个成年人, 所犯的罪是贩毒。案件审理过程, 该名罪犯的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在现场。当法官判处该名罪犯徒刑的时候, 罪犯的亲属哭了, 当身后的啜泣声渐渐大起来的时候, 学生很懂事地给后面的阿姨递上了纸巾。看到这一幕, 我百感交集。学生能理解那种痛, 能明白那种不舍。当审理结束后, 有一个女生立刻跑到我的身边说:老师, 我以后也要当法官, 法官好可以整治坏人……

对于参与的学生来说,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他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 这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 而是法官、律师、检察官, 他们投身到角色中, 这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简单的说教。特别是当法槌砸响的那一刻, 所有旁听的学生都不由自主地安静起来, 身临其境, 备受当时的现场气氛所感染。

此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 虽然没有法院的布置庄严肃穆, 但是, 法袍在身的学生也让观看的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不仅教育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促进学生学法、知法、守法。

九、儋州市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刑二庭副庭长林万强对模拟法庭活动的评价

2014年5月22日, 我院在市第五中学开展了模拟法庭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及老师的大力支持。

在活动准备阶段, 该校负责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谢慧丽多次与本庭法官进行沟通、协商, 最后确定:两名未成年人抢劫、故意伤害, 被判刑的案例。该案例主要是针对当前很多未成年人因不懂法, 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种藐视法律的心态而选取的。为提高学生们学法、知法、守法能力, 全部由初二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等。参与本次模拟法庭的16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发地进行演练, 并认真向本庭的法官们取经, 询问问话时该怎样的声调、出场时该怎么出来, 这展现了学生们好学、肯钻研的一面。在庭审活动当天, 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同学们都表现得非常优秀。尤其是担任审判长的女学生吴丽香声音铿锵有力, 让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表情严厉, 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一丝不苟地主持庭审, 让现场的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严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符合法官的角色扮演。担任公诉人的男学生, 表情凝重, 逻辑清晰, 与辩护人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呈现了公诉人应有的风采。庭审过程中, 诉辩双方深刻剖析了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危害性, 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而在座的上千名学生在听取审判时肃穆, 安静。虽然这些旁听的学生没能上场去尝试, 但法律的公平公正他们都会了然于心的。

庭审活动结束后, 扮演角色的学生们依依不舍地脱下了法官袍, 大家都表示一定要努力学习, 争取将来做真法官, 为老百姓主持正义。这次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老师们与学生们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观看的上千名学生都受到了普法教育。

十、活动启示

1. 指导教师———谢慧丽。

在整个的模拟法庭过程中, 学生们就案件角色分配和对案件内容的讨论, 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分配到自己的角色时, 经过细细地咀嚼消化, 认真想自己在审理过程中该如何去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 学生不是感觉自己在扮演, 而是真实地在审判, 把自己投入到情景中, 他们真正领悟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 为形成法律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时, 观看的其他学生都聚精会神在观看, 远处的学生不由自主地站起来看, 可见这样的活动是非常吸引学生的, 比教师在课堂上的解说生动了许多。

2. 模拟法官———吴丽香。

当法袍上身的那一刻, 我感觉我就是一个正直的, 为社会、国家审判罪恶的法官。当时同学们和老师让我扮演这个角色的时候, 我很高兴, 也很兴奋, 在心理默默地想, 我一定要做好这个角色的扮演。那天, 在林庭长的带领下, 我们去到法院, 旁听了真实的案件审理。当时, 我仔细地观察了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大人的一言一行。在没有开庭的时候, 我觉得这个法官应该是很凶的;可是, 真正开庭的时候, 我才发现, 他是一位慈祥的老人, 虽说犯罪嫌疑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他还是用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罪犯。这让我明白了, 法官虽然是正义使者的化身, 但是面对罪犯的时候, 也应该有一颗宽容的心, 让罪犯迷途知返。

3. 法警———羊家杨。

在模拟法庭中, 我扮演一名法警, 虽然一句话不说, 但我身着警服, 代表正义, 这是多么自豪和兴奋的事情啊!希望将来我也可以穿上这身警服。

4. 辩护律师———蒋淋凯。

3.城市规划法案例模拟法庭 篇三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B审判员:C、D

人民陪审员:E、F书记员:G记者:H

听众:若干人

一审开庭时间:2012年4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 小A

被告: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叶裕辉

第三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李贵明

陪审员(E):2011年间,四原告购买了新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新建县新建大道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北面为政府路,南面为与第三人教学楼相邻的通道。2011年,第三人将已取得的原新建县教育局办公用房拟建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2011年4月21日,新建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在校址内兴建现代教育中心大楼。此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被告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制作了用地红线图,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审查了初步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签发了放样图,并于2011年9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占地面积为850平方米,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5 1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6.1米。根据被告提供的由新建县测绘队测绘的放样图可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诸原告房屋的间距最小处为9.47米,最大处为20.72米。四原告对第三人于2004年11月9日开始施工建设并无异议。原告(A)诉称:被告的许可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被告在审查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知此项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诸原告的重大利益,而未告知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将其准许的行政许可予以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另外,该建筑设计违反了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层数的规定。综上,被告颁发的2011—232号建设许可证,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特指“多层住宅”,但四位原告的房屋均为商住楼,而对于商住楼的间距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房屋与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之间的间距只应满足最小防火间距6米即可。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遵循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已实际受理并作出决定,另只有重大事项才须告知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听证。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第三人(**)述称:所建的教学楼没有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的,被告在颁证过程中,没有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法条链接】(陪审员:***)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持国家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观划设计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请审批,有权机关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放样,并由指定内城市勘测单位验线。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有关建筑密度、密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停车场地、绿化以及建筑退让道路、河道、文物保护,文教体育和城市规划其他工程管线的技术规定。

多层住宅前后间距按建筑物高度计算,新区不应低于1:1;旧区不应低于1: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审判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这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考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许可证是否合法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考察被告是否有职权为第三人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第三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拟新建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属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第32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而被告新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审批的权利,因此,被告有职权为第三人颁发许可证。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认为被告审批的项目与原告房屋距离过窄,不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分析可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主要在体现在第45条第2款:“多层住宅前后间距按建筑物高度计算,新区不应低于1:1;旧区不应低于1:0.8。”所要求的是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所谓多层住宅,是指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层高为4至6层,按套型设计的城市集合住宅。很显然,原告与第三人的住宅都不属于多层住宅,不适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新建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四原告房屋的间距最窄处为9.47米,最宽处已达20.72米,应该说是满足一般性的日照和通风、采光要求的,也符合消防通道的要求。在这点上,原告的审批是合法的。再次,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直接关系原告的重大利益,但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被告的审批程序不合法。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批准第三人的新建项目,对原告的利益确实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应告知原告的,但被告未履行相关义务,应视为被告失职。法院的判决中认为法律对“重大利益”没有规定,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认为是失职,但我们认为,虽然“重大利益”没有规定,但行政机关的工作规章和以往的工作经验足够能判断什么是“重大利益”的情况,因而,单单以法律无规定就对此予以否认是不正确的。综上,我们认为被告的审批行为中存在一定的程序不合法,主要是其未履行对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

本庭休庭五分钟(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商议)

(听众休息及讨论)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入庭,各代表就座,准备宣判。起立!

【裁判要点】

【一审判决】(审判长:**)

被告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给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多层住宅是借助公共楼梯解决垂直交通,层高为4至6层,按套型设计的城市集合住宅。四原告的住宅是一户一幢的普通民宅,第三人的建筑是综合教学楼,均不属于多层住宅。故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的规划设计不适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多层住宅间距的规定。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第5.2.1条对中学教学楼层数作了规定。该规范第5.2.1条规定了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但该规范附录二规范用词说明中第一条第2项说明,“不应”是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并非禁止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重大利益在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但未明确规定公开的方式。行政许可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应视为已经公开。

4.模拟法庭活动小结 篇四

为了更好的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兴学校于10月26日下午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展演活动。

此次活动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活动中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书记员、被告人、法警等均由学生扮演。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选用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以法庭审判的形式,以案说法,让学生亲身经历了一次精彩的“案件审判”过程。庭审中的“调查”“取证”“辩护”及“审判”过程严格按照正规的法庭规范和程序进行。庭审中,公诉人的指控义正词严,教育情理交融;审判官的审判威严、公平、庄重;辩护人的辩护不卑不亢,使得整个庭审活动严谨流畅。

5.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篇五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

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6.浅析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意义 篇六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 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教学将教学置于一定的情境之中, 让学生自己面对实际问题, 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问题, 以获得对概念和原理的更深理解,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将法学教育的重点从教给学生法律知识或法律理论, 转变为让学生体验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 培养职业兴趣和素质, 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实践教学可以以多种的方式开展, 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但是比较起来,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 具有其他的实践教学手段所达不到的独特功效。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把课堂学习以教师为主体转为以学生为主体, 由灌输知识到主动寻求知识, 这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传统的理论教学, 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 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在安排课程时只是考虑课程的结构、理论体系与课程任务的完成, 没有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与对知识的需求, 普遍采用的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常用的案例讨论分析课, 也多是针对某一章节的某个问题而设置的, 其整体综合应用性与实践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学生完全被动的学习, 导致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教师只是指导和旁观, 学生亲自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自己解决具体的司法案件。他们自己扮演当事人、证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 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 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 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做法官的必须让自己保持中立, 去了解事实, 寻求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 掌握法律精神和要义, 才能公平公正地裁判;做检察官的, 将案件移送起诉时必须谨慎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模拟法庭中须写好检控意见, 注意讯问发问技巧;做律师的,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件的详情, 了解对委托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等等。整个模拟法庭就是个实战演习, 学生们作为实战的演员, 必须依靠自己来解决演习中遇到的麻烦和问题, 这样就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这种教学方式也许不会像在课堂上那样, 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律知识, 但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所不能及的, 学生在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大大地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在这里, 学生们将充分认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堆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 相反, 是一种行动中的活的法律。因此, 不论在开阔学生视野, 培养学生正义感方面, 还是在促进学生积极思考, 提高应变能力方面, 都将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不仅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还能提高学生其他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模拟法庭教学通过具体案例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面展示, 可使学生得到多学科、多法律部门的综合训练。在一个具体的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 学生既可以接触到实体法, 也要运用到程序法。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被理解和吸收。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通过亲自操作, 用法律解决案件, 这使教师在课堂中难以讲透的一些内容, 甚至法理知识的记忆都变得非常简单。此外我们教师教学的目的在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可传统的理论教学往往重视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的深度, 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却被忽略了, 这也是我们的法学学生在实践中不受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模拟法庭教学的最大优点就是加强了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特别是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 学生要经历从分析材料到判决整个环节, 双方律师之间、律师与法官之间完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随着案件的进展, 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 因此参与者必须在整个过程中全力以赴, 在每个环节准确运用自己的知识。比如, 在准备阶段, 学生要认真阅卷, 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 经历发现、筛选、认定、建构事实情况、证据情况, 找出有关法律要点, 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代理意见等。通过这一阶段的训练, 使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案件的案由、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这就培养了学生自己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动手动脑能力。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学生要对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提供,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应用, 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组织能力, 功底扎实的文字表达能力, 学习和掌握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此外言词表达是法学学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能力, 此种能力的大小, 对学生今后的事业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 此种能力必须在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的锻炼与提高, 而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言词能力提高的最佳方式。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可以培养角色意识, 能够增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角色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现代教学理念的核心。现代学校所要培养的人才, 毕业后就要走上社会实现就业, 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培养、塑造学生的角色意识对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有着重大的意义。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 学生通过担任不同的角色, 所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 每一个角色在案件中的功能与作用也是不同的。站在不同的角度, 处于不同的地位, 对案件的理解与认知也是不同的,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 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 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 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 深刻分析社会生活。这样可以让学生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 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 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

7.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10月18日下午,安西县举办了“青少年模拟法庭进校园”启动仪式暨现场演示会。

此次活动的剧本内容,选用了学生关心的热点——因无道德意识而引发的无意犯罪的真实案例,采取人物化名的方式,所涉及的审判长、审判员、原被告等均由学生扮演,整个审判过程按照正规的法庭规范和程序进行,同学们精炼简洁的公诉和据理力争的辩护丝丝入扣、精彩纷呈,不时引来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据了解,此次活动全校学生通过旁听全部审理过程接受了一堂生动、真实、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红石中学团委

8.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篇八

文经学院文法系团总支 文经学院文法系学生会

2012年4月7日

一、活动目的

以“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校园学子”的主题,本着“体验法律公正,感悟法治社会”的宗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举办本次模拟法庭活动,旨在增强我校学子的法制观念、权利观念和民主观念,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名师点评,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同时丰富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校园学子;增强法制观念,构建和谐校园

三、举办单位

文法系学生会权益部、普法协会

四、活动地点

文经学院教学楼(具体待定)

五、活动时间

2012年4月

六、活动对象

面向全校师生

七、活动流程

(一)前期工作

1、策划:由权益部完成本次活动的策划书;

2、宣传:由宣传部打板条幅等形式

由秘书处通知各班长向本班同学通知

由各部长、副部长向本部门成员通知;

3、场地:由权益部向学校申请教室(多媒体);

4、材料:由权益部、普法协会搜寻案例进行筛选并打印,租借好服装、音响、照相机、法槌等;

5、角色选择 ①本次活动面向全校学生(文法系、普法协会成员优先)参与,选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证人、法警等相关角色;

②由权益部、普法协会进行演员的选拔,确定人物角色

③邀请法律专业老师,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

6、准备诉讼文书(起诉书、公诉词、证据及说明、辩护词、证人和保证书),理清诉讼过程(观看庭审视频);

7、制定活动的规则,安排排练。

(二)中期工作

1、由宣传部负责在4月初完成活动板的制作和实践部横幅的制作,通知老师学生观看学习;

2、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摆台的工作,招募模拟法庭重要角色;

3、通过相关面试挑选合适的角色;

4、向相关人员发放案例并进行多次彩排以达到最佳效果;

5、发送邀请,邀请老师、社团、其他系学生会负责人作为嘉宾,为我们的活动提出宝贵意见;

6、悬挂横幅以使全校师生关注本次模拟法庭活动;

7、进行场地的布置;

8、向嘉宾发放饮用水;

9、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10、请专业人员进行模拟法庭的拍摄工作;

11、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

(三)庭审现场

模拟法庭分为四个部分进行:

1、入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之后请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并坐在规定位置;最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在审判长敲响法槌后,法庭正式开审。

2、法庭调查阶段

(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带被告,公诉人、辩护人发问及讯问;(3)证人作证;(4)举证质证;(5)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3、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2)被告人自我辩诉;

(3)被告人辩护人辩护;

(4)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诉。

4、宣判阶段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1)敲响法槌,继续开庭;(2)审判长口头判决,全体起立;(3)审判长宣布闭庭,庭审结束。

(四)后期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2、送走嘉宾;

3、对场地进行清扫整理并保护好现场相关财物;

4、及时进行活动总结会,具体思索工作中不足,编写活动总结并整理成书面材料上交团委,完成宣传稿写作和照片的整理送宣传部。

八、注意事项

1、活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布置现场要及时到位;

2、注意现场的秩序和保持安静;

3、活动中各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共同完成本次活动;

4、注意与社团的合作,嘉宾的邀请;

5、活动后注意总结经验整理材料,讨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文经学院文法系团总支 文经学院文法系学生会

文经学院文法系模拟法庭活动经费申请

尊敬的校领导:

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发展”的大背景下,以“弘扬法治精神,服务校园学子”的主题,本着“体验法律公正,感悟法治社会”的宗旨,文法系学生会权益部特举办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同学们“亲临“法院现场感受法庭气氛熟悉庭审流程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以丰富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希望领导予以批准。经费项目:

服装:100元 条幅:120元

矿泉水:30元(含不确定经费)

合计:250元

文经学院文法系团总支 文经学院文法系学生会

9.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篇九

毋庸置疑, 法律实务中从来就没有整齐划一的法律适用模式。因此, 我们既要有入乎理论之内的探索与严谨, 又要有出乎实务之外的灵活与冷静: 让理论服务于法律实务, 让实务立命于法学理论。正所谓“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④。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模拟法庭教学无疑是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一门法学专业课程。而本学期由申君贵老师组织开展的模拟审判与观摩庭审现场两大教学活动, 都让我们大受裨益、获益匪浅。在此, 本文就这两次容理论与实务于一身的教学实践浅谈自己的些许薄见。

一、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模拟法庭之“私法自治”

孟德斯鸠, 如是说, “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中, 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世界。”我想说, 在申君贵老师眼中, 每个同学在模拟审判活动中都是一个“国家”—他给予任何一名同学参与的机会, 赋予每个同学编写剧本的自由。因此, 我们的剧本并不是像参考书上为了应试而杜撰的完美案例, 而是渗入了各种生活气息, 让庭审中的每一个角色都血肉丰满、感情充沛, 不是真实, 更似真实。其详情如下:

首先, 在第一次彩排中, 被告人、证人等的陈述都是十分文艺化、书面化的, 我们甚觉别扭。在彩排后各自反省找不足时, 大家提议虽然本案中被告人、证人都是白领、金领层的知识分子, 但是生活就是生活, 不会有哪个教授在日常生活中买个菜还之乎者也, 是故我们将被告人、证人的台词修改得更口语化, 日常化。

其次, 本案是一起醉驾撞人致死的刑事案件, 案情主要为被告人在长沙市一家酒店参加某位朋友生日宴会后送其另一朋友汤某回家, 后折返, 沿长潭高速醉酒危驾, 途中先是追尾撞上了一辆奔驰, 后继续超速行驶与一辆相向而行的奥迪发生碰撞。原剧本为被告人家住长沙市雨花区程远小区, 汤某住岳麓区新城小区, 承办生日宴会的酒店位于长沙市市中心, 奔驰车车主案发时从湘潭赶往长沙。由此, 不难看出剧本有很大的纰漏, 被告人送汤某回家根本无需经过长潭高速。如此一来, 被告人和奔驰车根本就是南辕北辙, 遑论追尾撞车?这岂不是关公战秦琼之荒谬吗?所以, 我们及时将汤某的住址改成湘潭市雨湖区新景家园。

除此之外, 需修改之处, 不胜枚举。但我认为剧本依然尚存一些不足:如剧本中描述被告人是在送朋友汤某回湘潭后发生事故。那么我不禁要问既然现在危驾已经入刑, 当下又是交警严查醉酒驾车之际, 那么被告人在从长沙上高速到湘潭下高速, 再折返又一次上高速难道就没有被发现其异常?现在驾驶员只要稍微“面色红润”即被拦下测验, 怎会让横冲直撞的被告人成为漏网之鱼?退而言之, 纵是被告人的确为上天眷顾让其成功逃脱检查, 那么在其撞上奔驰车后继续行驶, 后在沿江大道上碰上奥迪车之事, 则不能认定为以危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下长潭高速至沿江大道案发现场之间有20多分钟路程, 且中间必经高速收费站, 肯定需耽搁;故两次事故发生中间之时间间隔甚大, 空间距离亦不小。很明显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时、空、人集中的危害性。此外, 亦如申君贵老师在审判结束后所指出的我们的模拟审判程序上没有开庭公告、着装不齐等瑕疵。

二、为权利而斗争:观摩庭审, 聆听被告人之心声

对于自我权利的维护, 权利感情的尊重, 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生活中着实少见, 而在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忽视现象尤甚。因此, 当这次观摩现场庭审, 被告人以流利、镇定的语言为自己辩护时, 的确让我眼前一亮。不是她“挪用资金” ( 未经判决任何人不能定罪于被告人, 故用引号引之) 之行为有多么令人深恶痛绝; 也不是讶于其小小年纪 ( 案发时好像只有28 岁) 竟一犯再犯 ( 先后被警方带走调查两次) ; 而是在此时此景, 她竟然没有像以往的那些庭审过程中唯唯诺诺、畏首畏尾、法院尚未判决就先给自己判刑的被告人一样哭哭啼啼或闷不吭声, 而是选择直面司法机关, 从容不迫 ( 在我看来, 的确如此) 地从口袋中掏出辩护词, 将反驳控方之理由娓娓道来。或许有人说, 这是因为其职业 ( 导游出身, 案发前为所任职公司的客户副经理) 使然。固然, 其导游“能说会道”之本事的确对其辩护有不少帮助, 但是, 不可否认其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之心。姑且撇开孰是谁非不论, 其为自己权利而战之心, 其为权利感情之战的勇气即为我所欣赏。

反驳公诉方的主张, 被告人的辩护人自然能为其做到。但是否需要辩护, 是否请辩护人, 则是由被告人主观之意愿来决定, 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 或许有人用“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被指定辩护人”制度来反驳之, 但是指定辩护人也可因为被告人的意愿而被拒绝) 。所以, 权利感情的培养, 权利感情的重视, 不单单只是法律人所应具备, 而是全民皆应具备之。

三、小结

世间之事, 波谲云诡, 气象万千。作为法律人, 几年之后是否走上政法系统, 是否踏上律师之旅程, 一切皆为未知之数; 于是乎, 我们能否因之而否认模拟法庭之意义?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模拟法庭并不是职业培训, 而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事务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 这要求我们对知识的综合运用, 对实务、生活的留心观察与体会, 是对我们综合素质的高度要求。如前言, 模拟法庭, 助我们入乎其理论之内, 锻炼我们的探索与严谨之思维;亦助我们出乎其实务之外, 培养我们灵活与冷静之分析能力。真实之庭审观摩, 假拟之法庭审判。当我们用心去感受, 用心去完成时, 我们会发现今日之模拟就是明日之真实审判; 今日之现场庭审, 就是他日我们研究之模拟对象, 此谓我所云, “真亦假时假亦真”。

关键词:模拟法庭,观后感

注释

1[台]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169.

2此处“立法者”应作广义理解, 乃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其意志的利益团体.

3[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2.

10.模拟法庭活动案例 篇十

为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根据法学专业的实践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在2005年4月1日组织学生在我们的法律实践基地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现在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典型的抢劫案,完全借用法院的一些原始材料。案情涉及到抢劫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选择以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形式出庭进行辩护。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如下:被告是一初中生,独自一个到长沙来玩,由于没有钱回家,遂生产了抢劫的念头。他首先在市场上买了一把刀藏在身上,然后在火车站旁叫了一辆摩托,说是要去煤炭学校,到了煤炭学校后,又对司机(即被害人)说这是北院,他要去的是南院,于是摩托车来到河堤附近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划了一刀,被害人稍有反抗,他又在其腹部戳了一刀,在腿部戳了两刀。看到被害人到在血泊中时,他害怕了,他丢下刀子想逃走,但走了一段又返回来,因为担心被害人会死。当被告走近被害人时,被害人拿起被告扔下的刀子,对被告刺了两刀,(后来,被告发现断了一个手指),被害人用皮带绑起被告,并让他跪在地上,然后骑车离开了现场,同时通知附近居民报案。当地民警不久把被告抓获。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苏新、郑昌料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时间4月1日)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我们选择了我们的法律实践基地长沙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借用了法庭的制服和道具,让在法院工作多年的年纪较大的学生担任法官,使得模拟庭审过程十分逼真。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我们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实践基地的法官指导和点评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我们请法院的院长及刑事审判庭庭长对我们庭审过程进行点评,他们评价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的审判。但也指出了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我们教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学生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中止。

首先在时间上,被告的中止行为发生犯罪过程中,即在抢劫行为开始实施之后,被害人的现金和摩托被抢劫到手之前;其次,在中止的自动性看,被害人在完全抢走钱财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再次,从中止的客观性看,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被告的客观上中止了抢劫行为;最后,被告的行为没有出现抢劫既遂的标志,即没有抢劫被人的财物。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法庭认定被告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就应当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指出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学生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没有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就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有些不合理。

3、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角色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1)针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要求,辩护组的学生应对的办法不多,也没有提起反诉,对被告的伤情也没有取证和鉴定。

(2)被害人组的学生,没有想到要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因为被告中止犯罪后,在放弃反抗并向被害人求饶的情况下,被害人对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被告重伤。

4、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五、模拟法庭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们认为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11.模拟法庭 篇十一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身份,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 郑吒 和被告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市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莎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蕾,徐琼琼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原告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长:被告

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

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 被告:收到。审判长: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本庭的调查重点在于原告密码被盗,是原告疏忽还是银行管理疏漏?对利用自助银行或者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应由储蓄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取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储蓄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有 审判长: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应该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2.证人戚雅琴的证词,用以证明证人陪同原告到自助银行刷卡准备取款的经过;

审判长:现在传证人戚雅琴

证人戚亚琴,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陆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现在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

审判长:可以发问

被告;审判长:原告还有无问题问被告? 被告还有无问题问原告?

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4.接报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于2003年6月10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9月23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8月29日、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淦所作的讯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11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秋哲所作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

6.犯罪嫌疑人罗淦指认犯罪地点的记录、盗码器图片、温州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卡内的资金被罗淦等人提取;

7.温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2003)第471号起诉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犯罪分子窃取原告卡内资金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确认;

8.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对账单和原告给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损失吻合。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被告举证

被告: 1.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办卡须知,用以证明“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向太平洋借记卡的申办人明示;

2.原告申办太平洋借记卡的打印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3.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长期使用本案所涉太平洋借记卡的事实,以及犯罪分子取款的日期。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

辨认阶段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

审判长:被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长:打断你一下,庭审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你围绕着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旁听人员离开法庭,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全体人员退场)

宣判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于洋与被告韩静文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12.模拟法庭报告 篇十二

模拟法庭对于我们同学,每一个参与的同学来说,都是那么的有意义!她不仅仅让我们体验到了法庭的尊严和神圣同时,我们也深深的意识到自己作为法律人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太少,更加的鞭咎我们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学习中来。不断完善自己,不仅仅的是完善自己的法律基本知识,同时,更加坚定自己的法律信仰。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例是我们自己全组的同学构想出来的。对于这件事,当时,我们组的成员的意见还存在较大的分岐,但我们后能迅速的把大家的团结起来,这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本次的案例是这样的:被告人李建与其妻冯某于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小孩。某日,被告人偶然发现其妻与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一直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张某。2009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霄店吃夜霄时,恰巧遇上在隔壁桌吃夜霄的张某。遂起杀心,被告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向被害人砍去,被告人李建狂追受害者张某约1300m追至城郊一条河边时,受害者已被被告人李建砍了数刀,受害者面对被告人李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跨越3.46m宽的河躲避被告人李建的追击。但受害者张某脚踩河边一滑,掉入河中,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溺水身亡。这过程被不懂水性的陈某看到,被告人李建见张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中弃刀而逃,陈某当即向鹤城区公安局报案。

案例的出来是我们不断的讨论不断修改的结果,所以也导致了我们的剧本,时常需要修改和完善。

在本次法庭中,我是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写辩护词的过程中,由于其剧本的不确定性,我的辩护词也时常跟着剧本走。同时,我在写辩护词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较多的困难,作为辩护律师,是最大的为被告的利益服务的。在本案中,公检人指对被告为故意杀人,作为辩护律师,同时也考虑到本案的可观性和争论性,为被告作故意伤人辩护。

在剧本中,我们还有意的插入了一些庭审中的辩论环节。我们认为,这样,有利于案例的更加明晰的摆在大家面前,有利于法官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也利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但我们这也只是一个雏形,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我们都受益匪浅。

1、我们在组织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团结的力量。

2、合理的分工是这次模拟法庭成功的重要因素。

3、我们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同学们之间的讨论,交流和更多的上网查资料等,不意间,提高了我们自生的法律知识。

4、更重要的是我们更加的坚定了我们作为法律人所必须的法律信仰。

感谢老师们对我们的模拟法庭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我们会面对自身的不足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13.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 篇十三

学习部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

当今时代,大学生的模拟法庭已经成为教学实践的重要内容,是在校法学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为了增加校园文化活动,同时丰富广大学员课余生活、培养专业兴趣,学习部将继续举办校园文化《模拟法庭》活动。

一、活动主题:倡导校园文化,弘扬法律精神

二、活动时间: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三、活动参与:全校全体学员

四、活动目的:通过模拟法庭,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锻炼社会工作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倡导我校校园文化,提高我校学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展现警校学员特有的风采和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五、活动宗旨:弘扬法制精神,展现警校风采,传承法律

文化,活跃学术气氛。

六、活动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与刑法教研室老师进行沟通,邀请指导老师为模拟

法庭活动作指导、培训工作。

2、下发通知书,并附案例分析。

3、张贴宣传海报、制作板报对模拟法庭进行宣传。

4、进行人员初试,每位选手用3—5分钟时间对案例进

行分析。

5、指导老师依据书面分析,对选手分组进行口头辩

论。

6、由指导老师选定初试人员,计划为三十人。

(二)中期培训阶段

1、人员培训于11月中进行,共进行两次到三次专业培

训,由指导老师亲自进行培训。

2、对人员进行分组,分为公诉人组、辩护人组、法官

组及其他所需人员。

3、培训期间,每星期召开交流会议,并布置相关任

务。

4、在培训期间,对人员初试的三十名学员进行优化,最终挑选出优秀的十二名学员。

(三)模拟庭审阶段

1、计划于2010年12月初开始模拟庭审,正式彩排,我部协助指导老师及学员准备并整理好活动中所需的各方面对白及意见书、起诉书、公诉书等场景对话文件。

2、分期对模拟法庭进行彩排,使各学员深度融入角

色,更加投入模拟演出,同时完善模拟法庭的全过程。

(四)模拟法庭正式开场

1、学习部申请使用学校礼堂。

2、对礼堂进行相应布置,购置所需物品。(如:桌

椅、法袍、法槌、囚服、手铐等)

3、模拟法庭开始前由主持人做案件背景介绍。

4、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5、宣读判决书、宣布议庭结束。

6、由评委老师对此次活动进行讲评总结。

7、现场颁发证书并合影留念。

8、宣布模拟法庭结束,观众退场。

七、奖项设置及经费预算:

为12名参加模拟法庭学员颁发优秀奖证书。12份证书,每份10元,总计120元。辅导老师费100元。总计220元。

学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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