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24-09-16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精选8篇)

1.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申请表;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 “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和“驻中国总代表处”。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 “代表”、“副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第十四条 每个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第十八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

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

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的年报。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二)分立、合并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

(三)经营严重亏损;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五)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实施重大监管措施;

(六)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

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场所,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包括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缩小或者新增办公场所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撤销代表机构的情况说明;

(二)外国保险机构撤销代表机构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处撤销后,总代表处是其惟一驻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总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代表处。

总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代表处的,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代表处撤销后,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设有总代表处的,由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没有设立总代表处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其他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所有代表机构均已撤销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负责未了事宜。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检查。

日常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非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对代表机构处罚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办事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处的正式申请表和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由中国保监会提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1月15日发布的《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篇二

一、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普遍重视项目申请,轻视过程管理

为了推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如科技部等)每年都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相关领域部署一些科技项目,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等相关事宜。当开始申报项目时,科研机构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一方面科研人员会仔细研读项目申请指南,并开展广泛调研,积极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严密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并进行科技查新,确保研发方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另一方面科研管理部门也会全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联系,指导科研人员编制预算,并确保准时上交各类上报材料等。

然而,当项目申请成功后,很多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往往不重视实施中的具体细节,科研人员忙于再申请新的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等,无法集中精力开展技术攻关与实验工作;科研管理人员又开始协调新的项目,忽视项目执行中的监督管理。这样的现状很难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结题,更谈不上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2、内控机制不健全,项目管理流于 “形式”

科研机构内控机制是科研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直以来科研机构对科研项目管理相对较为宽松,科研政策的制定也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导向,在科研项目管理上,内控制度建设相对比较薄弱,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与协调机制。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经常出现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各自为战,二者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相互之间职责不清,流程不明,扯皮推诿,以至于部分人员消极怠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致使科研项目管理流于“形式”,对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执行、结题的全过程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职称考评制度不科学,不利于科研项目管理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科研机构亦在稳步前进,但是面对世界科技强国,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我国综合国力相对不强、科技创新基础薄弱等客观因素外,与现行的科研机构职称考评制度也有很大关系。

现阶段由于改革步伐缓慢,多数科研机构在职称考评中仍采用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形式,以论文、专利和著作的数量及科研项目的数量作为衡量被考评人水平的重要条件。这种量化的考核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科研人员申请项目、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但是若“尺度”把握不当,这种过度量化不科学的考评方式将会导致科研人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的功利化倾向,以至于有些科研人员“弃本逐末”,不潜心研究从事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研究,长期以往将极不利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实施科研项目信息化管理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转变观念是科研机构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逻辑起点。科研机构应加强思想教育,从一线科研人员、部室领导到主管领导都要转变观念,不仅要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也要重视立项审批后的执行控制和结题验收后的项目推广应用等中后期的管理工作。

特别是,随着科研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种类、数量、以及经费体量的增加,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更加比较繁琐复杂。科研机构更应摒弃传统的人工运用Excel、Word等办公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式,采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构建科研项目信息化动态管理平台,从科研项目管理流程与内容出发,结合单位自身情况,在科研机构内部营造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信息环境,构建科研项目管理、学术活动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收发文通知管理等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贮存、反馈、利用的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之间的快捷沟通,充分发挥科研信息的作用。

通过信息化管理,不仅可以实时、动态地反映科研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情况,有效加强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按照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而且还可以节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宝贵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科研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大大提高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完善内控,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项目申请、立项执行、结题验收、推广应用的一系列过程。由于科学研发工作的不确定性,即使立项之初规划再好,也不可能预见到执行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事先做出对策。因此,科研机构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依靠科学先进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中,科研管理人员、科研人员都是参与管理的主体,科研管理人员是对内、对外联系的桥梁纽带,科研人员是从事技术攻关、实验研究的主力。科研机构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加强科研项目从项目申请至推广应用的全过程管理。一是,在项目申请审批阶段,科研管理人员负责联系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密切跟踪项目相关的最新政策及要求,指导科研人员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同时,科研人员调研国内外最新现状,结合单位自身研究方向,制定合理可行的项目申请方案。为了保证科研项目申请的成功率,科研机构可以邀请同行业领域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并给出指导建议。二是,在项目实施执行阶段,科研人员按照任务书研制周期、研究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制定详细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技术攻关、实验测试等研究工作。同时科研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项目进展各个环节,强化动态管理。三是,在结题验收归档阶段,科研机构应及时上交项目总结、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取得的成果等资料。同时还应依据任务合同书要求,对项目专利、文献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四是,在后期推广应用阶段,科研管理人员应加强科技成果的申报宣传,动员科研人员申报科技奖项的积极性,提高申报质量。同时,科研机构还应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可以通过学术研讨、召开成果推广应用会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加强与企业的密切联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进一步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

3、完善职称考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职称考评制度与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有利于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激发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然而,随着现代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传统的以论文、专利等量化指标的职称考评制度,不仅不利于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建设,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确保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良性发展,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称考评制度。具体而言,科研机构应不断完善职称考评标准、改进考核方式,针对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分别成立职称考评委员会,在职称考评中,不能仅以论文、专利数量为考核指标,还要同时兼顾科研人员参研项目属性,经费体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客观的进行考评。对于科研人员,应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指导学生数量和情况,争取经费情况,发表文章数量和取得科研成果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给科研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进一步激发其从事一线科学研究的热情。对于科研管理人员,应根据其争取的科研项目立项情况、经费体量、管理制度建设、后期推广应用等指标进行系统考评,为科研管理人员提供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使其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

三、结语

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篇三

摘要:伴随高校管理系统的完善,彰显出设计水平的提升,尤其是在医学院校中科研机构的构建,主要通过一些用户的网站、综合性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所有信息的收集和查询以及统计、分析或显示等多种办公的功能建设,在高校管理中有着较强应用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针对高校的医学科研相关机构而言,有利于实现综合且高效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文章就该管理系统的建设展开研讨。

关键词:高校;医学科研机构;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策略

当前很多高校的科研机构已经意识到期信息化在发展中的必要性,其管理虎门相继开发有利于自身工作的管理或信息系统等,例如:科研、成果、人事等多个管理系统,他们尽管在很多时候能够提升管理在工作以及业务中的效率,但是基于其仅能针对某一工作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建设,故在数据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设计缺少全面性,在建设工作中经常出现重复现象,管理工作在整体效益上也难以提升。因此,要建设出安全操作、资源共享等综合的管理系统,将各个分散的子系统整合起来,实现现代化且高效的科研管理目标。

一、论综合性管理系统在建设中遵守的原则

(一)安全性

由于综合管理的系统涉猎到了单位的所有方面以及重要信息等,故在建设之中要进行全方位的权衡,尤其是物理、网络、系统、数据、病毒防范以及用户等多种安全,且提供具有统一化且有安全保障的管理信息平台。

(二)便捷实用性

要确保建设的管理系统其界面简洁与直观,实现简便的操作指标,其管理系统建设的目的在于提高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益,直接有效提升工作的效率。为此,系统一定要具备实用性特征,以此满足广大用户在实际工作中的需求,更好的解决实际困难。

(三)拓展性

伴随其高效的科研机构在不断完善,在业务范围和管理的内容上也产生了较大变化,要想确保综合管理的系统实现长期运行,就需在建设系统之时具备拓展性,修改一些栏目或模块的有效参数,但需在安全上的保障机制之下完成内容的运行。

(四)稳定性

对于科研机构而言稳定性极为重要,它会严重影响到数据安全以及精准度,另外,还决定着该系统在后期维护过程中涉及的成本以及工作量等。

二、探讨综合管理系统要建设的内容

系统提供的服务需要有自动化的办公系统、人员的管理系统、医疗信息系统、科研管理系统、门户网站等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动化的办公系统

该子系统能够长传和下达一些公文、公告和通知以及请示等,对基层的数据实现了采集以及汇总,它属于包含对数据的采集、信息的保存与处理以及在传输过程中的控制等综合类信息的系统。

(二)人员的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含个人的基本信息、成果、资产以及参加的学术性会议等许多内容,也好就是和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都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录入与显示和查询以及修改等。用户享有用户名、密码等,在登录成功之后可对个人信息作出相应修改,该系统的管理者能依照用户的类别对访问的权限进行分配,且在访问之中需身份的认证,以免非法用户窃取信息进而操控或破坏系统。

(三)医疗信息系统

将患者的电子病历中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与管理作为基础去建设信息系统,能够彰显出对资源的共享,便于在远程状态下进行会诊。本系统的关键在于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包含患者基础信息、专科的检查、治疗的所有方案与效果及对效果的评价、影像学的相关检查结果、患者的随访信息等。

(四)科研管理系统

构建科研的项目、奖励、专著等多个模块,其开放的实验式相关信息模块,主要包含实验室和大型的设备要进行预约。科研的管理者要通过该系统对其项目和成果以及专利等实施信息管理、发布,进一步完善与共享数据库中所有资源。

(五)门户网站

它为综合管理的自用实现工作窗口,和多个子系统间进行相互的融合、链接,有很多栏目,例如:友情链接、新闻发布、单位动态以及叙述活动的交流。网站中的这些栏目、栏目内容能够在后台对动态进行更新与维护。

三、建设综合管理系统所要实现的重要功能

(一)网络化的办公

综合性管理的系统能够实现:在教学方面的管理,对科研的申报,成果的等级,信息的查询,通知其发文以及病例管理在工作中的网络化,既节省了工作的时间,还提升了工作的效率。

(二)精准、高效的实现统计与分析

此系统能对所有数据实现统计和分析,在需要之时能够形成具有直观效果的图或是表,向单位提供所有信息,便于作出科学的决策。

(三)实时掌握医疗、教学、办公以及科研信息

本系统能够帮助所有部门的负责人、秘书对单位的教学、办公、医疗以及科研等进行管理,实时精准且全面的提供有关信息,令单位可以实时的掌控所有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动态变化。

(四)服务于师生、研究与医护人员

综合的管理喜用可以为其单位的员工提供一个对个人在网络中工作的时间做出管理,员工、秘书进行填报,而后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在系统上能够显示出所有信息,例如:个人的基本信息,教学,医疗,科研,考核以及学术活动等。与此同时,可实现检索、修改等多项操作,运用设置的权限去保证数据在系统中的安全,更好的为师生、研究与医护人员所服务。

总结:

高校医学的科研机构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伴随信息化时代进步,更新了管理的喜用,只有在整体上建设其科研机构,才能在现代化时代中紧跟其发展步伐,做到了开放和进步。针对其综合性管理的系统展开设计以及开发等,运用门户网站、综合性管理相关系统对所有信息实现了收集和查询以及统计、分析或显示等多种办公的功能建设,具有较强使用价值,但是由于管理机构的复杂性、多样性,令很多工作需要完善,特别是综合管理的系统构建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岳秀飞.高校医学科研机构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策略[J].科技信息,2014,5(5):119—121.

[2]刘晨霞,张明.高校科研管理系统实践初探[J].科技管理研究,2010,8(8):253—254.

[3]雷霆,焦旭东,于健.基于 PQR 架构的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设计[J].实验室科学,2012,15(2):134—137.

4.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管理,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镇党委、镇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严格监督、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两类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党政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镇级各部门负责报批及运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未列入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但受镇党委、镇政府委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具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镇党委、镇政府为协调由多个部门完成某项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主要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某项任务的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作为一种工作制度,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范围。

第六条两类机构的名称除镇党委、镇政府明确规定以外,一律不得冠镇党委、镇政府字样。

第七条两类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

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一般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和核拨经费。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两类机构一般不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刻制印章,可用主办单位印章代替。确需刻制的,由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九条临时机构一般不得对外发文,设立期限期满后自行撤销。

第十条主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两类机构: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三)镇党委、镇政府多个工作部门共同承担某方面重要工作,或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方面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且涉及多位镇领导工作范围的。

第十一条两类机构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

(一)属于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属于一位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

(三)可以通过部门联合办公或者部门联席会议解决处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设立两类机构或者承担两类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单位。

第十三条设立两类机构,应当由主办单位根据拟设立机构的工作任务或职责范围,向镇党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设立两类机构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理由及必要性;

(二)设立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组成部门和领导成员;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常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的部门及办公地点、经费来源;

(五)临时机构的设立期限或撤销期限。

第十五条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接到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镇党委、镇政府主管领导意见;需要镇人大、镇政协领导兼任两类机构领导职务的,应当征求镇人大、镇政协主要领导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议事协调机构及设立时限在3年以上的临时机构,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设立时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临时机构,由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镇党委、镇政府已设置并有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两类机构,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审批。

第十九条相关领导讲话材料、会议纪要文件等明确的两类机构,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设立的两类机构,由镇党委办公室或镇政府办公室行文通知。

第二十一条两类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镇党政办应通过建立基础台账等方式加强对两类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情况。

第二十三条两类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要合并或变更机构名称的;

(二)需要调整机构领导成员的;

(三)需要调整机构成员单位及成员的;

(四)需要调整办事机构及负责人的。

第二十四条两类机构合并、名称变更或调整领导成员的,由原批准设立单位发文通知,其他变更事项由主办单位发文通知。

第二十五条临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需继续设立的,主办单位应在设立期满前30日内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两类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销手续:

(一)工作已由镇党委、镇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机构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按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设立,但县级对应机构已经撤销的。第二十七条两类机构需撤销的,主办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设立时的渠道提出撤销申请。

第二十八条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接到两类机构撤销申请,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镇主要领导意见后,按原发文规格行文通知。

第二十九条两类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应当抄送镇党政办备案。第三十条已撤销的两类机构持有印章的,应自撤销之日起一周内送交印章制发机关;资产、档案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两类机构的主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两类机构运行情

况、是否保留等书面报告镇党政办,逾期不报的视作机构已撤销或不再保留。

第三十二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设立的两类机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凡不按审批程序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两类机构的,由镇党政办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报镇党委、镇政府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5.科研管理办法 篇五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一条 凡申请科研课题计划项目,首先要做好调研与文献检索工作(最好提前半年时间),充分了解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由课题组长系统地进行科研课题设计,编写好科研计划,做到科研课题目的明确、设计严谨,预期目标可以达到。

第二条 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院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每位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科研内容必须是在本院开展,或以本院为主、与外单位协助为辅。

第三条 课题审批程序:①项目申报通知(院内网信息公告)→②申报人准备材料,科室组织立题报告会→③科教科收集课题的申报材料,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④确定符合条件的,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⑤组织申报课题答辩评审→⑥确定申报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各级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下达项目通知,科教科负责将本院列入各级各类计划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领取《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研究内容和计划要求,课题组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的修正计划等,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课题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分管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核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协调解决,促使科研项目沿既定目标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完成研究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申请结题或验收,并上报结题总结报告,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等附件材料(见注一)。科教科对结题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提出意见反馈课题组。同意结题或验收后,课题组负责人按相关要求提供正式结题材料交科教科,由科教科报送项目来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逾期项目的管理: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课题,科教科根据检查的情况,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予以撤题;如因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完成,需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后,按相关文件办法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者,院内公布名单,与年终考核挂钩,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课题。

三、项目验收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专利、科技论文、专著等。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完成合同内容、整理相关原始资料及科研记录、研究者提出申请→填写经费决算表、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验收。

1.研究者按照项目验收的管理办法,填写:①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②科技

成果验收证书一份。

有关材料装订成册:①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应委托医学科技查新机构);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内容见注二);③医学科研档案归档证明(医院档案保管部门提供)④实验动物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设施合格证。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

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九条注二(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审计后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要求如下。

2008年起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材料为: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具体如下:

1.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评审)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三)《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导出的文件。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登记系统下载区自行下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查新需到省级检索机构: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浙江省医学情报研究所(西医)、浙江省中医研究院(中医)进行查新。

四、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要有论文、专利等成果,并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验收,无科研成果者不予报奖。

第十六条 各类上报成果奖的项目,需提交的项目推荐书的份数要求: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需34份,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和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各需22份;同时需送附件材料2套及申报书的软盘材料1份。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附件材料的包装工作,附件的目录应包括:① 成果登记证书;② 验收证书;③ 课题研究报告;④ 已发表论文;⑤ 成果检索报告;⑥ 动物实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凡在本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均属医院所有,不归属研究者个人。在进行成果推广、转让时应事先征得医院同意。

五、科研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

1.研究计划部分:立项申请书或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协议、委托书;经费申请报告和批件;项目研究计划和执行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

2.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图纸、照片、录音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的总结报告、论文、论著、专题、报告等; 4.验收及推广应用部分:科研成果登记证书;科研成果验收证书(包括验收专家组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原稿);科研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水平检索证明;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全部资料的原件上交科教科审查并归档。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验收和成果报奖。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和特色学科,促进和带动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和带动医院的人才培养,增强医院综合实力。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医疗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上起示范带头作

用;形成学科特色,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培养优秀人才,带动相关学科发展,为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立合理的学科梯队。

第三条 我院现有的重点学科分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杭州市医学重点(扶植)专科、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科室等层次。重点学科由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科教科负责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建设管理及考核、验收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院级重点科室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后备局级重点专科,故选拔重点科室时要求学科带头人积极性高、有责任感和发展眼光;科室整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执行《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重点专科的申报执行《杭州市卫生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现代医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学科或部分主要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

2.本学科或学科带头人近三年内获得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指导本学科建设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有后备学科带头人和较合理的人才梯队。

4.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室人员数30%的一级杂志论文发表。5.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三年来未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第八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申请程序

1.各科室根据科室实际业务技术水平及申报基本条件提出申请。

2.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的原则,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科室申报材料进行答辩、论证,评审结果呈报院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等;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检查、评估等。

第十条 省级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拨款,医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院级重点科室的建设经费由医院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经考核合格,每年投入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十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评选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审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科教科为管理职能部门,指导各重点学科的规划制定与建设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

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组成员要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自身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在晋升职务职称、补充人员、师资进修培训、科研立项、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教学科研用房分配、提供后勤服务和学术著作发表与出版等方面,医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是用于加强学科建设的专项费用,其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从事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的实验室建设、拟申报课题的预研费、临床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养费(含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公用的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院财务科按学科分别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由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后,报科研院长审批。

四、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及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评估由省卫生厅组织,科室填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检查表》;局级重点专科由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根据《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组织考核,卫生局组织每年抽查及周期考核验收,科室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考核分一年考核、二年考核和周期考核。一年考核主要由科室自评,自评结果及总结上交科教科。二年考核由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标准根据《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级重点科室建设考核验收标准》。三年周期考核后,组织申报下一轮院级重点科室。

五、奖惩

第十八条 新申请并进入局级重点专科,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申请并进入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3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扶植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5万元;申请并进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或实验室,奖励科室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学科带头人不少于30%。

第十九条 确定为院级重点科室,三年进行周期考核,周期考核评估达良好(80分)以上,一次性奖励科室人民币2万元,达优秀(90分)以上奖励科室3万元;局级一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6万元,局级二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一次性奖励科室4万元。经市卫生局考核如有局级一类重点专科降为二类者,按二类奖励标准的1/2发放,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建设期内,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8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7.5万元,每平均评估达优秀(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2万元;省医学重点扶植

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9万元,每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5万元;省医学重点学科,每评估平均达良好(或80分),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18万元,每评估平均达优秀(或90分)以上,三年周期共奖励科室30万元。正式挂牌后,仍需在局级重点专科周期考核评估合格并进入下一轮三年周期的基础上,参照省卫生厅考核分数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均在市卫生局周期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学科带头人奖金不少于30%。第二十条 院级重点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按每月享受津贴200元;列入市卫生局一、二类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分别为500元、300元;列入省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8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000元;列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享受津贴1500元;上述学科带头人津贴(含上级部门奖励)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院级重点科室考核不合格或预期无法完成周期目标的科室,提前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停止重点科室经费资助;同时,其他基本符合重点科室考核要求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申请进入院级重点科室。满三年周期后,对考核合格的科室兑现奖励并推荐申报局级重点专科,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重点科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附 则

6.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篇六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市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 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市州以上范围内的执业资格;

(四)从事资产拍卖事项的中介机构,应是该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以上的机构;

(五)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在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对应征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 入围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并在有关煤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以及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发生的有关经济行为经批准后,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采取摇号或轮流执业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招标工作,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和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进行招标。

(三)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按通知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将组织其它中介机构予以复审。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根据失实程度,由市国资委通知企业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评估及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实施跟踪监管,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7.科研管理软件与高效率科研管理 篇七

1 科研管理、科研管理软件和科研管理信息化

1.1 科研管理

现代管理理论将管理定义为人们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为了有效地动员和运用各种资源达成某种目标而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活动的总和[1]。它具有社会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管理理论本身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工业革命以后的古典管理理论,由于把人看作是机器来管理,无视人的社会性一面,被后来的行为科学管理理论取代。后者对人性有更多的理解和把握,在管理中强调对人性的全面关注,使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发挥,进而推动生产力高速发展。到了现代管理阶段,由于能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运用不同方法研究管理,对管理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完整、准确。

科研管理是对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活动的管理,它是对以探索性、创造性为主的脑力劳动的管理。科研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其他管理,科研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难以预测。因此,根据高校自身情况,探索资源合理配置,研究高效的科研管理方法,以实现学校科研管理目标任务,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

1.2 科研管理软件

科研管理软件是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开发的,用于科研管理的技术系统。各高校建设的科研管理软件虽叫法不一,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功能基本类似,都是以项目管理为中心,涵盖计划、合同、成果、专利、资金、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内容,有些还关联到办公、人事、财务等其它业务系统,其内容实时更新和数据按需快速整理等功能,在为教师开展科研活动、为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科研决策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3 科研管理信息化

科研管理信息化是将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科研管理的过程。目前高校在实施科研管理中普遍地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科研管理,实现人与信息管理技术的有机结合被看作是科研管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并将科研管理信息化的目的限定为帮助科研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科研管理、科研管理软件和科研管理信息化是三个不同但又有相互关联的概念。科研管理是有人参与的动态过程,属社会实践范畴;科研管理软件只是由一些能实现某些功能的机器符号组成的技术系统,属工具范畴;科研管理信息化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的过程,其中管理者是科研管理信息化的根本[2]。

科研管理信息化虽然是以信息技术为物质和技术基础,但却不能片面依赖信息技术。科研管理软件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功能多么强大,也只是管理工具,要真正实现科研管理信息化,提高科研管理的效能,还是要从管理本身入手,探索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信息等资源的有机结合方式[3]。科研管理信息化不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技术使用问题,它还应当能够为科研管理人员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施行提供保障,能够为科研人员预定的科研目标的实现提供便利,能够为科研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富有人文精神的交流提供通道。

2 科研管理的内容及其与科研管理软件的结合

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包含项目申报、科研评估、成果(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经费管理、报表管理等内容,是靠传递信息(发布、获取)、处理信息来实现。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对科研管理软件的依赖程度和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2.1 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

传递信息指在信息发送者、接收者之间的信息转移,包括信息的发送者、接收者、传送的信息、传送的环境五个要素。在信息传递阶段,要适度运用现代通讯手段,将人文因素与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尽可能避免信息失真。

在处理信息阶段,科研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提供相关科研信息。由于信息处理阶段不涉及(或较少)外部人员,又通常被称作内部事务处理阶段,它可以最大化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处理的全面、高效、科学,但若是在前期信息收集不全面、失真,就会严重影响信息处理结果。

2.2 科研管理软件使用中的问题和情感缺失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传递信息已很普遍,项目申报、结题信息等就常通过网页、邮件群发通知实现。但现代通信手段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负面效应:(1)信息“泛滥”。相对以往,信息传递变得很容易,只需按一下按钮或点击鼠标就可完成,导致许多可发可不发或不需要广而告之的信息不经任何筛选和过滤就发布到网上或通过邮件群发给科研人员,造成后果是科研人员面对大量涌来的各种讯息和通知无所适从并进而变得漫不经心。(2)情感缺失。现代通讯借助机器传递的信息是呆板的、机械的信息,传递者和接收者缺乏面对面的情感沟通交流,使得双方难以深入准确地了解对方的意图,一些言外之意,特别是传递者的感情内涵难以包容,导致情感因素的缺失。这些缺陷不仅造成信息的不完全或被误解,而且使双方感情上的互动理解变得困难,一些科研人员甚至厌倦、排斥或应付软件。所述两点,前者属于信息沟通中的“噪声”,后者属于“情感因素的缺失”,它们是导致信息失真的两个重要因素。

上述现象和分析表明信息传递阶段和信息处理阶段对信息技术应用的内容和程度应有不同的要求。在信息处理阶段可以最大化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科研管理软件的功能,但在信息传递阶段,应把握使用现代信息传递手段的度和方式,探索科研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有机结合的模式。若过于依赖软件,忽视管理中的情感因素,忽视人的社会性一面,片面追求效率,等于回到了古典管理理论时期,是管理的倒退。认为有了科研管理软件就实现了科研管理信息化,管理效率自然就可以随之提高,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3 利用科研管理软件提高科研管理效率的实践探索

科研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科学研究的动机或动力来自于对探索真理的好奇心和个人成为科学共同体一员的愿望[4],科研管理的措施必须与科学研究的动机相适应才能对科学研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否则将难以起作用,甚至还可能起负作用。科学技术研究本身是一种社会活动,科研行为和科研成果形成一个“科研社会体系”,科研成果的发表表示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被这个体系所“接受和认可”,科研管理的信息化如果有利于这种接受和认可,就会受到科研人员的积极支持和主动响应,否则就有可能会遭到冷遇。

“上海交大科研管理系统”除了具有信息发布、常用表格下载功能,还能完成从项目申报、成果管理和基金管理到科技统计、专利管理、经费管理、科研档案、报表管理等事项,此外还兼有多功能信息管理功能实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群发,可谓功能强大全面。作为“上海交大科研管理系统”主要建设人员,我们结合科研管理软件建设使用和近十年的科研管理经历,在“利用科研管理软件提高科研管理效率”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获得了一些经验。

(1)坚持人性化管理是高效使用科研管理软件的前提。同其它管理一样,科研管理也离不开人的参与,不管科研管理软件如何完善、功能多么齐全,都不能代替人的管理作用。

(2)科研管理软件系统开发是一项只有开始期没有结束期的任务,主要因为:1)科研管理软件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决定了软件系统要不断更新;2)科研管理软件系统只有在使用时才能不断完善,而科研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软件也要不断完善才能满足科研管理的需要;3)科研管理理论自身还在不断地发展变化,随着人们对科研管理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入,科研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也会相应地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3)在实际管理中,要根据工作内容选择适当的管理手段,探索管理者和信息技术最佳结合的方式。仅以发布通知为例,从发布手段上可以选网页、邮件、电话、传真、书面材料通知等,从发送范围上可选择针对性和群发通知,要掌握的原则是:1)通知要有针对性。除需广而告之的通知(如项目申报通知)外,其它通知尽可能做到针对性发布,切忌盲目群发,在信息泛滥的今天,不打扰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2)避免多头通知。网络技术的使用使组织结构“去中心化”,上级管理人员可以很便捷地联系到科研人员,许多通知在发给校科研管理部门时已直接发给相关科研人员,因此,在收到上级部门发来的信息时,要先弄清已发的范围,避免多头通知。3)不可盲目地不经消化就转发上级通知。要根据事情轻重缓急,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学校上报材料的截止日期、联系人等),消化了通知内涵后重新拟定通知内容,尽量减少科研人员看懂通知的时间,切忌不经消化转发上级通知。4)通知要有策略。就通知传递方式而言,面谈比打电话效果好,电话通知比发邮件通知效果好,发邮件比网页通知效果好,因此需根据具体情况,有机地组合各种信息传递手段,把握发布时机,使得信息有效传递,如重要通知一定要有收到反馈,还可根据情况在截止期前一两天再邮件提醒。

综上所述,科研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活动,科研管理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研究如何使科研管理与科研活动的根本目标相适应,将最新信息技术应用于科研管理,实现管理效率最大化是一个只有开始期而没有截止期的探索过程。

摘要:为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效率而开发的科研管理软件推进了科研管理信息化,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对科研管理信息化的理解偏差,导致过度依赖科研管理软件,造成管理中的情感缺失所致。结合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管理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经验,就如何将信息技术手段与科研管理有机结合,实现真正意义的科研管理信息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科研管理,信息化,科研管理软件,效率,情感缺失

参考文献

[1]朱立言,陈振明.公共管理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潘琼.高校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刍议[J].科技管理研究,2005(11):117-119

[3]刘艳妮,张严峰,刘珠梅,等.关于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4(4):39-41

8.农业科研单位科研管理工作探讨 篇八

关键词 农业科研院所 ;科研管理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G311

Abstract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in our country were pointed out in this paper. Suggestions on enhancing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were put forward, i.e.,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research management team,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files, and has offered reference for enhancing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s ;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 problems ; suggestions

农业科研院所是中国农业科研的主力军,是构建国家农业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1]。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科技投入比例加大,农业科研院所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研究项目和经费总量显著增加。科研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贯穿于科研活动的整个过程[2],如何通过提高科研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科研院所科研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科研项目的获批和成果的取得,并最终实现服务农业生产,是当前科研管理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1 农业科研单位科研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人员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农业科研管理工作本身具有很强的横向性和综合性,管理对象是专业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性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管理知识,又要熟悉专业科学,既要做专才,又要做通才[3]。目前,农业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来自非管理专业,管理方面知识相对缺乏。管理人员日常事务性工作繁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系统学习管理和专业知识,也无暇对单位发展规划与实现进行思考,未能真正发挥管理者的应有作用[1]。农业科研院所对科研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不足,很少或没有对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也影响了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在当前的体制下农业科研单位比较重视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科研管理人员在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因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了管理人才的流失,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管理队伍的稳定。

1.2 科研管理制度体系尚须完善

科研管理制度是农业科研院所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据和保障,加强制度建设是保证科研管理规范化、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研水平、提升科研成果产出、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措施[4]。近年来,农业科研院所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初步建立了现代院所制度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①针对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章缺乏或者比较简单,在执行上可操作性不强;②部分规章制度在制定时没有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缺乏针对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导致制度成为一纸空文;③科研和管理工作人员激励评价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未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④制度管理上也存在漏洞,没有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执行,同时工作中有些领导为了追求工作效率,忽视了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从而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5]。

1.3 科研档案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是现代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档案的管理直接体现一个单位的科研管理水平[6]。当前农业科研单位普遍存在对科研档案管理的重视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农业科研院所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并且落实不到位,导致档案管理不系统、不规范;②档案意识薄弱。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足,从事档案管理人手短缺,有的单位甚至无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只能由科研管理人员兼任;部分科研人员对科研资料的归档意识不强、有的出于科研或者保密的需要甚至拒不归档,影响了农业科技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③档案管理手段与条件落后。科研工作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归档的资料种类和数量繁多,给档案检索和查阅造成困难,目前,档案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影响了档案的高质量管理和有效利用;④档案管理队伍素质有待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大多是非专业出身,缺乏专业知识[7];加之单位未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学习机会,导致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⑤档案利用率低。农业科研院所在档案管理中普遍存在“重收集,轻利用”的现象,导致档案的潜在价值得不到充分的挖掘和发挥。

2 加强科研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培养高素质的科研管理队伍

科研管理的目的在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到项目管理活动中,最终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使科研项目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2]。人才是科研管理的第一要素,构建一支服务意识强、具备良好协作能力、知识结构全面、同时还具备创新意识和学习意识的科研管理队伍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完成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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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增强服务意识

科研管理的最基本职责是为科研工作服务,为科研人员服务,这是一切科研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8]。科研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广大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服务热情周到。首先,要更新服务观念,以科研工作为中心,积极争取和营造优良工作环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次,要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全面服务、由一般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9]。

2.1.2 提高沟通协作能力

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是上级部门与科技人员之间上传下达的桥梁,是科研人员之间协作的纽带。科研管理人员应协助领导管理科研和服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及时掌握并向科研人员通报各类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信息。认真领悟各类科技政策导向和文件,同时,提出自己的建议,为领导及时做出准确决定提供参考意见,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科研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2.1.3 拓展知识结构

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很快,科研人员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熟悉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家农业科技政策和产业导向,熟悉地方科技发展重点,学习科研项目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规章制度,为科研人员的申报项目做好参谋,并有效管理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

2.1.4 增强创新意识

创新是农业科研院所取得不断进步的动力源泉,而科研的创新离不开管理工作的创新。首先,加强创新制度建设,科研管理人员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及时更新对科研活动进行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其次,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将创新意识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科研管理现代化[1]。在工作中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看法和新建议,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合理化的建议,使领导的智慧和意图得以延伸、扩展和升华,从而进一步完善领导的决策[10]。

2.1.5 增强学习意识

科研管理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工作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以应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变化。同时,还要深入到科研第一线,在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良好掌握单位最新科研进展。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观察、学习领导和同事们良好的工作方法、思维方式和处事原则,遇到难题及时探讨和请教,不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增强自身业务能力。通过轮岗锻炼、参与科研项目等途径来全面了解科研状况,熟悉科研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11]。

2.2 加强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2.2.1 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继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加速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研究所管理制度体系[5]。根据科研、开发和管理的不同特点,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根据单位发展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管理、学风建设等科研延伸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现有制度体系[12]。针对从事科研、管理、开发等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科学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创造力。

2.2.2 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管理

科研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在制定制度时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要制定简单可行的执行程序,简化操作流程,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要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科研活动的需要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增强制度的时效性。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按制度来实施和管理科研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制度的执行工作,建立制度的权威性。

2.2.3 建立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奖励机制,充分肯定科研管理人员的贡献,有助于建立一支稳定优秀的科研管理队伍,推动农业科研院所各项工作整体向前发展[1]。首先,要在物质上缩小科研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的收入差距,能让管理能力强的优秀科研管理人员安心工作。其次,从制度上向管理人员倾斜,将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等与其工作业绩、管理水平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挂钩,从而提高科研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

2.3 加强科研档案管理

2.3.1 完善和落实档管理制度

①认真贯彻《档案法》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农业科研档案的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增加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为农业科研档案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②强化落实,要结合农业科研工作的特点,从科研档案形成的关键环节入手,落实农业科研档案管理的“三纳入”、“四同步”,即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做到与项目“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落实”,使档案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6];③建立保障机制,真正从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档案管理提供充足的条件支撑。

2.3.2 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当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对档案管理重视不够、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要强化全员档案管理意识。①大力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贯彻《档案法》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②领导重视,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③管理人员充分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督促科研人员上交档案并及时归档整理;④强化科研人员的建档、归档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科研档案在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增强对科技档案管理的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3.3 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

①改变工作方式。使科研档案由事后收集变为事前介入、事中参与的档案管理工作新理念,将科研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纳入科研活动的管理中去,确保归档文件的真实、完整、可靠;②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农业科研单位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科研档案的电子化,建立科研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对科研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③要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通过对现有档案进行加工、整理、简化、分类、综合,提高档案质量和利用率;④在做好保密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拓宽档案利用服务渠道。利用网络手段在单位内部提供档案的检索、查询和利用服务,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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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素质

①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爱岗敬业和奉献精神,增强其责任感和保密意识;②要通过加强学习,使管理人员具备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程序和方法,提高业务水平;③农业科研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科研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国内外最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增强其业务素质和综合分析能力,建立一支具有较高质量的科研档案队伍。

总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科研体制的改革不断推进,科研管理工作也要不断改进、创新。这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创新,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满足不断变化的科研管理工作需求。农业科研院所要以人为本,加强对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视,狠抓薄弱环节,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使之成为提升农业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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