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2024-09-07

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精选9篇)

1.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篇一

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报审指南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还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提供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装修、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除结施图外其余全部提供:装修施工蓝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等)。

5、设计说明书(扉叶相关人员手写签字,封面该设计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6、装修工程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

7、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表。

10、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11、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图,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合同和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本项由消防施工公司提供)。

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

2.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指南 篇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单位办理货物报检前应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名词解释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

三、工作流程

、网上预申请

1、申请单位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

2、点击“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进入申请界面

3、点击“新注册单位”

4、输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5、点击“注册”

6、填写自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注意选择“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完成填写后保存或提交信息

8、在网页上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现场申请

在网上预申请后(45天之内)到注册窗口现场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如今后使用“报检专用章”申报,则在《申请表》上“报检专用章”栏同时备案“报检专用章”样式;如使用公章报检,请在该栏加盖公章。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须年审有效。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检务科或办事处综合科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以进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商检手续。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3.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篇三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4、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4.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篇四

若有未尽事宜或

不明事宜请致电:编制人,小李 电话:1391-1739-526 电邮:scb84405055@163.com

办事说明

1.企业属地办理证明(按项目分别开具)

a.出省(市)介绍信(省外企业由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具,本省外市企业由注册地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具);

b.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事故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内外市企业由注册地地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具);

c.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内外市企业由注册地地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具);

d.企业近三年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开具;省内外市企业由注册地地市级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开具);

e.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清欠管理部门开具;省内外市企业由注册地地市级清欠管理部门开具清欠证明须在廊坊市清欠办备案)

北京 市属企业办理上述文件:请先登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系统,选择“申办业务”-“(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242)企业出京证明”按提示申请(一次可以申请3个项目)申请完成后即可前往 北京建委办事大厅 取号 至24/25窗口办理。企业出京证明一套包含上述要求的内容。

2.企业自身资料准备。

a.入廊手续(详见)

特别注意:

每个项目需配备不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人员

入廊坊负责人身份证需原件

需要签字的地方必须签字或加盖签字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副本号)

人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复印件需包含有效期页及变更内容页。

b.交易员手续(详见

特别提示

交易员系廊坊当地规定,相当于专职负责招投标事宜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职称证书(中级)、毕业证书等规定文件的原件

c.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廊坊备案用手续

出具办理该事项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石家庄省住建厅办理企业IC卡、投标软件、项目经理IC卡的资料

企业IC卡:需明确

投标软件:需明确

办理项目经理IC卡,需要单独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需明确为何项目为何人办理IC卡。

3.无拖欠证明备案

手续较为简单,需备好需要的复印件

4.入廊单项备案

携带(1)(2)(4)项的成果文件到廊坊市建设大厦 4楼市场科 陈副科长处办理,电话:0316-5908198

成果文件为:每个项目1张签字盖章的 “外埠进冀〈廊〉企业申请表”2张“备案证书”

5.交易员证办理(若未办理)

需由拟任交易员本人办理,携带(2)项中准备的交易员手续、携第(4)项的备案成果文件。

6.(可同时办理第7项)办理企业ic卡及投标软件(若未办理)

携带要求的文件,前往河北省住建厅2201室(新华路501号,新华路,泰华街路口往西50米)办理企业IC卡,并购买企业投标狗,最后办理项目经理IC卡。

8.报名及报名审核

若已经办理了企业投标锁,可直接在网上报名后到廊坊市建设大厦 106招标办进行审核。

也可携带企业IC卡到廊坊招标办刷卡后审核。

报名需要的文件(原件含复印件一套):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注册建筑师证(专业:建筑工程)

c.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d.注册建筑师IC卡

e.廊坊市清欠办备案的清欠证明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篇五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http://jzjg.cqjsxx.com:7000/网上申请填报资料后生成备案申请书表格,打印盖章。

2、规划验收表格: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6.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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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之五

5.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2008年7月修订)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属市住房和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现将申办合同备案的条件和资料清单以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合同备案种类、条件

㈠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㈡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㈢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㈣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市政府统一公开咨询电话:12345自动语音服务电话:8378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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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㈡专业分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㈢劳务分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㈣监理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业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㈤合同变更备案

1、补充协议原件一式4份;

2、原备案合同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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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

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㈣《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号)第十五条; ㈤《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㈦《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

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合同备案程序

第一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办事指南”中下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二步: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其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三步: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第四步:经备案的合同,由业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录入信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址()上公布。

六、法律责任

㈠对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合同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合同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造价加强后续监管;

㈡对已完成备案手续列入后续监管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发现问题责令

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作不良行为记录;

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㈥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合同备案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重要提示

㈠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申请合并同时办理,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对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单独备案的原则上不再受理。需提交的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或施工许可申请时已提交的,合同备案时不需重复提交;

㈡合同备案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㈢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情况发生后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暂时用2006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

㈤凡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㈥总承包工程已招标,但承包范围中的相关专业又由总承包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专业分5

7.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篇七

一、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二、办事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24号)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2、《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宁政发〔2004〕238号)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管处备案,并提交分包作业人员名册。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2、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3、全部分包合同文本(原件>3本);

4、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5、分包交易登记表;

6、建筑劳务经理证书。

四、办事程序:

1、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者到办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经办人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要求的,立即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五、办理时限:

收到满足要求的材料即时办理。

六、办理地点: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19窗口(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

七、咨询电话:

025-84632207、84632202、68505219。

八、注意事项及后续管理:

(一)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劳务经理业绩与聘用备案、信用手册业绩记载等事项。

(二)分包合同变更备案和分包工程完工备案,应在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解放路44号)办理相关手续:

1、分包合同变更备案:原备案合同续签补充协议或其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分包合同变更备案登记表》以及补充协议或其他变更原因报告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2、分包工程完工备案:原备案合同的分包工程已完工的,应提交《分包工程完工备案登记表》以及分包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分包工程完工备案。

(三)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越级或者超资质范围承包工程,劳务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8.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核备案办理指南 篇八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2、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

3、室内环境质量及水电检测合格并报告齐全;

4、通过公安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通过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经质监站监督的竣工验收;

6、技术资料通过质监站监督员审查合格,并将质监站存档资料交给监督员存档;

7、技术资料通过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初审合格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证;

8、备案时还应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备2002-1表);

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02-2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2002-1、2、3、4、7表及备2002-3、4、5表);

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02-6表); ⑷、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2002-

7、8表);

⑸、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含电信、防雷、竣工结算及劳保基金收讫文件)。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通过室内环境质量及水电检测合格,技术资料交监督员审查合格、送档案馆初审合格并取得初验认可证,经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及备案文件目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质监站存档资料交给监督员;

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备案文件目录中的要求将文件整理齐全后交备案机关审查;

4、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收文件齐全后,应当及时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中的第八条~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有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建设厅竣工验收备案室

9.如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篇九

房地产知识 2009-12-25 15:22:08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本)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3本)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本)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3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八、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九、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十、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2本)

十一、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二、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地质勘察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算书(原件)

十四、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惠阳区多层建筑人防验收核准证(原件)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十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资金支付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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