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共12篇)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一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要及时、如实地告知相关单位及被检查者本人。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领导及档案管理员不得拒绝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3、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二
1 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卫生部对15个省市30个区县的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调查表明, 83.0%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9], 主要为尘肺、中毒、噪声损伤。随着各种新材料、新技术工艺的引进和使用, 还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病例。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政府方面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 投入不足, 防病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
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某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 不惜降低招商门槛引进污染严重的企业, 致使职业危害源头得不到有效控制[10]。在中西部地区,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仍广泛存在。广东一家制鞋厂出现数十人急性中毒, 经初步调查, 是因为车间使用一种没有任何成分说明的所谓“环保万能胶”。资料显示, 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 大量成分不明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广泛使用, 给工人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此外, 尽管法律规定对违法立项建设的企业最高可罚50万元, 但对某些不良企业而言, 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 因而他们无视《职业病防治法》, 我行我素。有的地方还以种种借口, 阻止职业卫生部门的检查。
1.2 企业方面某些企业生产水平不高、技术设备落后, 产生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
一些单位或业主将淘汰下来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如:从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 从城市向农村转移, 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以及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造成职业病危害由特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 这是农民工职业病多发的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维护职工健康的责任意识, 没有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一些规模小、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频繁轮换农民工;甚至违规使用成本低、毒性高的化合物, 一旦发现农民工患职业病或有患病苗头就立即解雇。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和本企业固定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实行双重标准, 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告知其作业岗位危害因素、不进行岗前培训、不给农民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给农民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不安排“三岗”职业健康体检, 尤其是不安排农民工离岗前查体, 一旦农民离开企业, 企业就不再认账。这些农民工一旦患上职业病, 其诊断、治疗、工伤补助就无法落实。
1.3 农民工方面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很多农民工文化素质低, 找工作不易, 只顾埋头干活赚钱, 对职业病危害茫然不知。有些整天与水泥、白灰、沙子打交道的建筑工人, 竟不知什么叫“尘肺病”。有的油漆工不知油漆含苯会引起慢性中毒, 竟说:“开始是有些味, 闻着头晕、恶心, 后来慢慢习惯了!”无知即无畏, 他们最终为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付出了代价。由于农民工依法享有的职业病危害知情权被剥夺, 对职业病知识了解甚少, 造成他们普遍对自己所在的企业和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几乎全然不知。“只要发工资就行了, 我不知道用人单位还要提供劳动保护”[11], 成为不少企业农民工的普遍看法。
2 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保障措施
职业病问题是和传染病同样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不采取有效的措施, 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的职业病发病趋势如不尽快遏止, 我国将为此失去大量的强壮劳动力, 其结果将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 国家卫生、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2006年底联合呼吁:“白伤大于红伤, 尘肺猛于矿难, 职业病防治刻不容缓”[12]。解决农民工职业病危害, 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 保护农民工职业生命质量, 行之有效的办法, 建议如下:
2.1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本辖区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工
作, 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把防治职业病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上级党委、政府要将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强化具体内容的监督考核[13]。
2.2 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
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 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权益保障组织, 用于对农民工指导、培训和援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 使之成为维护农民工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径。
2.3 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素质。
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也是新时期健康教育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健康, 首先要避免和减少由于职业卫生及职业安全问题对农民工造成的机体健康损害, 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和职业卫生服务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使农民工了解自己及其所处的环境, 包括生活和作业环境, 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 以及个体与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可能影响及其控制方法, 并参与作业环境和作业方式的改造, 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 自觉做好自我防护。无锡市全面实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程, 大力推进城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一体化进程,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4]。
2005年卫生部和疾控中心印发了《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农民工专题》小册子, 在农民工中广泛散发、大力宣传, 提高了该人群的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知识水平。同年, 上海出台了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常州也曾报道[15], 他们对50家企业的农民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并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经过一年的干预, 这50家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比原来提高了102个点, 预防职业病知识的知晓人数由354人提高到3 217人。他们的做法为预防农民工职业病危害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为了提高干预效果, 《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农民工职业病的法规保证[16], 应积极宣传落实。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农民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学习、运用法律捍卫自身利益, 为社会多作贡献。
2.4 加强卫生执法力度。
卫生监督机构应该加大监督力度, 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普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通过宣传和严格执法, 促使企业自觉做好农民工的健康保护工作, 提高广大用工单位及工人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5 多部门合作, 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的专项整治, 改造、降低直至消除危害因素, 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
2.6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 特别是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合理调配资源, 建立健全适合于管理农民工主要就业场所———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农民工健康监护问题的解决有希望, 但它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一样, 任重而道远。
摘要:我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已经由过去的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转嫁给进城务工的农民, 以致农民工成为我国当代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对象。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弱, 职业健康监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大大增加了职业病防治的难度。本文通过分析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提出了建立行之有效的相应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保障措施。
3.个人健康监护指南 篇三
一、个人健康有关指标自查
1、脉搏检查脉搏基本上能反映出心脏搏动的情况。正常人心脏搏动的间隔是相同的和规则的。成年人安静时每分钟心率在60~100次,运动员和老年人心率常常是五十几次,男性比女性略慢。健康人在运动、受惊、兴奋、紧张时,心率可以加快;在饮酒、吸烟时,也可能出现心脏跳动不规则的现象。发烧时需氧量增加,脉搏也会加快。脉搏超过100次/分钟,就是心动过速,少于60次/分钟就是心动过缓,应该引起重视,及早求医。
2、呼吸安静状态下健康人每分钟呼吸14~18次,非常均匀规则。运动后或发烧时呼吸加快。超过20次/分钟或不足12次/分钟都应引起注意。
3、血压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凡是收缩压在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90毫米汞柱以上的,就是高血压。高压在130~139毫米汞柱、低压在85~89毫米汞柱的血压是需要警惕的血压。中老年人有条件者要经常测血压。高血压病患者至少每周测血压1次,以便了解血压的变化,还要坚持服降压药。如果血压持续升高,应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4、尿量每天排尿量的多少,与每天摄取水的多少、出汗多少、精神状态及有无服用利尿药有关。正常人每天排尿1000~2000毫升,白天多,夜间少。如果每天尿量特别少或夜间排尿次数增多,则应到医院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病。
5、体重体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中年人开始“发福”,所增加的体重大部分是皮下脂肪而不是肌肉。此外,患有浮肿病的人,体重也会增加。肥胖者冠心病的发病率为体瘦者的5倍,短期内明显发胖者更易发展成冠心病。动脉硬化病人过于肥胖,容易诱发心绞痛发作。测体重的时间最好是早晨起床排尿后。如果体重短时间内过快增加,很可能是浮肿的先兆。
二、个人健康状况自测
40岁以后在日常生活中就应注意观察身体有无以下异常,以便及早采取对策。
(1)肢体运动的灵敏性与肌力强度同以前比较有无明显减退,有无肢体麻木及皮肤感觉异常。凡是长期高血压的患者,如平白无故四肢发麻,有时甚至手脚大片麻木,有时则有如昆虫在身体四肢爬行的痒麻感,再加上头痛头晕,这些都可能是中风的前兆。
(2)有无头痛、头晕、头脑不清楚的现象,尤其是进行性加重,或是否伴有恶心、呕吐的头痛。如果经常清晨醒来头脑仍昏昏沉沉,头晕头痛,有可能是高血压或脑动脉开始硬化的迹象。
(3)查甲床充盈时间有无延长。一般情况下充盈时间若大于0.5秒,即应引起注意。
(4)情绪、性格的变化及心理、精神上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情况,包括机敏度、承受能力等方面有无退行性变化。如性格暴躁、处理人际关系简单幼稚、爱唠叨或性情孤僻、受外界刺激时易激动、情绪不稳定,都提示脑血管发生了异常变化。
(5)如果在安静的状态下,总感到胸闷、胸堵、心悸以及胸中突然蹦一下又停一下等,或在上楼(3~5层)以后气喘达半小时左右,这往往是心脏功能不佳的早期表现。
(6)饮水、尿量、小便次数、食量是否有变化。中老年人一旦出现烦渴、饮水增多、小便次数增多、夜间排尿增多、易饥、进食增多、逐渐消瘦、外阴瘙痒、手指和脚趾末端感觉异常等,就要及早去医院检查是否患了糖尿病。
三、定期检查身体
一般来说,成年人都应定期检查身体。进人中年以后的人,更应注意这一点。这样,可以早期检查出疾病或评估已发现疾病的病情,避免延误治疗时机。绝大多数老年病都属于慢性病,早期治疗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延缓病情的发展。相反,待病情肆虐时往往难以治疗,对健康和生命就造成了威胁。
比如,老年高血压病人应定期到医院复查血压以及心血管状况,至少每两个月复查1次。以下八种老人需重视化验胆固醇: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烟龄超过20年者;高血压患者,或正在服用抗高血压药物者;糖尿病患者;老年腹型肥胖者;冠心病患者;心脏病反复发作者;心血管造影检查发现有冠状动脉病变迹象者。
中风是一种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危害极大的疾病。为了搞好预防,许多医院开展了“中风预报”的服务项目。中老年人为了使自己免遭中风的突然袭击,都积极进行这种预报检查。这种检查对预防中风确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检查后得出的结论一定要正确对待,千万勿盲从。
中风预防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脑血管危险因素的评分,主要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高脂血症、肥胖、吸烟、酗酒等;二是血液流变学测定。
中风的发病机制极为复杂,它受到许多已知及未知的内外因素的制约。如高血压是诸多危险因素中的一个最危险的因素,但在脑中风实际发病患者中,由高血压引起者不足40%,有30%左右的中风者却并没有高血压症状和体征。这表明脑中风的发生常是多个因素同时存在,综合起作用,并非是某一个因素就能使人患病。有的中风预报中出现的危险因素不一定是重要的危险因素,甚至会漏掉某些尚未认识的危险因素。有的患者因中风预报结果为“安全”,而对自身健康状况盲目乐观,放松了防治,结果出现了悲剧;有的患者由于中风预报结果为“危险”或“极危险”,引起沉重的心理压力,百般求医求药,既影响了心理健康,又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
所以,对中风预报的结论,可作参考,不能作定论。中老年人都应积极采取综合措施预防脑中风。
五、正气亏虚的自查
中医认为“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所凑,其气必虚”。人体内正气组成人体的精、气、神。正气亏虚具体可分为气虚、血虚、阴虚、阳虚,其征象有如下表现:
(1)夜间睡不沉,或干脆失眠。
(2)睡多少觉也感觉疲劳,从早晨起就感觉精神不好。
(3)浑身酸痛,慵懒。
(4)工作没有持久力。
(5)情绪不稳,容易发怒、烦躁,对什么都没有兴趣。
(6)容易感冒、发烧,甚至连续感冒或1月内数次感冒。
(7)腰腿酸痛,双脚沉重,手脚发麻。
(8)肠胃不适,食欲不振,吃什么都不香,或能吃但吸收不好,消瘦。
(9)长期便秘或慢性腹泻。
(10)伤口不易愈合,牙龈容易出血。
(11)健忘,注意力不容易集中。
(12)皮肤早皱,出现褐色斑或显得很脏、很暗。
(13)眼睛没有光泽、呆滞,视物不清,流泪,发干,畏光。
(14)说话底气不足,自己感觉用了很大的劲,别人听了却感到声音不大。
(15)腰背挺不直,腰酸痛无力。
(16)办事犹豫、寡断,缺乏魄力。
(17)性能力早衰,男性性厌倦,女性性冷淡。
(18)小便频繁或困难,咳嗽时小便溢出。
(19)心慌、气短、胸闷,检查心电图又无问题。
(20)皮肤瘙痒,一抓会起红斑或到处窜痒。
(21)耳鸣又无耳病(单侧或双侧)。
(22)头痛,头皮有麻紧感,眩晕或站立时眼前发黑。
(23)对声音敏感、厌烦。
(24)易生头皮屑,掉发或头发迅速变白,头发黄干,容易断裂不长。
以上症状如有4项以上,就说明已正气亏虚,需要调养或治疗。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健康体检表;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
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五
一、管理档案
基础档案管理:
1、单位基本情况;
2、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机构、职能与分工;
3、职业卫生防治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4、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5、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防治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二、相关技术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书;
(4)上级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书;
2、职业卫生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及其中文说明书;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职业卫生防治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卫生防治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卫生防治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防治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卫生防治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卫生防治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卫生防治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卫生防治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卫生防治监护结果:
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宣传培训计划;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账;
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四、监护档案管理
1、职工医院做好定期的井下职工健康体检的归类存档工作;
2、在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及时通知劳资部门组织人员到有资质的部门做好鉴定工作,通知及组织情况要有档案。
3、对每次岗中体检的统计、总结档案。
4、职业病确诊人员的健康康复档案。
5、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职工的健康档案及岗位评价材料。
6、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状况变化情况,职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卫生有关及判断职工是否继续该工种的评价材料。
7、岗中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调离原岗位的书面材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简介 篇六
通讯员:李宪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中国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严峻,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低。
那么,职业健康监护是什么?它的目的是什么?意义又有哪些?
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的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从而连续性地监视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地将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专指对职业病人群开展的与职业暴露有关的健康监护。健康监护是一个完整的健康资料收集、分析、反馈系统,其基本步骤是:
1、定期收集健康资料。
2、评价和解释健康资料。
3、报告监护结果并采取干预措施
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卫生行政人员、企业、职业卫生人员、医务人员、工程防护人员等多方面参加的系统性项目,一般是由政府卫生部门主管、职业卫生服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规定组织实施。
在职业人群中进行健康监护的目的是:
1、监视工作相关疾病的发展趋势,疾病的发病率在不同工业及地区之间随时间的变化。
2、掌握对健康危害的程度。
3、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
4、进行目标干预。
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效果。
6、为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和卫生政策提供依据。
健康监护的价值决定于参与健康监护的范围和规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以及资料收集、分析和反馈的及时性。
我吉化公司对于健康监护一直极为重视,总医院职防所和体检中心为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体检,并针对性的提出健康建议。公司员工应正确认识健康监护的重要性,认真对待每一次体检。以下是体检前的一些建议:
1、如实填报体检材料,尤其是慢性病和家族遗传病情况应详细填写,不瞒报,不漏报。
2、体检前一夜应空腹,并保证充足睡眠。
3、体检项目要查全,不要因为个别项目排队时间长而漏检。
4、体检时配合工作人员指示,有问题及时咨询。
5、体检时衣着应简单,方便采血、彩超及心电图检查。
6、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交给专职工作人员。
7、体检结果将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8、对于体检结果有异常者应尽快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对于健康体检项目有不明白、不
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相关科室进行咨询。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3]。为了解某市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情况, 探讨如何对用人单位进行更好的监管与服务, 我们于2008年9—11月对某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某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1.2 方法
采用统一设计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信息表》对该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 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对调查结果采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了某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521家, 职工人数195 249人;其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80 587人, 占41.3%。
2.2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情况
用人单位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的有264家, 占50.7%。将职业病防护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230家, 占44.1%。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209家, 占40.1%;共配有专职293人, 兼职646人, 以兼职为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有203家, 占39.0%。见表1。
2.3 职业健康监护状况
2.3.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通过521家用人单位对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填写, 发现338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 占64.9%;93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没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 占17.9%;90家用人单位未填写此项, 占17.3%。见图1。
2.3.2 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3.2.1 体检情况
对521家用人单位上岗前、在岗期间 (一个体检周期内) 、离岗后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上岗前、在岗期间和应急需要的检查率均不能达到100%;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率最低, 仅为52.9%。见表2。
注:在岗期间检查是指在一个体检周期内。
2.3.2.2 检出情况
上岗前检查检出职业禁忌人数722人, 检出率2.4%。在岗期间检查 (一个体检周期内) 检出疑似职业病人数489人, 占检查人数的0.7%;调离原岗位人数236人。离岗时检查检出疑似职业病人数136人, 占检查人数的17.8%。应急检查均未检出健康损害。
3 讨论
通过对521家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职业健康监护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 仅约1/2的用人单位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 有相应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率不高, 尤其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率仅为52.9%, 又因为职业健康检查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的仅为64.9%, 所以, 实际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将更低。另外, 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这2部分内容的填写上, 存在空项现象, 可能与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其工作中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躲避执法单位的处罚有关。
我们要强化对该市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 杜绝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现象;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促进该市经济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03-28.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篇八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九
员工健康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质字[2000]第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公司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
第三条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
第五条健康监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范围内分别按开支渠道安排支出。
第六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健康监护的宏观管理工作;各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公司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实现所在专业公司的健康监护工作目标。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健康检查类别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以下检查。
1.就业前健康检查。对将要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
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第九条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第三章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执行,未做规定的可由各专业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
1.30岁以下员工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光片等项目,每4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X光片检查。以上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50岁以上员工和处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地区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第四章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
第十四条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4年应组织一次群体健康评定。
1.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
2.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六条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
第十七条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十九条各地区公司的健康监护工作接受股份公司及专业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篇十
关键词: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监护,对策
大批流动人口处于社会最底层,正在从事最艰苦、最危险、最繁重的体力劳动,主要分布于制造、电子、建筑、家具等行业,劳动密集型工作岗位以流动作业女工为主;他们面临着严重的职业病、工伤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威胁。由于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差异,流动工人抵御自然灾害和健康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一旦发生职业健康损害,往往因流动性大而无法进行职业病及工伤认定,更谈不上索赔,最终导致倾家荡产。
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因职业病诊断等问题上访事件不断上升,在卫生上访事件中已占据第二位。尤其一些群发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害者大多是流动人口,如果不关注这个问题,将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
1 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监护现状
目前我国的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很低,还远远不能惠及流动作业人员。国有企业和跨国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较好,把中长期雇佣的流动工人纳入正常的职业卫生管理,流动人口基本上享受与固定工同样的职业健康监护待遇;总体职业健康监护率为60%~70%;短期临时雇佣的流动工人仍然得不到职业健康监护。
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以及部分股份制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率大约10%;上岗前体检率更低,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基本没有开展;中西部规模以下企业基本没有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根据200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实施情况:职业健康体检率占23%;流动工人14.3%。根据流动工人既往职业体检情况做的统计分析,上岗前体检率占35%,岗中体检率40%,离岗体检率7%。
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监护率明显低于固定工,不足5%;东部省级或副省级城市流动人口管理较好的地区大约20%~30%;中西部省(市)大约6%;在中小城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很大差异,总体不足2%;边远地区基本上没有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上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分别小于1%,而且体检费用大都由流动人口自负;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不足1%,因为流动性大,企业普遍不愿意为流动人口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其中上岗前体检的费用69%由单位负担,22.8%由个人自负;在岗体检一般由单位组织,体检费用88%由单位支付,完全由个人自负的仅占5.3%;调查也显示,无论是上岗前体检还是在岗期间的体检,费用由医保支付的仅占2%。
五省市流动工人职业健康体检疾病检出率大约3%;体检结果告知率60%;职业卫生培训率50%,其中大部分企业将职业卫生培训结合于安全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过程中。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企业录用新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告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调查结果:职业病危害告知率为55%,将近一半的流动工人就业前不了解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
2 职业健康监护资源
在职业健康监护资源能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实际需求的调查中发现,认为现有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满足率不足40%,分析原因认为人员因素占49%,设备因素占39%,机制因素占37%,而其他因素占10%。
上世纪50年代,我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工人阶级有较高的地位,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国家和省级建立了一些职防机构和工人疗养院供职业病人康复与治疗;到了70年代,全国建立了二百多家职防机构,职业卫生工作发展到了巅峰;改革开放以后,各级政府和企业把经济发展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劳动卫生工作没有得到齐头并进,反而呈现直线下降的不协调现象。
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三种机构承担:第一有省级职防机构12家,各地有31家市(区)职防院;第二是由各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所(科);第三是由综合医院的职业病科;另外一些大型企业内部建立了职防机构承担企业内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亟待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目前全国超过一半的县(区)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的地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不但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大批流动工人得不到职业卫生服务。
中小型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低;流动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几乎没有。职业健康体检质量不高,查不出问题或者隐瞒问题。
(2)职业健康监护随意性大,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随意性较大,不是有计划、系统地、连续地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往往通过公关手段取得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权;某些职业健康监护机构不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为宗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服务质量,职业健康监护质量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缺乏统一管理和共享,数据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和连续性。
(3)职业病数不清,各地都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情况。
由于频繁流动,难以认定工作岗位与职业危害的关系,流动人口的健康损害难以被诊断为职业病,难得赔偿;迫于政府的压力,以及企业和职防机构为了规避处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许多地方采取了隐瞒的态度,没有通过直报系统上报。
(4)缺乏针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流动人口有其特殊性,现行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许多内容不适合流动人口,缺乏针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与范围不清也是目前职业健康监护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4 原因分析
(1)由于流动人口择业机会少,大多被动地选择就业,频繁的流动和变换工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十分复杂,很难认定造成健康损害的责任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与监管的难度很大。
(2)长期以来职业卫生经费投入过少,职业病防治技术停滞不前,职业卫生人才队伍严重的不足,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达不到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却得不到职业健康保障。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工程、物理、化学、卫生、医疗等多学科的人才。但由于经费不足,在公共卫生领域,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职业卫生都是最为薄弱的,不仅吸引不了人才,反而现有人才流失严重。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卫生医疗水平都得到了快速发展,而职业病预防控制与治疗技术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的水平。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不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难度大,企业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缺位。
①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与法律相悖,《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而卫生部和安监总局的职能划分却将现场监督责任划归安监总局,目前安监总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无法开展监督,导致监管缺位。②职业卫生监督需要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目前监督人力资源不足,能力不足,不能达到监管要求。③卫生系统的机构改革削弱了职业卫生的工作力度与人力资源,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之间矛盾很多,没有形成合力。④得不到企业的理解与积极参与。⑤职业健康不得不让位于经济发展。
某些地区发展经济与保护职业健康的矛盾非常突出。地方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识不强,政府没有将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了保护地方经济,有的地方政府以“破坏投资环境”为由,保护不良企业和企业的不良行为,严格限制职业卫生监督。
(4)用人单位以经济利益至上,逃避责任。企业缺乏职业卫生意识,没有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任务,没有将流动人口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有的企业为了规避责任,未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瞒报雇佣方式与流动人口数,一旦聘用的临时工出现健康损害,就加以辞退,流动人口得不到相应的职业卫生权利。
(5)流动人口自身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和知识缺乏。流动人口作为弱势群体,由于贫困,把自身的健康作为赌注以换取微薄的收入,漠视职业健康,没有主动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不能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健康。
5 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监护的政策建议
我们应当抓住重点,使接触职业病危害这一重点人群得到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这项工作需要政府多部门协作,共同来推动。
(1)理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与运行机制,明确分工,协同工作。
打破部门之间束缚,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部、社会保障、安监、工会共同参与,建立各部门协同工作的平台,定期沟通、协商;明确各部委在职防工作中的职、权、利,形成互相合作与补台的局面。同时,也要理顺卫生部的疾控局与监督局之间的关系,以利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部门协同工作。
(2)强化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加强日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各部委联合开展持久深入地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才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场所现场监督管理水平,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到实处。
政策上要体现奖优惩恶,鼓励先进企业,对于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于政府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好坏的评估应当以历史地、客观地看待。
(3)国家制定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比如高危行业准入制度(高危行业生产许可证),把住高危行业的准入关,对于从事高危行业人员进行重点监护;参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采取职业健康证管理;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经费来源应由国家财政补贴、保险、企业共同承担。
同时,针对流动工人的作业特点,应制定流动工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并根据不同行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护周期和目标疾病,规范不同行业的体检项目与档案管理要求。
(4)规范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证,严把资质准入关。
加强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与培训,以CDC为主体的,综合利用综合医院的资源;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的专业人员应当是有临床基础的,并具备职业卫生能力的专业人员,并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规范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宗旨,必须加以规范。
(5)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人才队伍是保障职业卫生工作效果的基本保障,目前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数量与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职业卫生服务的需求。加强各级职业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提高职业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同时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卫生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充分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就业前培训;利用媒体及各种手段大力开展职业卫生科普宣传教育。
(6)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
面对目前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和薄弱的职业病防治力量,国家应该大大增加对职业卫生的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等。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为宗旨的,所以应当由国家投入为主。
(7)强化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规范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把公安部门对外地人口的暂住证和健康证制度相结合;为广大的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服务;开展县、乡、社区的职业卫生服务与管理,尤其是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要广泛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为农村人口提供公共服务与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就近或就地安置,让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融入城市。
(8)建立覆盖全国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系统。
将经过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并给每个被体检的工人建立体检卡(IC卡),采用智能化系统操作;由信息化管理系统保存流动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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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职责:
环安科:组织进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人事科:协助环安课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桉。
四、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管理内容
5.1总务部环安课每年对公司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排查并公佈。
释义:环安课每年定期对全厂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作成“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环安课对“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范副縂)核准,并向全公司公示。
5.2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5.2.1上岗前检查:
5.2.1.1人事课应将每批入厰人员名单告知总务部环安课,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释义:
(1)在新进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课及时将员工名册告知环安课,由环安课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体检证明(如附件)。
(2)员工本人在收到体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附二医院)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囘体检报告。以上体检费用先自行支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5.2.1.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释义:
(1)新进员工在入厰时,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人事合同,但确认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在决定录用后,还须补签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原人事合同最后一款建议备注: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性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凴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并由人事课与其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课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桉。
(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凴体检发票于上岗后6个月交单位助理処,经环安课签字后,由单位助理协助至财务部报销。6个月之内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5.2.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释义:
(1)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由环安课确定当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并于每年年初排定当体检计划。
(2)依据体检计划,由环安课每月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环安课统一请款支付。
(3)员工体检报告,由环安课统一归档备桉。
5.2.3离岗时体检:
5.2.3.1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释义:
(1)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爲离职体检的数据。
(2)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主管核准后,由单位主管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如发现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应知会环安课,由环安课出具体检证明,员工本人凴体检证明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先由员工本人支付。
(3)为防止未参加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员工离职单须经环安课签字确认。经环安课签字确认后,于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体检单由环安课存档备桉。
5.2.3.2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释义:
(1)经环安课签字确认,体检合格者,由人事课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单未经环安课确认,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2)经体检合格,予以办理离职的员工,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由人事课于薪资中补发。
5.2.4应急性检查:
5.2.4.1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体检费用参照5.2.1.2处理。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
释义:
(1)员工在进行岗位异动时,由担当单位主管对员工异动岗位进行确认,儅发现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联络环安课出具体检证明,由员工本人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程序参照
5.2.1处理。
(2)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体检合格报告附于异动申请单之后,由人事课存档备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
5.2.4.2儅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释义:
(1)党员工疑似患有职业病时,由环安课及担当单位主管陪同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当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5.3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释义:
(1)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并由环安课及时知会员工本人。主要为在岗期间体检结果的告知。
(2)员工须在体检报告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员工可複印体检报告。
5.4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释义:
(1)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爲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
(2)公司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医疗。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5.5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释义:当发现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
5.6环安课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1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
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
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第五章 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2.5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3.5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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