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精选2篇)
1.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篇一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根据 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 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 无偿公益。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 的。
第七条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 评析信访案件。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第十三条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 部门中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及时上报复杂敏感案件。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敏感、需要调取档案材料或不能化解的案件,应及时上报成都市律师协会。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不得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员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接收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或介绍他人承揽案件。
第十九条 不得在工作中推销或变相推销律师业务。
第二十条 不得采用威胁、胁迫、欺骗或其他不法手段,诱使当事人息诉息访。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上报的案件,不得故意拖延、隐瞒,也不得夸大或捏造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尊重所在值班单位的同志和有关规定。
2.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 篇二
1 着力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1) 提高了监测检验水平。增加了监测经费投入, 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如自动核酸提取仪,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全自动组织研磨机等。加强了专业技术培训, 积极推广检测新技术,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 邀请专家老师来我中心辅导教授, 派出年轻人员外出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 完善网点布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 及时更新调整辖区内定点监测网点, 更新一级监测网点16个, 二级监测网点129个, 三级监测网点529个, 逐步做到网点设置从空间分布上涵盖以乡为单位的行政区域, 从畜间分布上涵盖主要动物种类 (如禽、猪、牛、羊、犬等) 、不同代次 (如父母代和商品代等) 、不同饲养规模等。围绕三间分布进行汇总分析, (3) 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动物疫情和病原学监测阳性情况。为了以便上级部门作出正确研判, 不断提高监测预警工作的针对性、真实性、时效性, 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4) 有计划地提高监测频次、数量和质量。根据疫病监测结果科学指导动物疫病防控。 (5) 落实H7N9流感剔除计划。严格按照《全省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和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 明确分工, 完成监测任务, 严格处置阳性禽群, 开展追溯调查, 对可能污染的场点进行风险评估, 并采取相应措施, 消除传染源。 (6) 科学开展评估预警。不断完善规范动物疫情科学分析评估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团的作用, 围绕三间分布进行监测流调数据的汇总分析, 定期召开动物疫情分析评估会, 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
2 强力推进动物疫病净化
根据国家和省“两场”创建方案要求, 我市积极开展了“两场”创建宣传、准备工作, 召开了有各县区主抓防疫副局长、防检股长、疫控中心主任、技术骨干和养殖场 (养殖小区) 法人代表参加的技术培训会议, 制定了净化方案和措施, 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发放给参会人员。同时, 要求各县对“两场”创建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及时为积极自愿申报的场提供技术指导。我市提出“创建场”申报的场22个, 按照“一场一册”、“一病一案”的要求, 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净化方案。最终有11个养殖场 (区) 材料通过了省级的审核并上报到国家疫控中心。当前此项工作正在按步骤推进中。
3 积极主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 将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在疫情报表中反映出来, 成为监测预警的重要信息。 (2) 掌握主要畜种发生动物疫病的主要种类及其所占比重、流行强度和危害程度。依据不同调查目的和任务, 统筹定点调查与监测网点布局的结合, 采取常规、紧急、专项等流行病学调查方式, 按照调查方案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任务, 开展动物疫情追踪溯源, 了解猪、牛、羊、禽、犬、马属动物等动物群体发生疫病的种类及其所占比重, 掌握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规律, 实现与监测预警的有机结合。 (3) 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对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4种强制免疫疫苗的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在弄清免疫背景的基础上, 实行跟踪监测, 重点评价强制免疫疫苗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视辖区内动物群体免疫保护状况, 掌握动物疫病防控效果, 为监测预警提供科学数据。
4 认真抓好人畜共患病和小反刍兽疫防控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 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进一步推进布病联防联控工作;要实行布病免疫报批制度。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 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对确实需要免疫的牲畜, 实行免疫前监测评估和免疫报批制度, 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指导规模养殖场开展布病净化, 督促养殖场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规模养殖场自觉开展普检和阳性动物的处理;对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 以及猪流行性腹泻等常见动物疫病, 按照相应技术规程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小反刍兽疫搞好了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 发现问题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消除隐患。对新补栏新调入的未免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强化对调入我市活羊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无证调入行为。
5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验收实行“两个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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