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2025-02-06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9篇)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现提出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

度”,正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源,从而克服把公有与非公有两种经济对立起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作权益之计和轻视、歧视等模糊认识,树立起一视同仁,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的新观念。

2、认真分析各地个体、私营经济的现状,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认识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仍有广阔天地,做到放开手脚、放手发展。

3、要认真总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引导它们从偏重数量扩张转变为数量、质量并重,注重质的提高,向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集约型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培植著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

4、实行正确的舆论导向,按党的十五大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纠正“发展多了怕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宣传多了会混淆干部群众思想,接触多了怕招来闲言碎语,研究多了被怀疑别有用心”等各种偏见。

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5、允许个体、私营经济采用联合、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其吸纳企业下岗职工,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以资产、技术、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走联合之路,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特别要推动行业联合和强强联合,发展连锁厂、店,组建企业集团。

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引导其向智力型第三产业发展,如企业策划、经纪中介、信息咨询、会计、律师服务等,引导开发当地资源,做好“上山、下乡、入海”的文章。

8、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资源和技术开发;鼓励个体、私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鼓励科技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创业,鼓励下岗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再就业。

9、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挥海外“宁波帮”优势,发挥工商联(民间商会)在国外联系广泛的作用,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外资和走向国际市场。

10、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和劳动力优势,鼓励农村块状经济大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技术密集型企业,扶持专业村,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实现行业联合,统一产品的质量、商标和价格,克服无序竞争,使其健康发展。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业。

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须专项审批和实行许可证外,其它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13、各级金融机构要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新产品开发的贷款,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各地要研究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帮助筹措资金,择优扶持一批基础好、科技开发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创名牌。

14、私营企业以参股、购并等形式参与乡镇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所投资的地面建筑物经资产所有者提供相应证明,即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并可作为抵押物。

15、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融资渠道,经按规定程序批准,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组织产权交易。

16、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应给个体、私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席位,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和外国专家、学者来甬

授课,应为其提供方便。

1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兴办“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生产型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1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对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增值税发票使用条件。

19、个体、私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及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个体、私营科技企业,在贷款项目、税收等方面,可比照执行其它企业同等扶优扶强政策。

20、对列入省、市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开发计划的私营企业,分别在一至二年内,对所得税新增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私营企业,分别给予前二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后三年减半返回。

21、私营企业在申报计划科研项目和国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22、个体、私营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在立项、生产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安排落实,收费标准应一视同仁。

23、从事建筑、装潢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可按照资质评定的有关标准,参加资质评定。

24、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持有专门的执业证书,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

25、香港同胞可凭身份证明和本市的居住证,按照本市市民的有关条件,与其它自然人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6、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在规定时间内保留其原身份,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后,工龄及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的,个人继续按当地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27、军队转业干部、城镇转业、复退军人自愿自行就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档案关系可由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在两年内仍可由安置部门负责推荐介绍工作。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职称评(聘)等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在城镇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8、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合开展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工作,纠正和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不合理做法。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领导

29、各级政府都要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研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综合管理。

30、县(市)、区政府应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政府从1998年起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各地经济发展责任制进行考核。

31、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典型经验,宣传个体、私营企业的先进事迹,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2、工商、物价、财税、技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骗买骗卖、欺行霸市、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33、各级工商联(民间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当要求和意见。

34、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成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助手。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二

一、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背景

(一) 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提升国民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与国内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日趋深刻, 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普及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 我国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 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 缩小城乡和地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差距, 保障每个幼儿有园可入依然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仍处于均衡发展的初级阶段, 要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这个目标, 最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职责。我国地势宽广, 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各类弱势群体无法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因此, 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采取倾斜政策等措施, 为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提供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 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效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 国家开始重新认识各级各类教育的产品属性。由于学前教育是一项公共性极强的公益事业, 其建设和发展则是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由政府和个人分担教育支出。然而, 在这个制度转型的过程中, 政府开始撤资或减少对学前教育的投资, 学前教育受到了有意无意的忽视, 国家把学前教育推向市场, 开始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一段时间内, “许多公办幼儿园被出售、转制、大量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幼儿园被强行推向市场, 让它们自生自灭”。与此同时, 民办幼儿园开始兴起, 办园数量逐渐剧增, 形成了“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格局, 公办幼儿园则出现了“从辉煌一时到身陷尴尬”的境况。民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事业一股不可缺少的力量, 给幼儿入园提供了多样化选择的同时,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民办幼儿园成为老板赚钱的工具, 打着国际、双语的旗号迷惑家长, 对私立的追逐逐渐演变成一种无序状态。另外, 在转制的背景下, 公办园所数量逐渐减少, 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前教育领域市场乱象丛生, 出现“公办幼儿园‘稀缺化’, 民办幼儿园‘两极化’, 优质资源‘特权化’, 收费‘贵族化’等现象”。而对于学前教育过分市场化, 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的主导机构未能发挥主导和监管职责, 学前教育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 要普及学前教育, 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入平价有质量的幼儿园的需求, 就需要政府发挥主导和调控作用, 处理好与市场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具体表现

(一) 制定发展规划

我国政府近年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中也首次将学前教育单列一章进行战略部署。因此, 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充分发挥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职责。这需要明确以下两点:首先, 中央和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 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 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抓紧抓好”。其次, 各级政府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应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 循序渐进。《若干意见》指出:“省 (区、市) 政府要深入调查, 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 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 确定发展目标, 分解年度任务, 落实经费, 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有效缓解‘入园难’”。只有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进程, 并层层推进实施, 才能普及学前教育, 实现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 加大财政投入

经费投入是学前教育事业的物质保障, 也是国家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程度的体现。根据调查,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总投入占GDP的比率多年来维持在0.05%左右, 学前教育总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一直在1.2%—1.4%徘徊, 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也低于巴西等发展中人口大国”。对于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若干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 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此项规定来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我国应在国家级财政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经费, 明确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投入的比例, 确立并逐步实现学前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的0.4%, 学前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占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比例7%。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中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建立对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等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支持与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 《若干意见》指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 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 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是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物质保障, 也是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经济支撑, 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 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 实现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 完善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起着监督、领导和协调等作用, 是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的必备条件。1989年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体制障碍。”因此,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破除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管理体制障碍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 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并且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学前教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政府若未能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明确并落实其具体的职责, 单靠市场化经营, 将会造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混乱的局面, 十分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 优化和公平化资源配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受到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 主要表现为区域、城乡间发展不平衡。从区域来说, 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最为薄弱。根据调查, 迄今我国中西部农村尚有近40%的乡镇没有正规的中心幼儿园。要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 重点和难点在中西部、农村地区, 必须使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现突破。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 《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 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 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政府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责。为此, 政府需要加快制度发展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 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学前教育。依据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 政府有必要设立“国家中西部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 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以财政投入、政府办园、公办教师为主, 大力推进中西部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充分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 引领和带动农村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 从而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三、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作用

(一) 统领学前教育的发展

掌船先掌舵, 要达到彼岸, 应先明确方向。学前教育作为基础之基础、终身学习的开端, 它的发展也离不开“掌舵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政府的职能是为人民谋福利,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学前教育, 政府理应充当“引路人”和“起帆者”, 规划、统筹和领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既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 也是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和迫切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能够明确我国学前教育的办园方向, 使学前教育发展“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在现有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明确政府职责, 将政府职能落实到实处, 能够保证在明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 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措施来实现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不断提升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质量。

(二) 实现学前教育的普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提出当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我国是个人口大国, 加快学前教育普及, 将极大地提高我国教育的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近些年, 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新的发展, 但基础还很薄弱。投入不足、资源短缺、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长期制约着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十分突出, 成为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短板”。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情况下, 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 通过制定有效措施, 将优化和公平化资源配置, 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也只有坚持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才能化解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如期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三) 规范学前教育的管理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当前, 我国在学前教育管理方面逐步改善,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幼儿园准入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量不足, 导致社会上无证办园的现象严重;幼儿园收费缺乏明确的界定, 未能做到收费透明化;另外, 幼儿园校车安全、虐童事件等安全事故频发, 严重威胁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监督和管理。因此, 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 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管理,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解决幼儿园的准入、安全和收费问题, 确保实现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从而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欢欢.试论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基础教育研究, 2012, (7)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三

《指导意见》要点

工业设计定义: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

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三个基本原则:

①坚持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②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在工业企业内发展相结合,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⑤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为工业设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五年目标:

①培育出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②形成5-10个辐射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③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和知名设计品牌数量大量增加。④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培养出一批具有综合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强的优秀设计人才。

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六个方面及20条意见:

1提高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

①加强工业设计基础工作。②建立工业设计创新体系。③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

2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①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②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③推动工业设计集聚发展。

3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

①完善工业设计教育体系。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人才培训机制。③积极引进优秀工业设计人才。

4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①提高工业设计对外开放水平。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

5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①提高全社会的工业设计意识。②建立工业设计评价与奖励制度。③加强和改改善行业管理。④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⑤健全信息统计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①加大财政资金投入。②实施税收扶持。③拓宽融资渠道。④加大信贷支持。

编者:2010年7月22日,国务院11个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在中国工业设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0年9月17至18日,工信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促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座谈会”。

工信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作了重要讲话,从转变发展方式的角度,通过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深刻阐述了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强调要把工业设计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要求工业设计要做好三个服务;对于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许科敏对《指导意见》作了解读,介绍了《指导意见》制定的过程、总体的思路和主要的内容,并提出了五项重点工作的初步安排。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长朱焘就工业设计的重要地位和国内外工业设计发展情况作了介绍,并就协会工作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要求。

本刊择要刊出。以飨读者。朱宏任: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迎接I业设计I作新局面

工业设计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我部联合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这次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一、把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做好经济工作特别是工业设计工作,必须要有全局、大局观念,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把本职工作放在全局中思考的能力。要因势而谋,借势成事,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早在2007年,温家宝总理就做出“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的重要批示,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有机融合。这都要求我们,要把加快发展工业设计切实作为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一)工业设计要切实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转方式是应对危机和抢抓下一轮发展机遇的必然路径。工业设计作为体现转变发展方式要求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切实在五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二是在开发品种、培育品牌方面;三是在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方面;四是在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和发展方面;五是在促进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

(二)工业设计要为提升我国工业竞争力服务

工业设计是衡量一国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运用工业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对工业产品在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方面进行整合优化,在不增加原材料使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条件下,可以有效地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

(三)工业设计要为推进我国向工业强国迈进服务

工业设计优势是在竞争中取得主动的重要手段。当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把工业设计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设立政府管理机构,制定发展政策,给予金融、财税支持等,引导和扶持工业设计发展。英国、荷兰、丹麦等欧盟国家设立了“国家设计委员会”,定期制定“国家设计振兴政策”;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印度也于2007年颁布了《国家设计政策》,意欲将“印度设计”打造成享有国际声誉的国际品牌。与此同时,危机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提出了“再工业化”、“扩大出口”、“低碳经济”、“智慧地球”等发展战略和思路,重新重视实体经济,图谋在新能源、节能环保、信息网络等领域抢占国际产业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威胁和挑战。

我们有制造大国的优势,但在工业设计方面与设计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业设计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都迫切需要提升。我们要通过大力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推进我国从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迈进。

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把大力发展工业设计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扶持,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总体上说,我国工业设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地发展水平还不平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与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长期规划、全面布局

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将于10月召开,会议将要讨论“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其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将是着墨的重点。而会议形成的建议将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编制确定框架。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预计“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将会大幅上调,据专家测算,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要超过50%。

2004年到2008年,服务业占GDP比重从40.4%上升为41.8%,年均仅提高0.35个百分点。按不变价计算,2004-2008年,服务业实际年均增长13.2%,其在GDP比重中增长缓匿,是由于工业发展更快,所占比重更大。

“十二五”是我国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设计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争取在完成制定“十二五”总体规划过程中,形成指导未来五年工业设计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把握方向、顺势而为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坚持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专业化发展和在工业企业内发展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积极扶持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工业设计已初步形成产业,一些知名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了海尔、联想、华为、毅昌等一批重视工业设计并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下一步要着力培育出一批在市场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业设计企业,争取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形成5-10个辐射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工业设计本身具有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在《指导意见》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如实施税收等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健全信息统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仍然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和合作,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指导意见》的具体承担处室,落实责任;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相关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在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协调和配合,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共同为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各职能司局要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长期以来,工业设计行业协会在宣传和普及工业设计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搭建行业合作与交流平台等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工业设计界的领导、专家、学者都多次参与了《指导意见》的调研、讨论和论证等工作,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帮助。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仍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了解行业、了解企业、掌握行业专家和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突出特点、培育优势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注重工!设计与地区优势资源、优势产业的互动,真正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为提升产业竞争力服务。同时,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形成不同组织形式、各种规模协调发展的设计产业发展体系和各具特色的发展优势。各地在扶持和鼓励工业设计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做好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营造氛围、凝练共识

提高全社会的工业设计意识。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通过在全国开展工业设计宣传、展览、交流等活动,普及工业设计理念。提高工业设计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进新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内工业设计水平。鼓励地区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业设计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广泛重视和应用工业设计,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创办高水准的工业设计报刊、杂志和网站。

(六)重在实效、总结提高

各地在工作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在实践中积极摸索经验,推动工作进展。同时,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和反馈信息。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我们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学习、推广和借鉴。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和大家一起研究解决,共同把我国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许科敏:五项实际措施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的重要批示精神,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国务院11个部门于2010年7月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组建以来,我们历经两年时间,通过多次认证和调研,加上之前的研究,合起来用了七八年的时间,《指导意见》终于正式出台。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部委各级领导的重视,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充分地征求了各方意见。《指导意见》以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相关政策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了国外发展工业设计的成功经验,并兼顾了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工业设计的定义,进而提出了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具体到近期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五点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对产品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同,也涌现了海尔、联想等重视工业设计而且通过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实现产品升级、市场拓展,进而实现品牌价值提升的企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目的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工业设计的创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至少要有三方面的特点:首先,必须是由企业建立的,包括企业内部和在外部出资控股的机构;其次,设计中心必须在企业改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实际效益;第三,要具备一定的规模。目前已经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之后会进一步组织调研,着手起草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条件、要求;研究制定申报、审

核、认定公布的程序和形式等,最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后印发各地。

二、培育和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园区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产业资源的优势,建立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目前各地已经建立了一些工业设计园区,各具特色,但在园区发展水平上也存在一些差距,认定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和规范园区发展,激励园区提高服务水平。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至少要有以下几点条件:首先,园区必须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依托地域优势来建立的,与特色产业相结合;其次,园区确实发挥了辐射和带动作用,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提升了整个区域的工业发展水平;三是,园区要有一定的规模,特别是要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政府也要有一定的扶植政策。

三、研究并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已经在广东进行了试点,下一步工信部准备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结广东经验,制定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同时制定资格考试、评价、认证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四、建立工业设计企业的资质评价制度,并开展评定,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针对工业设计专业公司制定评价体系,以星级评定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定,有利于拉开企业档次,促进行业发展。但这一工作首先要在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情况下开展,充分了解掌握工业设计企业的现状,研究制定工业设计企业资质评价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业设计企业的分类、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等相关情况。

五、建立工业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工业设计产业统计分类,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当前对工业设计产业的现状掌握得还不清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产业规模等数据都不健全,各地虽然结合发展实际有一些数据,但之前没有统计分类,没有统一标准,数据也缺乏可比性,所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就十分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和地方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通力合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业设计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明确调查项目,统计报表系统、资料来源、报送方式、统计方法、结果发布形式等,还需要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和组织论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项工作只是工信部打算在近期重点推动的具体措施,而不是落实指导意见的全部工作,而以上提及的这些工作也需要各部委通力合作来推动。

朱焘:《指导意见》带来的历史机遇和任务

《指导意见》是我国发展工业设计的指南和纲领,是全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丰硕成果。今年上半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刻不容缓。还指出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指导意见》的颁布,正是抓住了这样一个历史机遇,是从国家层面上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落实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批示的重大举措。

我们当前正面临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历史性机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发展观正在全国继续深入地贯彻落实。工业设计的理念和方法,与科学发展观的方法是完全符合的,科学发展观中强调的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等内容都是与工业设计相一致的。可以说,科学发展观为工业设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工业设计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隆工具。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经拥有了较强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生产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财富驱动。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人均GDP在达到2000美元之后,设计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导因素之一。现在我国人均GDP已超过3500美元,工业设计理应倍受重视,进入创新驱动阶段。

三、全球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日新月异,为工业设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智慧地球等科技为工业设计发展提供了高效高质的工具。

四、我国目前尽管经济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面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短缺浪费、外贸摩擦不断等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发展知识经济、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视设计创新。所以发展工业设计既是形势所迫,又是顺势之举。

工业设计的理念、方法,在改革开放之初首先在教育界兴起。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速度也在逐步的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开始形成快速发展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中央政府和领导人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工业设计,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推进工业设计发展。

二、全国许多省市党委、政府开始重视工业设计发展。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的程度明显提高。许多知名企业的工业设计在渗透到全球品牌战略的管理层后,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四、专业设计公司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设计公司有1200多家,许多设计公司最初只能提供外观造型设计,现在可以提供从内在功能到外观造型以至营销策略等全方位的综合解决方案。

五、工业设计园区正在发挥集聚效应。

六、设计教育发展很快,人才培养有了一定基础。目前高等院校设立工业设计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已有一千多家,设本科专业的有260余所,每年毕业生近30万。

七、社会上开展各类设计活动,对外交流显著增加。目前全国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设计周、设计节、设计沙龙等活动大幅度增加。

总体上看,我国工业设计取得长足的发展,速度加快了,但规模还不大、水平还不高。与发达国家比、与工业发展要求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主要问题有: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工业设计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在激励机制和扶植政策的具体落实上,还有待进一步突破;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使用不得力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设计教育人才培养方式亟待改革完善,设计教育在教育思想、要求、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对于工业设计协会来说,在促进《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方面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要把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我们一定要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继续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和产业发展的推手。在工信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全力、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既不越位,更不能不到位,初步计划有以下五点:

一、在明年上半年之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指导意见,通过报告会、讲座、研讨、培训等多种方式,发挥媒体作用,重点理清《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办法。促进并协助地方政府尽快制订、完善落实“指导意见”的政策措施。

三、梳理指导意见内容,主动把协会应当办、要办的事情办好。

四、全力支持工信部等十一个部门的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五、汇集信息,及时沟通。注意发现、研究、汇报和解决新问题。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四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

1、总部经济是指跨国公司、大企业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或办事处入驻该地区,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作为一种高端经济,是节约化经济、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的混合体。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集聚发展,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发掘我区禀赋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走高效节约发展之路,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增强发展的后劲,壮大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产出,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发展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广州市及我区“十一五”规划为指引,通过实施“总部带动、文教先导、科技创新、和谐发展”战略,广泛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进驻我区,进一步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致力打造“总部基地”,促进发展模式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竞争力。

3、发展重点。立足泛珠三角,面向国内外,紧紧抓住经济全球化下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重点吸引现代服务业、新兴商贸业、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等类型企业的营运总部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到我区发展。

三、加强城区规划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4、结合政务中心区建设,争取市的支持,加快完善商务配套。加快完善交通网络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区域交通组织,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交通疏导与分流;完善道路标志;解决重点地段停车难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完善一批休闲娱乐配套设施,规范一批商用建筑立面、广告和招牌设置,塑造一批高素质的标志性景观,完善特色商贸旅游指引、绿化广场和光亮工程建设。

积极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提高城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加快旧城区的改造,疏解人口与建筑密度,千方百计扩充公共服务与卫生设施,提高公共卫生和绿化水平。

5、建设“数字越秀”。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教育信息化,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和网上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资讯服务。

6、加强引导写字楼建设和管理,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对商务区内新形成的写字楼,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其中重点引导环市东、沿江路、中山路、东风路等几个商务带发展。鼓励旧写字楼的升级改造,因势利导消化烂尾楼,盘活闲置工地,提供新优质写字楼。鼓励区内酒店向高星级、高档次方向发展,鼓励发展特色商务酒店,鼓励写字楼、酒店引进优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素质。

7、进一步发掘环市东中央商务区的先发优势,以地铁5号线、花园城市广场建设为契机,引导和鼓励该区域的写字楼和宾馆,按照国际化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商业服务机构逐步向东风路、先烈路、建设六马路、流花展贸区等周边区域扩展,延伸集聚高级商务、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功能,促进产业集群与周边商务区错位差异化发展。

8、加强文化与经济互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广场文化建设,建设几个标志性的文化广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加快区内名胜古迹资源的开发利用。

9、明确招商引资重点。促进招商引资向选商引资转变,重点吸纳营业额超亿元或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国内外大企业,以及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10、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可依照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11、对驻我区总部企业的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依法纳税排名前50位,对区财政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上年15%以上的,可按照超出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2、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依法纳税500万元以上,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5%以上的,提供若干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教育局制定。

13、积极创新招商模式。通过推行专业公司招商、行业招商、主题招商、以商引商、政企联动等多种形式,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质量和效果。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具体办法由区经贸局与区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4、建立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建立区域内总部企业的统计系统,密切跟踪区内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建立区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5、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挂点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区内企业投资咨询和投诉电子信箱;举办政府与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沙龙、论坛、俱乐部等联谊活动和各种类型专题推介会。

16、发挥街道办事处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把营造宜商宜居的优良环境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

17、不断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审批和网上投诉,完善企业与政府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优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清理和削减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降低区域营商成本。

1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加强行政效能的监察,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贴身和贴心的服务。

19、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补充规定,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20、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越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我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措施及组织领导制度等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或营运机构等)设在本区,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3个以上、年营业额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总部企业的统计及发布工作由区统计局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二、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

(一)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当年依法纳税排名前50位,并对区财政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上年15%以上的,可按照超出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本项奖励不含新办总部企业。

1、对该类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从2006年起每年核定一次;

2、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协助,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审定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前50名的名单;

3、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向区财政局提供企业两个年度的纳税情况,由区财政局核算奖励金额;

4、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对奖励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总部企业。

(二)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当年依法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5%以上的,提供两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

1、在义务教育阶段,为每个入选企业提供区属省或市一级学校的年度学位共两个。该学位在当年度办理,并由企业自行调节。

2、区教育局在区属每所省一级中、小学校中各预留不少于两个学位(此名额包含奖励优秀民营企业名额)。预留期限至每年的6月初。

3、符合学位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贸局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及有关入学人员资料,申请优质学位。

4、对省一级学校学位的分配,由区经贸局和区发改局共同提出分配意见,并由区教育局审核实施。

5、具体操作规定和细则由区教育局制定,报区政府审核后实施。

三、鼓励发展新总部企业

(一)对新办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1、新办总部企业是指企业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一年,符合本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包括新办或迁入企业。

2、对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具体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

3、新办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原则上按企业入驻的当期会计年度核算。对下半年入驻的企业,由负责联合审核的单位视情况,按下一会计年度核算。

4、奖励审核程序。

(1)新办总部企业的奖励采取企业申报制度,由企业在迁入本区的一年内,向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入驻我区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租赁合同或业主证明等)、申报资质和申请报告。区经贸部门在评定总部企业当年3月截止并确认当年申报初审名单,提供给区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区税务部门当年4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供新办总部企业的名单初审意见、纳税情况及相关资料;

(3)区财政局根据该资料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对其税收留区部分进行核算,并形成奖励方案;

(4)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对奖励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确认新办总部企业名单,并将奖励资金划拨到新办总部企业。

(二)鼓励引进新总部企业

对引进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包括本区干部)进行奖励,按该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1、奖励采取申报形式,申请人通过介绍、推荐等形式,成功促成该新进总部企业的进驻。引进的总部企业必须为我区当年认定并公布的新办总部企业,且年度纳税贡献达500万以上(含500万元)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该项申请须经新办总部企业确认。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区经贸部门进行申报。区经贸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并于当年10月前回复申请人,并形成奖励方案。

四、领导干部联系总部企业制度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领导分别联系1—2家区总部企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部企业名单的确定与更新由区经贸局提供给区委办公室、区府办公室,由两办具体安排。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辟“绿色信道”服务。

六、各街道建立区域内总部经济统计制度与重点服务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发展总部经济的力度。重视辖区内总部经济资源调研,掌握空置商业用地、写字楼等商务资源情况、重点企业和分支机构情况、总部企业的发展情况等,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加强与区域内商业楼宇的联系,密切关注辖区内总部企业的发展动态,倾听企业的呼声。完善总部企业服务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总部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引与服务,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

七、本办法由越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山区《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越秀区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信道”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做大做强,区政府决定为辖区总部企业开辟“绿色信道”服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认定为区总部企业、并符合以任一下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一)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经核定符合以上条件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有效期为一年的“绿色信道服务卡”。企业持卡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本区提供的“绿色信道”服务。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区经贸局负责,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和区国税局协助。持“绿色信道服务卡”的企业的名单每年由区经贸局负责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续期。

二、区各职能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一)区各职能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工作时间内优先受理企业申报办理事项,免费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优先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

(二)区经贸局、区统计局负责建立越秀区总部企业和享受“绿色信道服务”总部企业信息库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措施

(一)工商部门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享受专人指导和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2、对资料齐全的,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发照。

3、每年网上年检中,对企业开设绿色信道,给予优先受理和确认。

4、多联系沟通,多巡查,少检查。

(二)区国税局的服务措施。

区国税部门参照《越秀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纳税人服务措施》,为企业开辟绿色信道,主要措施包括:

1、对办税事项及普通发票购领业务实行即取号即办理。

2、定期提供和派发税务、宣传信息资料。

3、优先纳税申报和扫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优先提供办税事项辅导。

5、专人加急办理多环节审批事项。

(三)区地税局的服务措施。

1、在办税服务厅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2、在各业务科室优先办理涉税业务。

(四)区文化局的服务措施。

对按规定应受理的审批项目,给予特快办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五)区环保局的服务措施。

对按规定应受理的审批项目,特快办理,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书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设专人负责跟踪和回访。

(六)区劳动社保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即办理招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年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

2、在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初审和申报手续。

(七)区卫生局的服务措施。

1、为企业的相关卫生事项(不含医疗机构)的开业许可审批,卫生许可年审提供快捷、便捷报务,指定专人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2、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资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作出审查意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年审和不需建设项目审查的卫生许可,同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合格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4、对于食品、餐具、公共卫生用具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的企业,可在国家要求抽检频次的基础上给予减半以上的优惠。

5、拓宽卫生服务渠道,增加服务项目。提供卫生管理知识咨询,为企业提供上门审图,写字楼微小气候监测,写字楼“四害”消毒等便利服务。

(八)公安分局的服务措施。

1、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的企业,按照“首问负责制”模式,从咨询之日起派出专人负责,主动上门服务,在报送资料、检查验收、培训、报批等环节跟踪落实,指导帮助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的企业,凭“绿色信道服务卡”,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指导企业完善防火措施与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对需要办理临时性、群体性、商业性活动(如产品展览、商品展销、咨询等)的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申报单位应提前10日申报,民警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办理,尽快批复;对比较大型的活动,派出民警指导单位做好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3、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制定的《赴港澳从事商务非公务活动企业机构报备(试行)》规定,受理、审批企业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具体措施:企业办证人员凭“绿色信道服务卡”和企业介绍信、办

理商务申请的相关材料及表格,直接到出入境管理科办证窗口办理往来港澳商务报备和商务签注(“S”签注),办理其它出入境业务不享受“绿色信道”服务。

4、在符合广州市入户规定的条件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理入户申请,户口迁移手续齐备的随到随办。

5、加强对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并指导其做好内保工作;对企业所报的经济犯罪案件,认真做好初查工作,迅速查明案情,努力为企业挽回损失。

(九)规划分局的服务措施。

1、凡企业需办理新建、扩建、加建和维修改造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案件属市规划局审批范围的,分局可提供咨询服务;案件属分局审批的,可享受专人指导和咨询服务,优先受理,承诺在规定办理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办结(报建15工作日、验收7工作日)。

2、凡企业需咨询了解本区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信息或申请信息公开,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必要时,区规划信息研究中心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如权限属市规划局才能公开的信息,分局可帮助协调。

四、对持“绿色信道服务卡”的企业未制定具体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提供相关服务措施。

五、本办法由越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五

闽政〔2012〕3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

(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运力对地方级税收的贡献额,前二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加大航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三、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我省注册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主营业务缴纳税额在全省同行业前10名的,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级税收新增贡献额,前二年按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

四、鼓励引进航运人才

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高级船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在我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上述相关航运人才每年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省货省运

(一)对在我省新落地的涉及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运输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由省直相关单位鼓励、引导、协调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由我省航运企业承运。

(二)鼓励、支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航运企业承运物资。

(三)进出我省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由省内航运公司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六、着力拓展港口腹地

(一)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100元/标箱奖励。

(三)对我省港口企业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每年给予0.30元/吨奖励。

七、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

(一)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的航运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条款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对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对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对航线的认定以航线批复为准。

(三)本意见涉及的省货省运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协调;涉及航运企业的资质、运力、航线开辟、人才、码头用海用地等事项的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和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各承担50%;涉及企业、个人缴纳税收贡献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本意见自2012年起实施五年。

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六

津政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营造优良的经营发展环境。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为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情况纳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予以考虑和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市财政奖励3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四、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部门和特色分支机构,实行差别授权管理,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为商业银行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对接的桥梁。引导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抵押物不足和资金需求“短、频、急”特点,完善抵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扩大利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贷款规模,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流程,加速企业贷款资金周转循环频率和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征,灵活设计不同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的金融信贷产品。

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商会等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利用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手段,多渠道扩展小型微型企业资金来源。建立企业融资中心、融资超市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其金融创新功能,大力开发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完善服务内容,通过金融服务日、对接会和推介会等活动,展示推广各类金融产品,进行点对点的现场对接服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七、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加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能力,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合规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指导监督担保机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风险控制和融资担保能力,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发挥保险公司在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中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采用借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降低贷款风险,激发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快信用共同体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愿结合,采用联保、互保等方式,建立箱式、伞式和街区式等形式的信用共同体,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解决一批聚集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八、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政策。继续对区县担保基金给予支持,提高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落实好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

九、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创业辅导、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集中整合市和区县财力,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支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创业载体资源,鼓励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场地以及在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冶金钢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协作配套、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管理创新等,推动企业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产业方向转型升级。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科技资源,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简化投资小型微型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程序。凡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或设立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中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提供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支持下岗职工和高校毕业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创业发展。

十四、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力。

十五、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和结构问题。充分利用国内外和我市职业院校教育资源,搭建小型微型企业的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重点培养紧缺人才。进一步加强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省份的衔接,强化劳务协作,吸引更多的外来劳动力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建立我市稳定的用工输入基地。

十六、强化小型微型企业基础管理。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素质,通过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讲座、专业辅导等,引导企业学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培育和树立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示范小型微型企业。分区县开展对小型微型企业不同层次人员的融资知识培训,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推广股权和债券融资计划书,为企业融资提供标准化的便捷通道。

十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继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和面临困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及时掌握并准确反映企业运行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广大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信息。

十八、改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健全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加强政府系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营造艰苦创业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表彰一批科学管理、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做大做强。

二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制定相关检查、考核和验收标准,开展季度讲评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七

一、统一思想

通过深入宣传和广泛动员来提高思想认识,调动起各级联社的工作积极性,是搞好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的首要环节。省联社将围绕宣传贯彻意见精神,采取印发资料、介绍典型经验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使各级联社认识到发展新的成员企业,壮大联社成员队伍是维护联社体系的需要,是联社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的需要,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需要,是提升联社经济总量的需要。同时,还要搞清集体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联社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从而自觉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开展拓展成员队伍工作。

二、发展对象

联社发展新成员对象可简述为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业户以外的各行业中的优良民营企业。选择发展对象应分主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根据联社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发展新成员应以集体、合作经济为主要特征,以中小型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同时兼顾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的企业。主要包括:(1)因区域调整和实行属地化管理而脱离联社队伍的原二轻企业;(2)原二轻企业改制或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后重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3)由集体(含联合经济组织)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4)长期租用原二轻企业整体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5)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6)厂办、校办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办的民营企业(包括集体企业);(7)社会各界及自然人自发组建的各类民营企业。

三、制定计划

为使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有序进行,各市、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做出年度计划。在此基础上,省联社提出全省联社发展新成员工作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发展计划。为确保计划落到实处,省联社将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促使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按计划推进,实现预期目标。初定目标是2008年内每个县(市、区)联社至少发展1户新成员企业,每个市(州)联社至少发展2户新成员企业。到2009年底,县(市、区)联社各发展新成员企业3至5户,市(州)联社各发展新成员企业5至10户,全省联社系统发展新成员企业200户以上,全系统年销售收入总额增加到45亿元。

四、掌握进度

为及时了解各地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开展情况,掌握全省联社工作进度,省联社将建立专项调度制度,定期进行情况调度。各市、县联社要定期向省联社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各地联社在发展新成员过程中,遇有需要省联社协调解决的问题,省联社将及时拿出解决对策,不误时机。要本着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多发展一批是一批,多发展一户是一户的态度来推进全省联社工作进度。

五、现场办公

为推进全省联社拓展成员队伍工作进程,省联社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现场办公,配合基层联社开展工作。省联社工作组将采取与各地联社拟发展为成员的企业现场对接,面对面进行宣传,察看企业,现场认定,当场办理入社手续等方法开展工作。

六、特殊问题的处理

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八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会议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会议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中国虾存在倾销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月6日做出最终裁决,认定泰国、印度、中国、越南、巴西和厄瓜多尔向美国市场出口非罐装暖水虾和对虾产品对美国虾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构成倾销行为。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后,美国商务部将在1月底前公布最终的惩罚性关税税率。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张志彪表示,根据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认定,除广东省国联获得零税率外,美国可能将向中国企业征收27.9%~112.8%的反倾销税。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遭到了美国海产品批发商协会的批评。该组织认为,对六国虾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不仅会损害美国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无助于美国国内虾生产商提升竞争力。

世界最大客机A380横空出世

世界上最大的客机、能容纳555名旅客的空中客车A380于1月18日正式诞生。空中客车预测,未来20年,A380的市场需求将达到1500余架。业内专家指出,A380的问世将对波音747产生猛烈冲击,甚至改变世界大型民用飞机的销售市场格局。

据介绍,555座的A380客机航程达8000海里/15000公里,可以在亚洲和欧洲之间进行不经停飞行。每百公里每名乘客消耗燃油不足3升,油耗水平与一辆汽车相当。

波音否认了“A380将导致波音747死亡”的说法。他们表示,A380载客量555人,而其下一级别的A340-600仅能运送330名乘客,空中客车的产品线之间存在巨大的断档。波音747作为惟一一种400~500座的飞机,将获得其应有的份额。

央行行长首次公开承认我国外汇储备偏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月18日在“《财经》年会:世界———中国2005”会议上表示,中国的外汇储备偏高了一些,但是偏高得并不是非常多。这是央行行长今年首次在公开场合就中国外汇储备问题做出表态。

截至2004年12月末,中国的外汇储备余额为6099亿美元,同比增长51.3%,增幅比上年末提高10.5个百分点。去年全年外汇储备增加2066亿美元,同比多增896亿美元,新增额之高为近年来所罕见。

周小川表示,外汇储备快速增加和几个因素有关,如中国2004年外贸额巨大、中国的外商投资非常多以及有一部分短期外债等。但周小川也表示,外汇储备对于稳定经济有一定的作用。

默多克完全掌控福克斯

默多克新闻集团董事长鲁伯特·梅铎日前表示,公司将以70亿美元收购其尚未持有的福克斯娱乐集团剩余18%的股权。此次收购将会扩大新闻集团在美国传媒行业的影响力,巩固其在报纸、电视、电影以及卫星电视领域的领先地位。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市场就已经成为新闻集团收入的主要来源。由默多克一手打造的新闻集团虽然来自于澳大利亚,但因为美国传媒业在全球不可撼动的地位,新闻集团的发展策略也是有意将美国作为向全球扩张的基地,甚至连其首席执行官鲁伯特·默多克本人也加入了美国国籍。公司已决定将公司注册地从澳大利亚迁至美国。

宣布收购当日,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福克斯股价上涨1.12美元,达到29.25美元一股,涨幅为4%。

李嘉诚捐善款78亿港元

香港超级富豪李嘉诚1月13日宣布,将他个人投资超过30年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近5%股权全数出售,套现所得约78亿港元,全数拨入其私人公益慈善基金会,以推动在全球的公益活动。香港媒体指出,这是香港富豪历来最大的一笔捐款。在此之前,李嘉诚在全球捐赠超过64亿港元,今年还会捐出10亿港元,以支持扶贫计划,以及推动奉献文化。

据李嘉诚慈善基金会发言人表示,全数金额将分配到在香港及加拿大注册的慈善基金会。而李嘉诚基金会的基金,将跟海外的富商慈善基金模式相似,即营运的全数收益只用作公益用途,不会为李嘉诚或其家族成员带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意见 篇九

为加快沿海开发步伐,推进金融产业跨越发展,推动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产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推进金融产业规划发展

(一)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配套产业。到2015年,初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要素集聚能力显著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实力显著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形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到2012年,存款余额达1800亿,贷款余额达1600亿,新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5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形成活跃的资本市场融资局面。新培育和引进国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10家以上,新增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20家以上。

(三)编制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引领全市金融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明确金融产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序时进度,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增强金融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苏北、鲁南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牵头制订,银监局配合。资本市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金融办)牵头制订。

二、实施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四)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设在我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村镇银行),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一级分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设立二级分行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对在工业园区新设立营业网点的,由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五)对新组建或引进总部(包括地区总部)设在我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1%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六)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足额收回补贴。

(七)对新组建或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返还50%,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商业设施除外);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该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等业务过程中,免收应交纳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过户交易费。

(八)对新组建或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对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非自用房地产,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报批后,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支持现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九)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开展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现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等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坚持依法行政,优化金融发展软环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以扶持发展为主,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审慎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十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海域使用权融资、船舶抵押融资、水域滩涂使用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支持银行设立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人行牵头制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船舶抵押融资、海域使用权质押融资等多项具体的实施办法,金融办配合。

(十二)建立投融资信息发布制度,编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信息、重点行业投资状况、企业重点融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有关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企业、投融资平台、担保机构的沟通合作。尝试搭建一个长期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有形平台“金融超市”(金融服务日),构建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由金融办负责建立连云港金融网,定期发布融资信息。由中小企业局牵头筹建“金融超市”。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

(十三)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地位,营造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参照市管国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假、体检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

(十四)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评定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予以优先办理。及时办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十五)加快引进急需金融专业人才。新引进的金融专业人才参照《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连发〔2009〕18号)执行。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3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新引进的金融专业人才优先享受人才安置房优惠政策。

(十六)对新组建或引进金融机构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市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全国或省内先试先行、切实为企业融资和金融机构解决问题、为我市金融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订,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和银监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抵押贷款融资负担

(十七)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人行负责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实际收费低的评估机构。对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

(十八)降低房地产中介评估收费标准。评估中介机构对专门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省定标准的30%执行;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中介机构重新评估的,按现行省定标准20%执行。

(十九)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房管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每件300元收费;国土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按现行省定标准的50%收费,最高每宗土地抵押登记收费不超过2000元。

(二十)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二十一)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房管和国土部门要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坚持评估自愿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对其评估。

六、大力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二十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全市农村改革发展,不断完善增加农村资金供给的信贷体制和融资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支农实力。到2012年,初步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各乡镇业务的全覆盖。

(二十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新增网点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不具备设置网点的地区试办“流动银行”、“自助银行”,在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办公楼内设立服务点,定时为农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二十五)大力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到2012年,四县都要成立一家以上村镇银行,各县区分别成立3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由所在地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在乡镇设立的分支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

(二十六)切实加大财政性资金对直接服务“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凡是涉农部分财政性、政策性资金,除省以上规定存在指定银行的专项资金外,必须全部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和专项存储。主要包括:乡级粮食直补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新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教师代发工资、农村低保优扶对象资金、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

(二十七)逐步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坚持分类、分批处置的原则,用3年时间逐步化解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债务,政府每年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列入年度预算逐年清偿该项债务;属于公益性的负债,可采取以优质土地资产置换或整体“打包”等方式予以解决,并对处置涉及的税费予以优惠;属于投资办企业的债务,实行股权转让回收投资清偿或随股权变更转移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化解因其他历史因素形成的呆坏帐,对完成当年化解任务的由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八)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根据时节、农户信用度和贷款用途的不同,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和延长期限。积极开发“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创业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创新“三农”贷款担保方式,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权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尝试农民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由人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主体、贷款流程、债权实现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便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七、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二十九)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5家,培育拟上市企业10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格界定、申报程序、材料证明,金融办制订实施细则。

(三十)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继续按《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发改委、经信委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房管、财政、税务、工商、国资、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十一)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利润调整、产权变更而增加的税收和各项行政性收费进一步优惠。对拟上市企业因审计对以前年度帐务调整增加利润等原因而补交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规范重组过程中,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全部免收。

(三十二)加大拟上市企业奖励力度。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完成后按连政发〔2008〕104号文件继续给予奖励。

八、积极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三十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人行、银监、经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药监、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海关、法院、环保、卫生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到2012年建成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由经信委牵头制订实施意见,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继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人行、银监局、金融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和办法。到2012年,我市确保成功创建金融生态城市,东海县和赣榆县建成金融生态示范县,灌云县和灌南县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对创建效果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金融生态达标县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五)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环境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生态,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清理整顿各类违法操作的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十六)制定考核激励机制。制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增加信贷投放,拓展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对于新增贷款投放较多、贷款增长率较快、工业贷款增长较多、金融服务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细则由金融办制订,人行、银监局配合。制定对各县区政府金融工作的考核机制,对重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市场秩序稳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县区进行奖励。考核办法由金融办制订。

(三十七)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制订规范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完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优级担保公司的合作。组建再担保公司,通过为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扩大各级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具体实施意见由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订。金融办负责再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

九、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组织领导

(三十八)建立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银监局、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江苏银行、东方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持政银企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九)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协调机构,强化县区金融办职能,配备4名以上专职金融工作人员,加强本地的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我市金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十)统筹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本意见中各类财政性补贴、奖励资金以及整合现有的企业上市、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统筹安排。本意见中的奖励补助资金不包括省补资金,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负担,纳税级次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县里的由县财政安排,纳税级次在区里的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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