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贷款

2024-08-06

公司委托贷款(共13篇)

1.公司委托贷款 篇一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与受托人________系____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B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公司委托贷款 篇二

根据《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2012年共有120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合计金额约306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有110家公司有委托贷款记录,合计金额约200亿元。在这些上市公司中,贷款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至12%,年利率超过10%的有53家。事实上,委托贷款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逾期、展期甚至涉诉。一旦借款方资金出现问题,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将大增。

鉴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部分A股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现状,提出规范建议,以防范上市公司由于委托贷款引起的财务风险。本文拟分析的会计处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本文分别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上海和深圳各10家媒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基本情况详见右表:

注:上述数据及情况均来自于上述公司公开披露的2012年年报。

二、委托贷款分类现状分析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3日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实践中,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 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2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3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应按照该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其中: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委托贷款进行五级分类,香溢融通对委托贷款参照该指引按照三级分类,其他上市公司未对委托贷款进行分类。由于委托贷款系通过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终极风险由委托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与银行发放贷款一样存在贷款本息收回的风险。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丰富的借贷经验,银行采用的通过多年总结出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当然,由于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相对银行贷款业务来说规模小、发生频率低, 公司可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适合公司实际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如香溢融通即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实务中便于操作的三级分类。

对贷款进行分类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对贷款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通过贷款分类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虽然是非金融机构,但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实际上系融资行为,属于类金融业务。上述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建议正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拟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参照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动态监测委托贷款,以抵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现状分析

上述20家公司对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爱建股份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5%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5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物产中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0%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4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香溢融通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可疑类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其他公司基本上未专门制定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政策,一般系根据委托贷款所在科目确定其减值准备政策。从实务中看,这些公司委托贷款实际执行的政策基本上为不计提减值准备,或单项认定后未计提减值准备。

从以上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正常类均计提了1%的减值准备,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根据各分类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减值准备,香溢融通则对正常类和损失类以外的可疑类采用单项认定计提减值准备。由于贷款公司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由于公司对贷款公司财务状况跟踪及了解的局限性,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分类为正常的委托贷款按照其余额的1%计提减值准备。该准备作为一般准备,可以预防由于未预计到的逾期或损失发生时,由于准备计提不足而无法覆盖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会计处理更为谨慎。

据笔者了解,上述公司之所以对委托贷款未计提或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基于委托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但上述公司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因素,比如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对象大多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的公司,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价格存在下行的风险,可能出现房地产价值无法覆盖委托贷款本金的极端情况。另外,在贷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公司贷款时,若公司拟对贷款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则可能陷入漫长的拍卖过程,等到公司通过拍卖收回委托贷款时可能已经贷款逾期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若公司能收回本金和逾期利息尚好,若最终仅收回本金,或本金也损失一部分,则公司不仅损失了本金还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鉴于此,公司通过主观评估抵押物将委托贷款评估为正常,即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不够谨慎。公司从事的委托贷款属于类金融业务,建议公司对评估为正常的委托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计提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的一般准备,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的制度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可谓五花八门、不够统一,其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委托贷款分别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等科目核算;利润表中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则分别在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303贷款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6011利息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 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应在短期投资核算,相应利息收益在投资收益核算;在现行准则下,委托贷款应在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利息收入应参照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即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不论原《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现行准则, 对委托贷款的核算都有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遗憾的是上述上市公司仅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将委托贷款放在“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核算”,相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等科目核算。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不够妥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221其他应收款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就委托贷款的经济实质看,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融出资金行为,不属于应收或暂付款项范畴,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不够妥当。现行准则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内容进行具体规范,但在准则有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将委托贷款放在不适合放入其他资产类科目时才放入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明显不够妥当。

综上,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上应按照现行准则的指导意见,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核算,以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管理层、投资者及监管层了解、分析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情况,以及委托贷款收益在上市公司收益中的构成等情况。

五、总结及建议

2013年,上市公司高息委托贷款出现井喷,截至2013年6月涉及的金额超过200亿元。有迹象表明,正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依托其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便利和优势,借助信托、委托贷款等渠道,扮演起放贷人的角色。然而,在经济形势整体不景气、债务成本高企的大环境下,委托贷款的隐忧值得关注。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谨慎,分析中还发现存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中直接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不统一等情况。一方面委托从事委托贷款的公司在增加,涉及的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又存在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减值准备不计提、会计核算不统一等问题。为扭转现状,在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下,应通过横向、纵向对比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带来的风险进行量化和防范。

综上,从公司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对委托贷款分类动态监控管理,抵御风险,以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从财务谨慎性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 98号),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期末对账面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评估,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覆盖终极风险。

从财务核算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科目,规范委托贷款的核算。通过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公司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分析,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以沪市、深市比较有代表性的20家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这些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乱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建议。

3.个人委托贷款适合谁 篇三

眼下投资市场不景气,很多人都希望找到一些新的投资渠道。特别是近期随着央行的降息,原本收益比较稳定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也出现了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而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要比普通贷款的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换言之,个人投资者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光大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产品推出后,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关注。

银行充当资金监管平台

不过,个人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与一些个人投资者的设想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银行将把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并由银行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同时负责资金的回收。

既然资金的借贷发生在放贷人和借贷人之间,银行的参与有什么帮助呢?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放贷人来说,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控制问题。与个人相比,银行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放贷人个人很难将借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是否有抵押物等调查得一清二楚;而且如果借贷期限较长,借款人钱拿到手后派什么用途、后续财务状况等,放贷人也难以及时掌控;而借贷人如果要卷款逃跑,放贷人大多是收不到还款找不到人时才会察觉。相比较之下,银行的信贷管理体系要完善得多。”他举例说,在借款之前,银行可以帮助委托人对借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予评估,并将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确定是否放贷给借款人。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还将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后续调查,提醒借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等等。

相比较起个人来说,银行的后台系统及贷款运作经验,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进行放贷。当然,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一项中间服务,委托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佣金。据了解,银行将视每笔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1%至3%,最低每笔1000元。

对于单笔贷款的金额,光大银行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说:“主要视委托人和借贷人各自的需求而定。”

“一对一”贷款模式

那么,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是否有可能由银行提供一些信贷项目,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投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光大银行解释说,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一般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模式,也就是说资金的放贷人和借贷人都是自己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后到银行来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对于银行来说,这属于典型的“中间业务”。相对来说,使用委托贷款业务的借贷人,可能在部分借贷条件上尚难以满足银行放款的条件,通过多支付一些贷款利息的方式,能够从民间资源中找到更多的融资渠道。这也是为民间信贷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但是,银行在其中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是放贷人和借贷人必须了解的。”

事实上,个人委托贷款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2年,民生银行就率先开展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开展业务。但当时民生银行所推出的操作模式为“多对一”的形式,也就是由银行牵头,找到一些需要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市政建设,个人投资者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市政项目,获得贷款利息收益。资料表明,2003年总投资7.5亿元的南京绕城公路改造项目,便是通过此种方式向民间融资5亿元,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代理,当时拟定的融资贷款期限为3年,每笔贷款起点为1万元,年利率为4%,扣除银行手续费,实际税前年收益率为3.9%。

尽管这一项目在当时受到了较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36天的融资活动8天就宣告结束,首日融资达到了6000万元。但央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于这种“多对一”的委托贷款模式迅速进行了叫停,央行认为,如果普遍开展这项业务,还缺少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们现在推出的委托贷款,仍是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业务中的委托人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排除了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光大银行解释说,因此在业务的操作上也是符合央行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的。

其他银行低调运行

与高调的光大银行相比,其他银行也早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早就有这项业务了,一直划分在个人贷款产品中,但是实际业务量并不大。”一家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的工作人员说。

如在中行、建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等均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在了解几家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后,记者发现,基本上与光大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放贷人和借贷人初步达成协议后,由银行作为中间人,进行资金的监管和发放,同时银行也将动用其先天的优势,控制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事先所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的回收。

对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一般银行的要求为最低人民币5万元,外币贷款则一般不能低于1万美元。事实上,由于担心贷款风险,前来办理委托贷款,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高,远远高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资金量。而银行对于手续费的收取,也通常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我们也要综合考虑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要素来确定手续费的标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但通常对于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银行也都有最低额的要求。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对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办理委托贷款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业务较为集中在个人与企业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一些资金丰厚的个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但是通过市场上的小额信贷公司,虽然利息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这个时候他往往愿意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银行虽然不能完全规避贷款过程中的风险,但是能够在风险控制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4.公司委托贷款 篇四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5.信用贷款委托贷款协议(共) 篇五

委托贷款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委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贷款业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为其融资人民元

_元,贷款用途主要用整,即¥

于。实际下款额度

为元整,即¥_元。

二、甲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地址证

明文件及其它财力证明文件,委托乙方协助办理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事

宜。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贷款发放机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有权

向贷款发放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并在贷款发放机构批准后及时与其办理展期手续。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 1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贷款发放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

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四、甲方应按贷款发放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七、借款期间甲方如发生联系资料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和贷款发放机

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检查、审核、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甲方

借款期间有权监督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联系方式,有权向贷款发放机构提供

甲方的真实资料。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三、在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事宜期间,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扣押甲方的相关证件。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甲方向贷款发放机构办理贷款

业务。

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事宜,并为甲方规避贷款发放机构的不合理要求。

六、甲方须遵守贷款发放机构的相关规定,在甲方违反贷款发放机构的条约并拖欠

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协助贷款发放机构追讨贷款资金。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有关资料应予贷款发放机构除外的第三方保密,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代理费用

委托贷款业务的代理服务费为银行审批下款总额度的%。在此次委托贷款成功当天,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元整作为报酬给予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服务费用,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金额的%月罚息

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必须保证在申请贷款事宜之前和申请期间个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中国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

二、本协议与相关的附件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

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其授权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本协议一式一份,由乙方保管,服务费结清后失效。

甲方(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6.公司委托贷款 篇六

致受托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根据编号为【xxxx委代字()年第()号】《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的第三条,抵押人(借款人)xxxx有限公司同意为编号为xx()委贷字()年第()号的《委托贷款合同》提供抵押。特授权你方与抵押人(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我方已经对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的有效性作了审查,并承担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手续所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抵押情况如下:

抵押人:xx有限公司

抵押物:坐落于xx的xx物业

抵押担保的范围:委托人向xx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还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委托人(签章)

7.委托贷款供求双方的风险及防范 篇七

一、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委托贷款之所以盛行并能够给资金提供者带来高收益的根本原因, 在于当前我国利率半市场化, 委托贷款可以突破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限制, 根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合同利率, 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特征, 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培育。

委托贷款得以发展至今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休戚与共。虽然国家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但只有真正优质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低廉的资金。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信息不对称, 还是贷不到低利率的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 也是对委托贷款的生存和获利空间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改革, 现阶段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成熟, 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 存款利率两年内不会放开。因此,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在未来两年内还会保持较为强劲的势头。

二、委托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1、委托方的风险

(1) 自有资金界定模糊。一般认为, 委托贷款所用资金须是自有资金。目前对自有资金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自有资金;二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三是各方对自有资金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对银行而言, 如何界定企业自有资金没有统一的做法, 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有资金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 而有的银行是将净资产额度内的货币资金视为自有资金,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稳健。对委托方而言, 界定自有资金更是困难, 企业往往通过业务安排或关联交易把非自有资金变性为自有资金, 来谋取投资收益, 委托方如出现这些行为, 将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

(2) 贷前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和债权债务难以查明。委托贷款的借款方大多为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财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存在表外借款、民间借款, 设置两套甚至多套账, 贷款时大都会美化会计报表, 降低资产负债率, 这就给委托方评价借款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带来很大困难。

(3) 委托贷款利率过高的风险。当委托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 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012年上市公司非关联方委托贷款年利率已做到25.95%, 几乎每笔均接近4倍红线。

(4) 资金注入国家限制性行业的风险。国家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 限制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和高耗能领域, 被限制企业为规避政策性调控, 就设立各种、各类关联的国家非限制性行业企业, 并以其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方, 这就使得委托贷款的实际流向难以查核, 实质上是借助委托贷款规避政策限制, 使得国家以信贷政策实现产业调整的规划难以落实。

(5) 抵押、担保和质押的风险。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出台后, 委托贷款业务中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收取手续费, 不得承揽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样一来, 土地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两个规定就发生了冲突, 今后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 究竟由谁做为抵押权人尚需等待政策明确。

在有不动产资产抵押的情况下, 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但即便判决胜诉, 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挽回贷款的损失, 还要看企业实际资产情况;在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 如借款方违约需代偿或将应收账款变现, 所需时间长、环节多、难度大, 全部收回本金的保障性差;在借款方资产不足或没有资产抵押时, 有些借款方通过互保、联保等方式取得贷款, 一旦参与互保联保的任一企业资金链断裂, 整个链条都将断裂, 后果不堪设想。

(6) 委托贷款逾期、展期、诉讼、坏账风险。借款方的投资项目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充足的现金流, 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即便是有抵押, 借款方经营状况恶化, 也会出现违约行为。借款方一旦违约, 造成的损失不是部分利息所能补偿的。2012年以来上市公司已发生多起委托贷款逾期事件, 引起股东和市场的恐慌。

(7) 税务风险。有的关联企业为减轻所得税税负, 利用委托贷款避税。操作方法为:盈利企业先通过往来账户转移资金至亏损企业, 再由亏损企业作为委托方贷款给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通过利息收入可弥补部分亏损, 实际上实现了关联企业两个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补亏, 并由此还获得了税收利益。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非金融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有的关联企业为规避关联债资比例调增所得税, 先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委贷利率, 同时约定借款方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 然后借款方故意违约, 借此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以此规避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调增所得税。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而违约金属于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所以此种筹划存在纳税风险。

企业间委托贷款若利息过低或无息, 也会产生税务风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 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自有资金的尺度。使用自有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尽量按稳健的方法界定自有资金, 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限度。不要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

(2) 对借款方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利用银行、工商、税务对贷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 以切实分析掌握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 这是贷款企业化解、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企业如果人员或经验不足, 应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做, 不能盲目决策。

(3) 期限、利率、银行选择。为防范企业经营状况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波动, 期限以1年以内为宜, 发现风险果断收回本息, 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一般情况下, 关联企业之间使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关联企业应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如有超过须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变通, 否则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选择加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办理委贷业务。借款方一旦违约, 银行征信系统就会将其登记在案, 这就迫使借款方优先考虑委托贷款的偿还, 否则借款方以后将难以从银行筹到资金。

(4) 吸收借款方违约教训, 做好事中控制, 避免委托贷款风险。要求借款方在合同签定后放款前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或要求借款方在放款后先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放款后跟踪项目进展, 定期对借款企业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品销售进行实地考察, 发现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当期利息等情况, 果断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贷或提起法律诉讼。

(5) 税务风险的防范。在税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关联交易安排, 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应优先考虑统借统贷模式, 其次考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尽量不要出现无息或低息贷款, 防止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6) 做好抵押担保工作。尽量不使用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 对互保或联保的企业应慎重贷款。使用不动产抵押的, 贷款金额不宜高于抵押资产价值的50%, 同时选择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最好要求不动产抵押加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在抵押权人确定问题上, 借款方可考虑先将不动产抵押给担保公司, 再由担保公司给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予以解决。

(7) 做好委托贷款展期工作。一个委贷项目到期后不得直接展期, 借款单位需按委贷合同付清本息后, 再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签署新的委贷合同和担保合同, 如感觉风险较大, 收到本息后应果断停止合作。

三、借款方的风险及防范

1、借款方的风险

(1) 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过高的财务杠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 但同时也面临很高的财务风险, 高额的利息负担是形成企业财务拮据的隐患;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的存在使借入资金使用未必能取得预计效果, 一旦投资回报率低于资金成本率, 会造成企业经营状况恶化, 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2) 筹资渠道单一风险。过度依据委托贷款, 会减少企业利润, 加重企业负担。

(3) 利率过高的税务风险。关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 税法规定借款方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统一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而在实务操作中, 往往被解释为要求扣除方企业找到一份可以作为利率参照样本的某户真实企业与真实金融机构签订的真实的借款合同 (盖公章) 。这其实很难实现, 高贷款利率最终能否税前扣除, 是有风险的。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的利息问题, 首先是利率不能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还要考虑关联债资比例不能高于2:1, 否则会面临纳税调增。

(4) 委托方为个人的风险。个人作为委托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借款方支付利息时需代扣代缴20%的个税, 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借款方的防范措施

(1) 把握好贷款资金比例。进行现金预算, 确定现金需求的合理额度,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避免过度负债和资金闲置。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优选分析, 确保投资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收期较短。

(2) 推进筹资来源多元化。委托贷款只能是一种融资补充, 不应是主要资金来源。应综合考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民间贷款等各种融资渠道, 保证项目资金需求。

(3) 关联借款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采取下列措施:按同期同类贷款确定贷款利率;增加借款方注册资本以降低关联方债资比例;如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还要准备、保存,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10项同期资料,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 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防范。尽量选择企业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方, 以防范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摘要:近年来, 委托贷款的规模、范围和影响日益扩大, 委托贷款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本文分析了货币政策对委托贷款的影响, 以及资金供求双方在委托贷款中的风险, 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委托贷款,委托方,借款方,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课题组:影子银行问题研究——以浙江为例[J].宏观经济, 2012 (4) .

8.公司委托贷款 篇八

关键词:货币政策;委托贷款;借贷关系;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宏观调整;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90-0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余额8.2万亿元,2014年达10.71万亿元。2014年委托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5.2%,而这一比例在2010年时仅为7.9%。委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从1995年制定《商业银行法》到2015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出了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意图。本文从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通过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视角的比较,研究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

一、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法规的沿革

在法律上,委托贷款是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衍生的中间业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①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最高法律规范。该法律虽然没有对委托贷款做出直接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3条第2款)”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7条)。”的条款明确了:(1)商业银行是贷款主体,赋予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合法性;(2)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委托贷款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并实施了《贷款通则》,首次明确了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一,并把委托贷款界定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既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涵,也清晰地界定了委托贷款的行为主体资格及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61条)成为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商业银行是贷款业务的合法主体,催生了委托贷款业务,也使该通则成为委托贷款业务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贷款通则》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4)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06)。《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重复了《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界定,而且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委托贷款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该暂行规定于200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

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范。

各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流程、相关各方的权责、风险控制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程。

从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禁止性规定强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为受托人起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的“过桥”作用,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和信用风险。这样的司法设计是经济学的最优吗?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二、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的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实质是就资金使用权转让的一种交易,贷款方和借款方构成直接交易的主体,而委托贷款也是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为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提供了一种金融工具[1](钱雪松和李晓阳,2013),它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直接载明双方因借贷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反映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最为直接的信贷关系,所以,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最符合经济学意义的关系应该如图1所示。

在图1中,委托人是提供资金的人,借款人是使用资金的人,两者借贷关系成立的经济学充分条件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为满足这种需要双方在贷款利率、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担保方式等方面达成的共识。如果没有这种需求和共识,借贷关系不可能成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委托贷款作为贷款业务只需两者对资金交易达成契约即可完成,没有必要在“贷款”之前增加“委托”环节。如此看来,委托贷款经济学上的信贷关系与现实并不一致[2](张军和金煜,2005)。

9.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九

委托人: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徽商银行蚌埠中山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贷款人: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日常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由于公司新改制,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不高,融资难度较大;根据丙方的融资能力,可以从乙方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甲方委托丙方从乙方贷款并转借甲方,丙方和乙方的借贷行为严格执行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本合同是明确丙方转借甲方这一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起算点以丙方向甲方支付贷款的票据记载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途限于甲方业务范围内资金运转。

第五条 提款方式:甲方提出委托后即时办理

第六条 还款方式:甲、丙两方必须在乙方开具结算账户,合同到期甲方即时将本金及利息转账到丙方账户,如甲方未能及时转账,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划付给丙方。

第七条 利息的计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乙方收取丙方的部分确定利息,丙方不再加收,到期甲方一次付清给丙方。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丙方要求协助丙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

第十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支付合同项下资金部分。

第十一条 借款展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展期。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时除外。但需另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担保: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丙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丙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下委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10.委托办理贷款合同 篇十

编号:百家【2012】 合同号

甲方:

住址:

身份证:

电话:

乙方:温州百家易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泰力路48号鹿城金融广场2楼

电话:0577-28770333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

办理融资贷款。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融资授权委托书。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

(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为准),用于,乙方

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银行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

相关手续(如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

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以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2、其他费用:是指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3、服务费是甲方按银行贷款总额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服务费用=贷款总额×千分之一×月数(贷款的期限,以月为单位)

甲方须在银行授信成功后,出账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4、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

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

支付人民币5千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账号:

11.公司委托贷款 篇十一

关键词:集团内部法人,委托贷款,风险及对策

集团内部企业法人间利用富余现金, 解决内部法人企业现金短缺的问题, 在经济主体间以降低融资成本, 提高资金利用率, 达到主体间现金调剂, 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是当前许多企业的内部融资的主要形式, 然而, 委托贷款过程会给集团带来一定的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需要深入探讨。

一、委托贷款概述

1. 委托贷款概述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受托人向资金提供者提供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的用途等内容, 帮助贷款人取得所需的贷款, 并协助受托人收回贷款的过程。委托贷款过程中, 受托人只收费用, 而不承担风险。当前, 非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 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推出委托贷款业务, 通过这一合法手段使企业间信贷达成一致, 并定立贷款合同, 由资金充裕方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 没有实际贸易下, 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 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

2. 营改增对于委贷利息收入影响

营改增后, 增值税除原有17%、13%两档税率外, 又新增11%、6%两档税率, 较营业税5%要高得多, 由于委贷贷款业务没有可以抵扣的税金来源, 按常规增值税处理必然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影响企业发展。但是, 如果按简易办法纳税, 就会较营业税率低很多, 因此, 营改增对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税负产生怎样的影响, 要根据如何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来决定;另外, 由于营改增后, 利润表中可以抵减的成本费用减少, 使企业利润相应增加, 现金流量表中进项税可以抵扣, 投资活动现金流上升, 成本费用减少, 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增加。

二、集团内部法人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的风险

集团内部法人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 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有效提高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效率, 但是, 委托贷款的过程中, 集团内部单个法人企业的经营风险, 可能会被转移并放大, 最终由整个集团承担, 成为整体风险, 风险产生原因:

1. 个体法人企业自主融资动力降低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对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资产评估、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综合审查, 根据实际情况审批贷款额度、资金使用途径, 当企业经营亏损时, 银行不续贷, 或者采取增加贷款利率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与银行相比, 集团内部法人企业内部委托贷款, 审批简单, 贷款额度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 加之内部整体战略目标一致, 资信等级要求会很低, 取得资金十分容易的, 因此, 内部成员企业会将融资策略向集团内部转移, 降低了自主融资动力。

2. 集团内部法人委托贷款增加了内部成员违约风险

一方面,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委托贷款, 自主安排资金流向, 这样很可能将资金投放到没有前景的业务中, 导致业绩不好的企业出现再度亏损, 此时, 个体贷款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另一方面, 集团内部法人委托贷款是集团内部行为, 不做任何信用记录, 许多内部企业会将委托贷款做为内部拨款, 不及时归还贷款资金, 甚至部分企业还会恶意赖账, 贷款不能如期收回, 形成违约风险。

3. 委托贷款展期、规模风险

由于集团内部法人内部贷款展期十分容易, 并且具有成本低、渠道广的优势, 实现了集团整体效益, 因此, 整个集团希望通过发放尽可能多的内部委托贷款, 来整合集团内部资本结构及债务结构, 通过内部融资来降低外部融资额度及成本, 整体提升集团企业的经营业绩, 此时, 集团对于内部融资需求不断加大, 大规模的集团内部法人企业委托贷款, 很可能会出现个体风险叠加, 致使整个集团内部经营风险加大。

三、如何防范集团内部法人企业委托贷款风险

集团企业通过内部法人主体间的委托贷款, 实现内部资金流动, 即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 又减少集团内部企业贷款费用, 实现集团内部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 集团内部法人企业间的委托贷款, 加大了集团整体经营风险, 因此, 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 对集团内部法人企业委托贷款明确定位

集团内部委托贷款的目的, 是为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集团内部资金利用率, 减少企业内部冗余资金, 满足成员个体的融资补给, 提高集团的整体收益, 使其成为推动外部融资的杠杆, 实现集团整体经营利益最大化, 避免贷款过程个体经营风险在集团内部转移, 因此, 明确定位贷款的功能, 避免无目标贷款的现状, 对于与集团整体战略目标不一致的内部个体法人企业不予贷款, 从而限制并根除成员企业经营风险内部转移。

2. 控制集团内部法人企业的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

集团可以根据金融行业贷款规则, 对内部法人企业授信, 限定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 但又有别于银行贷款, 它的授信额度不以风险评估为标准, 设定在内部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础上。集团内经营困难的企业, 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保证其正常营运、渡过难关;委托贷款资金发放, 要严格按照集团战略目标使用, 充分考虑资金来源及结构、债务期限、资金需求等因素, 通过管理层决策集团内部委托贷款程度及放贷额度, 确保授权额度合理使用, 控制委托贷款风险的发生。

3. 对委托实施监督

与银行贷款相比, 集团内部法人企业发生委托贷款要求更多, 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监督与控制, 如:采用预算方式、对贷款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项目核算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跟踪调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 及贷款人项目的运营状况、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估, 识别贷款风险, 及时提出应对风险预案, 审查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其超.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会计处理现状及规范建议[J].财会月刊, 2014 (03) .

12.委托贷款研究 篇十二

一、定义:

《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有相似表述)。这是非金融机构之间达到借贷目的的合法途径和变通方式。以前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是为了约束企业借贷导致的国家货币政策受影响,借贷资金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等情况,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优质企业资金实力壮大,越来越多企业谋求现成的资金收益,不愿受制于商业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和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委托贷款也就为了克服企业借贷的非法性应运而生。委托贷款这种手段引入银行中介,把借贷资金纳入了银行信贷体系,可以看作放宽了企业间的借贷政策,但同时也利于国家宏观金融调控,变堵为疏。

委托贷款根据设定目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逐利性委托贷款,即将闲置资金通过委托贷款运作出去,以实现现金的价值,借款方可能条件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要求,而委托方对借款人未来盈利能力有信心,如第三方委托;或者是发生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为了实现集团总体的财务费用最低化,如集团内部的现金池。

另一类是政策性委托贷款,不以资金收益为目的,是为了完成社会任务,促进国家某方面政策更好落实,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设立。资金来源多为国家财政部门,借款人为国家规定的扶持对象,如住房公积金。

二、当事方及法律关系

委托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具有自主支配权利,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能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业务银行(受托人):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内部关系是委托关系; 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内部关系是借款关系;

三、业务费用

业务银行手续费:委托人按比例向业务银行支付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每笔交易贷款额的万分之0.5 委托贷款中的利息费用: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按利息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企业缴纳。

四、风险:

a)风险主要在委托人一方,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委托贷款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且委托人直接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商业风险。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b)贷款人(银行)虽不承担商务风险,但某些情况下还应承担其他相关责任,如:

i.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存单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委托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委托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ii.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的答复中指出:如果受托人(贷款人)没有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收回贷款,对造成贷款流失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最高院对于个案的答复意见明确了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贷款人)的过错责任

iii.最高院向四川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注意点:

一、《贷款通则》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中国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诉讼时效

实践中,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委托人以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少案件首先在诉讼时效问题上遇到了障碍,因为有些委托人一直抱着把钱给了银行就等于放进了保险箱的观念,认为有银行这样的专业机构管理贷款,因此非常放心,于是不闻不问,直到贷款逾期多时,发现借款人名存实亡,才又想起质问银行,以至成讼。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有的人认为,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书》,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有关贷款的条款进行检查、监督执行并督促还款,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该代理关系始于合同成立、贷款放出之时,终于贷款归还之日,在受托人未将贷款收回之前这种代理关系将始终存在,因此,不存在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观点二,有的人认为,由于《委托贷款合同书》中一般都约定了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当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向受托人偿还借款,受托人也就不能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将款项存入委托人的帐户,此时委托人即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放任这种侵害,后果就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因此,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受托人后,亦应关注资金的回收,如通过各种方式敦促受托人履行《委托贷款合同书》中约定的协助回收贷款等义务,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保证其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始终在诉讼时效之内,以使该代理关系不会因《委托贷款合同书》的到期而终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便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中,作为委托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

实践案例

实践中,产生争议往往是因为受托人没有完全依照前述约定履行义务,表面上看,是因为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未能收回,而事实上,受托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贷款委托书 篇十三

委托条款内容:借款委托书。

1、甲方委托乙方协议办理贷款,各种事项均由乙方出面协调,在此期间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终止委托。

2、甲方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不实,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有权终止委托。

3、甲方申请贷款额度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以审批结果为准。借款委托书。

4、乙方协议甲方办理贷款,贷款成功后向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 %(按实际审批放款数),作为乙方的服务费。服务费为合同所说的担保费。借款委托书。

5、乙方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在贷款审批完,款到甲方账户三日内无条件向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服务费。借款委托书。

6、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备注: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日期:

贷款委托书范文2

兹有_______全权委托_______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房产地址:_______,房产面积_______m2,申请贷款_______万元(具体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并向乙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贷款业务的各项工作;

三、委托人夫妻双方保证在银行无信用不良,如果因委托人隐瞒或不知自己有信用不良等情况的,代理费用另外增加;

四、委托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甲方保证在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一次性支出_______元人民币(税后)给乙方作为代理费。(抵押及加快费180元、评估费_______元等费用自理)。

五、如遇国家政策、放款制度、银行利率等的调整,以银行最新的规定为准。

此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如我未按本承诺执行,乙方可将此承诺所代表的费用数额作为债务向我追讨,我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特此承诺!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办理售房和房产抵押贷款委托书公证须知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须提交的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3、澳大利亚签证或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

5、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有关注意事项

1、我馆只受理旅居新南威尔士州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临时来澳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应当在澳当地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相应的中国驻澳使领馆申请办理认证。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并填写日期。因房产抵押和转让涉当事人重大利益,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3、房产证登记为2人以上共有的,须由共有方同时委托,或出具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贷款委托书范文3

兹委托下列受委托人为我公司办理在 银行贷款业务,其权限是与贷款业务相关的事宜,包括签署相关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办理公证等所有事宜,时限为贷款办理完毕为止。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章留样: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_______开发区_______路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

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5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______________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杨小红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6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三、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五、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七、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代理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贷款委托书范文7

委托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8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内容如下:

本人因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特全权委托_______全权代表我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办理并领取相关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和利益及本金的追偿。

受托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我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9

委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受托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XXX名下有房产一处,房屋坐落于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权登记人:XXX,房产权证号XXXXXXXX号。现全权委托XXX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的还款、领取房产证及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到房地局注销抵押登记、解除他项权证、领取房屋产权证,再次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及他项权利申请表,以及该房产出售的相关事宜,签订买卖合同、产权交易过户的签约、签字、交件、退件、立契、收取房款(若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向政府申请货币补贴支付购房款时,本人同意:相关部门仅需将款项划至受托人郭新伟的账户,即视同本人已收妥全部房款,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书,代委托人到银行开户、转账及现金业务)及办理国土证过户,修改产权交易密码和产权内档错误信息等一切相关手续,办理该房产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收取押金和租金等一切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全部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范文10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因本企业购买xx项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

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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