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2024-06-10

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共10篇)

1.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篇一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党工委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工委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二)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工委领导下,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2.廉政谈话制度 篇二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

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

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

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

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

3.勤政廉政谈话制度 篇三

勤政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两权”监督等规定,特制定本谈话制度。

一、被谈话对象及次数:被谈话对象为全县国税系统所有干部职工。谈话次数为每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

二、谈话的形式:谈话可以由负责谈话的人员到被谈话对象单位进行,也可由被谈话对象到负责谈话的人员处进行。谈话层次:股级干部由县局局长负责谈话或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负责谈话;副股级干部由分管局长负责谈话;一般干部由县局派人汇同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谈话内容:

1、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

(1)干部职工个人在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方面的情况。

(2)干部职工个人对县局领导、部门和其他人员在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干部职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干部职工个人对县局各领导、各部门和其他人员 1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

3、“两权”监督:

(1)干部职工个人在以下税收执法权方面的执行情况和对县局领导、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①税收征收方面:是否有多征、少征、未按规定擅自变相缓征税款、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解税款、擅自改变税收的入库级次等现象。

②税收管理方面:是否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及领用存,普通发票的审批及领用存,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管理及停歇业,税收减、免、缓手续审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金税工程四个系统的运行操作等方面有违规违纪现象。

③税务稽查方面:是否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稽查,在稽查过程中是否有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④税务处罚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2)干部职工个人在以下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的执行情况和对县局领导、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①人事管理方面。是否在干部的提拔任用、公务员的考

核、人员的调动、工资管理等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的现象。

②大综物品采购。是否存在未按《大综物品采购办法》擅自或个别人员采购的现象。

③大额资金的使用上是否存在未经集体讨论擅自或个别人决定的现象。

④固定资产的变卖处理是否存在未经集体讨论擅自或个别人决定的现象。

⑤其他。

4、有关个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上存在的问题等。

四、谈话记录的管理。谈话记录采取活页式记录本,由局领导或谈话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谈话结束后双方签字及时交监察室留存,年终整理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4.党风廉政建设 谈话制度 篇四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3)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4)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1)坚持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领导班子成员也要相互谈心。

(2)坚持上级与下级谈话制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与各科室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科室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及成员谈话,每年至少1次。

(3)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七、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煤炭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人事处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八、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5.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篇五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组织保障

党委书记对单位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党委副书记对全县各学校基层党组织及局机关党支部廉政谈话工作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二、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实行分级实施制度,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由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班子成员与联系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分管股室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四、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股级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局纪委的督查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上报给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 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党委书记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上1次廉政党课;班子成员每季度对分管股室及联系学校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每半年对分管股室职工开展1次廉洁从政教育。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制度由县局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篇六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7.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篇七

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十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全街道领导十部廉洁从政意识,使廉政监 督关口前移,根据《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的意见〉》,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十部进行廉政谈话,适用本办法。包 括本街道处直机关和村(居)担任领导职务和村两委十部。

二、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谈话类型包括: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工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 人的谈话,其他纪工委、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的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十部;在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十部;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 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 相关单 位党政负责人;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各级领导十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若十准则(试行)〉〉以及 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领导十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承诺、践诺措 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内容

1、对新提任领导十部的谈话,重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 若十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 新提任领导十部进行执行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 求。

2、对在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发现有问题及群众反映 有问题的领导十部谈话,重点是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出说明和答复;届 于不正之风问

题,要求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届于不能廉洁自律问题,要求认真 自查自纠;届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3、对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 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的谈话内容,重点要求其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4、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5、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审议,内容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延伸。

四、谈话分工

(一)对新任正职和副职的领导十部谈话由纪工委书记实施。

五、谈话准备

(一)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人选和初步意见之前,应征求党工委意见,以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

(二)监察室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 意见,提交书记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主谈话人负责实施。

(三)对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

托的主谈话人发 《廉 政谈话委托书》、《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和需要新提任的领导十部本人填写的《党 风廉政档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并将谈话记录、《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以及谈话对象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 记表》,于谈话后的 15日内报送委托单位。

六、谈话要求

(一)主谈话人及其他参加谈话人员应本着关心、教育和爱护十部的原则,以及本细则三项二条之规定进行廉政谈话。

(二)参加谈话人员若与谈话对象存在亲届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应主动说 明情况,申请回避。

(三)廉政谈话之前,主谈话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 等提前 3 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四)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届

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纠正的限期 纠正。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 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谈话结束时,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过目并签名

认可。

(六)对新提任的领导十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

内进行,党委组织部门印发任免通知书时,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 建设室)。

(七)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存入《领导十部党风廉政档案》。

七、本细则由中共**景区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

8.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四)有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三、谈话内容 (一)要求本人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提出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二)提醒本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告诫本人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四)宣传省委、省政府、铁路局和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通报铁路局有关违纪案例,介绍铁路局及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

(五)根据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岗位特点及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定谈话的侧重点。

四、谈话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副职及分管干部进行谈话。

五、谈话程序和要求 (一)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二)谈话人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和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五)对新提职干部谈话后,应当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登记表》,做出廉政承诺;(六)谈话时,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

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七)谈话中注意保密,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六、谈话组织管理 (一)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在公司党支部统一领导下进行;(二)公司党支部对各部门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三)公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谈话教育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谈话教育。

9.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篇九

时间:2008年7月13日 地点:监理组办公室 谈话人:杨太吉

按照建设局党委的要求,为了加强监理组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的原则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执行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谈话,相互勉励、相互提醒、相互制止、相互促进,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条 廉政谈话建立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季度个人考核或单位半年检查考核工作进行:

(一)监理组成组长对副组长进行谈话;

(二)副组长对各个监理工程师谈话;

(三)各监理工程师对各个监理员进行谈话;

(四)监理组组长可以直接对任何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五)提倡工作人员相互谈话或与领导进行谈话,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是:

(一)履行《廉政合同》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本监理组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和接受组织“管理、教育、监督”学习、思想、作风情况;

(四)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五)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第四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两人个别谈话的方法,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具体是:

(一)一般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

(二)诫勉谈话,由领导与被领导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工作检查考核进查验。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大,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谈话人如发现被谈话人有违规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六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和自律情况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七条 要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属于自杳自纠,建议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干部,在季度个人考核中,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自杳内容的第11、15项中予以扣分;不予改正给予批评,不得评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接受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督促检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二甲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篇十

第一章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对下级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的对象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内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提醒包括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和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提醒。

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是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谈话提醒;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提醒是指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中层干部的谈话提醒。

三、廉政谈话提醒一般由中层以上领导负责实施,也可指派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实施。

廉政谈话提醒可采取集体谈话、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及谈心会等形式。涉及领导班子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只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问题,可采取单独谈话;对普遍性的问题,可采取谈心会的形式。谈话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节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构不成党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

4、因其他原因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五、廉政谈话提醒应根据谈话的目的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政策、执行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廉政谈话提醒的一般程序:

1、确定谈话对象。

2、拟订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的内容、谈话的地点、谈话的方法、谈话中可能涉及到的政策规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等。

3、实施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的内容、本人对有关问题的态度等。

七、廉政谈话提醒需注意的事项:

1、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对被谈话人涉及到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对原则性问题要表明组织的态度,令其知错就改,有错必纠。维护廉政谈话的严肃性。

2、讲求谈话技巧,注重效果。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谈话的灵活性和艺术性,防止和避免因语气生硬、方法不当而出现僵局。

3、措辞严谨,注意保密。谈话中,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绝不能将涉及问题的来源、需立案调查的重要线索等情况透露给被谈话人,防止因泄密造成的重要案件线索的中断,使违法违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八、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造成重要后果的;谈话对象不认真落实谈话要求的,按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干部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学校党组讨论决定,提出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学校干部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学校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学校党组、党支部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上一篇:走过的路并非不能回头散文下一篇:初中一年级学生期末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