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方法和学习环节

2024-06-12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方法和学习环节(共7篇)

1.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方法和学习环节 篇一

浅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论文

作为当下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具,经济分析方法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研究当中。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成本—利益”理论及边际理论上,贯穿于对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几个方面。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意识到其应用前提是建立在将社会个体假定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础上。因此,正确界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和实现途径是当下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重中之重。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 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 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其次,要综合考虑传统价值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的人情、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契合点[5]。经济分析方法对理性人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非经济性观念的重要影响。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动机定性为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事实上,传统价值体系中的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符合正义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其对伦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要综合考虑好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

四、结语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于将所有人假定为“经济人”的“理想状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难以完全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需求。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其对提高法律建设效率和法律执行效能的重要价值,而是要以宽容的心态,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姿态,以创新创造意识不断寻求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所有法律领域相关问题的落脚点,进而探索、尝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现路径,这对降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运作成本,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指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刑事诉讼法学 篇二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1、什么是诉讼?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何特征?

2、简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3、概述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4

5、试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本质和内容、试述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主要研究方法

6、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1、何谓刑事诉讼价值?如何理解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二者的关系如何?

2、试述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区别和联系。

3、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论述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与任务的关系。

4、何谓诉讼构造?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关系如何?何谓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

5、结合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分析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类型或特点。

6、何谓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基础是什么?

7、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试分析中国刑事诉讼诉讼职能有哪些?

8、什么是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的提出有什么意义?

9、指出刑事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同一性的含义。

10、试述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区别?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试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定依据。

2、试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3、何谓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4、结合诉讼构造理论分析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原则。

5、试述法律监督原则。

6、何谓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是否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7、试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8、如何看待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影响?

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实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

2、辩护人辩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有什么不同。

3、试述刑事辩护人的范围。

4、回避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6、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在什么时候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7、试述刑事代理的概念、意义和种类。

8、不同类型回避时谁有权决定回避?

9、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五章 刑事(诉讼)管辖

1、什么是立案管辖,它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审判管辖,它有哪些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哪些灵活性的规定?

4、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如何划分?

第六章 刑事证据

1、试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书证有何证明特点?它与物证有何区别联系?

3、试述证据种类的概念和划分依据、意义。

4、试述传来证据的作用和收集审查判断的规则?

5、简述完全依据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守的规则。

6、举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具体证据形式。

7、试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

8、试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9、试述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和特点。

10、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我国对此的规定。

第七章 刑事强制措施

1、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对其性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

2、拘传与传唤有何异同?

3、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依法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什么后果?

45、什么是逮捕?它与拘留有何区别?、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的条件?

6.简述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和联系。

7、如何计算拘留与逮捕的羁押期限?

8、简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不同。

第八章 期间和送达

1、什么时期间?刑事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

2、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时如何规定的?

3、如果当事人耽误期限的,可否得到补救?如何补救?

4、什么是送达?送达有哪些方式?

第九章 立案程序

1、什么是立案?立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立案条件与立案标准有何不同?

3、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立案要经过哪些程序?

4、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第十章 侦查程序

1、试评价中国的侦查模式及其特点。

2、请评价我国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及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比较。

3、试述侦查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上的要求。

4、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及处理方式。

5、试述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特点。

6、试述补充侦查的种类及其内容。

7、试述侦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程序。

8、哪些侦查行为的实施需要证人在场?

第十一章 起诉程序

1、如何理解刑事起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2、中国起诉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3、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概念辨析。

4、试述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

5、出庭支持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6、提起公诉与不起诉有何区别?

7、不起诉有哪几种?其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8、试述不起诉的程序与效力。

9、试述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章 审判程序概述

1、什么是审判?刑事审理的种类有哪些?

2、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与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不同点?

3、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它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4、什么是直接言辞原则?它有哪些诉讼意义?

5、简述交叉询问制度的含义和主要规则。

6、试述我国法律对公开审判原则的限制。7

8、、如何理解审判委员会与独任庭、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9、如何理解刑事判决的即判力?

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

1、何谓审判方式(模式)?试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我国刑事一审审判方式。

2、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区别。

3、试述简易审的条件和特点。

4、试述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5、试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评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6.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各自适用的条件的什么?

第十四章 第二审判程序

1、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

2、什么是上诉?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3、什么是抗诉?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4

5、、如何理解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处理形式有哪些?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1、试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2、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哪些区别?

3、试述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4、不同类型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报请复核上各有哪些特点?

5、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怎样进行复核?

6、试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历史变更。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2、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何异同?

4、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有何区别?

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材料来源?试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7、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何异同?

8、试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级及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

9、不告不理、即判力理论与审判监督如何协调?

第十七章 执行

1、什么叫执行?执行有哪些特点?

2、执行机关有哪些?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如何执行刑罚?

4、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5、在执行中,依何程序对新罪、漏罪进行追诉?

6、什么是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有哪些特点?

7、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8

9、、简述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试述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实行什么方针和原则?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应当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3、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审判有哪些特点?

4、对未成年人定罪处刑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怎样执行?

第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什么是涉外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2、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3、如何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4、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5、什么叫刑事司法协助?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二十章刑事赔偿程序

1、我国确立刑事赔偿制度有什么意义?

2、怎样理解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3、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4、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5、刑事赔偿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适用范围及计算标准。第二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何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何意义?

2、哪些人可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

5、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时什么?

第二十二章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

1、试述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3.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 篇三

(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问题: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察。这主要是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二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按理由两市法院都可受理此案。但此案的犯罪行为虽然始于甲市,终于乙市,犯罪结果发生在乙市,有乙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犯罪行为恶劣,犯罪事实清晰,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后,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方便,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

二、问答题:

1、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权利上有哪些异同?

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案(轻伤);

(2)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限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二是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包括应立案而不立案,不该撤案而撤案,应起诉而不起诉的;三是对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决定开庭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作业2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理由是什么?

答:有错误。

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据《刑事诉讼法》34条“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问题:公安机关的上述作法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就违反了下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监视居住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期间中断了对案件的侦查

(3)解除监视居住,没有及时通知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问题:(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分类列举)

答:本案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

物证:李大龙在现场留下的鞋印,并在李大龙家中搜出的金链、10000余元现金以及三角刮刀等

被害人陈述:张小妹口述李大龙的砍人事实和抢去的金项链、现金14000余元。鉴定结论:鞋印、血型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2)本案中已经搜集到那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有:现场鞋印;被害人供词。

间接证据有:在李家搜出的物证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2、如何理解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不同: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淮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而无上述两项规定。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3、两者的期限也不相同。《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无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作业3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我国侦查体系中主要是侦查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所以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问题: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答:公安人员在办案中应该按司法政策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 的人员应予以注明。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属违法行为。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用威胁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也不能只凭口供去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3、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答: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必须有公安机关执行并且两人以上去执行。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法院在一审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的,应该是休庭,公诉人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不能当庭指控,应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不能因此而“延期审理”,应另案起诉,另案审理,对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法院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对贪污案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法院落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二审在上诉期满后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也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作业4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问: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展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合法的。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有可无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延长1-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民超过了这个期限。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已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其法律监督。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应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本案的不当之一处有:(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已超过期限(2)公安机关在未被批

4.刑事诉讼法学模拟试题四 篇四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取保候审

2.书证

3.抗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11年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仍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下列人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越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此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是()。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赵某是否为被害人

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4.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是()。

A.自诉案件B.公诉案件

C.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D.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5.在侦查过程,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

A.侦察员B.法院的院长

C.公安局局长D.检察长

6.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

A.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B.立即释放

C.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D.在其表示不上诉后立即释放

7.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

A.开庭审理B.书面审理

C.讯问调查式审理D.开庭审理或讯问调查式审理

8.赵某在路旁发现一具尸体,他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

A.报案B.控告

C.举报D.立案

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D.杀人凶器

10.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每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选项所列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有()。

A.大港列车机务段段长聂天明挪用公款案

B.新港邮电局投递员马海明私拆邮件案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罪犯案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

A.侦查人员2人以上

B.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

C.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拘留或逮捕了的被告,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进行讯问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

A.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B.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提出上诉

4.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A.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B.对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C.告诉才处理的D.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是()。

A.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

B.一个案件只能作出一个判决,但裁定在一个案件中可以作出几个

C.上诉的期限不同

D.判决书局限于书面式;裁定则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3.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

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

刑事诉讼法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2.C3.D4.C5.C

6.B7.A8.A9.B10.B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AD2.ACD3.ABC4.ABCD5.ABCD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2分)

刑事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2分)

(2)证据的相关性。(2分)

(3)证据的合法性。(2分)

2.逮捕的概念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2分)条件:

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分)

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2分)

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2分)

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4分)

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分)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2分)

五、案例分析(15分)

1.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3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分)。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1分)

5.初一高效学习方法学霸 篇五

1.课前预习,每次上课前都要预习将要学习的课程,用笔勾出自己理解的部分和不懂的部分。

2.认真听讲,认真做好笔记,课后要认真复习。

3.作业要认真书写,不要抄袭,每天的作业要尽快完成。

4.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工作。

5.抓住课堂,让思维活跃起来,保持旺盛的精力。

6.课后认真总结,写总结笔记,让知识真正成为自己的。

7.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并及时进行复习。

8.适当的进行课外学习。

6.民法学学习心得 篇六

学号:08402017

班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民法学学习心得

光阴似箭,转眼一个学期又将结束,回首这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发现自己又成长不少,特别在民法学这门课程上,受益匪浅。

选修民法学,一是出于对法律的兴趣,虽然自己主修的不是法学专业,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受家庭的渲染还是自己的生活,都让我对法律,特别是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二是发现当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无不涉及法律,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显得十分欠缺,确实想通过课程的学习填补一些知识的空白;三是早就听闻杞梅老师知识渊博、授课灵活、了解学生、认真负责,很想从老师那既轻松又真正地学到一些东西。实践证明,自己的选择是十分正确而有益的,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自己的民法知识得到扩充,思考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习的方法也有一些转变,对时政、社会热点、生活案例的关注热情不断升温,视野也开阔起来,现就这学期民法学的学习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契约、侵权行为、财产权、婚姻或者继承,这几乎涉及到人的社会生活的每一部分。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跟民法有着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民法跟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体尊严的存在结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原来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追求着自由、平等和权益的实现。

民法学作为一门院级专业限选课很受同学们的欢迎,大家都认为课程很实用也很必要。结合我们思政专业的特点,老师多用中小学教学、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社会生活中典型的案例来启发我们思考,引入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使得我们较为容易地理解这些原本有些枯燥的东西。在课堂上,我认真倾听,积极思考,做好笔记,了解了民法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随着知识的获得,对民法学习的兴趣越来越大就发现光靠课堂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支撑。老师时常鼓励我们在课外寻找源泉,也推荐我们一些有用的书籍和与法律相关的媒体。于是,常常在听到课上的某一案例或是感兴趣的知识时,一下课就冲到图书馆转溜一圈亦或是跑回宿舍百度一下,也延续了以前的习惯,时不时灌灌各大新闻网站、论坛,在网络播放器上看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什么的,看着一个个谜团的揭开,一段段激情的辩论,最终正义的一方取得胜利,那叫一个兴奋。正是这样把课堂与课外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融会贯通。

民法与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是学习民法的一大法宝。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各种在生活中发生的合同、债务、劳务等等纠纷的处理。老师通过案例告诉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处理遇到的问题。可别说,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真的益处颇多,就拿前不久学习了诉讼时效来说,果真家里一亲戚就遇到了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建议他补录借条,最终白纸黑字重新攥在手里才安了他的心。我们的生活,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随时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只有学习法律,学以致用才能切实

7.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方法和学习环节 篇七

一、简答题

1、回避的理由是什么?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2、简述走私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简述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各自包括哪些证据?

4、什么是回避?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5、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的范围

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1、2008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2009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问:⑴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论述题

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刑事诉讼法C答案

一、简答题

1应当回避的理由是: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西安要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应当回避的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对应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诉讼程序应停止进行,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海运。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迸出口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3、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什么是回避?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则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理由: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⑷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5、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的范围

(1)自诉人、被告人;(2)法定代理人(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他们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答:法律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目的不同;羁押期限不同;适用机关不同

二、案例分析题1、2008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2009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2009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问:⑴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⑴在侦查阶段,自周某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周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

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5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⑷人民法院为周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周某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⑸人民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三、论述题

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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