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共8篇)(共8篇)
1.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一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 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第十五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
(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技术和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并且从事通信建设管理或者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
2.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二
1 投标技巧
1.1 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 投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因此在报价时可以采用迷惑对方的手法, 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 快到投标截止日期时, 再突然降低。采用这种方法时, 一定要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 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前, 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 最后一刻决策, 出奇制胜。
1.2 不平衡报价法
所谓不平衡报价, 就是对实施可能性大的施工项目报高价, 对实施可能性小的施工项目报低价。但采用不平衡报价要认真分析, 价格水平高低不能太明显夸张, 否则可能会引起业主反感, 认为报价不合理, 甚至对业主评标产生负面影响, 造成废标。
1.3 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 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 条款不清或很不公正, 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 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 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 然后再提出, 如果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 报价可降低多少, 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 吸引业主。
1.4 优惠取胜法
向业主提出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支付条件, 提出新技术、新设计方案, 提供物资、设备、仪器、交通车辆、生活设施等, 以此优惠条件取得业主赞许, 争取中标。
1.5 以人为本法
注重与业主、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搞好关系, 邀请他们到本企业施工管理过硬的在建工地考察, 以展示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以人为本, 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 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求得理解与支持, 争取中标。
2 工程投标报价技巧的实施
笔者曾就职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大型国有施工企业, 参与过多项工程投标工作。在各项投标工作中, 笔者与所在团队密切配合, 合理运用工程投标报价策略与技巧, 取得非常好的投标中标佳绩。以哈尔滨市一重点市政道路工程投标为例, 笔者浅析工程投标报价策略与技巧的实施。
2.1 分析信息渠道, 确定报价方案
每一个招投标工程信息都有着它的来源途径, 从获得工程信息的途径就可以了解到工程的基本情况, 从而决定企业的投标决策和报价方案。
本工程是哈尔滨市的重点工程, 投标竞争的对手实力都较强, 在这方面, 笔者所在企业在调查对手投标习惯方面下足了功夫, 这也是在此工程取得中标的关键所在。
2.2 对企业自身条件的分析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 是否要参与投标, 以高标还是低标去投此标, 体现了我方的战略和布署, 因此不仅要看该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环境, 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自身条件分析, 自身的技术能力、机械设备是否满足该工程项目的实践需要, 自身的任务是否饱满。对于那种适合企业自身条件能反映企业特色及能力的工程项目, 可以以较低的标价获得该项目, 以便能“干一项工程, 立一座丰碑”, 使企业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为获得后续工程打下基础。
笔者所属企业是一大型国有企业, 具有公路施工一级资质以及市政公路二级资质, 施工实力非常雄厚, 所以可以保证在不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合理报价。
2.3 提高投标质量, 做出正确决策
2.3.1 提高投标书的制作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预算人员的要求更高, 不仅要熟练套用定额、使用单价表, 还应具备经济头脑和信息技术头脑, 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操作规范标准, 及时了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在演算时, 应防止丢项、漏项或高估冒算, 丢项漏项易造成企业亏损;高估冒算会造成企业不能中标, 两者都不能正确反映工程造价;与此同时, 对设计图纸中明显不合理的设计, 应考虑到若中标后对该部分进行改进或取消, 报价时可适当降低单价, 提高投标竞争力。
2.3.2 科学预测成本
随着我国施行的招投标制度逐步与国际招投标制度接轨, 我国的投标也走向“定额量、竞争价”的成本报价,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想参与投标竞争, 首先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预测, 以便确定自己合理的成本报价, 只有合理的报价, 才会有中标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的可能。在预测成本后, 要正确预估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预估有保本微利、一般利润和高利润三种, 不同的利润, 采取不同的报价策略。在本市政道路工程投标中, 由于属哈尔滨市重点市政工程, 本工程的中标对打开哈尔滨市市政道路工程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公司对此工程的投标工作相当重视, 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经营科投标人员三方反复研究讨论, 决定采用保本低价, 尽量在工程中以追加变更的方法争取中标。实践证明, 此种方法是切实有效的。
3 结语
工程投标是一项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的工作, 需要在投标时合理灵活的运用一定的策略与技巧, 才能在工程投标竞争中增加胜算。这就需要根据工程投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投标策略, 把投标报价作为工程投标工作的核心,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大自身实力, 提高自身素质, 根据各相应情况采取正确的投标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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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篇三
关键词: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 依法实施 合同
0 引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直是我国建没工程管理的指导方针。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所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更需要各方努力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通过环境的改善和要素的提高,以体系良性运作、高效运转为动力,全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以资质准入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机结合,联合互动,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将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更多的投资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为我国改革新时期经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1 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
1.1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1.2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1.3 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理应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而这两个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就是行政机关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对招投标领域而言就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标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
1.4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贯彻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标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错误和违法,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于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2 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2.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各地方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较详细,但是随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新的法规漏洞的被利用,我们应“与时俱进”,针对新的问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以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规避监督管理问题。
纵观目前温州及其他省市地方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管工作实施,不可谓不详细,不可谓不深入,不可谓不健全,但仍然有规避监督管理问题的大量出现。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并没有按现行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所以,应加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当然如果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不力,或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勾结来完成的,这是比较严峻的问题,如果监督管理机构自己都不能严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那么何谈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2.2 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场外监督管理,要从监督程序合法和向监督实质合法的转变。控制论中,将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比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全过程控制。
前不久,读到一篇有关中标争议案的调查报告,洋洋万言的报告对该工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详尽的表述,但对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却不作任何分析。也经常听到有关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领导同志说: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了,监管任务也算完成了。这种说法和做法,反映出当前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着只注重程序性监管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
据了解,招投标监管工作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更有把监管工作固定在从开标到定标程序上的。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在召开开标会时才到现场,察看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和评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标结果出来,只要“表演”没有纰漏,监管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招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服务人员在事前事后的场外个别活动,则不屑去管了。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违法犯罪特点,招投标监管工作应在深化和规范上下功夫。首先,监督机制应提前介入并向后延伸,把监管贯穿于从项目立项到完工的全过程。其次,应扩大监管范围,把监管从场内推进到场外,并实行内外并重、内外互动、内外结合。
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问题的监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历史状况来处理、解决这些争议、纠纷,二可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经验总结,来指导日后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实很多争议、纠纷都是当时招投标过程中留下的隐患,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去除掉这些隐患,显然可以大大减少争议、纠纷的出现。
2.3 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
3 结束语
4.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招标工程范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第九条 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分标方案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工程项目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因条件限制,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二个及以上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以择优为原则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并按附录三的格式填制;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报招标办审定;
5.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工程规模大小,拟控制在 500元~2000元之间;
6.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组建评标机构和编制标底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8.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 11.选择中标单位,报招标办审核;
12.根据招标办的招标批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13.通知未中标单位。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招标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特征、资质要求、报名及投标日期、招标单位名称、地点及电话等。3.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l)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投标书、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附件、施工组织措施、资质、资信证明、投标保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填写和报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如密封、投标截止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书副本份数、递交地点等;
(3)废标条件;
(4)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数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经验等因素,明确选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最低评标价等方法进行评标,对小型招标项目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现场踏勘、答疑、开标等时间和地点;
(6)投标保函的规定;
(7)其他。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主要包括: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报价表、临时工程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报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或发包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补差汇总表等。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
(l)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开、竣工日期和主要控制工期;
(4)业主与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应权限;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时间、地点材料标准价格和价差调整办法;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价格除水泥、钢材二大材按限额价计算成预算价外,其他材料标准价格采用当时当地市场价组价。
(6)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业主不准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7)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适用标准及实施办法;
(8)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的确认和处理;
(9)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
(10)工期和质量等级的确认及奖罚办法;
(11)工程分包的选择与认可;
(12)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13)保修期维修责任与费用;
(1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招标文件已审”专用章,方可发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单位应按预定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答疑纪要作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需报招标办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以正式函件发送到所有投标单位,如延期发出通知,则投标截止期须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日期应考虑投标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为15天~30天。
第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一般为30天~60天。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原来的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以30天为限。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形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合同要求的项目。报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而工程量按施工图结算。但当某一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之工程量的15%时,则该项目的价格可按合同的条款之规定进行变动。
2.总价合同形式;适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奖罚一般工程招标的投标报价以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为要求。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应实行优质优价。
不论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是否要求或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造价的l~2%幅度内给予承包商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时承诺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竣工验收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原定奖额的一半进行处罚。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资格标底编制单位必须是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等级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或招标办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标底编制和审查人员必须是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制和编审资格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不具备标底编制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l.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不得以概算乘以系数的办法或取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等简单办法作为标底;
2.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3.必须以国家和省编制概预算的现行标准、定额、费率为准; 4.应因时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6.标底价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有突破,编标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经原概算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标。
第二十三条 标底文件内容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为: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导流渡汛措施、标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位估价表、主要单价组合表、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台班费和砼级配表、人工、主要材料数量表等。第二十四条 标底文件审查标底文件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编制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标底总价不得汇总。编制人员完成后加盖编制单位章和编制人员“资格证章”并密封,于开标日前七天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指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于投标截止日由招标办修改,汇总和审定。审定的标底加盖招标办公章并密封后,于开标前送招标单位。经招标办审定后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未经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省、市(地),县(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或非本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或与本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联合投标,应先向省水利厅招标办提出参加投标的申请,并递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信证明和相应的水利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厅招标办核发针对该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该项目投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非水利企业和非本省水利企业还须提交省水利厅招标办核发的投标许可证。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主办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主办方作为联营体的代表。但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名单和材料报招标办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投标项目选择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承包能力及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或其他资格条件,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投标单位对一个投标项目,只能拔一个标,一个标书只能有一个报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购买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投标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函;
4.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报价清单;
5.报价附件,包括报价编制说明、主要材料单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材料数量及价差计算表等;
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投入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清单;
7.工程质量等级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和技术措施; 8.计划开工及各主要阶段(截流、蓄水、发电、竣工等关键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各主要阶段进度和总工期的保证措施;
9.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以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队伍及劳动力安排; 10.工程临时设施布置及用地需求表; 11.证明资格合格的资料,包括:
(l)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三年承建的主要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和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巴中标末开工的项目);(5)近二年企业财务状况。
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居.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在中标后以任何借口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函 一般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也可以是银行汇票。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取1%~2%之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变更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投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就工程转让与分包情况作出说明:
1.转让,投标单位一旦中标,不得将投标项目或投标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2.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不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超过投标价的10%(含10%)的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及承包能力证明。分包项目所有的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也不改变承包合同条款。但下述行为不属于分包:(1)使用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业主有权作出取消分包或勒令停工或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程序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及评标机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开标程序一般为:
(1)宣布评标原则与方法;
(2)请公证部门和招标办代表检查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收到时间及各投标单位代表的法人证书或授权书;(3)按投标文件收到顺序或倒序由公证部门和招标单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等级、甲供材料数量、投标保函金额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4)请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核实公布的要素,并签字确认;
(5)当众宣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无效标书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 未密封; 2. 缺投标保函;
3.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 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 逾期送达;
6. 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7.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有效;
8. 其他经招标办及评标机构确认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评标机构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投资方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并应报招标办批准。评标机构下设评标工作小组。评标机构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单位纠正。评标机构人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算术错误修正 开标后,评标机构应对各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的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是: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的数额为准; 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在单价合同中,通常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如招标单位认为其单价是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合价累计发生算术错误时,在单价合同中,调整总报价,在总价合同中以总报价为准。
经上述修改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改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有效报价范围为防止投标中哄抬报价,或盲目压底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标底价(开标后核定无误的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遇有工程大或技术方案选择性大经招标办批准,可不受此限。1.报价超出有效标范围的标书,不参加评标。
2.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范围时,需重新审查标底。若标底有实质性错误,则应调整标底,并按调整后的标底评标;若标底无误,则宣布本次投标无效,招标单位可作以下选择:①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②改为议标,选择不少于二家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3.只有一家报价在有效标范围时,评标继续进行。如该企业其他评标条件均符合要求而无实质性问题,则应作为推荐中标单位;若评标条件中某一项存在实质性问题并认为将对本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的,则不作为推荐中标单位,另选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二到三家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事项,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询标后,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询标过程中,除算术错误及经招标办认可的个别补充和修正条款外,双方均不得录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响应性审查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应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对合同中的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因此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不参加评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价评标机构应根据各投标文件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运用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机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于十日内报招标办审核。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招标前期工作情况简要介绍;
2.招标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3.采用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
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宣读的主要内容一览表; 5.各份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完整性审查结果; 6.评标价计算表或打分表; 7.询标答复;
8.各份投标文件的施工质量、进度、措施、信誉、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9.评标机构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并附评标机构成员签名单; 10.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证意见 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的投标项目,在决标后,由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作出公证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标批复招标办预审评标报告后,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招标单位发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决标通知书”。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决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招标办批复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过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谈判未能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报经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另外选择中标对象,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六条 履约保函在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三到五。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延至工程验收后28天。
第四十七条 投标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向未中标单位发末中标通知,但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末中标原因。届邀请投标方式的,在退还投标保函的同时,招标单位还应付给本中标单位投标补偿费。投标补偿费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最高不多于一万元。
第四十八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议标程序相对招标程序可适当从简,议标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对报价、工期等作一次书面修改。
第四十九条 开工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发出开工令正式开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法律责任 招投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照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篇五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于自行招标 第十条 [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关于邀请招标 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法律层面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发布招标信息的载体不同,第二,选择的范围不同,第三,审批要求不同。
4、关于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关于对上述规定的解释
(一)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是否适宜招标,关键要看所需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正确把握此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
其次,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再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自己经营或出售的项目。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此类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主要掌握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
第二、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与上述第二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本项规定了原中标合同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的情形,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必须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第二、原项目合同没有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三、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第四、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合同和新增内容的中标人。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三项制度)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第七十七条[信用制度]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督保障制度)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1、程序步骤补充
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2、实体补充
(1)主体补充(三个)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
财政部门(第四条)
行政监察(第四条)(2)形式补充(两项)
工程总承包招标
两阶段招标
1、程序补充: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终止招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条例规定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第五十四条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六条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该程序启动条件、时间、主体、方法)
2、实体补充(1)(主体)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本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没有使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形建筑市场”已难以涵盖交易场所新增的功能和定位。
二是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三是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
四是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五是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六是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形式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本条第一款服务的规定不包括监理;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三)关于招标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五)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六)关于投标程序
(七)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八)关于评标程序标准
(九)关于中标和定标程序
(十)关于对异议投诉管理制度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第四条)
2、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第四条)
3、行政审批的权限(第六条)
4、行业自律(第八十一条)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
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三,非法干涉评标。
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举例:
(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
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臵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
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
(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
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强制要求编制标底。
(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
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内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
在核准环节的规定上,也不再强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招标内容,核准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是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如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但同时规定了沟通程序。第八十一条[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本条赋予社会公众和行业自律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图表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各级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程序、实体、人)管理职能 监督职能 程序 管理 企业招标采购办 投诉管理 结果管理 审计部门(钱)各级法院(起诉案件)招标人(招标)招标代理(代理)投标人(投标)交易中心(中介)评标委员会(评标)社会监督 关于监督方式和职能分工
(1)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2)行政监察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纪律检查
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分。
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违法行为: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
(2006-06-13)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4)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内 行政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标结果的公平性
招标投诉的成本和效率
行政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纪律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党员的责任。
审计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行为
2、招标代理合同及收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人以何种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本条例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开展业务一个应当三个不得)第十四条[代理合同及收费]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不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属于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关于招标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公告与标准文本
2、关于标段划分和投标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
4、关于标底
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本条规定了利用划分标段中的两种违法行为;
没有规定是否允许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投标,以及招标人可否限制同一个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由招标文件约定。)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
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条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
第一,弥补现行《招标投标法》的欠缺。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必然的和法定的组成文件,因此,现行《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规定。条例中给予统一和规范。
第二,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亟待规范。表现在,1、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处臵。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实际同一家投标人出具。
5、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6、一些行政部门或者服务机构越俎代庖,侵犯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2.14款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4款
3、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都有类似规定;
第四,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均为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
第二,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素包括其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第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PK最高投标限价)
(四)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2、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3、资格预审结果
4、资格后审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能违法
7、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项目中,潜在投标人可以匿名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鉴于招标程序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且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不确定,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在提供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公布澄清修改内容应视为构成本条规定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本款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是编制费是印制和邮寄成本费)
(五)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1、对投标人的限制
2、投标人变化
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解释:第1款所说的“利害关系”是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利益上的因果关系。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 计或咨询服务等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人符合规定的主体资格,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即使投标人原本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关系,或作为关联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招标项目是在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操作,程序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则采购结果同样是公正的。因此,虽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但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第2款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除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控股关系外,还有一些集团公司或专门从事管理的公司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相互之间形成管理关系。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其管理的企业中的某一企业指定给另一企业管理。
上述情况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影响招投标结果公正。
条例所称的同一招标项目,如划分多个标段或合同包分别进行招标的,则指同一标段或同一合同包。
(六)关于投标程序
1、关于投标截止
2、关于拒收投标文件
3、关于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16(1)到达:《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密封
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密钥技术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保证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才能被开启。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协议分工、一个身份、共同签约、连带责任)
(七)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1)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与部门评标专家名册之间的关系(各部门整合完善)2)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合法性(标法37条)
3)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可行性(统一分类和实践)4)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必要性(以下4方面)
1、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多元需求。一些招标人出于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等考虑,要求跨部门、跨地区抽取专家,但由于部门和地方评标专家库之间尚未实现联网,实现跨部门和跨地区抽取有很大障碍。
2、满足重大和技术复杂项目评标工作的需求。很多地方反映,由于受到区域和人才限制,地方评标专家库中缺少一些专业领域的专家或高精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需要。迫切需要国家组建一个高精尖专家服务平台,为地方抽取评标专家提供保障和支撑。
3、满足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招标的大型国有企业对评标专家资源的需要。目前,不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资源有限,不能充分保障评标的实践需要,资质认定时相互借用专家名单的问题比较普遍。同时,一些自行组织招标的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专家类别和数量有限,对组建国家评标专家的公共服务平台也有很强需求。
4、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2008年,《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作为向社会提供专家资源服务的平台,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招标活动提供专家资源服务,是更好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一项具体体现。
(八)关于评标程序标准
1、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
2、评标过程对招标人的要求
3、对更换评委的规定
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5、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
6、关于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5)开标会记录;(6)投标文件;
(7)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四不准)
第五十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标底的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
1、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2、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3、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书(函)是通领投标文件其他组成文件的组成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一般规定其中有任何字迹模糊均作废标处理,因此,澄清说明机制指向的所谓明显文字错误或含义不清等均不适用于投标书(函)中的内容。)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
1、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 20 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关于中标(定标)程序 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中标人或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还应该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额部分的费用。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方式一般为银行汇票、支票等现金、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函,应当给中标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不能借此排斥潜在投标人;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10%中约定额度或比例;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并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二、防止巧立名目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除了设臵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款中抵扣)外,招标人不得违规设臵“安全保证金、廉洁保证金、档案保证金”等,增加中标人的额外负担。
三、关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设臵履约保证金后,为保证招标人及时支付给中标人的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可以约定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由于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没有担保金支付项目,所以本条例对支付担保没有作相应规定。
(十)关于异议投诉制度
1、补充了异议的程序步骤 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细化。)解释:
本款所称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等。
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时间没有规定,取决招标人答复效率 第五十九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2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4条中标候选人
2、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措施、要求
第六十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 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以驳回。
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参照《政府采购法》第5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的规定,作出本规定。
该暂停属于行政监督做出的强制行为,招标人必须接受,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需要指出的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影响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要甄别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给予暂停。参照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56条的规定,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基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认真、可信的,如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反映的问题查实后,投诉人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当然,如招标人证明,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继续,则不应暂停。
六、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一)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一)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1、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
2、串通投标的认定(第40条)
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41条)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42)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解释
(四)第(四)项所称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法人组织,同一组织的成员则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为同一法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成员,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还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该组织有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同行动的要求;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采取了协同行动。本项所称的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报价策略投标报价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投标策略投标,确保由该组织某个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由参与投标的各个成员分享中标收益或者以其他形式、方式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1、关于对招标人违法责任的补充 2、关于对投标人违法责任的补充
3、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违法责任的补充 4、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的补充
5、关于对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补充 6、其他
条例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凡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条例没有重复,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处理。本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须,并非所有义务性规定都设臵责任;
二是比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配臵类似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体现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原则;
三是妥善处理好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四是处理好行政监督与当事人自主权的关系。
1、招标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补充(6项)第六十二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 25 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违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 26 10‰以下的罚款。
2、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法律责任的补充(4项)第六十六条[串通投标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串通投标的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的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27 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出让资格资质证书的责任]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违法责任的补充(2项)第六十四条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取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介机构同时接受两家以上委托的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取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的补充(2项)
第七十条
[评委违规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 第七十条
[评委违规的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 28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补充(2项)
第七十八条
[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部门的责任]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其他
第七十五条
[异议或者投诉责任] 第八十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异议或者投诉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6.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六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1、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少数业主虚假招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分包或违反转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同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
2、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招投标规范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坚决纠正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取消部门和地区非法设置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包部门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4、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5、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做好优质服务。任何行政机关或其所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或者变相代理项目法人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对企业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任意干涉和限制;不得对项目法人编制标底、发送中标通知书、签字承包合同等依法进行的招标活动过程进行非法干预。
三、完善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发布。在项目法人自愿的前提下,其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7、招标人员公布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招标,实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公示制度。相关招标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1)招标人在发
布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是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8、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要不断提高评标专家库服务功能,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转。
9、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表纪律,对评标专家非法收受财物,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能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我省任何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10、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地区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他域或行业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1、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河南省招投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
12、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引入竞争机构,对交通、城建、水利等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收益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结合推行“代建制”试点,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通过招标选择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探索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13、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人才培训项目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1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规范、完善有关招投标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交通、建设、水利、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
招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招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任何政府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7.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七
1 由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的强制性应该适当弱化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以下三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上述强制招标的规定主要是从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招标项目的金额上加以规范。此类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到公众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或者是建设资金来源于各类财政或以国家名义担保的贷款,涉及全体纳税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合情合理,基本遵循《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要求。
当前,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已较为深入,不同投资主体已初步建立,建设项目的各项监管体系也较为完善,上述对强制招标单纯从建设项目的性质以及建设资金的来源上加以规范的行为也应与时俱进,适当调整。比如,一个国有大型集团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布点投资建设,每一个建设项目都成立一法人公司,从每一个建设项目来说,对于法人公司,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则任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的采购都要执行招标制度。但从集团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说,这并不是最经济、最优化的企业经营方式,某一建设项目的招标项目是否可以利用以前类似建设项目的招标成果,如一些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可以由集团公司统筹考虑,充分利用以前类似建设项目的招标成果,从而避免因多个建设项目的重复招标带来的资源浪费。这样一可以加快建设工期,二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节约建设资金。同时,此类国有大型企业大多属于上市公司,一方面国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有较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也较为严格。因此,对于这些集团公司布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制定招标方面的法规时应考虑其特殊性,赋予企业较灵活的自主权。这些企业可以就每一个建设项目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并就各类合同进行招标;也可以就每一投资规划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就相似批次的建设项目的同类合同进行合并招标,以降低投资成本。
2 勘察设计招标的强制性应区分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国家对勘察设计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在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然而勘察设计招标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很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未能很好的执行招标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项目法人重视程度不够,往往片面追求工期等原因,对勘察设计招标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勘察设计招标制度的有关规定较为空泛,缺乏所针对性,未能体现某些行业的勘察设计体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某些行业的勘察设计市场的发育较为发达,如房地产行业;而有些行业的勘察设计市场则较为封闭,如电力行业、水利行业。这一方面是体制改革不够彻底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有行业的性质所致。如在水利行业,基本上每个地区都有水利勘察设计院等类似单位,这类单位对该地区的防洪、排涝、灌溉等水情有着数十年的跟踪调查和研究,相关水文数据也较为丰富翔实,区域内的相关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都由这类单位承担。因此,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区域内的相关单位有着先天的优势条件,而且非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也有着先天的劣势。也正因为如此,这类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的执行情况并不完善。
3 结语
当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在即,相关法规应就勘察设计行业的特殊性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规定。一方面,对于故意规避勘察设计的行为,应从制度上加以杜绝,如按照有关规定,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勘察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才能进行勘察工作的招标;必须有勘察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才能够进行设计的招标等。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勘察设计行业,如水利等一些行业,应根据行业现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规范,如在区域内,勘察设计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给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同时,应加强勘察设计监理的工作,加强勘察设计监督。
摘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历经九年,但招标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与《招标投标法》制定之时环境有所区别,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在即之契机,文章探讨了现行招标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招标,勘察,设计,强制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
8.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电网企业;公开招标;集约化釆购;电子商务平台
一、物力集约化背景下电网企业电子招投标应用不足之处
1.数据安全性不高
在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不完善的阶段里,招标方必须要利用电子化投标实现对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方式的发展。对于很多投标商来说,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相比,他们更喜欢用较多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来使用过去的纸质投标方式,其中主要是因为投标商在一定程度上不确定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数据安全性。对于投标商来说,他们对于这一系统的顾虑比较多:第一,投标商担心在进行开标以前把相关资料放在公开的电子化系统里会出现泄密危机,一旦被其他的投标商通过不恰当手段窃取,企业的竞标结果就会受到影响;第二,投标商顾虑的还有在自己的投标信息上传到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标系统以后,在开标之前是否信息数据会失效,进一步阻碍企业竞标成败。
2.国内信息化水平不高
由于国内的信息化科技水平不高,所以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在国内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断增多,而国内的网络技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密切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认为人们的工作生活离不开电子技术。不过,尽管中国的招投标系统中引入了电子化模式,但仍然需要不断提高国内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国内信息素质水平的提高。
二、电子招投标改进策略分析
1.提升技术水平
要想实现从过去的传统招投标方式到电子化的方式的转变,就要加强质量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数据的管理。在初期阶段就加大对于开发技术的审查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还要提高信息系统的操控性,实现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长远发展。对于目前的信息系统来说,其发展方向是可视性高,操作简单,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搜索功能。尽管这些功能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要想使操控更加简单,就要涉及合理的菜单,要想提高其可视性,就要加强对需求的研究,利用强大的视觉设计提高可视性。对于便捷搜索来说,它是指分析数据库的各个阶段,然后分析搜索关键字的范围,一方面需要一定的策划和调研;另一方面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对于招投标电子化发展来说,它的任何一个需求和漏洞都是实现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发展的动力。
2.异地灾备存储方案
要想切实提高信息数据的安全,一方面要提高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的技术;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异地灾备存储。对于灾备存储来说,它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系统服务器出现故障所发生的数据丢失问题,而异地灾备存储更可以避免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系统某地全部数据中心毁损的问题。
3.深化归档管理
在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取代了过去的纸质招投标采购的过程里,相应的传统电子档案也就取代了纸质档案。因为物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所以物力全寿命周期管理正逐步渗入各行各业物力管理工作中。对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来说,它对于数量的时效性要求比较高。对于不同的用户来说,其权限也不同,在项目的任何阶段完成以后数据是很难进行更改的。怎样通过最安全的形式、最高的效率归档系统的数据是现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里需要研究的问题。具体来看,要按照国家的《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安全归档,通过提高电子档案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来提高归档效率。
对于现代的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来说,一方面要归档电子文件;另一方面还要归档电子数据。而怎样把一些通过数字认证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归档?要通过把电子化招投标的多个数据进行完善和归档,进一步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功能,实现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的档案,在最短的时间里取代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方式。
三、总结
在物力集约化的趋势下,实现电子化招标对于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分析在应用过程里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实现我国电网企业电子化招投标发展的途径,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华勋.电力行业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J].《中国电子商务》.2012(01).
[2]卓洪树,王培龙,费兰花,郑俊艳.电网物资供应商动态分段管理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研宄[J]《中国科技成果》.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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