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精选9篇)
1.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 篇一
四管人员学习内容
时间:2010年9月29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内容:矿党委张士海书记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努力做到廉洁从业,安全从政。
(二)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
一、要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
二、要算好经济账,勤耕方能富足
三、要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
四、要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圆
五、要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
六、要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
七、要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给广大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提出四点要求:第一,要慎微。第二,要慎始。第三,要慎友。第四,要慎亲。我在这里倡导大家坚持做到“四个不”、做好“五种人”,“四个不”就是: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做好“五种人”就是:努力争做一个具有高尚品德,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职工群众拥护的人,做一个同事和好友敬佩信服的人,做一个家属和子女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
四管人员学习内容
时间:2010年9月29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内容:矿党委张士海书记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努力做到廉洁从业,安全从政。
(二)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
一、要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
二、要算好经济账,勤耕方能富足
三、要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
四、要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圆
五、要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
六、要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
七、要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给广大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提出四点要求:第一,要慎微。第二,要慎始。第三,要慎友。第四,要慎亲。我在这里倡导大家坚持做到“四个不”、做好“五种人”,“四个不”就是: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做好“五种人”就是:努力争做一个具有高尚品德,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职工群众拥护的人,做一个同事和好友敬佩信服的人,做一个家属和子女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
四管人员学习内容
时间:2010年9月29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内容:矿党委张士海书记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努力做到廉洁从业,安全从政。
(二)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
一、要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
二、要算好经济账,勤耕方能富足
三、要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
四、要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圆
五、要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
六、要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
七、要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给广大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提出四点要求:第一,要慎微。第二,要慎始。第三,要慎友。第四,要慎亲。我在这里倡导大家坚持做到“四个不”、做好“五种人”,“四个不”就是: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做好“五种人”就是:努力争做一个具有高尚品德,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职工群众拥护的人,做一个同事和好友敬佩信服的人,做一个家属和子女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
四管人员学习内容
时间:2010年9月29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内容:矿党委张士海书记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在清廉过节专题党课上的讲话: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努力做到廉洁从业,安全从政。
(二)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算好清廉七笔帐,走好人生每一步:
一、要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
二、要算好经济账,勤耕方能富足
三、要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
四、要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圆
五、要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
六、要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
七、要算好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给广大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提出四点要求:第一,要慎微。第二,要慎始。第三,要慎友。第四,要慎亲。我在这里倡导大家坚持做到“四个不”、做好“五种人”,“四个不”就是: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做好“五种人”就是:努力争做一个具有高尚品德,清正廉洁的人,做一个职工群众拥护的人,做一个同事和好友敬佩信服的人,做一个家属和子女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
时间:10月1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学习内容:《谭成义同志在省管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创业先锋活动工作交流推进会上的讲话》之一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新部署、新要求,总结省管企业创先争优活动进展情况,交流典型经验,推动省管企业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创业先锋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姜异康同志的批示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实际,深入扎实开展好省管企业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企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重要作用,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姜大明同志的批示是:“在省管企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意义重要。总的看,目前活动进展顺利、发展健康,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企业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和实践载体,激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活力。三是贴紧中心任务,务求活动实效。四是注重搞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一是有的企业负责人对创先争优活动认识程度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存有被动应付和走过场的现象;二是创先争优活动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融合不够,存有“就活动抓活动”和“以抓工作代替抓活动”的倾向,个别企业特别是经营相对困难的企业没有找到开展活动的有效载体和方式;三是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之间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对驻外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不够,等等。
时间:10月8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学习内容:《谭成义同志在省管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创业先锋活动工作交流推进会上的讲话》之二
下面,我就进一步搞好省管企业创先争优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切实找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着力点。主要强调了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党委都要认真抓好创先争优活动,全党抓基层,书记抓党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横到边,纵到底,实现全覆盖;二是创先争优要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做贡献,党组织要履职尽责创先进,党员要立足岗位争优秀,党组织负责人要示范引领作表率;三是要在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党员带群众、党内带党外,使创先争优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四是创先争优活动重在解决问题,必须融入中心工作,坚持实际管用,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要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说到做到,取信于民。
二、在推动企业中心工作上下功夫,着力激发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
三、在发挥先进性作用上下功夫,以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带动全员创先争优。
四、在整合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在培树先进典型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在强化领导和督促检查上下功夫,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方向正确、健康推进。
时间:10月15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学习内容:《李源潮在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之一
6月21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21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30日,中央召开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和习近平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7月5日在中央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胡锦涛总书记和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搞好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总的看,前段创先争优活动势头是好的。一是各级党委都很重视。二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创先争优把握准确,积极性很高。三是创先争优活动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干部群众是欢迎的。
时间:10月22日地点:会议室主讲人:党小组长
学习内容:《李源潮在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之二
胡锦涛总书记和习近平同志最近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了3个问题:第一,创先争优要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作贡献,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第二,各级党委都要认真抓好创先争优活动。全党抓基层,书记抓党建。第三,要在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党员带群众、党内带党外,使创先争优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我们要深入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第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创先争优。第二,要充分激发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的内动力。第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四,鼓励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第五,以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带动全社会创先争优。第六,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时间:10月22日学习形式:自学
学习内容:结合10月份学习情况,写一篇心得体会。
2.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 篇二
既然学习是如此的重要和紧迫, 那么, 管理人员面对浩如烟海的书籍和知识, 如何学习、如何提高学习效果呢?这就涉及到学习的方法问题, 德国艺术家拉辛说:“上帝如果一只手拿着现成的真理, 一只手拿着寻求真理的方法, 我宁愿选择寻求真理的方法, 而不要现成的真理”, 学习方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在这方面, 古今中外的名家也均有论述, 如陶行知提倡的“教学法”, 叶剑英的“科学有险阻, 苦战能过关”, 以及苏联教育家赞科夫提出的“自觉性”概念等, 都是对学习方法的概括。而笔者通过学习, 总结了几种方法与大家共享:
一、尊重规律、突出重点、制定计划是基本方法
梅州市委书记朱泽君指出: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 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有规律可循。我们电力企业发展到今天, 高能耗小机组由低能耗高效率的大机组替代, 这是企业发展的规律;我们搞达标、创一流、三标、NOSA, 这是企业管理不断规范的规律。学习也不例外, 肯定有其内在的规律, 掌握了内在规律, 也就掌握了基本方法。问题千奇百怪, 知识也千种万种、奥妙无穷, 是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拿来学习, 或者今天学习管理方面的书籍、明天学习财务方面的内容、后天心血来潮又学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这样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计划地学习, 是盲目的, 效果是不会好的。要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和自身特点, 始终突出学习的重点, 分清主次, 制定好学习的计划。比如, 当前工作中, 我们遇到了哪些问题, 而这些问题是属于管理上的还是专业上的?是思想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是群体性的还是个别性的?同时, 还应根据自身特点, 反思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 需要加强, 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
二、养成习惯、持之以恒是重要前提
古今中外, 大凡有所建树的人, 无一不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现代实验科学的创始人培根, 在谈到习惯时深有感触地说:“习惯真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 它可以主宰人的一生, 因此, 人从幼年起就应该通过教育培养一种良好的习惯”;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曾说过:“什么是教育?简单一句话, 就是养成良好的习惯”。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并能持之以恒是学好知识的重要前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从人的生理角度来说, 它可以通过生物钟、通过条件反射, 自动提醒你自觉地学习。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而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心浮气躁、浅尝辄止, 即使再聪明的人, 也是学不到多少东西的。“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古人学问无遗力, 少壮功夫老始成”, 学习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 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付出辛劳的过程, 需要有顽强的毅力和超人吃苦精神。所以, 管理人员要积极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最好是培养成自己的第一习惯, 并终身坚持这一习惯, 以学习为伴, 交书为友, 拜书为师, 学习为乐, 这样才能使自己不断进步, 不断成熟。
三、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效果的重要方法
古人讲, “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躬行”、“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个人如果不注重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 即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 也不能算是达到了学习的最终目的, 充其量只能算是“理论家”。这样的“理论家”, 在现实工作中, 只会高谈阔论、夸夸其谈, 只能作纸上谈兵、不能付诸实践。理论联系实际, 通过实践, 能进一步检验我们学到的知识, 加深印象, 同时也能不断修正我们的学习方向、方法和思路, 完善我们的学习计划, 提高学习的效果。今天, 我们看管理人员水平高不高, 不是单纯地看他读书多不多, 而主要是看他运用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不强。我们党的用人政策, 也不是看谁讲得怎么样, 关键是看他干得怎么样, 在抓落实上见分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就要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运
用能力, 在运用的过程中提高学习水平, 这是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方法。
四、创新方法是重要途径
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的经典战例, 四渡赤水的用兵实例, 就胜在“奇”上, 可谓出奇制胜。学习也和打仗一样, 好的学习方法, 也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有人把科学的学习方法比作通向成功的桥梁, 是十分恰当的。学习方法有很多种, 传统的学习只是停留在学习书本知识和面对面交流的方式。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 网络爆炸式增长, 科学的学习方法也层出不穷。公司领导在这方面就给我们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工作、生活中绝大部分的问题, 都可以通过在网上搜索找到答案, 网络是我们最好的老师。这就是比较新颖和实用的学习方法, 这点, 我相信绝大部分的人都是深有体会的。再比如, 就“创新学习”在网上搜索, 就能找到许多关于创新的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问题学习法、开放学习法、案例学习法等等, 而且都对这些学习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当然, 这些学习方法不一定都适合自己, 但我们可以尝试着去学习, 只要我们用心去摸索、总结, 总能在学习方法上不断创新, 最终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3.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 篇三
关键词:行动学习;因素;步骤;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7-0127-03
2013年S公司面临着诸多问题:生产经营形势严峻,“三基”工作出现滑坡,非计划停车增多,技术经济指标下滑,企业出现严重亏损;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有待改善;领导干部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有待加强;领导干部执行力、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在困难环境下打开局面、突破创新的激情不够高涨。面对这些复杂的挑战,S公司在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中采用行动学习的方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现实存在的难题。
1 行动学习法的内涵及要素
1.1 行动学习法的内涵
行动学习法就是在一个专门以学习为目标的背景环境中,以组织面临的重要问题作为载体,学习者通过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任务、项目等进行处理,从而达到开发人力资源和发展组织的目的。
1.2 行动学习法的要素
行动学习一般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1.1.1 问 题
行动学习以问题为中心,其解决方案对于个人、团队和组织来说十分重要。这些问题应该是重大、紧迫、小组有责任去解决的问题。
1.1.2 行动学习小组或团队
行动学习小组通常由4~8人组成,小组成员的背景和经验应该尽可能的多样化,有助于讨论中形成多元化的观点。
1.1.3 质疑、反思和学习
行动学习关注对陈述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行动学习的目的不仅是解决问题,更要引发个人、团队和组织的学习与成长。
1.1.4 行动学习教练
行动学习教练是行动学习中独特而又非常重要的角色,行动学习教练帮助小组成员在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他们正在学习什么,他们是如何解决问题的。教练主要承担的是过程设计与激发反思的职责。
1.1.5 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行动学习强调要将方案付诸于行动,行动学习的行动开始于问题的重新定义和目标的确定,之后是确定策略和采取行动。
2 S公司高级管理者培训班的培训模式
行动学习广泛地整合组织、心理、社会、教育和政治等学科的最佳实践和原则,并将这些理论作为它的基础,使得它能够达到问题解决、团队建设、组织学习、领导力开发、专业提升等多重功用。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将行动学习的五个要素融入集中培训、专题研究、岗位实践三个阶段,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培训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结合。
集中培训阶段由公司领导确定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公司组织干部根据培训学员专业、岗位特点确定行动学习小组,行动学习小组对问题进行理解和重构,确定具体研究题目,并对研究题目进行讨论、反思和不断学习。讨论过程中行动学习教练全程参与,并对具体工作提出指导。专题研究阶段行动学习小组对重构问题进行反思、研讨,并在工作中进行实践检验、测试、修正,最终在行动学习教练的指导下形成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以答辩的方式进行汇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思想碰撞将产生新的问题。岗位实践阶段行动学习小组针对产生问题进行新的一轮反思与研究,并最终形成研究报告,为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制订提供参考依据。行动学习的五个要素通过三个阶段进行了融合,具体可以细化为行动学习的十个步骤。
3 行动学习法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的应用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集中培训、专题研究、岗位实践三个阶段全流程采用行动学习法,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培训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运用行动学习法十个步骤开展培训,较好地实现了培训效果。
3.1 获得并保持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持
组织中成功开展行动学习项目的最关键一步就是获得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持,这是确保行动小组的努力、策略和收获被组织所认同和推广的宝贵资源。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在前期筹备时,公司主要领导明确要求,要通过培训,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在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给全体高管“提提神、充充电”。集中培训期间,公司7位领导班子成员亲自给学员上课,讲形势任务、制度流程、规则标准、纪律要求,教方法、教经验。课题研究和答辩阶段,公司领导高度关注进度情况和成果质量。3天的集中答辩均有公司领导全程参与。公司领导的持续参与和支持使行动学习走出了最关键的一步。
3.2 建立行动学习项目管理团队
为了保证行动学习在培训中的成功应用与实施,需要建立指导委员会、行动学习拥护者、行动学习项目经理、行动学习小组成员的主管四个最有价值的支持系统。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的指导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担任,他们对业务目标的批准、学习策略和行动学习的项目的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公司组织干部部和党校充当行动学习的拥护者,他们获取和保持对行动的支持,并定期由行动小组向其汇报最新进展情况。行动学习项目经理由培训项目负责人担任,行动学习项目经理需要计划、监控和测量行动学习的影响和成效。行动学习小组成员的主管由相关业务部室的负责人担任,负责根据总体安排制订本组的课题研究计划,讨论确定本小组的联络人、主笔人、每位组员的任务。
3.3 安排对行动学习研讨会的介绍
安排行动学习研讨会的目的是让每个人了解行动学习的原则和利益,使小组成员可以体验行动学习并且进行现场观察。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通过专题讲座、班主任第一课等相关活动为行动学习小组成员介绍了行动学习的运作、流程、实现的成果等相关内容。
3.4 选择和准备行动学习教练
行动学习项目的总体成功取决于教练的质量。如果教练能够胜任自己的角色,项目就有可能实现创新性解决问题的目标,以及个人、团队和组织的学习目标。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学习教练由公司的九位高级首席专家担任,每个行动学习小组配备两位学习教练进行指导,他们全程参与了24个研究小组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的72次集中讨论,在3 d的集中答辩期间担任评委,并给予具体指导。
3.5 确定参加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
在组织导入行动学习,并且为小组选定了所要解决的问题之后,就要开始确定学习小组的成员。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的研究小组由S公司组织干部部进行划分,每组8人左右,小组成员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辅助单位等各个领域,做到了专业技能和经验知识的互补。
3.6 选择行动学习的问题或项目
选择学习小组所要解决的项目或问题对最终的成败十分关键,紧急且复杂的问题和项目更能展示出行动学习的效果。因此,问题应该是紧迫的、重要的、值得解决的,并且要有一个明确的采取行动的时间框架。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设置了专题研究阶段,专题研究阶段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行动学习。专题研究阶段的研究方向由公司领导对公司形势、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进行研究进行确定,涉及提升竞争力、强化管理、保持生产平稳、实现本质安全与环境友好、加强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国企党建工作的独特优势发挥等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问题是S公司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关系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3.7 向小组成员介绍情况和确定行动学习项目
在第一次行动学习会议之前,需要安排和确认会议的频次、地点、时间等内容。S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中公司领导作为问题的提供者,通过领导责任与公司要求模块讲授公司高级管理者应遵守的规矩、流程和议事规则,帮助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深刻的认识到公司的困境。在专题讲座后组织的“领导经验交心会”,公司领导分享领导经验,探讨并解决工作中的困惑、问题,认真聆听研究小组的交流研讨,并给出具体建议。
为了保障研究效果,确认采取如下组织形式:小组组长负责与指导人联系,确定指导时间并通知小组成员和班主任。S公司党校负责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组长负责把控研究进度,研讨次数不少于三次,并做好研讨记录,准时提交相关资料。
3.8 重新定义问题、提出高层次目标及制定策略
在对各项难题分析之后,并经由行动学习教练的指导,学习小组将就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关键问题被找到之后,学习小组要确立目标,并就此达成共识。然后学习小组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将要用在问题辨析、方案测试上。
集中培训阶段后,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设置了专题研究阶段。各研究小组在公司首席专家的指导下,将本小组在提升竞争力、强化管理、保持生产平稳、实现本质安全与环境友好、加强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国企党建工作的独特优势发挥等六个方面最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共确定提高合成橡胶竞争力、基本功训练、设备管理、非计划停工、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等24个研究题目。研究小组通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汇总数据、对比分析的方式进行了深入研讨,共同找出困难、问题的症结所在。
学员集中培训后将研究课题带回工作岗位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用一个月的时间收集资料、对比分析、交流研讨、头脑风暴,共同制定行动战略。研究小组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问题辨析、交流研讨、制定方案、方案测试上。
3.9 提出和展示行动策略
在学习小组聚会前后的时间里,小组成员合作或者独立工作,收集相关信息,搜寻支持要素,执行经由小组议定的行动战略。小组成员反复聚会、研讨、学习、行动,直到认定的困难、问题被解决,或者又有新的方案被提出为止。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中提出和展示行动策略的环节是公司首席专家指导各研究小组完成研究报告撰写的过程。研究小组采取岗位实践方法,使问题解决更具现实性和有效性。
具体做法是:
首先各研究小组成员回到单位后,根据所研究专题查找问题,研究小组及指导专家对每位小组成员查找到的问题进行统计汇总、原因分析、问题归纳,确定具有共性的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初步解决方案。
然后根据初步解决方案回到所在单位进行实践,在实践中检验解决方案的是否有效,是否出现新问题,然后再集中研究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方案。
通过岗位实践阶段的不断探索和总结,使问题分析不断深入,使解决方案更加具有实效。
S公司组织干部部、公司党校在各研究小组提交研究报告后组织专题研究阶段的答辩。研究报告答辩共分为六个专题进行答辩,每个专题四个小组抽签决定答辩顺序,每组汇报15 min,答辩时间为30 min。答辩环节公司首席专家与学员就某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部分问题研讨解决方案。公司领导认真听取学员汇报、专家提问、互动研讨,并对研究情况、答辩情况进行点评。
为了使大家共享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在每个专题答辩后,由评审组根据研究报告、小组答辩等综合情况选取成绩最高小组的参加成果发布。
3.10 实施行动策略
针对专题研究阶段提出的突出问题,公司组织干部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提出1~2个具体的、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确定。S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党校)对深入研讨题目进行统一组织安排。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分别从本部门、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择人员组成10人左右的研究小组。每小组商议后选择1~2个切入点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项目深入研讨阶段共确定直接作业环节管理问题探讨及对策、变更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如何改进、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工艺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炼油装置面临的腐蚀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7个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各专题组成员将问题带回工作岗位进行分析、研究,同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操作方案,用二个月的时间进行实践检验、修改、调整,二个月后完成研究报告的撰写。在该阶段,小组组长负责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S公司党校负责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组长负责把控研究进度,做好研讨记录,并于规定时间前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内容作为公司领导决策、相关部室制订制度的参考和依据。
4 实施效果
4.1 经济效益得到改善
2014年,S公司面临严酷的市场形势,但这支高管团队众志成城跨过了一个又一个难关。S公司领导指出这是在高级管理团队的带动下,全体干部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充分证明了S公司举办2014年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给予高度评价。
4.2 提升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课题以解决实际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为导向。研究范围涉及提升竞争力、强化管理、保持生产平稳、实现本质安全与环境友好、加强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国企党建工作的独特优势发挥等六个方面,学员针对六个方面内容组织了114次研讨,形成31份共计15万多字的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对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4.3 干部队伍面貌得到改变
公司干部队伍经过集中培训的锤炼,特别是培训班期间签订了绩效承诺书之后,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工作干劲明显提升。
公司领导在年中工作会上指出领导干部队伍总体上能够按照“讲政治、守纪律、有作为、敢担当、重团结”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力素质要求》,能够牢固树立“两种意识”、发扬“两种精神”,做到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公司实现上半年的奋斗目标,重站排头、再创辉煌做出了贡献。
4.4 创新了培训模式
以问题为导向的行动学习方式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特点,在S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应用后受到公司领导和学员的一致好评,并对其他培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5 结 语
行动学习法在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的运用,使我们看到了未来培训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教练技术、行动学习设计方面还存在不足,通过对行动学习法的不断的研究与应用,必将促进培训效果的提升和企业经营业绩的持续改善。
参考文献:
[1] 李禺磊,司作显.首创股份:行动学习第三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16).
4.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篇四
凡是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NEW
服从管理,接受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按作业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三、上班前必须参加班前安全交底会,认真检查作业环境和施工工具、用具,确认完好后方准
上岗作业。
四、在坑、槽及其他低位作业前,必须作好安全防护工作。低处作业上方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栏,并作好警示标志。
五、工作时,思想要集中,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准在禁止动火的地方吸烟或动
火,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自已和他人的安全,不准攀爬脚手架、井字架、塔吊和随吊盘(吊
篮)上下,不准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构架、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和作业。,要爱护和正确使用脚手架用具、施工工具和各种安全装置、安全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八、高处作业禁止穿硬底鞋和易滑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上下传
道物件严禁抛掷。w.aocm.com
九、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在施工现场禁止有嬉戏、闹耍、打架、斗殴现象。
十、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和参与事故分析。
十一、自觉遵章守纪,搞好生产安全,对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受到批评或处罚,因违章而造成事故的,要受到经
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个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时刻做到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安全防护行为,保持安全生产环境和自己的身心健康。
新入场工人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是: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
2、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是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3、必须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工地守则”及“文明施工守则”。
4、根据历年来对建筑施工工伤事故统计:高处坠落约占40 50%,物体打击约占20%,触电伤亡约占20%,机械伤害约占10 20%,坍塌事故约占5 10%,因此,预防以上几类事故发生,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工人的工伤事故率。
5、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6、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一心一意搞好安全。
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未经变换工种培训和项目经理部的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火的区域吸烟和动火。
8、施工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予以拒绝施工,并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临边和陡坡进行施工时必须系上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体,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和随吊盘上下。
11、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禁示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挪动。
12、建筑业属于高空作业,如班组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性工人时,严禁招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建筑生产的人员。
13、在工棚(包括木制品生产车间)吸烟时,应该将烟火和火柴梗放在有水的盆里,不要随地乱丢,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电灯泡距离可燃物应大于30cm。
14、如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①切断电源,如拉下闸刀、保险丝等;②用木棍挑开电源;③站在千木板或木凳上拉开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万一触电者因抽筋而紧握电线,可用千燥的木棍、胶把钳等工具切断电源;或用干燥木板、千胶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
15、施工现场要按规定悬挂灭火器,工地一旦发生火灾,无论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报警时要讲清楚起火原因、地点,并要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
16、发生火灾时,现场所有人员都要积极扑救火势,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17、如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和主管部门,不得瞒报和谎服。
18、发生伤亡事故后,因抢救人员的需要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拍照。
19、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安全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的清理工作。
新入场工人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点是一个露天的、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环境,临时设施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的生产场所。因此,存在着多种不安全因素,是事故多发的作业场所。
2、应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工地守则”、“现场文明施工条例”。
3、努力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防护知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正安全工作的意见,从而使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4、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体。
7、建筑业属于高空作业,生产班组如果工作需要招用临时性工人的话,严禁招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高度近视眼等不宜在建筑行业劳动的人员。
8、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9、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架;井架的吊篮严禁乘人上、下。
10、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工地打架斗殴、嬉闹、猜拳、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耍流氓等违法行为。
11、施工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班组有权拒绝施工,并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1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爱护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牌等,未经工地安全员同意不得随便拆除和随意挪动。
13、在工棚(包括木制品车间)吸烟时,应将烟火和火柴梗放在有水的盆里,不得随地乱丢;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照明灯泡距离可燃物应大于30cm。
14、拆除井架、竹架和倾倒土头杂物,必须有专人监护。
15、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要做到: ①非电工、机械人员,不要乱动电和机械设备;②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③不要把衣服和杂物挂在可能触电的物体.上。
16、外脚手架、卸料平台架的防护栏杆,严禁坐人和挤压。
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每个工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部的各种规章制度。
2、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操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3、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人工绞磨拉直,禁止用胸、肚接触推杆;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4、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牢。
6、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6、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下且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7、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操作规程摆放钢筋支架(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8、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9、点焊、对焊钢筋时,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焊机要有防护罩并放置平稳牢固,电源通过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
10、电焊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胶木板或木板上。电焊前应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停工时,确认无火源后,方准离开现场。
11、钢筋切断机应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是15cm。电源通过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
12、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负载能力;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断钢筋要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13、使用卷扬机拉直钢筋,地锚应牢固坚实,地面平整。钢丝绳最少需保留三圈,操作时不准有人跨越。作业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闸刀。
14、电机外壳必须做好接地,一机一闸,严禁把闸刀放在地面上,应挂1.5m高的地方,并有防护棚。
15、严禁操作人员在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6、每个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头戴安全帽。
17、班组如果因劳力不足需要再招新工人时,应事先向工地报告。
18、新工人进场后应先经过三级安全交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让其正式上岗。
5.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 篇五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1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3、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提出具有而严格的要求。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4、把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作为消防管理的重点,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对火灾隐患的认定、整改、经费保障、报告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对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营业期间的动火管理和监护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6.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内容 篇六
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给传统营销活动带来冲击与变革,应运而生的网络营销模式备受企业青睐,网络营销人员在企业营销中的作用也愈加突显,网络营销人员是否具备胜任力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销售绩效,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网络营销人员是指其运用网络平台进行客户开拓与维护、产品宣传与推广、企业产品/ 服务网站维护与优化等一系列营销活动的人员。由于企业资源的限制和对招聘效率的需要,企业在发布网络营销人员招聘广告时,会在招聘广告中给予应聘者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是企业总结出的对网络营销人员所具备的胜任力要求[1]。本研究在此假设基础上,分析网络营销人员胜任特征,为企业网络营销人员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研究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样本的获取
本研究以前程无忧、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三大招聘网站作为数据主要来源。为准确收集网络营销人员的招聘信息,以“互联网/ 电子商务”为行业检索词,以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为职位检索词。截至2015 年12 月1 日,共获取网络营销相关职位招聘广告550 条,其中有效广告490 条。在有效广告构成的研究样本集合中,273 条销售岗位招聘广告为网络营销人员胜任力研究的主要依据,其余招聘广告为网络营销辅助岗位,按所占样本比重依次递减为运营管理(76 条)、网站设计(73 条)、软件工程师(25 条)、文案策划(24 条)、SEM(15 条)、数据分析(4 条),网络营销辅助岗位的招聘广告为辅助研究对象。这些发布招聘广告的企业主要来自广州(15.67%)、深圳(13.17%)、上海(11.29%)、北京(10.34%)、杭州(5.64%)等地,分布于电子、信息技术、机械、医药、房地产、娱乐等行业。
(二)关键词的筛选
将273 份销售类招聘广告汇总,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把所提及的各项事例或内容编成相应的条目,共获得68 个条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编码,将出现频率小的关键词融入到相近意思的关键词中,如将“协调能力”融入“团队协作能力”。同时,将内容含糊、涵盖范围较大的关键词一分为二,如将“语言表达能力”从“沟通能力”分离出来;对于存在争议的条目通过专家小组讨论法达成共识。
通过上述过程,将招聘广告内容总结为五个方面的要素,分别是学历要素、从业经历要素、专业知识要素、能力要素和个人品质及态度要素。根据Spencer等对胜任特征的划分方式[2],前三个要素属于网络营销人员基准性胜任特征的范畴,后两个要素属于网络营销人员鉴别性胜任特征的范畴,如表1、表2 所示。
数据来源:前程无忧、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
(三)结果分析
1.网络营销人员基准胜任力特征分析
(1)学历要素。营销职位的从业门槛较低,半数的企业对于网络营销人员并无明确的学历要求,近40%的企业要求具有专科以上的学历即可,仅有9%的企业要求营销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可见,企业更加青睐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营销人才。
(2)从业经历要素。经历要素是指网络营销人员的工作涉及范围及工作积累程度。研究发现,在从业经历方面,多数企业要求具有网络营销的从业经历;在从业时间方面,半数企业不限定营销人员的工作年限,提出具有1—3 年工作经历的企业仅为46.88%。从表1 中可以看出,企业并不是十分注重营销人员的从业时间,但是较为重视从业经历。
(3)专业知识要素。专业知识要素指的是网络营销人员在从事营销工作时必须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对企业发布的网络营销人员招聘信息研究发现,企业在专业知识要素方面最为关注计算机的运用;企业其次关注的专业知识要素为营销模式;再次,与传统行业市场营销人员相比,网络营销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其具有更高的独立撰写各种网络媒体、活动策划文案和页面美工、设计的能力。
2.网络营销人员鉴别性胜任特征分析
鉴别性胜任力是在“冰上模型”中潜藏于水下深层部分的胜任力特征,不容易被观察和测量,也是区分绩效优异者与平平者的关键要素。招聘广告中的能力要素和个人品质及态度属于鉴别性胜任特征探讨的范畴。通过对广告样本中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内容的筛选关键词和编码,共获得18 项能力要素和个人品质及态度要素的胜任力特征要素,并按照出现的频率进行了排序;同时,依据对招聘广告的内容分析,对胜任力特征要素进行了关键行为描述,如表2 所示。
数据来源:前程无忧、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
首先,招聘广告样本中出现频率高于35%的鉴别性胜任力特征要素有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责任心和竞争意识/ 成就导向,这些要素是作为一名营销人员所具备的基本的个人能力和品质态度,所以在招聘广告中被频繁提及;同时,企业对于网络营销人员抗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也有较高的要求。其次,出现频率相对较高的应变能力、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市场/ 数据分析能力和亲和力要素体现了网络营销对于营销人员工作内容的要求。再次,业务拓展能力、执行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能力要素因营销人员所处不同行业、企业而需求有所差别,所以出现的频率较少。
二、研究结论与趋势预测
环境的动态性与复杂多变性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网络营销模式,从而对网络营销人员胜任特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企业发布网络营销招聘广告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方法获得了企业对网络营销人员在学历要素、从业经历要素、专业知识要素、能力要素、个人品质及态度要素五个方面胜任特征的具体要求,并对招聘广告样本深入分析,预测网络营销人员胜任力特征变化趋势,以为企业网络营销人员管理提供借鉴。
(一)与传统营销人员胜任力特征相比,网络营销人员应具备更高的抗压能力、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市场/ 数据分析能力
通过与彭剑锋、荆晓娟在《员工素质模型设计》中构建的营销人员胜任力特征模型相比较[3],网络营销人员在成就导向、影响力、人际理解力、客户意识、自信等胜任力特征上需求与传统营销人员胜任力特征基本保持不变,而在抗压能力、学习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市场/ 数据分析能力等胜任力特征方面对网络营销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二)动态多变的营销环境要求营销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内隐胜任力
内隐胜任力可以理解为个人具有某种不容易学习到的、长期沉淀下来的个人特质,包括动机、特质、自我效能等隐性特征,这些特征却极大地影响着任职者的工作有效性和发展潜力[4]。在所收集的广告信息样本中出现一些有关营销的新兴职业,如微信推广专员、社区问答营销推广专员、网络互动营销专员、数据推广专员等,营销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内隐胜任力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营销需求。
(三)基层网络营销人才知识技能趋于专业化,高层网络营销人才趋于复合型
由于近些年来网络营销规模不断扩大与成熟,基层营销人员的工作内容在逐步被细分,如负责对市场销售数据进行专业分析的数据分析职位、专门负责网站页面商品描述与展示设计的网站设计职位等。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和新兴营销模式不断出现,高层网络营销人员需要涉猎更多网络营销相关的专业知识。研究中发现,更多企业对于高层网络营销人员在市场行业分析、市场拓展、营销策略、团队搭建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参考文献
[1]邓之宏,钟利红.中国企业电子商务岗位人才核心技能需求实证研究——基于招聘广告的内容分析[J].企业经济,2013,(9):97-100.
[2]Mc Clelland DC.Identifying Competencies with Behavioral Event Interviews[J].Psychological Science,1998,9(5):331-339.
[3]彭剑锋,荆小娟.员工素质模型设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学习型党组织的学习内容初探 篇七
【关键词】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内容;初探
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把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程。学习型党组织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科学判断和始终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论基础。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实践依据。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不竭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党在认真总结和汲取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认真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是对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和世界发展新趋势进行科学分析的成果。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其重要性体现在五个方面,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强大动力,是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力和凝聚力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战略举措。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应注重“六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一思想与解放思想相结合;感情共鸣与思想共识相结合;提高认识与提升道德相结合;宣传普及与学习研究相结合;教育引导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2.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创新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推进学习实践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理念、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转变发展方式。通过深入学习实践,努力形成有利于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用人导向和体制机制,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3.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推动力量,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核心内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要求。它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地位,对于每个社会成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思想根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战略任务。它鲜明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用什么样的精神旗帜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开拓前进、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大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具有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要引导党员干部增强“五种意识”、 划清“四个界限”。即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
4.认真学习历史特别是中共党史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的新形势下,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加注重用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革命史来教育干部和人民。
只有认真学习党的历史,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国革命史,特别是近代史和中共党史,是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的重要内容。只有对我们党的昨天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总结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经验教训,才能把握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规律,才能懂得党的自身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担负起今天和明天的繁重任务。只有认真学习党的历史,才能更好地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学习中国革命史与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实践证明,从史入手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必定会对我们党更加热爱,对党的事业更加负责,对社会主义更加充满信心。只有认真学习党的历史,才能进一步增强党性,为做合格的党员干部创造条件。学习党的历史,我们就能知道所走过的路,就能分清是非、端正方向、坚定信念、增强党性。
5.学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5.1学习党的纪律
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考验是严峻的,面对的挑战是巨大的,必须发挥纪律严明这个优势。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最重要的就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即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5.2学习国家法律
守法必须先知法,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习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首先是一個法制上合格的干部。学习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要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
6.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
6.1学习现代经济学、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知识
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我们必须不断学习现代经济学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的新知识。
6.2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学习优秀的传统文化,从中汲取智慧,不仅可以为我们迎接新的挑战,开拓前进提供内在精神动力,还可以修身养性,陶冶情操。
6.3学习计算机网络知识
8.加油站安全学习内容 篇八
适用范围: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及其他贵重仪器、文件、档案等火灾。
2、静电是一种常见的物体带上静止电荷的物理现象,两种不同的物质的接触和分离会产生静电。油品流动、搅拌、过滤、冲击、人员活动和穿脱衣服都可能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发生火灾放电,如果在放电空间还同时存在适当浓度的可燃气体,就有可能引起可燃气体的燃烧和爆炸。
3、加油站静电来源:一是油品在储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静电;二是人员走动、穿脱衣服等活动产生的静电;三是其他物体摩擦产生的静电。
4、加油站防静电的措施:
(1)加油员工作时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
(2)加油时油枪导静电装置必须完好,定期检查导静电装置。(3)接卸油品时必须将导静电接地夹连接油罐车金属部位。
5、“三不动火”规定:没有批准动火票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加油站十大安全禁令:(1)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2)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3)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4)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油,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5)严禁在站内修车。
(6)严禁向塑料桶内直接灌装汽油。(7)严禁在加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8)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9)严禁在加油站进行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施工。(10)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7、加油站发生火灾的几种紧急处理方案:
(1)油罐口起火。用灭火布捂盖,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力争尽快控制火势并将火险控制在初期状态。
(2)加油机起火。先停止加油,屋内员听到报警及时拉断电源视火情可用灭火被及灭火器扑救。
(3)加油车辆起火。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尽快将失火车辆推出站外到安全地点。火焰在油箱口呈火炬时,可用湿衣服、石棉纱将油箱口安全扣住,使火焰窒息。
(4)电器失火。拉闸断电,并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禁忌用水,以免触电,及时通知电工进行修理。
8、“三违行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9、QHSE管理的目标:无事故、无污染、无职业危害
10、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2、雷雨时严禁进行哪些作业:严禁进行卸油、油罐清洗、油罐通风排气、打开量油品测量取样等油气排放作业。高强闪电、雷击和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
13、加油站的重点防火部位:油罐区、加油现场、配电间、营业厅等
14、加油站工作人员在着装上有什么要求:(1)穿防静电服装,无防静电服装时不穿化纤服装(2)不穿带钉子鞋
15、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
16、安全“四懂”是什么?
(1)懂火灾危险性;(2)懂预防火灾的措施;(3)懂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4)懂人员疏散。
17、“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器材;(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逃生
18、如何扑救小火灾:发现起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若起火面积较小,火势不大时,可用小型干粉灭火器或干粉推车灭火。若面积较大,火势难以控制,应果断报警。
19、发生火灾如何报警:加油站发生火灾应及时拨通火警电话“119”,报警时应讲清以下内容:(1)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2)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3)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4)到加油站门口迎接消防车。20、加油站负责油罐及管线的日常检查的内容:
(1)地面油罐罐体防腐状况,油漆有无剥落;油罐底部有无裂缝、凹陷、倾斜。(2)罐前门开关的灵活状态,阀门是否调整到不渗不漏。
(3)液位仪、阻火器、通气管、进出油罐、排水口、人孔等有关部件是否良好。(4)金属软件有无泄漏或变形。(5)管线、管件有无渗漏。
(6)对地上和架空管线,特别是刷漆变色部分进行检查。(7)管线支座及管线本身有无异常振动或变形。(8)各种仪器、仪表指示值是否正常。
21、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9.新食品安全法摘抄学习内容 篇九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
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
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留样等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了解)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节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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