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服装索证索票制度

2024-07-26

商场服装索证索票制度(6篇)

1.商场服装索证索票制度 篇一

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实际,特制定《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1、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种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由学校安排至少两套专班调查询价,通过比较选择定点,然后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采购人员根据食堂、小卖部要求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采购,采购的食品和原料必须在学校进行数量和质量复核,以学校复核情况作为采购的实际数。

食品及原料入库时,库管人员和食品入库验收人员、经理等至少三人作为验货小组,具体负责采购的食品入库数量及质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或原料按要求入库,并登好台帐,供货人写清供货时间、货名、规格、数量,验货小组三人在台帐上签字认可。之后,送货人开具商家发票,验货小组成员在发票上签字,发票在学校留存备查和报账。在商家发货单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退回商家或厂家,退货不论多少,达三次时取消购销合同,另找进货商家或厂家;

食品及原料出库时,要经库管人员和原料加工(食品售卖)人员以及原料加工(食品售卖)负责人等至少三人同时签字,并承担质量检查责任,不合格食品及原料当场回收作废,不得进入加工或售卖渠道。

2、对大宗食品进行索证,对所有食品及原料索票,以便溯源、质检和责任追究。采购大宗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该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每年一次,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每季度一次);对初次采购的食品,应当向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再次交易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食品进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并分类存档;采购蔬菜时,必须相对固定摊点或菜农并登记好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3、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报告。

⑴乳制品;⑵肉制品;⑶水产制品;⑷蛋制品;⑸粮谷类制品;⑹糕点(包括面包);⑺食用油;⑻调味品、酱腌菜;⑼蜂蜜;⑽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⑾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⑿食品添加剂;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⒁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⒂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

4、禁止采购验收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败变质、破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的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持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

6、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证、单不得涂改或伪造。

7、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索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化验单,由库管员统一保管备查。卫生监督机构可向库管员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学校库管员不得拒绝。

9、采购人员应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反映采购食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如有问题或怀疑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堂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师生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食堂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学校食堂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学校食堂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食堂管理办公室要指导学校食堂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九、学校食堂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台帐记录制度

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一)台账记录(见附件):由专人负责随时登记和整理,进货物品实行每批登记(推荐使用电子台账)。

(二)购物凭证:原始购物凭证要做好留存、归档。

(三)记录方法:

一贴:贴购物凭证(或复印件)

二记:做好台账记录;

三存:妥善保存票据和台账,至少2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指南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2.(一)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篇二

一、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三、首次购入保健食品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二)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二、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污源。

三、货架及陈列的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保健食品陈列规范有序。

四、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五、仓库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款境卫生清洁。

六、保持营业场所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各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保健食品货架或柜台中。

七、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藻、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三)保健食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二、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意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疝、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三、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持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五、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六、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四)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一、保健食品的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为绿色,不合格品为红色,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二、保健食品储存时,严格按要求堆垛,且不得超重或超高,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健食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近效期的保健食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保健食品催销表”;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单位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五、养护员应对库存、陈列保健食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一般保健食品每季一次,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六、养护员应按保健食品储存要求检查保健食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湿度情况并填写《温湿度记录》。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应按其包装标示要求储存;如超出规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七、保持库内环境货架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清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清防器材,邓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设备。

八、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施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五)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一、企业因客记投诉等市场流通保健食品质量信息或保健食品养护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保健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召回某保健食品过程中,要求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的,本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协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三、企业接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的召回计划要求进及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四、企业应当建立物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保健食品的可溯源性。

(六)保健食品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卫生管理员负责制度员工培训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按照培训计划合格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制度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三、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教训教育证书留复印件存档。

3.商场服装索证索票制度 篇三

(保 健 食 品)

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隶属于葫芦岛及龙港区周边所在地城市、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从事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总代理商、批发商和食品经营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都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概念: “一证一票”含义。

“一证”,是指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经营者为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供货时,出具的具有“所供食品均已索证索票”意思表示并加盖印章的证明。执行进货台账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时,供货方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与所售食品相符的索证索票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者之间长期固定供货的,在所供食品品质、品牌不变的情况下,索证索票证明可以每年提供一次。

“一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由直接供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或联系方式。

一、依法引导和监督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销售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同一食品以后每年索验1次;但购入乳品的,必须批批索要并查验质量检验报告。

(三)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六)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七)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

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十一)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依法引导和监督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

(二)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更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情况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履行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一辖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内容和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统一印制相关档案、台账或者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统一组织本辖区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特别要组织各行政管理部门所按照管辖责任区域,在逐户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逐户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各地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均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均建立进货台账制度,确保食品专项整治“两个100%”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要在登记注册时引导和监督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对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并切实落实执行,在检查中,可以随机抽查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档案,与其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是否真实、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依法处罚。要按照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四)各地在监督检查中,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与食品经营者信用

分类监管、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食品质量分类监管、食品信息化工作以及12331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有机结合,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经营者和市场信用记录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管;要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等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要以风险度高的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强化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要充分发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在食品追溯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有效清查有问题的食品,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明确牵头机构及其责任,由各级工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牵头,市场、公平交易、企业、外资、个体等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严格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强化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下属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责任制与基层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工作中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督促检查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对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各地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检查,确保规范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发现和善于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不断规范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加盖公章):

4.伊犁州索证索票管理工作总结 篇四

按照自治区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始终将索证索票管理工作作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强化药品质量源头治理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有效地推动了索证索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统一思想认识

本局始终将索证索票管理工作作为全局重点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亲自主抓,举全局之力予以推进。一是坚持高位推动。2009年5月,局党组召开了索证索票专题工作会,分析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销售证票管理的通知》,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进渠道、实施索证索票等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与部署。二是坚持教育先行。证票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企业负责人的认识到不到位。为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我们积极通过宣传教育和日常指导,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证票管理制度,确保证票管理规范。先后召开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学习传达国家局自治区局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每月召开的行业例会,引导企业质量主管人员正确认识索证索票管理工作。三是坚持试点带动。按照“积极引导,自上而下,从大到小,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索证索票计算机查询工作。在推行此项工作初期,在各县(市)选择了几家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及人员素质较高的药店作为试点,为其提供药品计算机管理软件,并派专人帮助企业实现微机化管理,以示范点为标杆,辐射其他企业,不断提升企业负责人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以票证快速检索北疆现场会为契机,组织各县市局进行观摩学习,为全面推进票证快速检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严把购药渠道,着力规范票证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对辖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药渠道进行摸底调查,了解掌握供货企业、医药代表及进药范围;二是要求单体药店必须从疆内设有配送库房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连锁门店必须从其连锁总部购进药品;三是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员配备、药品购进及证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营利性医疗机构从本地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且规定其供货企业不得超过4家;四是要求企业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购进药品必须审核并索取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且要票据内容与实物相符;五是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验收记录从过去的流水账记录方式改为分品种记录方式,以便及时查找药品的购进日期和票据;六是要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科学、便于查找、方便监管的票据检索制度,票据按月或按月分类装订,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三、全力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着力提高索证索票工作效率

随着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对企业票据管理要求的提高,传统的手工验收登记及票据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药品管理的需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药品实施科学管理是药品经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们将索证索票工作与推进企业信息化水平紧密结合,在全州推行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要求所有企业配备计算机、小票打印机和POS机,州县两级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电子监管工作和软件使用培训工作,分批举办了药品微机管理知识培训班,着力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计算机使用水平,为实现票证快速检索奠定了的坚实基础。目前,州直100%的药品批发企业和90%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实现了药品微机化管理,票证查询平均时间为2分钟,最快的仅需20秒钟,有效地提高了票证查询的效率。

四、创新指导方式,着力推进索证索票工作进程 一是强化指导力量。为解决药品经营监管点多面广、人力不足的问题,研究制定了《药品经营企业联系人制度》,给每个执法人员确定4-10家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联系点,负责日常监管和指导企业实施索证索票工作;切实发挥伊犁州药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宣传药品监管知识,引导和帮助企业实施票证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督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其连锁门店证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按照区局的要求,组织企业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复核现有药品的购进渠道和证票是否符合要求,货票是否完全对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将索证索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换证、认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企业对索证索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规范企业票证管理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非法渠道购进问题 制定了《伊犁州直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在专项整治期间,注重对企业药品购进、索证索票、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此次专项整治共查处无证经营案件7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21起,违反GSP认证33起,涉案药品货值3.1万元,罚没款25.2万元。

总结我们的票证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规范索证索票具体工作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够健全,在推行票证快速检索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惩处措施;二是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现代管理理念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三是索证索票工作进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个别农村药店未实施微机化管理,部分药品从业人员计算机使用水平不高,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

5.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篇五

一、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在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查疫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在供货商盖章或销售凭证,留具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内容。

6.商场服装索证索票制度 篇六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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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

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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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任务,狠抓责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结合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安排,现就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安排。

一、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集中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国家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细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责任,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以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具等为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对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采购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劣质餐具等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国家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严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

(三)加大违规案件稽查力度。各地要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稽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各地要通过及时进行责任约谈、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深入推进重点场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

(一)深化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治理。各地要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

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严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检查各类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以及是否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情况。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织辖区内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互查互评活动,并将互查互评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步伐,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进度安排,力争两年内各类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全面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二)深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各地要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从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索证索票、加工制作、环境卫生、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严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责任。要加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监督检查力度。

(三)稳妥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在摸底统计和分类建档的基础上,制定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小餐饮整规具体要求。要探索分级分类治理途径,努力实现规范一批、提

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对经营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要坚决予以取缔。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应选择不少于2个区(县)作为试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应选择省会(首府)城市2个区(县)和不少于2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地区。国家局加强对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的督导,适时开展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交流。

三、深化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治理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的要求,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进度,遴选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餐饮服务单位、街、县,推动示范工程创建广泛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幼儿园示范食堂、旅游景区餐饮示范店等示范点的建设工作;要结合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县的评选。国家局将出台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县遴选。

五、大力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积极探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制,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索证索票、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的管理制度。

各地要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投诉举报和犯罪案件移交等制度,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许可;对违规采购、违规经营,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业整改、吊销许可;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健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六、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快职能交接和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职能要尽快交接、队伍要尽快组建、制度要尽快完善、责任要尽快落实”的要求,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和人员划转;开展监管人员全员培训,加大餐饮服务检验检测、应急管理、重大活动保障、稽查执法、行政处罚、监管信息化建设等培训力度;加快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进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二)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要求,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

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以凉菜、生食水产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切配、清洗消毒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科学利用抽检结果并及时予以公布,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继续开展调查与评价工作,及早发现、及早整治餐饮服务环节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三)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国家局抓紧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网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各地要及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率达到100%。加大舆情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核查、有效研判、妥善应对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稳妥、准确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布问题处理情况。

七、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深入社区、学校、农村、机关、企业等,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报道,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成效;精心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和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八、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各地要积极参与“十二五”食品安全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十二五”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目标任务、实现路径、保障手段等,确保

“十二五”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显著进步。

(二)强化监管绩效考核。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64号)要求,继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突出对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的动态考核,确保各项监管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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