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赠与合同

2024-09-11

婚内财产赠与合同(10篇)

1.婚内财产赠与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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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公证合同是什么样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后为了避免以后的各种争端将各自的财产进行划分约定,并进行婚内财产公证,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写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内财产公证合同是什么样的,应该怎么写等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婚内财产协议书

男方:,年 月 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女方:,年 月 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经 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 / 女儿,取名。但因前段时间来,男方 / 女方 有与第三者同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男方 / 女方 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的各自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凡处置超过 万 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 , 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 , 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 万 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 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 / 女方 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后再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儿子 / 女儿 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婚生儿子 / 女儿 随女方 / 男方 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 / 女儿抚养费 元,直到儿子 /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 周周末。、男方 / 女方(注: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 % 的价值,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男方 / 女方(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月 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 万元。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内财产协议书更多的是对婚内的财产进行一个约定,当然婚内财产协议书的本质还是一个合同,所以其要遵守我国《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内财产协议书不能约定违法的事项。更多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您可以到律伴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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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内财产协议(房产) 篇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合法夫妻(结婚登记日期为年月日),经协商后,现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一、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权利做如下约定:

(一)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二)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单独归乙方所有,单独归甲方所有,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二、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其它未尽事宜或有其他财产尚未约定的,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3.婚内财产协议书 篇三

乙方:**,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及车库,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执有的**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上述所列的所有财产均归**所有,其中上述第2项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双方一致同意产权人为**。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

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

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10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

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个体工商户;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

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购房由**经手所欠债务**万元,另外,本协议签定后欲由**经手再向他人所借债务**万元,此二项债务共计**万元,由**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

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八、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对于女儿**抚养费用的约定:

双方对于**应当承担共同的抚养责任,以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对子女进行抚养。**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元,从20**年起,按每年递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学毕业为止。承担的方式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 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现金支付

十、损害赔偿的约定:

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1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十一、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签订须知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四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 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元(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5.《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 篇五

甲方:,女,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与

****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甲、乙双方为防止日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一、甲方婚前财产

甲方婚前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

二、乙方婚前财产 乙方婚前无任何财产。

三、本协议生效之后,甲、乙双方在婚前与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之后,甲、乙双方在婚前与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享有的债权归各自享有。

五、本协议生效之后,****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甲、乙双方的个人工资归各自所有。

****年**月**日以后,甲方个人工资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个人工资的50%份额归甲方所有,乙方个人工资的剩余50%份额归乙方所有。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七、本协议生效之后,如因乙方债务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乙方须给付甲方赔偿款10万元。

八、本协议生效之后,如甲方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甲方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及存款归女儿/儿子XX(身份证号:)所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见证人:

6.财产赠与协议范本 篇六

财产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方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型号”,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

三、乙方应在***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 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7.婚内财产赠与合同 篇七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码:现住地: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码:现住地:

当事人双方经自由恋爱,在同居期间,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

人财产、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现根据公平、自愿、诚信原则,经平等协商,对双方的婚前、同居期间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

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

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甲方个人

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房屋:

2、汽车:

3、银行存款:

4、电脑: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三)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置权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

2、甲方认可乙方就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货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3、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4、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二、关于同居期间、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

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2、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3、为共同生活,甲、乙双方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4共同生活期间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三、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

1、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

2、甲、乙双方对同居期间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等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离婚的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中止、解除同居关系时,提出方放弃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其他个人财产按约定处分。

2、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缔结夫妻后离婚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一致同意如果有过错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承担赔偿责任: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对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另一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五、关于特别约定问题:

1、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相互之间放弃继承权。

2、甲方不直接与继子女发生抚养关系,甲方不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

六、关于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七、关于协议的生效问题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自主决定协议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财 产 详 细 清 单

一、其它甲方个人财产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显示器、传真机、电脑房空调、电视机、洗衣机、VCD机、微波炉、电饭煲等财产):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二、其它乙方个人财产为(同上):

1、彩电:

冰箱:

2、空调:

洗衣机:

3、家具:

日常生活用品:

4、其他财产:

8.AA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 篇八

AA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

人们常说,两个相爱的人,会在时间对的时候选择结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对的人并不是那么容易遇见,婚姻也许反而不是人生的殿堂。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人们会选择离婚。离婚的注意事项其实十分的多,并不是简单地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了。那么,如果是aa制夫妻,他们的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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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改变,aa制思想更是逐渐深入人心,因此也出现aa制夫妻。但是,aa制夫妻一旦选择离婚,一定要妥善处理各自的财产,因此可见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重要性之大。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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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内财产赠与合同 篇九

——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

钟淑敏

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 2 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五、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2013年1月5日,李乙书面声明收到赵志强给付的100万元购房款,其所属份额转售给赵琳昕。

2015年1月5日,赵志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赵琳昕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一审庭审中,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

李义、赵琳昕认为,赵志强与李义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李义与赵志强为了早日解除 3 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为了使女儿日后的生活和学习在经济上有保障,才与赵志强协商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李义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作出了让步的,把家里的现金及车辆等财产都给了赵志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考虑赵志强的权利而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无法体现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本案应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三)撤销赵志强于2011年4月28日赠与给赵琳昕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四)驳回赵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志强、李义、赵琳昕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 4 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志强能否撤销其与李义于2011年4月2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所涉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5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是赵志强与李义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赵志强称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是因为李义拒绝让其探望女儿赵琳昕也不让赵琳昕见爷爷奶奶,但该理由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赵志强亦未能举证证实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赵志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赵志强与李义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 6 法予以纠正。李义、赵琳昕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作出民事判决: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赵志强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是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基于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属于财产关系,对财产赠与的协议内容仍应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外,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7 释

(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样是赠与,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都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的规定,为什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就不能撤销呢?因此,只要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物尚未依法转移登记,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的,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反悔,以赠与房屋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区别于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行为,二者性质是不相同的。夫妻之间单纯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除了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外,往往同时对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处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所有,可视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典型的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同时,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签订离婚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赠与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因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10 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一方当事人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是在登记离婚后1年内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在2011 年4 月28 日签订的,赵志强于2015年1月才提出起诉,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其次,赵志强未能举证证实其与李义在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女儿赵琳昕的条款,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并改判驳回赵志强的诉讼请求,11 是正确的。

10.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篇十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公证遗嘱已经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事情,对于遗嘱公证人们了解程度也很高了,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人们往往了解不多,那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吗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如何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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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关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向哪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上海市公证处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文章当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并不是其生效的必须要件,具体情况文章中也有一定叙述。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律伴网将热忱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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