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1.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篇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和对外联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创业、工作的综合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到南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南宁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市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市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市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
(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南宁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南宁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南宁市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到南宁市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南宁市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南宁市发展的方式。
第七条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符合条 件,拟在南宁市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在南宁市落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在南宁市所辖县工作,符合条 件的,户口可入户南宁市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支持。对留学人员短期来南宁市服务,及专项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经费,按择优资助原则,可以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进入我市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的,资助经费可优先安排。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第十五条 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它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配偶需要在南宁市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就业,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安排工作。留学回国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第十九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聘用结构比例限制,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留学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二十四条 在南宁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 件,建立急需、特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南宁市工作的绿色通道,鼓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落实鼓励留学人员为南宁市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日常工作,通过“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成立留学人员联谊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增加沟通。财政、科技、经贸、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服务、创业的支持力度。用人单位要积极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 件。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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