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的技术服务合同

2025-03-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标准版的技术服务合同(共11篇)(共11篇)

1.标准版的技术服务合同 篇一

物流服务合同

签定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发运人):

乙方(承运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流及相关配套服务等事宜,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国内卡车运输及相关运输。

2、乙方承诺保证服务质量均能达到甲方要求及标准,并努力提高和完善服务水平。

3、本合同中,每单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确认的运单为准。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限为1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除甲方通知乙方不再续约外,本合同于每次期满时均再自动延长一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必要的或相关的文件(包括委托书等),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物流及相关服务。

2、甲方承诺其所托运货物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普通货物,不得托运危险货物,不得托运国家规定禁运货物。在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易污染货物。

3、甲方承诺其所托运的已经过包装的物品,须经甲方谨慎处理,使之符合运输的相关标 准并适于该种货物的存储、运输。在货物包装外,甲方应按规定和相关标准加贴正确、清晰、完整的标签。

4、甲方应按约定条款支付乙方相关物流服务费用。

5、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

偿并停止违约行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揽甲方委托的服务,其提供给甲方的操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法规及操作的咨询。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按时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手中(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及时反馈货物运送信息。超期未能运达的,应向甲方解释原因。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尽承运人的义务,妥善、合理的处理甲方委托事务。

4、乙方须按时提供结算单据与对账清单,以便甲方核对、结算。

5、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并停止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操作延误,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 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固有缺陷

(三)货物的合理损耗(按照行业惯例或标准确定)

(四)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五)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

六、货物保险

1、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托运的货物进行保险。

2、甲方如委托乙方办理托运货物的运输保险,应向乙方出具委托,保险险种由甲方指定,甲方承担相应保险费。具体费率双方协商。

3、甲方委托乙方已投保货物,出现货损的,乙方按保险条例合理理赔。如甲方自保,乙方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但乙方向甲方的赔付不超过总运费3倍。

七、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具体标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执行。

2、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收到发票和回单后的 天内付清相关运费。

3、运输期间,如因甲方原因产生压车或空车等费用,需和运费一起支付给乙方。

4、如甲方延期支付运费,需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若发生争议提

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2.标准版的技术服务合同 篇二

1 合同的定义和制定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义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合法的民事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说明“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

2 设备采购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

2.1 起始条款

⑴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⑵供需双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账户。

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⑷设备配置和附件耗材。

2.2 核心条款(供需双方主要谈判协商部分)

2.2.1 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保修情况。设备验收在甲方所在地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设置验收条款),甲方分别对设备、随机装置和选件(包括辅助设备)、合格证等按合同的要求逐项验收,书面记录内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设备质量验收在甲方安装地点,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设备到货后乙方按甲方约定时间进行设备开箱安装、调试,甲方按合同约定说明书标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指标、功能等检测验定,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设备主管部门认定,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有效。验收所需材料、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免费提供。若设备在最终验收时需要由当地检测部门出具计量验收合格报告方可使用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合格后,以双方在验收合格书签字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期。保修期不少于××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用于维修零部件及涉及到维修的所有费用。修理服务应做到及时有效,乙方应承诺:无论保修期内外,在接到用户信息后的×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保修期后,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甲方所需配件和技术服务,仅可收取合理的配件费用免收配件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2.2.2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2.2.3原产地说明,运输包装和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和联系人

2.2.4安装验收标准。

2.2.5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违约责任。

2.3收尾条款

2.3.1履约担保,条款保密和货物保险。

2.3.2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台风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

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2.3.3解除合同条款。

2.3.4合同份数和供需双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确认签字签章。

3 合格合同应具备的特性

⑴条理性合同的起始条款、核心条款和收尾条款依次罗列不可颠倒。

⑵权责分立性供需双方依据合同条款都有责任要履行,也有法定权利可以行使。

⑶可追溯性合同作为一份法律文本,其内容一定具备时效上的可追溯性。

4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规范管理

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工作的起始点,一份规范的采购合同对其整体工作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依照合同办事,不仅有效平衡了供需双方关系,提高设备管理工作效率,还降低了该工作风险,保障了医院设备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个规范的采购合同应包括:资质审查→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合同交接→合同录入→合同存档六个环节。

4.1 资质审查

作为降低合同签订风险的前提,签约前的资质审查不可或缺,需要供方提供效期内资质文件(见表1)。

4.1.1 供方主体资格及经销人的资质审查。

医疗设备采购需要查验《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以及厂家给代理商的授权书、公司对经销人员的授权书。特别需要关注供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医疗器械许可范围内经营或生产的。

4.1.2 资信审查。

通过审查供方《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时间及年审情况,及其提交《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查明其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

4.1.3 履约能力审查。

通过调查供方提供的《产品用户清单》,充分了解其行业内用户的相关使用情况,明确合作的可能性。

4.2 合同审核

为确保设备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准确无误,应建立健全合同的查对制度。如,由医工处、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合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3 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即采购成立,供需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通过审核后,才可进入签订程序。一般设备购置合同应一式肆份,相关部门应保存一份签章原件。

4.4 合同交接

在合同交接过程中,每个环节均需进行书面登记,以杜绝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现象。

4.5 合同内容记录

将纸质文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登记合同相关信息,便于医院技术部门介入设备安装、验收等程序。

4.6 合同存档

设备管理部门如医工处,对设备购置的申购报告、论证材料、订购合同、验收清单、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一律登记、编号、存档,保证采购设备的可追溯性。

5 采购合同中设备售后服务的规范管理

5.1关注设备售后服务的必要性

设备质保期及质保期后更多关注的是对供方技术服务约束的达成。其成因往往来源于,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保修期过后存在的如下问题:

5.1.1 供方不向院方提供技术培训,遂独占技术资料并垄断仪器维修市场,迫使医院购买保修合同。

5.1.2 由于保修合同价格没有协商依据,供方常对其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漫天要价。

5.1.3 供方滥用技术优势在保修合同中拟订诸多不公平条款,如响应时间、开机率、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上述问题多出现在设备的关键性部件上(见表2)。

5.2 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售后服务重点

为了保障需方正当利益,更好地平衡供需双方的合作关系,涉及售后服务时双方应关注以下问题。

5.2.1 大型设备特殊部件质保期(如CT球管,高压发生器,超声设备探头等),以及在质保期内因故障停用的赔偿办法。

5.2.2 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包括设备完好率、服务响应时间、以及补偿办法。

5.2.3 配件等价格(主要配件、耗材、试剂等)。

5.2.4 质保期后供方承诺的服务费用。

5.2.5 产品软件升级承诺等。

6讨论

6.1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需方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订立是建立在供需双方不断沟通并在关键条款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的,但在现实中,供方往往在下述条款设置上有一些约束,需方签约前要特别注意。

6.1.1 供方删减合同条款。

如降低计量要求和到货要求等。

6.1.2 供方增加合同条款。

如约定提前付款时间,及增加限制免保等情况。

6.1.3 供方合同条款常出现的其它问题。

(1)设备名称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不一致。(2)设备配置和商定结果不一致。(3)供方擅自变更收款方式。(4)供方擅自变更付款方式。(5)供方擅自变更供方违约金支付比例。

6.2 外贸合同中付款方式的改变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种(见表3)。设备采购选择付款方式时,需方应首选CIP。

日常工作中,常见合同订立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后的保质期未有明确约定。欲解决此类问题,医院应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对公司的不公平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合同严密性,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同时应提倡建立行业规范,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内合同范本。

7合同争议的处理及解决方法

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如发生争议也应尽量按照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不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原则处理。

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由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如因海关放行拖延,供方订购的配件不能按期到达而导致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后果,供方应就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⑵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一般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对合同干系人来说最方便也最经济。

8 降低合同管理风险的几项建议

⑴加强供需双方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建设。

⑵提高对合同拟定、协商、签署到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

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供方进行动态评估。

⑷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指导医院应对供方销售、维修的不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医院设备合同规范管理,能够规范采购流程,使采购工作严谨而又不失灵活,在降低采购风险的同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使采购效益转化为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榕.采购合同的风险防范[J].物流科技,2005(1):81-83.

[2]郑理华,等.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系统的建立[J].医疗设备信息,2007(4):64-65.

[3]蒋月和.企业合同风险的防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2):74-75.

[4]杨积红.浅谈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与风险预防[J].煤炭经济研究,2007(6):55-56.

[5]范翠平.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35-36.

3.海难救助中相关标准合同的应用 篇三

本文在分析海难救助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事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围绕我国海上救助现状,就救助方救助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能否实现的话题提出看法。

关键词:海难救助 救助标准合同 应用

1 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这一种制度,救助人如能成功地使遇险财产脱离危险,即有权请求报酬,这一点为陆上任何救助行为所不具有的。为了鼓励海上救助,振兴航海贸易,从中世纪起,欧洲各国开始海上救助的立法活动。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以公平、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为基本原则,以确定救助报酬为核心内容。广义上的救助包括对人的救助,也包括对物的救助;而本文主要是讨论狭义上的救助,仅限于对船舶、货物、海洋环境和海上财产的救助。

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作如下定义:“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原则上讲,任何有效的、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的服务都是一种救助,但并非都可以构成海难救助,海难救助的形成必须满足一些必要条件。传统的海事法律观念认为救助成立有四个条件:

1) 必须是海上财产遭遇危险;

2) 救助人必须是完全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

3) 救助人对船舶和财产的救助出于自愿,而非合同或者法律上的义务,同时,被救助人接受救助也是自愿;

4) 救助必须成功,要有效果(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实施后,第4个要件“救助必须有效”已经不能成立,没有效果只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海难救助的事实仍然客观存在,救助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国际救助公约》中特别补偿条款不需要以效果为要件。

2 海难拖带救助合同种类及特点

合同救助是海上救助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一种救助形式,在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中,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利害关系人,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一般根据海上财产所遭遇的不同危险性质和程度,约定提供各种方式的救助作业并商定应付的救助报酬,这就出现了不同类型、不同报酬条件的救助合同。根据合同的标的和报酬的性质,即以实用海难救助法律作用划分合同性质为标准,救助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2.1“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在海难救助中是一条古老而被广泛适用于海难救助的原则,早在《1910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中就已经确立其地位。即请求救助报酬应该以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获救为前提条件。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1908年,由英国劳合社制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正式问世,并广为流行。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救助合同是英国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简称LOF)其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除LOF格式外,德国的“汉堡标准格式”;日本JSE标准救助合同即日本船舶交易所(JSW)文书委员会专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我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北京格式)”都与LOF合同极为相似。

无论是《1910年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都确立了海难救助中的两项基本原则:“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海商法》第179条)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海商法》第180条第2款)。要正确理解这一原则关键是弄清“效果”的真正含义。这里所说的取得效果并非是说一定要使财产全部获救,而是只要取得一些有益的成果(useful result)即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从鼓励救助人的角度增加了“特殊补偿条款”,打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束缚。《89年救助公约》规定,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污染构成威胁的时候,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助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减轻或防止环境污损,救助人所获得的报酬少于其所支出费用的时候,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救助费用的特殊补偿。如果在救助作业的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殊补偿可增加到救助人所花费用的130%,甚至200%。这一规定旨在倡导救助人为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做出不懈的努力。这并非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进行了否定,而是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中,救助人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任何其他财产,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伤害,并将获救财产送至合同注明的或者签订合同后双方商定的安全地点。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影响。(《海商法》第177条),救助人无论是对财产的救助,还是为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都应“尽最大努力”并应具备应有的谨慎,在救助作业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可能的合理措施。

在海难救助中,大多数情况下救助方到达救助现场前对被救船舶和货物的实际遇险情况不明确,且对未来作业难度、内容、时间等因素无法预期,建议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方在救助作业完成后,通过提交救助过程产生的实际消耗和取得的救助效果等资料,双方协商或通过海事仲裁,裁定最终的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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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租式救助合同

日租式救助合同类似于“定期租船合同”,这种合同又称为雇佣救助合同或实际费用救助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a contract for services)。救助人根据海上遇险财产所有人的请求,以提供海上劳务的形式所提供的救助服务。日租式救助是提供一般性劳务为标的,不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都应向救助方支付救助费用。该合同原则是人们在长期海难救助实践中归结出来的,在被救助方和救助方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日租式救助合同通常用于比较简单的救助活动,当船舶遇到的海难情况不是那么急迫和严重的时候,船舶所有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有效的营救方案,多半会选择雇佣救助的方式,例如,协助搁浅船舶脱浅、在正常海况下为机械故障船舶拖带、为遭遇某种海上危险的船舶护航等。

国际上日租式救助合同于1985年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首次发布的“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协会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日租)”或“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日租)”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Ocean Towage Agreement (Daily Hire),我们简称 TOWHIRE合同,最近合同版本也得到了及时的更新。我国类似的合同格式为《中国拖轮公司拖航合同(日租)》,当然各大型的拖轮公司也有自己的合同格式,但万变不离其宗,根据这种合同所提供的劳务,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救助方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在救助过程中因救助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少,救助费相对“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较低。

国际上通常认为,依据这类合同所提供的劳务仅为一般的海上服务,而不属于海难救助法所调整的对象,因而有关的司法实践应遵循民法和合同法中有关民事主体之间提供劳务的相关规定。

2.3 一揽子(承包)救助合同

“一揽子救助合同”类似上述“日租式救助合同”,不论救助是否有成效,都不影响救助人收取约定费用的权力,救助报酬在救助前双方已协商成功,并签订好承包合同。只是救助费用在救助作业前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已确定“一口价”,不按照救助所用时间另行计算。此类救助合同签订条件一般是在确定了遇险标的的现场实际情况,并明确采用的救助手段,多数为拖航方式实施的救助,类似拖航合同的一种,具体合同内容可以参照“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协会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承包)”“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Ocean Towage Agreement (Lump Sum)”, 我们简称 TOWCON合同;《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拖航合同(承包)》等。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所产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是因救助人提供了特殊的、有效的服务,是对救助人救助行为的鼓励,只要遇险财产获救,救助人可获得的救助报酬就要比签署一般日租式救助合同的报酬要高得多。因此,一般遇到船舶海上救助,救助方更愿意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但在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都是国内船东的情况下,国内船东对“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了解极少,更不愿在事后耗时耗力对救助行为进行法律诉讼或海事仲裁,所以对于国内船东来说“日租式救助合同”和“承包救助合同”是最能够接受且最常用的合同形式。

3海难救助合同的签订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海商法》第175条),“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可以是书面的传真、信函、邮件等,口头的或书面和口头的混合形式,只要能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对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内容也无特殊要求,合同可以在救助作业前、救助过程中、救助作业结束后的合适时间订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一般采用“LOF”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双方只需要对标准格式的条款基本很少变动,填写主要船舶和救助方信息即可。

而日租式/一揽子救助合同,本身已经属于一般的海上劳务服务合同,完全按照一般合同模式完成合同签订,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在救助服务实施前,救助费用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确定,并签订好相关书面合同即作为合同成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作业范围、相互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等。为避免出现不公平,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都规定,如果合同是在受到威胁或受威胁情况影响下签订,其条款显失公平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救助报酬与实际提供救助服务相比明显过高或过低的,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可以判决或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但此项变更不影响整个救助合同的效力。海难救助合同履行的流程如图1所示。

4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行为被视为一种冒险行为,所以海难救助报酬是冒险行为的代价。政府为了鼓励救助行为,赋予救助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即是对救助工作的奖励。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救助报酬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对救助报酬的限额及费用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80条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

1)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价值(不包括船员和船上旅客的获救私人物

品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救助方所承担海上风险的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使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性;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上述9、10项主要是针对专业救助人而言的,与临时的、非专业的救助人相比,专业救助船舶造价高于普通商用货船,专业救助人注重对专业设备的收集和储备,船员平时训练成本极高,专业设备和人员都需要庞大的资金予以维护,所以专业救助人进行救助获取的报酬相对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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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救助报酬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以“无效果、无报酬”合同(“LOF”模板)为基础的,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合同中标明的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上述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在日租式/一揽子救助合同成立后,由于救助船舶的行为受雇佣关系的制约,救助行为属于正常约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不能纳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救助行为,救助方只能获得之前合同约定的报酬。一旦认定救助方提供的救助服务超出了之前约定的职责范围,救助方有权利要求追加救助报酬或直接要求进入“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5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通过研究救助报酬的性质可知,救助方一旦有效实施救助,理应获得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救助报酬,一般不易产生纠纷。然而,由于海上危险的特殊性,救助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被救助方往往急于求救,常常“不得不”答应救助方的条件,待救助作业完成后,被救助方在危险解除后反悔、不履行协议、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救助报酬的案例屡见不鲜,此时救助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救助报酬进行追讨。

《海商法》第22条规定:“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也就是说救助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约定的救助报酬,救助方有通过法院请求扣船的权利。这样救助方对设定船舶优先权的财产直接提起诉讼,扣押被起诉的财产,以迫使财产所有人应诉,或提供担保、保证金,否则法院可直接扣押船舶做出判决,强制拍卖该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从而有效保障救助方权益。

6结束语

由于海难救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绝大多数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不了解,导致在海难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准确选择保护自身利益的标准合同。但只要我们对各类救助标准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就不难在复杂的海难事故发生后尽快完成合同签订步骤,使被救助方获得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为海难救助争取宝贵时间,让救助双方最终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汪淮江.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10;

[2]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3]王欣.救捞国际标准合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12;

[4]陈海旭.海洋工程合同管理简析及实务操作.第八届中国国际救捞论坛文集 2014。

4.标准版投资服务合同格式 篇四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93号院6号楼1503室

乙 方: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申请 购房移民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及其境外合作方的相关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面准确地按照前往移民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为乙方提供申请 购房移民的解决方案; 2、提供与乙方申请投资移民相关的必要信息; 3、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移民申请国家进行考察;

3、帮助和指导乙方准备各种必要文件和填写申请表格; 4、负责乙方申请材料的整理、审核; 4、代表乙方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材料;

5、负责与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第三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6、为乙方提供面试技巧培训,协助乙方安排面试相关的活动; 7、为乙方提供律师,陪同乙方面试;

8、申请过程中为乙方提供跟踪服务,及时告知乙方申请进度和最新信息; 9、协助乙方申请护照和购买优惠机票; 10、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安家咨询服务;

11、不得泄露乙方所提供的移民过程中一切文字材料及信息服务;

二、乙方的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申请所需的所有有关文件及相关信息; 2、不向甲方隐瞒真实材料及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的真实信息等);

3、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按照甲方的指导和建议去准备所有与申请有关的文件;

4、严格遵守签证申请程序,通过递交材料、面试、体检、及时提交补充申请文件等,并按时向甲方和移民局支付相关费用,按时完成移民目的国要求的投资/购房行为;

4、如果移民局要求,应理解及积极配合移民局对甲方的背景调查工作; 4、不得泄露甲方所提供的移民过程中一切文字材料及信息服务;

5、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或撤消委托,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三、费用结算

1、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2、付款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1)签约时,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

A、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B、获得局的移民批准时,乙方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3、相关手续费相关手续费是指移民局、大使馆、相关评估机构以及中国相关部门等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如:签证申请费、各种公证费用、翻译费、体检费和财务审计费等。

上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退费条款

1、乙方满足下列条件,甲方予以退费:

(1)乙方收到无资格继续申请并且无资格被安排面试的通知; (2)乙方收到面试未获得通过的通知; (3)乙方收到被移民局拒签通知;

甲方将在获得乙方被移民局拒签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把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在扣除甲方部分成本支出人民币(大写) 元整后,将余款退还乙方。以上退费不含第三条第3款所包含的相关手续费。 2.乙方如果有下列情况,甲方不予退费: (1)乙方中途撤销委托;

(2)乙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商业状况、有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导致申请被拒;

(3)如因海关、边检安全检查未通过以致申请被拒; (4)乙方被移民局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导致申请被拒;

(5)如遇不可抗力或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撤回、终止申请。

五、保密条款

1、甲方除将乙方的资料向其相应的移民机构提供外,有责任对乙方的资料进行保密;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虚假材料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有关指导性的材料告知第三方。

六、违约条款

合同书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甲方服务费或甲方中途停止对乙方的服务),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合同终止

1、乙方获得移民局的移民批准时;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甲方服务费,并两次没有回复甲方要求支付费用的通知,甲方有权在第二次要求付费通知发出的二十一天后终止合同,并且不向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

八、乙方委托声明

1、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委托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并清楚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及愿意接受本协议内容;

2、本人明确;甲方已告知本人,在没有获得移民目的国政府正式签证前,不要做任何出国的准备,包括停学、放弃工作和生意、卖掉房产和生意等,甲方不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3、本人明确;在甲方的协助下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后,该申请时间的长短以及最终结果,由移民目的国的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

九、适用性

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和乙方支付首期服务费后生效,一式叁份。

甲方(盖章):北京立世家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5.洛阳市信息服务合同范例标准版 篇五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洛阳市信息服务合同范本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洛阳市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入网费大写:________/年),为乙方提供浏览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信息,限_______处浏览端口。服务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免费赠送网站首页文字链接广告;

2)免费发布供求信息;

3)热线电话咨询。

3、甲方如发现乙方将本网站所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或将本网内容转载第三方使用时,有权暂停或终

止其服务,并保留追究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甲方如认为乙方在中国通用塑料信息网所发布或发送的信息,可能会对本网及其他用户或有关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有权进行修改或删除。

5、甲方网站提供的各种信息以及会员资料等,仅供乙方参考和查阅,甲方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对乙方利用网上信息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网站若因自身技术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浏览信息时,甲方应以其它形式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入网费(人民币:________/年),乙方为_类信息网员,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乙方应认真保管登录甲方网站时需输入的用户名、密码和其他相关的身份识别参数,并对其保密工作负责。

3、乙方不得将自己专用的用户名、密码和各种机密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使用,如若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4、甲方服务项目仅供乙方内部使用,不得将甲方网站内容转载给他人和单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若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

5、乙方在查求甲方网站时,因个人技术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可在使用期限内浏览甲方网站内容,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及时浏览或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浏览,甲方不负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附则:

1、合同未尽事宜,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备案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经济仲裁机构裁定。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6.标准顾问服务合同 篇六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一、 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担任甲方的常年财务顾问。双方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共同恪守和执行。

二、信息咨询顾问

1.宏观经济研究产品:乙方定期对宏观经济运行、国家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和评论,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2.行业发展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分析报告等相关产品,提供行业内重大政策分析和行业发展信息。

3.金融市场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金融产品、资本市场、投资机会等,并为甲方所需金融服务提供咨询建议。

三、专项咨询服务

1.企业投融资咨询: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可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建议服务。

2.企业战略咨询:乙方利用行内信息资源在不违反商业银行对其他客户应有的保密义务的条件下,根据甲方需要为其提供区域内、国内乃至全球的竞争对手的企业信息和分析建议。分析企业市场地位、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情况和产品竞争力,为甲方发展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3.企业财务咨询: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 1

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对甲方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工作,提出专业的观点和建议。

4.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乙方组织安排人员对甲方的中层以上人员进行有关公司设立、资本运作、集团管理、投融资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规范、投资管理、企业理财、收购兼并以及其它感兴趣的相关内容和热门话题进行培训或者交流。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材料和文件。

五、收费及其支付

1、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常年财务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万元,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付出的资料费、报告印刷费、报告撰写的人工费等。

2、若乙方为甲方去外地工作,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3、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聘请专家会晤等服务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诈、胁迫等其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应遵重对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与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协议事项时,不得忽视和损害随访在本协议中的地位和权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对乙方提出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提示,乙方有权予以审慎提示,若甲方对此置之不理,则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乙方并有权解除协议,顾问费不予退还。

七、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年内有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式的重大变故,继续履行协议将会对甲方或乙方或对甲、乙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以中文为准,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 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人):

7.浅谈合同文本标准化 篇七

关键词:合同文本,标准化

1 标准化的发展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准化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它包括制订、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 现代管理学各种理论推陈出新, 作为制度化的极致———标准化也顺势而生。早在20世纪70年代, 钱学森就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及其科学研究以应对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环境。各类管理学理论培训又将“一流的企业做标准, 二流的企业做品牌, 三流的企业做产品”的管理理念在管理者身上打上烙印。如今标准化的范围及内容日趋丰富且系统化。

标准化是不是必须具有强制性见仁见智, 本文试图从自发的认识看待标准化, 将对企业内部标准化建设中合同管理的一个环节———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建设进行分析, 以探寻普通企业如何进行合同文本标准化, 确保合同执行质量, 从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2 为什么合同文本要标准化

西方经济学认为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 这种契约框架的最直观表现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生存与发展的纲目, 同时也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实现生存和发展, 就必须解决所面临一切经营风险。合同管理为企业提供规范的合同和合法合规的风险解决机制。因此, 科学的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在这其中, 合同文本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不能用规范的文本约束彼此的行为, 不真实表达意思, 避重就轻, 采用含糊的不规范的文本导致合同执行纠纷;或者不准确不严谨有歧义有误解的用语引致合同争议;或者只讲正不讲反没有违约责任, 导致对方实际违约无法追究责任;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签订了无效的合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者采用显失公平的条款导致无法取得法律支持等等。以上这些行为必将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 风险预防与控制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或合同文本原因导致合同不严谨、执行被动显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有必要最大限度地规避人因或文本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合同文本标准化显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方正药。

3 何谓合同文本标准化

合同文本标准化并不等同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 对格式条款从3个方面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文本标准化是一种管理理念, 是参照机械产品标准化的“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和模块化”的管理方法, 通过全体参与的方式, 实现预先防范, 实现动态管理。合同文本标准化的产品是合规的经过检验的合同范本, 当然该范本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 用专用条款的方式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

4 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流程

合同文本标准化需要体现人事相宜、动态管理的原则。应按照合同类别分解、成立小组、调研、寻找标杆、专题研究、合同框架搭设、分头编写文本、草稿讨论、定稿、实践、反馈、重新修订的流程开展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

(1) 一个企业要对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拟签订的合同类型进行分类。分好类后有示范文本的或者类似于FIDIC等推荐文本的应该优先采用规范性文本, 或者在规范性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符合企业实际符合国家现状的转化。没有示范文本或推荐性文本的, 就需要重新拟定合同文本。

(2) 拟定合同文本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的事, 应该是全公司的事。可以按照学习型组织的模式成立合同文本标准化小组, 从各部门抽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法律经验的人、财税专业人员组成。这种组织应是利于沟通的、团结协作的, 而不是行政指令下完成工作。同时这种组织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 并掌握一定的权力, 也就是说需要得到上层的支持。

(3) 调研。调研工作应该是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 可以通过网络收集、现场访问或者其他渠道取得相应的文本资料、执行情况报告等。

(4) 寻找标杆。标杆管理的核心是向业内或业外的最优秀的企业学习。通过学习, 企业重新思考和改进经营实践, 创造自己的最佳实践, 这实际上是模仿创新的过程。从自身企业实际出发, 选择最适合的标杆企业, 优先采用标杆企业的文本及经验作为研究对象。

(5) 专题研究。这是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被忽视的环节。

(6) 合同框架搭设。由具有合同管理经验或法律经验的人员负责, 根据专题研究的结果设置合同框架。

(7) 分头编写文本。

(8) 草稿讨论。合同文本标准化的产品是能够重复使用, 具备可行性的合同文本, 有必要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 广泛征集意见。

(9) 定稿。

(10) 实践。定稿后的合同文本应作为未来合同谈判的基础, 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类别的差异性, 对不同类别的合同的特定章节确定不同文本, 届时根据具体的合同从文本库中进行选择, 类似于前文所说的组合化与模块化。

(11) 反馈。全面质量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持续改进, 因此必须根据PDCA的原则及时经验反馈, 总结得失, 并将结果反馈到修订后的合同文本中。

(12) 重新修订。根据企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必须及时对相关合同文本进行修订。

4 结语

8.标准版的技术服务合同 篇八

中国的技术标准战略目标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的核心任务是要提高中国技术标准的适应性和竞争能力。根据官方的规划,中国要在2020年左右彻底扭转其国际市场上标准进口国的地位,成长为一个技术标准输出国。简而言之,中国的技术标准战略要使由中国企业发起、由中国政府支持的技术标准获得市场的认可,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结构下的市场限制。另外中国要参与到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权力核心中,在未来技术标准制定的游戏规则中发挥中国的影响力。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面临的权力限制

从国际政治经济学(IPE)角度看,技术标准的全球竞争是一场国际范围内的权力游戏。

标准、编码与权力

标准的建立,提高了关于产品和工艺信息的编码化。当技术标准作为一个社会的公共产品出现时,它使不同要素或系统之间通过遵守共同的标准体系而实现兼容互通,它构成设备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有助于降低厂商之间、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信息成本,起到了规范技术发展和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作用。但当技术标准是以产权面目出现,以竞争的方式出现时,其权力的意含更加浓厚。

在计算机网络时代,标准作为共同的编码使无数一致化的单元构成了庞大的网络系统。Garcia 和 Burns 认为,标准建构了为共同认可的一组含义、文字以及规则,它能够引导行为并规范相互关系。标准通过高度压缩和简略的格式赋予重要的信息以形式。通过彰显机会和限制选择,标准使交连互动成为可能,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系统元件的价值。

曼纽尔·卡斯特(Maunel Castells)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阐述了编码与权力的关系。他说,真正的社会支配源自下列事实:即文化编码已经嵌入社会结构里的方式,使得持有这些编码便形同开启了通往权力结构的道路。技术标准就是一种技术体系中的体现权力的编码。技术标准是人类生产和消费关系从工业时代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权力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了控制和限制,是人类权力斗争达成的契约。这种契约有助于巩固存在于技术领域中的权力关系。

观察全球市场竞争,技术标准对竞争优势的影响力是显著的。仅靠创新、设计领先和价廉物美都无法保证一个企业或经济体的国际竞争力。占优者属于那些能够创建技术标准并获得市场认可者。那些能够创建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并控制广泛的、快速流动的、竞争性生产市场的经济行为体可以获得国际竞争力。

微观权力视角下的技术标准竞争

可以看出,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主要战场在信息产业。一方面信息技术产业是高附加值产业,是当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依靠;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及其产品有一些权力结构特质的技术特性和经济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技术标准更显示出权力特征。

根据熊彼特(Schumpeter)竞争理论:创新来自于个人的企业家精神和厂商的研发投入,能鼓励他们继续下去的是超额利润的激励。如果模仿使技术得以扩散,超额利润就会下降。为此,技术的拥有者让技术投入并不大的标准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早期通过较低的价格和市场占有策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采用其标准的系列技术产品,从而建立了安装规模。路径依赖可以使用户的转化成本提高因而被锁定在永久消费者的位置上。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化,提高了模仿的产本,让其他的竞争者很难从他们手上获得市场份额。

知识产权化的编码保证了技术优势可以获取暴利。标准相对于核心技术创新实际上是一个载体。对技术标准的控制就是对载体的控制。实际上在通用的科学知识和个人掌握的知识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边界,但知识的拥有者一定要控制这个边界。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实际上为其核心创新划出了一个控制利益溢出的边界。“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反映出这样一种权力结构。跨国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争夺在信息技术领域形成了许多事实标准。跨国公司不愿将其公共产品化,反而将技术标准和专利紧密相连,让其成为具有明确产权特征的商品性的代码,技术标准变成跨国公司拓展权力和财富的新工具。

宏观权力视角下的技术标准竞争

技术标准属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结构性权力是指能够决定事情如何完成的权力,决定框架内游戏规则的权力。也就是说这样一种权力并不直接决定物质权力的多寡,而是决定了财富和物质权力汇聚的方式。技术标准成为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谁掌握了标准制定权,谁的技术就很有可能成为国际技术标准,谁就掌握了国际市场上的操纵权。为此发达国家始终把国际技术标准战略作为经贸战略的核心,把领导、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运作作为实施自身技术标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美国、日本千方百计地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争取主动权和发言权,竭力在国际标准中体现本国利益。欧洲一直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并不遗余力将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美国在几个主要的技术领域重点承担或从事ISO、IEC秘书处的工作,努力制定出体现美国技术的国际标准。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专家认为:“如果美国公司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它们就有可能发现国际标准的编写是为了符合它们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规范的”。

新的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的形成和确立,超越了标准本身的技术特征,它涉及到市场主体间技术、经济和政治的动态博弈程。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在巩固自身在国际标准体系的地位的同时,进一步限制其他国家创新的可能,增加其技术和经济上的依赖度和依附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技术标准的所构成的技术依赖可以衍生出经济依赖,并扩展到政治依赖。所以技术标准可以说是一种国际间的权力。

从国家和地区关系看,技术标准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在技术时代,它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全球权力和财富分配体系中地位的重要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些重要行业是否具有制定技术标准和推行技术标准的能力,决定了它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讨价还价的能力。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面临的权力结构限制

对于中国企业和企业集团来讲,能在世界主要市场上占有并推行某个系列的技术标准,也就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权力和财富的扩充。尽管中国在技术标准体系中处于竞争的相对弱势,面临着巨大的权力结构限制,但中国不愿意主动放弃竞争。

中心国家和处于产业垄断地位的跨国企业往往是该空间的主导和首创者(first mover),掌握着标准制定、信息资源分配、利益保护等多方面的权力,它们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其在信息技术领域中的权力和财富占有的合法性。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是由技术元件构成,而中心国家是技术产品和技术标准的主要提供者和技术平台的拥有者。在信息技术领域,“先入为主,先行为法”是一条准则。技术跟随国家和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上述权力结构的限制,在全球新财富的分配格局中处于弱势。

相关技术标准的国际组织,是信息技术时代全球技术秩序的维护者,是全球信息技术设备互通、兼容,信息交流畅通的重要保证者。由发达国家为主体的技术标准国际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在维护发达国家及其技术企业的利益,对于技术落后国家和技术新兴国家的利益和正当要求加以限制。

除了相关国际组织的限制外,现存的国际贸易体制也压制了技术新兴国家的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1995年WTO/TBT协议规定:各国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以已有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各国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壁垒。这样一个协议规定的指向是全球化,是贸易的自由化。但是它也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对已经形成的技术标准的权力结构的确认和保护。协议中规定的已有国际标准大多为欧美日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所拥有,而新兴技术国家任何技术标准的出台都会与现行的标准,或发达国家正在研发的标准相抵触,国际贸易体系的规则都有可能以限制贸易自由化为由加以处罚。

以拥有技术标准的基本能力衡量中国技术标准战略

拥有技术标准的四个基本能力

1、规模生产能力。巨大的产业规模决定了快速打开并占据市场(fast-marketing)的能力。生产者在创建技术标准时要一次性打开市场,而且有能力建立系列标准,并通过几次更新换代将市场占据。

2、技术创新能力。事实标准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赢得。技术标准并不独立存在,它一定是依附在某一系列技术产品之上。技术标准的制定一定要与技术开发、自主创新相结合,要以自主的知识产权作支撑。离开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3、巨大的市场容量。一个标准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市场的大小和容量。市场对于标准来说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托盘,只有符合市场的标准才能被托起;只有被巨大市场托起的标准才具备与其它标准竞争抗衡和对市场准入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4、国际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在一个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技术标准能否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往往要看有没有一个坚强的政治支撑。美国拥有自主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美国政府为其在全球进行服务。一方面我们看到许多美国大公司依靠技术标准开放与许可证颁发来获取利益。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美国总统每次出访几乎都以跨国公司母国政府的角色与他国进行所谓知识产权的谈判,要求对方国家让步。

中国技术标准突破权力结构限制的策略

以上述四个能力来考察中国技术标准战略,可以说中国都具备,但都不充分。中国的信息产业的产业规模和技术创新能力有很大增长,但还不足以维持一系列标准在市场的长期生存。中国拥有一个巨大的且统一的市场,但全球化时代,全球市场已经连成一片,而且中国技术标准战略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仅仅保住中国国内市场,而是要获得国际市场的份额。中国经济发展,国力提升,中国在国家间的贸易关系中影响力增加,这些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技术体系中讨价还价的能力,但国际技术体系中固有的结构还制约着中国的博弈能力。技术创新以练内功为主,市场竞争力和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都是在与国际现行权力结构做博弈。中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只能通过符合权力结构的长期博弈逐渐得到改善。在这个长期博弈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地运用策略。

技术标准战略的成功必定是经过长期的“努力-失败-再努力”的过程积累而成。博弈的过程也就是国际体系接受中国标准的过程,申请技术标准的国际认证本身是能力的象征。中国技术标准的重点不是取代现在通行技术标准,而是使自己的标准在未来新的技术系统中为世界接受。此前的一切失败的博弈都可视作生存能力的训练。在全球技术标准界中,中国是一个新来者。站在技术先导国家的立场上看,这样一种战略是对原有权力核心的挑战,意味着在原来权力结构下的利益会出现重新分配。中国的技术标准战略是因制约而产生动力,而战略的实施必将遇到更大的制约。原有体系中几乎所有的权力掌握者都会对中国参加竞争产生排异反应。中国技术标准战略会引发外国以及国际组织对中国联动的施压。当然中国政府也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反制。中国政府通过使用附加值税、政府采购和采用本国技术标准等手段在中国市场博弈,但这些仅仅是讨价还价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有突破重围的含义,但绝不是藐视游戏规则,而是在学习并利用游戏规则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经济服务。挑战权力核心成员不挑战权力结构本身。承认现存技术标准体系存在的合理性的一面,通过有效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中国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与此同时,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特别是未来新的技术系统和针对华人消费市场的技术标准,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中国企业的利益要求和技术特长。也就是说,在全球制定技术标准的体系中,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前已经成型的技术系统,要从规则的遵守者做起;而对于未来技术系统,特别是中国为主要消费市场的系统,中国的企业就要成为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

中国的技术标准可以以本国企业为核心,但不能以企业的国家归属作为边界。中国市场是开放的,是与全球市场连通的。只有开放的标准才可能避免技术民族主义之嫌,避免出现西方企业和国家群起而围之的局面。中国的技术标准战略不能以民族企业为“我群”,以西方企业为“它群”。市场接受度是技术标准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在西方的厂商中也有反垄断的竞争者。当他们将与中国技术标准联合作为他们的市场开发战略时,中国技术标准战略就打破了所谓的技术民族主义的魔咒。中国的市场本身不是封闭的,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内企业拒绝采用已经获得认可的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鼓励西方的一些企业从采纳中国技术标准中获得利益。而且西方企业如果采用中国的国际技术标准,也有助于中国企业获得中国以外的市场份额。中国政府也应当运用技术法规、标准认定等手段,扩大标准的使用范围,鼓励国外企业采用中国企业起草的新系统标准,减少标准的国家界限。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一定要重视企业的角色。而企业除了依靠政府的支持外,一定要培养自身参与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企业要学会利用信息技术的网络效应锁定广大的用户,并使技术后来者必须以此为标准进行相关生产。在市场力推动的基础上,政府积极配合提供公共服务,这样的技术标准战略才可能有很好的市场适用性。

9.标准地质勘察服务合同 篇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内蒙古蒙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 勘探队作为投标单位应邀参加该工程投标并中标。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范要求,我单位经现场踏勘和分析以往地质资料,编制了《 内蒙古蒙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白沟煤炭地质勘探设计》 和施工的任务。通过煤炭资源勘探,查明区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后备能源基地,为建井和煤矿开采提供地质资料,并提交通过评审认定的煤炭资源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地质勘探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勘探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境内桌子山煤田苏白沟

二、勘探区面积及范围:

本次勘探区范围而积为34.1223km2,具体由下面拐点坐标连结组成:勘查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井田为一不规则多边形,南北最长约9258 m,东西最宽约5371m ,面积约为34.78km2(包括应剔除鄂旗塔格图沟硅石矿一采区面积约0.6577km2) ,苏白沟井田实际而积约34.1223km2 。

三、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时间:

1、乙方进行项目实地调查,根据以往勘探成果编制((内蒙古蒙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白沟地质勘探设计书》 。

2、乙方应按经评审机构及甲方审查确定的勘探设计说明书中的要求完成野外工作。

3、乙方应于20__年3月1日起进入施工现场,20__年7月31日提交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地质勘探报告纸面版一式8份,电子光盘1份。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并参与施工设计、最终地质勘探报告的初审工作,评审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承担地质勘探工程及其它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

3、甲方负责钻机进场一通三平工作,负责道路修通、场地平整等工作,以及负担青苗赔偿、草原管理等费用,确保正常施工。

4、如果出现当地阻止乙方勘探等情况,可由甲方要求当地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勘探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和工程进度验收工作。

6、对整体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质量有权提出整改处罚意见。

7、对勘探工程原始资料组织野外验收。

五、乙方的工作任务、权利及义务:

(一)煤田地质勘查任务:

1、向甲方提交控制区内的资源勘探及水文地质勘探设计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备案。

2、查明井田内各断层要素。

3、查明井田内落差大于5m以上的断层,其平面位置误差应控制在20m内,并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也作评述。

4、控制井田内主要煤层的底板标高,查明煤层顶底板的岩性、硬度。

5、查明井田内主要煤层的露头位置,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20m。

6、圈出井田内主要煤层受古河床、古隆起等的影响范围。

7、研究井田内主要煤层厚度变化趋势,确定可采边界。

8、确定煤层风氧化带范围。

9、确定含水层的岩性、含水性及矿井水补给量,并预测矿井涌水量,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进行评估。

10、对储量进一步核实。

11、编制、提交勘探区的最终综合勘探报告。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按地质勘探类型二类二型,水文地质勘探类型为二型三类中等型初步确定的施工方案,内蒙古蒙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白沟勘探许可证范围内完成情况如下: (1)、钻孔测量:31个钻孔; (2)、1/5千地形测量:38km2;

(3)、1/5千地质水工环灾地质图修测:38km2;

(4)、钻探施工:30620m/31个孔(探煤孔23775/23个孔,探煤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孔4980m/6个孔,钻孔封闭检查:1865m/2个孔);

(5)、地球物理测井:33415m(常规测井28465/29个孔,水文测井4950实测米/6个孔);

(6)、抽水测验:6层次/6个孔; (7)、工程地质岩样:6个钻孔; (8)、煤样测试:29个钻孔; (9)、编制地质报告:1套。其工程测量符合《国家煤田钻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本煤田《勘探设计》要求。水文孔其孔径等施工程序均按水文孔要求施工,以了解井田水文地质情况。煤钻、水位勘探费用均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每米价格多增少退,据实结算(废孔不算钻探工程量)。乙方负责勘探区1:5000地质填图(修测)包括水文地质图地质填图工作。

1、乙方负责施工设计、地质三边工作,提交编制勘查地质报告,做好其它技术工作。

2、乙方负责煤、岩样采集、化验等工作。

3、乙方在地质调查及勘探中自行承担所有安全负责任事故和一切保险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安全责任。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需其它单位配合完成时,应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选择与乙方有同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按乙方违约处理。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向甲方以各种形式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接受甲方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

6、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变更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7、本项目所有形成的地质资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负有对外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报告成果资料。

8、乙方保证具有相应勘查资质及施工设计资料,并将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交甲方一份留存。

9、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甲方要求调整计划和相应成果资料提交的时间。

10、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查和地质勘探,调查和地质勘探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调查和地质调查报告的深度满足相应的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11、乙方勘查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查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补记。应认真保存好各种地质样本,对各种样品应封存保管,以备甲方核查。

12、乙方承诺对地质勘查工作履行后期服务,及时解决采矿中与勘探工作有关的问题。

六:综合报告中对勘查的质量要求:

1、钻探:要求甲乙级孔率达到95%以上。

2、测井:执行《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008093)标准,煤层甲乙级率100%,甲级孔率95%以上。

3、化验:按具体化验项目,采用现行的行业相应标准,其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4、地质报告: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评审机构确认批复结果为准。

七:资金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根据国家地质矿产调查局收费标准{国家计委2853号文件}及招投标计价,结合当前地质勘探市场情况以及钢材、柴油等物价上涨因素,总工程费用暂时预计为人民币贰仟陆百零贰万柒仟元(rmb:2602.70万元)。

(二)工程费用分四期进行支付:

1、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在施工前10日内,甲方预付乙方10%的工程费用作为前期启动资金,百元整(rmb:2602700.00元)。

2、第二次付款甲方应在乙方工程过半时,向甲方提交中间成果后,再支付乙方工程总费用的30%,预计人民币柒佰捌拾万零捌仟壹佰元整(7808100.00元)。

3、乙方野外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10日内,方支付乙方结算工程总费用的30%,预计人民币柒佰捌拾万零捌仟壹佰元整(rmb:7808100.00元)。

4、乙方完成的地质勘探报告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终审通过后,甲方按照乙方有效工作量以及乙方提交的预算书及预算编制说明经甲方审计据实进行结算至工程总价剩余的30%,预计人民币柒佰捌拾万零捌仟壹佰元整(rmb:7808100.00)。

5、如不能通过终审,应视为乙方违约。除按照违约条款处理外,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先向甲方出具工程款收据;乙方按收到的款,向甲方开具发票。

(三)工程预算费用见表下:勘察工程实物工作量及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四)勘探工期为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7月31日。野外工期153天。报告编制日期为20__年8月1日至10月30日,报告编制时间为期以92天后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评审备案时间要求:报告评审的修改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修改的时间控制在5日之内,每次重新报送时间不超过10日。11月15日的评审通过备案。

注:工期以乙方收到预付款10日后起计算。

八、违约责任:

1、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均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可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提交地质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次勘查总费用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遵守笨合同的保密义务,擅自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该井田的地质资料。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相关法律责任。

4、不合格的物理点不计费,钻探工程丙级扣除单孔费用的20%。

5、若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时,施工工期得以相应顺延。

6、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每逾三日,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违约补偿金。

7、在勘探区域开展采矿过程中,若发现勘探区域实际地质情况与乙方提交的勘查地质报告中所述的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力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要赔偿甲经济损失。

九、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四份。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10.标准贷款服务合同协议格式 篇十

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一、服务内容

甲方以自己所购房产(房产坐落于 房产证编号为: 以下简称“房产”)向银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希望获得的贷款金额为: 元(大写),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抵押贷款事宜的服务,即乙方为甲方办理与该房产抵押贷款相关的抵押房产评估、申请资料的报送、公证、抵押登记等具体手续。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伪造甲方提供的与贷款有关的所有资料。

2、甲方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各种申请资料和文件,并保证这些申请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

3、甲方应按贷款银行规定,支付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贷款期间如遇银行调整政策,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因贷款不成而涉及退费的,亦按照银行规定办理。

4、甲方须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按照希望获得贷款金额的服务费 元(大写) 。签定本合同时甲方需预付给乙方服务费10%做为定金。该报务费不包括甲方应支付得的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及银行规定的其他应缴纳费用。如实际批贷款金额发生变化,以实际批贷金额为准收取服务费,多退少补。。

5、如果银行不同意贷款,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但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中途主动放弃贷款或故意伪造资料导致不能贷款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作为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同时已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如果银行实际批准的贷款金额与甲方希望获得的贷款金额下浮不超过20%,甲方必须按受,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如果实际批准的贷金额与希望获得的贷款金额下浮超过20%,甲方可以选择放弃贷款,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但已发生的其他应交费用由甲方承担。

7、如果乙方存在过失导致不能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8、其它补充约定:

三、效力与违约责任

1、甲方与贷款银行设定房产抵押,并获得贷款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若本合同签定后,甲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涉及银行退费的问题按银行规定办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11.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引发的争议 篇十一

被告:四川省某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案情

甲方发明了一种生产仿古、仿欧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但至诉讼结束时未被授予专利权。1999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过鉴定,授予甲方该项技术为“绵阳市1999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

乙方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此种浮雕系列产品,曾多次派出厂长、技术员和法律顾问对甲方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3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和甲方草签了两次合同。至1999年11月18日,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由甲方将其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联合生产浮雕系列专利产品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生产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该项专利技术价值人民币18万元,作为甲方与乙方联合办厂的投资;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额分成费,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期满后重新修订,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当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该项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材料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所购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条款处罚;甲方在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至3名,让学员能够独立操作学会为止,并提供技术资料;合同履行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00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专利申请号为9311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两次派出技术厂长对乙方的学员进行了培训、指导,还作了产品生产示范。此后,甲方应乙方的请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乙方操作指导生产20天左右。乙方从2001年1月至5月间进行了试生产,并将部份产品出售,其中部份产品返销给了甲方,甲方为此多付出434元的货款。在此期间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价值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从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时,乙方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还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库存积压产品6.8万余元。

2001年6月13日,乙方以甲方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合同签订后,向被告甲方支付了4万元的费用,但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培训不负责任,对生产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致使乙方于2001年4月23日被迫停产。此后,乙方派人前往被告甲方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甲方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谈此事。5月23日,乙方为减少损失,再次函告被告甲方要求提供一种模具,被告回信称未付清款项之前无法提供。

被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一个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了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给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联合生产合同关系。

甲方答辩称:从合同签订时起至2001年5月23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原告的浮雕产品进入了千家万户,怎能说甲方提供的技术是假的和骗人的呢?乙方接到技术资料后,很快掌握了生产技术,还曾带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到甲方进行技术反培训。甲方未曾收回过交给乙方的技术资料,乙方还在5月份又从甲方领回一份新技术资料。

2001年1月9日,乙方将其生产的100张浮雕门板产品送给甲方,验收合格的就有69张。乙方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经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请求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乙方的货款,乙方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审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虽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但被告甲方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专利,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原告乙方,并以18万元的价值作投资,与原告乙方联合生产,被告甲方的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无效。对此,被告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乙方对该转让技术未认真审查,即盲目投资生产,以致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甲方退还原告乙方已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

三、被告甲方赔偿原告乙方经济损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货款434元),原告乙方将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还被告甲方。

宣判后,甲方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本案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乙方应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货款和到期应交纳的分成费。

乙方答辩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且该技术是假冒的专利技术,故合同应当无效,一审判决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与乙方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先后派人去原告厂进行指导,协助生产,乙方将所生产的产品予以销售,说明乙方已掌握了该项技术,甲方培训、指导义务已经完成,而乙方却未按约履行其支付费用的义务。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故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的分成费和甲方提供的模具款,并退还甲方多付的购货款。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甲方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1年11月至6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书终止履行。

三、乙方支付甲方2001年1月至6月的定额分成费1万元。

四、乙方支付甲方模具款16270元,返还多收的甲方货款434元。

五、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负有保密义务。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联合生产合同实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但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甲方是以其未取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科技发明技术假冒专利技术转让给乙方,此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该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甲方以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非专利技术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此间的分歧,应在对一方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名为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是属欺诈行为,还是属合法行为的认定上。

从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来看,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无效。然而,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属以非专利技术冒充专利技术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技术转让方提交的是专利申请号,而不是专利证书,因此,对方当事人应知这属尚在审查过程中的专利申请,而不属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转让方的这种行为如实反映了转让技术的真实法律状态,就不能说是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2日,(2001)6号《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5)项规定,在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时,不得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理由确认技术合同无效。本案的情况正好符合该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甲方对乙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确认合同无效。该合同是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受让方对该项技术经过了充分的考察和了解后,双方自愿签订的,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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