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抵押合同

2024-08-07

探矿权抵押合同(精选11篇)

1.探矿权抵押合同 篇一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__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审批发证机关为______(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抵押物系乙方通过(________)的方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

1.4抵押物的矿区范围坐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截止_____年___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9双方确认或经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双方确认认书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基础设施和地上附着物。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抵押合同;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报告义务

5.1抵押期间,乙方应每___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2)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4)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义务的各项情况;

(5)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6)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情况(如有)。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1)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载明拟受让人姓名/名称、拟转让的价格和条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或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及抵押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特别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偿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依法协商共同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7.2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第八条通知

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备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权即依法设立。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_市

2.探矿权抵押合同 篇二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东某,南某,西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公司。

一审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 A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于2009年5月将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B公司。2009年9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函表示因公司原因,合同无法履行,且就返还预付款事宜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指出B公司确认收到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将分期将该笔款项返还给A公司。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将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抵押于A公司,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A公司与东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西某及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作为B公司返还A公司40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东某等三人在C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登记证明上载明的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后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有权以东某等三人抵押的C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本案的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对于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争抵押合同中的房屋也已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最高额抵押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东某等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B公司在限期内返还A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2、如B公司履行期满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A公司可以与东某等三人协议,以某市C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东某,南某,西某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偿还A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但不动产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与东某等人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却并未就该房屋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双方虽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故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1、撤销原判第二项;2、维持原判第一项;3、A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分析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A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原因是对一般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界定產生了不同认识,并由此涉及对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抵押登记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

1、一般抵押合同关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一般抵押中,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相比之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是对将来发生债权的担保,它并不需要以债权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形下,只有到决算期,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至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是对已经存在的独立债权作担保不同,最高额抵押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9月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B公司应偿付A公司的预付款为人民币400万元;双方还约定B公司提供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抵押。同年10月,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为B公司偿付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1年,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由此可知,《担保合同》中所指向的“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与之前《协议书》所明确的预付款400万元是同一笔债权。庭审中,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亦确认双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本意就是为B公司拖欠A公司的400万元提供担保。因此,本案系争担保债权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且双方之后并无交易发生。故双方合同名为《担保合同》,但其实质内容为一般抵押担保。

2、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则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动产抵押合同下的担保责任。对该问题的认定关键在于判定该不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是否已经生效。

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由于本案经过了最高额抵押登记,A公司能否要求东某等三人按此登记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则应当判断A公司主张的担保债权是否符合登记的担保范围。登记记载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所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故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但依该推定,则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即构成发生一个新的债权,消灭一个旧的债权,此推定显然不符合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特性。二审法院认定系争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比较牵强。由于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抵押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故该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办理的抵押登记为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并未就抵押合同所约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故本案不动产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生效。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难以支持。

本案当事人为约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以及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使得当事人无论是按一般抵押担保还是按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张权利均难以依法得到支持。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吕涛、高超群供稿)

3.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篇三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 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 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第七条 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

(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

(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

(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

(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 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

(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第九条 作为抵押的采矿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对应的矿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且已进入规模开采阶段;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不得接受下列采矿权抵押:

(一)已经出租的采矿权;

(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或转让存在限制的采矿权;

(三)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采矿权;

(四)借款人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事故或劳动人事纠纷等,且相关事件尚未处理完毕、整改后未经国家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按照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用信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除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采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三)矿产资源勘察及开采情况的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四)由有关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五)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六)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治理备用金收据;

(七)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与调查。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查。

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行业地位、高级管理层品行及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同时要特别对拟抵押采矿权进行尽职调查,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一)采矿权是否符合农业银行规定的抵押条件;

(二)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检情况等,保险办理状况,《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三)采矿权的转让价值。客户经理应进行实地勘察,并参考实地勘察情况,对外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四)安全生产与管理情况。调查人员应到安监、矿管等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等重要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调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及安全防范的各种硬件设施是否达到安监部门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审查与审批。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除按照单项业务品种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同时要重点审查拟抵押采矿权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调查环节是否对矿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抵押人对拟抵押采矿权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五条 办理抵押及信用发放。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两名农业银行员工与采矿权人一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尽量同时到公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按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同时抵押的采矿设施及(或)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抵押采矿权办妥农业银行要求的相关保险。在上述手续全部办妥后,贷款经办行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信用。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对于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吊销的情况,经营行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

经营行要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尤其要密切关注借款人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环境保护、合规开采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磷矿采矿权抵押可直接适用本办法;其他品种采矿权抵押,须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准入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 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含天潜沔分中心)。

第十九条 在办理首笔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前,农业银行应:

(一)与国土、安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信息。

(二)加强采矿行业研究,加强矿产知识和信息储备。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采储量或采矿权剩余有效期限的50%。

第二十一条 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应同时追加借款人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尽量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条款,以有效监控相应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客户部门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估方法与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应考虑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相关产业未来发展变化情况以及采矿权对应矿产资源的价格波动情况等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

对于借款人按照规定应在未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等各项税费,应在审核确认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矿床已开采年限、未来可采储量、矿产品价格及走势,采矿权出让或转让期限、变现贬值可能、变现税费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采矿权评估确认价值的50%。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中应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对采矿权进行一次贷后价值重估。价值重估结束后,对于抵押不足值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或与抵押人协商,采取追加担保、变更担保、提前归还用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依法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之前,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

4.云南采矿权抵押备案业务办事指南 篇四

发布时间:2008-9-25 阅读:417 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报告;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的要求。

对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予以登记备案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采矿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采矿权作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5.合作勘查探矿合同 篇五

乙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以(云南省******铁锰矿普查)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现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一事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矿权及其合作方式

1、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的供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探矿权证号:T53**********,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系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甲方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该探矿权挂靠于****公司名下,实际出资人为***,实际权利人为***。该合作矿权与挂靠单位的关系依照其他合同约定确定。

2、合作矿权的探矿权证现处于有效期内,地理位置为:云南省*******县,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东经00°00′00″-00°00′00″,北纬00°00′00″-00°00′00″,区块面积为:0.00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铁锰矿。

3、甲、乙双方采用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勘查,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

4、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探矿所需的全部运营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对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共同享受相关权益,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如果在合作期间,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如果任何一方不继续投入的,则另一方有权按照追加投入资金所占的比例调整相应的权益比例。

5、合作期间因履行探矿人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合作矿权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但因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

6、当探矿目标区块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由甲、乙双方负责共同申请采矿权。如果当探矿目标区块满足申请采矿权的条件时一方已经退出合作的,则由未退出的一方单独申请采矿权。因申请采矿权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将来采矿所产生的税后利润也由申请人享有。第二条 合同的履行

1、自本合同签署当日起的0.0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作定金0.00(大写0.00)万元,以便建立双方的合作关系。乙方交纳定金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理由不愿再与甲方继续合作的,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后无论出于

何种原因、何种理由不愿再与乙方继续合作的,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0.00天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资金0.00(大写0.00)万元。

2、自本合同签署当日起的0.00天内,甲方应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资料复印一份给乙方,并亲自带乙方到挂靠单位(云南*****公司)说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然后由甲方负责到相关管理部门为乙方添加、变更作为合作矿权的负责人(法定权利人)。

3、合同签订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乙方应及时组织生产资金,安排矿山人员管理,组织落实好矿山财产物资供应和工资支付,及时恢复矿山安全生产运营。对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相互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经本合同确认的权益。

2、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之前,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四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视为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需加盖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证复印件以及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者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

6.采矿权出让合同(二) 篇六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

编号:3号矿区

采矿点范围及储量

矿区面积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万立方米

采矿点位置

挂牌标的

采矿权有效期限

起始价(万元)

成交价(万元)

备注

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 个工作日内,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采矿权成交价款。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出让方(签章):_________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附件二 矿石简介

7.矿山采矿权转让合同格式 篇七

(一)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返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如果乙、丙两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每延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迟付的当期转让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拖延资产交接,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则应向乙、丙两方支付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是双方于 月 日签订的《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企业公章,乙方由丙方代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由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监章。

(四)本合同一式 十一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三 份,其余报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山西西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古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监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8.探矿权抵押合同 篇八

在我办理和接触过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件中,房产抵押是普遍存在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的实际操作中,尽管大都了解不动产抵押应该登记,但无论是从经济性考虑,还是从抵押登记手续的繁琐性考虑,很少有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为此,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以上问题就彰显突出。笔者针对此问题,查阅了近年来各地法院的相关判例,结合《物权法》的实施,总结出当前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持有效说。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此一来,没有办理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不仅不具有抵押的效力,合同本身也是不生效的,抵押权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保障。为此,该规定一直受到法律和业内实务界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司法解释弥补了上述立法的缺陷,在纠正担保法上述规则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的努力。但是,其强调的是抵押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物的登记之间的关系问题。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该条款作了根本性的修正,也明确将合同本身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区别开来。《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并且明确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通过对新旧两法的对比,既《担保法》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与《物法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我们看到,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对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却不同,根据新法《物权法》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

9.抵押担保合同 篇九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年月日

抵押担保合同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与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借款人向甲方借款元(¥)。

2.为确保上述合同的切实履行,乙方自愿以约定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第二条 抵押物概况

抵押物名称:_________。抵押物数量:_________。抵押物质量:_________。抵押物所在地:_________。

第三条 抵押登记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到相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天内,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存于甲方。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在甲方正常履行<<借款合同>>条款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在甲方正常履行<<借款合同>>条款时,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在甲方正常履行<<借款合同>>条款时,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2.在乙方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4.若甲方不适当行使抵押权,乙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亡。

2.甲方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乙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

地提供。对乙方违反主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只能在乙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有权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3.乙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乙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甲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若乙方隐瞒抵押物真实情况,由此造成甲方债权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恪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义务,致使合同合作目的不能实现,或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或违约行为的,在证实责任负担后,共同承担违约损失。

第八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保密

在本协议签订后,保密资料的接受方应当:

1. 保守资料秘密;

2. 除事先获得书面确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所涉信息和资料;

3. 除为履行本协议义务外,不得将本协议所涉信息和资料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协议的成立: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章时成立。

2.协议的生效:本协议成立后即时生效。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本协议不得终止。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车船费、生活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

协议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 协商:凡发生与本协议或其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诉讼: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开始协商后三十日内,该等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送产权机关作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贵州省贵阳市。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10.民间抵押借款合同 篇十

(以房产抵押作担保)

说明

一、本文本适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因借款抵押关系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由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四、当事人对本合同部分条款不作约定的,请在空格上方写“无”。

五、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水笔或毛笔书写,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立合同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小写)元整,(大写)元整;上述借款项用于。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自

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种方式:

1、现金交付;

2、银行转帐;

3、其它方式:。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年息为,折合月息为,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

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种方式: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为:。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如甲方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甲方;如甲方以第三人拥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则本合同所指的抵押人即为丙方。

第六条抵押房产的具体状况为:

1、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座落:

3、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共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4、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七条甲、乙、丙叁方同意,上述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指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为月,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 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价值(人民币)计(小写)元整,(大写)计元整。

第十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至临汾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临汾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登记,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至临汾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如经甲、乙、丙叁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变更协议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至临汾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双方应当相互协助并保证各自的手续证照齐全。

第十一条甲、乙、丙叁方同意就上述抵押房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意外损毁和灭失的法律责任及押权灭失的条件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者,叁方约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l、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所借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使用、归还所借款项义务,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乙方必须保证于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供贷款,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3.丙方必须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为甲方借款依法承担抵押报保责任,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甲、乙、丙叁方在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从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乙、丙叁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叁方同意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章后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临汾市房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丙叁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叁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意对因本合同条款不实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日期:

11.采矿权转让合同 篇十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市xxx镇xxx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内容

甲方同意将省市 砂石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该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采矿证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矿区面积平方公里。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已按时缴纳,矿山从首次开采至今生产正常,矿业权属无争议。

二、转让方式、费用

1、甲乙双方属不同法人的两个企业,本次转让是为了调整各自的产业结构,以适应社会生产结构经营,促使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本次转让方式未作价出售。转让资产包括采矿权和矿山总资产、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元(大写 )。

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全部缴纳。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转让费用按付款计划逐年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年计划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若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并赔偿乙方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体转让费的10%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盖章,经登记机关审批核准后,办理完采矿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转让前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共计 伍 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转让审批机关一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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