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爱基金会章程

2024-08-04

员工关爱基金会章程(10篇)

1.员工关爱基金会章程 篇一

员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好普公司主人文化的思想,本着互助互利的精神,帮助员工解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和家庭生活困境等问题,充分发挥企业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作用,增强企业凝聚力,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特设立广东好普集团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二条互助基金的来源

1、总公司一次性投入5万元。

2、公司员工捐助,原则上要求每个员工都要捐款,数额多少根据个人经济能力采用自愿的原则。

3、接受企业外的捐款。

4、基金利息增值。

 第三章基金会组织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员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保管、使用、记账等项工作。

委员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由公司管理干部、基层员工、财务人员等7—9人组成,任期三年,并适时增补委员会空缺人员。并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基金会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营销公司成立基金会分会管理小组,由管理人员、基层员工、财务等3—5人组成,负责基金筹集、记账、申报救助等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在公司重大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四章互助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救助的主要对象

公司所有办理了正式入司手续的员工。

第八条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员工发生重大疾病,需花费较大医药费、治疗费的。

2、员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员工家庭因发生重大事故,出现生活严重困难的。

4、员工其它重大工作、生活困难需救助的。

第九条救助金额

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次救助3000—20000元,具体金额由委员会定。对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限额的,由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十条救助申办

首先由被救助者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提出时则由主管领导代理提出,各营销公司基金会分部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后报总公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后,由秘书长签发,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互助基金的管理

1、建立基金会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动他用。

2、定期报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至少半年一次。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从审议通过、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2.基金会章程 篇二

2006-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3.联盟基金会章程 篇三

目 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名称:联盟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会是薛刚先生发起的,主要靠经商所获的利潤中拿出

% 的用於福利慈善項目事业的发展;同時也接收非联盟成员捐赠的社會组织。第三條: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福利慈善工程,弘扬文明精神,创办联盟事业,福慈于天下。本基金会围绕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文明、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條: 依据章程規定,可接受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术援助

第五條: 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則,开展各种扶貧济困活活动,福利慈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第六條: 資助贫困地区進行必要的经济、科研,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設。

第七條: 扶持个别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到脫貧致富之目的。

第八條: 促进企业交流与培訓事宜,为企业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人才的储备。

第九條: 爲一切关怀、支援和熱心福利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

第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有关法律規定,採用高新視控的管理辦法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條: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條: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須具备的条件是:

1、本会章程;

热心于福利慈善事业,对福利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愿意履行会員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條 :会员入会程序是;

1、入会申请表;

2、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紹;

3、经理事讨论通;

4、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條: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條:

1、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会费。

第十六條: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納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條: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误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八條: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可连任。

第十九條: 理事会成员,由会长聘任产生;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是:

1、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決权;

2、參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4、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5、热心和支援本基金會的工作;

6、向本基金会反映情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條: 理事会的职权:

1、选举产生罢免副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和常务理事等;

2、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3、审读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执行会员代表大會的决议;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況;

8、決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決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10、決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经营措施;

13、決定其他重在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会須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议经到会2 / 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第二十四條 :常务理事会須有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 3以上常务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会設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募助和項目管理的日常经营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事业部。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会会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況;

3、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任免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组织每工作計划;

2、向会长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3、內設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聘任;

4、主持制定內設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组织落实;

5、组织制定总结和计划,並报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审议;

6、组织項目策划、資金募集、項目管理等工作;

7、处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基金会经费來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贈;

3、基金利息;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会经费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項目資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納。会计人员必須進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須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規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基金会理事会、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会换届之前必須接受監事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会商议通过。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條: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規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经理事会表決通过。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会终止前,須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会经原注册机构办理登出登記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事机构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規定, 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举手表決一致同意通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常务理事会。

4.梦想基金会章程 篇四

二、经费来源:从xxx年元月起xx比赛报名费提取10元,滚动累积。老师、教练、机构捐献等

三、基金会成员:凡报名过xx比赛的老师、教练、机构。

四、基金会架构:会长黄政,副会长曹正荣。

五、财务管理:xx棋院,定期在微信群发布报表

五、基金会使用:组织成员聚会,交流,活动等。

六、基金会流程:凡成员可提出活动申请,由会长副会长审批后,xx棋院把经费拨出。

5.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篇五

为进一步加深初中同学之间的感情,增强团结与凝集力,按照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同创未来的宗旨;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注重交流感情的指导思想,本着个人志愿加入,救急援助的原则,成立同学互助基金会,特制本章程: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长坡中学98届初三(7)班同学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会员范围:1995年至1998年在原初一(9)班,初二(9)班,初三(7)班就读的同学,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员。

第三条本互助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办事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为8人,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3名,财务2名。

(二)理事会的成员可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依次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3名,财务2名,也可由会员推荐产生。

目前临时指定理事会机构为:陈永清(会长),符君早(副会长),许妃(副会长),李彦瑶(理事)何春柳(理事),林峰(理事),许泽章(出纳),许载贤(会计)。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同学联络,工作安排,信息收集与传递,章程的起草与修订,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理事会坚持会长负责制,理事会的成员协助会长做好理事会工作。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自愿参加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本会的组织,运作及聚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如理事会的成员工作无力,会员有权提出更换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团结互助,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为本会发展献策献力。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有向本会反映会员本人或家庭特殊困难等事宜的义务。

(五)遵守本会制定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会费筹集

(一)每名会员按每月交纳会费50元起算,每年至少要交纳会费600元,多者不限。经济确有困难的会员可缓交会费,或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免交会费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三)本会鼓励有经济能力,富有爱心的会员进行资助支持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

(一)所有的开支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且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二)每年上缴的会费由理事会共同管理。

(三)财务支出应由会长签字,同时应与理事会其他成员研究。

(四)每年的会费使用情况由理事会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会员公布。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当年的会费确定不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筹集会费。

第十条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子女上大学(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会员及其直系家属有白事,每次按500元开支。

(二)会员子女因贫失学,读小学每年资助1000元,读中学每年资助1500元,读大学每年资助2000元。

(三)会员及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等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伤害无力支付医疗费,基金会派员慰问并给予适当帮助。

(四)经过会员讨论决定,基金会的基金可作会员集体活动费用。

(五)每年会员所交会费的3%作为基金会运作经费支出。

6.基金会章程示本 篇六

一、根据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

(二) ;

(三)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

7.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篇七

2011年05月10日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注册金额和住所:

(一)基金会全称:河仁慈善基金会(Heren CharityFoundation,缩写 HCF)

(二)原始资金:来源于曹德旺和曹晖捐赠的35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股票。

(三)基金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八楼,邮编:350013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动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金会性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第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遵循弘扬慈善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业务范围包括:

(一)关注中国教育事业,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

(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助并促进环境生态保护;

(四)资助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章 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11至15人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

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通过生效;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理事选举与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推荐理事;

(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批准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公益项目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收支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决策;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考核秘书长工作业绩;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关于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原则定于每年3月和10月召开,特殊情况则按临时会议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必须注明会议讨论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理事80%以上通过,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每年捐赠资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们认为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应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有权核查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情节严重者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一律不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在理事长缺席或不能行使权力时担负起理事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助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专业委员会由理事长任命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理事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或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战略管理、经济、法律、金融、投资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监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用,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理事会任期到期后,秘书长职务同时解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批后聘用,其他人员由秘书长决定聘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理事会的召开;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本基金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七)拟订本基金会经费预算、基金会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八)向理事会提请审议基金会重大捐助活动与公益救助活动,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九)报告重大活动进展和审计工作;

(十)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金来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

1)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按公司股票捐赠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权平均价扣税后净金额作价;

3)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负责缴纳。

(二)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基金会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资金筹措与投资管理

本基金会可运用自有资产进行盈利性投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

本基金会应按照与曹德旺家族的股权捐赠协议,严格执行相关条款,充分履行基金会作为股权持有人的股东权益和义务。除非本基金会授权的投资和经营,处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赠福耀玻璃股票需经基金会全体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会书面决议,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资产及其运营所形成的实际的现金收益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及日常费用管理

(一)基金会资金使用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批付。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项目,由理事会决议在一定额度内授权理事长决定。

(二)日常紧急救助资金,单笔不超过50万人民币;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由理事长审批。但上述两项支出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人民币;

(三)非预算内支出,每笔不大于10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由秘书长直接批付。

(四)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资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定,并事先通报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是指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必须列入:

(一)投资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计划;

同时以上重大捐助、救助与投资活动非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得立项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实际的现金收益的8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捐赠者名册、资产管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未按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运作基金会,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8.创世纪联盟基金会章程 篇八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和罷免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創世紀聯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英文:GENESIS FOUNDATION ALLIANCE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鑫誠先生發起並在美國·紐約合法登記,註冊設立的,主要靠經商所獲的利潤中拿出15%的用於福利慈善項目事業的發展;同時也接收對海外捐贈資金進行正規管理的國際性社會組織,他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他的法律地位是:法團;註冊地址:美國拉佛斯市薩瑟斯郡格裏斯托大中華:郵遞區號:19958-2678。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立足美國,面向世界,大力發展、投資福利、慈善事業項目,搞好企業、工貿、金融、科研、教育等工作;擴展聯誼,結盟海內外有志之士。宣揚愛國精神,組織福利慈善工程,弘揚文明精神,創辦聯盟事業,福慈於天下。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是遵守國際各類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文明、道德風尚。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 依據有關國際法規之規定,可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援扶貧發展福利、慈善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第五條: 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福利慈善活動,通過多種渠道,籌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第六條: 資助不發達國家及地區進行必要的經濟、科研,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第七條: 扶持個別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到脫貧致富之目的。

第八條: 促進不發達國家及貧困地區與世界各地的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繫、交流與培訓,爲不發達地區的開發儲備人才。

第九條: 爲一切關懷、支援和熱心國際福利慈善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諮詢、代管和服務。

第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採用高新視控的管理辦法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護本會章程;

2、熱心于福利慈善事業,對福利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3、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4、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爲本會永久會員;

5、爲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及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1、入會申請表;

2、申請個人會員由兩個以上會員介紹;

3、經理事討論通;

4、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1、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可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長聘任産生;理事的權利和義務是:

1、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2、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3、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4、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5、熱心和支援本基金會的工作;

6、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1、舉産生罷免副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和常務理事等;

2、制定和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3、審議本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6、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7、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8、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9、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派出機構;

10、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1、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經營措施;

13、決定其他重在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爲辦理募助和項目管理的日常經營機構,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業務部、室。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長爲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任免本基金會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會長領導下,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工作計劃;

2、向會長提出副秘書長人選;

3、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和負責人的任免或聘任;

4、主持制定內設機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5、組織制定總結和計劃,並報會長會議和理事會議審議;

6、組織項目策劃、資金募集、項目管理等工作;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

1、費;

2、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3、基金利息;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項目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際有關法律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基金會理事會、捐贈者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監事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資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修改的章程,在理事會通過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完成宗旨規定的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原註冊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監事機構的監督下, 按照有關規定, 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理事舉手表決一致同意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

9.长乐市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 篇九

时间:2010-05-11 23:20来源:中华佛教准提网讯 作者:张勇 辑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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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名称:为了发扬佛教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动员佛教徒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动、发展、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在长乐市佛教协会会长释照清法师的倡导下,在佛教协会全体理事的共同努力下,特“成立长乐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2、属性:长乐佛教慈善基金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佛教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3、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爱国爱教,净化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慈爱理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团结全市佛教人员,联谊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募集捐赠基金,支持社会文教、慈善事业。修复寺、庵文物古迹,扶贫救灾,造福社会。第二章:任务

4、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地接受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5、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开展慈善助困活动。通过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受灾及贫困地区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发展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

6、加强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为海内外佛教团体和个人,提供各种慈善咨询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7、基金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第四章:会员

8、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9、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佛教信徒均可提出申请加入。

10、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社会活动家,在不附加任何条件下,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11、凡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地区的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申请加入本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2、会员权利: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会的期刊的资料,在遇到困难时,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援助。

13、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的各项募捐活动,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第五章:基金

14、基金来源:本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交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资助;本会的其它合法收入。

15、基金用途: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助困项目。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奖励在慈善事业中的重大贡献者;支付慈善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开支和费用。

16、基金管理:慈善基金会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对需要资助和举办慈善事业的项目,须先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按原定协议使用资金的有权减少、中止或收回资助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基金管理工作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制定。第六章:附则

17、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18、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0.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是由83级86届高中(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传递爱心,互助你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 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公益事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利和内部团结;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利息;

(三)个人自愿捐款;

(四)其它社会捐款和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基金。第二十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由理事会接受、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存折由财务理事A保管,密码由财务理事B保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基金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产。爱心互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务理事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建账保存,并经过其他理事的签名。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凭证报表账本制度,规范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

凭证是证明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入账的依据。由财务理事建收支明细表装订成账本。

第三十一条 财务理事换届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剩余现金的数量。交接后账本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化,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2月公布一次。

会员核对账目,如发现漏洞、误差可以要求理事会给予答复,理事会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挪用公款,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则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和无生活来源,理事会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资助;

(二)生活特困急需资助的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知情的同学代为申请;

(三)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理事会可视情慰问;

(四)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资助规定。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须经资助方签名,用于慰问须三名理事签名。

第三十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报销,必须提供凭证且三名理事签名。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权归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在荣誉主席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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