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2024-09-13

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精选9篇)

1.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一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

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篇二

中发【200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臵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 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200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 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 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 23 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臵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 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

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 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9】2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

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

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

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

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

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3.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三

一、选择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B)适用。(第二条)

A、班子成员B、领导成员C、党员干部D工作人员

2.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A)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B、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C、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

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B)的意见。

A、本级党委B、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C、上级党委D、本级人大常委会

4.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A)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一B、二C、三D、四

5.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B)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C、监察部门D、纪检机关

6.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A)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C、监察部门D、纪检机关

7.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C),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A、陈述B、申辩C、陈述和申辩D、意见

8.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决定(C)向社会公开。

A、应当B、可以C、一般应当D、不应当

9.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A)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15日B、10日C、30日D、45日

10.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任实行问责,(B)《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A、依照B、参照C、比照D、依据

11.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A)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A、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B、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情形,主动(A)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A、采取措施B、承认错误C、作出检查

1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A)提出问责建议。

A、问责决定机关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C、单位主要领导

14.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

A、纪律处分B、问责决定C、不予问责决定

15.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A)决定。

A、领导班子集体讨论B、主要领导商量C、单位负责人

16.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C)备案。

A、问责建议机关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C、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17.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ABC)的原则。

A、严格要求、实事求是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公开公正、民主集中

18.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有(ABCDE)。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较短时间联系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的。E、违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9.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失职给(BCD)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A、部门利益B、国家利益C、人民生命财产D、公共财产

20.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ABCDE)。

A、责令公开道歉B、停止检查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E、免职

21.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有(ABCD)行为的,从重问责。

A、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B、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C、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D、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情节

22.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问责情形,并且具有(AB)情节的,可以从轻问责。

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B、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C、交代问题态度好的D、主动自动辞职的23.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ABD)。

A、有关事实材料B、情况说明C、处理意见D、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4.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不应当(AB)。

A、由问责机关领导决定B、由问责决定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决定

C、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D、由被问责对象的任命部门决定

25.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AB)。

A、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B、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C、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家庭D、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2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有(ABCD)。

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7.《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包括(ABCD)、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A、问责事实B、问责依据C、问责方式D、批准机关

2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B、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C、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D、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29.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加重一档处分(X)。

30.收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31.对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再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X)

32.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党政纪处分。(X)

33.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3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5.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所提意见,应当予以采纳。(X)

36.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37.《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家人及其所在单位。(X)

4.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四

部局纪委: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

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二是强化考核。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年底,严格按照《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制定了《我局绩效考核办法》,将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体现其中,直接与绩效挂钩。三是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2011年,局和局属各单位、处室严格对照《廉政准则》中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进行《廉政准则》执行情况自查自纠43人次。

通过开展问责工作,把履职和问责有机相结合,促进了我局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以对人民和历史负责的态度更好地谋划救助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大问责力度。坚持做到失责必究,失责必问,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在哪个人身上

出问题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决不姑息。对一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假作为等庸懒散行为的领导干部也纳入问责范围,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做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把问责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追究后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同时,有效地整合监督资源,把各种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三是加大管理力度,做到从严要求。问责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干部。要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做到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使领导干部不敢懈怠、不敢腐败、不敢专权、不敢失责。

5.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五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责任,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4月28日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记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贵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都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土地管理 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通知

6.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篇六

考评暂行规定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工作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及《赣县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暂行规定。

一、考评内容

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

1、思想品德(10分)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10分。发生吵架的,每次扣5分;不佩胸牌上岗,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协调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每次扣3分。

2、业务技能(30分)

了解中心的基本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得30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每起扣2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次扣15分。

3、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得20分。具体如下:

(1)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12分。因私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含法定假日),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2)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8分。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工作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4、工作实绩(40分)

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明显,得40分。

(1)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准确率每减少

1个百分点,扣1分;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没有投诉,得10分。对办理结果有投诉的,经查实属于窗口责任的每件扣3分;

(4)窗口被评为月、前3名“红旗窗口”的,每次每人分别加1、2分,被评为月、后3名窗口的,每次每人分别扣2、3分;

(5)群众送感谢信的,当事人每次加1分;送锦旗的,当事人每次加3分;窗口工作信息被中心刊物(如工作简报)刊发的,作者每次加2分;上级部门表彰、报纸表扬的,当事人每次加5分。

上述扣分至各项值扣完为止。

二、考评办法

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县行政服务中心与各有关单位对进入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评先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联合组织进行,不占其原单位指标,但纳入原单位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的协调、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中心综合股、监督(投诉)股负责,年底根据工作人员的平时考评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提出各工作人员的考评意见,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公示3天,公示期满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将考评结果报送县人事局并反馈给原单位,原单位以中心考评结果为依据对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中心将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评结果,评选出10名先进个人,授予“服务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7.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七

近日,陈希部长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然而,一些地方对干部选得不准、察得不深、考得不实,因而存在一些“漏网之鱼”。要以考核为“笔”,为干部精准“素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才能考出真效实绩。

“察表”“析里”相结合,把准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对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坚定。”干部考核要把住选人用人这个“风向标”,把紧把严政治要求这个“硬杠杠”,扎紧织密政治关的“制度笼子”,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政治标准贯穿始终。着重考核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紧贴中心走,围绕大局干,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相互印证,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为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提供坚实的骨干力量。

“听言”“观行”相结合,注重实绩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考核工作,突出实绩导向,激励干部以更实的作风、更好的状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干部考核不能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而要构建工作调研、平时考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机制,用“显微镜”近距离考察干部。要听其言,听述职述廉报告、组织部门意见、广大群众意见;

观其行,要从小事上看德、难事上看能、大事上看绩、分外事上看勤,既看干成多少事、又看干成的事群众认不认可,用群众的“口碑”来验证工作成效。从实干来看德才、以实绩来用干部,树立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形成真抓实干的奋斗氛围,激励更多干部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中善作善成,造福于民。

“激励”“约束”相结合,强化结果运用。“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干部考核是选拔任用、激励约束的“先手棋”,要据此做好奖惩任免的文章,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帜鲜明地奖优罚劣,让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阳奉阴违、阿谀逢迎、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局面,真正让干得好的“立起来”,让干得差的“动起来”。强化正向激励,把“三项机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让新时代好干部不断涌现,激发“有为”的内生动力,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篇二】

10月23日,中组部部长陈希同志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自《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干部考核依然是以看个人事迹材料、听领导同事评价、进行提纲式谈话等“定性”方式为主,在内容和程序上都较为规范,在方式和方法上却依然存在局限,这时,就需要“即兴”考核进行补充。

当然,“即兴”不等于“随性”。与相对集中的“定性”考核相比,“即兴”考核则需要考核组提前做足干部基本情况的功课,制定出考核“大纲”,在“不经意”间完成,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后,最终得出干部最真实、最客观的综合素质考核评价。

走到哪儿看到哪儿,“即兴”考核工作成绩的“优与劣”。“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两横一竖一个干”,因此,路过干部的办公室时,要“即兴”提问职能目标责任书上的核心指标内容,看干部对职能职责的认识和目标任务的完成进度和质量;

看到地方重点工作取得成效时,要“即兴”评估干部工作任务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时间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走到项目推进的现场时,要“即兴”了解干部工作过程中采用了什么样的好方法、好措施、好手段胜利地完成了任务;

发生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要“即兴”安排布置任务,了解干部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组织效率、管理效率,让工作成绩成为考核干部履职能力和履职成效的基本指标。

走到哪儿听到哪儿,“即兴”考核群众评价的“暖与寒”。“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因此,走进街头巷尾时,要“即兴”倾听群众对干部为人是否宽容厚道、处事是否公道正派等行为品德方面的评价;

走进民宅小院时,要“即兴”倾听群众对干部在生活中,是否廉洁自律、顾全大局、率先垂范,时刻维护党和集体的形象等生活作风方面的评价;

走到田间地头时,要“即兴”倾听群众对干部在各项政策的落实上,是否踏实肯干、不折不扣、有始有终、不偏不倚等工作作风方面的评价;

要站在门前屋后,“即兴”倾听在干部是否心系百姓,想民之所想、为民之所盼、解民之所虑等思想作风方面的评价,让群众评价成为检验干部行为品德和纪律作风的重要依据。

走到哪儿谈到哪儿,“即兴”考核干部思想的“松与紧”。“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因此,在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时,要“即兴”谈学习以后的心得体会和引发的思考,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学习效果;

在开展廉政谈话的时候,要“即兴”谈论在廉政风险点上采取的防控措施和目的意义,以警促教,以教促改;

在开展交心谈心过程中,要“即兴”谈论在当前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产生的心理反应,引导其随时保持一个积极、向上、乐观的心态,遇到困难时能迎难而上,遇到危险时能挺身而出,遇到失误时能承担责任,让干部的思想动态成为促进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干净担当的有力保障。

【篇三】

近日,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强调,要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贯彻落实好干部考核条例,对于为干部指明努力方向、激发干事热情、强化问责追责都具有重大意义。广大领导干部们要学习贯彻好条例要求,执好“考核”之笔,精准描摹干部画像,不断激励干部恪守初心、积极作为。

以日常表现为笔,勾勒干部工作作风的轮廓。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看干部的一贯表现而非一时表现,重干部的平常之功而非一事之劳。针对各个干部职责分工和工作特点不同等情况,分类分析研判,记录干部日常工作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干部能力特长和综合素质。多到基层一线去了解考核干部,多在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看一看干部是否脚下沾满泥土,望一望群众脸上是否满溢深情。同时,也要通过与基层百姓、共事同事、上级领导的沟通交流中,分析研判干部工作作风、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方面情况,多角度、多渠道的考核干部,从而提高干部考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重点任务为笔,填充干部担当作为的底色。“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关键时刻看党性,紧要时刻显担当。精准考察考核干部,不仅要看干部的日常表现,还要看面对工作上的风险和挑战时,干部能否攻坚克难、化解风险,是否敢啃工作上的“硬骨头”、攻克工作中的“硬堡垒”。充分将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关键“考场”,持续跟踪跟进,实时掌握干部在应对和处置各类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树立讲政治、重作为的鲜明导向,让考核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以结果导向为笔,突出干部工作实绩的神韵。考核的最终目的在于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要充分将考核结果及时有效运用到干部的培养教育、提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之中。针对考核后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短板和问题,采取交心谈心、通报批评等方式指出干部问题,剖析根源,提出整改建议,促使干部自我反思、自我加压、自我提高。针对一贯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干部,要充分肯定成绩,通过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提升待遇等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以鲜明的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形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篇四】

近日,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强调,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干部考核是选好用好管好干部的重要方式,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方式关系到伟大事业的推进。在干部考核中要正确把握“远与近”“静与动”“严与宽”三种关系,让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受表扬、有位子、得实惠,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力量。

“远”观“近”察。正确把握考核干部中的“远”与“近”,调好考核“焦距”,做到“远”观“近”察。组织部门要与干部离的“远”一些,离得远才能做到对所有干部一视同仁,避免受到感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任人唯亲、任人唯近的情况,真正让考核这把“标尺”立得正、量得真、量得准。离得“远”才能看的更全面,“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远观更能掌握全局,从政治信仰、格局视野、专业能力、群众评价等多个角度考核干部,听其言观其行,画好干部的立体图。需“远”观更需近“察”。考核干部要注重从小事小节着眼,“于细微处见知著,于无声处听惊雷”,从近处看干部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考察其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意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仔细看干部的工作细节,从细节中考察干部狠抓落实、善作善成的能力与水平。正确处理远与近的关系,才能对干部有全面、立体、真实、细致的考核,让选出的好干部经得住考验。

“静”评“动”考。正确把握考核干部中的“静”与“动”,做到“静中有动,动中有静”。考核干部既要通过摆数字、找亮点、看成效,通过已有的静态成绩掌握干部的思维能力和工作水平,又要结合实际情况看干部在急事难事中的担当行动。以成绩论英雄固然重要,但在复杂局面和重要工作面前,敢于迎难而上的魄力和勇气同样不可或缺。也许因为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或其他原因,这些干部的工作成效暂时不明显、不突出,组织部门要通过考核干部的担当行动,评价其政治担当和工作能力,让考核在动静结合中“考”无遗漏。“动静结合”也要体现在考核内容中,组织部门要考核干部“静下来”的功力,看他能不能沉下心来强化理论武装、提升政治素养,又要考核干部的“行动力”,看他是不是狠抓落实、善于实践,能动静结合的干部,才能成为新时代的好干部。

8.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八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德。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是能。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是勤。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

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是绩。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是廉。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干部考核要旗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必须综合运用平时考核、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多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紧密结合起来,最限度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决不能以简单的测评打分、某项工作业绩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要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评价,防止弄作

假、阿识奉承之辈有可趁之机,成为有损形象的“病树”“垃圾”“蛀虫”。

【篇二】

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京召开,陈希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不忘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干部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干部要积极组织学习《条例》,提高广大干部的学习力和积极性。认真学习总则,明确自己的政治思想方向,明确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强化党员干部队伍的政治意识,健全干部考核机制。抓好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素养,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最大限度地促进干部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一致,从而达到满意的实效。党员干部是人民的领头人,新时代的先锋队伍,提高

党员干部的学习力是这个时代的需要,工作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条例》是对党员干部考核的标准,是提高党员工作效率的标尺,学好、学透《条例》目的就是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贯彻《干部考核条例》,要须聚焦考用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综合研判作为前置环节,经过综合分析形成明确的考核结果,区分优良中差,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干部容错纠错。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让政治立场坚定、有担当、有作为、做实事、出实效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让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以最大程度调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篇三】

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京召开,就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作出要求。笔者认为,要抓好干部考核具体实施的关键,在于考核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以及考核结果的准确运用和对考核监督工作。

干部考核要把坚持政治标准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注重了解干部在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考核帮助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干部考核要坚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考核标准,坚持量化标准和量化分析,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岗位职责制定专门考核评价的量化指标,以及科学的量化分析指标;在比较量化指标同时,还要进行准确的量化分析,不简单的唯数字论,真正作到突出重点,考核个性化、评价精准化,为选好用好干部夯实基础。

干部考核要健全干部考评数据积累。做好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的结合,注意收集积累、动态跟踪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和历史考评数据,建立健全干部日常考评档案。要坚持从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和重大工作任务执行中全面了解、客观分析干部情况,切实掌握干部的鲜活材料和最新变化,为加强干部队伍考核提供支持。

干部考核要坚持考核结果的准确运用。要坚持考用结合、以用促考,必须坚持干部考核评价成为干部任免的“硬杠杠”。让干部考核评价成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的重要保障,要让考核结果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得到检验。要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真正让考核结果

成为奖勤罚懒、赏优罚劣的钢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领导干部的升降去留的标准和依据,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

干部考核还要强化对实施考核部门的监督,组织部门在严格落实考察责任的同时,还要强化对下级部门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严谨。同时,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让更多的干部群众参与考核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群众对干部考核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

【篇四】

近日,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在会上强调,要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因此,各级组织部门要坚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要求,开好新时代干部考核“指挥车”,强化精准考核、日常考核以及考核结果作用,激励广大干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用好精准考核“导航仪”。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干部考核亦如此。然而,当前干部考核仍或多或少存在“一张方子治百病”的问题,考核干部的“精准度”不高。对此,要切实将精准考核贯彻落实到考核全过程,推动干部考核紧贴工作现实、反映干部实际。正所

谓,术业有专攻,考核有侧重。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的干部,要在考核方式上体现差异化,不能“一套衣服大家穿”,要根据岗位不同,量体裁衣,科学设定符合所在岗位的考核标准;不能“一把尺子大家用”,要清晰认识到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之间“帅与将”的区别,在考核侧重点上做到有所区分,让“掌舵的”和“划桨的”都能得到相适宜的考核;不能“一条路走到黑”,要紧跟时代步伐、紧扣时代脉络,根据不同时期提出契合当下的“德能勤绩廉”标准。

把好日常考核“方向盘”。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同样,考核干部是否称职,若是只看“期末成绩”,很可能就会出现“一俊遮百丑”的问题,从而导致考察失真、用人失误。所以,对干部的考核既要看一时,更要看一贯,打破以往“不提拔不考核、不换届不考核、不到年底不考核”的“老行情”,坚持平时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由“节点考核”向“日常考核”延伸,保证考核的频次和时间,持续跟踪跟进,实时动态考核识别干部,全面掌握干部情况,避免“一考定终身”。

踩好奖优罚劣“离合器”。考核只有在考核结果被充分运用后,才能体现价值、得到检验,如果长期只“考”不“用”,将考核结果“束之高阁”,考核优劣都“一视同

仁”,长此以往,干部考核便会失去其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沦为干部眼中的“过场秀”。因而,要强化考用结合,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评优评先、问责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佳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切实解决“考用两张皮”的问题,最大限度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要求,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以高质量干部考核促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篇五】

10月23日,组织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抓好干部考核条例的贯彻落实,以高质量干部考核,激励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对于提高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中心大局,树立考核风向标杆。“事业兴衰,唯在用人;用人之要,重在导向。”考核用人是标杆,“考”是前提,“用”是关键,考核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为

了有效调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营造讲政治、有担当、勇作为的干事创业氛围。要始终围绕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等中心工作大局,全覆盖建立考核纪实档案,坚持基层导向和实干导向考核选用干部,鲜明地树立从干事创业一线培养、锻炼、考察和提拔重实干、重实绩干部的用人风向标杆。

确保客观公正,多面考核科学激励。“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抓好干部考核,就必须要客观公正、考准考实、从严要求,突出“实”字和“真”两字。要注重多侧面、多渠道考核干部,提高干部考核的层次性和准确性,强化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让考核融入日常、见于平常、抓在经常。通过征求意见、谈心谈话、走访调研、民主测评等多种考核手段来察德辨才,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把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给予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和展示舞台,切实以科学的考核结果激励干部的实干斗志、激发干部的干事动力、汇聚干部的发展能量。

坚持奖优罚劣,激起真抓实干热潮。“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要建好建强激励机制,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竞争氛围,不断提高考核制度的科学、规范和实效。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并

重,引导干部敢担当、善作为,突出奋斗实干导向,积极树立宣传敢于冒风险、涉险滩、攻坚克难的典型事例,给予优者经济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实实在在”的激励,让干事者虽辛苦,但心里不苦,干有劲头,更有奔头,不断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合力、激发活力、增添动力。同时及时对“劣者”进行问责追责,让不敢为、不愿为、慢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以“下”倒逼其奋斗实干。

9.1998-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党组织考核机制,严把党员干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党员干部考核风气,推动考核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干部考核条例》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在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治站位。《干部考核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考核标准为重要遵循,始终把干部作为我们党的财富,作为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的重要执政资源,不断加强提高党员干部新时代思想意识,让广大党员干部从根源上认识自己。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让广大党员干部普遍经受党章党性的洗礼,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站位。坚持干部考核的政治属性,将政治标准贯彻始终。在工作原则上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考核内容上突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担当,忠诚干净有担当。优化党员队伍的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善考核方式。要想用好人,必须得选好人。科学的考核方式既能能为党组织选拔群众满意的干部,又能让领导干部勤勤恳恳的为人民服务,心里装着群众。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坚定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这是一位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把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奉献精神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我党也在不断的完善考核方式,从多个方面对干部考核的概念作了界定,明确对干部考核的主要考核方式,根据不同的环境选择不同的考核方式,增强考核工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贯彻落实新时代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从而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方向。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改进考核方式。《条例》为新时代干部考核提供了坚定的制度保障,夯实制度的基础。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地、近距离地看干部实绩,吸收近年来干部工作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改进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坚持用好谈心谈话、实地调研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听民声,看民意,充分了解干部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实际成效。狠抓贯彻落实,始终把为基础服务,群众利益作为第一目标,不断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增强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坚定性。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把《干部考核条例》学习好;

《干部考核条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明确干部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调整优化考核内容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二是把《干部考核条例》宣传好;

要明确标准,树立导向,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鉴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用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通过学习宣传,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是把《干部考核条例》贯彻好;

要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进一步发挥干部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

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保障。

【篇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因此,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工作和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坚持干部考核正确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聚焦实践实干实效,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使求真务实在全党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要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要完善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和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平时考核、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四种方式,实现干部考核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施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高素质干部的培育也非一时之功,需要长期和持续地加以努力推进,这客观上要求新时代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绝不能仅仅满足于“结果式”的总结性考评,更应立足于“过程式”的角度作出动态考量,以此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此次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而做出的修订,符合现阶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思路。

安邦治国,需要什么样的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就提出了建设忠于党和人民、廉洁自律、敢于相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并提出要重视基层、重视实践、善于发现和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等要求,鲜明的体现出了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并积极推进素质培养体系建设,路径也更加优化。

怎样选好干部,怎样做到用人得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的任选和管理要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初和执着,久久为功,让每一个干部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新修订的《条例》继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实现了与相关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从条文上确定了在前置环节中就要把关和核查的有关事项,从严选拔,把“双签字”和“凡提四必”等要求进行了制度固化。干部考察的主体责任细化,要求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职。新修订的《条例》以科学、公正用人为关键,高度重视人选条件把关,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重点,并注重对干部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察,常态化核查廉政情况,使得对干部选任人选的要求更为精准。

新的管理制度,把握的是时代的脉搏,携刻下的是出自于实践的真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和鲜明导向,就是坚持事业为上,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用干部。当今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正是顺应了新形势新时代新任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党员干部工作、制度创新的总结提升,是对人民干部的负责,更是对人民事业的担当。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这对于推动解决当前干部考核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全党保持高度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党政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作风漂浮不实。学风不浓,学习不主动、被动应付;

会风不正,开会不解决实际问题、为开会而开会;

文风不实,写文件制方案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形成虚设,缺少执行力。争创先进意识不强。一些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仍然习惯于照搬照抄原有的固定模式,习惯于依赖和等待领导的安排,不主动深入了解新情况,提出新举措,工作拿不出办法、打不开局面,推一推动一动,遇到难题绕着走,不敢动真碰硬。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无错。工作标准低,争先意识不强,政策研究不透,对新形势新问题不敏感、不研究,遇事拿惯例当依据,指导和推动工作拿不出新思路、新措施。

所以,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加强学习教育,切实提升服务本领。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作风整顿始终,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深入学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改进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自觉。通过开展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正视问题、认清危害、看到差距,牢牢把握干部思想这个“总开关”,以思想观念的深刻解放、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干部作风的深刻转变,着力解决办事流程不优、为市场主体服务意识欠缺、政府失责失信、工作标准不高等问题。

【篇六】

好干部靠“选”也靠“管”。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再好的种子撒下去,如果没人浇水施肥、修枝剪叶,也难以茁壮成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考核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进入新时代,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

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的出台使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具体的要求,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和稳定。

《干部考核条例》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施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才能喜才、爱才、揽才、用才,知人善任,人尽其才。

【篇七】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该条例指出,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敢担当有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为此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有助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全面: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实施对基层将产生下列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也是基层工作人员战斗的动力。是他们苦干实干的牵引力。为基层任用干部提供了标准。该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基层干部考核制定了标准。该条例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各方面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党政领导干部应该积极工作,努力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拿出自己最大的本事去实现最优秀的自己,为自己能够取得优秀的考核成绩打好基础,也可以成为那些表现不积极的同事做一个表率,成为领导同事学习的榜样。虽然《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实施不是一时半会儿就可以实现的,高素质干部的培育也不是一时就可以培育出来的,但在长期坚持地加以努力推进下,一定会得到想要的结果。以此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篇八】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既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又是一盏指路灯,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机制,是继续推进干部制度创新、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政治立场、树牢政治观念的迫切需要。当前,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思想观念、精神状态总体是好的,但在少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立场不够坚定的现象,个别党员就是因为政治立场不够坚定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够坚决。比如,有的对党中央的政策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有的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有的甚至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有的党员遇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采取明哲保身的“好人主义”;

有的党员一事当前,先替自己考虑、局部利益考虑,甚至不惜牺牲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丧失了正确的政治立场。

这些现象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现有的干部考核工作还不够完善。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不断坚定党员的政治立场,使广大党员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从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条例》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凸显了干部考核政治性的重要地位,旗帜鲜明把政治标准贯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终,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工作原则。在考核内容方面,将政治思想建设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的第一点,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坚定“四个自信”等方面,突出了旗帜鲜明讲政治。

制度的制定关键在于执行,一方面党员干部队伍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考核标准做实事、创实业,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整体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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