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财政公平(精选8篇)
1.高等教育财政公平 篇一
财政怎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在自身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财政其本身所具有的三项基本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加大财政在国计民生上的支出,完善基础建设,促进科教文卫体及国防事业的发展,确保我国经济运行的良好趋势。
关键词:财政 公平效率平衡
1、引言
公平和效率何者优先,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基本权衡。对此,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首先在理论上理清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同时,也是公平与效率相互兼顾,协调一致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邓小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成熟程度,作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权衡,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为人们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一致、相互兼顾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在经过建国几十年的实践中辛苦探索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真理。邓小平同志还于1986年9月2日指出:“致富不是罪过。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其实这是初次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我们首先提倡的是效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将经济发展上去了,才能巩固我国的政权,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才能有足够的力量实现党的最高目标。有了效率的支撑,公平才有经济基础,如果单纯的强调公平,吃大锅饭,则不利于提高人民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戳伤广大劳动人民的热情。
而真正将效率与公平二者正式关系科学化提出来是在党的十四大上。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提法上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十七大对社会公平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确摒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可见在当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这就需要财政充分发挥其职能来实现,本文通过实例来说明。
2、公平与效率 2.1 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公平是和分配相联系的概念;按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产成果的分配,所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每个人提供了劳动的均等机会,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竞争环境的均等;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它不承认阶级的差别,却承认人们劳动能力的差别。这里通行的仍是商品等价交换中的同一原则;我国由于允许私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非按劳分配的因素,对这部分经济成分来说,公平分配就是按对社会的贡献实行分配。
效率实质上属于生产力范畴,它是以劳动者运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为标志的。在现代经济中,效率是以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之比来计量的,投入少、产出多,所费低、所得高。为高效率;相反则为低效率。高效率总的说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分配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言,从总体上说公平与效率两者是统一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公平的,而多劳即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效率也内含着公平原则,因为效率原则要求使那些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个人和生产单位能够获得更大的物质利益,同时,社会财富的增长才可能为实现公平提供物质条件。但是,在两者的实现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例如,收入分配上的合理差距会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差距过大,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非按劳分配因素所形成的差距过大,无疑会损害效率原则。因而政府组织经济的任务,就是通过完善经济体制并运用正确的政策达到两个社会经济原则的基本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转换为市场经济体制,给经济注入活力,改善资源配置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
2.3 协调公平与效率的机制
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协调公平与效率两个原则,根本问题在于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目标及其实现机制。
2.3.1 统一性
公平与效率既然具有统一性,则两者必须兼顾,只顾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必然失之偏颇。但在政策实施中,从指导思想上说,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从总体上说,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2.3.2 如何实现两种原则的兼顾。
在公平分配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每个居民有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只要多付出劳动,多为社会作出贡献,就可以得到更多的物质利益,财政机制主要是通过工资、奖金、税收以及补贴、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保证每个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福利水平。在资源配置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会日益加强是无疑的,但这种基础作用要有一个转移和形成过程也是无疑的;在当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企图过分依赖于市场机制,无异于缘木求鱼。而政府通过财政将一定比例的GDP集中起来。并通过本身的特殊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机制侧重于集中,市场机制侧重于分散,过分集中不利于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由于经济体制不完善,造成资金过度分散,也会损害效率原则。
2.3.3 正确处理收入差距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不等于平均,当前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上仍要继续克服平均主义,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拉开收入差距。但也不能把收入差距和效率等同,似乎差距越大,越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这里应明确以下两点:(1)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指靠劳动致富,即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以正当的手段获取高额收入,舍此之外的非正当的高额收入,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效率;(2)收入差距要适度,防止与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原则相对立。适度的、合理的差距,有利于推动效率的提高;差距过大,则会走向反面,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提高效率。因此,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使之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以内。
3、财政支出效率
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都非常关注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问题,都希望能够为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确定某种合理的界限。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确实相当重要的问题,不仅各国的理论观点纷呈,各国的财政部门也拿不出确定的见解来。下面我们试图在可能的范围内对确定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作一些原则性分析,首先谈谈财政支出效率问题。
3.1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效率标准
财政支出效率与财政配置职能密切相关。谈到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首先需要选定一个更为可行的效率标准。这样的效率标准就是:社会净效益(或净所得)最大化标准,即当改变资源配置时,社会的所得要大于社会的所失,其差额越大越好。财政支出应当符合上述效率标准,财政支出所取得的各种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计,应当大于聚财过程中对经济所形成的代价或成本,也就是要取得效益剩余或净效益。
3.2、财政配置与民间部门配置优化设计
如前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私人物品满足个人需要,是通过价格机制经由民间部门的资源配置而实现的,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只能通过特定的预算安排或政治程序经由财政的资源配置来实现。这样,资源配置的组合就在民间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进行。
从理论上讲,要实现社会资源在财政部门与民间部门的合理配置,就必然要求用于财政部门的资源使用的边际效益应等于该资源用于民间部门时取得的边际效益。若财政部门资源使用的边际效益大于该资源用于民间部门的边际效益,则表明可以增加对公共部门的使用,以便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反之,则会减少对财政部门的资源使用。
4、财政支出的公平
4.1、功能收入分配与规模收入分配的含义及其关系
财政支出的公平准则与财政的收入再分配职能联系在一起。谈到收入分配,需要区分两个概念;一是要素分配亦称为功能收入分配;二是规模收入分配。
功能收入分配要求以要素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其报酬或价格水平。规模收入分配也称为个人收入分配或家庭收入分配,回答的问题是某个或各个阶层的人口或家庭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多少。很显然,财政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主要指后者。但是,收入的功能分配决定着收入的规模分配,是市场经济分配的一般特征。而以要素分配为主导的分配,注重分配的效率方面,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其结果可能导致个人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在强调经济效率的同时都不可以忽略社会公平的要求。4.2、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
社会公平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密切相关,它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活动,调整社会成员和集团之间原有对GDP的占有份额,使社会成员和集团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别保持在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而不至于引起收入分配的剧烈利益冲突与对抗。
财政的转移支付量应有多大才算合理,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曾指出,就一般而论,经济发达国家的转移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往往同购买性支出大体相等。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较多地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购买性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较大,转移支出的比重相对较小。至于转移支出的量的决定,一方面取决于收入分配差别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收入分配政策的选择。
5、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体现
在财政决策中无论是出于公平考虑或是出于效率考虑,一旦纳入宏观经济的分析视野,都可以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因为,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GDP合理分配的综合结果。财政部门通过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活动,在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过程中,事实上已经贯彻了公平与效率准则的要求,换句话说,当社会经济出现了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态势时,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同时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的状态,实际上这也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较好的社会经济运行状态。因此,把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确定与市场经济的运行状态联系在一起考虑,是在宏观的范围内考察效率与公平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2.高等教育财政公平 篇二
一、价值理念保障
市场机制虽然可以很好地体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但无法实现配置的公平性。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的核心价值基础, 公平理念主要有两种认识, 即以哈耶克观点为首的坚持程序正义的机会公平论和以罗尔斯观点为代表的社会正义的结果公平论。哈耶克强调自由至上主义, 认为政府只要确保市场过程本身的合法性是公正的, 那么就是公平且正义的[2]。换言之, 基于程序正义, 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应遵循中性原则, 反对政府管制以及经济生活的政治化。而罗尔斯强调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 认为人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获得同样的成就, 社会应对不利地位者补偿。政府为此应选择性地对部分部门进行补贴或征税, 以实现社会最大的善为基础进行管制调节。因此, 联邦政府在财政分配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兼顾社会正义缩小社会阶层间的不平等, 又要注重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社会的持续发展。基于这两种公平观, 美国教育财政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关注投入的公平性转为重视产出的充分性, 体现在其财政分配原则的树立与分配模式的转变。
1.树立财政分配原则
美国基础教育财政配置长期以来遵循公平性原则, 其具体可以划分为水平公平、垂直公平以及财政中性三类具体的实施准则。首先是水平公平 (horizontal equity) 准则或称横向公平准则, 即相同特性学生应获得同等教育对待, 教育资源配置应数量均等。如基础教育经费的分配通过定额拨款的形式, 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获得同样额度的教育拨款。其次是垂直公平 (vertical equity) 准则或称纵向公平准则, 即根据不同特性学生的需要予以不同的教育对待。该准则强调对弱势群体如经济困难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英语障碍学生等更多的资源分配。该类分配通常通过政府的专 向拨款项目以及一般性教育拨款中的额外分配加权来保证特殊需要学生获得额外资源。美国各州通常会采用在基准补助模式或保障税基项目中融合学生加权数法体现垂直公平原则。最后是财政中性 (fiscal neutrality) 准则, 即每位学生公共教育经费开支的差异应与学区的财富程度不相关[3]。财政中性准则是通过各州政府对学区政府不均等的财政拨款进行调节, 通过政府政策调控来消除学区间教育经费的差异, 确保基础教育经费的配置均衡。
然而, 在过去机会公平逻辑主导下, 基于投入的公平性原则始终无法解决因各学区房地产价值直接决定学区教育经费多寡而导致的学区间教育经费不平等问题。1989年, 肯塔基州高院裁定该州基础教育财政体系缺乏宪法规定的充分性保障之后, 美国近30个州发生了教育财政的诉讼案, 人们开始审视拨款公式能否有效分配资源, 并符合宪法要求的平等、充分且效率原则[4]。教育财政充分性是以承认个体和区域差异性以及享有权利平等性为前提, 政府以社会正义为目的着重教育过程中的投入、过程、产出等因素公平的财政体制。具体而言, 充分性 (adequacy) 原则主要可以划分为“事前充分”与“事后充分”两种配置准则。“事前充分”准则认为财政充分就是要求政府应为每位学生提供足够教育资源, 确保他们都能获得适当教育。因此, 教育财政分配应以充分为首要原则设计制度规则和标准, 并以此规定财政分配的模式与方法[5]。“事后充分”准则是为每位学生提供同等的学习机会以及充足的教育资源, 如教育资金、师资、策略、课程、教学等, 并能针对不同学生、学校或学区的特殊需求予以足够的调整和资助, 确保所有学生最终获得高标准学业成就[6]。
因此, 充分性原则指导下的充分性财政分配政策可以理解为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与教育财政充分性水平两个部分。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是从保障学生获得社会竞争能力、各州拥有国际竞争实力的 人力资源角度出发, 关于学生读、写、算等基本能力与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产出标准[7]。教育财政充分性水平是基于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从整体上核算平均教育成本, 并根据学生个体差异进行调整后得到微观层面的充分性教育成本。
2.转变财政分配模式
教育财政从“公平”到“充分”的转向, 反映了决策者对教育公平本质问题理解的深化, 即减少教育投入中“有”与“没有”之间差距的同时, 开始强调提升学生学业成就。财政分配价值理念的转向带来的是分配模式的转变, 即从强调教育成本的公平投入模式 (inputs model) 转为强调教育成效的充分产出模式 (outcomes model) (见下表) [8]。
二、测度技术保障
为保障充分性教育财政分配的可行性, 许多学者、专家对于“充分”成本测算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设计。教育财政的充分性应根据教育目标和最低行为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 因此在充分成本测算的技术流程上通常有三步, 即首先应确立适当的、宏观的教育目标, 并将该目标具体分解为可操作的行为目标。如“适应社会的交流能力”可以分解为语言课成绩、演讲水平、获奖情况、阅读成绩等行为因子。然后是根据行为目标和期望为学生、学校以及学区 设立期望的最低行为标准, 并核算出达成这些预期标准所需要的基本教育经费[9]。具体经费在不同学区的测算过程中有所不同。
1.成本函数模式
该方法假设学校处于有效运转, 学校投入与学生产出之间存在教育成本函数的非线性关系。该模式将学校的产出以及学校教育资源建立为一个教育生产函数, 即学校产出 (如学生学业成就) 与学校的直接投入向量 (如师生比、教师工资等) 、学生特征向量 (如残疾儿童比例、学生人数等) 、学生家庭特征向量 (如家庭收入、小区平均收入等) 以及学区经济水平向量 (学区居民平均收入、税基、税率等) 建立函数关系, 并获得对应不同学业成就的所必需生均教育支出。该模式能够对学生需求与资源成本的差异做出准确测算, 从而有效预测出一个固定规模的学区既定产出所需的教育成本以及提供有效的相对成本指数。由于教育产出的多元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复杂性, 该模式的统计公式往往复杂和深奥, 虽然有较高的准确度、信效度, 但是不利于政策制定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接受和采用。
2.示范学区模式
该模式首先根据学生学业成就水平高低, 在州内选出一组被认定为符合充分、高标准教育的学区, 然后测算该学区的基本教育支出 (如教师工资、学校管理费用等, 不包含特殊教育、交通补助等特殊专项经费) , 最后根据这些示范学区的基本教育支出进行加权平均获得该州的有效充分支出。经过加权测算的充分支出水平可以通过不同学区的生活成本以及收入因素进行调节。其中, 在选取示范性学区时, 应选择大小和规模相对平均的、人口统计相对同质的、处于州平均支出水平以下的学区。示范学区法是通过样本统计模型计算充分教育经费的模式, 是以学生的测算学业成就以及相关测评数据为测算依据的。因此, 当各学区学生人口分布不均、特征差异较大时, 充分性教育经费的测算结果会有很大偏差。
3.专家评估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从下至上的研究模式, 首先假定专家都能进行客观、权威的评估, 然后由教育领域中的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依据学校的班级规模、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相关评估要素定义“示范学区”, 为不同年级、性别以及特殊需求学生设计有效的教育策略, 并以此评估确定每位学生获得较高学业成就所需要的教育资源, 并根据相应的价格指标体系将这些资源要素进行价格核算, 最终获得该学区的基本教育经费投入。该模式通过明确学生高产出所需的各类投入要素, 并根据不同地区物价、学生需求以及学校规模等进行调节测算, 易于决策者理解并推广。但是由于教育策略、影响要素以及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估关系都处于一种模糊和人为认识的水平上, 专家的评议往往带有主观判断差异, 而缺乏客观统计数据的科学支撑。
三、法律制度保障
联邦政府通过法律途径不断推动基础教育体制的改革步伐, 以法律诉讼的形式促使各级政府在制度上解决教育不平等问题。上世纪60年代开始, 美国教育财政的充分性和公平性成为基础教育法制的主题, 政府自上而下颁布的教育法案与各地自下而上涌现的教育财政诉讼共同推动着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1.法制保障的内容
美国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的法制保障主要可以分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次。在教育财政的各类诉讼案件中, 法院裁定的主要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的公平保护条款、各州宪法的公平条款以及州宪法教育条款。首先, 联邦宪法作为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宪法, 其条款有很大的伸缩性和很宽的覆盖面。联邦宪法许多条款都与基础教育财政紧密相关, 是美国基础教育财政法律体系的框架部分。例如宪法的第一条以及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都涉及到了基础教育财政, 其认为基础教育事业与国家国防和社会稳定密切关联, 且涉及到公民的言论、出版以及宗教权利, 联邦政府有责任和权力进行干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颁布了大量与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相关的法案, 并通过立法保障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教育经费的投入。
其次, 州教育法规作为联邦宪法的直接补充, 是州履行教育责任的基础。由于美国公立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在州和地方政府, 所以各州宪法中都明确作出了教育财政分配的条款。如纽约州的宪法中规定:“立法机关应规定建立并资助让本州儿童接受公立免费教育的学校系统。”[10]州政府会通过立法确立该州的建校标准、校长和教师的任职资格、学校课程大纲以及鉴定要求等。其中, 各州法律会对本州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进行保护, 明确地方学校收税的资格和税额。州政府根据州立法的精神, 进行各类教育经费和资助的筹集及配置。
2.法制审查的方式
根据联邦与州宪法公平保护条款来对教育财政制度进行审查时, 法院通常是审查学区生均经费的不均衡是否会对不同种族、性别的学生造成“嫌疑分类”, 对贫困学生构成歧视, 或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是否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充分而受到侵害, 从这些角度来考量教育财政制度是否违背了宪法保护条款。一般来说, 法院具体通过三种方式对教育财政制度进行标准审查。第一种是严格的检验测试 (Strict scrutiny test) 。在这种审查方式中, 教育财政制度的合宪性必须满足较为苛刻的条件, 裁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原告。审查中, 州立法机构与州政府作为被告, 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对不同学区学生造成的“区别”是合法与合理的, 并未构成“嫌疑分类”。这些理由必须是能满足州或者联邦整体利益或重要目标需要的考虑, 同时并不存在更好或减少歧视程度的方法来满足州或联邦的重大目标或利益。第二种是合理的检验测试 (Rational basis test) 。在这类测试审查中, 法院会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 州政府只要能证明其政策中涉及的分类对待有合理的正当原因, 该教育财政制度则合法。这类审查是联邦最高法院与大部分州法院采取的审查方式。为了能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及时、有效地管理和支持公立教育, 不同学区存在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在所难免。只要教育财政政策是符合州的整体利益的, 往往被法院裁定为政策合宪。第三种是适中的检验测试 (Sliding scale test) 。这类审查方式是介于严格的与合理的两种审查方式间的中度严格审查方式, 其既不轻易认定教育经费差异构成“嫌疑分类”, 但又需要保护不利地位者的受教育权利。不同审查方式使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有效推动教育财政制度改革, 不断解决教育公平与充分方面的不平等问题。
四、启示
“均衡发展, 经费先行”, 教育经费的长效投入与合理配置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理念、技术和法律等方面为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配置提供保障, 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其中, 改革法案的颁布以及制度的设计都离不开政府对教育公平内涵的深刻理解与把握。
1.公平性教育投入是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政策的合理选择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类似于美国20世纪初高度离散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 即“以乡镇财力为主”普及基础教育制度, 但由于乡镇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乡镇财力的薄弱, 造成教育支出差异巨大且农民教育负担过重。2001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制度调整为“以县为主”, 中央和省级政府开始强化和负担起基础教育经费责任。这样的政策调整与美国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基础教育生均支出均等以及纳税人公平等财政政策极其相似, 反映了不同教育公平发展阶段的不同财政政策演变。在基础教育财政公平诉求阶段, 我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分配目标是缩小区域间、学校间、群体间的教育资源配置差距, 实现“予以相同的人的相同对待”。当教育财政公平诉求由水平公平深入到垂直公平阶段时, 各级政府的分配目标转变为确保处于不利地位学生享有公平教育权利, 实现“予以不同的人的不同对待”[11]。各级政府应根据教育财政配置的“公平原则”对落后地区、薄弱学校以及因其他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进行积极性、差异性财政补偿, 实现基础教育财政配置的垂直公平。尽管我国中央和各省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总额度, 但是地方基础教育实际支出仍受到地方政府财力的影响。为避免出现地方财力越充足, 基础教育支出越多的失衡情况, 应建立以“财政中立”为拨款原则, 实现地方基础教育财政能力均等的转移支付制度。
2.充分性教育产出是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政策的研究方向
美国目前已经进入了基础教育财政的充分阶段, 即从以“受教育机会”为导向关注基础教育生均支出均等与纳税人公平阶段, 转变为以“教育成就”为导向的基础教育财政“充分性”, 关注人人享有充分的教育财政保障和获得能达到最低教育成就标准的充足资源。当我国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免费且平等的基础教育入学机会后, 人们对基础教育财政的要求必然会逐渐转向以“教育成就”的充分性教育财政。对于即将面临的基础教育充分性财政政策, 决策者必须要解决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成就标准的设立问题, 以及达到这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教育标准需要哪些教育资源或“生产要素”, 如何确定这些成本[12]。这明确了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未来的研究方向, 即从主要关注教育经费的投入与分配的公平问题转为关注教育的投入与教育产出关系的效率问题。同时, 由于教育财政充分性要求满足不同学生不同发展方向的需要, 资源配置权将由学校、教师等一线工作者掌握, 以便准确界定学生教育需求, 设计有效教育策略, 提升经费投入效益, 政府应采取非针对性、非特殊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模式进行拨款[13]。
摘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 美国基础教育财政支付的核心理念出现新的转向, 开始从追求水平平等转为追求垂直平等、从关注投入公平性转为关注产出充分性, 而改革手段也从过去的报告呼吁转为各类教育财政立法与诉讼, 不断推动基础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美国基础教育财政的公平能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不断发展依赖于其多层次、系统化的保障体系, 主要体现在教育财政分配中的价值理念保障、测度技术保障以及法律制度保障。
3.高等教育财政公平 篇三
美国 基础教育 财政 公平
出于对自由价值的崇尚和教育效率的追求,分权型的教育体制更符合美国纳税人的需求。美国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各学区的房地产税,这使得生均教育经费因各学区房地产价值的差异而不均[1]。由美国各学区间贫富差距带来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最终导致了教育质量发展出现失衡。为此,如何保障教育财政的公平配置一直是美国基础教育政策制定的关键。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基础教育财政支付的核心理念出现新的转向,开始从关注学区平等转为关注学校平等、从追求水平平等转为追求垂直平等、从满足财政公平性转为满足财政充分性,而联邦与州政府的改革手段也从过去的报告呼吁转为各类教育财政不公的法律诉讼,不断推动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美国基础教育财政的公平能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不断发展依赖于其多层次、系统化的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教育财政分配中的价值理念保障、测度技术保障以及法律制度保障。
一、价值理念保障
市场机制虽然可以很好地体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但无法实现配置的公平性。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的核心价值基础,公平理念主要有两种认识,即以哈耶克观点为首的坚持程序正义的机会公平论和以罗尔斯观点为代表的社会正义的结果公平论。哈耶克强调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政府只要确保市场过程本身的合法性是公正的,那么就是公平且正义的[2]。换言之,基于程序正义,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应遵循中性原则,反对政府管制以及经济生活的政治化。而罗尔斯强调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认为人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获得同样的成就,社会应对不利地位者补偿。政府为此应选择性地对部分部门进行补贴或征税,以实现社会最大的善为基础进行管制调节。因此,联邦政府在财政分配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兼顾社会正义缩小社会阶层间的不平等,又要注重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社会的持续发展。基于这两种公平观,美国教育财政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关注投入的公平性转为重视产出的充分性,体现在其财政分配原则的树立与分配模式的转变。
1.树立财政分配原则
美国基础教育财政配置长期以来遵循公平性原则,其具体可以划分为水平公平、垂直公平以及财政中性三类具体的实施准则。首先是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准则或称横向公平准则,即相同特性学生应获得同等教育对待,教育资源配置应数量均等。如基础教育经费的分配通过定额拨款的形式,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获得同样额度的教育拨款。其次是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准则或称纵向公平准则,即根据不同特性学生的需要予以不同的教育对待。该准则强调对弱势群体如经济困难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英语障碍学生等更多的资源分配。该类分配通常通过政府的专向拨款项目以及一般性教育拨款中的额外分配加权来保证特殊需要学生获得额外资源。美国各州通常会采用在基准补助模式或保障税基项目中融合学生加权数法体现垂直公平原则。最后是财政中性(fiscal neutrality)准则,即每位学生公共教育经费开支的差异应与学区的财富程度不相关[3]。财政中性准则是通过各州政府对学区政府不均等的财政拨款进行调节,通过政府政策调控来消除学区间教育经费的差异,确保基础教育经费的配置均衡。
然而,在过去机会公平逻辑主导下,基于投入的公平性原则始终无法解决因各学区房地产价值直接决定学区教育经费多寡而导致的学区间教育经费不平等问题。1989年,肯塔基州高院裁定该州基础教育财政体系缺乏宪法规定的充分性保障之后,美国近30个州发生了教育财政的诉讼案,人们开始审视拨款公式能否有效分配资源,并符合宪法要求的平等、充分且效率原则[4]。教育财政充分性是以承认个体和区域差异性以及享有权利平等性为前提,政府以社会正义为目的着重教育过程中的投入、过程、产出等因素公平的财政体制。具体而言,充分性(adequacy)原则主要可以划分为“事前充分”与“事后充分”两种配置准则。“事前充分”准则认为财政充分就是要求政府应为每位学生提供足够教育资源,确保他们都能获得适当教育。因此,教育财政分配应以充分为首要原则设计制度规则和标准,并以此规定财政分配的模式与方法[5]。“事后充分”准则是为每位学生提供同等的学习机会以及充足的教育资源,如教育资金、师资、策略、课程、教学等,并能针对不同学生、学校或学区的特殊需求予以足够的调整和资助,确保所有学生最终获得高标准学业成就[6]。
因此,充分性原则指导下的充分性财政分配政策可以理解为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与教育财政充分性水平两个部分。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是从保障学生获得社会竞争能力、各州拥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人力资源角度出发,关于学生读、写、算等基本能力与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产出标准[7]。教育财政充分性水平是基于充分性教育产出水平从整体上核算平均教育成本,并根据学生个体差异进行调整后得到微观层面的充分性教育成本。
2.转变财政分配模式
教育财政从“公平”到“充分”的转向,反映了决策者对教育公平本质问题理解的深化,即减少教育投入中“有”与“没有”之间差距的同时,开始强调提升学生学业成就。财政分配价值理念的转向带来的是分配模式的转变,即从强调教育成本的公平投入模式(inputs model)转为强调教育成效的充分产出模式(outcomes model)(见下表)[8]。
二、测度技术保障
为保障充分性教育财政分配的可行性,许多学者、专家对于“充分”成本测算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设计。教育财政的充分性应根据教育目标和最低行为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因此在充分成本测算的技术流程上通常有三步,即首先应确立适当的、宏观的教育目标,并将该目标具体分解为可操作的行为目标。如“适应社会的交流能力”可以分解为语言课成绩、演讲水平、获奖情况、阅读成绩等行为因子。然后是根据行为目标和期望为学生、学校以及学区设立期望的最低行为标准,并核算出达成这些预期标准所需要的基本教育经费[9]。具体经费在不同学区的测算过程中有所不同。endprint
1.成本函数模式
该方法假设学校处于有效运转,学校投入与学生产出之间存在教育成本函数的非线性关系。该模式将学校的产出以及学校教育资源建立为一个教育生产函数,即学校产出(如学生学业成就)与学校的直接投入向量(如师生比、教师工资等)、学生特征向量(如残疾儿童比例、学生人数等)、学生家庭特征向量(如家庭收入、小区平均收入等)以及学区经济水平向量(学区居民平均收入、税基、税率等)建立函数关系,并获得对应不同学业成就的所必需生均教育支出。该模式能够对学生需求与资源成本的差异做出准确测算,从而有效预测出一个固定规模的学区既定产出所需的教育成本以及提供有效的相对成本指数。由于教育产出的多元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该模式的统计公式往往复杂和深奥,虽然有较高的准确度、信效度,但是不利于政策制定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接受和采用。
2.示范学区模式
该模式首先根据学生学业成就水平高低,在州内选出一组被认定为符合充分、高标准教育的学区,然后测算该学区的基本教育支出(如教师工资、学校管理费用等,不包含特殊教育、交通补助等特殊专项经费),最后根据这些示范学区的基本教育支出进行加权平均获得该州的有效充分支出。经过加权测算的充分支出水平可以通过不同学区的生活成本以及收入因素进行调节。其中,在选取示范性学区时,应选择大小和规模相对平均的、人口统计相对同质的、处于州平均支出水平以下的学区。示范学区法是通过样本统计模型计算充分教育经费的模式,是以学生的测算学业成就以及相关测评数据为测算依据的。因此,当各学区学生人口分布不均、特征差异较大时,充分性教育经费的测算结果会有很大偏差。
3.专家评估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从下至上的研究模式,首先假定专家都能进行客观、权威的评估,然后由教育领域中的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依据学校的班级规模、人员配置以及其他相关评估要素定义“示范学区”,为不同年级、性别以及特殊需求学生设计有效的教育策略,并以此评估确定每位学生获得较高学业成就所需要的教育资源,并根据相应的价格指标体系将这些资源要素进行价格核算,最终获得该学区的基本教育经费投入。该模式通过明确学生高产出所需的各类投入要素,并根据不同地区物价、学生需求以及学校规模等进行调节测算,易于决策者理解并推广。但是由于教育策略、影响要素以及学生学业成就的评估关系都处于一种模糊和人为认识的水平上,专家的评议往往带有主观判断差异,而缺乏客观统计数据的科学支撑。
三、法律制度保障
联邦政府通过法律途径不断推动基础教育体制的改革步伐,以法律诉讼的形式促使各级政府在制度上解决教育不平等问题。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财政的充分性和公平性成为基础教育法制的主题,政府自上而下颁布的教育法案与各地自下而上涌现的教育财政诉讼共同推动着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1.法制保障的内容
美国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的法制保障主要可以分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次。在教育财政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裁定的主要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的公平保护条款、各州宪法的公平条款以及州宪法教育条款。首先,联邦宪法作为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宪法,其条款有很大的伸缩性和很宽的覆盖面。联邦宪法许多条款都与基础教育财政紧密相关,是美国基础教育财政法律体系的框架部分。例如宪法的第一条以及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都涉及到了基础教育财政,其认为基础教育事业与国家国防和社会稳定密切关联,且涉及到公民的言论、出版以及宗教权利,联邦政府有责任和权力进行干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颁布了大量与基础教育财政分配相关的法案,并通过立法保障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教育经费的投入。
其次,州教育法规作为联邦宪法的直接补充,是州履行教育责任的基础。由于美国公立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在州和地方政府,所以各州宪法中都明确作出了教育财政分配的条款。如纽约州的宪法中规定:“立法机关应规定建立并资助让本州儿童接受公立免费教育的学校系统。”[10]州政府会通过立法确立该州的建校标准、校长和教师的任职资格、学校课程大纲以及鉴定要求等。其中,各州法律会对本州基础教育经费的来源进行保护,明确地方学校收税的资格和税额。州政府根据州立法的精神,进行各类教育经费和资助的筹集及配置。
2.法制审查的方式
根据联邦与州宪法公平保护条款来对教育财政制度进行审查时,法院通常是审查学区生均经费的不均衡是否会对不同种族、性别的学生造成“嫌疑分类”,对贫困学生构成歧视,或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是否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充分而受到侵害,从这些角度来考量教育财政制度是否违背了宪法保护条款。一般来说,法院具体通过三种方式对教育财政制度进行标准审查。第一种是严格的检验测试(Strict scrutiny test)。在这种审查方式中,教育财政制度的合宪性必须满足较为苛刻的条件,裁定结果往往有利于原告。审查中,州立法机构与州政府作为被告,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对不同学区学生造成的“区别”是合法与合理的,并未构成“嫌疑分类”。这些理由必须是能满足州或者联邦整体利益或重要目标需要的考虑,同时并不存在更好或减少歧视程度的方法来满足州或联邦的重大目标或利益。第二种是合理的检验测试(Rational basis test)。在这类测试审查中,法院会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州政府只要能证明其政策中涉及的分类对待有合理的正当原因,该教育财政制度则合法。这类审查是联邦最高法院与大部分州法院采取的审查方式。为了能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及时、有效地管理和支持公立教育,不同学区存在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在所难免。只要教育财政政策是符合州的整体利益的,往往被法院裁定为政策合宪。第三种是适中的检验测试(Sliding scale test)。这类审查方式是介于严格的与合理的两种审查方式间的中度严格审查方式,其既不轻易认定教育经费差异构成“嫌疑分类”,但又需要保护不利地位者的受教育权利。不同审查方式使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有效推动教育财政制度改革,不断解决教育公平与充分方面的不平等问题。endprint
四、启示
“均衡发展,经费先行”,教育经费的长效投入与合理配置是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理念、技术和法律等方面为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配置提供保障,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其中,改革法案的颁布以及制度的设计都离不开政府对教育公平内涵的深刻理解与把握。
1.公平性教育投入是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政策的合理选择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类似于美国20世纪初高度离散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即“以乡镇财力为主”普及基础教育制度,但由于乡镇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乡镇财力的薄弱,造成教育支出差异巨大且农民教育负担过重。2001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制度调整为“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政府开始强化和负担起基础教育经费责任。这样的政策调整与美国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基础教育生均支出均等以及纳税人公平等财政政策极其相似,反映了不同教育公平发展阶段的不同财政政策演变。在基础教育财政公平诉求阶段,我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分配目标是缩小区域间、学校间、群体间的教育资源配置差距,实现“予以相同的人的相同对待”。当教育财政公平诉求由水平公平深入到垂直公平阶段时,各级政府的分配目标转变为确保处于不利地位学生享有公平教育权利,实现“予以不同的人的不同对待”[11]。各级政府应根据教育财政配置的“公平原则”对落后地区、薄弱学校以及因其他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进行积极性、差异性财政补偿,实现基础教育财政配置的垂直公平。尽管我国中央和各省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总额度,但是地方基础教育实际支出仍受到地方政府财力的影响。为避免出现地方财力越充足,基础教育支出越多的失衡情况,应建立以“财政中立”为拨款原则,实现地方基础教育财政能力均等的转移支付制度。
2.充分性教育产出是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政策的研究方向
美国目前已经进入了基础教育财政的充分阶段,即从以“受教育机会”为导向关注基础教育生均支出均等与纳税人公平阶段,转变为以“教育成就”为导向的基础教育财政“充分性”,关注人人享有充分的教育财政保障和获得能达到最低教育成就标准的充足资源。当我国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免费且平等的基础教育入学机会后,人们对基础教育财政的要求必然会逐渐转向以“教育成就”的充分性教育财政。对于即将面临的基础教育充分性财政政策,决策者必须要解决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成就标准的设立问题,以及达到这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教育标准需要哪些教育资源或“生产要素”,如何确定这些成本[12]。这明确了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未来的研究方向,即从主要关注教育经费的投入与分配的公平问题转为关注教育的投入与教育产出关系的效率问题。同时,由于教育财政充分性要求满足不同学生不同发展方向的需要,资源配置权将由学校、教师等一线工作者掌握,以便准确界定学生教育需求,设计有效教育策略,提升经费投入效益,政府应采取非针对性、非特殊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模式进行拨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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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Odden,A.The new school finance:Providing adequacy and improving equity.Journal of Education Finance,2000(25).
[2] 顾肃.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公正理论.河北学刊,2007(6).
[3] Allan R.Odden.School Finance:A Policy Perspective.Boston:McGraw-Hill,2008.
[4] 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 Berne,R.Equity and Adequacy in Education Finance.Washington:National Academic Press,1999.
[6] Allan Odden.Moving From Good to Great in Wisconsin:Funding Schools Adequately and Doubling Student Performance.Madison:Wisconsin School Finance Adequacy Initiative Final Report,2007.
[7] Addonizion,M.From Fiscal Equity to Educational Adequacy:Lessons from Michigan.Journal of Education Finace,2003 (4).
[8] Dianne Kaplan deVries.Lesson from elsewhere[EB/OL].http://www.unh.edu/nhcpps/education/adequacy.htm.2011-03-04/2013-03-03.
[9] 方芳.评述美国教育财政充足的发展.比较教育研究,2010(1).
[10] 袁衍喜.当代美国教育改革与教育立法.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2.
[11] 李文利,曾满超.美国基础教育“新”财政.教育研究,2002(5).
[12] 李祥云.美国基础教育财政政策演变及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9(2).
[13] 王强.国外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比较与启示.教育研究,2011(3).
[作者:王瑜(1982-),男,河北定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教育学博士。]
4.高等教育财政公平 篇四
作为一名退休教师,我一直关注两会中国家领导人、代表委员和网友对教育问题的言论。昨天看完了两会最后的一场电视直播——温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他谈到教育时说:“要给每个人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发挥人的独立思维和创造精神。”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会上委员和代表们说,教育的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民生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关系着全国绝大部分的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人心向背。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这使我想对“教育公平”这个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来一遍梳理。
在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指出:“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多样、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
什么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我国“十五”计划中有关教育指导思想第一次提出教育公平这一概念。教育公平有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课件 >(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机会”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为什么强***育公平呢?就因为现在我们的教育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一是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镇与农村、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在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上都相差甚远。即使在一个城市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分布也是不均衡的。二是群众接受教育机会不平等。一部分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进入城市中小学就读;国家助学体系尚没有覆盖普通高中教育;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远落后于普通儿童,部分地区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同一所高校在不同省市录取分数线差距较大等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关小学校长方青代表说:“当前教育公平关注的主要焦点是接受同质教育的过程公平。百姓反映强烈的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接受教育的质量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根源还在于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带来的短缺。”
天津市妇联主席朱丽萍代表说:“近年优质教育资源明显增加,为何公平感却更差了,分配不公是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各地基础教育延续了以培养少数‘尖子’为目标的精英路线,‘钱’‘人’分配不公较为突出,向重点学校倾斜,人为制造少数名校和大量薄弱学校,加剧优质教育资源稀缺。”
石中英说:“要通过政府部门呼吁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公共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满足人们的基本教育需求。即首先有学上,其次要达到最基本的教育条件,第三要达到基本的学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重点投入,这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有利于国家的发展,让所有人受益。”
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代表:没有“资源公平分配”就没有“教育公平”。一些地方为立竿见影出教育政绩,将有限经费投向见效快、基础好的学校,使得薄弱学校欠账太多,拉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随之又带来另一个分配不公,“权择校”“钱择校”现象愈演愈烈。
政协委员张平委员代表民盟中央作在大会发言时建议,统筹城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他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最基础的公平。我国长期二元体制所造成的种种差异中,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导致的不公平,是对我国发展影响最大最深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教育机会不平等;张平介绍,一是城乡教育机会不平等。农村升学率(包括升学报考率)远低于城市。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研究表明:随学历增加,城乡差距逐渐拉大,我国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升入高一级学校所占的比例分别是高中6%和21%,中专0.8%和13.2%,大专0.2%和11.1%,本科0.02%和5.63%,研究生0.001%和0.323%。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农村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近几年重点院校“自主招生”、“高校联考”等新的招生办法。二是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师资配置结构失调,且难以及时合理调剂,导致城乡师资在数量、质量和稳定性上差距极大。农村教育缺资金、缺设备、缺教师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城镇超编和农村缺编并存,农村师资知识老化和数量短缺并存,农村教师缺编和有编空缺并存,大量低工资聘请临时代课教师和在编不在岗并存,农村学校教学设备陈旧和短缺并存。农村教师在数量和结构上的双重短缺,致使农村教师学历达标率远低于城市,且很多是在职进修学历;大量农村教师无法胜任素质教育,特别是新教改的要求。三是城乡教育管理和投入上不平等。各类实验、示范、重点学校几乎全部集中在城市。小学和初中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加上择校热,往往置普通家庭的优秀儿童于门外。一些家境较好的子女优先占据政府多年投资形成的优质资源。这种马太效应像一块块巨型磁铁,吸附着大量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大批尖子学生,同时也大口吸食着社会资金和公众积蓄。一些农民几近倾家荡产为孩子缴纳“择校费”,更多农民只能望“洋”兴叹。
张平指出,收入不公平影响人的一时,教育不公平影响人的一生。社会稳定离不开不同群体的融合与流动,教育便是弱势群体提升自身地位的方向和渠道。如因教育不公而致此路不通,让底层的孩子永远在底层,让农民的孩子世代为农民,阶层之间的差异无法调和,社会将失去自我调节机制而失去平衡,甚至陷入混乱和崩溃。张平委员代表民盟中央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建立政府统筹的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教育公平。政府应贯彻“公平对待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的理念,“一盘棋”统筹规划城乡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一个标准”统筹配置城乡办学条件;“一体化”统筹配备城乡教师队伍。
二是实行对农村教育倾斜政策,推进教育公平。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经费保障向农村贫困学生倾斜,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向农村教师倾斜。
三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教育公平。各级政府要承担确保公平的责任,厉行问责制,毫不动摇地制止、严惩和杜绝政府部门利益化,将教育城乡统筹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完善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和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资助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农村教育投融资机制。
5.教育公平制度 篇五
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
第三条 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按照男女生比例、父母文化程度、学前教育程度等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不设重点班,不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分区内、区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学校不为编班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调班,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得调班。
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实行阳光操作。
第六条 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班额要相对均衡。年级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测试),不准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
第九条 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根据教师年龄、知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可以把发展性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
第十一条
6.教育公平研究 篇六
东至二中温祖山
90年代中期以来的教育发展, 是以教育规模的扩大、数量的增长为主要特征, 可以说是“ 发展大于改革”。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主要是围绕育经费问题而进行的,兴奋点在创收、经营、学校办公司、高收费等方面, 即所谓“单纯财政视角的改革” ,舆论称之为“ 教育产业化” 思路它造成当前教育巨大的反差。一方面, 这是教育发展最快的时期, 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 教育机会极大地增加, 全体人民都从中受益;但与此同时, 这种“ 产业化” 思路造成对教育的公益性公正性的巨大伤害,造成教育价值、教育品质的严重变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学校差距、阶层差距不但没有缩小, 反而显地扩大了。人们在享受增长的教育机会的同时,感受着严重的不公平。
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而社会平等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教育公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着重指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且特别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这就表明,教育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进程中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教育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因此,了解教育公平,了解我国教育公平现状及存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教育公平的开展应更加重视。
一、教育公平的含义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具体来说,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机会”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而通常,这三个层次被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此外,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还包括: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和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的这两个方面。
第一是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
这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完全意义上的绝对公平,它必然依赖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存在,受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对教育公平观念的认识程度的影响而产生变化。原始社会的教育公平是一种涉及全体成员的低层次的公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教育则成为一种特权被局限于一小部分人中间,广大劳动人们的子女极少有受正规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工业社会以来,教育才逐渐走向大众,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认识才慢慢经历了从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到结果的公平。因此,教育公平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理念,是人类奋斗的方向与目标。第二是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的。
在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往往处于难以兼得的冲突状态。教育发展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但与社会、经济领域不同的是,教育领域的这一矛
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研究表明,在教育阶段,这两者的目标是高度重合的。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教育公平问题的特征和重心是不同的。在发展初期,最重要的是普及教育,保障广大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初步普及之后,追求的是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更高的教育质量,即对教育品质的追求。因此,在教育权利平等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经过高度筛选、分流的教育制度,着重考虑经济的合理性,要求在资源配置和教学过程中,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享受平等的教育;同时,又以承认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为前提,给每一个儿童提供另外不同的教育,使其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最终保证他们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教育质量。
二、我国教育公平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教育公平现状
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我国在实现教育平等的目标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从文盲率的大大降低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巨大成就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努力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作为自觉追求的目标之一,其成效也举世瞩目。一是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并一开始就实行一元化课程体制,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奠定了基础。二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的提出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在中国追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历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三是我国政府在扫盲问题上表现出的决心和努力。四是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实行的高考制度、免费教育和人民助学金制度都曾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坚持教育机会均等所采取的重大步骤。五是近几年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将对于逐步削弱教育的地区、民族、性别诸差别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状况。城乡公平缺失,从 2002年全社会 5800多亿元的教育投资来看,当年,占全国总人口 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了其中的 23%,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却获得了绝大部分,从这个数字可见一斑。地区公平缺失,以矛盾的焦点高校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自治区,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的是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有些高校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阶层公平缺失,2009年 3月 1日,由杨东平先生主持,北京理工大学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编写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09)》中一份名为“我国城市高中生的家庭背景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 1978年,重点中学来自工人家庭的学生比例高达 37.3%,高居首位,超过了政府、企业管理者和专业人员子女的总和。1988年开始,来自政府、企业管理者和专业人员家庭的学生人数比例迅速上升,农民、商业服务人员和工人子女比例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管理者子女由 1978年的 7.8%跃升至 43%,而产业工人子女比例则由最初的 37.3%猛跌至 16.65%。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二)我国教育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公平缺失,从2002年全社会5800多亿元的教育投资来看,当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了其中的23%,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却获得了绝大部分,从这个数字可见一斑。在很多农村、山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本得不到保障,很多适龄孩子没能力和机会入学,辍学率相当高;在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师资得不到保证,学生们坐在危房中读书很常见,学校根本找不到合适的教师,只能上最基础的几门课。反观,在城市中的学生,却享受着不断升级换代的教育设施,选择自己所喜爱的课程,在家长的安排下上着各种课外辅导班,接受素质教育。这种公平缺失严重挫伤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相对城市,农村的孩子一直接受着劣等的教育,并将农村居民的低素质持续下去,造成长期性的城乡差异。
2、地区公平缺失,有个对比是典型写照:2003年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宣布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阶段时,称北京市的毛入学率达49%,即为平均数15%的3倍多,而云南省2002/2003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显示,该省2002年的毛入学率仅8.64%。两个数字一对比,发现两个地区的入学率相差5倍还多。以矛盾的焦点高校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自治区,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的是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有些高校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很多高校较少的省市、自治区的学生的升学,为了考上大学,只有拼努力、毅力、体力、精力,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学生的正常发展。此外,在长期倾斜性的经济政策支撑下,造成了我国较大的地区发展差异,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异很大,而我们看到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分配是按照收入来进行的,你要享受高等教育,你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而且这个费用依然在上升),这种状况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
3、阶层公平缺失,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后,我国的一个现实是消灭了剥削阶级,阶级矛盾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了。但改革开放,尤其是新世纪以后,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现实是劳动人民内部出现了分化,很多阶层分化出来。阶层除了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异外,另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收入差异逐渐演变为身份差异。收入越高的人,如私营企业主、民营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由职业者、各种技术人才在社会中享受更高的身份;而收入越低的人,如进城务工者、个体小商贩、下岗失业人员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逐渐降低,失去了在文明进程中的话语权,沦为弱势群体。由于这些新的变化,新的教育公平问题也应运而生,就是阶层公平缺失。这一点,人人都有切身感受,最明显地体现在合法化的择校费之类“钱学交易”和暗行、半遮半掩、甚至公开的“权学交易”中。有了钱,就能进入比较好的学校就读,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踏入一条宽阔的教育和职业路径;有了权,就能通过权力的运作,让自己和后代享受优秀的教育,甚至是“名义”上的教育,从而更利于权力的扩大。
4、配置公平缺失,前面主要是从教育的消费者角度来看的,从教育的供给者角度来看,也存在着严重的公平缺失,配置公平缺失。而这一点也随着今年“两会”的召开逐渐浮出水面了,并得到了各方的关注。配置公平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是各高校对于有限的高等教育经费的肆无忌惮的争夺。前些年,国家出于提升高等教育整体素质,实施了“211”、“985”等一系列工程,对一些高校进行了重点扶植;近几年,又出于建设一批重点高校的需要,对北大、清华、上海交大等几所高校提供了大量的经费。但反观其他一些高校,它们担负着“扩招”的重任,面对着迅速发展的需要,其实他们更缺乏资金,而且他们资金的来源渠道更窄。我们不免对国家的倾斜政策提出了疑问,到底是将教育资源倾向于一些尖子生,还是将教育资源合理地分配到不同层次的学生。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几点建议
当代的中国,要建设和谐社会,就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做到这几个统筹,教育是一个重要的支柱,而教育公平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而在当前这个教育公平严重缺失的环境下,空谈和谐社会无疑是可笑的,甚至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现有的很多突发事件和群众的呼声可以看出,社会对这种现状的容忍度已经很低,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矛盾。如果政府不立即采取措施缓解这种矛盾,改变这种现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和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根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教育公平的突出问题,才能办好让人民真正满意的教育。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形成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形成了“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城乡的教育差距逐渐拉大,教育资源配置存在着不合理性。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教育经费持续增长,重点把工作放在解决处理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的短缺上。教育资源绝对的平均配置,不符合客观规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公平就是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级政府应建立稳定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真正做到义务教育国家办。对义务教育基础极为薄弱的贫困地区,除应加大中央和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外,还应增加专项教育经费投入。
(二)完善教育法规政策,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教育公平,这是从“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方面讲的。就我国目前来说,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教育法为基本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16 项教育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近200 项规章等构成的一个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各国法制的重要任务。我国应加大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力度,完善法律救济措施,使各个层次的公民受教育权可以得到切实保障。
(三)扎实推进教育改革的深入,为教育公平寻求实现的路径
针对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应该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更加有意识地用全面的眼光看问题,着眼全局,努力整合各方利益差异,从中寻求折中点。针对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各种不科学的教育方式,从改革教育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入手,进一步改革教育方式,教学方式,转变教育理念和学习观念。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就是要求建设公平的教育和均衡发展的教育,使全体人民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改革的成果。
(四)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在各项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建设学习型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工程,缩小校际间的差距,使薄弱学校在“硬件”条件得到改善的基础上,“软件”水平有质的飞跃。另一方面要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规范化发展,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即是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在发展中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反映。教育公平与教育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发展中求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求发展。教育公平是一个永远逼近“公平”的过程,而不是教育发展的结果。
7.高等教育财政公平 篇七
一、文献与理论回顾
早期的古典经济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更加片面强调生产的主导地位,认为生产是物质财富的源泉,消费服务于生产,并没能真正意识到对消费调控的必要性。直到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的消费需求宏观调控理论逐渐成为主流,学术界才开始了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关系的系统研究。
在传统的IS-LM理论模型里,初期政府支出增加会通过““G→AD→Y→Yd→C”传导机制影响居民消费,但是居民消费会因利率的替代效应而相应减少,财政支出并不影响居民消费。Bailey(1971)[1]构建了一个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函数U=u(c+θg),其认为财政支出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取决于系数θ值。如果θ> 0,则意味着财政支出“挤入”私人消费;否则就存在着“挤出效应”。Barro (1981)[2]基于Bailey(1971)的研究,认为从长期来看,在预期的真实利率情况下,通过税收、通胀型财政或是政府公债等方式筹资的政府支出增加将引起消费者需求的下降。Aschauer等(1985)[3]利用美国的经验数据进一步证实了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的关系系数θ的取值在(0,1)之间,增加财政支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居民消费。Fancesco Giavazzi 和 Marco Pagano (1990)[4]基于丹麦和爱尔兰的经验数据分析了两国财政政策对居民消费的效应,认为当期政府支出增加意味着未来的高税收,从而减少居民消费。Sutherland (1997) [5]持同样的观点。Gal1′et al. (2007)[6]则假定存在经验型消费者,政府支出的增加对居民消费形成正的合成效应。
Devereux、Head 和Lapham (1996)[7]构建了一般均衡模型,将政府支出区分为永久性的政府支出和临时性的政府支出,他们认为前者增加将导致稳态工资和稳态消费水平的提高,后者可形成对产出、投资、实际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的短暂冲击,但是并不持久。Blanchard and Perotti(2002)[8]运用美国经验数据构建了SVAR模型以分析二战后的美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认为政府购买性支出增加刺激了消费。欧洲中央银行的Günter Coenen and Roland Straub(2005)[9]建立了新凯恩斯DSGE模型以观测欧元区政府支出对私人消费的影响,并运用贝叶斯推断方法,发现欧元区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Luigi Marattin and Simone Salotti(2011)[10]利用UK1981-2007的季度数据,建立了政府支出影响居民消费的SVEC模型,发现净的社会保险转移支出和政府纯消费支出对居民消费有正向效应。
在研究我国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方面,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Steven Barnett and Ray Brooks(2010)[11]认为中国居民基于预防性消费而选择高储蓄和低消费。因此,政府在“社会安全网”建设方面的支出,如健康、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财政支出会相应地减少居民此类支出,从而增加其它方面的消费支出。一般而言,政府在健康方面的支出每增长1元将带动私人消费增长2元,总消费(私人加政府)将增加3元。其也注意到政府支出对城乡消费公平的影响,其认为现行的中国政府支出安排不利于城乡消费公平的实现。我国学者也普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政府支出“挤入”居民消费;二是政府支出“挤出”居民消费;三是条件性的“挤入”“挤出”。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在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的研究主要是从政府支出政策对整体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方面。本文拟通过对政府支出的分类,刻画出政府支出结构安排对消费公平的影响效力,从而制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
二、我国居民消费非均衡的现状
1.从城乡居民消费绝对量来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量远远超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量。1978-2010年期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量分别从1978年的311.2元、116.1元增加到2010年的13 471.45、4 381.82元。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差距从2.68倍扩大至3.08倍,2010年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仅相当于城镇居民20世纪90年代时的消费水平,两者的消费差距大约在15年左右。
2.从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来看,城镇居民生活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1978-1995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在0.5-0.6之间,城镇居民生活尚处在温饱水平;同期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由0.68减少到0.59,总体农村居民生活从绝对困难阶段逐步向温饱阶段。1996-1999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在0.4-0.5之间,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质量进一步提高,从温饱走向小康阶段;同期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在0.5-0.6之间,农村居民生活还处在温饱阶段。1999年以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处在0.4以下、0.4-0.5之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又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两者分别处于趋向富裕与小康阶段。从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的对比情况来看,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至少高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个层次。
3.从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来看,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优于农村居民。在粮食类消费方面,城镇居民的食品支出总量远远超过农村居民两倍以上,并且其粮食消费更多地侧重于副食品。在衣着类消费方面,城镇居民更多消费中、高档服装;农村居民则更多购买中、低档服装。在耐用消费品方面,城镇居民处于消费品不断更新换代的阶段,而农村居民还处在基本耐用消费品的不断满足阶段。在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及教育文娱消费方面,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远远超过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随着收入的增加更加侧重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4.区域间居民消费差距悬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最高,为23 200.4元,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最低,仅为9 613.79元,前者是后者高出2.41倍。同年,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水平最高的上海是西藏地区的3.83倍。并且居民消费支出的泰尔指数从1980年的0.0187提高到2010年的0.0433。
三、财政支出结构影响消费公平的计量分析
(一)变量说明及模型
1.财政支出结构。
本文主要借用高培勇(2011)[12]的归类方法,将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财政支出项目分为经济建设支出(ec)、行政服务支出(ac)、共享发展支出(sc),以作为解释变量。其中,经济性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城市维护建设支出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建设支出;行政服务支出主要指行政管理费、国防支出、公检法支出等;共享发展支出主要指文科卫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等。
2.消费公平。
本文中的“消费公平”指在一定时期内居民基于对消费资料占有、安排和使用的能力公平,属于代内公平。这里我们用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差(ces)、省际间居民消费泰尔指数(cti)作为消费公平的指标分别用以衡量城乡与地区间的居民消费差距。
3.在数据范围的选择与处理。
由于无法取得1978-1979年完整的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因此本文选取1980-2010年的相关数据。所有这些数据均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省际间居民消费泰尔指数的计算剔除了西藏、重庆和青海。同时,为了减少异方差使模型的设定更加合理,对所有变量取对数表示[13]。
4.分析模型。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借鉴Barro(1981)研究政府支出与居民有效消费需求关系的研究方法,分别建立了不同财政支出结构影响城乡与地区间居民消费的双对数模型:
lncest=α0+α1·lnect+α2·lnact+α3·lnsct+μ1 (1)
lnctit=β0+β1·lnect+β2·lnact+β3·lnsct+μ2 (2)
其中α1、α2、α3,β1、β2、β3分别表示表示财政支出项目对城乡居民消费差距和地区间居民消费差距的影响系数;μ1、μ2为误差项。
本文所有检验均通过Eviews5.0软件进行验证。
(二)财政支出结构与居民消费公平的计量分析
1.ADF检验。
为了避免伪回归需要对模型中的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主要采用1981年Dicky和Fuller提出的ADF单位根检验方法,以观察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lncest、lnect、 lnact、 lnsct、lnctit变量在10%的置信水平下无法拒绝原假设,即它们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但是经过一阶差分后,在10%显著水平下都通过了平稳性检验,即各变量均为一阶单整过程,记为I(1)。因此,接下来将考察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2.财政支出结构与城乡居民消费的长期均衡。
从前面的ADF检验可知lncest、lnect、 lnact、 lnsct变量均是一阶单整的,因此可以其进行协整分析,考察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如果时间序列是协整的,则方程(1)应该看成是长期稳定的关系。我们采用Johansen检验法进行验证,以判断它们之间的协整关系。首先,根据VAR模型滞后期的判断标准来看,有超过一半的评价标准确定最优滞后期为4,并且此时AIC值最小。其次,再根据AR根法则检验,判断无一单位根在单位圆外,模型满足稳定性要求。然后,通过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员变量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由表2的协整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lncest与lnect、 lnact、 lnsct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即长期稳定的关系,记这一协整关系的均衡误差为et,则它们对应的长期均衡方程为:
lncest=-3.196lnect+1.632lnsct+1.360lnact+ et (3)
从式(2)可以看出,经济建设支出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而共享发展支出和行政服务支出的增加扩大了居民消费差距,使居民消费非公平的现象愈严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对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差距的弹性系数为-3.196。这表明经济建设支出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使城乡居民消费差距缩小3.196个百分点。共享发展支出与行政管理支出对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差距的弹性系数分别为1.632、1.360,这表明共享发展服务支出与行政服务支出每增长1个百分点,将分别使城乡居民消费差距扩大1.632、1.360个百分点。由于|-3.196|>1.632>1.360,经济建设支出对居民消费差距缩小的正向作用大于共享发展支出与行政服务支出的负向作用。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财政支出有利于缩小居民消费差距。值得一提的是,从表面上看共享发展支出扩大了居民消费差距,这种实证分析结果与流行观点相悖。这并不意味着共享发展支出就一定不利于居民消费公平,而只是意味着,虽然我国近几年用于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在不断增加,但是却并没有真正做到共享发展支出的均等化,所以导致居民消费不公平程度加大。
3.财政支出结构与地区间居民消费公平的长期均衡。
我们用式(2)来考察政府各项支出对地区间居民消费差距的影响。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我们发现变量lnact没有通过t检验,因此剔除该变量,修正后的式(2)为:
lnctit=β0+β1·lnect+β2·lnact +μ2 (4)
根据前面的序列平衡性检验结果可知,lnctit 、lnect、 lnsct变量均是一阶单整,然后通过Johansen检验以验证各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首先,根据LR、FPE、AIC、SC和HQ准则并利用SIC最小验证法,选定拟建立的VAR模型最优滞后期为5。然后,根据AR根法则判定拟建立的VAR模型满足稳定性要求。其次,再通过Johansen的最大特征值和迹检验法,检验lnctit 、lnect、 lnsct变量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具体检验结果见表3。
由表3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上,迹检验存在或最大特征值检验均显示变量之间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我们选择第一个协整关系,记这一协整关系误差为εt,则ctit 与lnect、 lnsct之间的协整方程为:
lnctit=-15.758*lnect +12.356*lnsct +εt (5)
从协整方程各变量的系数情况来看,(对数)经济建设支出对(对数)泰尔指数的弹性系数为-15.758,意味着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建设支出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的居民消费差距,其每增长1%,将使区域间居民消费的泰尔指数减少15.758%;而共享发展支出的非均衡发展扩大了地区间居民消费差距,其每增长1%,将使区域间居民消费泰尔指数增加12.356%。这充分说明,共享发展支出在区域内非均衡发展已经成为了地区间居民消费不公平的重要影响因素;而经济建设支出并不是造成区域间居民消费非公平发展的原因。
4.财政支出结构对城乡居民消费非公平的短期作用。
文中主要通过误差修正模型考察具有协整关系的lnect、 lnact、 lnsct对lncest的短期动态关系。相应的误差修正方程为:
lncest=0.432*Δlncest-1-0.167*Δlncest-2-0.134*Δlncest-3 + 0.562*Δlnect-1+0.083*Δlnect-2+0.847*Δlnect-3-0.695*Δlnsct-1-0.494*Δlnsct-2-0.026*Δlnsct-3+ 0.078*Δlnact-1+ 0.157*Δlnact-2+0.391*lnact-3-0.189*ecmt-1 +0.165 (6)
其中ecmt-1= lncest-1+3.196*lnect-1-1.632*lnsct-1-1.360*lnact-1-10.441。
从式(6)可以看出滞后1、2、3期居民消费差距,对本年度内的居民消费差距的调整系数分别为0.432、-0.167、-0.134;滞后1期时,共享发展支出的调节系数大于经济建设支出与行政服务支出的调节系数;滞后2、3期时,经济建设支出的调节系数大于共享发展支出与行政服务。短期内,经济建设支出与共享发展支出、行政服务支出的变动,将引起居民消费差距的变动。滞后1、2、3(对数)的经济建设支出变动将引起本年度(对数)居民消费差距同方向的变动0.562、0.083、0.847个单位;滞后1、2、3期(对数)的共享发展支出变动将引起本年度(对数)居民消费差距反方向的变动0.695、0.494、0.026个单位;滞后1、2、3期(对数)的行政服务支出变动将引起本年度(对数)居民消费差距同方向的变动0.078、0.157、0.391个单位。
误差修正项(ecmt-1)的系数为-0.189,符合反项调整机制,表明经济建设支出、共享发展支出、行政服务支出与城乡居民消费差距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并且上一年度的非均衡误差对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关系的调整力度为18.9%。
5.财政支出结构对区域间居民消费非公平的短期作用。
协整方程(5)对应的第一误差修正方程为:
lnctit= -0.510* ecmt-1+0.569*△lnctit-1-0.454*△lnctit-2+0.557*△lnctit-3-0.772*△lnctit-4+ 0.420*△lnect-1+ 21.955*△lnect-2-7.995*△lnect-3+9.000 *△lnect-4- 6.702*△lnsct-1 -11.808*△lnsct-2+7.234*△lnsct-3-7.914*△lnsct-4+0.757 (7)
其中ecmt-1=lnctit+15.758*lnect-12.356*lnsct- 31.372
从式(7)中各变量前的系数来看,短期内滞后1、2、3期自变量的变动对本期(对数)泰尔指数形成复杂的影响。(对数)经济建设支出变动△lnect滞后1、2、4期的系数为正,说明短期内经济建设支出变动对泰尔指数变动有着正向冲击,但是滞后3期时存在负向冲击;(对数)共享发展支出变动△lnsct在内对泰尔指数形成负向冲击,但滞后3期时则相反。因此,可以看出在短期内各省居民消费受到的冲击很复杂,短期政府支出对省际间居民消费的效应可能会与长期的效应不一致。
从误差修正项的系数来看,ecmt-1的系数为- 0.510,符合反向调整机制,并且对短期偏离长期均衡关系的调整力度很大,为51%。
四、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财政支出项目与城乡间、区域间的居民消费差距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从财政分类支出对居民消费公平的效应来看,经济建设支出与共享发展支出的均衡发展严重影响到城乡居民之间、地区居民之间消费公平的实现;行政服务支出是引发城乡居民消费非均等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是区域间居民消费公平的重要原因。基于历年中国财政支出与居民消费公平的经验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结论与对策建议。
1.经济建设支出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实现消费公平。
公式(3)和公式(5)经济建设支出前的系数为负,这表明经济建设支出的增加有利于缩小城乡消费差距和省际间居民消费差距。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要实现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应通过合理安排各地方经济建设支出,实现各区域间经济的均衡发展从而为实现消费公平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2.目前我国财政共享发展支出未发挥其缩小居民消费差距的作用。
通过观察公式(3)、公式(5)变量财政共享发展支出的系数可以看出,短期内共享发展支出有利于居民消费差距缩小,但是长期则相反。这充分说明我国自公共财政改革以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仍显不足,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政府要缩小城乡消费差距,缓解消费不公平的矛盾,不仅需要合理调整经济建设支出,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尤其要扩大与居民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共享发展支出,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政支出安排[14]。
3、合理控制行政服务支出,提高行政服务支出效率。
公式(3)显示,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变量行政服务支出前的系数外均为正,这表明行政服务支出的增加将使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进一步扩大。由于市场存在失灵,需要政府实施公共政策予以校正。相应地,政府为履行公共政策需要合理安排行政服务支出。合理的行政服务支出有利于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不合理的支出安排则会滋生一系列新问题。因此,政府应合理控制行政服务支出规模,在保证履行政府基本行政管理的基础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上述公式(3)还显示行政服务支出是造成消费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有效约束城镇行政服务支出的同时,应加大对农村行政服务支出的倾斜力度,促进城乡消费公平的实现。
摘要:居民消费公平直接影响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的实现,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对财政分类支出与城乡间、地区间居民消费支出差距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本文提出,1980-2010年期间经济建设支出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居民消费差距;共享发展支出长期不均衡发展扩大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消费差距;行政服务支出只是城乡居民消费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而与地区间消费差距的形成无关。因此,需进一步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居民消费公平的实现。
8.从公共财政中读出公平正义 篇八
至此,改革成为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也成为了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关键词。
已经结束的两会记者会上,总理说,今年恐怕是中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难在什么地方?难在国际、国内不可测的因素多,因而决策困难。
去年以来的物价过快上涨和通货膨胀压力以及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这是我们的现状。但是,“我们必须在经济发展和抑制通货膨胀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现在我们提出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是8%,而消费物价上涨指数控制在4.8%左右,就是想找到一个平衡点。”总理坦言,这是一件困难的事。
正因如此,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是摆在新一届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现阶段所有中国人无法回避的课题。
总理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我们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改革,包括农村改革、企业改革、金融改革、财税改革和政府自身改革。”
尤其是政府自身的改革。
党的十七大对政府建设提出了一个总体性的改革目标,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央以服务型政府建设来回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带动全面改革的决心昭然。
最明显的转变在于,政府的工作与民生的难题对接更加密切,而政府的财政正逐步向民生倾斜。政府的工作报告中说,将继续调整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结构,较大幅度地增加“三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节能减排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超预算收入使用的原则将是:集中财力办关系民生和制度性建设方面的事。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行政的改革与财政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财政制度的变革往往也会带来行政改革的连锁反应。犹如总理在记者会上所说,“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5年,他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
然而,这并非易事。我们看到,改革30年,虽然中央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在加速度增长,但距离GDP4%的目标依然甚远;尽管国家在卫生医疗、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也在持续加大,但占GDP的比例仍低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如何加快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如何形成科学的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机制?如何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公开度?如何调整中央财政预算与地方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如何均衡和协调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如何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与正义?如何“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财政体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诚然,到了第30个年头,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如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改革发展任务繁重而艰巨。对此,总理引用了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王安石的名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表达了坚持改革的决心和勇气。
在一个新的5年,总理代表新一届政府承诺:要使中国的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使人民生活有一个更大的提高,使社会进步有一个更大的推进,使改革开放迈出更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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