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2024-11-01

委托贷款合同范本(精选12篇)

1.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一

BHB/YJL/4077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现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须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是指由甲方作为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由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甲方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甲方收回的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委托事项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委托贷款事项如下:

2.1委托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为:。

2.2委托贷款的金额为币种(大写):

2.3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2.5 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甲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如选择乙方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则甲方认可乙方仅为名义上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甲方认可担保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承担最终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

第四条 甲方应自 年 月 日前将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人账户。甲方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

第五条 委托资金的计息,在未发生委托贷款前,委托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收妥后划至甲方委托人账户。

第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时,由甲方自行审查批准,待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乙方、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乙方根据生效的合同发放委托贷款。但乙方不负责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担保物状况以及效力等事项。第三章 委托费用

第八条 手续费的收取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如下方式收取手续费:

□8.1甲方按委托发放贷款金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费率为委托发放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8.2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4委托贷款期限: 月,实际借款期限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9.1甲方有权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等全程工作独立做出决策。

9.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甲方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9.3甲方承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必要的批准、备案等手续。9.4甲方承诺对其委托乙方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拥有合法权益,且该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自然人的,需保证委托资金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

9.5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9.7甲方承诺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9.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真实、合法。

9.9甲方同意在委托贷款无法收回或乙方受托期限届满时,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甲方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9.10如需乙方签署担保合同的,则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认可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内容,并最终承担委托合同的项下的义务。

9.11甲方应负责委托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

9.12甲方自行审查借款用途涉及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基础交易真实性,并将借款人交易对手名单以及支付金额等书面材料(需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交付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借款人的授权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对交易对手以及基础交易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实质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甲方的指定,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到期收回等手续。

10.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10.3乙方对借款的监督使用仅限于受借款人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认可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0.4乙方的协助收回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满两年仍未收回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的,乙方协助收回的工作即行终止,不再协助甲方出具催收手续以及其他收回工作。

10.4.1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或相应的委托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在地址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10.4.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乙方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10.4.3甲方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乙方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10.5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乙方无义务为甲方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由乙方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五章 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此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及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乙方免受由于乙方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放弃乙方因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第十四条 如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委托贷款期限内,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指定的借款人,那么乙方将不再代为邮寄利息和催收通知单,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15.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15.2甲方超出委托人账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15.3甲方违反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如下方式解决争议:

□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 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单位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甲方与乙方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22.1甲方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手续费,且经乙方书面催收后1个月内甲方仍未补交的。22.2甲方作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丧失。

22.3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或已不能收回。22.4乙方丧失经营委托贷款业务资格。22.5 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2年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24.1合同各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24.2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 24.2.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3个工作日;

24.2.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24.2.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4.3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同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甲方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甲方(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填写人

2.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二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对于一年期 (包括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企业的“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本金、应计利息) ”科目下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如下:

一年 (含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按支付的手续费, 借记“财务费用”, 两者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时, 按应计的利息, 借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委托贷款时, 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 按其应计的利息,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A公司于2006年6月1日,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 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5万元。银行将这笔100万元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 年利率为12%。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银行每季度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30000元 (1000000×12%÷4) , 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1500元 (30000×5%) 。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 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28500元 (30000-1500) 。收回利息后,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例2]承例1, 将贷款期限改为2年。

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收回利息,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个人委托贷款适合谁 篇三

眼下投资市场不景气,很多人都希望找到一些新的投资渠道。特别是近期随着央行的降息,原本收益比较稳定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也出现了难以实现预期收益的情况。而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要比普通贷款的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换言之,个人投资者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光大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产品推出后,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关注。

银行充当资金监管平台

不过,个人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与一些个人投资者的设想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简单地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作用更加强调‘监管’、‘平台’这两个作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需要委托人预先找到资金投放的对象,包括资金借贷的项目、公司和个人等等,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也都是由放贷人和借贷人进行协商后决定。银行将把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放贷给借贷人,并由银行发挥资金监管的作用,同时负责资金的回收。

既然资金的借贷发生在放贷人和借贷人之间,银行的参与有什么帮助呢?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放贷人来说,最为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的安全控制问题。与个人相比,银行在资信调查、借贷人的风险控制上具备更多的经验。“放贷人个人很难将借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是否有抵押物等调查得一清二楚;而且如果借贷期限较长,借款人钱拿到手后派什么用途、后续财务状况等,放贷人也难以及时掌控;而借贷人如果要卷款逃跑,放贷人大多是收不到还款找不到人时才会察觉。相比较之下,银行的信贷管理体系要完善得多。”他举例说,在借款之前,银行可以帮助委托人对借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予评估,并将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确定是否放贷给借款人。同时,在贷款发放之后,银行还将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后续调查,提醒借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等等。

相比较起个人来说,银行的后台系统及贷款运作经验,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加安全地进行放贷。当然,作为银行所提供的一项中间服务,委托人则需要按照一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佣金。据了解,银行将视每笔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1%至3%,最低每笔1000元。

对于单笔贷款的金额,光大银行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要求。工作人员说:“主要视委托人和借贷人各自的需求而定。”

“一对一”贷款模式

那么,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是否有可能由银行提供一些信贷项目,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投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光大银行解释说,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一般采用的是“一对一”的模式,也就是说资金的放贷人和借贷人都是自己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后到银行来办理相关的业务手续。对于银行来说,这属于典型的“中间业务”。相对来说,使用委托贷款业务的借贷人,可能在部分借贷条件上尚难以满足银行放款的条件,通过多支付一些贷款利息的方式,能够从民间资源中找到更多的融资渠道。这也是为民间信贷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但是,银行在其中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是放贷人和借贷人必须了解的。”

事实上,个人委托贷款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2年,民生银行就率先开展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相继在宁波、上海、南京等地开展业务。但当时民生银行所推出的操作模式为“多对一”的形式,也就是由银行牵头,找到一些需要资金的建设项目,如市政建设,个人投资者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市政项目,获得贷款利息收益。资料表明,2003年总投资7.5亿元的南京绕城公路改造项目,便是通过此种方式向民间融资5亿元,由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分别代理,当时拟定的融资贷款期限为3年,每笔贷款起点为1万元,年利率为4%,扣除银行手续费,实际税前年收益率为3.9%。

尽管这一项目在当时受到了较多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36天的融资活动8天就宣告结束,首日融资达到了6000万元。但央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于这种“多对一”的委托贷款模式迅速进行了叫停,央行认为,如果普遍开展这项业务,还缺少成熟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们现在推出的委托贷款,仍是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业务中的委托人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排除了基金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光大银行解释说,因此在业务的操作上也是符合央行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的。

其他银行低调运行

与高调的光大银行相比,其他银行也早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早就有这项业务了,一直划分在个人贷款产品中,但是实际业务量并不大。”一家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的工作人员说。

如在中行、建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等均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在了解几家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后,记者发现,基本上与光大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异。也就是说放贷人和借贷人初步达成协议后,由银行作为中间人,进行资金的监管和发放,同时银行也将动用其先天的优势,控制贷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事先所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的回收。

对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一般银行的要求为最低人民币5万元,外币贷款则一般不能低于1万美元。事实上,由于担心贷款风险,前来办理委托贷款,涉及到的金额都比较高,远远高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资金量。而银行对于手续费的收取,也通常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我们也要综合考虑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要素来确定手续费的标准”。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但通常对于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银行也都有最低额的要求。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对来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办理委托贷款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业务较为集中在个人与企业或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一些资金丰厚的个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但是通过市场上的小额信贷公司,虽然利息相对较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这个时候他往往愿意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把资金借贷给中小企业。银行虽然不能完全规避贷款过程中的风险,但是能够在风险控制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篇四

委托人: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徽商银行蚌埠中山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贷款人: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日常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由于公司新改制,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不高,融资难度较大;根据丙方的融资能力,可以从乙方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甲方委托丙方从乙方贷款并转借甲方,丙方和乙方的借贷行为严格执行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本合同是明确丙方转借甲方这一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起算点以丙方向甲方支付贷款的票据记载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用途限于甲方业务范围内资金运转。

第五条 提款方式:甲方提出委托后即时办理

第六条 还款方式:甲、丙两方必须在乙方开具结算账户,合同到期甲方即时将本金及利息转账到丙方账户,如甲方未能及时转账,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划付给丙方。

第七条 利息的计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乙方收取丙方的部分确定利息,丙方不再加收,到期甲方一次付清给丙方。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委托贷款到期后,乙方工作内容仅限于依照丙方要求协助丙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出,不承担贷款损失。

第十条 丙方声明与承诺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支付合同项下资金部分。

第十一条 借款展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原则上不予展期。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时除外。但需另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担保:由甲、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丙方对逾期的借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丙方有权对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该罚息由乙方代收。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下委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时间: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5.贷款委托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电话:

乙方(受托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好友协商,在合法、平等、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事宜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更好地完成贷款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以及相关事宜。

第二条 委托贷款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方同意将所贷款项的%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此服务费甲方应于银行放贷后1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将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第三条 贷款额度、年限

根据甲方个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意向贷款为人民币元,贷款年限为年,待银行审批后,以银行最后核定的贷款金额和期限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委托贷款的相关费用。

4.2保证本合同项下的真实、甲方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担保物产权证明以及银行和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合法、真实、有效。

4.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银行、产权管理部门所需资料。

4.4甲方须按照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印花税、工本费。贷款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5贷款期间,甲方应当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其他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擅自转让、或者再次抵押给他人。

4.6甲方应按银行要求的时间办理手续。

4.7银行贷款发放后,甲方应保证按时还款。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为甲方办理贷款事宜。

5.2在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政策的前提下,尽力协助甲方取得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6.2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6.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例如超出银行规定的期限等),责任由甲方自负,如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如因甲方个人资信状况而导致贷款不能批贷,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委托贷款的相关费用,但已经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6.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承担,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6.6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信贷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必要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7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将赔偿乙方违约人民币壹万元。

6.8在银行放贷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此合同,如甲方终止此合同将按此次意向贷款的3%支付乙方服务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协商解决,因本合同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委托贷款合同 篇六

风电场道路工程项目部

乙方(检测机构):____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检测机构编号:2500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云

____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大唐丘北XX马路风电场道路工程

1.2工程地点:____县舍得乡

1.3结构类型:级配碎石基层、泥结碎石路面

1.4监督单位: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云南丘北赶马路风电工程监理部

1.5开工日期:20-4-1

1.6其它: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检测项目:

原材料检测□压实度检测□弯沉检测

砼、砂浆强度检测□砂浆配比试验□砼配比试验

其它: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

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已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联系人手机: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7.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七

一、委托贷款担保合同设立之因

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人一般由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

委托贷款业务往往与担保相结合, 一般表现为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贷款协议书》确立委托关系, 并在相应的受托人银行开户并存入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发放贷款;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无法归还到期欠款时,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受托人作为委托贷款的真正债权人理应穷尽各种措施去实现自己的债权, 回收欠款。但根据委托贷款的特性及相关法规, 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仅充当“中介人”角色, 不承担任何的贷款风险, 所以其对逾期欠款的追偿往往是持有消极态度;而委托人作为贷款资金的真正所有人, 却碍于合同相对性无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使得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经济上的权利主体与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相分离, 委托人是该合同的经济上的权利主体, 但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而这就是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积极追求设立担保合同的根本原因, 它成为了委托人获得救济的最佳选择。当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 受托人又怠于行使债权, 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 问题却远没有那么简单。

二、委托贷款担保权归属的两难处境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原理, 在任何一个担保法律关系中, 主合同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 借款人为债务人, 受托人为债权人。因此, 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关系中, 受托人、借款人或第三人才是真正的担保合同当事人, 而作为资金真正所有者的委托人不能成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1.根据上述原理考察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我们就会发现担保权在归属上陷入了两难处境。

受托人基于其特殊地位, 对债权能否实现或者能否及时实现在结果上没有利害关系;而这些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外的人———委托人却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委托人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及时实现, 往往在委托贷款发生之初就要求设定担保合同, 以求保障自身的权益。但问题是, 即使设定了担保, 当受托人怠于行使债权、回收贷款时, 委托人就能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获得救济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实践中, 笔者曾对多家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调研, 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前, 借款人或第三人能否作为担保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认定, 但是真正签订担保合同时, 受托人才是真正的担保权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 由于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所以无权主张权利;同样在委托贷款担保合同中, 委托人也并非担保权人, 也同样无权向抵押人主张权利。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和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 在委托贷款中却无须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仅仅负有“协助”收回欠款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极端不对等性, 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笔者从实践中发现, 受托人履行的所谓“协助”收回欠款义务, 往往仅停留在形式上, 例如向借款人寄送“欠款催收通知”或者标明会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函。当借款人对上述信函无任何反应或者借款人已经“失踪”而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时, 受托人很少会采取进一步积极的措施去实现债权。特别是在借款人携款而逃, 导致所有文书无法送达, 实现债权将会涉及到借款人的户口查册、银行账户的冻结、不动产的申请保全、不动产的执行和拍卖等一系列冗长而耗时的过程。从一个“理性经济人”角度看来, 受托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承担这一部分额外的“成本”。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 由于借款人 (受益人) 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 贷款人 (受托人) 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 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 委托人还可以通过起诉受托人的方式获得救济。但问题是, 该批复中仅规定受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受托人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而且即使受托人提起诉讼也通常是消极参加, 诉讼结果对其没有利益上的威慑力, 但败诉的结果是委托人不愿意看到的。可见, 该批复作为委托人的救济手段的效果值得怀疑。即使委托人起诉受托人获得胜诉, 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法院无非也是出具一份带有法院公章的、要求受托人积极收回欠款的判决书罢了。在法规执行普遍存在困难的今天, 一份生效的判决书对问题解决起不了关键作用。能否及时收回资本, 保障资金的流动性, 关乎企业的命运。因此找到对委托人有效而及时的救济手段, 比等待受托人与借款人间消极诉讼耗费时间更为重要。

3. 换一个角度来思考, 难道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就无法通过某种形式的担保, 绕开受托人迅速实现自己的权利吗?

例如委托人自己能否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一份担保合同, 约定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时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呢?在现实生活中,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其中以个别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较常见。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从上述概念看出,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委托贷款的一种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委托人, 委托银行向个人公积金缴存用户一次性发放贷款, 以帮助其购房;个人公积金缴纳者作为借款人以未来不断累积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分期还款, 同时以其所购房产作为抵押。

个别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 通过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赋予自身抵押权人的地位。例如《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 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 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把担保权赋予给委托人而非受托人, 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克服上文所述的受托人消极实现债权的情形。委托人在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时, 以担保权人的身份介入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 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然而, 这种通过行政法规的模式强制分配担保权的情形却破坏了委托贷款的存在基础。若委托人成为了担保权人, 那么也意味着他是债权人, 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 委托人不可能是债权人。因此, 个别城市强制分配担保权的情形, 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偏离了委托贷款的法定模式, 其具体条款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当然, 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还是严格遵从委托贷款的相关形式进行的。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第14条第3款就明确:“委托人审查批准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通过上述分析, 为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同时兼顾委托贷款存在的法理基础, 委托贷款担保权的归属问题在应然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三、委托贷款担保制度的破局之道

委托贷款担保关系之所以较其他类型的担保关系复杂, 其原因在于委托贷款本身的复杂性。经济上的权利实体与法律上的权利实体相分离, 使得包括主权利在内的各种从属权利陷入了归属上的两难之地。为了有效突破这种困境, 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三个不同的途径加以思考。

途径之一:明确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并有收回欠款义务。在委托贷款中, 受托人之所以消极主张债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不承担贷款风险”。由于没有任何损失, 受托人怠于行使债权, 也怠于行使建立在债权基础上的担保权。此外, 《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受托人具有“协助回收”贷款的义务也显失公平。受托人作为贷款人自然应承担回收义务, 委托人不是贷款人, 不仅没有收回贷款权利, 也没有收回贷款义务。如果受托人只承担“协助收回”义务, 而委托人又没有收回贷款权利, 那么收回贷款的权利或义务主体又是谁呢?这显然是有悖于民法原理的。因此, 笔者建议修改《贷款通则》, 明确受托人的贷款风险并规定其有收回欠款的义务, 使得委托贷款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实体重新归于统一。

途径之二:突破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预设原理。造成上文所述的担保权归属陷入困境,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担保理论中预设了一个固有的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79条和《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等都规定担保权人必须为债权人。担保权人为何一定是债权人呢?合同之外的受益人作为担保权人为何不可以?从上文个别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 担保合同之外的委托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成为担保权人。若不存在担保权人必须是债权人的理论预设, 那么关于担保权强制分配的行政规章也没有破坏委托贷款存在的理论基础。由此, 担保权与债权相分离, 在法理上完全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途径之三:信用违约掉期 (CDS) 的引入。若当前无法突破民法的预设理论, 也不具备修改《贷款通则》的立法环境, 不妨将讨论焦点从委托贷款担保权归属困境中转移出来, 通过引入“信用违约掉期 (CDS) ”制度, 开创一种全新的模式, 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谓信用违约掉期 (CDS) 是信贷衍生工具的一种, 是一种关于风险出让的交易方式。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买方, 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方, 双方约定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出现合同定义的违约事件 (如金融资产的债务方破产清偿、债务方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债务方违规招致的债权方要求召回债务本金和要求提前还款、债务重组等) , 则买方向卖方定期支付“保险费”, 而一旦发生违约, 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如果买入的CDS合同被投资者定价太低, 当贷款违约率上升时, 这种“保费”就上涨, 随之增值。简而言之, 即买方买入CDS合约, 支付“保险费”, 卖出信用风险;卖方卖出CDS合约, 收取“保险费”, 买入信用风险。

在委托贷款中, 委托人无论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关系中, 都无法完全确保自身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倘若引入信用违约掉期制度, 委托人就完全可以针对自己将来可能面临的债务违约风险买一份安心的保险。其中委托人是信用违约掉期的买家。完全的市场化操作和可观的保险费收益, 使得市场上必然能够找到愿意为这一委托贷款合同承担违约风险的担保人 (即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 。当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收取买家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无法归还欠款时, 信用违约掉期的卖家承担买家的全部损失, 取得委托人的地位。而委托人基于信用违约掉期的救济, 迅速从委托贷款关系中脱身而出, 全身而退。

参考文献

[1].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河北法学, 1998;6

[2].汪春燕.委托贷款抵押登记问题分析.中国房地产, 2011;9

[3].赵蓉.信用违约掉期交易引爆金融危机之探究.期货日报, 2009-02-27

8.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货币政策;委托贷款;借贷关系;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宏观调整;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1-0090-0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余额8.2万亿元,2014年达10.71万亿元。2014年委托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了15.2%,而这一比例在2010年时仅为7.9%。委托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从1995年制定《商业银行法》到2015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出了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意图。本文从委托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通过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视角的比较,研究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金配置的影响。

一、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法规的沿革

在法律上,委托贷款是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衍生的中间业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①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最高法律规范。该法律虽然没有对委托贷款做出直接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3条第2款)”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7条)。”的条款明确了:(1)商业银行是贷款主体,赋予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合法性;(2)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委托贷款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并实施了《贷款通则》,首次明确了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之一,并把委托贷款界定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既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涵,也清晰地界定了委托贷款的行为主体资格及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61条)成为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商业银行是贷款业务的合法主体,催生了委托贷款业务,也使该通则成为委托贷款业务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贷款通则》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4)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1.06)。《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重复了《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的界定,而且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委托贷款界定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该暂行规定于200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

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规范。

各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委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流程、相关各方的权责、风险控制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程。

从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禁止性规定强行介入了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为受托人起到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的“过桥”作用,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和信用风险。这样的司法设计是经济学的最优吗?对借贷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二、委托贷款对借贷关系的影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实质是就资金使用权转让的一种交易,贷款方和借款方构成直接交易的主体,而委托贷款也是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为资金从盈余方流向短缺方提供了一种金融工具[1](钱雪松和李晓阳,2013),它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直接载明双方因借贷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反映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最为直接的信贷关系,所以,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最符合经济学意义的关系应该如图1所示。

在图1中,委托人是提供资金的人,借款人是使用资金的人,两者借贷关系成立的经济学充分条件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为满足这种需要双方在贷款利率、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担保方式等方面达成的共识。如果没有这种需求和共识,借贷关系不可能成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委托贷款作为贷款业务只需两者对资金交易达成契约即可完成,没有必要在“贷款”之前增加“委托”环节。如此看来,委托贷款经济学上的信贷关系与现实并不一致[2](张军和金煜,2005)。

9.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篇九

>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关系

> 1.委托人

> 即资金所有人,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其确定贷款对象,确定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

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但是,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得是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

> 2.受托人

> 即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许可证〉中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贷款业务范围,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上级机构的授权。

> 受托人开展的是代理业务,其业务方式:服务。

> 3.借款人

> 即由委托人指定的、使用委托人委托资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

二、贷款种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委托贷款。

>(二)流动资金委托贷款。

>

三、委托贷款合同形式及内容

>(一)合同形式(两种)

> 1.委托方、受托方、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有关委托贷款的〈委托及贷款协议〉;> 2.首先,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的〈委托协议〉;其次,受托方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的> 〈贷款协议〉。

> 上述两个协议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委托贷款合同内容

> 1.与一般借贷合同相同的内容:数额、利率、期限、用途、项目。

> 2.与一般借贷合同区别的内容:

> a.服务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时间、方式。

> b.风险责任的承担。

> 3.合同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 a.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但临时性周转贷款不得超过三个月。

> b.服务(手续)费标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

> c.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规定办理,并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 d.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办理委托贷款的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e.对流动资金委托贷款项目,不得使用委托人的流动资金办理该项业务。>

>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变更

> 借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受托人、委托人三方签订展期协议。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同意后,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办理展期手续,并加收相应的服务费。

> 2.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告知委托人减收相应的利息,并告知受托人减收相应的服务费。

委托贷款合同的违约情形

> 1.委托人违约:

> a.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数额、币种给付款项。

> b.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服务(手续)费,应支付手续费并按逾期天数支付滞纳金。

> 2.借款人违约:

>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数额、利率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 以上(二)1.a、〈二〉2的情况按〈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规范〉中有关借贷合同有效的违约情况处理办法办理。

> 3.受托人违约:

> 收到委托款项后,因故使款项滞留在账户中,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数额交付借款人,或未按金额给付借款人,同时由委托人、借款人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a.承担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按约定利率计算)。

> b.承担委托人的利息损失(即存款利率与贷款合同利率之间差额利率的利息损失)。

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

> 1.手续费超标收取,超标部分无效。

> 2.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实物的,该条款无效。

> 3.受托人垫付部分资金的,垫付部分无效。

> 4.借款期限低于三个月的,有关期限的条款无效,借款期限按三个月执行。

> 5.利率超过规定标准或变相高利的,超过规定部分无效。

> 按〈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规范〉中有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办法处理。

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 1.委托人系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 2.受托人垫付全部委托贷款资金的;

> 3.委托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 4.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当的:

> A.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

> B.不得用作委托贷款的资金:

> a.企业的流动资金。

> b.非企业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人系企业)。

10.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十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委托贷款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贷款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县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市 县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贷款合同 篇3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县

受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_________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1.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十一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对中外媒体介绍了自费出国留学以及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情况,有几组数字值得关注。

到目前为止,每年出国的留学生当中,自费留学生占93%。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最近3年的自费留学生中,60%自费留学生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的。有些国家,留学生90%以上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因此,曹国兴对全国经过认定的270家自费留学机构总体上还是给予肯定的,认为“主流是好的。第一,帮助人们实现了出国留学的愿望;第二,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开辟了自主留学的新渠道;第三,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渠道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对于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如非法中介、制造假材料、乱收费等问题,曹国兴并不讳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今年,国家留学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主要留学对象国万所学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等工作的同时,还从源头抓起,积极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留学中介的管理工作。日前,国家教育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密切合作,研究制定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留学人员利益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明确规定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的职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因此,对于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留学人员来说,无疑多了一道保护屏。《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12.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篇十二

甲担保公司通过乙银行向丙公司放贷500万元, 并签订了三方协议, 即委托贷款合同。甲担保公司是委托人, 乙银行是贷款人, 丙公司是借款人。因丙公司名下无房产, 所以丙公司拿丁公司房产抵押, 提供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上抵押人是丁公司, 抵押权人是甲公司。大家的分歧是:抵押权人是甲公司还是乙银行, 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首先, 谈谈对委托贷款的认识。根据96版《贷款通则》中的定义:“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 (受托人) 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曾盛行于20世纪90年代, 当时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将其富余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借给需要资金的各类中小规模的企业, 既避免了企业之间因非法拆借而扰乱了金融秩序, 又使得委托人 (出资人) 的资产得以升值, 同时也解决了借款人 (用资人) 的资金困难, 金融机构因受托进行贷款管理而从中收取代理费用, 是一件多全其美的好事。它和我们常见的自营贷款有很大的不同:第一,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 无需经过像自营贷款那样对贷款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第二, 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由贷款人确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不受央行的利率限制;第三, 委托贷款的全部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为什么会出现委托贷款这种形式呢?因为在我国,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 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借贷, 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资本补充银行的不足。为了经济的发展, 也为了有效地对民间资金进行监管, 国家允许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相互借贷。

其次, 谈谈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 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 对其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的协议。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 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案例中是典型的三方协议。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下面几点是可以确定的:第一, 委托贷款行为是市场经济行为, 委托人与贷款人 (受托人) 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因此, 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二, 贷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在他们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资金借贷法律关系;第三, 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的, 因为如果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则必然导致委托贷款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委托贷款在实质上就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 然后依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 而转移于本人”。综上所述, 对照委托贷款的主要法律特征, 委托贷款行为在本质上应是一种间接代理行为, 是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与受托人 (贷款人) 的放贷行为两个法律行为的有机结合。委托贷款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其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 (贷款人) 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其二是受托人 (贷款人) 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委托贷款合同的复杂特点让很多人都混淆其中的含义。许多人认为, 从合同上看, 实际出钱的是委托人, 当然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要钱。如果借款人违约, 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其实, 这是把委托贷款行为和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相混淆。《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所以被代理人和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起诉相对人。但是在委托贷款合同中, 受托人 (银行) 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贷款行为的。所以委托方不是直接和借款方发生法律关系, 不能直接起诉借款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 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 贷款人 (受托人) 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 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 分析一下本案例。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 虽然丙公司借的钱实际上是甲担保公司的, 但是甲、丙公司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借贷关系, 而是甲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合同和乙银行形成委托法律关系, 乙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丙公司, 从而乙银行和丙公司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所以甲仅凭案例中的合同文本就要求为丙公司作担保的丁公司房产抵押给委托人甲公司是不对的。因为乙银行和丙公司存在借贷关系, 所以丁公司的房产应抵押给乙银行并签订抵押合同。但是一般来讲, 因为实际的资金并不是乙银行的, 借款人又是委托人指定的, 银行不需要承担风险, 银行也没有积极性去关心资金的安全, 并不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反而是资金的实际所有者委托人甲担保公司担心资金的安全性及偿还性。所以非常想把房产抵押给自己。但是抵押合同是基于债权合同而来的, 甲担保公司和丙公司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没有理由把房产抵押给甲担保公司。其实甲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 和乙银行签订一份担保合同, 作为担保人的身份愿意为丙公司向乙银行的借贷进行担保。然后向丙公司要求反担保, 在丁公司愿意为丙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和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把丁公司的房产抵押到自己的名下, 实现自己对资金安全性的控制。

上一篇:新时代教育改革下一篇:Java面试通用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