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共8篇)
1.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篇一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还有在企业往来货款的结算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广大企业财务工作者应当了解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的几处要点:
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需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转让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后,转让给客户;
二、粘单接纸骑缝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原则上不受背书单位个数的限止,当转让须接纸时(中国票据网提示:因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只有两个“背书人签章”栏,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可能是三次以上,故持票人转让无处签章时,应加接粘单),接纸单位应在接纸处加盖本企业印鉴(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转让方为有效;
三、收款收据: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向付款方开具,转让时向收款方索取;
四、银行承兑汇票复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要进行正反面复印,作附件留底做帐;
五、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签章”栏上方小格“被背书人”栏可不填写,这样可减少背书出错几率。“被背书人”一栏可由最后一手持票人贴现或者托收时统一填写。
2.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篇二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承兑汇票背书人书写错位 篇三
招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
兹有我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具体资料如下:票号:30800053/93383324 出票日期:2013年05月10日出票人全称:浙江耀光纺织品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招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汇票到期日:2013年11月10日收款人全称:杭州新丝路布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行:合作银行党山支行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人处书写时不慎写入下手背书人空格内。现我公司郑重声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请贵行给予解付为谢!
特此证明
我公司印章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
4.承兑汇票背书章不清晰证明 篇四
Xxxxxxxx支行营业部: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该汇票内容如下: 票 号:xxxxxxxxxxxxxxx 付款行全称:xxxxxxx支行营业部 出票人全称:xxxxxx分公司 收款人全称:xxxxxx有限公司
出票金额: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壹拾贰月零壹拾日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陆月零壹拾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在背书时印鉴章加盖不清晰。此贸易背景真实有效。我公司承诺,如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解付为盼!
特此证明!
5.银行承兑汇票处理办法 篇五
来源:承兑汇票 http:///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收到客户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对价的金额,而不是用现金转账等方式。有的企业财务人员第一次接触到银行承兑汇票,不知道该如何有效的处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企业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有价流通票据,属于远期支付方式。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企业在提供给对方商品后,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其实并没有立即获得现金流。从单一企业来讲,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等同于占用企业有限的流动性资源。但又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经由银行信用承兑,是一种有价凭证、设权凭证、要式凭证、文义凭证和无因凭证,具有了被社会广泛认可、接受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以及结算功能,可以流通转让。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背书转让,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给付对价的下一家企业,这也实现了票据的信用货币功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到期托收
企业在受让银行承兑汇票后,如果没有进行背书转让而流动性又相对充足,可以到期委托收款。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10月17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0日。甲企业如果流行性充足,就可以在自己的开户行办理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三、贴现
6.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篇六
晋市商银办[2007]220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委托收款业务(以下简称“托收”),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托收背书
(一)贴现票据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会计岗人员按我行《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提出票据,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本行法定代表人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条形章。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条形章。
(三)对于办理质押贷款的票据,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的,托收背书比照本条
(一);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且背书人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的,本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托收背书比照本条
(二)。
第三条托收凭证的填写
在填写托收凭证时,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的“电划”;付款人“全称”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付款人“账号”栏不填写;付款人“开户行”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大、小写“金额”栏填写与票据票面的“出票金额”一致; “托收凭据名称”填写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号码; “附寄单证张数”处填明票据张数。同时,持票人须在托收凭证贷方凭证联(第二联)“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本行为持票人可不签章),持票人开户银行在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在填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时分以下情况: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 “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贴现账户账号或支行在业务处理中心开立的系统内往来账户。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填写为持票人名
称;“收款人账号”填写为持票人在本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 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依法实现质权的,“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 填写为其他应付款账户账号;“备注栏”填写“质押票据收款”字样;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票据解除质押后办理托收的,比照本条
(二)。
第四条票据托收发出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移交票据业务部保管,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的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票据受理专用章退持票人,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交给客户经理保管,其他比照本条
(一);票据办理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支行受理背书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比照本条
(二)。
第五条票据款项划回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连同贴现凭证第五联(底卡联)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业务处理中心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款项己收妥入账,将打印的“收账通知”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将其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一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支行通知持票人款项己收妥入账,将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交持票人,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六条票据退回处理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下简称“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该票己退回。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业务处理中心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移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将票据按《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业务处理中心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票据被退回后,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依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贴现申请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收回款项后,将票据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还贴现申请人,或在贴现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由业务处理中心重新办理票据托收。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持票人该票己退回。持票人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支行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给持票人。支行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7.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银行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营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成立集团结算中心的集团客户,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支付模式下,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完成商品采购统一支付的银行票据业务模式。
第三条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需资料
1、子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购销合同、劳务合同等,要求合同中约定使用票据进行结算。
2、子公司授信所需常规资料:(1)营业执照(2)法人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财务报表(5)子公司的贷款卡(6)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授权书
3、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费率
1、手续费:承兑银行按承兑金额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2、风险承担费:按照敞口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为0—1%左右。风险承担费的收取比例高度与存款保证金,保证金比例高,风险承担费收取降低;保证金比例低,风险承担费收取提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集团结算中心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资料,银行为集团结算中心核定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使用下属公司对外的《商品采购合同》。
第八条 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商品采购合同》,提交给集团结算中心,集团结算中心统一提交《商品采购合同》给银行。
第九条 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分别审批,根据每笔《采购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集团结算中心。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扣划集团结算中心账户,统一办理票据兑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的管理职责遵守票据业务的分工管理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 风险控制
1、应当严格信审查基础贸易标准,严防客户虚开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必须要求集团结算中心在本行办理结算,控制企业的资金流。
3、必须提供文字说明,说明集团结算中心与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代理结算关系,必要时候,应当持文字说明向当地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授 权 书
委托人(集团子公司)受托人(集团结算中心)
(银行)
我公司 因向 公司采购付款需要,我公司委托 在贵行办理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我公司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有真实贸易背景。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子公司(公章):
8.承兑汇票背书章不清楚的证明 篇八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兹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0000000
00000000,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6
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03月26日。出票人:安徽省XXX有
限公司,收款人:安徽XX有限公司,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
失误,在出票人签章处盖章不清。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有我公司
承担,到期请给予解付为感!
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安徽省XX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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