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一
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及建议
摘要: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园林绿化起着关键的作用,代表着城镇的发展水平。但是,目前的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严重影响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进程。鉴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希望能为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31.2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2-001-15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保障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出园林绿化的作用,使城镇更加的整洁、美观和舒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但是,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精心养护,最终实现园林绿化的景观价值和生态价值。
1目前我国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园林绿化设计不规范
在城镇园林绿化设计中,部分设计人员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盲目模范、追求档次,将城镇园林建设成宏达、豪华为目标,而不根据地域的环境特点、植物的生长习性进行设计。园林景观的建设目的是提高城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部分设计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层进行设计,不惜花费巨资建设高端大气的园林景观,这种错误的设计思维不仅无法体现地域景观效果,还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
1.2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不足
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能否满足城镇居民的需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是否成功有直接关系,但后期的养护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俗话说“三分靠种,七分靠养”,如果养护管理做的不到位,就无法充分的发挥园林绿化的功能。目前,很多城镇的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养护人员每天只是简单的“修剪树枝,除杂草”,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1.3养护人员养护技术不规范
城镇园林绿养护人员没有定期进行养护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普遍较低,养护工作过程中缺乏创新,工作效率低,对特殊树木的养护技术不到位,造成园林的景观效果较差。另外,我国的城镇园林绿化的养护技术手段落后,很多沉重的工作仍然靠体力劳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设备没有被引进养护管理中。养护质量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管理,仍然是粗放型管理模式,养护技术落后。
1.4城镇居民保护环境意识差
部分城镇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比较差,随意践踏草坪,任凭孩子在草地上随意的玩耍,更有甚者放任自己家的宠物在草地上大小便,给园林的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还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2提高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对策建议
2.1规范养护技术
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要严格的规范管理工作的养护技术,从以上两个方面去提高养护技术:一是灌溉技术,灌溉是园林绿化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所以养护人员要注意对水分的管理。坚持“见干见湿”的浇水原则,还要注意节约水资源,减少浇水的成本,注意春天浇好反清水,秋天提前控制浇水,在结冰的前一周灌溉封冻水等措施;二是施肥技术,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中施肥经常被大家忽视,园林中为了美观,经常把一些枯叶及时的清扫,导致土壤不断的贫瘠,不利于植物生长,所以要及时的给土壤施肥,改良土质,补充营养,而施肥也要注意时间段,在栽种时要上足肥料,春季返青时要施肥,晚秋时则要上秋肥,要选择利于土壤疏松的有机肥。通过养护技术的不断提高,促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逐渐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2.2制定完善的养护制度
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将园林的花木分类管理,根据植物的习性,环境要求等要素制作养护方案,提前做好植物在每个季节的养护措施。另外,要求养护人员每日写好工作记载。城镇园林绿化中的植物一般都是根据地域特点种植适合本地环境的植物,但是也有个别的城镇为了追求高档次,种植不容易养护的植物,经常是好景不长。因此,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要充分的了解每种植物的特性,重点抓好浇水、施肥、修剪、除病虫害五个方面的养护工作,全面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2.3加强对草地的养护管理
草地的养护管理应该保持纯洁没有杂草,平均分歧,四季常绿。养护管理可以按照草皮生长时间对草地进行管理,比如将台湾草分为四个生长阶段:第一阶段是长满期,在这个阶段管理工作主要是施肥和浇水,一般一周早晚喷一次水,并且要查看草根是否紧贴净土;2周之后每两天喷一次水,保持地面湿润为主。第二阶段是旺长期,在种植后1-5年,这个阶段的管理主要是保绿,保持草地的湿度,每年的4―9月份修剪;在旺长季,要控制对草地的浇水和施肥,修剪每年控制在7-9次为宜。第三阶段是缓长期,种植后的5-10年,在这个时期草皮的生长速度缓慢,出现很多枯叶枯茎,在夏季容易引起病虫害,所以养护管理的重点是防治病虫害的发生。第四阶段退化期,草地种植10年后,草地开始退化,水分严重缺失,枯枝烂叶也逐渐的增多,在这期间,养护管理的工作除了正常的浇水、施肥、检查病虫害之外,还要注意定期修剪,才能保证草皮正常生长。
2.4加强宣传教育
城镇园林中经常出现个别的居民和小孩损害花木的现象,所以,要加强对居民的环保宣传。要使用各种宣传手段,比如,贴宣传语、居民委员会开展保护环境的劳动竞赛,逐渐的提高居民的爱护环境的意识。让大家一起团结起来,保护花草树木,维护我们生活的环境,鼓励每位居民争做保护环境的监护人。同时,呼吁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组建一个爱护环境协会,宣传保护绿色,一旦发现有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
3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规范养护技术、制定完善的养护制度、加强对草地的养护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的对策建议,希望为提高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帮助,保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廖伟国,杨世翠.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绿色科技,2014(08)
[2]尹龙运,曾义翔.阳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现状与改进措施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
[3]赵兰,范义荣,陈楚文,田君,高美珠.义乌市佛堂镇园林绿化现状调查分析[J].浙江农业科学,2013(04)
[4]盛飞.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方法的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5(10)
2.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二
1.1 以创建高原绿色名城为依托, 绿地建设工作得到较大提升
近几年来互助县创建高原绿色名城, 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截止2011年底, 城镇绿化覆盖率由2010年的231.02万m2增加到250.95万m2, 绿化覆盖率达到33.02%, 新增绿化面积为19.93万m2, 绿地面积由2010年的227.44万m2增加到237.58万m2, 绿地率达到31.26%, 新增绿地面积10.14万m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0 m2, 基本形成了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园林绿化格局。
1.2 建立健全配套规章, 为互助县的城镇绿地建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 互助县城镇绿化管理体制已经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任在区”的管理体制, 明确了各级的职责任务和建设养护资金投入的辖区包干责任。同时开展了《互助县绿化建设费收费办法》的制定工作, 从绿化规划及建设两个方面加强了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
1.3 以规划为龙头, 绿地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编制了《互助县新老城绿地建设规划》, 结合创建高原绿色城镇工作的开展, 结合《青海省互助县县城周边植被恢复造林》项目、《互助县公益林区2011年高标准造林作业设计》编制完成了《关于印发互助县2011年三山三水治理实施方案 (三年工作方案) 》作为互助县近期绿地建设的依据。
1.4 以“绿色、人文、和谐”三大理念, 打造精品亮点工程
自2009年以来互助县城镇园林绿化各项工作自始至终把“绿色、人文、和谐”的理念贯穿于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中, 在工程规划设计中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节约型园林、生物多样性等原则, 合理搭配植物材料;在街上施工中, 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 严格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实现建设和管理“两手抓”, 确保了新植苗木造林成活率95%以上, 涌现了互助县振兴大道、迎宾大道绿化等一大批精品、亮点工程。
2 互助县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是实现园林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 是提高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必不可少的持续性、长效性工作。虽然现在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本身都普遍特别重视绿化工作, 但往往只是重建设而轻管理, 苗木成活率低, 养护管理不到位, 养护质量较差, 导致绿化景观效果差而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2.2 占绿毁绿现象严重
当前社会保护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园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 管理权限又受到限制, 占绿毁绿现象在城市很多地方表现严重, 很多居民破墙毁坏市政道路绿化, 小区内居民擅自在树上栓绳子晾衣服, 在绿化带内私自开辟一块绿地种蔬菜, 肆意践踏绿地草坪, 向绿地内乱扔垃圾, 乱折花草树木, 这些恶劣的现象都给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2.3 经营管理制度自身的矛盾
当前社会园林绿化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政府机关对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实行费用包干,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政府给多少钱, 做多少事, 管理职责不明确, 没有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
2.4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1) 园林绿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系统性不够。 (2) 规章制度不健全, 园林施工单位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3) 城镇绿化管护力量薄弱, 养护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4) 绿化经费和养护经费没有保证, 城镇绿化经常欠帐进行。 (5) 城镇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短缺。
3 城镇园林绿化养护的对策与建议
3.1 更新观念, 提高认识
城市绿化涉及面十分广泛,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形成重视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的思想。拓宽养护管理队伍领域, 丰富养护管理形式, 进一步深化绿地养护机制, 积极鼓励适龄公民开展绿地养护、门前三包等方式履行义务。
3.2 加强园林管理机构建设, 建立稳定的园林职工队伍
要进一步理顺关系, 明确职责任务;要按照“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县园林绿化局;下设绿化处 (队) ;乡镇建立绿化所 (站) , 下设绿化专管员;按照互助县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 明确职责任务。积极发挥园林科研部门及科技人员的作用, 加强职工队伍培训, 持证上岗;全面推广科学成果的运用, 提高植保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 加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投入, 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需要, 形成县乡上下联动,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数据管理平台并纳入法制化管理。
3.3 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一是制定互助县园林绿地管理养护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使养护管理工作目标明确。
二是大力推广使用简单方便、功能齐全的园林机械。
三是推行目标管理。
摘要:绿化管理的好坏, 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形象和城镇居民居住环境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竞争力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管理不仅是当前不断发展的城镇绿化发展的需要, 也是保护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的需要。
3.科学管理城镇街道绿化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城镇街道;绿化;科学管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及小城镇的功能也在进一步的提升。特别是绿化问题。一座城市,一座小城镇如果没有形成绿化、香化、净化、彩化的生态景观,即便楼宇再高耸,街路再通畅,广场再宽阔,雕饰再完美,它的身价也将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强化城市及小城镇的绿化管理。这是符合省委书记吉炳轩关于“造林绿化”的指示精神的。原国家建设部曾经颁发过《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并要严格按批准绿化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如选配人员,成立组织;现场勘查,熟悉图纸;确定工程量,编制计划书;培训学习,严格标准;积极准备,落实施工进度等。要把城市和小城镇的绿化工作责无旁贷地真正地管起来,首先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找准切入点。比如施工周边的人口分布情况,公共设施的基本情况,车流物流及人流的相关情况,地下管网和线路的详细情况,都要搞清摸准。施工中要采取先进技术,确保施工的质量。乡镇街道绿化工作十分复杂,既要科学实施,又要精心管理,否则前功尽弃。我们要改变过去盲目购苗,简单栽植和粗放管理的做法。采取林业部门科学实施,以致从各环节都由专业技术人员科学论证、层层把关、参与,政府部门总协调。从调苗开始就严格把关,各环节管理都由专人负责。由于强化了措施,加大了工作力度,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城镇街道栽植的杨树、樟子松、等大苗,成活率为99%,且长势良好,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市民的一致好评。街道绿化出现这样好的效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搞好科学规划
城镇街道绿化是一项当前与长远,科学与实际,适地适树与美化环境综合因素的统一;既要考虑树木的长势强弱,又要着眼于人多地少及机械损伤;既要考虑四季常青,又要着眼于春夏枝叶繁茂。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本着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了大株距的栽植,选用吸收尘埃力强、减少噪音力强、生命力旺盛、四季常青,枝叶繁茂,树冠及长势适中的苗木为首选树种。
2.合理设计
为了使乡镇街道绿化达到预期效果,让人们感受到小城区具有活力,又感觉不拥挤,赏心悦目,心情舒畅,诗情画意的境地。使街道每侧各一行,株距10米左右,采用株间混交的方式,既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单混。既杨树和樟子松混交。采取拉客土、挖大坑(1米×1米×1米),单株树施一斤饼肥,足水浇灌的栽植方式。做到横看树木相互对应,竖看树木成行,使其成为一道及其优美靓丽的风景线。
3.精心组织施工
做到认真负责、精心施工,这对搞好乡镇街道绿化十分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科学求实的态度,来完成这项工作。首先按设计点和标准施工,选用适合树木生长的客土;第二、选苗要按着规定的高度(樟子松高度2.7-3.5米、云杉高度3.5-4.0米)冠幅形状要基本一致并且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第三、起苗要按着树木的特点,按技术要求进行起苗,樟子松带土坨,土坨一般直径0.8米,高0.45米(如沙土可用移植桶),云杉的土坨直径一般0.7米,高0.45米,糖槭土坨根幅直径要达到0.6米,高度0.4米;第五、樟子松、云杉栽植前先向坑中回填0.4米深的黑土,然后浇水,待水沉后将树苗放入树坑中间,把饼肥与客土混均后将坑填满,最后浇水、踏实。为了防止风摇,对樟子松、云杉用三角形的防风架固定。
4.栽植花树果树、追求香化彩化
城市和小城镇的绿化问题,首选春季比较适宜。为要实现绿化、美化、香化、彩化和净化的生态环保目标。我们可以大量栽植花树。比如,我们北方适宜的丁香树、椴树等花树。也可栽植一些果树,如山楂、山丁子、杏树、太平国树、李子树、葡萄树、樱桃树等。外地游客赏花赏果,自然给人以所到城市包容大度,温馨可人的感觉。较之杨柳,果树苗木的花费可能大一些,但为了今人和后人,让百姓真真切切地感觉到改革的实惠,特别是为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这个花费是值得的。不能为了完成绿化面积,一味追求数量而不问质量,盲目地单一地栽植杨树,结果满城杨花柳絮,没有花果之韵。由于城市和小城镇的空间有限,主街、路口、公园旁侧的植树往往受制到一定限制。如果选择孤植树,最好选择那些高大挺拔的形体壮美的秀木,如松柏、梧桐等树种。城市和小城镇的绿化、既有生态意义,又有文化价值。不仅是遮阴纳凉,更主要的是它的观赏价值。
5.大树移栽、讲求科学
苗木的科学栽植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城市和小城镇刻意栽植大树,而且这种风气有愈演愈烈之势。大树的移栽还需注意,否则成活率低,成本又高,万一大面积死亡,颇有劳民伤财之嫌。大树移栽一般可以采用一些市县的科学做法,就是在山上把大树的阴阳面标定好,或涂上油彩,或系上布条,进城栽植时,依然是阴面冲着阴面,阳面冲着阳面。这样才能保证大树移栽的成活率。要按园林规划设计的标高,对所栽植树木的场地进行地形的技术改造。再根据图纸设计按比例放样在地面上,确定每一棵树木的确切种植点,定点放线后就可以挖坑了。大树移栽成本较高,树木一旦栽植就要全力抓好管理工作。要及时浇水,还要根据季节特征及时浇水,要确保树木的所需水分。还要及时施肥。在多日无雨时,结合给树木松土时,就可施肥。要及时松土、除草、小树大树都在侍弄,精心精意侍弄才是硬道理,要及时防治病虫害。大树移植的坑穴要深些,带大土球的大树,树坑一般大于土球直径40厘米为宜。树坑表土和树坑的底土分别摆放,回填时先回底土,到表层时,再回表土。大树栽成后,还要加以剪枝,砍断的创面要涂上保护剂,再用布包裹好,防止病菌浸入,要大量注水,最好往树叶上喷水,大树还要安装支杆护架,预防倾斜倒伏。大树恋土恋地,实施移栽是难题,必须采用科学移栽。
6.坚持科学管理、提升绿化水准
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篇四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镇绿化,并有权对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县、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镇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经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第十七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地被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绿地区域,为单位、市民或游客种植纪念树提供条件。植树位置、树种选择、植树价格、植树标志、日常养护等具体事项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苗木、花卉等相关产业,建立专业的苗圃、花圃和草圃。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防御紧急自然灾害需要,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影响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砍伐或擅自买卖、转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未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300年以上古树和名木,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续资源,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还不得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境外、省外擅自引种植物。禁止园林绿化建设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
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引种境外、省外植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未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园林绿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八)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境外和省外引种植物、引进入侵物种,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5.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改善城镇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全面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抓手,依托宣城优越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形成绿地系统完善、绿地总量适宜、绿地布局均衡、山水特色明显的城镇园林新格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强对城镇及周边山体、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坚持适地适树,注重运用乡土树种,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景观风貌。
——量力而行,绿色惠民。坚持节约集约,不贪大求洋,避免大拆大建,注重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立足实际扩大绿化面积,努力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镇生态环境。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针对不同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城镇园林绿化的技术路径和目标任务,结合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绿道建设等,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不断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市本级全面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绿化建设任务,各项绿化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到2017年,全市新增城镇园林绿地面积972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增园林绿地面积320万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城镇园林绿化面积612万平方米(市本级改造提升园林绿地面积29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街头绿地104个,建成城市绿道284.36公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个(宣城、宁国),国家园林县城
2个(泾县、绩溪),省级园林县城2个(郎溪县、旌德县)。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绿地率达到3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重点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绿地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
到2020年,全市园林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态和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建设与自然环境、地域文化相得益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全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自2014年开始,到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启动。2014年,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本单位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计划,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启动实施。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2015年—2017年,围绕创建国家(省)园林城市(县城)这一目标,加快公园、道路、河道等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绿化品质,全面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市本级力争2015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18年-2020年,在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
(五)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相关标准,编制(修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建设项目景观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完善“三线”管理办法。市本级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城市防灾避险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宣城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
(六)大幅增加城镇绿量。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绿道建设,充分利用空闲地、裸露地开展园林绿化建设。通过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破硬增绿等活动增加城市绿量。老城区要拓展街头、道旁绿地,充分利用楼间、屋顶开展绿化,实施立体绿化;对城区内
停车场最大限度补植乔木,新建停车场应按林荫停车场标准建设,努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加强对现有绿化(绿地)的保护和改造提升,改善景观效果。结合“三线三边”“三线四边”环境整治,沿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高压走廊两侧及工矿企业建设宽度20—50米的防护林带,确保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80%。积极做好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主干道两侧裸露山体、荒山荒坡等受损弃置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率达到80%以上。注重对自然生态、地形地貌的保护,避免大填大挖,有效保护城镇生态敏感区域及生物多样性,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宣州区要于2014年5月前完成水阳江东岸及区开发区白马河、竹塘河、松泉河防护林的建设;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4年5月前完成管理范围内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西出入口至与宣州区古泉镇交界处)防护林的建设和高压走廊绿化的提升改造;市交通局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合杭高速公路防护林的建设。
(七)加快公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实现达到城区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要求,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城镇公园绿地系统,确保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70%。到2017年,县城老城区每年新增街头绿地(游园)3个以上,建制镇应建有1座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各地、各单位在公园建设时要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规模,公园内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
宣州区要于2014年5月前开工建设麒麟山公园,完成安国西路与松泉西路、奉公路与百寿路、麒麟大道与宣水路、竹塘路与南环路等交叉口街头绿地(游园)的建设;2017年前,孙埠、水阳、水东、狸桥四个重点城镇分别建设完成1座面积不小于2公顷的综合性公园绿地。2020年前完成硖石山公园建设。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4年12月前建设完成铁山公园,2014年5月前开工建设高速西出口公园(匝道外),完成莲塘路与临海路交叉口西北角、莲西路与莲塘路交叉口东南侧、柏枧山路与玉荷路交叉口西北角等街头绿地(游园)的建设。市住建委要于2014年底前建设完成宛陵湖西湖景区、敬亭山南大门公园;2015年6月前建设完成植物园、明镜湖公园、九曲公园;2020年前建设完成宛陵湖东湖景区、敬洋公园、中心公园、体育中心公园。市双桥物流园区于2014年5月前开工建设双溪公园,完成宛陵东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南角街头绿地(游园)的建设。市林业局于2020年前建设完成夏渡森林公园。市彩金湖生态新城于2020年前建设完成彩金湖公园。通过以上公园及街头绿地建设,确保市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6,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70%。
(八)强化道路绿化。一是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和主要出城道路,重点打造城镇出入口绿化景观。二是结合城镇主次干道及景观路建设路侧绿带,绿带宽度宜为20—30米。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混交林风貌。三是新建道路要按照林荫路标准建设,主要道路行道树原则上应做到单侧2排以上;对既有道路绿化要进行提升改造,以补植或增植行道树为主,适当增加花灌木,解决“缺株断档”和“色彩不足”的问题。确保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九)整治水系绿化。各县市区要坚持“流域治理、生态治河”的理念,统筹防洪排涝、截污治污、生态景观建设三大任务,对城市河流进行综合整治,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和水系生态廊道。到2017年,城镇主要河道岸线新建绿化单侧宽度原则上应达到50米以上,滨河绿带长度占河道岸线总长度以及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80%以上。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5年5月前完成清溪河景观带(含莲花湖公园),2017年前完成梅溪河景观带的建设;市住建委于2014年12月前完成泥河景观带,2015年5月前完成道岔河景观带,2020年前完成解放河、宛溪河二期景观带的建设。
(十)加强单位和居住小区绿化。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掀起庭院绿化的热潮,在扩大绿地面积、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上下功夫,积极争创“园林式单位”,确保全市“园林式单位”比例≥60%。实施绿色图章制度,从规划和竣工验收两个等方面严格把关,留足小区公共绿地,确保绿化投资强度,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丰富植物配置,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改造后的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十一)打造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编制高质量设计方案,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建设一批示范公园、示范路等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应做到植物景观丰富、配套设施完善,园林小品、建(构)筑物地域特色鲜明,体现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到2017年,宣城市区至少建成6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10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各县市至少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示范公园、5条以上园林绿化示范路。
(十二)提升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制定管养标准、完善管养制度,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在提高管养的精细化水平上下功夫,着力打造一批养护管理样板段、示范路;要创新管养模式,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同时,城
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园林绿化执法力度,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从快从重处罚,有效巩固绿化建设成果。
(十三)倡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城镇居民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及家庭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在街道、社区和物业小区组织绿化星级示范单位、示范户评选,并给予示范单位、示范户适当奖励。
三、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各级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目标管理,保障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市建立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参加,负责指导、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五)创新融资方式。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证在绿化提升期间城镇园林绿化投入逐年增加。各级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要将绿化建设提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城镇绿化建设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资金渠道。
(十六)加强人员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组织园林专题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园林干部职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科学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十七)严格检查考核。结合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健全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将组织对绿化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各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在绿化提升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绿化提升行动目标实现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组织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浓厚氛围。
6.城镇水系园林景观设计论文 篇六
关键词:城镇;水系园林;景观设计
1城镇水系园林景观特征
1.1改善小城镇的气候条件
城镇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域供水工作、水资源管理工作和防汛保安工作等,近几年得到了极大的改观,在保障基本用水的前提下水系景观的营造能有效改善小城镇的气候条件,水体的净化和水环境的整治能够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创造独具特色的城镇景观。
1.2水是生命之源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经济发展的命脉。尤其对于那些依山傍水的小城镇,水系景观不仅维系着城镇的居民生活,也是展现城镇景观风貌的重要元素。
1.3改造与建设水系景观
城镇的水系景观通常存在两个极端的现象,一是过度人工化的水景规划设计,原有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水系景观被完全破坏;二是污水遍布、淤泥堆积的亟待整治与改造的河流水系。在拦河筑坝、开发水电的水利工程改造过程中,原有的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大量物种消失,生物多样性减小。水系的园林景观与水利的改造并没有相互配合,相互改善,而是完全忽略了园林景观的重要性。以现状水系为基础改造与建设水系景观,在花费较少投资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缓解水利工程对于生态平衡的影响。水系景观可以为各类生物提供栖息的场所,可以通过植物的种植净化水体,还可以为城镇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2城镇水系园林景观设计原则
2.1以生态的理念为出发点
小城镇水系的总体规划不仅控制着城镇的整个水网系统,也直接影响水系园林景观格局,这是水系园林景观建设的基本框架。小城镇水系园林景观建设要以生态的理念为出发点,以水系总体规划为基础,形成系统的建设体系。水系园林景观建设,包括植物的种植,驳岸的处理方式,滨水广场的分布与规模等,都可以形成统一的特色,突显城镇水景风貌。小城镇水系园林景观应该以自然、生态的理念为基础,尽量减少人工化的硬质景观,以自然的驳岸、自由的植物群落为主,充分利用水系两侧的地形变化,在条件允许的场地内,开辟居民可以亲水的空间。在不影响水质的前提下,让人们能够通过水系景观接触大自然。
2.2保护和利用自然水系
保护和利用自然水系,合理调节和控制洪水水位。很多城镇水系都面临着排洪和泄洪的需求,而硬质的、宽大的河岸通常形成小城镇舒适的自然景观,而完全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人工化驳岸将直接影响水系景观的质量。既要保留小城镇现有的自然水系的水利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改造形成变化的水岸景观,例如,水陆两生的植物种植,耐水浸的栈道或平台,阶梯式的看台等,都可以在水位较低时形成优美的水系景观,在水位较高时被淹没。自然的规律并不能改变,它反而为水系景观增加了多样性和趣味性。
2.3通过强化“蓝线”和“绿线”的管理
水系园林景观的建设可适当拓展水岸两侧的面积,依托现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形成水系景观的节点,使线性的景观形成段落和变化的节奏,并增加水系景观的人文价值。通过强化“蓝线”和“绿线”的管理,来严格保护水系及周边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划定重要地段水系两侧的保护和建设区域,尤其是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或城镇绿地。
3城镇水系园林景观设计要点
城镇水系园林景观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展现城镇景观特色。在城镇化的高潮中,每年都有成千条的城乡河道被填埋,上万亩的河滩、湖泊、海洋、湿地正在消失。这些错误的水系改造方式,致使许多城市优美的水系河流变成了暗渠,昔日流连忘返的独特环境变得十分平庸,毫无特色,原来流动互通的水系变成了支离破碎的污水沟或者污水池。原有河道、湖泊中生物繁殖的环境与自然生态群落遭到彻底毁灭,城镇水系也失去了自我净化的能力。针对这样的形势,小城镇水系园林景观建设首先要保留城镇原有的特色水景风貌,保护水资源,以最小的改造力度形成更加舒适的水系环境。小城镇与城市的水系并不相同,并不能按照现代的设计手法去统一小城镇水系景观。应以现状为基础,在具有利用潜力的地段建设居民可休闲娱乐的滨水广场,同时控制规模;在水系较窄的地段,可以植物护岸为主进行保护与疏通;水系两侧可建设滨水散步道,以高大乔木形成遮阴的行道树,既保护水系资源,又可形成居民的近水空间。城镇的水系景观中,大部分都会有河岸高差的变化,尤其对于一些具有泄洪功能的河流或储水库,巨大的高差将水系与人们隔开,破坏了水系景观的整体性。在地形变化较小的水系两侧,可适当种植植物,形成水系两侧绿色的屏障;在地形高差很大的情况下,可适当拓宽,形成不同层级,较高的层级供人们活动,较低的层级种植水生植物,同时留出弹性空间,在水位变化时产生不同的景观效果。水系的驳岸是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二面光”或“三面光”的水工程建造模式,使得原有的自然河堤或土坝变成了钢筋混凝土或浆砌块石护岸,河道断面形式单一生硬,造成了水岸景观城镇与城市千篇一律的景象,城镇原有的水生态和历史文化景观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小城镇水系的驳岸首先要以现状情况为基础,尽量选择自然式的驳岸景观,以植物、步行道、木平台等元素形成舒适的水岸环境。城镇的水系中通常有一些湿地景观,它们不仅是城镇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周边的城市保障系统。城镇的湿地景观是极其珍贵的生态资源,应以保护为主,尽量减少人工的干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块湿地的价值比相同面积的海洋高58倍,湿地可以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在保护湿地的基础上,根据湿地的不同情况,可适当地开辟供参观的湿地景观区域,增加城镇水系的科普教育功能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7.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七
1 小城镇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城市园林行业招投标从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评标到定标等流程都比较规范,有些项目的投标单位可以达到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基本能够做到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择优选择,而在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大项目招标、走招、投标流程相对较规范,小项目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也很少在网上公开招标。小城镇园林工程即使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也往往只有几家,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现象。现欲从工程管理角度分析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工程直接发包现象普遍
一些建设单位不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规避招标,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一个大的园林项目往往分成建筑、道路、给排水、绿化等部分,然后分别交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来进行施工。
1.2“走过场”式招标情况严重
有些项目在招标前建设单位已选定施工单位,但是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又必须进行招投标,所以就由选定的施工单位来找3~5家单位共同参与此项目的投标,按照规定从发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等每个流程都按正规的程序进行,业主、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明招暗定,最终经过专家评审让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这种招标形式主义严重,“暗箱”操作,完全违背了招投标的本意。
1.3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在我国小城镇很多项目启动时间紧,准备工作不充分,往往施工图还未编制完成,就进入招标程序,造成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质量不高,尤其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偏差较大,为今后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变更埋下伏笔,没有规范的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大多数还要求使用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较少。
1.4 施工合同内容不全面
园林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通常比较简单,往往只约定工程一些重要的信息,如工程总价、养护期、工期等,而对于工程款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相关问题缺少规定或规定的不太明确,使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争议找不到解决的依据,影响工程的质量、工期、进度等,不利于工程顺利开展。
2 园林工程不规范招投标对工程管理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规避招标、“走过场”式招标、“暗箱操作”现象严重,没有真正做到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不规范招投标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后续的工程管理造成很大的影响。
2.1 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在我国小城镇施工招投标中,工程中标靠关系,工程挂靠情况严重,虽然经过资格审查,但基本上都属于“形式”“走过场式”的审查,最终也不能确保中标单位的资格条件,有些投标企业取得中标资格以后,并未自己进行施工,而是违反规定转包给了其它施工单位,只从中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工程的管理,最终导致实际施工的作业队施工经验不足,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不按技术规范施工,偷工减料,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留下了质量隐患,无法保障工程质量。
2.2 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经常在开始施工前还没有完整的施工图,即使有施工图也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被完全采用,通常情况下是施工企业边施工边设计,设计人员就是现场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园林设计专业知识,只凭借施工经验,在现场指导,根本不考虑设计的原则和风格,只要甲方认可即可,做出来的工程没有一点特色。现场施工通常是施工一部分征求一下甲方意见,甲方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有时还会发生工程做好了,甲方认为不好,还要再返工,最后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有时工期会拖很久,归纳原因就是没有经过规范的施工招投标,没有详细的施工图,施工前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施工进度计划,存在时间上的随意性。
2.3 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在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不是很规范,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不完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并且目前还是主要实行定额计价,其工程结算主要调整内容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等,定额计价工程结算影响因素多、变化大,很多项目工程做完后等到竣工结算时才发现结算价与合同价差距很大,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而如果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结算除了工程量的调整外,单价相对固定,减少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活口,如果清单工程量没有增减,合同价格基本没有调整,保证了工程总造价的稳定性,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
2.4 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项目完工后,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为竣工图和工程量签证单,但常出现在工程施工时不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到工程完工后才进行补签证,所以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发生双方代表互相争吵,影响结算进度,很多项目从开始结算到最终拿到工程款要经历一二年的时间。而如果规范施工招投标实行清单报价,单价固定,工程竣工后,根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工程量,很容易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纠纷少,结算时间也相对较短。
2.5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影响
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没有明确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作为一项不可竞争费计入工程总价,工程监管上又比较松,没有强制规定专款专用,对于现场安全文明要求比较低,很多园林工程的工地都是开放式施工,没有设置围挡,也没有安排保安值班,社会人员可以随便进入工地,给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工程管理关系密切,不规范招投标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工程管理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规范施工招投标对园林工程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 规范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对策及措施
3.1 完善招投标制度
为防治工程招投标流于形式,走过场,保证工程招投标公正、公平地进行,就要从制度上入手,规范和建立新的招投标制度,如建立招投标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制度、招投标结果公示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招投标投诉制度等,用制度来规范招投标的各项工作。
3.2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要有效管理工程招投标行为,还需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力度,进行从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建立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及投标单位等信息,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使一些社会不法分子,迫于社会压力不敢进行违法行为。
3.3 严格审核资格审查程序
为能够选择出最优的施工单位,招标人要对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记录、技术力量、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机械配备、项目管理部门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挂靠、转包等现象,避免出现“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最终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3.4 招标文件编写要完善和全面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本、图纸、工程量清单,其内容涉及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主要信息,直接影响后期的工程管理,有可能使工程发生费用失控、质量达不到要求、工期延误等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编写要尽可能地完善全面,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详细审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防止发生遗漏和错误,确保招标资料完整准确。
3.5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填报单价,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不能调整,即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有利于工程风险分担,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结算,因此应在招投标中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3.6 签订合同要合法合规
签订合同作为招投标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合同制订是否完整与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密切。合同语言应准确无误,条款完善,并能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程款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工期延误、工程索赔等相关的解决程序及办法,这样工程才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的各种措施,特提出解决我国小城镇园林工程不规范施工招投标影响工程管理这一突出问题的理论构想,其具体操作要求见图1。
图1 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突出问题解决程序Fig.1 The settlement procedure of evident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bidding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总之,在我国小城镇园林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园林工程施工招投标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规范招投标对园林工程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到施工招投标对工程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施工招投标相关工作,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促进工程管理顺利进行,以提高园林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冯乐乐,王峰.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研究[J].山西建筑,2014,40(30):243-244.
[2]徐肖均.浅析电子化招投标服务系统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4):211.
[3]杨可宜,杨可珊.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与施工联系的思考[J].招标投标与造价,2012,153(3):35-37.
[4]纪留利.我国招投标市场现状及应对[J].法制与经济,2014,378(3):89-90.
8.小城镇绿化建设探析 篇八
【关键词】园林绿化;绿地建设;姜堰城区
0.前言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经济迅猛发展,人口密集、交通拥挤、建筑林立,灰尘、噪音、有毒气体污染日益加重,人们工作、居住、 生活的环境质量日趋恶劣,已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实行城镇绿化能保护环境、美化城镇,为居民提供环境优美的工作、生活场所。这正是当代城市园林绿化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面对长三角经济圈和苏中城市群的快速崛起,作为经济实力、城市规模和资源禀赋均不占明显优势的姜堰,如何彰显特色,创造优势,找到一条适合自身的园林式城市发展之路,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大中城市绿化起步相对较早,但对起步晚、基础差、经济力量薄弱、发展速度缓慢的姜堰来说,城市绿化又将如何发展呢?
1.当前姜堰城区园林绿化的突出问题
1.1城市绿地指标低下,公共绿地偏少。
绿化总量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道路绿化达标率均明显偏低。城区见不到成排成林的行道树与相应面积的绿地,有些新建道路几无绿色生命插足之地。
1.2城市绿化树种选择与配置上的弊端
绿化树种往往比较单一,有些地方连单层式绿化也少,远远没有达到起码的园林化要求。绿化品位上,体现在个性化、精致化不够,尊重自然法则不够,市区香樟树偏多,公园、城市主干道绿化以整形修剪的灌木、草坪居多等。而设计人员往往采用园林应用较多、较成熟的绿化植物,这样在形成景观的时候,就会给人以雷同的感觉。植物是园林绿化的骨干材料,配置不当就会影响城市面貌。
1.3绿地管理粗旷,毁绿现象随处可见
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意偷偷把行道树毁掉,已经成为一些人的习惯。诸如菜市场和一些经营场所的树木命运更惨,在这些地方,树木被炉子烤、被铁钉钉的现象随处可见。经常可以看到市民随意破坏公共绿地,随意攀折花木等现象。花坛绿地内垃圾满地,杂草丛生,无人问津,这些现象长期以来严重阻碍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2.造成问题突出的原因
2.1规划工作不到位,绿地指标无法落实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和蓝图。姜堰城区旧城改造、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中, 绿化规划与建设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地指标进行控制, 导致绿地面积很少, 绿化的各项指标偏低。因此,规划没有到位, 是搞不好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建住宅区、单位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缺乏严格的审查和跟踪监督管理,实际绿化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随意性较大。
2.2绿化监管体制不顺
绿化管理人员少、经费少、规格低,在城市绿化中没有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领导绿化法制观念十分淡薄,上级的有关绿化法规文件得不到转发,对上级的各类绿化法规不及时广泛地宣传。人们的绿化意识、法制观念更无从谈起, 随意损坏、破坏城市绿化的现象随处可见。绿化部门没有建立一支正规的绿化执法队伍,城市绿化有投资、有建设,但绿化成果却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巩固、加强。
2.3绿化设计方案单调、重复
城市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在设计时不是因地制宜,因功能而异,注重整体布局的合理性,体现自然、美观的效果,而是大量布置花坛、道路,使人感到沉闷、呆板、压抑,设计方案大同小异,千篇一律。其次太过注重园林建筑小品及花坛、道路建设,忽视了植物造景功能。
3.绿化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3.1.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提升城市绿量
结合挖掘姜堰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追求传统文化韵味与西方园林艺术的有机融合,从历史与现实、东方与西方、自然与人工等方面的和谐统一中,为城市找到“情感的归宿”,展现“三水城市”的独特魅力;结合城市道路街景设计,在道路交叉口和道路两侧空间建设绿地广场,形成绿色开敞空间和视线走廊;结合城市出入口和过境线改造,配套建设绿色通道;结合水系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建设滨河绿地;结合城市居住用地,合理布局市区主题公园和街头游园,优化人居环境;结合姜堰地理特点,多植乡土树种,广植花卉苗木,形成多品种、多色彩、多特色的植物群。
3.2提高领导意识 ,普及专业技术人员绿化知识
园林绿化是小城镇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招商引资、吸引人才、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绿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绿化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高低。 因此, 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的知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充实和更新。
3.3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绿化执法管理
强化绿化执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侵绿、毁绿现象,市园林部门加强巡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严肃查处,基本上杜绝了各类损绿、毁绿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强化日常养护管理,制定完善了养护规范、养护标准和考核细则,注重长效管理,加强指导监督。
3.4重用专业人才, 提高设计水平
专业人员在设计方案上应拓宽思路,大胆创新, 形式多样,不断提高设计水平。有了高素质的绿化人员、绿化专业队伍,就可减少非专业人员参与绿化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可逐步提高全体城市人民的绿化意识, 摆正绿化职能单位的位置, 提高绿化园林绿化的水平。
3.5小城鎮绿化要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
抓好绿色产业建设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进行小城镇绿化美化建设的同时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研究绿色产业发展的突破口.集中发展高档花卉、旅游观光、特色产品深加工等高附加值绿色产业。利用城镇道路及居民房前屋后空地植树绿化,绿化树种以生长快 、寿命长、耐瘠薄的树种为主,如银杏、悬铃木、槐 、杨柳等。
3.6突出区域特色,形成地方风格
溱湖风景区是4A级风景区、国家级湿地公园,有着丰富的湿地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系统,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溱湖大道的建成通车,拉近了风景区与城区的距离,可以把风景区作为姜堰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成为姜堰的“后花园”。
4.结论
建设绿地、追求绿色,改变我们生存的家园,将会是广大市民的强烈要求。只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绿地的建设监管力度,一个环境优美、 舒适、自然、健康的城乡人居环境绿色的空间一定展现在广大市民面前。■
【参考文献】
[1]王浙浦.生态园林——二十一世纪城市园林的理论基础[J].中国园林.1999,(3).
[2]陈紫兰.城市园林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园林.1999,(3).
[3]王 冬.谈我国旧城改造中的园林绿化问题[J].中国园林.1999,(4).
[4]王洪成.城市园林街景创作浅识[J].中国园林. 1999,(4).
[5]赵咏梅.建城市生态园林创可持续发展人居环境[J].中国园林.1999,(5).
[6]赵建华.新世纪城市绿化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园林.2001,(5).
[7]黄庆生.中小城市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的若干问题和对策[J].中国园林.1999,(4).
9.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篇九
摘要:园林建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商、周时代,但是,目前我国的园林建设对比国外的园林建设还是有所不足,本文主要陈述了我国城镇的园林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同时对城镇园林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几个有建议性的看法。
关键词:园林建设;以人为本;现状与发展
一、园林建设 1.1园林建设的概念
园林建设是指在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其他地方所进行的绿化、景观建设和对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旨在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1.2园林建设内容
园林建设的内容包括公园、园林设计、建筑,以及古迹景点的绿化、住宅和公共建筑环境的绿化、道路的绿化、广场和河畔的绿化、滨湖的绿化、沿海地区的绿化等。1.3园林建设的效益
园林建设可以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从而使人类的身心健康得到有益地发展,其主要效益有:第一,生态效益,如绿化所用的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可以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同时产生大量的氧气,使空气得到净化;第二,社会效益,如居住区的绿化可以改善居民的生存环境,同时可以怡养人的身心,假如发生地震,居民区的绿化地则可以成为居民的疏散和避难场所;第三,经济效益,如古迹景点的绿化可以更加吸引游客的眼光,增加客流量,使当地的经济得到发展。
二、城镇园林建设的现状与发展 2.1我国城镇园林建设的现状
讲到我国城镇的园林建设,先给大家举一个实例,宁夏石嘴山市的园林建设,目前,石嘴山市共新建的公共绿地有五十八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百分之二十二,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6平方米,其中大武口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8%,人均公共绿地达13平方米,初步形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园林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各地方的城市化发展,城市中,日建高楼,月辟新厦,越来越多的绿色空间被挤占,商业服务、运输和通讯设施蜂涌而起,加上各行各业的占地、乱搭乱盖的现象,极大程度的破坏了自然生态,存在于城市的生物物种已经是非常稀少了,因此,园林建设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
最近这几年,我国的园林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发展,但其规划水平还是处在一个较低水平的状态,主要是受到经济发展速度慢、体制功能不齐全、思想观念保守等因素的影响。对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绿地、公园绿地和单位绿地的规划,一直沿用着旧有园林绿地的框架。2.2我国城镇园林建设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城镇园林建设的发展趋势应以简洁流畅的曲线为主,讲究大效果,强调开放性和外向性,与城市景观相互协调并融为一体,强调抽象性和寓意性,求神似而不求形似,以便达到园林建设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健康人类身心的目的,具体方向如下:
2.2.1园林建设应围绕经济发展进行,与经济发展相匹配
只有良好的城市环境才能够吸引外资,外资的引入才能有利于城镇更好的发展。过去石嘴山市不注重园林建设,很多投资商到石嘴山市考察之后,由于对当地的环境不满意,都没有在石嘴山市落户,后来经过政府的大力改造,石嘴山市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也因此吸引了很多外商入户,使得石嘴山市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也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2.2.2园林建设应围绕十七大精神,以和谐为主题,充分利用资源
园林建设的和谐就应该做到以保护环境为主,以园林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自然”结合为目标,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达到园林建设是改善环境、保护自然风光、怡人身心的目的,而不能为了园林建设就对自然环境大肆破坏。2.2.3园林建设应以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
引用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城市绿化的首要任务是改善生态环境”。园林建设是使城镇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重要手段,城镇环境的好与差跟园林建设的规模和质量是密切相关的,而城镇环境代表着城镇的长久利益,是城镇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园林建设应该以改善生态环境为根本目的。
2.2.4园林建设应以体现以人为本为原则
园林建设是一项有双重效益的行业建设,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文明建设。“以人为本”的园林建设符合了我国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国情,是国情的需要,同时,“以人为本”的园林建设在其功能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和全面的发挥。2.2.5园林建设应宁小勿大
园林建设的建筑跟大自然相比,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在构成上,其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一个城镇中,如果用大规模的园林建设来占据城镇本已有限的空间,那么不但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反而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强调,园林建设应该是小而精,而不是大而全。结束语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创建国家级园林小城镇总结报告07-04
城镇管理经验汇报10-30
城镇燃气施工安全管理07-13
某县城镇管理工作汇报11-20
朝那镇城镇管理办法定稿11-28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09-07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0-25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07-21
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工作总结及规划06-28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