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14篇)
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财行发[2002]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
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
(二)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四)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第六条
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同时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
第七条
地方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拟申请项目补助数额;
(二)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开发规划。规划必须经省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三)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有关市、州旅游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下达的次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应将投资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分别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用主要用于我省海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全省性的国内和境外旅游宣传促销、展销等活动经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游商、新闻媒体机构负责人、记者接待费,宣传纪念品制作和设备购置费、湖北旅游网站建设等,以树立湖北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湖北旅游的知名度,拓宽海内外旅游市场。
第十条
省旅游局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次年的宣传促销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按项目预算核拔。如年中预算计划变动,省旅游局应及时将修改的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省旅游局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宣传促销费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
旅游业务培训补助,用于旅游业务技能培训、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经费补助,由省旅游局负责汇总报省财政厅商定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资金,有关地方和单位应按规定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并参与重点补助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置换、滞留、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二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现状
1、专项资金的含义及特点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
2、专项资金的构成与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和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3、当前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和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对各人和家庭的补助和专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和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项目的专项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就上交财政。
一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专项资金的科学界定
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支出分类主要有理论分类和统计分类两种,但无论哪一种分类方式,均对专项支出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制度中虽然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定额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外其余都属于专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因而,由于对专项资金不同的界定,在管理和统计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对于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目前规定是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再予拨付。这类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在界定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管理方式。在各地财政部门,有的将其纳入综合预算,实行收支脱钩,并将拨付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用款单位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有的虽也纳入综合预算,但未实现收支脱钩,拨付的资金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其结余部分由用款单位自行决定开支。使得大量超标准、超定额的人员经费、公务经费和一些不能在业务费中开支的费用挤入预算外收入的现象出现,形成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个人收入和待遇大大高于没有收入的单位,导致同是行政单位但收入待遇上却苦乐不均。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分配不够合理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少明确的定论。换句话说,就是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在预算编制中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和编制方法上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
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是指专项支出总额中各类专项的组合以及各类专项在整个专项总额中的比重。专项资金的结构反映着一个时期的政策趋向和变化,其优化与否关系着单位科室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由于当前财政对专项资金没有科学的界定,各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测算比重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但从一般情况说,对于大类的专项统计口径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从有关的资料了解当前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情况:以某城区2001年大类专项支出情况为例,除基本建设支出、卫生经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到10%以上外,其他项目比重均低于8%。这一分配模式,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分散,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现象严重。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专项资金管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在专项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
年终突击花钱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后方可留用。一些用款单位为了不上缴专款结余,年终突击花钱、突击采购。如:有的用款单位采取在年底之前,单位各科室根据专项的预算统计结余金额后,进行突击购置;或者将尚未开工的项目的专项支出,提前拨付,并且“以拨代支”列入当年支出等等,以达到期末不留结余,从而不上缴财政的目的。
重复购置,设备闲置,资金浪费现象尚未杜绝。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攀比之风盛行,对于一些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和一些大型仪器设备等,存在着“别人有,我也要有”的错误观念。由于利用率不高,形成购置后设备闲置,无形中造成资金的浪费。
三、主要成因分析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弱化。在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方面尤为突出,“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表现在预算下达后,单位一般根据各业务部门的所申报进行二次分配后在专项支出过程中,财务支出监督滞后,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落后,主要应付财政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询问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涉及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法规相对滞后,对于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的各科室,目前单位财务会计一般等发现后尽量予以协调、向财政请示调整专项预算或只是要求今后予以杜绝,而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力度,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财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一些制度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的要求。现行制度中有些条款过于粗放,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中,“经常性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种将经常性公用支出与专项支出项目进行笼统规定的条款,与目前实行的细化部门预算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此类问题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同样存在,形成预算实现了细化,但核算尚未细化的问题,给监督和管理带来很多困难。
各单位财务部门缺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对于各科室上报的各类专项资金更多的只从数字上简单汇总,用于应付上级部门的要求,而没有从财务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特别是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同类专项使用标准的归纳和确定的了解。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些建议及思路
尽快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分类不是核算问题,而是财务管理问题。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明确哪些项目应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确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统计口径,从而达到科学管理,有效监督的目的。我们建议:除按规定定额确定的人员经费和经常性公用开支的公务费(包括特殊部门的经常性特殊经费)等支出作为财务基本支出外,其他财政安排、追加或上级拨入的经费(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应全部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同时,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每年对基本支出与专项支出的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尽量避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具体内容上的重叠。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分类,不仅有利于用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控制,同时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开展综合评价。
建立项目库,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我站为例建议建立总站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加强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是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必要前提。所谓建立“总站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就是根据总站发展规划,制订总站三年工作目标,并将该工作目标细分至各业务科室。根据各业务科室工作目标,依据财力编制上报各年度滚动预算计划,并依据该滚动预算建立预算项目数据库。对照当年预算计划分析整理本年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影响本年度预算执行的各相关因素。根据三年中心工作指标,以6个月为界,编制三年业务项目滚动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参照预算政策的变动状况,每6个月对预算项目进行修订和补充。
细化预算编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就是要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而专项资金监督必须贯穿在整个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即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事前管理: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项目实施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要求及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并分析影响项目资金编报的各类因素,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目的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事中管理: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对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要签订合同,财务部门应对照项目下达指标及工作计划,真实、全面、完整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映,坚决杜绝虚假支出,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事后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整改,最后通过整改后的情况撰写项目总结。
建立专项资金效绩评价。目前实施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而对于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应采取何种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来确定。对于效益是经济的、有形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支出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效益评价法;而对那些成本易于衡量,但效益却不易衡量,而且通过此项支出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进入市场交换的支出评价,则可以采用“最低费用法”。例如对于我站实验室仪器设施支出,可以通过测算人群占有量和设备利用率,及调查该设备对化验、诊断的作用等,与相尽或同类地区比较,确定目前条件的最低配备量,若评价结果超过这一指标,再行购置,将会造成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反之则相反。此外,对于一般性专项资金还可以采取“比率分析”、“比较分析”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结构和增减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判断资金效率情况。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中或事后。事前评价,有利于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事中评价,可以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事后评价,则可以审查和评价对项目支出成果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总之,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绩评价分析制度,对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资金结构,强化监督管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前言: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企业管理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核心内容,若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出现异常,会造成企业无法合理地运营[1]。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是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关于财务管理的制度,涉及到重要的财税政策,能够保证企业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形成合理的经营模式,提高效率和依法理财的水平,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文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工作做了相关的分析与思考。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中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存在的挤占现象。虽然专项资金的预算有指标数,但并未详细列出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的控制数。尽管财政专项资金是采用单项核算,但大多数的专项项目仍然是被招待、培训、会议等名目占据,存在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没有依照专款专用的规定执行的问题。基本支出内容中的商品、服务支出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挤占,而原本应为基本支出内容的如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商品、服务支出则挤占了专项支出[2]。
(二)专项资金的执行率较低。企业中存在上一年结转使用的专项资金执行率低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或是因为上面的拨付不及时,或是因为下一层级没有及时使用。归根结底,是由于该项专项资金已列支在其他的专项资金内容中;或者是该专项资金属于虚报内容;或是补助拨款资金滞后,地方对配套资金已做了全额的安排。
(三)重资金分配忽视了管理。分配和审核专项资金、拨付资金的环节虽然有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但具体实施时,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方面的工作却不到位,缺少动态的监控,形成给予资金分配足够的重视却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现象,成为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率较低。目前在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方面,监督和管理的方法较单一,专项性、突击性的检查较多,事前与事中的监督较少,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监管不足,缺少有效的跟踪与评价。此外,还存对违规事项的处置力度不足,削弱了财政监督应有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一)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认识不足。财政专项资金是上级拨付的、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资金的安排与执行都存在普遍的约束力,不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能变动更改这一原则。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一原则,认识不够充分,造成支出不合理,甚至发生追加预算的现象。此外财政政策的不断更新,下属部门随之改动使得财政专项资金面临调整甚至追加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当。财政内部的监督、预算与执行不规范,缺少有效的方法和制度,无法完整掌握各项专项资金的编制与执行状况,不能全方位地监督整个资金的运作,使得监督工作远远落后于管理工作,而不能形成良好的配合关系。监督力度不足,方法单一,主要是事后监督,而没有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性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只注意核对量,忽略了对质的深层分析。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方法
(一)完善制度建设。依法理财才能将财政法制化,完善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机制,将管理办法详细化。把财政专项资金中的使用范围、支出标准、监督机制、预算绩效管理、奖惩措施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等问题明确的制度化,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有确切的依据,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将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最小化,保证资金拨付的及时,保证项目的实施。
(二)改革预算管理方法。改革预算管理方法,最重要的第一步,是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界定,正确认识其定义以及内涵,才能进行正确的分类,进而有效地管理。第二步,编制预算时需做到科学、合理,结合资金需求测算进行编制,使预算编制达到具体细化、方向明确并且合理可行。做到项目支出的范围、相关标准和使用情况透明化。第三步为加强预算绩效的管理,不仅要做到预算编制有具体的目标,积极跟踪预算的执行,还要做到对预算完成后的成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变,完善预算绩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第四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使管理规范化,明确审批专项资金的权限,确保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完善绩效的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式、综合性的评价。跟踪项目进展,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并解决,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此外,专项申报时费用预算需细化,避免专项资金中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提升预算编制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提高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的效益。
(三)加强绩效监督。首先,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注意跟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时的绩效目标,掌握绩效目标的支出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完成的具体情况。预算执行完成后,及时对绩效进行评价,重点在于对产出以及结果的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和完成程度进行评价。其次,财政监督需转变方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要想做好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转变方式。改变以往主要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转变为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新方式。同时放弃从前只注重事后监督的方法,转向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监督完整结合的方法,使财政监督管理实现制度化、日常化。再次,需加强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的培训,建立高素质的监督与检查队伍,带着高度的事业心与责任心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克服困难,团结一心,把工作做好。最后,对监督成果进行有效的利用。财政监督所获得的资料对于资金安排和预算管理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利用甚至能够成为制度建设、财政改革以及财政管理的依据。有效的利用监督成果方可令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在财政管理与改革中的作用,提高财政监督的成效。
(四)重视对财政监督的领导。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需得到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同时尽快完善监督信息系统,早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此外,明确财政监督中的具体职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都应做到规范化,执行时每一步都做到有据可依,对于违规现象坚决给予处理,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结语:综上所述,在使用财务专项资金时要确保其安全、高效的运行,就必须加强运行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使运行项目的整个过程都有保障、有依据;监督需结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完整的监督,再对项目完成后的成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为项目运行中资金运营情况提供依据。衡量经济效益的发展现状,对不同的项目使用对应的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不仅有利于自身的长期发展,还能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经济视野,2015(01):291.
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根据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精神和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安排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以“四查”(查资金文件、查资金拨付凭证、查项目落实情况、查资金报账情况)为重点,对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2014年项目启动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总体情况是: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到位,扶贫开发工作成绩显着。现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2014年省上安排我县中、省专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3395.6万元,其中:整村推进项目1150万元,到户增收项目567万元,科技项目140万元,互助资金项目270 万元,产业化贴息项目186万元,雨露计划培训项目120万元,小额信贷贴息项目50世行五期扶贫项目102.5万元,巾帼扶贫培训项目0.7万元,以工代赈项目656万元,少数民族扶贫资金项目125万元,其他扶贫项目67.9万元。这些项目资金的使用都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及时安排到具体实施项目,没有发现任何挪用、截留、转移用途等情况。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2014年我们按照“两不愁、四保障”的扶贫开发总体目标,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中心,科学组织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户产业增收和能力建设等项目,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2014年全市6.19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占省上下达我市5.5万人目标任务的112.5%。
(一)整村推进项目
我县2014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涉及15个村,建设项目26个,建设村内道路50011米,总投资1309.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投资990万元,群众自筹120万元,整合部门资金199.5万元。新修C25水泥混凝土道路50.01公里。15个村的整村推进工作已全部完成,在项目村干部、群众及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各标段工程质量都达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二)到户增收项目
我县到户增收项目坚持做到项目规划到户、扶贫资金到户、帮扶力量到户、增收效果到户,加强扶持措施的针对性,提高贫困户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2014年我县到户增收项目共投入资金476万元,涉及19个项目村,目前已完成并拨付资金的16个项目村,其余正在组织实施。
(三)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
2014年投入扶贫资金270万元,分别奖励以前实施较好的27个项目村,目前项目运行良好。
(四)“雨露计划”转移培训项目。
2014年度**县“雨露计划”技术培训投入120万元,全年“雨露计划”共完成劳动力转移培训1260人,转移劳动力660人。做到输出组织有序,就业安置到位,提高了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开辟了增收脱贫门路。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贫困村中组织举办种植、养殖、特色产业等劳动技能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45期,培训农民人数达0.4万人次,有力的提升了贫困村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五)科技扶贫项目
2014年**县科技扶贫项目两个共投资140万元。
1、从国内引进杜克种公猪7头,**二元种母猪128头,年繁育仔猪2000头以上,投资70万元。由**县宇康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饲养,繁育的仔猪无偿发放给166个贫困周转户,并对贫困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贫困农民8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220份。
2、引进Lp-1F1牌朝天椒杂交种100公斤,复**100吨,投资70万元。由**县**三樱椒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偿发放给400个贫困周转户,示范推广面积2000亩。对贫困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贫困农民30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5000份。
为了确保科技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扶贫办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科技扶贫项目调研专组、实施专组、技术专组、协调专组,各组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全面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协调、项目管理、考核、验收工作。
(六)小额信贷资金项目
为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2014年我县共投入50万元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实施到户小额贷款发放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助推贫困户增收。截止年底,全县共发放到户小额贷款1000多万元,覆盖160个贫困村,扶持208户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户均增收2500元以上。有效地促进了贫困地区农业结构的调整,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基本上实现了“一村一品”、“一户一业”。
(七)产业化贴息项目
共涉及**县如意面业有限公司、**县**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和河**商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争取财政扶贫贷款贴息186万元。通过项目实施带动银行贷款11000万元,直接受益农户达80000多户,可使农户增收2300万元左右,同时安置贫困农民工就业200余人,工资受益300多万元。
(八)世行五期扶贫项目
世行五期扶贫项目2014年总投资792万元,其中CDD项目投资665.2万元,建设内容是新建村内及胡洞27.315千米、新安装路灯1套40个、新建文化大院3楚、村容村貌整治1处、新安装广播设施1套、新建公厕1座、新建安全饮水1处、新建下水道1200米。
在CDF分项目中涉及5个项目村,每村投入10万元,共投资50万元。社区能力建设工计划投资21.2万元。其中外出考察:计划投资4.8万元,组织160人/天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主要考察学习正在实施世行五期扶贫项目项目县的好的做法和经验;社区协助员的工作费用:计划投资12万元,5个社区协助员,2000元人/月;社区宣传发动:计划投资4.4万元,主要印刷宣传资料,粉刷墙体标语,制作宣传栏,22个项目村,2000元/个村。
在GEF项目中,共投资17万元,其中楚庄村秸秆打捆机2台,投资12万元;培训项目村村级管理人员及村民代表、社区协助员60人/天,投资1.2万元;资讯聘请GEF监理人员,投资0.9万元;国内考察学习70人/天,投资2.1万元;管理费用0.8万元。
项目监理、监测和评价工投资38.6万元。主要内容是培训、国内考察、技术专家支持、项目会议及项目监管、检查、验收。
(九)以工代赈项目
**县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656万元,其中,中省资金605万元,市县配套51万元。新修四级水泥混凝土道路六条18.5公里。解决了2.34万人的出行问题,项目已全部竣工。
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我们立足扶贫开发工作职能,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抓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建立项目库,严格实施项目管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是贫困农民的“救命钱”“发展钱”。为了严把资金投向,确保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真正用到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以项目为目标,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县乡两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对于本县符合扶贫资金投向的项目进行认真考察论证,经专家评审后入选县乡两级项目库。财政部门作为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项目的选择、立项和审定工作,坚持按项目落实资金,按进度拨付资金,按项目组织验收。凡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项目预算(或概算)的编审;在实施过程中,按项目工程进度拨款,通过拨款进行控制;在项目竣工后,主动参与竣工项目的验收,严格审查项目决算。对于项目实施好、用途合法合理的项目要及时拨付资金,凡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核销。真正使财政扶贫资金事前有预算、建设有核算、完工有决算。另外,逐步推行扶贫项目公示制、法人负责制及责任终身追究制,促使财政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
2、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近年来,从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加大扶贫资金管理,建立和健全12项工作机制。为了切实管好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禁止多头开户及转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要求,都在指定国家银行开设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专户由国库和农财股共同管理,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拨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并完善拨款、记帐及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确保专户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在制度建设方面,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根据财政部《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制定了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报帐制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报帐程序,使报帐制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发挥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益。
3、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果。为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行,我们克服过去重资金拨付、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同时,加强日常抽查年度检查及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扶贫、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协作,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4、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扶贫投入。我市贫困地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底子薄、欠帐多、资金需求量大,解决好投入问题,对于搞好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在管好用好中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同时,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加大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县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贫困群众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发展脱贫产业。另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积极探索扶贫投入多元化的机制,打破依靠政府单一投入的格局,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教育等行业部门安排整合项目资金26841万元的专项资金与扶贫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总之,2014年是**县扶贫开发成效最为显着的一年,贫困群众得到的实惠最多,贫困村发生的变化最大。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但同时,**县扶贫开发仍面临一些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帐制”手续烦琐,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报账程序,更好的服务基层;二是扶贫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比较薄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特别是要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好新十年扶贫开发《纲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县贫困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实际交纳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鼓励支持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成长性企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
第四条(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
6、上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再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给本市的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助
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单笔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贷款担保额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1、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2%;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1%;5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0.5%;
2、对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企
业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3、对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4、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单个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商务委申报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提交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材料,其中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商务部融资担保补助系统http://dbjg.creditsys.com.cn提交,首次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先登陆注册并通过审核;
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经指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所属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担保机构信用报告;
(7)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无不良纳税记录的证明;
(8)相关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含“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财务报表”两部分;
(9)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由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连锁经营”、“老字号”、“小巨人”等项目的证明材料;
(10)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担保机构与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商贸集群经营主体或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程序
1、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业务经营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财税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中小商贸企业公章。
第七条(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渝财企[2007]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243号)精神,做好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约电力、天然气、煤炭、油品等常规能源,开发和应用生物质能新能源等方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宣传培训、审计、监测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 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拨付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经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
市经委 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金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安排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强调示范,注重实效,经济合理”的原则,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必须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办法[2006]243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重点支持我市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利用,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项目。
第六条 “十一五”期间,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和《重庆市“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渝府发[2006]103号)的重点领域与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节能重点示范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重庆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申请支持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市级项目单位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
2、区县级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由区县(自治县)经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节能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已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取得可靠凭证后,按以下条件拨付资金:
1、财政无偿补助:当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入超过30%时,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自有资金投入情况,市财政局据此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2、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已付利息的相关文件和凭据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的财务处理:
1、非国有单位,增加“资本公积”。财政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2、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3、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市经委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财政补助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主动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相关检查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要专题报告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于撤销的项目,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缴回市财政局。对于实施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新评审,并根据情况对项目专项资金作出收缴或继续支持的处理意见。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经委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节能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县(自治县)财政、经委和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章 其他
7.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七
一、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 科技资金在总体管理上缺乏统筹规划。一是国家层面统筹规划不够, 科技资金缺乏统一管理。部分科技计划存在边界模糊, 交叉重叠的问题, 导致一些科研项目重复、科技经费浪费的现象, 某些申报单位利用体制弊端, 以同一项目重复向不同的科研专项资金以及不同层级的科技管理部门多次申报经费支持, 甚至出现申请经费总量远超项目投入总量的问题, 而另一些有价值的项目却因各种原因得不到任何科技资金的支持。二是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未能完全对全社会科技资金起到引导、集成的作用。2) 科技资金在立项管理上缺乏公平性和科学性。一是将科技资金安排用于非科技项目。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分配、安排科研经费的职责, 一些部门就擅自利用手中的资金分配权, 以各种方式为自己谋利。二是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不到位。管理部门由于日常工作中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项目库, 影响到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申报项目论证准备不足, 仓促立项、突击审批, 甚至有时行政干预的影响力大于专家组的意见等等问题, 导致部分科技项目先天不足。三是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粗化。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的论证不充分、审批不严格, 导致项目预算缺乏刚性约束力。3) 科技资金在使用环节被挤占挪用甚至被套取。一是主管部门通过挤占科研经费弥补自身的行政经费。二是基层科研单位套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一些课题承担单位虚设名目或虚列支出转移科研资金;一些单位把课题经费挪作他用、胡支乱花, 或开支日常工作经费、或用于单位福利支出。4) 科技资金的监管工作流于形式。科技主管部门不仅履行着科研经费的分配职责, 而且对科研项目的执行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着监督管理的义务, 而实际上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跟踪问效机制, 监管工作不到位, 严重制约了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未严格跟踪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由于主管部门未认真执行对项目的经常性追踪、督促、反馈制度, 导致一些项目在课题立项后迟迟未按计划执行, 甚至已超过约定的结题时间还尚未实施, 或超过结题时间数年仍未结题, 还有一些项目虽然已实施完成, 但主管部门却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二是未严格监督管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 虽然也开展财务验收但实际只是验收人员随便翻翻资料, 拿了专家咨询费就签字盖章, 导致一些项目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 或未按规定设置专账核算项目经费、或随意调整预算科目、或编报虚假决算, 也导致一些项目单位挤占、挪用、套取科技专项资金有机可乘。
二、促进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使科技资金发挥出更大效益, 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1) 完善科技资金的管理体制。一要打破部门、地区和行业界限, 强化“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 统一国家级科技计划的设置, 实行科技资金归口管理。二要在科技项目管理上, 要建立科技项目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评价既相互分离而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 实行专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 建立健全项目库, 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和有序安排。2) 创新科技资金的管理机制。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工作自身的特点, 不断总结、构建、优化新的工作机制, 提高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一是推行科技项目申报审批常年化、公开化。改革科技项目申报方法, 改进项目专家评审方式, 将项目评审、资金分配过程公开,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进一步健全项目生成机制。二是推行项目绩效评价机制。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与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按照“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原则,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三是建立健全预警防控机制。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针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关键节点, 深入摸排廉政风险点, 落实预警机制和防范措施。3) 健全科技资金的管理制度。从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到项目执行中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制度体系, 确保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有章可循。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立项不科学、资金安排不合理、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真实以及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问题, 应通过健全完善科技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同时完善监督体系与问责制度, 从制度上防治低效和腐败。4) 提高科技资金的内部监管力度。科技经费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健全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效力。一是增强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管力量。目前, 科技部门由于受编制的制约, 虽然设置了内部监察审计机构, 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难以满足对每年大量的科技项目和项目单位的督察。应根据科技监督工作的实际, 增设专门的业务督查机构, 明确其作为相对独立的科技资金监管机构, 通过监察、信访举报、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手段, 对财政科技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结算环节的全程进行“专人专项”督查, 使内部监督落到实处。二是实行项目监理常态化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分管具体业务的内设部门要坚持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使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审计制度相互配合, 有机衔接, 共同约束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的行为。在坚持常态化监理的基础上, 每年有重点地组织对部分科技项目的全面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 深化科技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的审计监督:一是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对科技资金真实合法性的审计监督。要通过审计, 揭露科技资金在投入分配、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不真实、不合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 并找出原因, 提出建议。二是积极探索科技资金的效益审计。开展对科技资金的效益审计, 掌握科技活动的规律, 分析科技资金的管理方式是否科学规范高效, 追踪科技资金的投入是否达到科研目标、是否转化科技成果, 促进在宏观管理上统筹规划、有效配置科技资源, 提升科技资源整体效益的发挥;促进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科技投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以达到健康发展的目的。
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技进步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本文从我国近几年来重视科技事业发展, 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始终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的现状出发, 指出了我国财政科技资金在统筹规划、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资金精细化管理和有效性监督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监督,探讨
参考文献
[1]刘信杨.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监管问题的思考.厦门科技, 2011.
8.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篇八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1.预算虚设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国家的专业项目资金,在预算和审批上都有严格的程序,但项目单位在实际编制预算时却有虚设预算的情况发生。预算的意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要,不仅能够在项目开始前做出预测和规划,还能帮助相关人员及时获得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调整,帮助项目实现效益最大化。造成预算虚设的原因主要有:首先,项目编制结构老化,一般的专项资金分配程序是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的专项经费在按照实际分配程序时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其次,经费在单位内部管理上控制意识薄弱。虽然项目都会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时随意性较大。有些账目相互混淆,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
2.对财政专项资金缺乏控制意识
政府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控制主要体现在核算与收支。但是如果相關的财务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与重要性了解不够深入就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无法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因为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重视程度的不够间接造成了地方和具体部门对资金管理上的不重视。使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直接影响其利用效率。
3.项目进度缓慢
在财务管理中,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但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进程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中,很多的项目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忽略了项目执行的技术人员意识,在进行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疏忽了对技术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影响了某些项目的进展;其次,某些项目单位虚报资金使用效率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从而使该项目的投入小于预算应有的进度,影响项目进程。
4.专项资金信息不公开、不透明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部门由于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强化资金管理的意识,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到位。相应管理部门也没做到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和公示。政府管理部门也没有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跟进和掌握。
二、解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强预算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其使用情况关系到许多与民生相关的大事,对其使用情况与进展程度政府部门应该做到步步跟进。在编制预算时就要做到科学谨慎,预算环节是财政专项资金出现管理问题的首要环节,其科学化、精细化和合理化是做好预算的前提条件,项目相关单位和实施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在报送预算之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考察,分析影响资金编报的因素,明确目标和预期规模,规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2.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在专项资金下发后就不闻不问,应对专项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到全盘的掌握。避免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不重视导致其失去相应的监管。如果相应的监督机制失去作用,就容易产生专款被挪用等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一套有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但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其原因大多与没有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关。所以建立起相应问责机制以及对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对资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标和发生挪用浪费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促使责任人切实落实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并保证其得到有效使用。
3.增强相关人员控制意识
要想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那做好监管工作首先就需要相关人员提高控制意识,前文提到的对于专项资金政府和单位财务人员的监管控制意识薄弱,在实际工作中甚至有相关财务负责人员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重要性都不清楚。这直接导致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混乱,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更加无法科学有效地使用资金我。基于此,政府应该着力增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宣传力度,为相应人员培训,需要的话还可以引进一些专业人才,让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从根本上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对国家的重要作用。也一定要让相关人员掌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会有怎样的惩罚机制,在基层杜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
4.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统。对财政专项资金铁相关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合理的授权。包括项目的负责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使他们能够从各自岗位的职能内容角度掌握项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应包括相应的查询、分类、汇总等。使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程度得到公开。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学管理平台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保障基础。
三、结论
财政专项金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需不断随着社会大环境和进步发展调整对其的监管,在过程中做好每一个细小环节的工作,使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社会科技的发展中真正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7).
9.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九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节水: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清洁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重点扶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
10.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大力推进“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AA建设,规范“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AA县委办公室 A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01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中,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社会共建的办法,以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支持各乡镇、村屯开展“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县设立“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同时,各乡镇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形成管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从其他渠道整合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仍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美丽AA〃清洁乡村”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处理试点县区和田园生态经济发展示范村建设。
第十二条 各乡镇不得将县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与“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无关的支出及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绩效评价。县本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乡镇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洁人员、垃圾收运设施及运行管护经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收到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各乡镇所辖城区;各乡镇收到专项资金30个工作日内,应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分配方案由各乡镇报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据实核拨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A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
1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拨款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发展或扶持某一领域的项目而专门从国家财政资金中拨出的专门用于该项目事业发展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業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资金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不能专款专用,或使用效果不佳,从而影响到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发挥。本文简单分析和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平和效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从而更好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成效。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缺乏完善的前期预算基础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或单位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没有对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缺乏对申报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方面的前期论证、规划和预算,专项资金的前期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申报内容过于空洞、简单、笼统,从而为后期的资金使用埋下了较大的隐患。
2.缺乏有效的资金过程管理
目前,我国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方面缺乏科学、全面、有效的管理控制,各级政府在财务管理职能方面的发挥不足,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接收、分配以及后期流向、收益等过程的管理不到位、不严格、不具体,往往只是在出现问题后加以处理或补救,对资金扶持项目的决策、进度、需求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不了解、不清楚,从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不理想。
3.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具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结余上交至财政部门或在经过审批后留用。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财政专项资金在下发过程中被“层层剥皮”,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专项资金挪为他用或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独立的存储核算,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款专用。同时,有些项目单位或企业为了不将结余资金上缴,在项目快完结时将剩余资金大量用于采购或其他项目的运营、生产、费用等,从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浪费。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诸多问题,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可以通过采取如下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和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成果。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控制意识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财政专项资金对申报项目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促进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在政策、人员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从而有效保障和推动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前期预算管理和控制
各地政府以及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必须要着重加强对申报项目前期的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全面、详细的了解和掌握申报项目在内容、目的、规范以及资金需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对专项资金的总体金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切实、具体的规划,提高资金预算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坚决杜绝和改变项目预算工作的随意性和笼统性,从而更好地为申报项目后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和引导。
3.健全和完善财政内控制度
国家及各地政府要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法规方面的完善和健全,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重要地位,制定具体、规范、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划拨、分配以及使用流程,加大对非法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系统化,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供充分、切实的法律以及,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大力加强财政监督审计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要下大力气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在划拨、数目、流向以及使用情况等各个环节当中的统计、审查工作,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积极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审查制度,构建科学、切实、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审查机制,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以及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审查监督的执法落实力度,并加强对各种财政风险的分析和防范,从而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行业发展平衡、地区安定和谐等都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国家及各级政府必须要重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控制,提高管理控制意识,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力度,从而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促进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速、长效、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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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建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4):47-48.
1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分析
1.1 预算编制与执行不规范
一直以来,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按照实际的原则进行核算, 但往往缺乏科学合理标准和依据。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只顾申请, 而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经常变更资金的使用范围, 使得执行与预算出现偏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专项资金极少做到专人、专户和专账, 各种账外资产掺杂其中, 使得专项资金成了糊涂账。另外, 对于结余的专项资金, 一些项目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而是挪作他用, 或是私设小金库, 使得专项资金只少不多, 造成大量的专项资金浪费。
1.2 核算制度不严格
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要设立专门账户, 并由专人管理, 而在使用时常出现专项资金与其他项目混用, 导致专项资金虚拟支出, 专项资金发生挤占、挪用。核算制度上的漏洞, 使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较为混乱, 巧立名目套用资金, 报销办公差旅费等一些项目。一些项目单位对财务核算不够重视, 会计科目混乱, 不能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余情况。已完工的专项工程不能按时完成决算, 固定资产无法进行登记造册, 造成统计数据不全, 使得核算内容失真。
1.3 资金拨付不及时
专项资金的集中拨付时间一般为下半年, 而当年的预算编制主要针对全年的工作任务, 导致在年底时出现突击花钱, 而项目进度则受到资金迟滞拨付影响。一些完不成预算的项目单位, 使得下年度的资金申请受到直接影响, 这种体制的不合理性, 明显降低了资金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资金拨付过程中, 各种审批环节较多, 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更是繁杂, 使得该过程的及时性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 一些思想不单纯的部门思想腐化, 以各种借口故意延迟资金拨付。
1.4 思想重视不够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的领导在思想上重视度不够, 不能专款专用, 将其视为临时性投入, 根本没有厉行节约及投入回收最大化理念, 更不会在管理上加大力度。有的干部认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主要工作, 只关注最近结果, 对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不闻不问不管, 使资金浪费现象较为普遍, 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财政人员偏少, 或是业务技能不够熟练, 常将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滥用, 没有严格执行单位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1.5 监督检查力度有待加强
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及核算等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审计流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财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由于分管工作较多, 不可能随时动态对每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的检查, 造成部分专项资金管理监管上存在漏洞。在财务检查及审计过程中, 时常发生一些项目手续不全, 不依章办事, 资金浪费严重。另外, 在内控体系建设上还比较滞后, 配套的政策及绩效评价体系不能有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极大制约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措施
2.1 加强人员业务及思想教育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专项资金的使用, 通过业务培训和学习, 使其明白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只有上行下效才能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挥最大的作用, 用有限的投入得到较大的产出。财务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提升职业操守水平, 实事求是, 坚决对违章违纪行为说不, 管理好专项资金的使用。
2.2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大多数单位都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但比较完善的较少, 仍需依据工程特点及时代背景, 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更新部分条款, 让制度管理专项资金而不制约其合理使用。要做到三专一封闭, 专项资金独立核算, 账目明淅。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体系, 将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纳入相关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和分工, 以此作为考核个人的重要内容, 并与绩效和职位挂勾, 从思想上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2.3 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项目单位重视前期资金预算工作, 而审计部门偏向于项目完工的审计, 而对于事中的一些具体过程则缺少外部监督, 使得腐败有了滋生的空间。因此, 有必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制定一整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体系, 使各个环节的不安全因素均得到可控。在前期预算编制过程中细分科目, 中期拨付时加强审查, 事后加强检查。财政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临时检查, 做到抽样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同时, 要逐步完善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机制, 实行全方位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 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及有效。
2.4 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专项资金涉及的行业多, 但有的单位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并不经常用, 使得绩效考核时并未将其列入考核内容。因此, 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对项目部及成员按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同时, 要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对领导及责任人的权责加以明确, 并采取层层问责制, 将具体工作细分到人,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擅自变更、截留、挪用资金使用范围及要求的单位及责任人, 按照相关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5 细化预算及执行环节
为保证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准确合理, 要细化预算执行环节, 要尽量对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考虑到, 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费用无法进行归口。在编制预算时, 要结合同类其他项目的编制及结算执行情况, 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调整编制预算。对于一些不可控的项目支出, 如办公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要适当予以考虑, 但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项目单位要按照预算要求, 如实的将资金来源、内容填写, 以便实时动态的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方便及时纠偏。对于超预算的费用, 要严格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同时, 也要均衡各阶段资金拨付的及时性, 避免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
2.6 加强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按照建筑行业通行的做法, 单位内部要有资金使用自检, 监理单位也要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审核, 防止资金滥用。严格按照形象进度, 根据预算清单进行对照拨付工程款, 这一过程须得到监理单位确认, 坚决禁止未建先付或超拨付的情况发生。在工程完工后, 对照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量确认, 超量或增量部分要注明原因, 方可提交监理单位初审。初审结果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外审, 相关单位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会计核算, 保证每笔工程款支付或每项施工工序均按照预算执行, 或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控制资金较大超额超量。
3 结束语
为分享经济发展给全社会带来的红利, 国家财政每年投入大量的专项资金, 用于社会民生工程的建设, 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随着专项财政资金使用行业增多, 额度也不断的增长, 保证这些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是地方财政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研究和探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是更快实现社会满意度的重大举措。
参考文献
[1]李淑萍.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2, 4 (258) :52-53.
[2]张玉中.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 2009, (12) :100-101.
[3]任青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分析与对策[J].财政监督, 2014, 7:43
13.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探讨论文 篇十三
一、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相关概念简述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用于乡镇规划和建设来完善乡村居民生活质量的专项资金。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具备一些特有的优势,在应用范围和流程上有明确的规范条例,同时可以保证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可以全面贯彻在整个项目工程中,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进行合理的分离,进而保证每一项资金都可以单独进行核算。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可以有效的提升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应用效益。总体来说,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分为资金申请、资金审核、资金划拨以及资金应用等环节。乡镇财政单位作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每一个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人员都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应用力度,保障每一项款项的高效利用,进而促进我国乡镇经济的稳定发展,给乡镇经济以及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当前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乡镇财政机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并且有一些管理机制还没有根据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修整和完善,从而导致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主要采用的是“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体系,因而要想实现对原有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就要将大部分的乡镇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拆散和合并,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当乡镇财政税务部门拆散和合并以后,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在进行非税收管理时,管理模式和流程仍缺乏规范性。此外,一些乡镇财政机构虽然建立了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由于管理范围存在空泛性,无法将其全面贯彻到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来,从而导致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如同摆设,无实质内涵。由于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缺乏完善性,使得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十分混乱,资金应用效率得不到保障,乡镇财政部门的职权无法得到全面的发挥。
(二)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并存
财政资金的支出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主要工作,当前,财政资金支出的应用框架缺乏合理性,导致财政支出“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并存。其中,财政支出“缺位”一般是指,由相关财政部门担负的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支出匮乏。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缺位”情况也逐渐普遍,这通常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扰太多,财政部门除了要担负众多由市场供给的产品之外,还要担负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这就给乡镇财政支出带来了影响。近几年来,一些乡镇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开始在招商引资、土地征收、乡村建设等方面也消耗大量的财政资金,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三公”标准,同时还占用了一些其他公益性的财政支出,进而使得财政资金支出的应用框架出现变形。
(三)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相关部门为了促进“三农”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工作,设定了很多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整个乡镇财政资金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当前,国家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加大了监管力度,这对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专项资金的应用方面,更是起到了优化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缺乏完善性,财力管理方面还比较落后,再加上相关的财政管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从而造成在进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依然面临诸多问题。
(四)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还不够,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就是缺少完善、合理的监管方案,不能按照相关的要求来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管理、事后控制等工作。即使我国大部分的乡镇财政部门已经开展了“乡财县管”管理工作,乡镇财政大部分的资金都交由县级支付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实,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乡镇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依然具备较高的权益,从而导致无法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管。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乡镇开始朝着城乡一体化的方向改革,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力度,就要制定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进行制约和规范。有关的财政单位还要对乡镇资金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的核实和评估,并结合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来将现有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进行修整和完善,例如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债权资金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预算管理机制等,进而构建成一个完备、统一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构建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要全面明确乡镇财政单位的职权,并把相关的财政管理体系的落实当作管理的核心,在事权上要注重依法理财。首先,对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级别进行合理区分,保证每名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进而保证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高效性。此外,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全面贯穿于资金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递交给相关的审核部门,经批准后,再将其落实到各个环节中。
(二)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近几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开始加强了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操作,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应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上级部门还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并按照相关的要求来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管理、事后控制等工作。把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重心放置在追踪工作中,同时做好资金应用审批工作,对资金应用流程进行规范,防止出现资金占用以及乱用的`现象。最后,还要对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支出时,要严格参照相关流程进行,防止占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三)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原始的资金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需求,因此,我们要及时找出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现有的资金管理模式进行改善和创新,进而提升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此外,乡镇财政部门还可以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资金管理中,并构建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把资金管理融入到数据平台中,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和公开化。
(四)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
各个部门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并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上级部门需要协调税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找出相关的责任人,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这个机制和各个管理工作人员的绩效直接挂钩,进而充分调动财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作为我国基础财政工作的关键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进行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采用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管力度等方式,增加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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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四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3-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2月23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1至3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第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专项资金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项目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使用。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组织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参与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国家和本省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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